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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工信创业〔2023〕92号)
2023-04-21 来源: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工信创业〔202392

   

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各县(市、区)工信局,梅河口市工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新创业,发挥小微企业培育生成作用,实现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科学化、运营规范化、管理动态化,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421

   

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新创业,发挥小微企业培育生成作用,实现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科学化、运营规范化、管理动态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是经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培育并认定,由法人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法人单位运营,拥有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齐备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整合社会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创客提供高效、精准服务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的培育、认定、晋级、年检、降级、撤销、投资主体和运营机构变更,以及日常服务等工作。其他各级工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备案和培育,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晋级推荐和撤销申报,投资主体和运营机构变更申请,有效期续延审核上报,季报和年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审核,以及日常服务等工作。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从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晋级产生。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一般由投资主体和运营机构共同组成,投资主体负责提供创业孵化基地所需孵化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机构负责创业孵化基地日常运营、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成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产权纠纷和其他未了结的法律或经济纠纷。

  (二)孵化场地。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500平方米,其中:孵化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公共服务区(含创客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除长春市区外,其它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服务功能。具有完备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应的服务能力,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基础服务和专业化服务,服务功能健全。创业服务团队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

  (四)孵化业绩。在孵企业不少于15户(除合规经营的电商外,从事零售批发和餐饮类个体工商户、培训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不得计入),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100人。除长春市区外,其它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运行管理。管理制度规范,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对在孵企业是否依法依规经营负责。

  第六条 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晋级条件:

  (一)申报资格。已被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拥有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具备专业化服务能力,必须设立“创客空间”,免费或低成本向创客开放。

  (二)孵化业绩。在孵企业不少于40户,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300人,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户。

  (三)示范效应。小微企业培育生成定位清晰、孵化服务功能健全、孵化业绩成效显著,运营管理科学规范、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晋级工作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一)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备案。新建创业孵化基地要向属地工信部门申请备案账号,登录“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和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备案。账号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派发。

  (二)认定申请和晋级申报。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备案信息审核通过后,登录“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和管理系统”填报信息;申请晋级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不再履行备案程序,直接在系统中填报信息。

  (三)属地工信部门初审。县(市、区)工信部门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实地踏查,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推荐意见。

  (四)市(州)工信部门审核。市(州)工信部门按照认定条件和县(市、区)工信部门的推荐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合格后上报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申报材料内容。申请认定、晋级和有效期续延的单位,依据当年下达的《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指南》提交材料。

  第四章 认定和晋级

  第八条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成立考核组,对市(州)工信部门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踏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地踏查情况进行集中审议,审议通过后,结果公示1周,公示无异议的单位认定为“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或晋级为“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予相应牌匾。

  第九条 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参加工信部门组织的“双创”活动,业绩突出的单位,在符合基本条件下,择优晋级为“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条 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初始有效期为5年,自认定文件下达后的次年11日起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省级工信部门递交“有效期续延申请”,审核合格的孵化基地,有效期续延3年,续延次数不限。

  第十一条 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要按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做好资料留存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动态管理。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实行信息报送、年检、降级、撤销、投资主体和运营机构变更等动态化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运营机构要登录“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和管理系统”,及时完善和更新相关信息,定期报送季报和年报,每季度首月20日前报送上季度的季报信息,每年1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年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分批进行年检,年检采取线上审查资料和线下实地踏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各项业绩指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季报和年报信息上报是否及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等。

  第十五条 降级和整改。年检达不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的单位降级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达不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的单位给予1年整改期。处于整改期间的单位不得申报工信部门的专项扶持资金。列入限期整改的情形有:

  (一)孵化业绩指标低于认定标准。

  (二)不按时报送季报和年报信息。

  (三)报送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

  (四)服务能力达不到相应要求。

  (五)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或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六)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第十六条 撤销。根据情况不同分为逐级申请撤销和直接撤销。

  (一)逐级申请撤销。

  1.由创业孵化基地投资主体和运营机构主动向属地工信部门提交撤销申请,经各级工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撤销。

  2.对于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相应标准和有效期满后未申请有效期续延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属地工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并上报市(州)工信部门,市(州)工信部门复核后上报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撤销。

  (二)直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直接予以撤销。

  1.投资主体与运营机构终止合作,投资主体已收回孵化场地使用权并改变用途。

  2.主营业务与创业孵化业务无关,孵化场地用途已发生改变。

  3.有效期续延申请审核未通过,或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标准。

  4.拒不报送季报和年报信息超过1年,或拒绝接受属地工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5.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

  6.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撤销的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由属地工信部门负责收回牌匾,并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从被撤销之日的下月起,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名称、投资主体和运营机构的名称一经认定,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变更需求的,要在“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和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经所属县(市、区)和市(州)工信部门合规性审查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后,通知相关单位实施变更,在有效期内只能变更一次。属于下列情形的可提出变更申请:

  (一)孵化场地产权和用途不变,申请变更运营机构。投资主体和运营机构终止合作后,在保留原有服务功能不变、不影响在孵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投资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单方面变更孵化场地,申请变更投资主体不在此列。

  (二)孵化场地产权发生变更,用途和运营机构不变,申请变更投资主体。孵化场地用途不变,因发展需要其产权权属拟发生或已发生变更的,在确保在孵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投资主体。

  第十九条 规范统一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名称,命名格式为“XX创业孵化基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核准和管理办法》(吉工信创业〔2014270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工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本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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