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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健全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22〕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及国家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守基本保障,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切实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吉林省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称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四类人员:不符合上述3类人员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综合考虑该类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救助。各统筹地区要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统一统筹区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统筹区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给予救助。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内,对脱贫人口按照吉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三、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其中,一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二类人员给予定额资助。过渡期内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参照低保对象给予同等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全省按照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统一设定。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过渡期内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五)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救助标准。住院救助对一类人员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比例救助;二类人员原则上不设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起付标准,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三类人员原则上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60%,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不低于40%设置救助比例,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四类人员原则上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50%,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不低于30%设置救助比例,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含)以下儿童,住院救助比例上浮10%。孤儿参照特困人员给予同等住院救助待遇。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及年度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困难群众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六)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对一类、二类人员实施门诊慢性病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对三类、四类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度门诊慢性病救助;对救助对象实施门诊特殊疾病救助,救助标准参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执行,并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具体救助病种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参照本地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合理确定,并做好政策待遇衔接。孤儿参照特困人员给予同等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待遇。实施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对脱贫人口倾斜救助按照吉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托底救助政策标准执行。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七)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重点监测、及时预警,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医保部门定期将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预警监测数据推送同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并根据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反馈的身份认定情况,分类跟进落实三重制度。   (八)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信息,要及时推送至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实施救助。畅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对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的,纳入“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四类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救助对象履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及初审、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身份类别、县级医保部门按规定审批的程序。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保障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   六、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九)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规范发展互联网慈善,推动慈善救助资源和需求精准对接,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通过整合拓展慈善帮扶等资源,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十)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七、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十一)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优化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加强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动员基层干部,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十二)加强医疗救助监督管理。统一协议管理,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突出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统一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十三)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积极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一类、二类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八、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各统筹地区政府负责统筹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本地区具体政策措施,规范工作流程,按规定开展实施医疗救助,并依托乡镇(街道)做好相关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群众得实惠。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区政策实施情况及时报送省医保局。   (十五)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返贫致贫人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十六)加强基金预算管理。推进实施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一致,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十七)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加强医保服务能力建设,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将医疗救助经办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推进建设医保基层服务示范点,实现医保政务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提高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可及性。鼓励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进驻政务服务综合大厅,方便群众“一站式”联办。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乡镇(街道)要配备专人,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2年6月30日   
    2023-01-04 00:00:00 第23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   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2〕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2年7月8日   吉林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社区服务关系民生、连着民心,事关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城乡社区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强化社区为民、便民、安民功能,让吉林人民生活更加美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21〕56号),以及《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吉政发〔2021〕7号),编制本规划。   一、奋力开创吉林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新局面   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是指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社会多方参与,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以村(社区)居民、驻区单位为对象,以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为依托,以满足村(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提高生活品质为目标,以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网络和运行机制。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区治理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服务居民、造福群众,持续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党的领导更加有力。党建引领社区服务机制逐步完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比例达到100%,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比例达到98.3%,同比分别提升23.4和11.2个百分点;依托街道社区党组织成立城市党建联盟2050个,建立网格党群服务站1895个,配备城市社区专职党建“社工岗”人员810人。二是服务设施明显改善。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全省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普遍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平均面积达到828平方米;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普遍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平均面积达到283平方米,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三是服务供给有效加强。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化保障;深入实施“幸福社区工程”,持续开展健康养生、文体服务、书画名家进社区等系列活动,居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得到较好回应,全省打造幸福社区示范点1195个。四是服务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截至2020年底,全省社区工作者5.8万人,其中,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4.6万人,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1.2万人;志愿者282.4万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1.3万人。五是服务方式和手段持续改进。“一站式”服务实现城乡社区全覆盖,便民服务、志愿服务、社会化服务融合开展,政务服务领办、代办模式在城乡社区普遍推行,“互联网+服务”模式逐步推广应用,农村“互联网+商业服务”加速推进,建成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6087个。   “十四五”时期,我省开启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新征程,促进共同富裕、提升人民生活品质迈向新阶段。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人民群众新期待、基层治理新任务,我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还存在短板弱项:城乡社区组织服务群众能力还有待提升,多元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服务格局还不够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技术应用还比较薄弱,社区工作者就业吸引力、岗位认同感、队伍稳定性还有待提升,地域之间、城乡之间社区服务发展还不够平衡,服务供给与居民群众更加多元、更高品质的服务需求还有差距。补齐服务短板、提升服务质量,必须聚焦群众新期待,统筹城市、农村不同需求,加强规划引领,强化政策支持,夯实推进举措,奋力开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新局面。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即将召开的党的二十大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吉林精彩篇章的战略部署,以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以强化党建引领机制为关键,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分类指导,着力打造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新格局,增加服务供给,强化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实效,不断增强居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基层更加和谐稳定,让党的执政基础更加稳固。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底,党建引领城乡社区服务格局更加健全,社区为民、便民、安民服务功能更加完善,服务主体和服务业态更加丰富,线上线下服务机制更加融合,服务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素质有效强化,社区精准化、精细化、智能化服务水平持续提高,吸纳就业能力不断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更好更快解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   “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指标(略)   二、健全党建引领多方参与的城乡社区服务新格局   (四)强化党建引领机制。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落实城乡社区服务工作。加强村(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导下多元参与城乡社区服务的体制机制。牢固确立村(社区)党组织在城乡社区协商中的领导地位,涉及城乡社区服务的重要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规范打造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网格(小区)党群服务站,扎实做好服务联系群众工作。健全落实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制度,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与村(社区)结成包保对子。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构建形成党建引领、权责清晰、多方联动、群众满意的物业管理服务格局。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对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领导,完善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和评估机制。(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多方参与格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向城乡社区高效配置和有效辐射。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将村(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服务融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增强城乡社区自我服务能力。支持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完善公益创投、慈善捐助、政府购买等机制,鼓励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承接社区服务项目。支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点,推动“五社联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融合发力,不断提升服务质效。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为农村居民提供社会化服务。支持引导驻区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停车场地、文化体育设施、会议活动场所等服务资源。支持社区服务企业发展,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进入社区服务领域、开展连锁经营。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行动,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城乡社区服务新格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商务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1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行动   1.社区社会组织培育行动。开展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品牌创建活动,根据社区社会组织不同类型,通过党建引领、政策支持、项目引导、孵化培育等方式,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品牌社区社会组织和品牌服务项目。到2023年,全省培育品牌社区社会组织达到60家,社区社会组织品牌服务项目达到100个,形成示范引领效应;到2025年,全省品牌社区社会组织、品牌服务项目基本满足居民需求。   2.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行动。聚焦精准对接广大农村居民服务需求,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行业优势,开展创业就业、人才培育、扶弱济困、医护康养等服务行动。到2025年,建成一批社会组织帮扶合作重点项目,打造一批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特色品牌,推广一批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3.社区志愿服务行动。搭建志愿服务组织(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联动机制,推进“社工+志愿者”服务模式常态化,不断提升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满足“一老一小”、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服务需求。   4.社区社工服务行动。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力争到2025年,实现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点全覆盖。开展“社工站”服务示范创建和慈善、社工、志愿服务融合发展项目,打造社工服务特色品牌。   三、切实强化城乡社区服务供给   (六)强化为民服务功能。聚焦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弱有所扶和文体服务有保障,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村(社区)下沉。支持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机制,提升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水平。统筹发展城乡社区教育,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开放大学、普通高校继续教育学院等面向社区居民开展教育培训。提升卫生、医疗服务保障能力,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医保服务下沉和医保基层服务示范点建设,逐步实现医保政务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健全居家、社区、机构、互助养老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供给,完善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机制。完善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向村(社区)延伸。扩大文化、体育、科普等公共服务供给,加快数字农家书屋、社区阅读空间、文体活动室、村史馆等设施建设。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增加经济强村和人口大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加强脱贫村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公共服务配置,提高农村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科协、省乡村振兴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便民服务功能。实施“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行动,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服务便利化。鼓励发展社区物业、维修、家政、餐饮、零售、美容美发、房屋租赁等生活性服务业态。完善社区商业功能和便民消费设施,推动“互联网+”与社区商业服务相融合,推进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商业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居民消费规模和水平,合理布局、加快建设一批便民服务商业网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引进品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向选择机制。持续提升村(社区)邮政、金融、电信、供销、燃气、电力、广播电视等公共事业服务水平,推动物流配送、快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辐射符合条件的村(社区),提高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便利性。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供销合作社等强化本地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等服务供给,支持依托社区空闲场所搭建农产品直供居民平台。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民调解、环境和物业管理、妇女和儿童工作等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完善自我服务功能。(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供销社、省广电局、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省妇联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安民服务功能。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健全完善群防群治、联防联治机制,提升村(社区)平安建设能力和水平。强化应急管理队伍力量配备和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建立健全疫情响应社区管控机制,提升社区治理平战结合转换能力。深入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强化刑满释放人员帮扶和精神障碍人员社区康复服务。加强村(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家庭监督监护制度。支持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组织、机构在村(社区)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为有需求的村(社区)居民提供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不断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建设,构建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矛盾联调的工作机制。(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2 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1.社区固本强基行动。健全以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基础的村(社区)组织体系,推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全覆盖,组织党员参加以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设岗定责”活动。   2.社区养老服务行动。通过公建民营方式,为开展连锁化、标准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供应商提供场地、设施等保障。采取购买服务形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重点解决失能、重残、特困、高龄、独居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强对老龄化人群的科普教育,助力老龄人口跨越数字时代知识鸿沟。将关爱巡访老年人服务纳入网格工作事项,依托吉林省巡访关爱系统平台,全面建立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电子档案,实现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100%。   3.社区未成年人关爱行动。选优配强村(社区)儿童主任,推广“社工+儿童主任”精准关爱模式。畅通和规范社会工作者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途径,引导社会力量深度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推动在社区普遍建立青年之家和校外实践教育场所,开展学龄少年儿童课后托管和寒暑假集中看护服务,在村(社区)推广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服务站点。   4.社区助残服务行动。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做好家庭医生签约、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服务等;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居家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托养和照护服务。结合智慧城市、乡村建设行动等,同步推进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实施“基本型残疾人康复器材进乡村”项目。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建设,配齐配强残疾人专职委员,实现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全覆盖。5.社区就业服务行动。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重点为村(社区)居民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残疾人等群体提供服务。   6.社区卫生服务行动。深入推进“优质服务基层行”,全面提升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完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拓展医养结合服务。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做好科学规划布局。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落实乡村医生待遇,做好传染病、慢性病防控等工作。   7.社区教育服务行动。创新发展社区教育,推动开展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等各类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统筹村(社区)教育协调发展,优先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打造好吉林省社区老年大学特色教育服务品牌。支持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服务当地居民的社区学院,支持建设100个社区教育示范基地。   8.社区文化服务行动。引导各类文化资源向城乡基层倾斜,村(社区)普遍建立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加强城乡文艺演出产品供给,实施“送演出下基层”文化惠民项目。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保障基层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9.社区体育服务行动。整合社区体育服务资源,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新建或改建100个以上智能健身馆、500个以上第二代健身路径、10个以上健身广场、10个以上体育公园、50条以上健身步道、100个以上笼式足球场、20个以上轮滑场、100个以上可移动自然冰场、5个以上人工制冷可移动冰场。   10.社区科普服务行动。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图书馆、科普中国社区e站等,拓展科普服务功能,开展科普服务活动。支持社区科普设施流动巡回服务,加大流动科技馆、科普大蓬车进村(社区)服务力度。   11.平安社区建设行动。推进公安民警通过法定程序进村(社区)“两委”班子兼职,加强群防群治、联防联治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深入推广社区“一区一警两辅”和行政村“一村一辅警”模式,推进警务室与村(社区)“两委”同址办公。加强社区警务工作保障,配齐必要装备设施。开展平安社区(村屯)建设活动。   12.法律服务社区行动。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全面升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不断充实村(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进一步深化普法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   13.社区应急服务行动。整合社区公园、广场等场馆服务资源,改造或完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推进应急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应急广播协作分工机制,完成14个老少边及欠发达地区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加强多灾易灾村(社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安全常识培训、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以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指导协调城乡社区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预防和处置能力。全省所有村(社区)均设置1名灾害信息员。   14.社区共建共治共享行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推动构建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有效衔接的多层次、多方位的社区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居民需求、服务资源、民生项目“三项清单”工作制度,实现资源与需求精准对接,治理成果全体人民共享。   四、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服务效能   (九)优化服务设施布局。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服务设施数量、规模和选址布局。规范城市社区设立和范围调整,确保规模适度、服务便捷、管理高效。合理布局社区卫生、医疗、养老、文体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服务需要。鼓励通过换购、划拨、租赁等方式,统筹利用社区各类存量房屋资源增设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租赁住宅楼底层商业用房等符合条件的房屋开展社区服务。鼓励开展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体建设,促进便民利民服务集聚集群发展。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养老服务机构毗邻建设,持续推进社区设施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和无障碍建设,加大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力度。支持各地合理布局、加快建设社区食堂。推进智能快件箱和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快补齐殡葬服务设施短板,统筹考虑布局农村公益性安葬服务设施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服务设施功能。精简整合村(社区)办公空间,推行开放式办公,实现居民活动区域占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总面积的60%以上。提高活动场所使用效益,实行一室多用、交叉使用、错时使用。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行维护,建立轮值轮管制度,保证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放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节假日全天开放。结合乡村建设行动,统筹利用好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政府投入和社会资金等,对村级综合服务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助老、助浴、助残等功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的地区要实现安置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全达标。(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健全服务供给机制。完善服务统筹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用好各项支持村(社区)的政策,整合面向村(社区)的服务资金、资源、项目等,以村(社区)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完善即时响应机制,全面落实网格化服务管理“一日两巡”要求,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村党群服务中心保留必要坐班值班人员,其他人员下沉网格、走访民情;推行“全科社工”、一窗受理,实行接诉即办、首问负责,提升社区综合服务效能。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立项、经费预算、信息发布、项目管理、绩效评估等长效配套措施,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完善服务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服务联系群众、履职承诺和述职制度,探索建立社区服务群众满意度调查评估和“好差评”评价激励制度。(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数字化建设   (十二)提升数字化政务服务能力。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造“吉事办”特色政务服务品牌。推动政务服务平台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推动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互联互通,逐步满足各类业务开展需要。加强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分散孤立、用途单一的各类业务信息系统集成整合,推动社区公共服务“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类审批”模式逐步实现全覆盖。扩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业务种类,完善村(社区)政务自助服务网络布局,构建实体受理窗口、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多样化服务格局。(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构筑美好数字服务新场景。有序推进智慧社区建设,不断完善村(社区)地理信息等基础数据,探索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智慧社区服务平台。以县(市、区)为单位,支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智慧社区、现代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治理效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智慧社区,运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智慧社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社区养老、家政、医疗、安防等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探索数字社区服务圈、智慧家庭建设,促进社区家庭联动智慧服务生活圈发展。(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3 社区服务数字化建设行动   1.“互联网+基层治理”行动。建设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地理信息等基础数据信息采集,共建共享全省基层社会治理数据库,根据需要向基层开放使用。   2.智慧社区建设行动。市、县级政府将乡镇(街道)、村(社区)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强化系统集成、数据融合和网络安全保障,发展智能预警、应急救援救护和智慧养老等社区惠民服务。支持开展智慧社区建设试点。   六、持续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建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实施社区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规范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落实村(社区)“两委”提名人选资格联审机制。依法选优配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库。推动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健全落实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薪酬制度和“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逐步完善薪酬动态调整及职业成长机制,畅通优秀城市社区工作者晋升通道。落实村“两委”成员基本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村“两委”成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优化社区服务队伍结构。(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社区服务队伍教育培训。落实省、市、县分级培训制度。依托吉林长春社区干部学院和各级各类党校干校、干部网络培训平台等开发社区服务精品课程,提升教育培训系统性针对性。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展社区服务相关人才培养和社区工作者能力提升培训。加强对社区工作者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培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工作人才,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实现平均每个城市社区获得“社工证书”的工作人员数至少3人以上的目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农民工自身特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民工从事社区服务业。(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4 社区人才队伍建设行动   1.新时代社区工作者主题培训行动。聚焦适应新时代基层治理形势任务需要,建立社区工作者常态化培训机制,每年至少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2年至少培训一次。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加强社区工作者培训监测。   2.社区社会组织人才培训行动。围绕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能力、参与社区治理能力、自身规范化建设能力和项目筹资管理能力等,通过省级示范培训、市县分级培训等方式,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培训力度,到2025年底,力争实现城市社区培训全覆盖。   3.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行动。积极引导村(社区)居民参与志愿服务,每个村(社区)至少组建1支以党员为骨干的志愿者服务队。依托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有意愿、能胜任志愿服务的社区居民进行登记注册,发展壮大居民志愿者队伍。   4.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动。结合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加大社会工作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人员、社区工作者学习掌握社会工作专业技能并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到2025年底,实现平均每个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至少拥有1名“社工”专业人才。   (十六)加强城乡社区网格工作队伍建设。健全城市社区“三长”联动机制,优化“三长”队伍结构,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优秀“三长”年度评选活动,加强典型宣传和荣誉激励。积极推动在职党员进社区、下网格服务,充实网格工作力量。加强农村网格队伍建设,完善以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户代表为主体的网格组织体系,推进村民自治与网格化服务管理有效衔接。(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规划实施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规划实施机制,制订规划实施年度任务清单和工作台账,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工作指导,推动任务落实。市、县级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将本规划主要任务指标作为民生项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谋划和推动;依照本规划,研究制定本地区“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或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政策措施,加强资金统筹,有序组织推进,指导乡镇(街道)抓好具体落实。(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支持保障。适时推动修订我省村(居)民自治法规,强化法治支撑。切实保障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助残、未成年人保护等服务。按照规划条件,落实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社区组织活动场所政策。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社区服务项目和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社区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乡社区治理领域,保障村(社区)组织有钱为民办事,管理服务有效覆盖常住人口。(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减负增效。建立完善村(社区)职责事项清单,健全落实村(社区)职责准入协调机制,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给村(社区)承担,对村(社区)协助职能部门的工作事项严格实行“费随事转”。全面规范、清理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推进村(社区)数据资源建设,实行村(社区)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推动落实我省党建引领城乡基层治理标准体系,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抓好示范引领。深化社区治理实践创新,全面推广长山花园社区“六治工作法”。按规定开展全省和谐社区建设专项表彰,推动创建全国和谐社区。开展村级议事协商试点,不断拓宽农村居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开展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评选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城乡社区得到广泛践行。多渠道加大对社区治理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领形成崇尚典型、学习典型、争当典型的浓厚氛围,推动社区治理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规范考核评估。本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依据;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城乡社区治理考核重点,切实压实各地主体责任。发挥各级城乡社区治理议事协调机构(机制)作用,强化部门统筹协调,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做好跟踪指导和分析研判等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3-01-04 00:00:00 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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