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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民政厅等十七部门印发《关于   推进智慧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23〕27号   各市(州)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残联:   现将《关于推进智慧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吉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省体育局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5月25日   关于推进智慧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现代技术与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深度融合,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智慧化、智能化水平,按照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深入推进智慧社区建设的意见》(民发〔2022〕29号),结合国家和我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现就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规划,坚持需求导向,坚持安全发展,深化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用,提供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社区治理和服务。2023年,部署开展省级智慧社区建设试点;2024年,有序扩大试运行规模,深化平台服务功能;2025年底前,基本构建起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智慧社区服务平台,逐步建设便民惠民智慧服务圈,力争建设一批共治共享的智慧社区。   二、重点任务   (一)扎实推进智慧社区基础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   1.建设智慧社区集约式平台。依托一体化“云、网、数”等既有基础,搭建统一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加快推进省建共用,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贯通的基层数字化治理体系。整合已有的各类社区信息系统向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联网对接或迁移集成,逐步实现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应用。推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供热大数据平台、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市级智慧安防小区平台建设,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整合现有资源,拓展应用服务场景,开放共享平台数据,与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各级城市大脑互联互通、融合赋能,打造一体化社区治理服务智能中枢。共性平台以建设保障社区治理和服务群众的基础领域为重点,从综合设施、服务功能、基层治理、安防等方面规划部署,基本实现社区治理服务能力全覆盖。鼓励试点县(市、区)在实现基础平台功能基础上,因地制宜按需拓展开发个性特色应用,逐步探索融合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化信息技术,不断引导群众参与智慧社区建设和应用,逐步实现社区智慧治理服务共享共治、宜居宜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不设牵头单位,按部门职责分工落实,下同)   2.推进社区基础设施智慧化改造。以县区级为单位推进社区基础设施智慧化改造,结合社区实际需求,推动养老、家政、安防等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加强社区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生活需求和使用习惯,推进社区基础设施和互联网应用等适老化和无障碍服务建设(改造)。以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社区便利店、无人售货机、智能快递柜等便民服务设施建设布局,加快社区5G网络建设和固定网络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加快既有住宅和社区设施数字化改造,鼓励新建小区同步规划建设智能系统,打造智能楼宇、智能停车场、智能充电桩、智能垃圾箱等公共设施,引导推进智能交互感知设施和技术在安全管理、群防群治、车辆管理、生活垃圾处理等领域应用。将“雪亮工程”数据汇聚到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完善省级视频图像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省、市两级共享交换平台互联对接,构建省、市、县三级视频图像信息共用共享体系。依托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合理布建视频监控、车辆识别等智能物联感知设备点位,全面提升社区安防智能化水平。在维护公共安全等领域,依法依规稳妥慎重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指导各地加强智慧水务、智慧燃气建设,完善远传水表管理系统、分区计量管理系统,地下燃气管网智能监测系统,增加远传水表气表覆盖率。(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建设完善社区治理服务数据库   3.精简归并社区数据录入。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大幅度优化精简部署在社区的业务应用系统,整合功能单一、相近或重复的办公类、管理类、学习类等APP,整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推动县级以上数据向基层返还赋能,建立多部门联合分析会商机制,制定社区信息共享清单,发挥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优势,完善统一采集、统一制表、统一报送机制,推动实现“一类工作一张表”“同类数据统一次”,大幅压减基层数据采集和报送任务。加强智慧社区信息安全管理和保障,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系统安全、信息安全等动态监测和主动防护技术手段,加强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数据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依法保护居民个人信息和隐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网信办、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   4.完善社区治理数据库。充分依托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库、实有人口数据库等公共支撑作用,建设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地名信息管理,完善社区重点场所、常住居民、流动人口、失能老年人、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基础数据,共建共享全省基层社会治理数据库,根据需要向基层对接。通过大数据关联分析和挖掘应用,提高基于高频大数据精准动态监测预测预警水平。(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网信办、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   5.统筹社区数据资源整合汇聚。持续推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优化完善,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互联互通,推进村(社区)数据资源综合采集,按需开放共享、精准授权推送。依托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通过融合社区基础数据、部件资源等多源时空大数据,建立健全民情反馈、风险研判、应急响应、舆情应对机制,提升社区全周期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省直相关单位)   (三)深入拓展智慧社区治理场景   6.创新社区治理手段。加强“互联网+党建”建设,推动社区党建工作和党员管理服务信息化,不断推动基层党建和社区服务融合发展,做好网上群众工作。畅通群众参与共治渠道,探索发展村(居)民委员会换届网上选民登记、村(居)务公开、“云”议事、民主监督等方式,在线发布经济发展、社会文明、社区服务等信息,健全完善群众参与式社区规划制度,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群众诉求。进一步依托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支持和培育志愿服务队伍,推动志愿服务线上规范化发展。深入开展网上群众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全社会提升网络文明素养,树立争做好网民意识,增进群众对社区生活共同体的归属感。(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7.完善社区网格治理功能。整合人、地、事、物、情、组织等各类基础数据,健全“社区输入+网上推送+部门响应”的网上工作机制,提升社区治理现代化和服务精准化水平。深化“警网融合”,建立社区民警和网格员信息采集录入共享机制,组织公安派出所立足辖区,通过社会信息反哺核查、人工入户采集等方式,开展标准地址、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实现公安机关“一标三实”信息和网格员采录信息的实时比对、资源交换、数据共享、对接联动,推动建立以人为核心的要素信息“一网采集、资源共享、联动处置”工作格局。(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8.促进社区安全高效治理。紧密结合智慧安防小区、雪亮工程等工作,创新智慧治理模式,推动感知类、异常告警类等物联网数据接入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按照“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思路,在布建智能前端设备基础上,研发智能门禁、视频摄像管理系统,采集获取人员、车辆等关联数据信息,分类汇聚至吉林省实有人口管理系统和警务云平台,通过大数据比对碰撞,利用实战应用模型智能分析生成任务指令,并将任务指令信息推送至相关警种或所级客户端接收处理,强化对人员、车辆等社会治理要素的动态管控。充分借助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有利契机,结合群众意愿,积极推动居民小区布建出入门禁、视频摄像等智能前端设备,推动智能安防小区建设与智慧社区建设有机融合。(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全面打造数字社区生活新图景   9.优化政务服务供给。完善吉林省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进智慧社区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动就业、健康、卫生、医疗、救助、养老、助残、托育、未成年人保护等服务“指尖办”、“网上办”、“就近办”。实施“万家联一网”工程,推动全省街道(乡镇)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纳入“一张网、一朵云、一套系统”。完善电子政务服务流程,实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分工协同”运行模式,推动跨部门业务协同、信息实时共享。根据各地实际需求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新版全流程审批系统在社区便民服务站部署应用,推动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等群众办理频次高且基层能够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形式下沉基层办理,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向社区便民服务站延伸。研发自助服务一体机,按需推动自助服务一体机在社区便民服务站等各类政务服务场所广泛应用,满足企业群众自助办事需求,提高服务便利度。(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省直相关单位)   10.推动线上便民服务。依托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整合社区周边商超、物业、维修、家政、餐饮、零售、美容美发、文化体育等生活服务业资源,链接社区周边商户,推动水、电、气、暖等公共事业收费线上办理,打造便民惠民智慧生活服务圈。推动建立集家政、养老、托育、社区食堂、日间照料等功能于一体的社区便民智慧服务中心,提供“一老一小”线上线下“一站式”便民服务,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鼓励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进行智慧家庭、智能文体设施等建设,打造多端联动、多方互动、智慧共享的数字社区生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在智慧社区建设中的领导作用,确保智慧社区建设有序推进。省级民政、政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通信、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政数等有关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建强社区数字基础设施,打破数据信息壁垒,不断完善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功能。要将智慧社区建设作为数字政府建设在社区层面的延伸,加强整体设计,分类规划智慧社区建设策略和重点,推动智慧社区建设与新型智慧城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数字乡村、数字家庭等有效衔接,强化系统集成、数据融合和网络安全保障。街道(乡镇)、村(社区)要做好数据采集整理和比对等工作,引导群众参与智慧社区建设和应用。   (二)强化支持保障。发挥政策和资金导向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智慧社区建设,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强化智慧社区项目日常管理维护,不断健全政府引导、市场参与、长效运营的智慧社区建设良性循环。加强对社区工作者信息化技能培训,持续提升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能力。面向不同群体开展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智慧社区应用水平。对医疗、社保、民政、生活缴费等高频服务事项,适当保留线下办理渠道,满足特殊群体服务需求。积极完善数字化支撑下的线下服务功能,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特色化服务。强化各类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和防护,在确保社区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的同时,保障数据和系统安全,防止居民个人信息和社区治理信息泄露,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开展试点示范。2023年,选择2-3个县(市、区)部分社区开展智慧社区建设试点,已自行开展智慧社区建设的县(市、区)可优先纳入省级建设试点,依托试点统筹建设开发省级智慧社区信息系统,根据社区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逐步配套智慧终端,拓展智慧应用。省市两级加强对试点单位政策指导,适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推动智慧社区建设水平和惠民实效扩面提升,营造良好建设氛围。
    2023-11-27 00:00:00 第21期
  •   吉林省民政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   《2023年“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   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23〕35号   各市(州)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体育局、科协、残联,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组织部、宣传部、教育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旅游文体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体育局、科协、残联:   现将《2023年“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体育局           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6月20日   2023年“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   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强化社区为民、便民、安民功能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中央及省委关于推进新时代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吉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整合各方资源力量,持续推动社区服务提标扩能、提质增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开展2023年“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社区固本强基行动。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对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完善基层组织架构,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常态下沉社区开展“双报到”活动,积极参与治理、热心服务群众。优化调整社区管辖规模,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社工岗”招录工作,全年累计招录“社工岗”不低于1000人,并落实薪酬绩效和“五险一金”待遇。贯彻落实《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若干措施》,推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做好社会救助兜底服务保障工作,探索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提高社会救助精准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   二、社区养老服务行动。建设100个综合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100个社区老年食堂,完成700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任务。持续开展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独居、失能、重残、空巢、留守、高龄、特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8类重点居家老年人信息采集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社区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行动。选优配强儿童主任,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推动实施政府购买儿童福利领域专业社工机构服务项目,针对困境儿童群体不同特点,提供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家庭探访等服务,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四、社区助残服务行动。积极推动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每年为10万名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实施村级残疾人服务场所无障碍改造,年底前完成1000个。(责任单位:省残联、省民政厅)   五、社区就业服务行动。深入实施“想就业找人社、缺人才找人社”服务创新提升工程,积极为辖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服务。开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业务培训系统。组织开展基层平台人员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基层平台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开展省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根据社区范围需求,大力开展适合农民工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六、社区卫生服务行动。扎实推进“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年底前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服务能力标准比例提高到75%以上,其中达到推荐标准比例提高到16%以上,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持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常住服务人口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46%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79%以上。(责任单位:省卫健委)   七、社区教育服务行动。创新发展社区教育,推动开展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等各类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活动,组织遴选“百姓学习之星”和“终身学习品牌项目”。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开放大学等举办服务当地居民的社区学院(学校),支持建设30个社区教育示范基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八、社区文体服务行动。颁布《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建设乡村博物馆10处,开展“送演出下基层”文化惠民服务2000场,进一步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统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配建100套健身路径,建设20个笼式足球场、12个多功能运动场。(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   九、社区科普服务行动。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科普中国社区e站等,拓展科普服务功能,开展科普服务活动。支持社区科普设施流动巡回服务,加大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进村(社区)服务力度。(责任单位:省科协)   十、平安社区建设行动。推动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业务在我省户籍窗口实现全覆盖;通过“警地融合”,合力落实风险隐患排查、矛盾纠纷调解、重点人员管理、群防群治等工作,推进派出所社区(包村)民警兼任社区(村)“两委”委员完成率达到100%,推动重点人员管控专班落实率达到100%、矛盾纠纷类重复警情调处率达到100%,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十一、法律服务社区行动。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全面升级,在全省范围内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巩固充实城乡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广泛吸纳社会上具有一定政策、法律知识退休人员和社会志愿者进入人民调解员队伍,发挥城乡调解员积极作用,有效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十二、社区应急服务行动。整合社区公园、广场等场馆服务资源,改造或完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安全常识培训、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以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提升社区应急功能,开展分级培训,加强基层应急演练,支持5支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推进村(社区)灾害信息员配备,确保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或明确1名灾害信息员。(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十三、社区减负增效行动。深化城乡社区减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同步推动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制定出台我省智慧社区建设实施意见,推动省级平台开发建设。(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十四、社区共建共治共享行动。推进试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建设。全省培育品牌社区社会组织达到60家,社区社会组织品牌项目达到100个。在全省社区(村)建立发展以党员为骨干的志愿服务队伍,常态化开展志愿服务。完成100个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任务,重点支持10个县(市、区)深化开展“五社联动”项目。在延边州开展“幸福家园”村社互助项目试点,广泛汇聚社会力量解决社区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文明办)
    2023-11-27 00:00:00 第21期
  •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印发《“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23〕40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残联,长白山管理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残联,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残联:   2022年12月29日,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了《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融合行动(简称“精康融合行动”)。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7月19日   吉林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提升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基本康复服务。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布局健全合理、服务主体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转介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机制专业规范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为实现2026年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年(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围绕“服务覆盖年”建设目标,加快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主体培育,依托全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转介信息平台,完善落实转介服务机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和康复对象档案数据比较完善。全省50%的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30%以上。   第二年(2024年9月至2025年9月),围绕“提质增效年”建设目标,丰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形式,降低康复对象疾病复发率、致残率,提高康复对象生活自理能力、就业能力,增强康复对象及照料者接受专业服务的意识和意愿。全省65%的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45%以上。   第三年(2025年10月至2026年10月),围绕“长效机制建设年”建设目标,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持续完善,服务专业性、稳定性、可及性明显增强,社会舆论环境持续向好,社会歧视现象明显减少。全省80%县(市、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6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布局优化行动。   1.加快建设康复服务体系。综合全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数据、持证精神残疾人数据、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数量、社区康复设施状况、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规模等要素,统筹规划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1个以上政府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可设置具备评估转介、培训督导、服务示范等综合功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指导功能,逐步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康复服务。   2.科学搭建基层服务网络。按照有利于满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需求、交通便利、场所安全、转诊便捷、公用基础设施完善等原则,依托康复驿站、残疾人之家、托养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康复中心、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公共服务设施或相关专业机构,合理布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场所面积、承载能力、功能设计、设施配置、人员配备构成等的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权责清晰、内部制度完备的规范化运行管理机制。鼓励采取“专业机构+站点”的服务模式,逐步扩大服务网络。   3.统筹推进城乡服务发展。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要拓展精神卫生康复技术支持和服务辐射范围。引导城市精神卫生优质服务资源到农村开展康复服务,通过驻点帮扶、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式提升农村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探索和推广适合农村地区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效果明显、方便可及的农村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二)开展畅通精神障碍治疗与康复双向转介行动。   4.改进社区康复转介信息服务。充分利用全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转介信息平台,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现状摸底调查,建立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和康复服务对象信息档案;推进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及康复对象需求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为康复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转介服务;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精准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实现精神障碍治疗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有效衔接。   5.建立评估转介登记机制。按照基于专业评估和自愿申请的原则,开展转介登记服务。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出院康复评估、门诊就诊诊断评估,为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对于有社区康复需求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患者及监护人同意后,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也可通过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自愿提出社区康复申请,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审核评估康复需求后在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各类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精神障碍患者有社区康复需求时,也可以协助精神障碍患者或监护人通过相关机构、网络等适当渠道向全国转介信息平台提出登记申请,进行登记。   6.完善康复服务转介机制。各地应及时接收、处理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分派转送的信息,因缺少承接服务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或机构(站点)承接能力不足,需要患者等候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再次审核评估申请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应及时组织精神科医生、护士、康复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对服务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出具康复意见。康复对象离开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原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应及时通过全国转介信息平台进行再转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在开展康复服务前,应与康复对象及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服务协议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建立绿色通道,签订绿色通道协议,康复对象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所在康复服务机构(站点)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快速转介。   7.健全服务后转介机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康复对象的康复效果、疾病状态、生活自理能力、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等情况开展定期转介评估,经评估符合转出条件的,按照不同需求进行推荐就业或公益性庇护性就业、申请其他类型社区康复服务、返回社区居住等转介服务,并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后转介情况向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结案。   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推行康复评估、后转介评估、知情同意、服务协议等方面的标准、程序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转介及签约履约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使用电子协议。   (三)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8.统筹利用各类服务资源。利用好城乡社区各类服务机构的场地资源,为政府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或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场地。利用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各类服务机构、社会工作站等资源,通过统筹安排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项目,按照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等政策规定,推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技术支持,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有效实施;利用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机构、残疾人之家等场所,大力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深入推进。通过三部门有效衔接和密切配合,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并推动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内容及形式、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业务培训、行业标准与法规制定等开展综合评价,明确评价结果使用办法。   9.加快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各地要完善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量化指标,支持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规模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引导口碑好、经验丰富、专业素质强、服务质量高的品牌化社会服务机构发挥联动发展效应。每个设区市培育至少1家以上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主,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社会影响大的品牌化精神康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康复对象较多的县(市、区)至少培育1家能够承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组织。   10.丰富发展康复服务内容。各地要结合工作实践,丰富完善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基础服务内容,不断健全满足全面康复需要的全人服务网络。特别要根据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不同年龄段康复对象的特殊需求和特点,设计专门的康复服务内容,以提高康复服务效果。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运用5G、智能机器人、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工作生活服务场景,提升康复服务效果。要及时梳理总结经验做法,编写更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手册教材,为开展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11.推进服务形式多样化。根据康复对象个性需求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日间训练和职业康复服务、过渡性住宿服务、居家支持和家庭支援、同伴支持、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推广职业康复服务,主动链接爱心企业和残疾康复项目,为康复对象提供庇护性就业、过渡性就业、辅助性就业、独立就业机会。发挥社会工作者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员的创造性和自主性,大力推行个案管理、小组工作等精准康复服务形式。在制定机构运行和服务规范时,应增强服务的可及性、灵活性、个性化,避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以过度标准化限制服务提供形式。开展相关工作过程当中,要严格保护服务对象隐私,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四)开展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动。   12.加强专业人才挖掘使用。重视解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才短缺问题。用好用足精神科医师、康复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才;大力培育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队伍,鼓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员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动员组织志愿服务力量,特别是具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知识和技能的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者,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人力支持。到“精康融合行动”结束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中具有精神卫生、社会工作、心理健康相关专业学历的从业人员应占30%以上。分级分类建立省级、市级、县级“精康融合行动”专家指导组,广泛开展技术指导、评估督导和培训示范工作,不断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   13.强化服务从业人员督导培训。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宣贯,指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从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接受岗前培训、集中培训、跟踪督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管理人员、直接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4次合计20小时的精神障碍康复专业知识培训,从事评估转介的社会工作者须经过精神障碍康复需求评估能力培训,保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效果和质量。从业人员参加年度培训情况应作为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的重要考虑因素。推动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理念、评估和转介列入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培训内容,促进精神障碍诊疗和康复服务衔接。   14.提高服务人才保障水平。根据实际建立日常岗位服务评价和激励保障制度,对满意度高、口碑较好、康复效果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优秀人才在职称评定、技能评定或职级晋升上给予倾斜考虑;实行体现专业服务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鼓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   (五)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保障行动。   15.强化政府政策引领推动作用。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政策研究创制,通过统筹现有资源,积极支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在政府购买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训、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标准化建设、康复服务对象就业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有中小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企业的地区,促进社会资本与企业对接,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   16.引导社会资金筹集和使用。实施“精康融合行动”过程中,注重更好发挥第三次分配调节作用,引导鼓励爱心企业、慈善组织、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捐赠,支持符合条件且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激励保障措施,落实慈善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六)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撑体系优化行动。   17.建立服务记录和监管制度。建立服务记录和统计报告等运行监管制度,引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采取信息化、电子化方式适当记录服务过程、保存台账资料,作为监督依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专业人才队伍稳定性、团队管理专业性、服务质量可控性、资金使用合规性等监管,不过度要求提供书面报告。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公众号等方式,为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提供监督渠道,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改进服务。   18.加强标准化建设和价格监管。加强精神卫生领域有关国家标准的实施推广,根据地方实际建立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体系,鼓励各地先行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扶持培育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行业组织,条件成熟时,成立省级、市级、县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和组织地区间交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站点)必须把安全工作作为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必须定期组织落实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防范消除安全风险和隐患。规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价格秩序,实行明码标价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定价既要保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也要考虑当地实际消费水平。规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协议的价格条款,对随意涨价行为加强监管。   19.发挥正面宣传和社区支持作用。通过社区精神卫生健康宣传教育、政策宣传、公益广告等方式,引导社区居民接纳精神障碍患者。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融入服务,推动其参加社区活动,建构社区关系网络。推动加强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对城乡社区组织的指导,经常性走访了解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情况,帮助链接残疾人福利政策、职业康复等社会资源,改善患者家庭经济状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解决突出问题,整合和集中使用相关部门的资金、政策、机构、场所及设施设备,确保“精康融合行动”稳妥有序实施。民政部门要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推进精神障碍治疗、康复有机衔接和转介,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广泛开展。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统筹使用现有资金,用于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依法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涉及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提供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和专业技术人才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衔接,畅通绿色转介通道。指导医疗机构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评估情况及建议告知患者及监护人,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实现与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共享。残联部门要积极反映精神残疾人诉求,维护精神残疾人康复权益,指导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之家等通过改造服务场所、增设服务项目等方式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共同推进。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做好推荐就业和公益性庇护性就业转介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职责以奖代补等政策。省、市、县级有关部门要形成政策合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创新发展政策,促进“精康融合行动”实施。   (三)加强督促落实。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汇总整理本地区工作进展,每年6月、12月向省民政厅报送行动开展情况。省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征集发布一批“精康融合行动”优秀案例,适时确定一批基础扎实、示范性强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示范地区,发挥辐射示范作用。
    2023-11-27 00:00:00 第21期
  •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   下放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吉民发〔2023〕55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梅河口市民政局:   为了发挥异地商会在我省经济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激发吉林振兴发展的潜力和活力,落实省委以“放”为先、以“放”促活、以“放”育机的总体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吉林省民政厅决定进一步下放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为了规范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吉林省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我国境内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吉林省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组成、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吉林省异地商会实行省、地市级(含梅河口市)两级登记管理。全省性的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吉林省商务厅;地市级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含梅河口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含梅河口市)商务局或工商业联合会等部门。   三、原则上,只登记成立外省省级和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且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   四、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各地市级不得擅自组建“总商会”和在对内、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总商会”的名称。吉林省民政厅登记的异地商会的规范名称为“吉林省XX(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专名)商会”“吉林省XX(地市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含梅河口市)民政局登记的异地商会规范名称为“XX市XX(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专名)商会”“XX市XX(地市级行政区划专名)商会”。   五、异地商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   六、异地商会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依法自治。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以及党组织参与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   七、异地商会理事和常务理事应由单位组成,可由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派专人参加会议,按照商会《章程》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选举产生,如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人发生变动,须重新选举,不能由原单位派人自然接替。   八、异地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应按照专业、行业的不同设立,不得按原籍地或经营地的行政区划划分设立,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九、异地商会应当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诚信建设,主动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十、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梅河口市民政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并将登记管理中相关工作情况及时向我厅报告。   吉林省民政厅   2023年10月17日
    2023-11-27 00:00:00 第21期
  •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工信创业〔2023〕92号   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各县(市、区)工信局,梅河口市工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新创业,发挥小微企业培育生成作用,实现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科学化、运营规范化、管理动态化,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21日   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优化创业环境,支持创新创业,发挥小微企业培育生成作用,实现全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科学化、运营规范化、管理动态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是经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培育并认定,由法人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法人单位运营,拥有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齐备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整合社会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创客提供高效、精准服务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的培育、认定、晋级、年检、降级、撤销、投资主体和运营机构变更,以及日常服务等工作。其他各级工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备案和培育,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晋级推荐和撤销申报,投资主体和运营机构变更申请,有效期续延审核上报,季报和年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审核,以及日常服务等工作。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从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晋级产生。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一般由投资主体和运营机构共同组成,投资主体负责提供创业孵化基地所需孵化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机构负责创业孵化基地日常运营、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成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产权纠纷和其他未了结的法律或经济纠纷。   (二)孵化场地。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500平方米,其中:孵化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公共服务区(含创客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除长春市区外,其它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服务功能。具有完备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应的服务能力,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基础服务和专业化服务,服务功能健全。创业服务团队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   (四)孵化业绩。在孵企业不少于15户(除合规经营的电商外,从事零售批发和餐饮类个体工商户、培训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不得计入),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100人。除长春市区外,其它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运行管理。管理制度规范,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对在孵企业是否依法依规经营负责。   第六条 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晋级条件:   (一)申报资格。已被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拥有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具备专业化服务能力,必须设立“创客空间”,免费或低成本向创客开放。   (二)孵化业绩。在孵企业不少于40户,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300人,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户。   (三)示范效应。小微企业培育生成定位清晰、孵化服务功能健全、孵化业绩成效显著,运营管理科学规范、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晋级工作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一)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备案。新建创业孵化基地要向属地工信部门申请备案账号,登录“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和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备案。账号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派发。   (二)认定申请和晋级申报。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备案信息审核通过后,登录“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和管理系统”填报信息;申请晋级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不再履行备案程序,直接在系统中填报信息。   (三)属地工信部门初审。县(市、区)工信部门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实地踏查,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推荐意见。   (四)市(州)工信部门审核。市(州)工信部门按照认定条件和县(市、区)工信部门的推荐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合格后上报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申报材料内容。申请认定、晋级和有效期续延的单位,依据当年下达的《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指南》提交材料。   第四章 认定和晋级   第八条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成立考核组,对市(州)工信部门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踏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地踏查情况进行集中审议,审议通过后,结果公示1周,公示无异议的单位认定为“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或晋级为“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予相应牌匾。   第九条 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参加工信部门组织的“双创”活动,业绩突出的单位,在符合基本条件下,择优晋级为“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条 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初始有效期为5年,自认定文件下达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省级工信部门递交“有效期续延申请”,审核合格的孵化基地,有效期续延3年,续延次数不限。   第十一条 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要按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做好资料留存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动态管理。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实行信息报送、年检、降级、撤销、投资主体和运营机构变更等动态化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运营机构要登录“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和管理系统”,及时完善和更新相关信息,定期报送季报和年报,每季度首月20日前报送上季度的季报信息,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年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分批进行年检,年检采取线上审查资料和线下实地踏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各项业绩指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季报和年报信息上报是否及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等。   第十五条 降级和整改。年检达不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的单位降级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达不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的单位给予1年整改期。处于整改期间的单位不得申报工信部门的专项扶持资金。列入限期整改的情形有:   (一)孵化业绩指标低于认定标准。   (二)不按时报送季报和年报信息。   (三)报送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   (四)服务能力达不到相应要求。   (五)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或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六)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第十六条 撤销。根据情况不同分为逐级申请撤销和直接撤销。   (一)逐级申请撤销。   1.由创业孵化基地投资主体和运营机构主动向属地工信部门提交撤销申请,经各级工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撤销。   2.对于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相应标准和有效期满后未申请有效期续延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属地工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并上报市(州)工信部门,市(州)工信部门复核后上报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撤销。   (二)直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直接予以撤销。   1.投资主体与运营机构终止合作,投资主体已收回孵化场地使用权并改变用途。   2.主营业务与创业孵化业务无关,孵化场地用途已发生改变。   3.有效期续延申请审核未通过,或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标准。   4.拒不报送季报和年报信息超过1年,或拒绝接受属地工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5.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   6.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撤销的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由属地工信部门负责收回牌匾,并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从被撤销之日的下月起,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名称、投资主体和运营机构的名称一经认定,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变更需求的,要在“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服务和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经所属县(市、区)和市(州)工信部门合规性审查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后,通知相关单位实施变更,在有效期内只能变更一次。属于下列情形的可提出变更申请:   (一)孵化场地产权和用途不变,申请变更运营机构。投资主体和运营机构终止合作后,在保留原有服务功能不变、不影响在孵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投资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单方面变更孵化场地,申请变更投资主体不在此列。   (二)孵化场地产权发生变更,用途和运营机构不变,申请变更投资主体。孵化场地用途不变,因发展需要其产权权属拟发生或已发生变更的,在确保在孵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投资主体。   第十九条 规范统一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名称,命名格式为“XX创业孵化基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核准和管理办法》(吉工信创业〔2014〕270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工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本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2023-11-27 00:00:00 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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