欧宝体育

站群导航

AQI

  • 轻度污染
  • 中度污染
  • 重度污染
  • 严重污染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23〕13号)
2023-02-08 来源: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政办函〔202313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77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488号)同时废止。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328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全省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或相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减灾委员会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达到省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灾办)设在省应急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

  2.2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3灾害预警响应

  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省应急厅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应急厅会同相关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减灾委或应急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要求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及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等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并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运输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通报省减灾委成员单位。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部门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州)应急部门报告,县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市(州)和省应急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级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州)和省应急部门及应急部。省应急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达到省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省各级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应急厅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部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全省各级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省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部门应当会同宣传等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省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省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报告省长,由省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省应急厅按程序以省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向国家减灾委员会、应急部报告,请求针对我省灾情启动国家救助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省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州)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长或省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应急厅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应急厅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市(州)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联合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应急厅的动用指令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省应急厅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应急部申请国家救灾物资支援。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省应急厅视情协调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指导灾后种植业和渔业生产恢复。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调取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地理空间分布情况监测,提供应急测绘保障。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开展灾区因灾害导致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的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省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省应急厅视情会同省民政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州)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会同省民政厅、有关群团组织等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民政厅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应急厅、受灾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应急厅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省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省应急厅按程序以省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向国家减灾委员会、应急部报告,请求针对我省灾情启动国家救助应急响应。

  5.2.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州)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省应急厅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应急厅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市(州)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联合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应急厅的动用指令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省应急厅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应急部申请国家救灾物资支援。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应急厅视情协调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调取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地理空间分布情况监测,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7)省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省应急厅会同省民政厅指导受灾市(州)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会同省民政厅、有关群团组织等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民政厅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市(州)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省应急厅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7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省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省应急厅按程序以省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报告。

  5.3.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或委托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应急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市(州)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应急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应急厅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市(州)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应急厅的动用指令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省应急厅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应急部申请国家救灾物资支援。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应急厅视情协调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市(州)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省应急厅会同省民政厅、有关群团组织等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指导受灾市(州)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40万人以上、70万人以下。

  省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省应急厅按程序以省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报告。

  5.4.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应急厅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应急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应急厅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市(州)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应急厅的动用指令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省应急厅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应急部申请国家救灾物资支援。

  5)省应急厅视情协调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市(州)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州)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应急厅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5.7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市(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省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市(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市(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予以规定,并报省应急厅备案。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对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应急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指导灾区做好生活救助物资的需求统计等工作。

  6.1.2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省应急厅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市(州)应急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地区县级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

  6.2.3根据市(州)政府或其财政、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物资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政府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对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应急厅根据市(州)应急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成立评估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收到受灾市(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核查评估情况,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6.3.3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应急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部门。省应急厅收到市(州)应急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恢复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5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省财政厅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达到省级应急响应级别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2县级以上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省财政厅根据省应急厅提供的因灾损失情况等,按照政策规定下达省级补助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地区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达到省级应急响应级别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4省和市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省级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相关规定对应急响应期间征用的救灾物资给予补偿。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省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省级灾情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中央、省级和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省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借助国家建立健全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以及长光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我省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各地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开展省级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地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省应急厅协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应急厅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地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单位职责

   

附件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单位职责

   

  1.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全省公务员有关抢险救灾表彰、奖励政策指导工作。

  2.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省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4.省发展改革委:达到国家减灾委启动Ⅳ级及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条件时,争取救灾应急相关中央预算内资金;协调推进恢复重建相关工作。

  5.省教育厅:指导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省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6.省科技厅: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工业企业做好产能储备工作,建立全省应急工业品目录;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工业企业灾后复工复产指导工作和工业经济受损统计工作。

  8.省公安厅: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9.省民政厅: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0.省司法厅:负责指导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因灾法律服务工作。

  11.省财政厅:负责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管。

  1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抢险救灾表彰、奖励政策指导工作。

  13.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指导灾区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和监测预警;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提供救灾所需的地图、遥感影像等测绘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应急测绘作业;指导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图。

  14.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6.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公路通行路线抢通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省公路交通因灾损毁情况;负责指导全省公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7.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湖泊、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省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8.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统计种植业及渔业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生产恢复,制定生产恢复措施。

  19.省商务厅:负责指导抗洪抢险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协调动用政府储备,稳定市场供应。

  20.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协助省应急厅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的防灾救灾等安全工作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负责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省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1.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省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2.省应急厅: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中央下达和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发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相关表彰、奖励实施工作;负责省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23.省外办:负责特大灾害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负责在我省境内受灾的境外机构和人员抢险救灾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4.省市场监管厅: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本省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25.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26.省广电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统计报告全省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27.省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28.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省应急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会同省应急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共享制度;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及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和请示国务院动用中央储备粮的意见,做好救灾救助期间粮食的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29.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省人防办):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协助发放预警报警警报信号,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

  30.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灾区政府和中央在吉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灾区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

  31.省林草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协助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

  32.省能源局:负责指导、协调除煤矿以外的能源企业(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

  33.省乡村振兴局:协助应急部门统计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受灾情况,组织市县对受灾农户开展排查走访,符合条件的及时识别纳入监测对象,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34.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情况的预测预报;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预测评估,并及时报告。

  35.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速报;负责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后趋势判定意见;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负责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6.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统计报告全省通信行业受灾情况。

  37.省军区: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8.武警吉林省总队: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9.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40.吉林银保监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实施特大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保证网点营业稳定性;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保险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

  41.民航吉林监管局:负责启动民航相关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吉林辖区民航有关单位、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减灾救灾;组织、协调吉林辖区民航有关单位、部门开展搜寻、救援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航空器和人员;组织吉林辖区民航有关单位优先运送抢险救灾所需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及其他民航资源。

  42.中铁沈阳局集团: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确保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协助应急、消防等部门做好铁路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等受灾情况。

  43.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44.团省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45.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46.省慈善总会:依法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社会募捐,动员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捐赠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接受、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4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返回顶部

澳门博彩平台 博彩平台 十大正规赌博平台大全 威尼斯人博彩 欧宝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