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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   印发吉林省乡村建设“百村提升”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欧宝体育公报2023·12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吉林省乡村建设“百村提升”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3年2月24日   吉林省乡村建设“百村提升”工作方案   全省深入开展乡村建设“千村示范”创建以来,打造“九有六无”标准示范村2051个,有力推动了创建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为进一步提升创建质量和成效,建设具有吉林特色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示范村,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从2023年开始,在“千村示范”创建村中开展“百村提升”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聚焦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以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为目标,以产业集聚、富民强村为主线,以改善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抓手,以“千村示范”为基础,扎实开展“百村提升”行动,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乡村高水平建设、农民高品质生活,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让农民就地过上现代文明生活,为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秉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要求,兼顾集聚提升、特色发展、城郊融合等村庄类型,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久久为功、从容建设,不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不贪大求洋,防止千村一面。   ——坚持农民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做决策、办事情注重调动农民参与热情,激发农民内生动力,决不能强迫命令,避免“政府干、农民看”。   ——坚持产业支撑。注重产业与村庄发展、产业与人口集聚之间的互相促动,以产业吸引人,以人集聚产业,逐步把创建村建成区域内服务农民、人才汇聚和产业发展的节点,打造成集镇的副中心。   ——坚持建管并重。健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农民主体的建设、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合力打造决策共谋、发展共促、建设共管、成果共享的和美乡村。   ——坚持党建引领。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工作机制,形成党政齐抓共管、上下协调贯通、多方合力共建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按照2年一个创建周期,每年在“千村示范”创建村中遴选200个左右村,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人才活力充分激发,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乡村生态环境日益良好,乡村组织保障更加坚强;到2028年提升1000个左右村,实现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奋力打造新时代和美乡村吉林样板。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   1.打造特色优势产业。围绕实施“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产业十大产业集群等重大产业布局,深入挖掘并充分利用自身地理区位、种养基础、旅游潜力、文化底蕴等优质资源禀赋,至少发展1个经营水平高、吸纳就业多、辐射带动强的特色优势产业。(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草局、省乡村振兴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壮大经营主体。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有条件的采取订单生产、股份合作、金融担保等利益联结形式,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联农带农机制,把有发展意愿和能力的农户嵌入生产、加工、营销等产业链条发展的各个环节,带动农民致富增收。(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畜牧局、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品牌提升工程。推行标准化生产,鼓励市场经营主体申请注册商标。依托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产业集群建设,做优做精区域公共品牌,做大做强企业品牌,擦亮叫响产品品牌,打造有特征标识、产地身份的“土特产”品牌。(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发展乡村现代服务业。依托数字乡村建设,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完善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共同配送、即时零售等新模式,引导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和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向乡村下沉。围绕农业生产、农资供应、农机维修等支持乡村生产生活服务业发展,培育壮大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成立股份合作社,积极稳妥推行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发展具有区域优势的“一村一品”特色产业,稳步推动农村“三变”改革,因地制宜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断拓宽经营性收入渠道,并实现逐步增长。(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县城集聚带动作用,建设储藏、保鲜、烘干、清洗、分组、包装等初加工设备设施,开发特色精深加工产品,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品附加值,拓展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生态涵养等农业多种功能,推进农业与文化、康养、体育等产业深度融合,实现“接二连三”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乡村人才支撑水平。   7.着力培养乡土人才。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农民转移就业培训等项目开展“订单式”“定向式”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农民素质素养,提高持证率和就业率。重点加强村党组织书记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发掘培养一批“土专家”“田秀才”“乡创客”“新农人”,切实育好用好乡土人才。(省委组织部、省科协、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全力引进各类人才。有序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创业,有计划地把重点培养的党政干部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放到农村担当作为、锻炼成长。加强院地校地交流合作,探索共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引进、熟化、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省委组织部、省科协、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千方百计留住人才。优化并落实人才支持计划的激励政策,创造机会、畅通渠道、营造环境,帮助解决职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后顾之忧,提升人才的归属感与凝聚力,让其留得下、能创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乡村文化赋能水平。   10.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把传承中华文化、赓续红色血脉、培育文明风尚贯通起来,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农民,运用伟大建党精神引导农民,通过村史发展历程感染农民,不断增强农民爱党、爱国、爱村、爱家情怀。加强意识形态管理,依法规范乡村各类活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深化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扎实开展“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干净人家”等创建活动,开展“最美家庭”等文明典型评树活动,开展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等主题活动,以良好家风支撑良好村风民风。(省委宣传部、省妇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乡村公共文化供给。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农民文化节、农民丰收节、“书香吉林”阅读季等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持续开展文化进万家、送欢乐下基层等文艺演出和文化服务,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活动场所以及喜闻乐见的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繁荣乡村文化产业。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发掘具有市场潜力、就业带动强的乡村传统工艺,发展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乡村手工业,以及乡村特色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富有地域特色的田园景观,推出趣味性强的田园体验活动,完善村屋民宿、亲子民宿、养生餐厅等乡村旅游设施,开发乡村研学、生活体验、户外营地、农业公园等休闲度假业态,打造有故事、有意境、有情感、有品质的乡村旅游产品,推动农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乡村生态宜居水平。   14.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实现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率100%,确保乡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即满即清”。探索符合农村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模式,从源头上减少垃圾出村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治理农村生活污水。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为主,以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模式为辅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消除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做到无黑臭水体。(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6.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村部所在地建(配)有水冲式公共厕所。因地制宜改造提升户用水冲厕所,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到100%。(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打造绿美村屯。坚持适地适树,优先采用杨柳榆等乡土树种,提升村庄自然生态景观效果。村内道路、河渠两侧应绿尽绿,建有供村民休憩娱乐的绿荫休闲广场或小微公园绿地,50%以上农户宅旁栽植乔灌花果,村庄绿量不断增加。(省林草局负责)   18.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深入拓展“三清一改”内容,进一步提升整治标准,努力实现家家干净持久美。抓好宣传发动、教育促动、示范带动,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加强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省妇联、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完备乡村基础设施。合理布局通村及村内路网,通行政村主干公路达到四级以上标准,村内主干道全部硬化。因地制宜推进规模化供水,村屯100%实现24小时供水。适度扩大宜居农房建造试点,农户住宅实用、美观。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农网供电可靠率达到100%,能够稳定保障家用大功率电器用电、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优先实施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努力实现建设全覆盖。加快推进清洁取暖。实现5G网络覆盖村庄,且网络质量良好、运行稳定。建有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场所。村内主干道和公共场所路灯安装率达到100%。推动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维护梳理和整齐有序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农村公共服务。健全城乡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公平可及,实现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劳有厚得、病有良医、老有颐养、弱有众扶。(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乡村组织建设水平。   21.坚持党建引领。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村党组织对各类组织的统一领导,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推动自治强基。健全完善村规民约,规范自治程序,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广泛依靠农民,教育引导农民,组织带动农民,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省委宣传部、省妇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强化德治教化。发挥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等作用,深入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行动,有效遏制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大操大办、厚葬薄养等不良风气。深入开展各级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落实法治保障。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员组织作用,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浓厚氛围,不断提升村民法律素质,深入开展“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争创“民主法治示范村”。(省司法厅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县申报推荐。每个县(市、区)申报的创建村须有相对成型的产业基础和后续运营规划、有较强的村党组织带头人、有创建积极性、无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且与乡村振兴示范镇、重点边境村、乡村旅游精品村、肉牛养殖大村、行业部门村级试点示范、乡村振兴示范村等做好结合,同时兼顾一定数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较好的脱贫村,编制工作方案,实行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   (二)综合评审认定。省乡村振兴局协调组织专家从基础条件、配套投入、目标成效和实施路径等方面对各地“百村提升”创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报省政府审定后纳入“百村提升”创建范围。   (三)全面组织实施。县(市、区)对标工作方案推进创建,市(州)督导推进落实,省级对标任务清单、项目清单不定期督导检查。   (四)总结评估验收。适时召开现场会、观摩会,并予以复制推广。省乡村振兴局协调组织相关部门或通过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省级统一部署、行业部门重点支持、市级督导推进、县级主体实施机制。建立省级议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和推进“百村提升”工作,省乡村振兴局负责日常工作,按照“五化”闭环工作法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市(州)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推进工作落地落细。各县(市、区)落实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推进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避免形成新的隐性债务。乡村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级阵地功能,推进新时代吉林党支部标准体系(BTX)建设,争创“五星级”乡村党组织。   (二)强化多方联动。坚持分兵把口、部门协同的推进机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支持“百村提升”专项工作方案,推动行业政策、资金、资源、项目优先向“百村提升”村集聚发力,并注重在“百村提升”村中打造各自领域行业重点工作的试点示范。动员引导“万企兴万村”、乡村振兴高校联盟、社会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倾斜支持“百村提升”村。鼓励教学科研、规划设计等单位与“百村提升”村建立紧密联系,深入开展实习实践实训活动。鼓励机关干部在非工作日期间到农村休闲度假,推动农村产业消费升级。   (三)强化资金投入。各地优先申报符合债券资金使用条件的“百村提升”项目,并在下达的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内,按照平均每村1000万元的标准,由县(市、区)政府谋划实施一批公益性基础设施。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建设一批符合国家支持投向的项目。县级有关部门或相关乡镇政府切实履行好债券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情况下,引导地方本级财政、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形成资金投入乘数效应,加快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筹的多渠道、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四)强化督促指导。将“百村提升”工作纳入省政府重点工作“赛马”机制,持续压实市县责任,传导工作压力。省乡村振兴局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推动解决,并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对工作扎实有力、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   (五)强化宣传推广。适时召开现场会、观摩会,总结推广一批基层鲜活典型案例,引领带动各项工作不断提升质量和成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新媒体,宣传“百村提升”工作进展、建设成效、成功经验,营造浓厚推进氛围,示范带动和美乡村建设。
    2023-10-17 00:00:00 第12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政办函〔2023〕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7月7日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4〕88号)同时废止。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3年2月8日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全省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或相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减灾委员会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达到省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省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灾办)设在省应急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   2.2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省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3灾害预警响应   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省应急厅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应急厅会同相关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减灾委或应急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要求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及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等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并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运输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通报省减灾委成员单位。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部门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州)应急部门报告,县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市(州)和省应急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级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市(州)和省应急部门及应急部。省应急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达到省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省各级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应急厅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部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全省各级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省各级减灾委或者应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灾区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部门应当会同宣传等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省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省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报告省长,由省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省应急厅按程序以省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向国家减灾委员会、应急部报告,请求针对我省灾情启动国家救助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省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州)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长或省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应急厅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应急厅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市(州)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联合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应急厅的动用指令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省应急厅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应急部申请国家救灾物资支援。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省应急厅视情协调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指导灾后种植业和渔业生产恢复。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调取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地理空间分布情况监测,提供应急测绘保障。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开展灾区因灾害导致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的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省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省应急厅视情会同省民政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州)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会同省民政厅、有关群团组织等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民政厅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应急厅、受灾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应急厅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省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省应急厅按程序以省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向国家减灾委员会、应急部报告,请求针对我省灾情启动国家救助应急响应。   5.2.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市(州)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省应急厅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应急厅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市(州)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联合向财政部、应急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应急厅的动用指令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省应急厅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应急部申请国家救灾物资支援。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应急厅视情协调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调取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地理空间分布情况监测,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7)省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8)省应急厅会同省民政厅指导受灾市(州)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会同省民政厅、有关群团组织等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民政厅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市(州)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减灾委。省应急厅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7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省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省应急厅按程序以省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报告。   5.3.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或委托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应急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市(州)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应急厅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应急厅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市(州)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应急厅的动用指令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省应急厅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应急部申请国家救灾物资支援。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应急厅视情协调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市(州)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省应急厅会同省民政厅、有关群团组织等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指导受灾市(州)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40万人以上、70万人以下。   省政府认为其他符合启动条件的事项或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省应急厅按程序以省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急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报告。   5.4.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应急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应急厅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应急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应急厅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市(州)申请和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灾区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省应急厅的动用指令紧急调拨帐篷、棉衣被等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省应急厅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并视情向应急部申请国家救灾物资支援。   (5)省应急厅视情协调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和灾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市(州)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州)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应急厅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5.7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市(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省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市(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市(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予以规定,并报省应急厅备案。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对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应急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指导灾区做好生活救助物资的需求统计等工作。   6.1.2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省应急厅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市(州)应急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地区县级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   6.2.3根据市(州)政府或其财政、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物资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政府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对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应急厅根据市(州)应急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成立评估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收到受灾市(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核查评估情况,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6.3.3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应急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部门。省应急厅收到市(州)应急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恢复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5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省财政厅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达到省级应急响应级别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2县级以上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省财政厅根据省应急厅提供的因灾损失情况等,按照政策规定下达省级补助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受灾地区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达到省级应急响应级别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4省和市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省级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相关规定对应急响应期间征用的救灾物资给予补偿。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省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省级灾情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中央、省级和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省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借助国家建立健全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以及长光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我省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各地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开展省级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地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演练   省应急厅协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应急厅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地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单位职责   附件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单位职责   1.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全省公务员有关抢险救灾表彰、奖励政策指导工作。   2.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省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4.省发展改革委:达到国家减灾委启动Ⅳ级及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条件时,争取救灾应急相关中央预算内资金;协调推进恢复重建相关工作。   5.省教育厅:指导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省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6.省科技厅: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工业企业做好产能储备工作,建立全省应急工业品目录;协助受灾地区政府做好工业企业灾后复工复产指导工作和工业经济受损统计工作。   8.省公安厅: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9.省民政厅: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0.省司法厅:负责指导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因灾法律服务工作。   11.省财政厅:负责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管。   1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抢险救灾表彰、奖励政策指导工作。   13.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指导灾区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和监测预警;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提供救灾所需的地图、遥感影像等测绘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应急测绘作业;指导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图。   14.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6.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公路通行路线抢通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省公路交通因灾损毁情况;负责指导全省公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7.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湖泊、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省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8.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统计种植业及渔业损毁情况;组织指导灾后生产恢复,制定生产恢复措施。   19.省商务厅:负责指导抗洪抢险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协调动用政府储备,稳定市场供应。   20.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协助省应急厅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的防灾救灾等安全工作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负责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省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1.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省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2.省应急厅: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中央下达和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发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相关表彰、奖励实施工作;负责省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23.省外办:负责特大灾害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负责在我省境内受灾的境外机构和人员抢险救灾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4.省市场监管厅: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本省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25.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26.省广电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统计报告全省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27.省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28.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省应急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会同省应急厅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共享制度;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及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和请示国务院动用中央储备粮的意见,做好救灾救助期间粮食的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29.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省人防办):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协助发放预警报警警报信号,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   30.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灾区政府和中央在吉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灾区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   31.省林草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协助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   32.省能源局:负责指导、协调除煤矿以外的能源企业(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   33.省乡村振兴局:协助应急部门统计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受灾情况,组织市县对受灾农户开展排查走访,符合条件的及时识别纳入监测对象,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34.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情况的预测预报;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预测评估,并及时报告。   35.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速报;负责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后趋势判定意见;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与地震灾害预测预防;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负责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联合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舆情应对;协助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6.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统计报告全省通信行业受灾情况。   37.省军区: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8.武警吉林省总队: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9.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40.吉林银保监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实施特大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保证网点营业稳定性;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保险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   41.民航吉林监管局:负责启动民航相关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吉林辖区民航有关单位、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减灾救灾;组织、协调吉林辖区民航有关单位、部门开展搜寻、救援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航空器和人员;组织吉林辖区民航有关单位优先运送抢险救灾所需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及其他民航资源。   42.中铁沈阳局集团: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确保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协助应急、消防等部门做好铁路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等受灾情况。   43.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44.团省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45.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46.省慈善总会:依法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社会募捐,动员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捐赠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接受、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4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2023-10-17 00:00:00 第12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扩种大豆油料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函〔2023〕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扩种大豆油料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3年4月4日   吉林省扩种大豆油料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家推进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行动工作部署,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引导广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发展大豆油料种植,坚决完成2023年国家下达的大豆油料种植任务,切实扛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保障重要农产品供给的重大责任,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坚持稳粮和扩豆并重,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把大豆油料扩种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政策支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种植大豆油料积极性,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大豆油料播种面积任务,集成推广绿色高产栽培技术模式,推进农机农艺融合、良种良法配套,推动生产要素聚集,着力提升大豆油料单产,全力以赴夺取大豆油料丰产丰收,确保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目标任务   2023年,全省大豆种植面积继续保持增长,力争实现面积、总产、单产“三提升”,花生等油料作物生产能力保持稳定。   ——扩面积。强化政策引导,持续调动农民种植大豆油料积极性,确保全省大豆播种面积达到492.8万亩,比上年增加28万亩,油料作物播种面积达到336万亩,保持稳定略增。   ——提单产。提高物质装备水平,改善大豆油料生产条件,集成配套高产栽培技术,着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组织开展粮油作物高产高效技术模式攻关示范行动和大豆高产竞赛活动,通过高产典型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力争正常年景下大豆油料单产水平稳定提升。   ——优结构。积极衔接产业发展需求,做好大豆、花生专用品种选育推广,积极发展高蛋白大豆、高油大豆,在西部地区探索种植耐盐碱大豆,高蛋白、高油和高油酸花生,因地制宜发展葵花、芝麻、苏子等特色油料作物。引导广大农户和各类经营主体开展标准化生产,推进绿色高质高效技术应用,提升大豆油料产品品质。   ——促融合。加强种植大户、各类经营主体与龙头企业对接,建立有效的产销衔接机制,支持培育一批规模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粮油加工企业,实现大豆油料就地就近加工转化,畅通大豆油料销售渠道,拓展大豆油料产品市场空间。   三、重点工作   (一)优化区域布局。按照“主攻东部、发展西部、稳定中部”的发展思路,重点发挥东部传统产区优势,进一步巩固提升大豆播种面积,力争扩大到264.7万亩,占全省计划总面积的53.7%;稳定中部地区大豆生产,确保大豆种植面积不减少,保持在108.3万亩,占全省的22%;引导西部地区具备水浇条件的地块发展大豆生产,探索开展盐碱地种植大豆试验,推进大豆种植面积扩大到119.8万亩,占全省的24.3%。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在因地制宜发展高蛋白大豆种植的同时,立足市场需求,大力推广高油大豆品种种植。在西部重点县(市、区)发展花生等油料作物种植,面积稳定在289.6万亩,占全省的86.2%,突出各地优势发展特色油料,稳定油料产能。(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二)加强政策支持引导。统筹用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和耕地轮作项目等政策,按政策规定支持大豆油料扩种。根据国家安排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科学合理测算分配补贴资金,适当提高省对市县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分配测算标准,调动市县抓好大豆扩种工作积极性。指导市县合理确定本地补贴标准,调动生产者种植大豆积极性。原则上,东部和西部地区大豆生产者补贴亩均要高于玉米生产者补贴220元左右,中部地区要高于玉米生产者补贴320元左右。对大豆保险政策进行提档升级,新增设一档保险金额450元/亩,进一步提升大豆种植风险保障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生产要素加快聚集。筛选一批高油、高蛋白、耐盐碱大豆品种和高蛋白、高油、高油酸、宜机收、生育期在125天以内的花生品种在适宜区种植。支持敦化省级大豆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提高供种保障能力。加大对大豆油料育种创新支持力度,选育一批突破性新品种,推动品种更新换代。推进国家大豆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带动大豆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升大豆油料机械化生产水平。加强大豆油料种子、除草剂、化肥及农机具等农资市场供需情况调度,做好余缺调剂,确保满足供应,及时到店到村到户。(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精准技术指导服务。充分发挥省、市、县各级农业科研、推广机构技术优势,组织专家制定发布技术指导意见,筛选推介全省大豆主导品种28个、大豆和油料生产主推技术10项。在关键农时,深入田间地头开展现场指导服务,帮助农民解决大豆、花生轮作药害、重茬病害、防灾减灾等问题,选择大豆食心虫常发区域试验示范生物防治技术20万亩。紧盯大豆油料增产障碍性因素,以创高产为核心目标,兼顾绿色、高效、可复制、可持续的生产需求,选择特色明显、工作得力的典型县(市、区)为攻关示范县,实施大豆、花生高产高效技术模式攻关示范行动,增强示范引领。开展大豆高产竞赛,推动重点区域着力打造一批大豆高产典型,集成应用推广一批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发掘培育一批种植能手,推动典型产量转化为大田产量,带动周边农户大面积均衡增产。(省农业农村厅、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按职责分工负责)1   (五)加强科学防灾减灾措施落实。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应急、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加强沟通会商,针对大豆油料生产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强化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为防灾减灾提供更好支撑。因地制宜提出防灾减灾指导意见,指导各地抓好防灾减灾措施落实。加强应急抗旱调度,保障灌溉用水需求。加强大豆常发重发病虫害监测预警,指导大豆油料生产经营主体科学开展病虫害防治,确保不大面积暴发成灾。(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经营主体引领作用。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生产托管等方式集中连片发展大豆、花生规模化种植。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资金优先支持承担大豆油料扩种的服务组织,引导社会化服务主体围绕整地播种、施肥打药、收割收获等关键环节开展全托管或单环节托管等社会化服务。鼓励农垦企业等各类涉农组织大力开展社会化服务,加强对周边区域扩种大豆油料的辐射带动作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七)建立多元化的产销衔接机制。调整省级储备粮品种结构,增加省级大豆储备规模,视情况实施省级大豆调节储备收储,扩大大豆政策性收储;加强大豆市场价格、收储库点等信息服务,推动扩大大豆市场化收购。充分发挥吉林省优质大豆、花生原料供应地资源优势,引导龙头企业与种植大户、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对接,建立产销协作关系,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形式,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推动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实现大豆油料就地就近加工转化。培育壮大加工型龙头企业,积极引入省外龙头企业,着力培育以原生态冷榨豆油、花生油和食品级原料饼粕为主要输出产品的初加工产业链条,打造以具有黑土文化特色的精深加工食品和以保健功能产品为中高端市场货源的精深加工产业集群,提高加工转化水平。引导大豆油料加工企业优先采购、加工省内原料。(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建立专班推动机制,强化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扩种大豆油料的政治责任,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研究推动措施,层层压实职责任务,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运行高效的工作体系,按照“五化”闭环工作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扎实推进扩种大豆油料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坚持全省“一盘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综合协调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财政部门要按照程序做好相关政策资金拨付工作;科研部门要加强高产优质大豆油料品种创新培育、高产技术攻关,提高大豆油料生产科技水平;发展改革、供销合作等部门要做好化肥等农资储备、调剂,确保大豆油料生产需要;应急、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要做好大豆油料生产防灾减灾,减少大豆油料生产灾害损失;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指导各地做好大豆收购工作,确保农民大豆卖得出、有人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支持大豆油料加工规模以上企业扩大产能,促进省内大豆油料加工转化。   (三)抓好政策落实。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耕地轮作项目等政策,制定科学合理、适于本地的补贴方案,明确补贴标准、补贴办法,切实发挥政策导向引领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种植大豆油料积极性。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补贴政策,做好面积核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坚决禁止虚报面积套取补贴等行为,确保农民真种、真管、真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到位。   (四)强化跟踪问效。今年继续向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下达大豆油料播种面积任务,各市(州)、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把省里下达的大豆油料播种面积任务及时分解到乡镇、村组,落实到农户、地块,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任务目标。将扩种大豆油料情况作为考核市县粮食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督导考核。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加大信息宣传力度,及早释放政策信号,激发广大农民种植大豆油料积极性,营造良好氛围,引导扩大大豆油料生产。   附件:吉林省推进扩种大豆油料工作专班附件   吉林省推进扩种大豆油料工作专班   组 长:韩福春 副省长   副组长:李继东 省政府副秘书长   汪学军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成 员:郭凤城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道恒 省科技厅副厅长   穆可桢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王学志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胜孝 省水利厅副厅长   刘文国 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孟庆宇 省商务厅副厅长   孙廷东 省应急厅副厅长   田涛省 粮食和储备局副局长   冯玉春 省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   郭中校 省农科院副院长   刘海峰 省气象局副局长   刘景圣 吉林农业大学副校长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
    2023-10-17 00:00:00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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