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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2-2024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2〕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2年10月10日
吉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2-2024年)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和《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21〕20号)、《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21〕23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要求,落细各项残疾人就业推进举措,着力稳定残疾人就业总量,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推动实现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更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团结带领全省残疾人不断向着共同富裕目标迈进。
二、任务目标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持续加大就业帮扶和职业培训力度,通过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十大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创业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到2024年底,全省培训城乡残疾人达到5万人次以上,新增城乡残疾人就业达到3万人左右,基本完成《吉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确定的残疾人就业主要任务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认真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残联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推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到“十四五”末,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率先达到规定比例。县、乡两级要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级(含)以上残联机关干部中残疾人比例要达到15%以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制度,准确掌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省级、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县、乡两级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各类企业应当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招聘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有企业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各类企业切实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定责任。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应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提供给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区免费提供店面。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残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联、企联及行业协会商会、就业服务中介组织等加强合作,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行动,动员组织民营企业定向招聘残疾人就业。对新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企业,按规定给予补贴或奖励。进一步落实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用人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支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持续发展。3年内,力争全省各类企业新安排残疾人就业3000人以上。(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商联、省企联、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省残联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推广中国盲人协会“心光绽放”、聋人协会 “天籁之家”、肢残人协会“美丽工坊”、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蜗牛之翼”、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手拉手社区康复就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集善乐业”残疾人网络就业等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项目。建立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狮子联会吉林代表处等助残组织帮扶残疾人就业机制,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开展以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专项活动,促进残疾人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按规定对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予资金扶持,3年内扶持2000名以上残疾人,帮助一批残疾人创办小微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组织实施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扶持项目,积极培育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全省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稳定在100个以上。(省残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残疾人网络创业专项行动。鼓励残疾人参与新电商经济,促进残疾人依托互联网实现就业创业。引导支持电商平台融入残疾人网络创业工作,按规定优先扶持网络创业的残疾人。持续打造“吉兴”残疾人网络创业品牌,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普遍培育建立残疾人网络创业孵化基地,数量达到70个以上。广泛开展残疾人网络创业就业培训和实训,组织开展残疾人网络创业创新大赛、残疾人网络直播带货实战赛等,培育打造200名残疾人网创“红人”。探索实施“声音创业”项目,拓展视力、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渠道。支持残疾人新就业从业者参与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推动残疾人通过网络创业和其他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增收。(省残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制定吉林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办法,帮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经济实体等安置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动员街道、社区、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力量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提供场地、志愿服务、劳动项目等支持。结合开展“阳光家园”计划、创建“残疾人之家”等,推动残疾人托养、康复等机构开展辅助性就业,到2024年,各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力争达到80个。落实好残疾人灵活就业资金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和低保渐退政策,多种方式帮助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有就业意愿但无法实现市场就业的残疾人提供兜底安置,全省城镇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数稳定在4000人左右。各地设立的乡村保洁员、乡村快递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相关政策,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帮助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创业。支持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技工培训、家政培训等,鼓励残疾人从事家政、餐饮、快递、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工作。实施吉林省农村残疾人“智志双扶”工程,3年内为1.5万人次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为3万人次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提供扶持。依托各地农村特色产业龙头企业、返乡创业基地、家庭农场等,培育或建立100个以上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增收能力强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持续做好易地搬迁残疾人就业帮扶。继续发展以促进农村残疾妇女就业为主的手工制作等就业创业项目,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残联、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建立教育部门与残联组织间在校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我省户籍残疾人大学生相关数据信息。完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机制,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档案,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组织面向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展各种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将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落实按比例就业政策的重点对象。落实好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每年扶持400名左右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创业。鼓励各地建立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实习制度,为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创业创造条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加强全省盲人保健按摩服务标准化建设,有序推动盲人医疗按摩发展,提升盲人按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组织实施省级盲人按摩示范机构扶持项目,扶持一批示范性强、服务规范、安排残疾人就业较多的盲人按摩机构。鼓励各地对创业启动、扩大规模、因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导致经营遇到困难的盲人按摩机构给予适当扶持,全省盲人按摩机构稳定在300家以上。发挥各级保健按摩实训基地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组织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等工作,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诊所,积极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创业。持续打造“吉林妙手”盲人按摩品牌。(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一次全面的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建立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社区工作衔接机制,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配合做好就业对接。定期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交流活动,选派人员参加全国性交流活动。面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社区,培养培训一批专兼结合的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扶持一批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探索将残疾人就业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等活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通过东北亚博览会、长春农博会、长春文博会等,为残疾人提供交流和就业创业产品展示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贸促会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认真落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与管理办法,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培训项目,帮助5万人次以上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得到相应的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创业创新或专项技能培训。以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结果为依据,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精准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引导和鼓励残疾人参与非遗培训等特色培训项目,培养残疾人非遗传承人。培养一批残疾人高技能人才,扶持一批残疾人技能工作室。举办第七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和残疾人展能节等活动。支持长春大学特教学院、省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加强就业创业实训基地建设。继续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发放扶残助学金,每年资助2000人以上。(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条件
(一)组织保障。将残疾人就业培训的主要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地政府年度就业创业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指标。各项行动责任部门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范围,认真落实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残工委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地要依照本方案精神,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相应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各级残联要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完善、落实和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开展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资金保障。各地要深入落实《吉林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给予补贴。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省财政厅、省残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信息保障。依托吉林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实现残疾人就业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推进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应用。建立全省残疾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清单和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载体目录。(省残联、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退役军人厅、省社保局、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舆论保障。以开展2022年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为契机,广泛深入宣传残疾人就业工作。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用通俗易懂、简单明确的文字、图案、视频等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渠道讲解残疾人就业政策,告知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社会责任,宣传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和潜力,帮助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清楚明确地了解就业服务流程、需求反馈渠道和信息获取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有关表彰评选范围,并加大宣传力度。(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企联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监督落实。2023年下半年,省政府残工委委托第三方开展全省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2024年底,省政府残工委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各市(州)政府残工委每年年底前要向省政府残工委报送本地行动落实情况。
附件:吉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主要指标预期推进表
2023-04-23 00:00:00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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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
印发“氢动吉林”中长期发展规划
(2021-2035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2〕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氢动吉林”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2年10月14日
“氢动吉林”中长期发展规划
(2021-2035年)
氢能是一种清洁、高效、灵活、安全的二次能源,是我国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氢能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重要支撑,也是抢占未来全球能源技术和产业制高点的战略选择。吉林是农业和新能源大省,工业基础较为雄厚,目前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面临着压减煤炭消费总量、治理环境污染、降低碳排放强度和总量等严峻挑战。将氢能产业作为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是可再生丰富的资源优势转化成产业优势的重要路径,是助力工业、交通、能源等领域深度脱碳的重要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抢抓氢能产业发展关键机遇期,促进我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和《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决定》、《吉林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等编制本规划,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本规划作为吉林省氢能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是我省今后一个时期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是各地编制氢能产业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的重要依据。
一、总体情况
(一)国内外氢能发展趋势。
国际。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加速,氢能制取、储运和燃料电池等技术日渐成熟,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将氢能纳入能源发展战略,持续加大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扶持力度,重点企业在氢能技术研发、关键材料制造等方面处于全球领先位置。氢能由示范应用逐步走向规模化推广,产业链条不断完善,产业规模快速扩大,全球迎来“氢能社会”发展热潮。美国、日本、德国和俄罗斯等20余个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将发展氢能产业提升到国家能源战略高度。为了促进氢能经济的发展,协调全球氢能的开发与利用,国际能源署于大阪G20峰会上针对氢能经济发展提出了四个机遇、四大挑战和七项建议,以推动氢能产业发展步伐,帮助政府、企业等相关机构实现氢能的潜力。截至2021年底,全球共有659座加氢站投入运营,主要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达到49354辆。
国内。近年来,氢能产业在我国呈现出快速发展趋势。202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中均提及氢能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能源转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财政部等五部门批复北京、上海、广东、河北、河南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争取用4年时间构建出完整的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政策引领将为我国氢能产业技术提升、产品示范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等带来重大机遇。202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将氢能正式纳入国家能源体系,并明确氢是能源转型的重要载体。目前,我国30个省级行政区、150多个城市的“十四五”规划中涉及氢能发展相关内容,并有10多个省区、50多个城市陆续发布氢能产业专项规划。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氢能产业链,自主化水平快速提升,创新引领作用不断增强,2011-2020年,氢能相关专利申请已超过2万件,位居全球第二。截至2021年底,我国共有183座加氢站投入运营,居全球首位;氢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达到8498辆。
(二)吉林省氢能组合优势及发展现状。
1.组合优势。
新能源资源禀赋好。吉林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能源资源禀赋条件优越,特别是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为发展氢能奠定了良好的资源基础。省内有国家级松辽清洁能源基地,待开发规模上亿千瓦,后备资源充足、品质好。全省风能潜在开发量约2亿千瓦,可装机容量约为6900万千瓦;全省地面光伏电站潜在开发容量为9600万千瓦,可装机容量约为4600万千瓦。
区位合作条件优越。吉林省区位优势明显,地处由我国东北地区、朝鲜、韩国、日本、蒙古和俄罗斯东西伯利亚构成的东北亚地理中心,有利于参与东北亚区域合作,是我国向东北亚开放的重要窗口。近年来,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周边国家已相继出台了国家级氢能发展战略规划,积极创新国际合作模式、拓宽合作领域,与吉林省区位优势形成对接。
产业发展协同性强。吉林省氢能产业链完整,氢能发展有望取得“以点带面、以制造扩应用、以技术促产业、以企业聚动能”的效果。产业结合方面,我省是新中国汽车产业和化工产业的摇篮,产业实力雄厚。作为农业大省,对化肥有刚性需求。近年来我省碳纤维产业发展迅猛,已跃入国内第一梯队,其他新兴产业也得到蓬勃发展。全省产业基础与氢能产业融合度高、衔接性好。
产学研发展基础好。基础研究方面,吉林省拥有中科院长春应化所、吉林大学、东北电力大学等重点科研院所和高校,在氢燃料电池、质子交换膜电解水技术、氢气储运及应用等方面形成了一批成果,产业研发与人才底蕴深厚;运营主体方面,全省汇聚了一批重点企业,有效形成了大型央企、国企和省内企业的企业梯队,具备高水平氢能大规模开发利用能力和良好的氢能装备研发制造基础。
2.发展现状。
全省氢能产业链正在逐步延长。吉林省绿氢资源禀赋好,早在2019年已开始谋划探索氢能产业,打造“中国北方氢谷”。2019年5月,白城市发布《白城市新能源与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19年7月,举行“中国北方氢谷”产业发展高端交流会;2020年9月,我省首辆氢燃料电池客车在延吉下线;2020年10月,白城市投运氢燃料电池公交车,成为东北地区首个氢燃料电池公交线路投运的城市;2020年12月,《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制定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出台,提出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氢能等新能源;2021年1月,《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出台,提出加快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新建一体式油气电氢综合能源站,或现有油气站扩建加氢站,逐步提升加氢站国产化关键设备使用率等措施。
我省已率先开展一系列氢能示范应用,为氢能产业规模化发展提供经验借鉴。制氢领域,吉电股份已在白城开展碱液联合质子交换膜(PEM)电解水制氢试点项目建设,在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投资建设“可再生能源+质子交换膜(PEM)电解水制氢+加氢”一体化项目;华能集团与壳牌公司携手,在白城联合建成风电动态碱液制氢实验装置。应用领域,氢能交通已在白城、延边等地成功示范,省内已建成示范加氢站3座,在运氢燃料电池汽车35辆,其中一汽集团在白城交付15辆氢燃料电池公交车,吉电股份采购20辆氢燃料电池大巴车为东北亚博览会等重要活动提供服务。一汽红旗氢燃料电池乘用车已开展示范运行,一汽解放实现了300辆氢燃料电池车交付。研发方面,一汽集团在燃料电池乘用车和商用车方面已逐渐形成自主核心竞争力,在燃料电池方面已初步掌握发动机自主集成技术,并开展电堆设计与装配、膜电极和柔性石墨双极板基础技术研究。
(三)存在不足。一是省内氢能顶层设计刚刚启动,氢能产业配套政策体系不足,全省齐抓共促工作合力尚未形成;二是全省氢能产业发展总体处于商业化初期阶段,核心技术与关键材料仍处于攻关期,成熟度较低,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关键材料主要依靠进口,成本较高,产业发展高度依赖政府补贴,商业化市场培育亟待加强。三是氢能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建设运营成本较高,氢能产业相关基础设施审批、立项、建设、运营以及监管机制尚需完善。四是氢能产业链各环节相关产品的安全规范和标准体系还不健全,第三方检测认证流程、规范和能力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决履行“3060”碳达峰、碳中和责任,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开展“氢动吉林”行动,把发展氢能作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引擎,加强技术研发,提升装备制造水平,贯通氢能产业链条,构建新型产业生态,抢占绿色氢能产业发展新赛道制高点,打造“中国北方氢谷”,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健全氢气制备、储运、加注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标准和规范体系,强化氢能产业各环节安全管理与风险评估,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管理机制。
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我省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优势,坚持可再生能源制氢的绿色发展理念,促进氢能产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识品牌,推动商业模式创新,鼓励政策机制创新,构建创新平台,营造创新环境,带动氢能产业总体水平和竞争力大幅提升。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氢能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内生动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实现资源要素合理有序流动和集聚,提升我省氢能产业整体竞争力。
坚持产业协同。加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科学优化产业布局。坚持系统思维,明确实施路径,从最有潜力和优势的产业重点突破,推进氢能产业上下游协同发展。
坚持示范先行。加快培育一批先行先试区,加速布局一批高水平氢能示范项目,充分发挥示范区域、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推动我省氢能产业有序发展。
三、发展愿景
(一)总体愿景。“氢动吉林”中长期发展规划分为2021-2025年、2026-2030年、2031-2035年3个阶段实施,以“三步走”方式,按“一区、两轴、四基地”布局氢能产业,打造“中国北方氢谷”。实现产业从跟跑到并跑、从并跑到领跑的跨越,在全国形成差异化优势,打造氢能产业发展新高地。一区即全域国家级新能源与氢能产业融合示范区;两轴即“白城-长春-延边”“哈尔滨-长春-大连”氢能走廊;四基地即吉林西部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制氢规模化供应基地、长春氢能装备研发制造应用基地、吉林中西部多元化绿色氢基化工示范基地和延边氢能贸易一体化示范基地。
吉林省氢能产业布局
专栏1
打造“一区、两轴、四基地”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格局国家级新能源与氢能产业融合示范区:充分联动西部白城和松原可再生资源丰富的优势,中部长春装备和吉林场景优势,东部延边贸易和白山储能优势,积极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依托现有产业基础、氢能人才、产业政策和市场应用基础,以上游资源优势带动下游产业动能,打造完整氢能产业链,建成氢能技术创新策源地、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集聚区和氢能与综合能源示范应用生态圈,抢占产业发展先机,推动与周边省份跨区域协同发展,辐射带动全省氢能和新能源产业融合发展。
横向“白城-长春-延边”与纵向“哈尔滨-长春-大连”氢能走廊:横向上,在“白松长通至辽宁”“长吉珲”双通道基础上,与现有服务区内的加油站相结合,沿线布局制氢、加氢基础设施,研究制定氢能配套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开展氢能源综合补给站示范项目;纵向上,向北承接哈尔滨商业带,向南连接大连经济区,联合推进氢能装备生产制造和示范应用,布局加氢基础设施,形成空间贯通的东北三省氢能产业链和供应链体系,降低氢能全生命周期成本,有效带动吉林省氢能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在横纵氢能走廊基础上建立更加立体的氢能全域网络,联接四平、白山、通化、辽源等市,带动全省各地区氢能产业稳步发展。
四大氢能产业基地:一是吉林西部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制氢规模化供应基地。依托白城-松原绿电资源丰富、可再生能源制氢技术成熟等优势,打造氢能供应体系,突破氢能制储输等关键核心技术,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化利用。二是长春氢能装备研发制造应用基地。借助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与长春国际汽车城发展布局,开展质子交换膜电解水制氢和燃料电池相关设备研发与制造,构建燃料电池整车及核心零部件研发、生产体系,推动质子交换膜(PEM)电解水设备、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电堆与系统集成、氢内燃机研发、整车制造等技术加快突破。加强省内碳纤维产业联动和优势成果转化,推动碳纤维储氢装备研发制造。三是吉林中西部多元化绿色氢基化工示范基地。以吉林市、白城市、松原市化工产业为基础,开展“绿色吉化”(氢基化工)类项目示范,构建多元化氢源供应及碳纤维材料等行业辅助体系,扩展化工产业业务版图。四是延边氢能贸易一体化示范基地。依托吉林延吉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建设氢能产业聚集区;发挥珲春口岸优势,探索氢能相关装备及能源出口合作,建立区域氢能交易市场。
(二)发展目标。
近期(2021-2025年):逐步构建氢能产业生态,产业布局初步成型,产业链逐步完善,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到2025年底,打造吉林西部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制氢规模化供应基地、长春氢能装备研发制造应用基地,逐步开展横向“白城-长春-延边”氢能走廊建设。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示范,形成可再生能源制氢产能达6-8万吨/年。探索天然气掺氢技术示范应用。试点建设“绿色吉化”项目,建成改造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绿色炼化产能达25-35万吨;超前布局基础设施,2025年建成加氢站10座;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营规模达到500辆;试点示范氢燃料电池在热电联供、备用电源的应用。引进或培育3-4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燃料电池系统及电堆生产企业,其中,龙头企业1家,推动全产业链“降成本”。2025年氢能产业产值达到100亿元。
中期(2026-2030年):全省氢能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产业链布局趋于完善,产业集群形成规模。到2030年,持续强化和发挥吉林西部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制氢规模化供应基地、长春氢能装备研发制造应用基地引领作用,推进吉林中西部多元化绿色氢基化工示范基地、延边氢能贸易一体化示范基地建设。加快“白城-长春-延边”“哈尔滨-长春-大连”氢能走廊建设,初步建成全省立体氢能网络。可再生能源制氢产能达到30-40万吨/年,建成加氢站70座,建成改造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绿色炼化、氢冶金产能达到200万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营规模达到7000辆。加大氢燃料电池在热电联供、备用电源、应急保供、调峰、特种车辆上的应用。引进或培育5家燃料电池电堆及零部件企业,推动产业链重点环节产品自主化,其中,龙头企业3-5家。氢能产业产值达到300亿元。
远期(2031-2035年):将我省打造成国家级新能源与氢能产业融合示范区,在氢能交通、氢基化工、氢赋能新能源发展领域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地位,成为全国氢能与新能源协调发展标杆和产业链装备技术核心省份,“一区、两轴、四基地”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氢能资源网格化布局延伸全域,提升通化、白山、延边等地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依托延边氢能贸易一体化示范基地,“哈尔滨-长春-大连”氢能走廊,开展相关能源化工产品和装备向国内外销售,打造国内氢基产品贸易增长极。可再生能源制氢产能达到120-150万吨/年,建成加氢站400座,建成改造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绿色炼化、氢冶金产能达到600万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营规模达到7万辆。氢能产业产值达到1000亿元。吉林省氢能产业规模目标
单位2025年2030年2035年制氢规模可再生能源制氢产能万吨/年730-40120-150交通应用加氢站座1070400氢燃料电池车辆辆500700070000用氢规模万吨0.2222化工应用绿色合成氨产能万吨/年30100240绿色甲醇产能万吨/年51050绿色炼化产能万吨/年-80250用氢规模万吨62553冶金应用氢冶金产能万吨/年-1060用氢规模万吨-210供暖、储能用氢规模万吨0.8840产业规模氢能产业链产值亿元1003001000四、重点任务
(一)实施风光消纳规模制氢工程。
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建设,提高氢源保障。加快推进长春、白城、松原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建设,保障重点示范项目氢气需求。鼓励大型能源企业布局风光氢储一体化示范项目,推动一批基地项目开工。支持用氢企业和供氢企业签订中长期交易协议,初步形成区域氢能供应能力。
推进新型电解水制氢项目试点示范,提升耦合能力。积极在白城、松原、长春等地推动质子交换膜(PEM)、固体氧化物电解水耦合制氢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进程,提高各类技术匹配集成水平,同步开展试点示范,提高制氢效率,强化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推动电解水制氢技术加快迭代和降本。
探索全域协同制氢赋能新发展模式,打造发展样板。结合我省“陆上风光三峡”新能源建设需求,大规模开展氢能在可再生能源消纳、电网调峰等场景技术应用;结合我省东部地区抽水蓄能工程,探索培育“风光发电+氢储能+抽水蓄能”一体化应用新模式,构建稳定高效可再生能源制氢体系,将全省打造成国家级新能源与氢能产业融合示范区。
依托绿电交易探索省内电力跨市制氢,优化氢源配置。积极推进省内电力主干网架建设,增强跨市绿色电力和氢能优化配置能力,探索绿电制氢交易机制,推动吉林市、通化市等受电地区布局制氢项目,提升可再生能源制氢能力和辐射范围,降低各地用氢成本,支撑本地化工、钢铁转型需求。
(二)实施工业领域规模用氢工程。
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合成氨示范,初步打造绿色化工产业。有效结合白城、松原化工园区环境容量、资源承载度、产业基础、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以及可再生能源制氢资源优势,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合成氨一体化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开拓氨下游产业链相关产品应用,加强跨省跨区域需求挖掘。
建设二氧化碳耦合可再生能源制氢试点,打造绿色循环示范标杆。整合高浓度二氧化碳尾气资源,结合园区规划布局和相关企业工艺特点,支持发展风电及光伏制氢,耦合尾气碳捕集工艺,建设二氧化碳耦合可再生能源制氢制绿色甲醇、耦合绿色合成氨制尿素示范工程,打造“风光氢氨醇”绿色循环产业园。
建设国际领先氢基化工产业基地,打造可再生能源制氢高价值应用。依托不断完善的储运网络,对吉林市、松原市等地甲醇、合成氨、炼化等现有产能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替代,助力化工产业深度脱碳。在白城市、松原市、延边州等地推动医药制剂、食品加工等涉氢精细化工产业落地。在我省西部大型粮食基地、果蔬种植基地积极拓展氢基化工相关产品在农业种植等领域的相关应用。
推动吉林省钢铁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打造差异化优势。积极引进国内氢能冶金领先技术团队,探索氢能冶炼技术推广应用。鼓励省内大型钢铁企业开展氢冶金示范,探索建设近零排放的氢冶金钢铁工艺示范项目,实践绿色低碳氢冶金新技术、新工艺,助力我省钢铁行业向绿色低碳转型。
(三)实施多元应用生态构建工程。
1.推动交通领域氢能应用。
开展氢能公交、物流车、观光车为主的道路交通应用。在长春、白城、延边等地区主城区投放氢燃料电池公交车,在化工园区、氢能示范区投放氢燃料电池通勤车,加速初期推广应用。依托重点物流企业,示范运行一批氢燃料电池厢式运输车,试点示范氢燃料电池重卡。在冰雪旅游等度假区、景区投放氢燃料电池旅游观光车等。
推动氢燃料电池在特殊场景的多元化应用示范。充分发挥氢燃料电池无人机续航优势,优选农田、森林、山地等示范区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无人机在电网检修、森林巡检等方面的示范应用。加速氢燃料电池在农机、工程等特种机械上的推广应用,提高应用经济性。
推动氢燃料电池车在城际、省际客运货运等场景应用。在横向“白城-长春-延边”和纵向“哈尔滨-长春-大连”两条氢能走廊打通的基础上,开展氢燃料电池大巴、物流车和重卡在城际与省际客运与货运。超前研发并投放一批氢燃料电池市内轨道交通,在长春市探索发展氢燃料电池有轨电车,打造白城-长春示范城际氢能交通项目。
试点探索氢燃料电池乘用车应用,扩大示范应用规模。发挥汽车龙头企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优势,根据场景需求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投放一批氢燃料电池乘用车作为固定线路的政府和企业公务用车。开展公众试乘试驾,提升公众接纳程度,创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推动首辆搭载氢内燃机乘用车下线运行,为后续商业化运营积累相关经验。
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对传统燃油汽车的逐步替代。以打造氢能应用先行区、示范城市、无燃油车园区等为目标,在政府公务用车、企业用车、出租车、网约车和私家车等领域,大力推进氢燃料电池车替代。鼓励将氢燃料电池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支持相关企业开发新商业模式,促进氢燃料电池车行业规模化发展。
2.推动加氢服务网络建设。
围绕重点城市打造加氢网络,优化初期示范保障。根据氢燃料电池车推广进度,在白城、长春、延边等地区优先建设示范加氢站,并具备弹性扩展能力。加速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一体化示范等项目落地,形成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一体站推广模式。探索新型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加氢站点覆盖。鼓励利用现有加油、加气站点改扩建加氢设施,提高基础设施共享水平。依托白城、吉林化工园区,长春市政、物流园区、吉林延吉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应用场景,试点探索分布式风光制氢加氢一体站等技术路线,总结运营情况。
持续完善各地加氢站覆盖,保障各场景用氢需求。在白城、松原、长春、延边等先发地区持续超前布点,提高加氢网络密度;东部、南部地市加速覆盖,依托旅游、物流等场景落实加氢网络覆盖,保障服务能力。
在省际和城际间高速布局,加强区域间氢能合作。沿横纵“两轴”推动形成加氢网络,满足跨区物流、客运、私家车出行加氢需求。结合我省地理位置优势,依托氢能城际和省际交通示范项目,加强区域间合作,连接辽宁省和黑龙江省向南、北两个方向沿途布局加氢站项目。
3.推动能源领域氢能应用。
试点示范氢燃料电池供电供热,提高灵活保障能力。以化工园区为应用场景,推广氢燃料电池在固定式发电方面的试点应用,实现氢电高效协同;依托白城北方云谷建设工程,探索使用氢燃料电池进行备用发电,积极鼓励本地企业在新建和改造通讯基站工程中,优先采购氢燃料电池作为通信基站备用电源。
试点示范燃氢轮机,探索煤掺氨燃烧,扩大氢燃料化应用。强化省内新建燃气轮机项目与氢能产业发展协同,推动省内新建燃气轮机具备掺氢运行能力,并率先示范;探索省内煤电机组掺氨改造,与可再生能源制氢合成氨联动,扩大氨本地消费市场;探索城镇天然气管网掺氢试验示范。
开展氢储能在电力储能调峰领域应用,促进规模化消纳。在风光资源丰富的白城、水电资源丰富的白山等地区建设大中规模以上氢储能系统和氢能调峰电站,助力形成氢能、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等多种储能技术相互融合的电力系统储能体系,实现氢能多元化赋能可再生能源消纳。探索大型风光新能源基地风电、光伏、制氢、燃机调峰(掺氢)多元互补的自我平衡、自我调节型外送基地建设模式。
开展氢能清洁供暖示范项目工程,降低消费端排放。与燃气企业及供暖企业合作,在可再生能源制氢基地附近试点示范天然气掺氢供气、氢电耦合锅炉供暖、热电联供等项目工程。在确保安全和采暖需求等基础上,逐步推广覆盖全省。
(四)实施高效便捷氢能储运工程。
构建高效便捷的高压气氢储运体系,满足先发需求。跟踪长春、白城等省内先发重点区域发展,发挥高压气氢储运机动灵活、适合短距离运输的优势,扩大高压气氢储运车队,做好氢源与终端需求的衔接。逐步推进30兆帕氢气长管拖车示范,降低高压气氢储运成本,满足更多地区用氢需求。
有序开展多元化储运技术应用探索,打通横向走廊。积极推进绿氨为载体的氢气储运技术示范运行,探索开展“白城-延边”绿氨储运示范。探索有机液态储氢、低温液氢技术示范,提高运输半径和运输效率。在白城市、松原市率先开展天然气掺氢试点示范,探索在工业园区等天然气管网支线5%-20%掺氢项目建设,探索纯氢输运管线试点建设。
形成省内网格化气氢储运体系,提高储运灵活性。探索45兆帕压力等级长管拖车,提升道路储运储氢质量密度,进一步扩大氢气输送半径;依托逐渐覆盖全域的氢源点,高压气氢储运车队规模超过150辆,形成省内网格化储运体系,满足各地氢能利用经济性和灵活性需求。
建设高水平液氢、液氨储运项目,打造多元化输运。统筹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部署进度,推动液氢规模化应用,在白城、松原等地区建设高水平液氢基地,提升道路规模化氢能运输能力,氢气液化电耗和百公里运氢成本大幅下降。依托现有铁路网络,打造横向贯通的液氨运输通道,形成立体化液氢、液氨输运模式。
逐步推进纯氢、掺氢网络成型,具备跨区输送应用能力。探索谋划吉林西部可再生能源基地到省内重点化工、冶金园区,以及园区间的纯氢、掺氢管线,提升互联互济能力。探索中俄天然气骨干管网、吉林跨区主要干支线掺氢输送项目可行性并试点推广,适时扩展输运能力并辐射东三省、东北亚区域。
(五)实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工程。
推动电解槽和氢能车辆装备企业落地,初步构建氢能装备产业链。持续推进国内行业领先的电解槽制造企业引入工作,夯实大容量、低成本制氢装备生产基础。针对适应新能源出力波动工况等发展需求,实现省内质子交换膜(PEM)电解槽自主化、规模化生产,补强PEM电解水制氢技术水平和设备生产能力。优化稳固燃料电池整车及系统产业基础,布局燃料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电堆、氢能燃料内燃机3大技术平台,形成规模化、自主化氢能动力及整车生产组装能力。
加快形成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集群,逐步推进配套能力建设。重点引入影响力大、产业链辐射广的氢能相关优势企业,充分发挥产业链集聚的虹吸效应,带动氢能装备产业集群扩大与发展。加强省内碳纤维产业联动和优势成果转化,推动70兆帕碳纤维Ⅲ型及Ⅳ型高压车载储氢装备招商引资和研发制造。吸引双极板、膜电极、质子交换膜、氢气循环泵、空气压缩机等原材料及零部件企业融入成套装备生产体系。引育高压气氢、液氢等储运装备企业,推进氢液化与储运系列生产线建设,推动70兆帕Ⅲ型及Ⅳ型高压车载储氢技术装备、30兆帕气氢运输长管拖车的发展,打造高效便捷储运体系。
依托装备基地加快补链强链,形成上中下游配套产业体系。加强装备基地与产业先发地区的引育力度,贯通产业链条重点环节;加大政策倾斜吸引配套,鼓励配套技术、设备、产品投资商和配套服务商进入,逐步扩展配套产业集群,打造氢能装备产业链基地。
开展高水平产业链合作,打造产业发展内循环。加强省内氢能制、储、运、用产业链各环节行业领先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合作,打造可再生能源制氢、氢能车辆及零部件产业链项目与示范区,形成吉林省和东北地区氢能产业发展内循环。
推动自主化氢能装备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外循环。持续提升氢能装备制造水平,规模化提高产能,形成自主核心竞争力。辐射东北亚地区,实现电解槽、氢燃料汽车零部件及整车向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出口,形成氢能装备产业发展外循环。
(六)实施氢能技术机制创新工程。
搭建氢能产业科研创新平台,凝聚发展动能。推动中科院长春应化所和吉林大学等省内科研机构、知名高校、相关企业联合组建省级氢能综合研究院,合力搭建科研平台,加快集聚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要素。加速我省氢能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构建协同共享的创新网络,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实现氢能科技项目成果转化高质量高效率实践应用。
搭建产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助力氢能协同创新。在全省范围内建设覆盖氢能全产业链智慧大数据服务平台,将氢能供应链信息和产业链信息有效结合,服务于氢能全产业协同发展。利用数据平台挖掘氢能项目成果转化潜力,推动氢能科技项目成果落地实施,制定有关政策推动企业孵化的质量和效率。
建立氢能检测服务体系,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协同省内国家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和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针对燃料电池、电解槽等系统装备在线状态监测故障诊断以及容错控制技术、燃料电池对标测试等氢能检测服务技术展开研究,逐步建立氢能检测服务体系,推动开展全国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构建具有业内一流水平的氢能与燃料电池产品检测服务体系。
产学研协同发力降低创新成本,加速成果转化。聚焦氢能产业关键环节,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加快建设重点实验室、前沿交叉研究平台,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创新平台,开展灵活高效新型电解水制氢技术研发。鼓励企业建设氢能研发创新平台,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较强的创新型企业。建立氢能中小企业创新孵化与加速平台,为创业团队提供咨询、融资、培训等系统化服务,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成本,助力相关企业做大做强。
争取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实验室落地,提高创新能力。持续推进氢能产业科研创新平台等核心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对接科技部、中科院、工程院,推动氢能及燃料电池领域创建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推动国家级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氢能相关分支机构。
专栏2六项重点任务
实施风光消纳规模制氢工程
推动吉林西部白城、松原地区可再生能源就地制氢、分级消纳,实现可再生能源制氢规模化发展,打造吉林西部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制氢规模化供应基地,实现风光规模化消纳。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氢能按需制取和应用示范。2025年形成可再生能源制氢产能6-8万吨/年,2035年达120-150万吨/年。
实施工业领域规模用氢工程
以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托可再生能源制氢资源,推动化工、炼化、钢铁等产业低碳转型,拓展可再生能源制氢的规模化应用,打造区域乃至国内具有成本优势、特色鲜明的氢基化工和氢冶金产业链,培育区域经济新增长点。2025年工业用氢需求达6万吨,2035年达63万吨。
实施多元应用生态构建工程
推动交通领域氢能应用。随着氢燃料电池技术逐步成熟,逐步拓展至乘用车、重卡、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领域,构建吉林省氢、站、车为一体的氢能零碳交通体系,引领交通低碳化发展。2025年交通用氢需求达0.2万吨,2035年达22万吨。
拓展氢能在不同用能场景的应用,减少全生命周期成本,提升氢能和其他品类能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2025年供暖、储能用氢需求达0.8万吨,2035年达40万吨。
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商业模式,加快推进“两轴多点”加氢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成覆盖吉林省、辐射东北地区的加氢服务网络。2025年全省建成加氢站10座,2035年建成加氢站400座。
实施高效便捷氢能储运工程
立足吉林,面向东北,贯通两轴,辐射东北亚,以智慧赋能支撑现代氢气储运体系建设,联动优化氢能基础设施布局,有序对接全省各地氢能产业链条和市场消费需求,为氢能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奠定基础。2025年打通区域型重要储运通道,2035年建成横纵贯通、网格化、多层次的高效氢储运网络。
实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工程
积极构建集氢能装备生产、研发、应用的产业体系,创新合作模式、实现联动发展,力争在可再生能源制氢、氢能车辆及零部件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推动70兆帕Ⅲ型及Ⅳ型高压车载储氢技术装备、30兆帕气氢运输长管拖车的发展,逐步覆盖氢能装备产业链重点环节。
实施氢能技术体制创新工程
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推动氢能产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有效整合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为吉林省氢能产业发展提供持续动能。建立涉氢特种设备安全保障体系,推动成立氢能储运产品质量国家质检中心,保障氢能产业发展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吉林省氢能产业发展顶层协调机制。成立省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氢能产业省级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推动解决氢能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针对重点氢能项目,设立氢能项目推进协同专项工作组,采取“一项一组”模式,层层压实项目责任,推进应用示范项目建设。
(二)构建政策体系。完善产业配套发展政策。借鉴国内先发城市经验,以规划为基础,围绕氢能规范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关键核心技术装备创新、氢能产业多元应用试点示范等,完善氢能产业相关政策与标准体系,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形成“1+N”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创造良好的氢能产业发展环境。
(三)加大扶持力度。研究制定相关产业化推进措施、科技攻关、安全监管办法、车辆运营及道路运输支持等政策,统筹运用现有各类专项资金,重点在氢能技术攻关、平台搭建、加氢站建设、示范应用、燃料电池车推广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于先进氢能产业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鼓励各市(州)加大公共服务、物流配送等领域燃料电池汽车的应用,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积极利用现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入。
(四)创新发展模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重点支持应用场景构建、车辆推广融资租赁、多能耦合联供等商业模式,发挥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民间资本的作用,激发下游氢能应用企业贡献力量。营造有利于氢能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降低在产业发展初期企业的投资和成本压力,加快氢能全场景推广应用。
(五)加大人才引育。在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吸引氢能产业领军人才来吉创新创业。全面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合作,推动企业设立专项人才引育基金,鼓励氢能企业通过“传帮带”的人才培育模式精准培育所需高技能人才,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参与高水平科研创新平台建设,依托科研创新平台培养氢能产业相关领域人才。加强氢能职业教育,支持依托行业组织推动职业院校与省内龙头企业合作,培育职业人才。
(六)强化产业融合。强化产业链优势企业之间的协同与合作。鼓励促进氢能、燃料电池、整车等环节优势企业在技术攻关、产品联合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开展合作,以强强联合方式实现高质量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营造开放合作、市场统一的产业环境。打破行政区划、地方保护等壁垒,促进优势城市、区域的市场交流和优势企业跨区域合作,打造全省推广应用的统一大市场。保障优质资源和产业要素资源流动,鼓励产业创新。
(七)加强舆论引导。鼓励氢能相关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积极引导消费者体验氢能技术产品,提升消费者对氢能利用的认可程度,形成有利于氢能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3-04-23 00:00:00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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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2〕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2年11月16日
吉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
库存量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供给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经营者)应当执行特定情况下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
第三条在粮食市场严重供大于求、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跌的情况下,经省政府批准,启动实施粮食最低库存量标准。粮食经营者保持的库存量不得低于最低库存量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的最低库存量应保持不低于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20%;新粮集中上市期间(稻谷以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执行期间为限,玉米、大豆以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限),最低库存量应保持不低于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25%。
(二)从事粮食加工的经营者的原粮最低库存量应保持不低于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成品粮油最低库存量应保持不低于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0%。
(三)从事原粮销售的经营者的最低库存量应保持不低于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从事成品粮销售的经营者的最低库存量应保持不低于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0%。
第四条在粮食市场严重供不应求、出现《吉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省级一级应急响应时,经省政府批准,启动实施粮食最高库存量标准。粮食经营者保持的库存量不得高于最高库存量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的最高库存量应保持不高于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0%;新粮集中上市期间,最高库存量应保持不高于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35%。
(二)从事粮食加工的经营者的原粮最高库存量应保持不高于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成品粮油最高库存量应保持不高于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
(三)从事原粮销售的经营者的最高库存量标准应保持不高于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从事成品粮销售的经营者的最高库存量应保持不高于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0%。
第五条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两种及以上业务的,在启动最低库存量标准时,执行各库存量标准中的最高标准;启动最高库存量标准时,执行各库存量标准中的最低标准。
注册时间不足1年的粮食经营者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从注册登记之日算起,以其实际经营时间的月均收购量(或加工量、销售量)为计算依据。
第六条粮食经营者承担的中央储备、地方储备及军粮等政策性粮食业务,不纳入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粮食经营者不得以承担的政策性粮食充抵要求达到的库存量。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按规定建立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启动最低库存量标准时,可充抵要求达到的最低库存量;启动最高库存量标准时,不纳入最高库存量计算范围。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下限要求高于最高库存量标准要求的,按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下限要求执行最高库存量。
承担粮食应急保供任务的经营者的库存量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加工企业,保持正常生产的原粮库存量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
第八条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向所在地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作为上年度月平均收购、加工或销售量的计算依据。具体要求依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在地原则,对粮食经营者执行特定情况下的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粮食经营者拒不执行特定情况下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提出特定情况下启动最低或最高库存量的建议,明确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04-23 00:00:00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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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2〕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2年12月14日
吉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
(2021—2025年)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文化强省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和《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吉政发〔2021〕7号,以下简称吉林省“十四五”规划),结合吉林省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基础与发展机遇
“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地方志系统立足主业、创新发展、服务中心、主动作为,圆满完成《吉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吉政办发〔2015〕73号)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地方志事业稳步健康发展。党委领导、政府主持、人大监督、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地方志工作体制进一步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对《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进行修改,使其更加适应新时代地方志事业发展需要,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得到巩固,推进依法治志有了坚实基础。将“推动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写入《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吉政发〔2016〕12号)。“志、鉴、用、馆、网、研”六位一体的地方志工作格局更加完善。第二轮修志规划的60部《吉林省志(1986~2000)》分志、68部市县两级志书全部出版。省市县三级综合年鉴全部实现“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如期完成《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64号)确定的“两全目标”。《辽源年鉴(2017)》等5部年鉴被评为中国精品年鉴,精品年鉴数量居全国首位。方志资源开发确定立项项目49个,出版图书50册,《吉林省历史图志》等多个成果填补历史空白。吉林省青少年“知家乡爱家乡”系列方志读物全部出版,各市(州)通过不同形式进行宣传推广,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可。5部地方志成果获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二、三等奖,2部方志资源开发成果获省委、省政府吉林省新闻出版奖“图书精品奖”,《院士在吉林》被省委宣传部确定为2020年“民生读本”。吉林省方志馆新馆顺利开工建设,45个市(州)、县(市、区)方志馆(资料室)建成并通过评估。完成全省统一地方志网络平台建设,数字化志鉴图书300部并录入省情数据库。《方志吉林》微信平台推送信息1168条,浏览人数超过205万人次。建立吉林省志鉴专家库,形成完善的人才管理机制。完成为期5年总计10次的全省市(州)、县(市、区)志书总纂人员集中培训,培养志书总纂近百人。完成8次全省年鉴编纂业务培训,实现省市县三级年鉴编纂人员业务培训全覆盖。召开5次学术年会,推出方志理论研究成果360余篇,出版学术年会论文集5部。编辑出版《今古大观》35期。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史志工作的重要论述,为全省地方志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吉林省“十四五”规划要求“强化地方志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做好第三轮志书编修”,地方志事业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全省地方志系统要紧紧抓住建设文化强国这一重要机遇,筑牢初心使命,坚定文化自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当代提供资政辅治之参考,为后世留下堪存堪鉴之记述。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史志工作重要论述,坚持以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加强科学谋划,推进依法治志,笃行修志问道,陶铸精神标识,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充分发挥存史、资政、育人功能,推进全省地方志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吉林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地方志工作政治属性,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穿地方志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2.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地方志工作,通过不断编修、开发利用地方志成果,深刻总结和忠实记载新时代党领导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的历史经验和丰功伟绩。
3.坚持推进依法治志。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依法治志道路。推动两个《条例》贯彻实施,加强全省地方志工作法治化建设,建立各级政府依法履行领导责任、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组织实施和管理职责、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依法履行修志义务的法治化工作格局。
4.坚持守正创新。与时俱进,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将新发展理念贯穿地方志事业发展全过程,存真求实,秉笔直书,在继承优秀传统的基础上,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理论方法、创新服务理念、创新传播手段,编纂出版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民族、无愧于人民的信今传后的地方志成果。
5.坚持高质量发展。把推进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作为核心任务,进一步提高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提高地方志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加快缩小地方志事业发展的区域差异,促进地方志工作紧跟时代,实现均衡可持续发展。
6.坚持修用并举。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和社会大众文化需求,拓宽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领域,传播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拓宽用志领域,加快地方志成果转化,把历史的智慧挖掘出来,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供基本素材和丰厚滋养,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吉林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和智力支持。
三、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地方志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志迈上新台阶;第三轮修志规划编制完成并启动实施,省市县三级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持续巩固,各类志书、综合年鉴编纂质量稳步提升;市县两级地方史编写工作有序推进,覆盖面逐步扩大;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成果更加丰硕、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打造形成全方位的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服务平台;方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省方志馆新馆竣工并投入使用,数字方志馆建设取得新突破,市(州)独立方志馆建设实现提质扩面;地方志理论研究更加深入,人才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全省地方志网络平台建设取得新进展,省情数据库信息资源更加丰富,地情信息供给更加多样便捷。构建起“志、鉴、史、用、馆、研、信息化”七位一体的地方志事业发展新格局,存史资政育人作用发挥更加突出,实现地方志整体工作水平新跃升。
(二)主要任务。
1.加强地方志工作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推动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健全和完善与两个《条例》相配套的制度规范,形成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体系。市(州)全部出台地方志工作条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与省人大常委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联合开展两个《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
2.开展第三轮修志工作。全面总结第二轮修志的经验做法,为第三轮修志提供借鉴。科学编制第三轮志书编纂方案、总体规划,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市(州)、县(市、区)继续做好续志资料长编和资料年报工作。健全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推动省直部门建立修志工作常设机构,明确修志职能,固定工作人员。全面启动第三轮修志工作。
3.推进年鉴事业高质量发展。巩固地方综合年鉴全覆盖成果,继续推进全省各地综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健全年鉴评审机制,对市、县年鉴每年组织一次评审,每年组织一次高质量培训,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促进全省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质量稳步提升。持续推进精品年鉴工程建设,打造5部中国精品年鉴,8部省级精品年鉴,市(州)年鉴全部进入省级精品年鉴方阵,完成精品年鉴区域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精品年鉴奖励和激励机制,发挥精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加强对专业年鉴编纂的指导和培训,促进专业年鉴编纂出版。
4.推动各类专业志鉴、乡镇村志、重大专题志编纂工作。编纂出版《吉林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志》《吉林省扶贫志》;启动《吉林省全面小康志》《吉林抗日战争志》编纂工作。启动吉林名镇志、名村志编纂试点工作,出版1—2部村镇志。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编纂出版志鉴和地情书籍,助力乡村振兴。做好中国名镇志、中国名村志等名志文化工程的组织落实工作。
5.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深入挖掘吉林历史和地域文化资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服务。加强重大选题策划论证工作。推出3—5个具有重大存史价值、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社会影响的项目。开展方志资源开发影像成果的拍摄和制作,利用新媒体平台推出5—7个作品。推动“吉林省青少年‘知家乡爱家乡’系列方志读物”进学校。探索“地方志+”工作思路,梳理全省各县(市、区)历史文化脉络,确定历史文化地标,勾画全省历史文化版图。
6.推进地方史编写。加强对地方史编写的理论研究和业务指导。促进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交流与合作,提升地方史编写水平。9个市(州)地方史全部完成出版;推动20个左右县(市)编写出版地方史。
7.全力推进方志馆(资料室)建设。完成省方志馆新馆建设;推动市(州)独立方志馆、县(市、区)资料室(方志馆)建设。强化地方志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将省方志馆建成全省地方文献收藏中心、地情展览展示中心、地域文化宣传交流中心、地情研究开发中心、地情信息咨询中心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方志培训基地、地方历史研究基地、省级科普教育基地、领导干部省情教育基地。
8.加强馆藏图书、资料文献征集保护与旧志整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地情资料搜集、征集、报备管理制度,全方位、多渠道增加馆藏量。省方志馆馆藏量逐步达到18万册,原版旧志收藏达到20部以上,家谱、族谱收藏达到100个姓氏。编纂《吉林省方志馆馆藏图书目录简编》,实现馆藏文献计算机检索。充分利用馆藏资源,举办地情讲座、展示展览等,利用新媒体,传播地域文化知识。加强资料文献和旧志的挖掘、收集、整理、保护。整理影印旧方志图书。为各市(州)、县(市、区)方志馆(资料室)配送旧志及其他文献资料,充实全省方志馆(资料室)馆藏。
9.深化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方志理论研究的顶层设计,加大学术研究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各级地方志学会等学术团体和《今古大观》等交流平台作用。积极参加全国性的学术合作、研讨、交流活动,每年召开省地方志学术年会,开展论文评奖,出版学术著作,活跃学术研究,促进学术争鸣,培养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方志理论专家。推动省际之间的学术交流。
10.推进信息化建设管理水平。有序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纳入政府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国家数字方志库建设标准,推进国家数字方志馆吉林分馆建设,按照标准对已进入省情数据库的志鉴图书数据进行加工、开发和利用。持续做好志鉴图书及方志资源的数字化。发挥“方志吉林”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作用,构建多界面、多渠道、多元化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11.加强地方志质量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建立覆盖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地方志资源开发等地方志工作全过程的质量体系,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保密关、出版关。健全完善保证各项质量标准落实的关键环节衔接程序和质量责任追究机制,努力提高全省地方志系统编纂出版物年度质量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水平。贯彻分类指导原则,创新业务指导方法,提高业务指导水平。
12.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人员培训长期规划,建立分级分类培训机制和多层次、全方位的业务培训体系。探索与院校合作培训机制,加大人才队伍培训力度。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采取措施吸引优秀人才参与地方志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全省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13.加强方志文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载体,大力宣传地方志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新举措、地方志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成绩、地方志工作者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作为。挖掘地方志资源的现实价值、历史价值,设计宣传主题,创新宣传形式,尝试利用新媒体进行地情宣传和历史文化传播,推出一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地方志宣传精品。推动方志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参加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加强地方志科普工作,鼓励和倡导全社会读志、用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人大监督、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地方志工作体制。各地要把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级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
(二)建强机构队伍。各地区、各部门要落实两个《条例》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强化承担地方志职责的工作机构,按照德才兼备原则,配齐、配强工作队伍,为提升地方志工作水平提供人才保障。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工作开展。
(四)确保规划实施。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规划的目标,制定本地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做好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确保规划主要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2023-04-23 00:00:00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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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2〕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2年12月30日
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统筹推进全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吉林样板的目标要求,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严格遵循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理理念,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通过全面排查、科学识别、分类治理、全过程管控,统筹推进全省新污染物环境管理工作。不断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强化科技支撑,创新管理方式,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美丽吉林、健康吉林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工作原则。
——重点排查,精准识别。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以化学物质调查监测为抓手,全面排查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精准识别较大风险源和风险环节,采取全过程管控措施,落实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工作。
——全面推进,协同治理。“十四五”期间,全面构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体系,建立新污染物与大气、水、土壤协同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进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专项治理工作。
——落实责任,保障有力。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管理机制,压实属地责任,多部门协同合作,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有效实施。强化科技支撑,扎实做好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促进社会共治。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掌握全省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环境风险状况,有序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管控措施,有效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强化科技支撑和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
1.全面构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机制。各地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各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任务,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通过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面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强化部门联合调查执法,严肃查处新污染物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新污染物信息化建设工作,全面强化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信息调查,动态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2.开展化学物质信息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2023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石化、塑料、橡胶、制药、纺织、染料、皮革、电镀、有色金属冶炼、采矿等行业的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工作和农药、兽药、化妆品市场流通领域的新污染物抽样调查工作。针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开展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险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工作。到2023年底,完成首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抽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4年,组织开展新污染物监测识别工作,制定吉林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我省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有序开展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行业、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的新污染物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到2024年底,建立全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数据库,科学评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状况。(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强化新污染物管理。2025年,有序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依据新污染物排查和监测识别情况,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制定吉林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有效管控全省新污染物环境现状及环境与健康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管控,减少新污染物产生。
4.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国家和地方联动的监督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省、市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做好新化学物质和现有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衔接。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及时开展《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5.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严控新污染物通过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等途径进入环境。依法按期淘汰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依法停止核发相关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强化纳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管控工作。强化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化学品的进出口环境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药监局、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国家强制性标准出台后,引导、监督相关生产企业落实标准中有关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要求,严格限制产品中高环境风险化学物质的含量,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7.全面强化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药物制造、农药制造、兽药制造、染料与涂料制造、橡胶制造等行业的清洁生产改造,大力推广先进、成熟的绿色工艺技术和装备。持续推进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体系,落实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减少新污染物的生产使用,防范生产过程中向环境的无意泄露和释放等。(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严格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全面落实农药登记管理制度,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落实国家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政策。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0.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与现行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做好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工作,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1.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宣传贯彻并执行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检测方法、鉴定技术标准和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依据全省化学物质调查评估结果,聚焦重点行业,在典型工业区选取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作,推动含盐、含酸、高氨氮、难降解、含重金属等高难度废水的深度治理,采用焚烧、氧化、高温裂解等先进技术妥善处置废母液、精馏残渣等危险废物,推广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2024年开展首批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3.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将新污染物治理研究工作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开展新污染物检测、治理等相关技术研究,开展新污染物替代技术和替代产品的研发示范与推广应用。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定新污染物调查技术规范等地方标准。(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全省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全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2024年,完善升级吉林省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全面对接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承担全省化学物质数据统计、预测、预警、监管等工作。培育一批符合条件的实验室规范开展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工作。加强新污染物检测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省级专家库,开展业务培训。(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实施工作,密切关注重点工作进展,加强协调指导,强化跟踪督促,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推动落实“筛、评、控”体系的有效性和能动性,确保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各项任务落地生根。(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长春海关、省药监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畜牧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工作组,分工负责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责任体系和部门责任清单,全面落实常态化会商机制,优化工作程序,提升行政效能,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长春海关、省药监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管执法。各地要督促企业和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通过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式,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每年组织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情况开展评估,把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长春海关、省药监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将新污染物治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统筹利用相关资金对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科研、治理等工作给予支持。探索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在业务合规、风险可控、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增强宣传实效。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积极举报环境问题,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积极参与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行动,全面推进美丽吉林建设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长春海关、省药监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3-04-23 00:00:00
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