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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关于印发推动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再升级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吉政发〔2021〕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再升级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
2021年10月29日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再升级若干政策举措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育动能、稳就业和保民生的有力抓手。为深入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我省“双创”再升级,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全民参与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制定以下政策举措。
一、强化农业农村“双创”,为乡村振兴提供新动能
(一)集中支持一批农业农村双创平台。围绕我省农业十大产业集群全产业链发展,整合现有各类涉农双创平台,培育“双创”新业态、新模式,打造一批明星“乡里农创园”,实施省市县三级返乡入乡创业基地建设行动,“十四五”期间打造100个省级返乡入乡创业基地。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好现有“三农”和乡村振兴政策对“乡里农创园”、返乡入乡创业基地等农村双创平台给予倾斜支持,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加强技术支撑和就业培训,大力培养引进各类人才和创业团队,整体提升农业农村双创平台创新创业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及各市、县级政府)
(二)推动现代农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我省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在黑土地保护、良种繁育、农业机械、无抗养殖、绿色饲料、生物肥料与农药、食品精深加工、设施农业与植物工厂等重点领域取得一批可产业化的新技术和新产品。支持长春争创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加快打造国家级现代农业双创示范基地,抢占国内现代农业发展制高点。推动省农科院与北京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重点高校开展农业协同创新,在科研项目攻关、人才联合培养和重点实验室共建等方面开展合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农科院)
(三)加快数字农业和数字乡村建设。加快建设国家级数字种植业创新分中心。完善自然资源卫星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推广“政府+金融+实施主体”的数字经济共建新模式,以“经纪人”的买卖为核心,建立农业全产业链本地交易结算体系。建设智慧农(牧)场,推广精准化农(牧)业,创新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发展乡村新业态。实施“互联网+小农户”计划,加强高素质农民培训。支持华为、腾讯等互联网企业在我省建设数字农业和数字乡村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畜牧局)
(四)实施农业重大工程带动创业就业行动计划。重点围绕“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东北平原粮食安全产业带、“黑土粮仓”科技会战等农业重大工程建设,以及“设施农业+批发市场+仓储物流”“特色资源+精深加工+网络电商”等重点项目,积极培育家庭农(牧)场、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有带户能力的龙头企业,推动当地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大学生、退役军人等群体创业就业。拓展农业农村创业就业新岗位,培养一批高素质农民、新型农村经纪人、农村电商创业者等,探索建立职业农民参加社保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畜牧局)
(五)培育打造乡村旅游新业态。培育“环城、沿路、依江、邻景”乡村旅游产业集群,打造一批省级精品点和精品路线,包装策划一批乡村旅游重大项目,树立一批乡村旅游经营和吸纳创业就业标杆单位。依托互联网信息平台,整合分散的乡村旅游资源,强化线上推广、品牌建设和数字化赋能,将游养医养、休闲娱乐、文化创意与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现代农业等紧密结合,带动乡村旅游领域多样化创业就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推动制造业“双创”嵌入,促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六)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支持重点企业提升技术、产品、品牌、市场等影响力,打造一批产业生态龙头“链主”企业,提升产业链集成带动能力。支持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搭建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孵化服务平台,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品牌培育、市场开拓、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在研发设计、中试生产、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深度融通。支持一汽集团、中车长客等龙头企业将内部科技成果向下游中小企业转化,整体提升产业链创新能力,保障供应链条完整。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一批细分行业和细分市场单项冠军和“小巨人”企业,完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配套体系,补齐重点行业产业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加快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和基础技术研究方面的优势,应用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数字信息技术,高质量建设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综合体等重大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重点科研院所建立青年创新中心,招募专业人才深度参与项目,提供创业机遇和就业岗位。推进吉林大学等高校与地方政府合作,布局建设创新研究院,组织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计划,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资源,组建多个行业领域的“创新联合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八)实施创新创业赋能新兴产业工程。支持重点企业、科研院所重点突破车用芯片、碳纤维等领域产业链“卡脖子”关键技术,壮大光电子、卫星应用等行业规模,赋能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支持一汽集团实施“双芯计划”,持续加强国际合作与国产化替代,不断扩大国产芯片资源生态圈。加快国家级碳纤维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碳纤维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动吉林化纤与重点高校合作,成立碳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研究院,支持碳纤维T800、T1000关键技术研发,进一步拓宽碳纤维应用领域。支持高校及科研院所推进光电显示、新型元器件、集成电路设计与制造等电子信息产业向上下游拓展延伸,聚焦核心芯片、高端装备,着力打造创新型细分产业特色园区。推进“吉林一号”卫星全球组网,加快布局以卫星通信、导航、遥感空间为核心的卫星应用产业,打造完善的卫星运营服务、地面设备与用户终端制造、系统集成及信息综合服务产业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实施传统制造业升级引领创新创业工程。通过整体改造升级化工、医药健康、冶金建材、轨道交通等行业,拓宽创新领域,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重点围绕提升乙烯、丙烯自给能力,延伸精细化工产业链,发展生物化工和氯碱化工。建设国家生物医药基地和化学原料药出口基地,突出发展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健康服务等衍生产业。推进钢铁冶炼装置大型化改造,提升板材等高端钢比例,发展镍镁钼等有色金属产业,提升新型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应用比例。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基地,同步提升整车集成、关键部件、新材料和检修运维全产业链能力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培育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扩大创业就业规模
(十)实施文化产业扩就业工程。加快文化资源集聚,打造文化创意、演艺娱乐、影视制作等产业园区。支持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吉林省动画学院通过“开放式项目制”“新型合伙人”联合创业模式,吸引一批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品牌,打造国家级的漫画基地、游戏开发创作基地、动漫游衍生产品研发区等双创平台。丰富文化消费业态,打造“云博物馆、云纪念馆、云艺术馆”,发展网络视频、游戏、文学、直播等数字文化产品,培育具有吉林特色的新型文化业态。(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一)推动社会服务领域“双创”向社区延伸。鼓励双创平台在社区建设家政服务、养老托育孵化器,孵化社区服务类企业,助力“家门口创业”。积极运用大数据整合服务需求,推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和线下服务相结合,统一服务标准,提升服务品质,打造社会服务领域创业知名品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
(十二)鼓励发展新个体经济。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使用平台交易的服务费,强化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支持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鼓励发展基于知识传播、经验分享的创新平台,支持线上多样化社交、短视频平台有序发展,鼓励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万众创新。重点培育一批示范效应好、市场影响力大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带动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
(十三)支持现代物流拓宽服务领域。加快推广云仓、共享集装箱、共享托盘等共享物流新模式,促进物流与制造业、农业、商贸流通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生鲜电商+冷链宅配”“厨房工厂+食材冷链配送”等农产品直供冷链物流新模式。加快发展网络平台经济,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企业开展试点示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
四、加强对外开放合作,打造“双创”新高地
(十四)打造中韩国际合作双创平台。支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健康食品、智能装备、医药医美、光电信息等科技创新类产业园区,配套冷链物流、产业创新孵化、跨境电商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商务秘书企业发展,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提升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双创”承载能力。依托我省汽车、医药、光电信息等优势产业,提供最优土地、人才、金融、财税政策,吸引韩日等国外中小企业、创客入驻。进一步优化外国专家来吉办理各类事项流程。支持建立国际中小企业孵化基地、中韩科技合作创业园。支持示范区私募基金产业建设。推动示范区打造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长春市政府、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
(十五)加强中俄国际科技合作和技术创新。依托中俄(中白)科技园,推动我国与独联体国家科学家、企业家互访,围绕制造业重点领域签署科技合作协议,引进科学家团队,联合组建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以市场化运营、资本化运作、国际化发展模式打造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十六)深化国内“双创”合作。聚焦汽车、装备制造、现代农业、新材料等领域,探索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加强国内合作。发挥“一市一园区”、吉浙产业园、津长双创示范基地等平台作用,积极承接浙江省和天津市产业转移。深化东北四省区双创平台合作,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客深度融通,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积极落实与各省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以地区间产业合作带动创新创业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长春市政府)
五、提升标准整合资源,促进双创平台优化升级
(十七)全面推广“摆渡”经验模式。宣传推广摆渡创新工场“天使+孵化”创业支撑体系、“零门槛、零成本、零压力”创业生态、“一站式”政务集成便利创业服务模式、专业导师团队全流程创业指导服务等成功经验,引导各地双创平台对标“摆渡”模式,加强专职人员队伍建设,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流程标准,提升双创平台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团省委、省妇联)
(十八)打造长春国家级创新创业基地。发挥长春市创新创业资源优势,推动不同类型双创平台协同联动,打造3个特色双创生态圈。以海容荟双创小镇和吉大科技园为中心,带动摆渡创新工场、吉林动画学院、林田创客等各类双创平台共同促进“科、教、创、产、服”协同创新,打造“环吉大双创生态圈”。以北湖科技园为中心,带动中科院(吉林)科技产业服务平台、光电子产业孵化器、长春智能光谷等双创平台整合资源,强化公共技术研发、重大关键装备、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供给,加速先进技术落地转化,打造“北湖科创生态圈”。以净月数字产业园为中心,带动吉林省广告产业园、阿里云创新中心、吉视传媒文化科技大数据产业园等双创平台,聚焦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新媒体等行业引进孵化企业,打造“净月数字经济双创生态圈”。(责任单位:长春市政府)
(十九)依托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打造产业集群。推动长春新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等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按照创业就业、融通创新、精益创业等差异化功能定位,强化区域覆盖、功能布局、协同发展,增强示范功能和带动效应。围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域内主导产业,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配置集聚关联产业、上下游配套企业和资源要素,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打造吉林“双创”品牌。围绕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精选“吉林十大双创品牌”,实施品牌行动计划,面向全国通过线上线下举办持续的推广活动,扩大吉林品牌影响力,吸引创业团队和优秀创客。依托吉林省广告产业园区,以品牌设计营销和管理为核心,创建“品牌双创平台”,凝聚省内外更多的品牌服务从业者、大学生以及品牌专业人才,为以品牌为核心的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通过品牌“双创”孵化人才、企业和品牌。(责任单位:团省委、省发展改革委)
六、强化金融改革创新,拓宽“双创”投融资渠道
(二十一)加大政府基金天使投资力度。完善天使投资考评办法,将投资省内双创项目数量作为政府基金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适度提高对双创项目的投资风险容忍度,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引导省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省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创业企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省内种子期、初创期双创项目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二)推广“天使+孵化”双创平台发展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双创平台成立天使投资基金,通过引进社会资本,纾解创客资金难题。双创平台天使投资基金可申请成为政府指定基金的早期创业投资子基金,母基金给予子基金不超过基金规模20%的引导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吉林证监局)
(二十三)支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20万元,期限最长3年;合伙创业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220万元,期限最长3年。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期限最长2年。对上述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吉发〔2021〕3号)规定的E类及以上人才、高级工三级以上技能人才,以及创业项目优质且配偶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创业者,取消反担保。(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二十四)支持平台利用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和科技服务平台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开展债券融资。对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实现债权性直接融资的科创上市企业,省内实际投资达到融资总量50%以上的,按融资额度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双创平台公司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支持“双创”企业成长。(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
(二十五)完善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建立科技型企业信贷审批授权专属流程、信用评价模型和“技术流”专属评价体系,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推行“银行+征信+担保”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新模式,引进高水平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依托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公共信用评价系统,对企业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七、健全“双创”政策体系,营造良好“双创”生态
(二十六)建立健全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制度。促进科技人才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离岗创业和在职创办企业,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高校教师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企业科研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或兼职研究员。(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七)完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将创业导师、双创平台高级管理人员纳入我省人才评价体系,创业导师、双创平台高级管理人员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分类定级适当倾斜;在创业指导过程中取得的成果作为职称评定的业绩,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单独分组、单设指标、单独评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八)落实双创平台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省级孵化基地和创业基地,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十九)降低小微企业税费成本。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三十)实施积极的土地政策。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实行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新建工业厂房的,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办理预(现)售手续后,可以栋、层为最小单元上市销售。(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十一)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推动企业开办迈进“1”时代,开办时间全面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全面推行“一网通办”,营业执照、印章、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全部手续线下“一窗领取”。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免费服务,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应用,积极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促进企业“无纸化”经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八、加强组织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吉林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吉林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对全省“双创”再升级工作的统筹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逐级夯实责任,完善推进机制,加强工作协同,务求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县级政府)
(三十三)强化管理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双创平台的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及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及时跟踪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组织开展全省“双创”情况摸底,掌握双创平台底数,建立双创平台数据库,定期调度更新。建立健全双创平台调整机制,完善建设标准、指标体系,对示范成效明显、带动能力强的给予适当表彰激励,对工作推动效果差、示范作用不明显的及时调整退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团省委、省妇联)
(三十四)强化考核评估。组织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各地“双创”工作进行考核评估,重点围绕孵化平台规模、孵化企业数量、新产品新技术涌现情况、就业人数(新增就业岗位)、人才引进数量等指标完成情况开展评估,排名情况全省通报,评估结果作为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
2022-10-31 00:00:00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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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关于提高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
减征幅度的通知
吉政发〔2021〕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群体的税收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为长期。
符合减征政策的残疾人包括:持有各级残联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孤老人员指由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烈属指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烈士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同时废止。
欧宝体育
2021年11月23日
2022-10-31 00:00:00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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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关于印发
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21〕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
2021年11月26日
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合理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 市场主体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每个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内且从事无须许可的一般经营活动的,可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六条 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经营场所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第七条 多个市场主体以一个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该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包含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内容。
第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不得将下列建筑物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一)未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三)经鉴定为危房的;
(四)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五)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人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同时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利用住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住宅类建筑和其他非商业用途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第十二条 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合法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房屋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等;
(二)租用(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无偿使用)证明材料及房屋所有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房屋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等;
(三)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场所内的,提交租赁(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四)自然人经营者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经营场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还应提交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
第十三条 申请将已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且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与房屋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具备在线核验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承诺制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要求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就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属关系的真实性、使用的安全性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承诺书(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申请登记,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虚假承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采取承诺制办理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标注,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对下列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一)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骗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
(三)不依法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争议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或由当事人依法寻求司法救济,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在市、县级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无须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政府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吉林省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略)
2.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略)
2022-10-31 00:00:00
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