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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
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生态优化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2〕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科技创新生态优化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2年8月12日
吉林省科技创新生态优化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吉发〔2021〕33号),推进实施吉林省科技创新生态优化工程,加快打造新时代科技创新生态,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紧扣“两确保一率先”发展目标,以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旗帜性抓手,像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一样打造一流创新环境,着力实现有利于科技企业带动发展、科技人才发挥作用、科技要素高效汇聚、科技服务精心优质、科技文化繁荣兴旺的目标,全力优化科技创新生态,为实现创新型省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规律。遵循科技创新内在规律和科技创新生态系统演进规律,立足以人为本,科学把握文化、制度、人才、主体关系,同步推进营商环境与创新生态环境建设,着眼中长期发展,努力提升科技创新生态系统整体效能。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影响科技创新生态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全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破除束缚创新活力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与经济发展互为支撑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
——坚持系统思维。遵循科技创新生态建设系统思维,构建区域、平台间以及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面高效协作的生态优化网络,形成统一规划、总体施策、相互促进的多层次、系统性科技创新生态战略发展布局。
——坚持开放包容。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主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体系。以“五个合作”为引领,全方位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以打造我国向北开放重要窗口为契机,深度融入科技领域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三)主要目标。推动全省科技创新竞争力、创造力、集聚力、支撑力、影响力“五力提升”,为实现“十四五”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目标营造良好生态、奠定坚实基础。
——科技企业更具竞争力。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推动科技企业更多更强,努力实现倍增提质。到2025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备案累计突破3000户(次),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000户,新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500户,认定省级科技创新生态示范企业10户以上。
——科技人才更具创造力。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统筹各类人才政策,优化人才环境,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形成人尽其才的使用机制、各展其能的激励机制和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
——科技要素更具集聚力。建设科技要素汇聚平台,推动转化加速,提高要素效益,健全科技合作体系,提升科技资源共享水平,集聚更多更优科技创新要素,提高科技创新要素核心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科技服务更具支撑力。完善区域科技服务体系,支持科技服务行业发展,谋划一批特色科技服务项目,支持科技服务企业打造品牌、拓展市场,培育一批科技服务业集聚区。
——科技文化更具影响力。统筹全社会力量,弘扬独具特色的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和创新创业精神,推进科技文化更加繁荣兴旺,推动全民科技素养和创新活跃度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优良科技企业生态。围绕壮群强链、协作降本,把培育优良科技企业生态作为科技创新生态优化的重要任务。
1.提高科技企业质量。坚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优化服务和创新举措,统筹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提升行动,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备案,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能力。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分类推进培育优质“种子企业”、市(州)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创新金融支持模式,推动研发主体与市场主体有效对接,打造优质企业群体。(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企业集群发展。紧盯产业链、产业集群,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创新等工程,统筹打造产业性企业生态。创新公共服务等政策,引导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集聚发展。支持主导产业突出的开发区发展未来产业,开展招商引资、引才引智活动,打造特色科技企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链。引导特色科技企业集群与其他传统产业集群联动发展,探索“飞地孵化器”等模式,带动全省科技企业创新生态整体提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持续实施企业R&D投入引导计划,实行“免申即享”惠企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创新成本。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推动企业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企业争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提高企业承担科技项目任务比例,将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指南重点支持方向。支持设立政企联合创新项目,培训、服务企业申请国家创新项目,降低企业开展重大科技攻关成本。推动市场主体科技创新检验检测费用减免工作。支持长春新区、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区域创建省级科技服务业集聚区,汇聚省内外科技服务资源,扩大科技服务供给,提高科技服务业竞争水平,降低科技企业从事创新活动的外部服务成本。(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及长春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分担企业创新风险。加强政产学研合作,打造新型创新联合体,支持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投入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攻关,多主体共同分担企业技术创新风险。开展国有资本创新投入失败容错纠错试点,提升国有资本投资创新积极性。支持企业按照自身发展阶段在创新活动中自主决策,引导科技企业以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夯实技术创新基础、降低企业创新风险。加快探索科技企业创新风险准备金相关制度。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行业领域科技创新企业,落实留抵退税政策。加快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助力企业降低科技创新信贷风险,推动全省企业研发投入在全社会研发投入中的比重进一步提升。(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企业试点示范。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率先创建科技创新生态示范企业,探索建立政企联合开展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军令状”“赛马”等新型管理制度,领建对全省科技创新生态具有示范意义的产业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等平台,积极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探索新方法新模式,试行全国先进政策。支持、鼓励省科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科技创新生态示范企业实施专项政策,统筹国家、省各类惠企政策,引导科技创新要素向示范企业集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科院长春分院、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营造优良科技人才生态。围绕政策留人、减负留人、评价留人、团队留人、平台留人,把营造优良科技人才生态作为科技创新生态优化的重要条件。
6.推进人才政策创新。完善科技人才绩效分配、职称评审、科研立项等激励制度,强化以使命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政策。以行政决策人员容错机制、创新试验人员容错机制、投资管理人员容错机制等多层次容错机制为重点,研究制定更加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人才政策升级版。制定和完善人才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安置、安家补贴等配套细则,推动人才政策有效落实,提高“政策留人”能力。开展柔性引才激励计划,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鼓励创造、追求卓越、宽容失败。完善高端人才专家库,畅通育才引才绿色通道,围绕全省重大发展需求,引进和大力培养战略科学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探索更灵活的薪酬制度。建立人才服务专员机制,开展科技人才政策满意度专项调查,提升人才幸福感、获得感。赋予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更大的科技人才政策自主权,鼓励基层单位先行先试开展人才政策创新。(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完善人才减负机制。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松绑减负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提高“减负留人”能力。深入落实我省改革完善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举措,支持各地区完善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践行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理念。围绕科技人才实际需求,深化科研领域行政审批改革,优化流程、优化服务,推广“负面清单+诚信+绩效”试点经验。建立科技、纪检、审计、巡视等部门间协同机制,避免重复检查,减少检查频次,让科技人才更加专注创新工作。进一步开展人才领域“放管服”工作,支持中省直单位自主探索开展人才减负工作创新,结合实施成效,打造一批自主开展人才减负工作示范样板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审计厅、省纪委监委、省委巡视办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深化人才评价改革。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科研规律,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做到以人为本、信任人才、尊重人才、善待人才、激励人才,提高“评价留人”能力。研究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社会公益性研究突出需求导向,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市场导向,形成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敢于创新的评价体系。完善人才领域的同行评价工作标准和流程,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工作满意度调查机制和结果公开机制,坚决防止“外行评内行”现象。加快探索利用大数据进行人才评价的新模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打造新型人才团队。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在国内外选聘新型人才团队,不断优化领军人才发现机制和项目团队遴选机制,加快“卡脖子”技术突破。联合“大校、大所、大企”,分类施策打造战略性科技团队、专业性科技团队、特色性科技团队,培养一批创新思维活跃、敢闯“无人区”的顶尖人才和青年才俊,提高“团队留人”能力。支持科技领军人才、科技企业家人才等牵头组建一批市场化的新型科技人才团队,运用市场机制提升人才团队创新效率。着力打造一批科技研发和科技服务复合型人才团队。探索打造若干跨单位、跨市(州)乃至跨省域的科技人才团队。(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建设新型人才平台。着力打造国家人才发展战略布局重要枢纽,支持长春建设“长春人才创新港”,全力提高“平台留人”能力。支持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及省内国家级高新区等区域平台建设,同步建设科技人才发展平台,形成科技人才“蓄水池”。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探索“人才飞地”模式。鼓励引才引智与招商引资同步推进,促进科技人才、经营团队及产业项目同步落地。打造高层次外国人才集聚平台,发挥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等平台示范作用,推动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支持具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乡村振兴、碳达峰碳中和、生物多样性等关键技术领域新型人才平台。鼓励各地区大力探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建设人才创新创业特区等新举措。(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各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优良科技要素生态。围绕市场机制、聚力强长补短,把发展优良科技要素生态作为科技创新生态优化的重要构成。
11.突显关键技术要素。改革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方式,推进重大研发任务更多由产业界出题机制,探索建立颠覆性技术项目发现、遴选、资助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基础研究十年规划精神,科学布局基础研究工作。积极争取“变革性关键科学问题”国家数学专项,推动学科交叉联合创新和区域自主创新。依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汇聚全国高端科研力量解决关键基础科学技术问题。实施具有吉林特色的国家“大科学工程”项目,对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围绕人工智能、光电信息、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新材料、储能技术、冰雪装备等新兴产业,启动实施黑土地、碳纤维、肉牛、梅花鹿等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科技助力“千亿斤粮食”工程,在种质资源开发、智慧农机、盐碱地改良、黑土地保护等领域,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争取得突破。(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整合创新平台要素。加强平台建设系统布局和功能整合,打造以国家级、省级重大平台为主要牵引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面向国家战略需求,聚焦吉林经济社会发展、安全战略需求和科技创新任务,在省内优势学科和前沿技术领域,继续谋划培育国家实验室,启动建设吉林省实验室,稳步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研究优化吉林省重点实验室布局,提高战略定位和承接创新任务能力。培育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支持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领域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争创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支持科技创新平台资金使用和项目运行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国家重点研发平台联盟、协会等业界自治机制。围绕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增强资本、数据、人才等要素对创新协同的引领作用,强化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协同创新能力。实施省级科研平台整合联动行动,鼓励建立同学科科研平台联盟,探索建设跨学科科研平台联盟。(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汇聚成果转化要素。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提升科技要素效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双千工程”,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搭建桥梁。建设吉林省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数据库,打造综合性服务平台,为中介机构、成果持有机构和投融资机构提供信息发布、检索和统计分析服务。支持建设行业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要素协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门支持重大科技任务的金融产品,完善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信息互动机制。支持各市(州)自主打造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每年筛选和发布高质量科技成果不少于200项。(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开放合作要素。健全我省与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国内知名大学、企业间科技合作机制,推动省部会商、区域科技对口合作重点任务落地。持续推进中国科学院“一院三所”与各市(州)及企业的项目合作,落实吉林大学、一汽集团与各市(州)战略合作协议,组织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计划。加快推动华为吉林区域总部和长春研究所落户长春,主动争取中科方德和中科曙光落户长春,打造人工智能和软件工程生态圈。高标准建设长春国家区域创新中心。支持长春国际汽车城、珲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吉港澳中医药健康产业合作区等创建国内科技创新一流生态区域。加强中俄科技园、中白科技园、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科技创新生态建设。推动“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长春国家光电国际创新园等科技合作平台建设。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科技合作体系。支持外资企业深度融入我省科技合作体系,积极支持保税研发业务。(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协、中科院长春分院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畅联资源共享要素。围绕推进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流动、优化配置,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鼓励不同区域间科技信息交流互动,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省科技信息所、省图书馆等机构统筹科研设备、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等资源,建立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和共享网络。鼓励企业建立行业性科技资源分析平台。引进和借鉴国内先进科技服务机构及其模式经验,运用信息技术、数字技术推进科技资源共享。组织各专业领域企业家和科学家“面对面”交流对接活动,畅通信息、促进合作。挖掘和发挥现有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功能,建立跨区域大型仪器资源共享合作机制,支持各类科技资源加速流动,服务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图书馆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构建优良科技服务生态。围绕为科技企业、科技人才、科技要素等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和发展环境,把构建优良科技服务生态作为科技创新生态优化的重要支撑。
16.夯实科技服务体系。推进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打造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加速形成农业科技、生物医药、文化创意、光电、新一代信息、服务外包产业等科技服务新兴业态。依托长春科技创新城建设,支持北湖科学城等区域打造科技服务体系样板区域,推动科技咨询、科技评估服务、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检验检测、科技信息分析处理、科技大数据服务、科技文献服务等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其他市(州)谋划打造环高校、环高新区科技服务圈。支持长春新区等条件成熟区域探索新型科技服务模式,引进新型科技服务主体,搭建具有未来属性的科技服务新场景。支持吉林省科技大市场、长春科技大市场等平台发展,支持建设一批先进科技服务机构,加速融入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推动与其他地区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长春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持续提升中国(吉林)、中国(长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效能,服务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和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农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畅通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专利供需对接渠道,大幅降低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获取成本。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加强政银合作和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助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实现融资。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为省内企事业单位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强化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省市场监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司法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拓宽科技金融服务。推动建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培育认定一批科技金融示范机构。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支持长期资金参与股权投资,支持加大科创金融服务、科创信贷投放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利用债券融资,争取设立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把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上市驱动工程”和企业上市“吉翔”计划的重要对象,加大科创企业上市培育力度。完善科技金融引导工作协调机制,健全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完善“投、保、贷、中介服务”四位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鼓励银行创新金融服务,支持股权质押贷款等创新业务。发挥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基金作用,推动政府创业引导类基金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合作,推动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吉林子基金有关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完善“双创”服务体系。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等“双创”平台发展,加强与投融资、企业管理、技术转移等专业机构合作,完善“双创”孵化链条,探索打造线上“双创”与线下“双创”相统筹、专业孵化器和综合孵化器共支撑的“双创”服务升级版。抓好长春国家级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推进“一站式”集成服务。支持与对口合作的省市建立联合孵化器、飞地孵化器,引进先进“双创”孵化经验,提升“双创”孵化能力。支持企业打造“双创”孵化平台,建设特色产业孵化基地。支持条件适宜的市(州)围绕特色农产品、生态产品建设特色孵化园区,打造一批乡村振兴“双创”平台、民族特色产品“双创”平台。引导科技人员入驻“双创”孵化平台,开展综合性服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建立科技微服务中心,为基层创业者提供有效科技服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涵养优良科技文化生态。围绕增强广大科技工作者爱国奉献、自立自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突出区域特色、激发创新活力,把涵养优良科技文化生态作为科技创新生态优化的重要动力。
20.弘扬新时代的科技创新文化。坚持科技自立自强总要求,塑造担当作为、宽容失败、敢为人先的科技创新文化。推动“科学家精神教育基地”建设,多措并举开展科学家精神宣传活动。弘扬以黄大年等为代表的吉林省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和创新创业精神,鼓励科研人员争当创新理念实践者、技术突破创造者、家国情怀担当者,培育认定一批富有吉林特色的科技创新文化代表性团队。塑造科研诚信文化,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强化创新观念、创新思维宣传,倡导大胆假设、认真求证的科学研究方法和技术创新方法,加强求真务实、团结合作、诚实守信、不断进取的学风作风建设,形成科技创新生态不断优化的文化基础。(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协、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丰富科技创新文化普及形式。综合运用吉林省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暨吉林省科普周、吉林省社会科学普及周、院士行等活动,支持科技创新社会团体面向人民群众举办创新文化普及活动,鼓励大中小学开展科技创新文化普及教育,推动科技创新文化普及,提升全民科学素质。鼓励引导科技创新主体、科技服务企业参与汽博会、农博会、东博会等重大活动,提升科技创新氛围。支持“双创”平台面向企业和创业者建设创新文化普及载体。支持省文联、省作协、省美协等团体推出一批弘扬我省科技创新文化的文艺作品。(省委宣传部、省科协、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健全科技创新文化保障机制。支持宣传文化部门与创新创业部门联合推进“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联合打造创新文化宣传类专业孵化器、联合培育科技创新文化类企业,推动全省创意设计服务行业发展。鼓励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等为培育科技创新文化提供支撑和保障。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文化普及弘扬的财政保障机制、市场推进机制、社会参与机制、志愿服务机制。(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23.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保障。坚持省科技领导小组和创新型省份建设领导小组高位引领,统筹协调全省科技创新生态全局性工作,指导和推动部门、地区加强落实。鼓励各市(州)建立科技领导小组,健全科技创新生态优化工作会商机制,扎实推进本方案实施,确保落地见效。出台《吉林省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实施方案》,修订《吉林省科技进步促进条例》《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及转化、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探索构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合规尽职免予问责负面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科院长春分院、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协同联动。建立分工清晰、协同有序的科技创新生态优化工程实施体系,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国家级开发区等要明确本部门、本区域科技创新生态建设责任链、责任人,逐层逐项分解落实。强化省级部门间科技创新协同推进机制,提高工作体系行动效率。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科院长春分院、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科协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开展试点示范,强化典型引领。围绕科技企业、科技人才、科技要素、科技服务、科技文化五个领域,分类筛选、认定一批试点示范单位,支持试点示范单位同步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科技创新容错机制试点、全创新链的负面清单制度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等工作,先行探索科技创新生态建设模式。加强对试点示范单位的宣传推介,对可复制有特色的建设经验进行总结推广,精选一批引领科技创新生态建设的典型案例,在主流媒体创建省科技创新生态优化工程专刊专版,让优化科技创新生态理念成为社会共识,调动全社会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科院长春分院、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科协、省委宣传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推进监督评估,强化任务落实。建立省科技创新生态优化工程实施的监测、督办和评估机制,依据创新型省份建设要求,对各责任部门、各市(州)、各开发区的科技创新生态优化工作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创新生态满意度调查评价,把调查评价结果作为检查督导的重要参考依据,纳入创新型省份建设监测指标体系。鼓励科技资源相对丰富地区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设立工程推进专班,加快任务落地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科院长春分院、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3-11-02 00:00:00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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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
(2022-2025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2〕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2—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2年8月12日
吉林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
(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康吉林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和《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国办发〔2021〕50号),以及《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吉政发〔2021〕7号),结合我省残疾预防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吉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将残疾预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到2025年,进一步完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健全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提升全民残疾预防素养,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持续改善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残疾预防主要指标达到预期目标。
残疾预防主要指标(略)
二、主要行动
(一)残疾预防知识普及行动。
1.推动残疾预防知识科普和传播。遴选、推介适合省情的残疾预防科普读物,定期发布或转发针对重点人群、主要致残因素的残疾预防核心知识。推动将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核心知识纳入全科医生、专科医生、妇幼保健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残疾人工作者等培养培训课程和教材内容,组建残疾预防咨询专家组,建设残疾预防知识科普骨干队伍,大力提升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意识。(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开展针对儿童、青少年、新婚夫妇、孕产妇、婴幼儿家长、老年人、高危职业从业者等重点人群的实效性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科普;帮助伤病者、残疾人学习掌握实用的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增强康复意识,普及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致残预防的科学知识、方法。到2025年,重点人群残疾预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组织实施重点宣传教育行动。每年做好残疾预防日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预防出生缺陷日、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世界噪音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防灾减灾日、全国交通安全日、全国消防日等宣传节点,宣传残疾预防知识,开展“健康吉林大课堂”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媒体与卫生健康部门合办优质健康科普类节目、栏目,充分利用好新媒体等传播方式,提升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
1.加强婚前、孕前保健。推进婚前保健,加强对遗传性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指定传染病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指导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科学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及服务流程,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建设。倡导优生优育,深入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导科学备孕,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等孕前优生服务,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做好产前筛查、诊断。广泛开展产前筛查,加强常见胎儿染色体病、严重胎儿结构畸形、单基因遗传病等重大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诊断。提高县、乡、村服务网络能力建设,做好致残性出生缺陷活产儿的转介治疗及康复。推进落实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对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分类管理和服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加强儿童早期筛查和早期干预。全面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筛查,逐步扩大致残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推进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到2025年,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8%。规范开展对家庭和托幼机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的指导。继续实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项目。开展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做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大力推进0-6岁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的工作衔接和信息交换机制,不断提升儿童致残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能力和效果。(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牵头,省教育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疾病致残防控行动。
1.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地方病致残。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保证疫苗使用安全。保持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落实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传染病报告及患者医疗救治。针对地方病流行状况,实行重点地方病监测全覆盖,推进现症地方病病人确诊病例治疗和社区管理,控制和消除碘缺乏病、大骨节病、氟骨症等重大地方病致残。(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市、县级政府负责)
2.预防和控制慢性病致残。推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居民“四位一体”慢性病防治模式,提高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重大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做好并发症筛查和干预。推广健康生活方式,提倡戒烟限酒、合理膳食,减少油、盐、糖摄入量。开展全民健身行动,发挥好体育健身在主动健康干预、慢性病防治、康复中的作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质、扩容。持续开展脑卒中等高危人群筛查与干预项目。重点做好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致残。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加强重点行业职业健康管理,提升职业健康工作水平。落实防尘、防毒、防噪声、防辐射等职业病危害风险监测管控措施,到2025年,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加强重点人群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加强严重致残职业病患者救治保障,预防尘肺病、职业中毒、噪声等致残。(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和精神疾病防治。构建社会心理健康服务网络,搭建基层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强化重点人群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加强个体危机干预和群体危机管理,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遭遇突发事件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提高抑郁症、孤独症等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处置能力。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救治救助。(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中医药局、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伤害致残防控行动。
1.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持续改善工矿行业劳动条件。大力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因工伤致残。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工程,依法依规排查治理客运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2022年底前,显著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管理。加强交通安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救援和救治,提升道路设施安全保障水平。加强道路运输指挥调度、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减少交通事故致残。加强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货车等重点车辆安全管理,推动落实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机动车生产、改装、登记、检验等环节监管。(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防控。开展学校、幼儿园、社区、家庭儿童伤害综合干预,推广“四安全”儿童伤害综合干预模式,积极开展儿童溺水、道路交通伤害、跌落、烧烫伤、中毒、暴力等风险的安全教育,加强对玩具、电子产品、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和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反光标识。加强老年友好环境建设,鼓励家居环境适老化改造,改善易致跌倒的危险环境。开展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干预和健康指导,加强对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的救援、救治。(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及群众性应急演练。建设“一平台、两中心”,构筑四大体系,支撑全省监督管理、监测预警、指挥救援、决策支持、政务管理等应急管理工作,依托现有资源,加强各类社会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提高突发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完善应急医疗技能实战训练、救援人员康复治疗技能培训、移动医院和医疗救援装备储备等。(省应急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聚焦突出问题,防范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现代化。完善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排查,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研判,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监管,加大抽检力度,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无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持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畜牧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加强空气、噪声污染治理。全面开展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时掌握全省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确保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推动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推动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积极推进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实施清洁取暖等措施,加强空气污染监测,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加强噪声污染治理,推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减少饮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致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康复服务促进行动。
1.加强康复医疗服务。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加快康复医疗工作发展实施方案》(吉卫联发〔2021〕44号),建设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提升康复医疗专业服务能力,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提升工程,积极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加强康复医疗人才教育培养,逐步建立康复医疗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机制,切实提升突发应急状态下的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积极发展社区和居家康复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开展残疾人基本需求与服务状况调查,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充实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心理健康等康复服务功能,着力推进精神障碍、智力残疾等社区康复服务,持续提升残疾康复服务质量。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扩大康复服务供给,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省残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长期照护服务。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发展“互联网+照护服务”,探索居家照护服务,改善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质量,努力延缓残疾发生、发展。落实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积极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推动建立适合我省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合理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付费额度,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医保局、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无障碍设施建设水平。组织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持续推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等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实施村级残疾人服务场所和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探索传统无障碍设施设备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加快普及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无障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广电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召开省残疾预防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听取汇报,通报情况,开展调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市、县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成立残疾预防行动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推进机制,保障工作条件,加强统筹调度,确保实现各项任务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残疾预防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协调推进残疾预防五大行动,按照职责分工,将所承担的残疾预防工作任务纳入重点工作安排,逐项抓好落实。(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信息支撑。建立健全省级残疾预防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咨询、评估、宣教等责任,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残疾预防科技攻关、示范应用,针对残疾预防重点难点,结合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地方科技发展计划等给予支持。强化残疾预防信息支撑,推动残疾预防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监测评估。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任务指标年度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反映相关任务落实情况的数据和信息。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实施清单化、责任化推进机制,督促进度滞后、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配合做好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开展的中期及终期评估。(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实施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残疾预防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解读行动计划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鼓励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和支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的实施。及时宣传报道实施进展、阶段性成效,做好经验交流分享,推动全社会形成积极支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开展的良好氛围。(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吉林省残疾预防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附件
附件
吉林省残疾预防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应急厅
省市场监管厅
省体育局
省医保局
省妇联
省残联
2023-11-02 00:00:00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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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
(2022-2035年)》重点任务
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函〔2022〕1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2年12月8日
吉林省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
(2022-2035年)》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结合《 欧宝体育关于推进气象强省建设助力吉林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21〕13号),制定本方案。
一、增强气象科技创新能力
(一)加快气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1.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和天气气候资源应用技术研究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气象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2.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气象监测、预报、服务智慧化水平,深化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交通、城市管理的气象应用服务技术联合攻关。(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二)加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3.加强长白山气象与气候变化吉林省重点实验室、中国气象局 欧宝体育人工影响天气联合开放实验室、气象院士工作站、中国气象局吉林云物理野外科学试验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科技厅、长白山管委会)
4.深化气象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和人才合作,强化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三)完善气象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5.改进气象科技项目组织管理方式,推动核心业务领域项目、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完善以需求为导向的科研立项机制,建立“揭榜挂帅”制度。建设气象科研诚信体系。(责任单位:省气象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二、加强气象基础能力建设
(四)提升气象监测精密度。
6.按照相关规划统一布局,科学加密建设各类气象探测设施,强化气象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国家安全重点区精密立体观测能力和气象观测站网建设,加强天气、气候及气候变化、专业气象观测站网共建、共享、共管力度。鼓励和规范社会气象观测活动,推进社会观测数据的行业管理和应用。完善气象探测装备计量检定和试验验证体系。(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7.健全气象雷达和卫星遥感综合应用体系。弥补天气雷达观测盲区,加强卫星遥感应用能力建设。做好无线电频率使用需求分析和相关论证。(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五)提升气象预报精准度。
8.健全无缝隙、网格化智能数字预报业务体系,提高精准预报预测水平,逐步形成“五个1”的精准预报能力,即提前1小时预警局地强天气、提前1天预报逐小时天气、提前1周预报灾害性天气、提前1月预报重大天气过程、提前1年预测气候异常。(责任单位:省气象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9.完善农业、环境等专业气象预报模式。建立协同、智能、高效的气象综合预报预测分析平台。(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六)提升气象服务精细度。
10.推进气象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加强行业数据汇集和大数据挖掘,发展多维度气象数据表现技术,研究构建气象服务大数据、智能化产品制作和融媒体发布平台,发展基于场景、基于影响、智能研判、精准推送的智慧气象服务。(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11.建立气象部门与各类服务主体互动机制,探索打造面向全社会的气象服务支撑平台和众创平台,促进气象信息服务全领域高效应用。(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七)提升气象信息支撑能力。
12.依托省政务云平台,强化气象、应急、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信息共享,构建高质量、高安全、高效率的气象大数据集和数据系统。(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13.更新迭代与气象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高性能计算机系统,全面支撑省级“云+端”的应用改造和开发。保障气象算力、存储和网络需求。(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三、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八)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14.健全分灾种、分重点行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高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和流域区域洪涝、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气象风险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和时间提前量。(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15.实施省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提升工程。升级改造省、市、县一体化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提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实现预警信息精准“靶向”发布,完善与社会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等信息发布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16.建设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决策信息支持系统,建立气象灾害鉴定评估制度和气象灾害防御水平评估机制。(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九)提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应对能力。
17.及时开展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风险区划,实现成果审核汇交,为针对性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服务和应对提供基础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气象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18.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依据气象灾害影响,修订基础设施标准,优化灾害防御措施,提升重点区域、敏感行业基础设施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19.统筹制定气象灾害预警发布规程,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制度,推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小区广播等技术在预警信息发布中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20.实施“网格+气象”行动,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等基层网格化管理,强化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和长春百年气象站陈列馆、长白山天池气象文化展区等气象文化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十)提升人工影响天气能力。
21.加强飞机作业能力建设,强化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标准化建设,推进作业装备自动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升级改造,探索无人机作业新方式,提升防灾减灾救灾、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重大活动保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林草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22.加强东北区域和吉林省人工影响天气中心、白城人工增雨基地、九台飞机作业保障基地建设。强化人工影响天气效果检验区、新装备试验考核基地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23.充分发挥省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职能,完善指挥部工作规则、人员队伍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优先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空域,按照有关规定对增雨飞行作业减免收费。(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公安厅、民航吉林空管分局、省民航机场集团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24.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加强作业弹药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十一)加强气象防灾减灾体制机制建设。
25.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机制。(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26.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地方法规建设,修订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配套实施细则,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建立极端天气防灾避险制度,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气象保障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司法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27.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水平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服务与管理制度,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安全责任体系,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管理,完善气象灾害风险转移制度。(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气象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28.打造区域气象防灾减灾中心,与中国气象局合作推进东北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中心和松辽流域气象中心建设,完善跨省(区)飞机增雨作业协调和流域水文气象业务协同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四、提高气象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
(十二)实施气象为农服务提质增效行动。
29.聚焦东北平原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实施粮食安全气象保障能力提升工程,提升粮食生产全过程天气气候及气象灾害、作物病虫害防治精细化监测、预报、服务能力和粮食产量预报能力。(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30.建立黑土地保护与利用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与中国农业大学等科研院校开展深度合作,建设梨树农业气象实验基地。创建作物品种选育和繁育气象服务示范基地。(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农业农村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31.提升我省特色农业气象服务能力,打造特色农业气象服务中心和基地,助力吉林大米、人参等“吉字号”品牌建设。(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农业农村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32.围绕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优化,开展农作物适宜种植和农业气象灾害风险精细化区划,加强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农业农村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十三)实施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气象保障行动。
33.开展分灾种、分路段、分水域的精细化交通气象服务,推进气象数据融入交通“一张网”。加强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安全气象保障,建立交通气象预警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气象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34.加快建设珲春S波段雷达,提升海洋气象观测能力和海洋、气象资料共享共用能力。加强延边海洋气象台建设,提升海洋气象预报和海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建设海洋运输和陆海衔接的一体化交通气象预报服务保障系统。(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交通运输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珲春市政府)
(十四)实施“气象+”赋能行动。
35.推动气象服务深度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针对旅游、电力、保险等重点气象服务领域,发展融入式气象服务。提升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布局、建设运行和调配储运气象服务水平。开展煤电油运、供暖等气象服务。研发气象保险产品。(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吉林银保监局、省交通运输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36.完善促进和规范气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制度,健全气象产业监管机制,激发气象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责任单位:省气象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五、优化人民美好生活气象服务供给
(十五)加强公共气象服务供给。
37.建立公共气象服务清单制度,将公众气象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气象服务产品清单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清单。(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财政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38.推进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加强气象服务信息传播渠道建设,实现各类媒体气象信息全接入。增强农村、山区、边远地区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获取气象信息的便捷性,扩大气象服务覆盖面。(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十六)加强高品质生活气象服务供给。
39.开展个性化、定制化气象服务,推动气象服务向高品质、数字化和多样化升级。研发满足公众衣食住行、游学康养等多元化需求的分众式气象服务产品,提高面向公众生活的气象服务精细化水平。打造旅游气象服务体系和气象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十七)建设覆盖城乡的气象服务体系。
40.发展分区、分时段、分强度的城市精细化预报业务,发展城市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运行中充分考虑气象风险和气候承载力,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控能力。将气象服务全面接入城市数据大脑,建设并推广保障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防洪排涝、交通出行、建筑节能等智能管理的气象服务系统。(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41.将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纳入乡村建设行动,构建行政村全覆盖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响应体系,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高风险地区监测预警服务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六、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气象支撑
(十八)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科技支撑。
42.开展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水安全、生态安全、交通安全、能源安全等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推进查干湖湿地国家气候观象台建设。(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十九)强化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43.加强气候资源普查和规划利用工作,建立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普查、区划、监测和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建设气候资源监测和预报系统,提高风电、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精度。提升低碳试点气象服务能力,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气象保障。(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能源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二十)强化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气象保障。
44.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气象服务。建立东部林区、西部草原湿地等重点区域生态气象服务机制,完善重点区域生态气象监测系统,发展生态遥感监测技术,开展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气象影响评估和服务保障。提升森林草原防灭火气象服务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45.加强面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的气象服务,提高重污染天气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气象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46.建立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打造气象公园、天然氧吧、避暑旅游地、气候宜居地等气候生态品牌。(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林草局、省文化和旅游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七、建设高水平气象人才队伍
(二十一)加强气象人才队伍建设。
47.加大省级人才计划和人才奖励对气象领域支持力度,将气象人才培养统筹纳入地方人才队伍建设,享受地方人才激励政策。继续加大气象干部人才纳入地方培训力度,提升气象干部人才能力和素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气象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二十二)优化气象人才发展环境。
48.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气象人才评价体系,落实好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有关规定。引导、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边远地区从事气象工作。优化基层岗位设置,夯实基层气象人才基础。对在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相关表彰评选范围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八、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49.坚持党对气象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各级政府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的主导作用,健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对《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实施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二十四)加大投入力度。
50.加强对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对气象重点工程建设的要素保障。落实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开展政府购买气象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气象局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二十五)加强法治保障。
加快推进气象相关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各地气象法规体系。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实施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气象信息服务等活动。加强防雷安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监管。健全气象标准体系。(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气象局、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厅及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2023-11-02 00:00:00
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