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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   吉林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   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21〕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内各高校:   现将《吉林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   2021年9月15日   吉林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   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和《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6〕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规律,按照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有利于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深化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系统推进教育考试评价改革,建立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全面提高科学选才能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改革目标。从202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到2024年,初步建立起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1.考试类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合格考)和选择性考试(也称等级性考试,以下简称选择考)。合格考成绩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选择考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作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2.考试科目。合格考科目覆盖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14门科目。选择考设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其中,物理、历史为首选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为再选科目。   3.考试对象。合格考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选择考对象为符合教育部和我省高考报名条件并已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4.考试内容。以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为依据。合格考范围为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内容。选择考范围为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内容。   5.考试组织。合格考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编排考场、统一施考、统一阅卷、统一报告成绩;信息技术及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施考、统一报告成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科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统一制定考试要求,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选择考所有科目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编排考场、统一施考、统一阅卷、统一报告成绩。   6.考试安排。合格考每年组织2次,分别安排在上下学期末。其中,历史、地理、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学(含实验操作)在高一下学期末考试;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思想政治、物理(含实验操作)、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在高二上学期末考试;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课程计划安排在相应课程结束后进行。选择考每年组织1次,与全国统一高考同期进行。   7.成绩呈现。合格考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合格考成绩永久有效。选择考首选科目以原始成绩呈现,再选科目按照“等比例转换办法”以等级转换分呈现,选择考成绩高考当年有效。   (二)健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1.完善评价内容。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主要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方面内容。   2.规范评价程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依托网络平台进行管理,建立客观、真实、准确记录信息的监督机制。高中学校具体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遴选、公示、审核后形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确保材料真实可用。   3.强化评价使用。高中学校要基于综合素质写实记录,加强对学生成长过程指导。普通高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要求和自身办学特色,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作为招生录取重要参考。   (三)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改革。   从2024年起,普通高等学校依据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择考科目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   1.考试科目。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3门,不分文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择考科目由考生在首选科目物理、历史2门中选择1门,在再选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中选择2门,共计3门。   2.考试安排。语文、数学、外语考试在每年6月份全国统一考试时进行。条件成熟时,外语提供2次考试机会。   3.成绩构成。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择考科目成绩构成,满分750分。其中,统一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50分;选择考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再选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按照“等比例转换办法”以等级转换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   研究建立再选科目保障机制。当再选科目中某科目考试人数少于保障基数时,启动保障机制,以保障基数计算等级转换分,保障基数依据国家人才宏观需求等因素确定。   4.选考要求。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人才培养对学科专业基础的需要,从物理、历史、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6门选择考科目中,分专业(类)科学合理提出考生报考专业(类)的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要求,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5.录取方式。统一高考招生录取按照物理、历史两个类别,分列招生计划、分开划线、分开投档录取。考生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填报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具体志愿填报和录取办法高考当年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   积极推进高职分类考试改革,逐步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依据国家高考有关规定进行命题、考试,形成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多元录取、社会有效监督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制度。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分为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和高职对口考试招生两类。高职单独考试招生文化素质测试(语文、数学、外语)全省统一组织,职业技能测试由招生院校自主实施。高职对口考试招生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全省统一组织。普通高中毕业生只允许选报高职单独考试招生;中职毕业生可以在高职对口考试招生和高职单独考试招生中任选其中一项报考。   高职单独考试招生由省教育考试院依据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统一划定职业技能测试资格线,成绩达到资格线的考生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招生院校依据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录取。高职对口考试招生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考生填报志愿、投档录取等工作。   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在学籍注册、收费、学生管理、毕业待遇等方面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考生待遇完全相同。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省高考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省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统筹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高考综合改革工作。宣传、网信、编制、保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改革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改革招生管理模式,提高人才选拔和培养质量。各高中阶段学校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抓好教育教学、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指导等工作。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建设投入保障长效机制,为高考综合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全力保障高考综合改革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全面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深入实施高中普及攻坚计划,加快解决“大班额”和超大规模学校问题。统筹编制配置和教师资源调配,切实加强高中教师队伍建设,满足高考综合改革需要。加强普通高中教育教学信息化建设和学生综合实践基地建设,优化高中教育资源配置,强化教学组织管理。要做好学生发展指导,制定出台学生发展指导意见,指导高中学校全面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高标准建设标准化考点和命题基地。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教师参与命题和考务工作的激励机制,提升高考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强化考试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诚信考试招生体系,加强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严肃查处考试招生的诚信失范行为。健全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加强考务管理,整治考风考纪,提高考试招生法治化水平,全力保障考试安全。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健全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实施过程和录取结果等信息公开制度,保证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类学校要加强对高考综合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培训,让社会各界全面准确了解高考综合改革,给考生和社会以明确的预期,凝聚社会共识,夯实改革基础。创新咨询服务方式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高考综合改革平稳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22-02-09 00:00:00 第2期
  •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   吉林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21〕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   2021年10月28日   吉林省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规范吉林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申报、推荐、评审、奖励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吉林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专利奖由省政府设立,每3年评奖一次,每次不超过60项。   第三条省专利奖主要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保护、转化及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四条省专利奖评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设立省专利奖工作组,由省政府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和专利行政部门组成,负责对省专利奖评奖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一)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   (二)办公室负责省专利奖评奖的日常工作,在评奖期间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专家评审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推荐   第六条申报省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吉林省内户籍个人的,应由省内实施单位申报;   (二)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   (三)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吉林省的相关产业及环保政策;   (四)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转化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五)针对专利采取了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   (六)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专利奖:   (一)专利权存在争议;   (二)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省专利奖;   (三)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七条申报省专利奖应当提交《吉林省专利奖申报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扫描件;   (二)申报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三)申报单位为非专利权人的,需提供专利权人同意申报的证明以及对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材料;   (四)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供产品的实物照片;   (五)专利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六)针对申报专利采取的保护和管理证明材料;   (七)申报专利为特殊产品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市场准入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如获奖情况等)。   第八条申报省专利奖采取推荐方式,下列单位有权推荐:   (一)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梅河口市专利行政部门;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   (三)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第三章 评审及程序   第九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审指标:   (一)专利质量评价。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评价。包括: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包括: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行业影响力,政策适应性。   第十条外观设计专利评审指标:   (一)专利质量评价。包括: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评价。包括:设计要点独特性,艺术性及象征性,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评价。包括: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评价。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发展前景。   第十一条省专利奖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初审和复审,各阶段评审结果由省专利奖工作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均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参与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申报专利或相关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三条省专利奖评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申报专利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专利奖工作组办公室提出。   第十四条省专利奖工作组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经省专利奖工作组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相关方,异议成立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省专利奖,由省专利奖工作组报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奖励及表彰   第十七条省专利奖拟奖励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省专利奖工作组提请省政府批准发布表彰决定。对获奖的申报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省内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省专利奖奖金从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获省专利奖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02-09 00:00:00 第2期
  •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   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21〕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   2021年11月26日   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合理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每个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内且从事无须许可的一般经营活动的,可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无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六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法律、法规等规定对经营场所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第七条多个市场主体以一个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该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包含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内容。   第八条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不得将下列建筑物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一)未经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三)经鉴定为危房的;   (四)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五)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   第十条申请人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同时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利用住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经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住宅类建筑和其他非商业用途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第十二条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合法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房屋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等;   (二)租用(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无偿使用)证明材料及房屋所有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房屋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等;   (三)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场所内的,提交租赁(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四)自然人经营者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经营场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还应提交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   第十三条申请将已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且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与房屋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具备在线核验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承诺制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要求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就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属关系的真实性、使用的安全性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承诺书(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申请登记,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虚假承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采取承诺制办理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上予以标注,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性负责。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对下列情形依法予以处理:   (一)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骗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   (三)不依法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管理。   第十七条市场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争议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或由当事人依法寻求司法救济,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在市、县级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无须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第十九条各市(州)、县(市)政府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吉林省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略)   2.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略)   
    2022-02-09 00:00:00 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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