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差额选举,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第二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三、将第三十五条“一个选区的选民如需到另一个选区应选”中的“应选”修改为“参选”。
四、将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补选的方式可以投票,也可以举手表决,由选区选民大会确定。”的内容删除;“补选的程序从简”修改为“补选的程序可以从简”。
五、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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