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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司法厅等部门   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23〕9号   各市(州)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体育局、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体育局、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体育局、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22年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申报,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体育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   吉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持续深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强党对养老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养老”理念,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和互助养老相协调、医养康养文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与产业、基本养老服务与多样化养老需求协调发展,促进老年人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会保障、社会参与、权益保障等统筹发展,让老年人生活更幸福、更安康。   (二)工作目标。从2023年起,每年选择部分县(市、区)立足破解养老难题,围绕“居家”要素,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政策支撑,拓展服务功能,强化兜底保障,深入探索居家养老服务“吉林模式”,实现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载体布局更加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载体效能不断提升,载体服务半径进一步缩短,老年人生活环境品质大幅提升,“15分钟服务圈”更加周密。   ——服务品质明显提升。重点保障与全面普惠统筹发展,服务功能更加丰富,服务粘性逐步提升,服务总量持续增加,老年人多元化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幸福指数持续攀升。   ——市场化运营更加高效。企业自主造血能力明显增强,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养老服务品牌逐步形成,规模化、连锁化程度不断加深,产业联盟作用积极显现,养老产业链初步形成。   ——智慧化建设迭代升级。智慧养老模式更加健全,智能化养老服务产品应用更加广泛,为老年人提供实时高效、智能便捷、互联互通的线上养老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载体布局建设。试点县(市、区)要统筹本地居家养老服务载体建设,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布局,形成高密度“15分钟服务圈”。到2025年前,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功能齐备的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示范中心,街道综合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区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60%,社区(村)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养老大院)满足城乡居民需求。   (二)提供高品质养老服务。大力推进社区食堂建设,2025年前,每个街道至少建有1所社区老年食堂,乡镇覆盖率达到60%。探索体验式服务,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立线上线下融合体验店,嵌入金融等便民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更丰富、更贴心、更暖心的多元化服务。   (三)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在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因素,对适宜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以满足其安全便利生活条件、及时响应紧急异常情况为基本要求,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老年用品。   (四)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根据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情况,为有相关需求但未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行、清洁、起居、卧床、饮食等生活照护以及基础照护、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心理支持、委托代办等服务。   (五)完善“三床联动”机制。建立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转诊的绿色通道,探索“医疗床位、康养床位、家庭养老床位”联动运转模式,推动医疗、康复、护理双向流转。聚焦低收入、高龄、孤寡、失能、重病等重点老年人家庭,开展上门巡诊等医疗服务,推动专业护理服务、医疗服务向家庭延伸。   (六)推进“智慧养老”。开发完善“智慧养老平台”,将居家养老服务、智能监测、“三床联动”、适老化改造等场景纳入平台管理,实现服务预订、服务提供、服务结单、智能设备应用、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全场景展示。同时,随时更新老年人数据库,做到数据精准。   (七)强化兜底保障。坚持分类施策,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为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服务。加大对孤寡等特殊老年人群体的关爱帮扶力度,健全完善孤寡等老年人的日常探访、生活帮扶、监护等制度。   (八)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充分发挥低龄和专业技能老年人作用,探索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三级老年人才信息库及志愿者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资源统筹调度使用。创新老年人志愿服务机制,完善“时间银行”制度,不断发挥老年志愿者走访探访、入户帮扶、社区服务、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等方面作用。   (九)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充分挖掘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广泛开展老年人文化、体育、科普、法律、娱乐等活动,提升为老服务效能。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申报。2023年2月底前印发改革试点方案,组织各地申报。   (二)确定试点单位。2023年3月,根据申报情况,确定1个市(州)、2-3个县(市、区)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并指导试点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省里通过中央福彩公益金和省民政厅分成福彩公益金对各地给予补助。   (三)组织验收。2023年10月底,组织专家对试点地区工作进行验收,总结经验做法,在全省大力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格局,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研判并统筹协调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作为破解当前养老服务领域的痛点和难点、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抓手,稳妥有序推进,确保完成试点任务。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试点地区要按照省里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指定本地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内容、时间步骤、实施举措、支持保障等具体工作安排。实施方案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报省民政厅。   (三)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保障。各试点地区要加大本级福彩公益金等资金投入,并通过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福彩公益金,新建、改扩建一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切实落实相关配建政策,确保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加强闲置资源的统筹利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和运营。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试点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级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资源,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成效、特色,营造浓厚氛围,让更多老年人了解熟悉并认可参与服务工作。
    2023-11-07 00:00:00 第20期
  •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   护理员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23〕10号   各市(州)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2022年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2日   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   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3号)和民政部等14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要求,加强养老(孤残儿童)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增强“一老一小”护理员职业吸引力,进一步提升养老(孤残儿童)服务水平,现就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条件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本省依法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且安全规范达标的养老机构(含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儿童福利机构内专职从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服务工作的,且与其入职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兼职和管理人员不在奖励制度范围)。公办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内事业编制护理人员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待遇。   二、奖励制度   (一)入职奖励制度。从2023年1月起,对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三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专职从事护理服务工作的护理员,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奖励标准为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以上1万元、专科(高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8000元、中专(中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5000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到位,入职前三年分别按照奖励标准的30%、30%、40%的比例发放;对脱贫人口、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留守妇女及其他困难群体到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专职从事护理服务工作的护理员,每人给予3000元入职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到位,每年发放1000元。享受毕业生入职奖励的不得同时享受困难群体入职奖励。   (二)岗位补贴制度。对在同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专职并连续从事护理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护理员,给予岗位补贴。在护理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从第4年起,每月补贴100元,之后每满1年增加50元,个人最高补贴至每月300元。个人累计补贴不超过五年。   (三)技能等级奖励制度。对获得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分别给予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领取技能等级补贴或岗位技能提升补贴人员不再重复发放技能等级奖励补贴。对学徒工和实行岗位聘任制的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奖励补贴标准和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和筹措。   (四)荣誉奖励制度。对在国家和省级养老或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的护理员,颁发获奖证书。省级大赛获奖选手,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授予“吉林省技术能手”称号,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对省级职业技能大赛获奖人员的奖励,可包括所有从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工作及相关护理工作的人员。在市(州)级、县级养老或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的护理员,奖励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资金来源及发放   奖励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直接所属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于当年12月20日前发放到位。对已发放护理员奖励资金的市(州)、县(市、区),省级通过省民政厅分成福彩公益金给予适当补助。养老护理员人数、奖励项目及标准以“‘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信息和佐证材料为准,孤残儿童护理员人数、奖励项目及标准以市(州)儿童福利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为准。   省直属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护理员奖励资金的发放,由省民政厅负责,所需资金从省民政厅分成福彩公益金中列支。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养老、孤残儿童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养老、儿童护理员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本人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奖补资格,并由民政部门负责追缴收回相应补助资金,对有责任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享受奖励的护理员纳入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向全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民政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政策实施后已在护理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护理员直接套改岗位补贴。入职奖励、岗位补贴和技能等级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因工作单位、工作地点变动等不再重复发放。   (五)政策执行期限暂定5年(2023-2027年)。
    2023-11-07 00:00:00 第20期
  •   吉林省民政厅等二十四部门   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民发〔2023〕20号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医疗保障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妇联,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委会民政局、经济发展局、教育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水利局(乡村振兴局)、商务局、旅游文体局、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融媒体中心、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邮政局、统战部(妇联),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医疗保障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妇联:   现将《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体育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吉林省妇联   2023年4月11日   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推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服务功能落实到村,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生活服务多样化,促进农村地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增强村级公共服务综合供给能力   (一)卫生健康服务   1.加强全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配备合格乡村医生,提升乡村医生业务能力,落实乡村医生补助待遇。推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采取县乡巡诊等方式实现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覆盖,提高农村卫生健康服务水平。面向乡村医生广泛开展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不设牵头单位,按部门职责分工落实,下同)   (二)医疗保障服务   2.完善农村地区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将医保经办服务纳入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推进医保服务下沉和医疗保障基层服务示范点建设,实现医保政务服务行政村全覆盖。建设全省医保智能客服中心,整合线上线下服务渠道,畅通医保咨询服务,推进实施村级医保服务“视频办、帮办代办”。(责任单位:省医保局)   (三)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   3.发挥村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功能作用,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摸底调查,动态掌握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享受就业服务等有关情况。对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状况进行监测,实施就业帮扶。向有就业创业需求的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发布人力资源供求、职业培训等信息,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完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条件的村可直接受理社会保险业务。持续深入推进“四个不出村”,为村级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社会服务   4.做好社会救助日常工作,按需安排村委会成员担任社会救助协理员,推动建立村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建立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农村养老大院、互助养老站点建设,开展巡访关爱活动,对符合条件并有需求的困难老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建立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定期访视制度,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强农村公益性安放(葬)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强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5.掌握困难退役军人群体底数,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关爱退役军人基金会、协会,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为退役军人提供精神慰藉、无偿(低偿)照料等多元化、精准化服务。常态化开展优待证申领发放工作,认真落实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五)文化、体育和教育服务   6.实施“吉林印记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工程项目”,推进村综合文化服务建设和乡村博物馆建设,加强村级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保护,支持编修村史村志,提升村级文化服务能力和品质。开展送演出下基层活动,丰富村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依托县级文化馆,积极开展乡村艺术普及,加强对文化爱好者的培训指导,助力乡村文化活动有效开展。(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维护、更新,将村文化活动站文体骨干人员吸收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全民健身志愿者,作为村级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加强科学健身指导。(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8.加强老年教育、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等服务站点建设,落实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中职学校)家长学校建设工作要求,定期对家长开展免费家庭教育相关培训及普惠性公益咨询服务。实施“订单式”培养计划,完善“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订单培养,探索“一村一名大学生兽医”培养。鼓励老年教育机构到农村养老大院送教上门、设立学习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妇联、省民政厅)   (六)生产服务   9.充分发挥各类服务站点优势,推动农业科技服务下沉到村,加大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对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帮扶力度,鼓励支持农业科技人员服务到生产一线,依托省市县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提高农业生产服务水平。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指导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   (七)生活服务   10.推进邮政、广播电视、电信等公共事业服务进村入户,加快农村物流快递网点布局,实施“快递进村”工程,鼓励发展“多站合一”的乡镇客货邮综合服务站、“一点多能”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点,推进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促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积极支持引导各地加强客运站点、候车亭建设。指导村级组织支持、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开设便民服务点。(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广电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   (八)人居环境服务   11.统筹推进穿村屯农村公路主干道一体化建设,推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向进村入户倾斜,加快推进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加强通村屯公路和村内道路连接,方便群众出行、消防救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2.坚持“宜水则水、宜旱则旱、以水优先”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先行先试和资源化利用,以“二次四分法”为基础,积极探索符合农村特点和农民习惯并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九)警务和法律服务   13.充分发挥农村警务室作用,组织农村派出所民辅警、以及“一村一警”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宣传、矛盾纠纷调解、治安巡逻防范、基础信息采集等工作,因地制宜为村民提供户籍、身份证业务的代办、代取、送证上门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14.组织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推动普法宣传、人民调解等服务全覆盖。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协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机制,加强人员、经费等工作保障,切实做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救助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十)应急和社会心理服务   15.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救灾等应急物资保障,健全应急广播体系,拓展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村级应急避难场所、救援站(点)建设,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在地震高烈度区域依托学校、广场等场地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持续推进自然灾害高风险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引导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防灾减灾与应急处置。(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   16.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场所,设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在村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心理服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网格管理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服务,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公益讲座。支持引导各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心理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村民有针对性地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关系调适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   二、提升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经办能力   (十一)规范村级政务服务协办事项   17.指导村级组织根据协助政务服务目录,结合实际细化办理程序和办法,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村务公开内容,保证村民广泛知晓,积极回应村民诉求和多样化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18.指导村级组织协助落实重点群体走访、监测和救助帮扶等政策,做好基层治理数据采集校核工作。协助做好重大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信息收集和报告、重点人员分散隔离、疫情防控等工作。协助推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等扶助关怀工作落实。(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19.健全村民委员会下属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组织包村民警和“一村一警”深入村屯,协助摸排盗抢骗、黄赌毒等多发性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完善群防群治机制。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困境儿童、留守妇女关爱服务,落实家暴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报告和家庭监护监督制度。(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   (十二)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0.指导村级组织培育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点)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站(点),支持引导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实施“幸福家园”村社互助工程,大力培育慈善村和村级慈善工作人员,设立慈善互助基金和关爱服务中心,推进村级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提升。(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1.完善村级应急工作预案,加强人员密集场所、高风险地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安全管理,推进民间消防救援队建设。(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   22.传承发展红色文化、民间艺术、传统技艺、传统美食、民俗礼仪等。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推进建设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加大科学文化知识普及力度,引导农民崇尚科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   (十三)提升村民自我服务能力   23.鼓励扶持农村发展零售、餐饮、民宿、美发、维修等服务业态,发展乡村绿色生活服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可再生资源,全面促进乡村节能降碳。鼓励开发创意农业、农耕体验、手工艺等旅游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部门)   24.培育发展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广泛组织开展广场舞等群众性文化活动。引导农民参与志愿服务,参加“村晚”、社区运动会、农民丰收节等。引导农民文明节俭治丧和节地生态安葬。鼓励有条件的村可引导农民建设资源回收商业网点、寄送物流服务站或公益性田头市场。深入实施智慧助老行动,提升农村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能力。(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   三、加强组织保障   (十四)健全组织实施机制   25.将村级综合服务功能建设纳入基层治理评估体系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横向同级协同、纵向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落实省级政策支持、市级指导推动,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补齐村级综合服务短板,全力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下沉。(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26.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村级综合服务功能建设整体谋划,稳妥将服务资源和项目向村下沉,推动乡镇政府强化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实施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六项行动”。深入开展创业就业、人才培育、扶弱济困、医护康养、社会治理、消费帮扶等服务活动,精准对接广大农民服务需求,切实提升村级综合服务供给社会化、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十五)规范政务服务运行   27.以村民政务服务需求高频事项为导向,统筹考虑政策支持条件和村级组织能力,建立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省级参考目录、市级指导目录、县级基本目录。建立健全村级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准入联审机制。依法应由村协助的政务服务事项落实“费随事转”,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经费和工作条件,并加强业务指导。(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28.“以互联网+政务服务”等信息化手段为依托,探索推动新版全流程审批系统自助终端服务功能按需向村延伸。加强村便民服务站规范化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进驻热点事项全程网办专区。(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十六)优化服务设施布局   29.统筹利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供销合作社、益农信息社,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加快推进欠发达地区、优先支持易地搬迁安置区建设综合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30.整合功能相近、利用率不高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场所,最大限度释放空间用于村民活动和办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标准化配置、社会化运行。村级组织要根据村民服务需求,依法依规使用村集体经济收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补助等,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日常管护和功能提升。(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十七)创新服务供给方式。   31.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响应机制,畅通村民服务需求村级组织统计上报、街乡统筹协调解决、县级部门即时回应的工作流程。(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32.推进服务供给多元化参与,建立政府、村集体和社会力量共同投入的筹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政府购买村级综合服务试点。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慈善服务和农民自我服务的协同联动,鼓励群团组织、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企业等积极参与。(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   省直相关部门要结合职责实际,及时发现并补齐村级综合服务短板。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对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和本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   附件:吉林省村级组织协助政务服务参考目录(略)
    2023-11-07 00:00:00 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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