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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关于进一步   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发〔2021〕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是新时代经济发展最具潜力、最富活力、最有创造力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实现吉林振兴发展的关键一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有关要求,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着力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尽快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小企业铺天盖地的发展局面,有力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相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着力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   (一)持续支持“个转企”。继续实施“个转企”专项行动,建设“个转企”智能引导平台,为“个转企”登记注册、精准匹配支持政策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健全完善支持“个转企”政策体系,2021年底前出台支持“个转企”发展政策措施3.0版,力争到2025年底新增25000户“个转企”企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二)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加快发展。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着力培育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研发费用投入占比不低于1.5%、对全省重点产业具有强链作用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十四五”期间,累计安排1亿元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认定为省级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奖补等方面的扶持,到2025年底培育1000户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启动实施吉林省科技企业R&D经费投入引导计划,对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应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R&D经费投入增量部分给予后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   (四)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提高中小企业承担研发任务的比例。对牵头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中小企业,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重点支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技术创新载体的企业,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推进技术资源开放。鼓励公办高等学校、公办科研院所向中小企业开放实验室等专业技术服务资源,建立吉林省公办高等学校、公办科研院所技术资源开放目录,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服务或收取低于市场价格的服务费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着力破解融资难题   (六)提供稳定高效的增量信贷支持。继续将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作为投放重点,2021年努力实现此类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0年基础上继续保持平稳态势。确保惠企纾困政策平稳衔接,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七)补齐企业信贷短板。持续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服务覆盖面,继续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入规模,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充分利用“吉企银通”和“信易贷”平台,建立全省中小企业“首贷户”信息库,完善“首贷户”中小企业推荐机制,落实金融机构“首贷户”内部考核评价指标任务,促进首贷扩面增量,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新增中小企业“首贷户”15000户,累计对中小企业“首贷户”发放贷款200亿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吉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八)拓宽贷款抵押质押范围。鼓励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其上游供应商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链供应链的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有序发展面向上下游中小企业的信用融资和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增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通过贴息补助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九)提供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力争5年内全省政府性担保机构新增贷款担保额达到3000亿元、新增担保企业达到30000户。(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十)积极推广“政采贷”。建设供应商与商品库资源共享的电子商城“一张网”,推进市(州)、县(市)电子商城建设,满足采购人便利化需求,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依托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吉企银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为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提供条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三、持续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降低企业税费成本。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十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符合《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重点工业企业参与风电直接交易工作办法(暂行)》(吉工信电力〔2021〕161号)中交易支持条件,且对各地区工业稳增长有一定支撑作用的中小企业,给予风电交易指标支持。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确保电价优惠政策惠及终端用户。(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   (十三)降低企业网络使用成本。开展中小企业宽带网络质量提升行动,对已接入宽带网络并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免费提速至100Mbps(兆比特每秒);已达到100Mbps以上的中小企业,对其宽带、专线及其他业务整体资费降低10%以上。(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四)降低企业公共服务成本。完善以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市县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重点开发区公共服务平台为骨干的一体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技术、创业、人才、培训等服务。对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或低价服务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规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服务费用补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五)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大力推广企业精益管理模式,着力培育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十四五”期间,在汽车、石化、医药、食品、装备等重点行业培育100户可推广、可复制、可对标学习的精益管理样板企业,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精益管理样板企业按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六)推动“证照分离”改革迭代升级。深入推进第二批“证照分离”改革,抓好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告知承诺等中央事权落地见效,推动优化审批等省级事权改为告知承诺,帮助更多中小企业实现“准入即准营”。落实国务院“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要求,对标世界银行企业开办评价标准,在做到“一网通办、一日办结”基础上,2021年底前实现中小企业开办全部免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十七)加快建设高质量创业载体。鼓励和支持建立多元投资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建一批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发展,降低创业成本。落实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基地运营费用补贴,力争到2025年底,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达到400个、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达到30个。推动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培养,落实创业培训财政补贴政策,切实提升创业者创业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八)推动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采取“一企一策”方式,集中协调解决重点开发区企业项目建设涉及的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历史遗留的节点问题。持续开展政府守信履约专项督查,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或不能兑现政府承诺而受到损失的中小企业,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补偿,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各地政府)   (十九)落实服务企业机制。常态化组织“服务企业周”“吉林省企业家日”活动,开展企业减税降费、融资对接、科技创新、人才引培、司法维权、项目促进、公平竞争等服务。持续开展“万人助万企行动”,强化上下配合,定人定责定时限开展精准服务,分级分类化解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全省服务企业周”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统筹推进政策措施落实   (二十)加强组织协调。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政策措施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日常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重点任务,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十一)建立政策直达基层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五化”标准,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举措,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形成政策直达基层落实责任清单和办事指南,明确受众群体、享受条件要素、办理地点及实现方式。建立常态化调度机制,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堵点问题,逐项推动政策措施落实。   (二十二)加大宣传力度。各责任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策落地、环境优化、企业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关心、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欧宝体育   2021年7月22日
    2021-12-07 00:00:00 第20期
  • 欧宝体育关于   加快推动全省国家级开发区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21〕1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及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开发区创新发展相关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省国家级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综合保税区)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加大放权力度。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聚焦企业设立、办证、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全链条,以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需求为导向,采取“点菜”方式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做到“应放尽放”,确保权力运行可行、顺畅、高效,实现“区内事区内办”。(省级经济管理权限放权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放权由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负责)。加快推行企业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标准地+承诺制”等模式。(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直报通道机制。赋予国家级开发区省政府审批和报告事项直报权,同时抄报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加快复制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金融开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服务体系支撑等方面改革试点经验。(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等部门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四)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要突出经济发展、投资服务主责主业,因地制宜精简或剥离社会管理职能,依托所在地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工作,搭建符合国家级开发区发展、优化协同高效的组织架构。从严从紧控制政府工作部门向国家级开发区派驻机构。鼓励国家级开发区以托管、整合等方式实现优化提升。(省委编办、省商务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绩效激励机制改革。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探索打破人才身份限制,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和档案封存制,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的人事管理体制。支持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绩效考评体系,形成考核严格、奖惩分明的绩效激励机制。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允许将招商引资、创新创业、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全面激发国家级开发区干部群众干事热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市场化运营。鼓励国家级开发区推行“管委会+公司”管理模式。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或建设主体上市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且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省级给予1000万元奖励,市级和国家级开发区可视财力给予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率先推动科技体制改革。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科技创新政策,学习借鉴先进国家级开发区成功经验,在推动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建立科技创新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积极创新,持续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聚焦“扩大产业规模、提高发展质量、增加产业效益”发展目标,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放在突出位置,支持国家级开发区立足区域资源禀赋和本地基础条件,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做大做强主导产业。通过研发合作、技术交叉许可、投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和拓展产业生态圈,孵化培育产业链上下游高新技术企业,带动关联产业协同发展,不断提升主导产业集聚效应和品牌优势。省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在国家级开发区。省市各级各类产业资金可按规定给予倾斜和适当支持。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出台政策推动动能转换腾笼换业,实现低效产能企业转型升级和更新迭代。(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绿色集约发展。国家级开发区要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工程,大力开展循环化改造,完善循环产业链条,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低碳能源,鼓励建设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综合能源项目。努力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形成产业集群。坚持产业集群化发展道路,积极引导高质量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绿色发展,切实发挥开发区规模经济效应。国家级开发区要结合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要素确定1-2个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集中精力打造产业集群,以领军企业为龙头,以产业链关键产品、创新链关键技术为核心,培育亮点,打造品牌,加快形成具有竞争力、影响力的区域内链式产业发展“廊带”。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以技术群体性突破为支撑,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将提升全产业链水平作为产业集群发展的主攻方向。国家级开发区要重点打造1-2个产业链,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绘制产业链招商地图,制定并发布产业链招商指导目录。要深入推进“延链、强链、补链”工程,建立产业链“链长制”。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或县(市)主要领导担任链长,负责协调解决产业链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事项,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链长,负责组织推动产业链发展的具体工作。实施重点产业链“搭桥”工程,围绕产业链积极部署创新链,推动更多优势技术向重点产业链应用延伸,不断提升产业链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县〔市〕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搭建省级招商引资平台,抢抓产业转移契机,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加大对国家级开发区的宣传推介力度,在洽谈对接战略投资者和重大项目时向国家级开发区倾斜。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专业招商队伍作用,鼓励通过以商招商等方式,大力开展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鼓励当地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按规定自行出台招商引资奖励和优惠政策,吸引更多投资者投资兴业。(省商务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县〔市〕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全方位合作。着力打通“双循环”、全面深化“五个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省际合作园区,按照飞地经济政策实现利益共享、数据共享、资源共享,实现产能合作。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优先选择我省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建立对口援助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我省先进国家级开发区引领作用,采取挂职、培训、合作等方式,实现省内国家级开发区“先进带后进,后进赶先进”。(省商务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完善创新生态   (十四)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出台激励政策,吸纳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科技(技术)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布局和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对国家级开发区内新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申报的科技项目,通过省科技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或优先支持。推动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在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特色化、专业化大学科技园。鼓励国家级开发区设立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区内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科技服务体系。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加快完善孵化育成体系,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积极创建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推动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大市场、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优先在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布局。支持产学研一体化创新平台建设,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联盟,推动大院大所大校科技成果在国家级开发区内落地转化。落实相关技术交易后补助政策,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内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创立企业,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省内科技成果在国家级开发区内落地转化。统筹推进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探索适合吉林省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和路径。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创新成果转化代建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大对外开放   (十七)加大吸引外资力度。整合境外招商资源,鼓励国家级开发区与省驻国(境)外经贸代表机构建立联动招商机制。鼓励各地对国家级开发区出境招商活动、团组申请、经费额度予以支持。各地要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制度,提供专业化、全流程服务。鼓励国家级开发区重点引进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符合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商投资新批和增资项目,当地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可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上市、业务重组等。(省商务厅、吉林证监局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升对外贸易质量。支持综合保税区完善各项功能,加快外向型产业发展,适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充分运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优化贸易结构,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认证、品牌培育、应对贸易摩擦。支持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向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倾斜,加快培育新型贸易业态,扩大规模优化结构。鼓励企业参加国际性展洽会。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出口转内销,积极搭建各类平台帮助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壮大加工贸易,深入推进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工作。(省商务厅、长春海关及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领域,积极搭建国际化创新资源整合及项目组织实施平台,建立国际交流合作长效机制,深化“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主动链接全球高端创新资源。重点吸引国际知名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国际领先的技术转移促进服务机构、国际产业和行业联盟组织、国际高水平中介服务机构、国际技术和标准组织入驻国家级开发区或设立分支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保障   (二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国家级开发区可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实行财政独立核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鼓励各地进一步完善市县与国家级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考虑国家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排名争先进位因素分配省开发区奖补资金。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可结合本市(州)对国家级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际,建立完善对所属国家级开发区收入分享机制,鼓励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加快发展。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向国家级开发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适度倾斜。(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土地支持力度。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可以采用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方式满足国家级开发区产业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国家级开发区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在国家级开发区推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上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倾斜。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支持省内统筹调剂解决国家级开发区补充耕地指标。(省自然资源厅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国家级开发区与各类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加强合作,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等社会资本支持高成长企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在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投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特色支行。(省市场监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人才政策保障。赋予国家级开发区率先开展区内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自主集中受理,主动上门评审,实施专项评定改革试点工作。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自主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对国家级开发区引进的高层次技术人才,在人才落户、住房安排、社会保障、职称评定、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按政策予以保障。在国家级开发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国家级开发区内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办多年多次的相应签证;在国家级开发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对在国内重点高等学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外国留学生以及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在国家级开发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提供办理居留许可便利。(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及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地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欧宝体育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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