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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2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加快畜牧业经济强省建设,在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充分释放的发展新路上实现新突破,在加快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征程上展现新作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利用“十四五”及“十五五”2至3年时间,突出发展生猪和肉牛产业,实施“两步走”计划。到2025年,全省生猪、肉牛、肉羊、奶牛和家禽饲养量分别达到3000万头、700万头、1000万只、20万头和7亿只,年均递增4.7%、3.4%、3%、5.4%和2%;全省秸秆饲料化利用1500万吨,利用率达到37%以上;畜禽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保持在50%以上;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分别达到70%以上和85%以上。到“十五五”中期,力争实现5000万头生猪和1000万头肉牛发展目标,畜牧业整体竞争力显著增强,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明显提升,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吉字号”畜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   二、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   (一)优化养殖业产业布局。围绕我省中东西各具特色的“三大板块”,因地制宜、以地定畜、分区施策,全力打造中部优势主产区、东部特色集聚区和西部潜力增长区。突出发展生猪、肉牛产业,稳步发展家禽、肉羊产业,统筹发展奶牛、鹿、蜂等特色产业,不断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经济结构,构建现代畜牧产业集群。鼓励发展农户参与度高、有利于粮牧结合的地方特色黑猪、黄牛、草原鹅、林下鸡等高效特色畜牧业生产,培育新的产业经济增长点。(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现代畜禽种业体系。坚持引进、培育、繁育、推广相结合,落实良种补贴政策,支持有条件的省内大型种猪、种牛、种羊、种禽等企业从国外引进优良畜禽品种,加强吉神黑猪、松辽黑猪、延黄牛、草原红牛、乾华肉羊、美利奴羊、吉林梅花鹿、中华蜜蜂等种源基地建设,稳步提高种畜禽生产性能和供种质量。加快推进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利用地方品种优良基因和国际畜禽种质资源,培育适应市场多元化需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新品种(配套系)。加强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建设,提升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选育水平,积极谋划推进生猪、肉羊等核心育种场以及梅花鹿省级保种场、基因库建设。强化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和应用。(省畜牧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饲料饲草产业发展。因地制宜推行粮改饲,增加青贮玉米种植,提高苜蓿、燕麦草等紧缺饲草自给率。稳步推进饲草料专业化生产,加强饲草料加工、流通、配送体系建设。稳步实施“秸秆变肉”工程,促进秸秆等种植业非粮饲料资源高效利用。加强产学研联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饲料原料营养价值数据库,提高饲草料设施装备自主研发能力,普及饲料精准配方和精细加工技术。加强蛋白和生物饲料原料开发,研发推广新型安全高效饲料添加剂。调整优化饲料配方结构,促进玉米、豆粕减量替代,增加就地就近饲草料供应比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畜牧业机械化水平。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支持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养殖设施化、机械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创建一批省市县级全程机械化示范场和示范基地。(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扶持养殖主体发展壮大。加强对中小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因地制宜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支持养殖场(户)改造提升基础设施条件,扩大养殖规模,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支持养殖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家庭牧场发展,鼓励其以产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合作和联合经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充分释放规模养殖产能。鼓励畜禽养殖和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与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中小养殖户紧密合作,通过统一生产、统一服务、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形成稳定的产业联合体。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壮大畜牧科技服务企业,为规模养殖场、中小养殖户提供良种繁育、饲料营养、畜禽免疫、疫病检测诊断治疗、机械化生产、产品储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实用科技服务。完善畜禽标准化饲养管理规程,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构建以长春市双阳区、东丰县、四平市、敦化市为核心区的梅花鹿产业发展集群,组建吉林省梅花鹿产业研究院和吉林省梅花鹿产业协会,集中科技优势资源,在良繁扩群、标准化养殖等方面提升科技含量。加强奶源基地建设,推进优质苜蓿等饲草料生产,进一步规范奶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奶业振兴发展。充分发挥蜜蜂产业科技优势,依托优质蜜源植物资源,打造具有长白山特色的优质绿色蜜蜂产业园区。(省畜牧局负责)   三、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七)提升动物防疫监管服务能力。压实县乡两级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稳定乡镇畜牧兽医机构人员队伍,保障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有效运转。强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支持生猪大县实施动物防疫专员特聘计划。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积极培育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为主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大型养殖企业和兽药、饲料等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企业组建第三方防疫服务公司,提供“一条龙”“菜单式”防疫服务,推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提质升级。全力推动畜禽养殖业保险工作,打造我省“动物防疫+保险+无害化处理”联动模式。(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厅、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依法督促落实畜禽养殖、贩运、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提升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及布病、炭疽病等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控能力,强制免疫实现应免尽免。鼓励兽医系统实验室改造升级。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引导养殖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并落实封闭管理、清洗消毒等关键防控制度措施。推动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区域洗消中心、边境动物疫情测报站建设。加强野猪等易感野生动物监测巡查,实现重点区域全覆盖。依法落实疫病检测和疫情报告奖惩机制。(省畜牧局、吉林银保监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在落实国家非洲猪瘟分区防控政策的基础上,加强与北部区(七省区)防控合作,减少活畜禽长距离跨省调运,逐步落实“集中屠宰、冷链运输”措施。强化产地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严格落实指定通道运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等管理制度,建立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畜禽贩运和运输车辆监管制度,实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实施动物疫病净化计划,以种畜禽场为重点,优先净化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不断扩大净化场、净化区范围,推动动物疫病防控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巩固提升全省无疫区建设运维水平,支持有条件的规模养殖企业尤其是养殖、加工、销售一体化企业建设无疫小区。(省畜牧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引导社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机制,严格落实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提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集中处理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制定适合本区域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在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基础上,扩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范围,不断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切实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屠宰、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进出境检验检疫和打击走私。密切关注国际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态势,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严格进出境检验检疫。加大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寄物、旅客携带物查验检疫力度,规范处置风险物品,完善疫情监测和通报机制。全面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持续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根据进出口贸易实际,加大进出口畜禽产品及宠物饲料等相关制品检测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省畜牧局、省公安厅、长春海关、民航吉林监管局、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构建现代加工流通体系   (十二)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研究制定吉林省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按照“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冰鲜上市、信息管理”原则,统筹畜牧产业布局、畜禽饲养规模、环境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等因素,鼓励规模屠宰企业转型升级。开展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和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加速猪肉供应链由“调猪”向“调肉”转变。(省畜牧局、省市场监管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建立冷链加工配送体系。支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储备项目建设,引导屠宰企业向产业上下游延伸、向养殖主产区转移。鼓励投资亿元以上畜牧业大项目配套建设屠宰加工项目,推动现有屠宰加工企业释放产能,实现畜禽就地就近屠宰,减少活畜禽跨省长距离运输。鼓励龙头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却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培育一批现代化专业化冷链物流服务企业,推动物流配送企业完善冷链配送体系,拓展销售网络,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规范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管理,完善“点对点”调运制度。倡导畜禽产品安全健康消费,逐步提高冷鲜肉品消费比重。(省畜牧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展畜产品精深加工。促进畜产品加工业创新提速,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引进和培育畜牧业全产业链大项目,加快培育一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大力发展精深加工,推动畜禽产品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延伸,实现一次加工增值向多层次加工增值转变,拓展全产业链增值新空间。坚持“全链条、全利用”,鼓励企业走精深加工、系列开发之路,突出营养、方便的熟食产品加工,大力发展生物制药、化妆品、保健品、医药中间体,拉长产业发展链条,提高加工层次,不断向食品业、医药业、服装业延伸拓展,实现动物皮毛、骨血、内脏全加工、全利用,构建畜产品生产、加工、综合利用梯级增值的产业格局。(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畜产品品牌建设。强化“吉字号”畜产品包装、宣传和推介,做大做强吉林梅花鹿、吉神黑猪、乾华肉羊、美利奴羊等地域优势特色畜牧品牌,抢占国内外消费市场。引导企业不断加大宣传投入,广泛利用立体宣传牌、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短视频、微信公众号、网络等新媒体,大力宣传推介区域优势特色畜禽及其产品,提高品牌市场知名度。引导企业强化品牌意识,打造一批具有吉林特色的知名品牌,全力推动全省畜产品加工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运用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手段保护畜产品品牌,深挖内涵、提升效益。(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畜产品市场营销。稳步推进“吉浙”“吉京”“吉津”“吉粤”等畜牧业产销对接和对口合作,鼓励域内企业在国内大中城市开设销售网点,深耕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市场,扩大“吉字号”畜产品域外销售。深化交流合作,加强域外知名大企业引进,探索完善“浙猪吉养”和“供浙猪”“供津猪”等对口合作机制。积极探索“互联网+畜产品销售”推介新途径,采取“新媒体+网红”品牌宣传对接等多种形式,拓宽产品销路。(省畜牧局、省市场监管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升畜牧业信息化水平。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畜牧业的应用,提高圈舍环境调控、精准饲喂、动物疫病监测等智能化水平,推动我省优质畜产品融入国际国内双循环。引进利用“云牧场”综合大数据平台,启动以“吉牛云”为核心的现代肉牛产业数字化促进行动,完善“拱e拱”生猪、“鼎e鼎”牛羊追溯平台、“动监e通”动物卫生监督(检疫)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能力。加快畜牧业信息资源整合,推进畜禽养殖档案电子化,实现生产经营信息直联直报,推进全产业链信息化闭环管理。加速畜禽养殖基础信息普查工作,发挥96605畜牧兽医服务平台作用,并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以信息数据为基础,为养殖场(户)提供技术、营销和金融等服务。(省畜牧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   (十八)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和规模养殖场(户)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规模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液体粪肥机械化施用。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结合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标准,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种植业生产中施用粪肥。普及推广“畜禽粪污+玉米秸秆”堆积发酵等实用新技术新模式,形成措施精准、模式科学的资源化利用技术体系,有效打通畜禽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保护黑土地生产性能。(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推进农牧循环发展。加强农牧统筹,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农牧循环型畜禽养殖场(户),促进粪肥还田,加强农副产品饲料化利用。落实国家粮改饲、省级秸秆饲料开发利用政策,开展秸秆饲料化利用奖补。启动“秸秆变肉”工程试点示范区建设,强化秸秆饲料化利用新技术研发推广,培育和推广秸秆饲料化利用整村整乡经验模式。成立全省全株玉米青贮科技创新联盟,建立全株玉米青贮质量大数据库,制定全株玉米青贮质量标准,提升全株玉米青贮品质。综合利用饲草、秸秆等资源发展草食畜牧业,加强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恢复提升草原生产能力。坚持以草定畜,科学合理利用草原,加强草地改良和人工草地建植,因地制宜发展牛羊养殖,鼓励发展家庭生态牧场和生态牧业合作社。(省畜牧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快无抗养殖示范推广。依据《吉林省无抗养殖示范推广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吉牧畜发〔2020〕91号),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畜禽无抗养殖基地建设,加强无抗养殖技术培训,全面推广无抗养殖技术。依托省无抗养殖技术协会,健全完善标准化生产体系,重点完成10个畜禽品种无抗养殖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积极开展“吉林无抗肉”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公益广告制作及直营体验店建设工作,通过省级主流媒体开展宣传推广,不断增强公众对无抗养殖及“吉林无抗肉”品牌的认知度认可度,增强市场竞争力。(省畜牧局、省市场监管厅、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全面提升投入品监管服务水平。全面实施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行动,深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示范创建工作,强化兽药综合执法。提升兽医兽药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现代互联网+智慧兽医兽药信息化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新兽药、兽药新制剂研发和出口创汇,建立品牌连锁,逐级形成兽药产销一体化发展新模式。强化饲料行业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协同推进,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抽样监测、预警、检打联动等制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积极开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探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可追溯体系建设,规范建立饲料企业“黑名单”制度,推进饲料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切实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省畜牧局负责)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压紧压实各级责任。各地政府对本地区发展畜牧业生产、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负主责,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考核,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禁养限养。要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工作部署,研究落实方案。按照省政府“五化”要求,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清单,逐级细化、层层压实,狠抓末端落实。(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经县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使用,但须补划。加大林地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鼓励节约使用畜禽养殖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财政保障。落实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推进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和“动物防疫+保险”模式。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畜禽产品初加工等环节用水、用电优惠政策。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专项债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畜禽养殖、良种繁育、品牌培育、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和畜禽产品冷链运输配送体系建设的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金融服务。建设吉林省“政银保担”联动支牧服务平台,加快抵质押担保创新服务,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畜牧发展子基金,投向肉牛生猪等产业领域。开展政策性、商业性保险试点,拓宽畜牧业融资渠道。持续发挥“吉农牧贷”支牧作用,建立完善财政、银行、涉牧投资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担风险的涉牧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省畜牧局、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强化市场调控。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动态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科学引导生产和消费。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缓解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各地要根据需要研究制定牛羊肉等重要畜产品保供和市场调控预案。(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贯彻执行畜牧兽医行业发展和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放管服”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牧水平。简化畜禽养殖用地取得程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种畜禽进出口、用电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推进“一窗受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长春海关、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1年1月13日   
    2021-08-04 00:00:00 第8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消费扩内需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强化精准施策、提振消费,促进实体商业加快恢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稳定扩大大宗商品消费   (一)着力扩大汽车消费。继续抓好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具体举措的通知》(吉发改产业联〔2020〕556号)的落实,针对制约汽车消费的薄弱环节,出台更加有效的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举措,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拉动汽车产业扩大产能。   (二)激活家电家具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淘汰旧家电家具并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环保家具给予补贴。联合装修、装饰、家具、家居等与家电更新相关领域企业共同开展优惠活动,提供可以跨店跨领域互相使用的优惠券,形成家电消费新合力。鼓励家电经销企业利用“618年中大促销”“双11嗨购节”和传统节假日等特殊消费时段,举办“以旧换新”“家电下乡”等活动,促进家电更新消费。   (三)支持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建设。落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打造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产业链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行动方案〉的通知》(供销厅经联字〔2020〕2号),畅通家电销售、回收、处理产业链。鼓励发展“互联网+废旧物资回收”、家电家具租赁等新模式。鼓励居民小区设置废旧家具临时堆放场所,放宽废旧物资回收车辆、家具配送车辆进城、进小区限制。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供销社等,各市、县级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强力推进冰雪消费   (四)提升冰雪消费外循环。创新策划吉林冰雪特色节事活动,开展“全民冰雪活动季”等冰雪健身体验系列活动,举办长春瓦萨国际越野滑雪赛、长白山冰雪汽车拉力赛、吉林国际高山/单板滑雪挑战赛等精品赛事。统筹冰雪产业形象推广,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各类媒体宣传吉林冰雪旅游形象。   (五)畅通冰雪消费内循环。实施“百万学生逐雪嬉冰”工程,举办全省学校冬季冰雪项目比赛。引导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举办冬令营活动,营造“小手牵大手逐雪嬉冰”健身氛围,提高冰雪运动参与率。推进冰雪运动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让更多人学会滑雪滑冰、爱上冰雪。   (六)推行普惠政策撬动冰雪消费。继续执行“冰雪令”消费补贴政策,组织开展雪季消费券促销活动,促进冰雪消费潜力深度释放。开展“冰雪季、惠职工”活动,与滑雪场、冰雪乐园、温泉、景区等服务单位签订打折优惠承诺,省总工会面向工会会员发放1000万元电子优惠券,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参照出台相关措施,刺激和撬动冰雪消费。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体育局、省总工会等)   三、持续推动文旅消费   (七)加快文旅消费载体建设。指导各地发挥产业优势,鼓励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创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推动全省夜间文旅经济形成多元经营业态,创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支持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馆等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八)实施文旅市场振兴计划。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适时推出“消夏避暑全民休闲季”和“冰雪季”系列活动,集中推出一批精品线路、特色活动、惠民措施,引导消费者“逛景点、住酒店、看大戏、购特产”,拉动吃、住、行、游、购、娱等延伸消费。   (九)大力促进假日旅游消费。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将带薪休假与法定假日连休。发展周末文旅经济,充分释放本地消费。   (十)加大宣传营销力度。以“吉行天下”文旅推广活动为平台,面向国内人口超千万的城市,制定线上“种草”、线下交流的工作策略,与相关大数据平台合作,进行有针对性促销,吸引外地游客到吉林开展文旅消费。开展吉林文旅新媒体“双百计划”,布局行业新媒体矩阵,不断激活全省上下联动宣传的新动能。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厅、省体育局、省总工会等)   四、大力提振餐饮消费   (十一)释放餐饮消费潜力。完善减免房租、降低税费、延期还本付息等相关扶持政策,降低餐饮企业经营负担。顺应常态化疫情防控新要求,鼓励餐饮企业加快创新经营模式,加强与网络平台合作,推动“互联网+餐饮”发展。因地制宜开展“吉菜”品鉴会、小吃节、厨艺大比拼等系列活动,发布美食榜单、首发餐饮新品,宣传餐饮“名店、名厨、名菜、名点”,提升市场人气,提振消费信心。   (十二)加快发展夜间消费。鼓励各地打造夜间消费示范步行街,创建省级夜间消费集聚区,利用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其建设、改造和提升给予支持。适当放宽夜间外摆摊位限制,引导夜间摊位规范发展。鼓励发展老字号、品牌餐饮、时尚酒吧、精品购物等业态,打造一批群众认可度高、经营特色鲜明的夜间经济品牌。组织开展好夜宵美食节、啤酒节、艺术节等餐饮促销活动。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厅等)   五、加快推动教育消费   (十三)激活教育消费潜力。面向省内教育家庭用户推出教育消费券,用于AI学习用品、英语听说教学产品等产品购买,减少家庭对子女在线教育及教育产品消费负担。发放教育优惠券,对符合条件的在线教育平台线上授课、线下特长培训、教师和学生线上购书等进行补贴。   (十四)大力发展在线教育。开发、引入、规范优质在线教育资源和教育APP,推进基于线上智能环境的课堂教学试点,深化普及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和名校网络课堂应用。实施“互+计划—美丽乡村网络公益课程”行动,按照“互联网+教育”的“双师”模式,探索构建“一校带多校、一点带多点”的在线学习共同体。引导本地非在职名师开展网上教学,进一步拓宽教育消费市场。   (十五)规范发展教育培训。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多渠道增加优质教育培训消费供给。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引导职业院校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加强开放大学教育教学资源建设,推动高校开展线上线下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增设“老年课堂”试点高校。通过发放一定比例消费券,推动老年教育发展。积极引进境外优质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管理经验等,办好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等)   六、扩大升级健康消费   (十六)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依托互联网医院开展挂号预约、远程医疗等服务。支持互联网诊疗平台应用发展,支持药房开展24小时“网订店送”业务,支持医疗机构“电子处方”在药品零售环节的应用。完善“互联网+”医保支付政策,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复诊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七)推广中医治未病服务。加强中医医院治未病科规范化建设,与社会力量创办的健康体检中心、护理中心等开展帮扶协作。加强各级各类健康体检、咨询机构建设,引导体检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开展连锁经营。   (十八)培育健康消费新业态。加快发展高端医疗、健康管理等健康服务,规范发展医疗美容服务,培育发展心理健康服务,探索面向居民家庭的签约服务。大力发展母婴照料服务,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体,构建多层次、多样化的托育服务体系。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养生、健康”等行业融合发展,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全面建立开放有序、竞争公平的养老服务市场。   (十九)活跃健康消费市场。开展“健康消费惠民活动”,扩大防疫用品、卫生用品、健身器材等产品消费。组织“爽动盛夏”和“乐动冰雪”全民健身系列活动,举办“羽你同行”第六届吉林省羽毛球冠军赛。大力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体育培训等业态。   (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等)   七、有序推进住房消费   (二十)加大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2021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7.5万户,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000套,满足特殊群体的住房租赁需求。支持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落实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性租赁住房建设的相关要求。   (二十一)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快建设吉林省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房源信息核验、中介机构备案和信用信息、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服务,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建立联合查处机制,重点打击“黑中介”,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   (二十二)引导农民进城购房。有条件的县(市)继续扩大农民进城购房补贴试点,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等)   八、深度挖掘农村消费   (二十三)打通农产品流通“最先一公里”。加强农产品产地产后预冷、贮藏保鲜、分级包装等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冷链物流新模式。   (二十四)完善农村流通体系。有序推进蔬菜、杂粮杂豆、木耳、中药材等农产品现货交易中心建设,鼓励建设立足乡村、贴近农民的生活消费服务综合体,打造集现货交易、电子交易、公共信息、仓储、物流、结算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推动邮政快递物流网络设施与农村有效衔接,加强县域乡镇商贸设施和到村物流站点建设。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在乡镇布点,推动农、商、旅、文消费集聚。   (二十五)提升农村网络消费品质。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万人培训活动,实施电子商务进乡村行动,鼓励发展直播带货、社交电子商务、社群电子商务等新模式。支持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和农民就地创业创新,扎实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邮政、供销和电商企业作用,进一步完善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线上线下流通渠道。开展“吉字号”品牌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完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推进“快递进村”工程,2021年底快递服务通达建制村数量增加3000个。   (二十六)优化农村消费市场环境。加大农村集贸市场、农资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投诉举报数据分析,靶向性打击农村消费领域假冒伪劣产品。依托乡镇政府健全基层消费维权网络体系,引导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及时调解处理消费纠纷。挖掘优质特色农产品,加强品牌培育,积极开展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提升农产品供给质量。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等)   九、强化政策扶持助力消费   (二十七)抓好消费券促销。筹措安排省级奖补资金3亿元,支持各市(州)、县(市)开展消费券促销活动,重点支持商贸流通、文旅和教育等领域。省财政与市(州)财政补贴资金比例按1∶2执行,省财政与县(市)财政补贴资金比例调整为1∶1.5。适用主体主要依托统计平台限额以上企业库内商贸企业,重点倾向于非刚需消费。   (二十八)抓好发票抽奖促销。对消费者个人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各地根据实际按“周、月、季”分别组织开展发票抽奖活动。提高发票中奖概率,奖品以省内企业生产的商品为主,促进本地商品销售,带动企业提高生产负荷,激发居民的消费热情,实现促消费、扩生产、增税收,让“市民走出来、企业活起来、商家旺起来”。   (二十九)加大金融促消费支持力度。调配20亿元再贷款额度和20亿元再贴现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对文旅企业给予信贷政策支持,优先为文旅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降低汽车行业贷款担保成本,力争2021年底汽车类融资担保贷款新增额达30亿元以上,市场化汽车消费担保费率不超过2%。支持银行机构为餐饮、文化旅游等消费领域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延期还本付息支持。   (三十)提升消费信贷服务水平。推动各金融机构合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优化还款方式,满足多元化群体的消费信贷需求。加强与公积金、医保、社保等政务机构及场景消费平台、支付结算平台等对接,实现自动授信、自助用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大型商场、企业开展合作,加大对家装、购买家电和家具等传统消费的信贷支持。   (三十一)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鼓励个人增加消费。继续执行代开货运发票按0.5%预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三十三)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治理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行为,加强成品油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的税收管理,重点查处销售不入账、申报不实、体外循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销售非标汽柴油和车用尿素、无醇汽油以及掺混非燃料乙醇等其他违规替代品汽油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打击违规储运成品油行为。   (三十四)科学有序抓好服务业统计。推动高校食堂承包从主营业务剥离,支持依法注册、符合条件的法人主体承包经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及时统计入库。推动大型交易市场建立统一交易平台,鼓励大型商超、商业综合体对承租业户统一收银,实现统计入库。提高服务业限额以上、规模以上企业质量,科学有效选择限额以下、规模以下样本企业。推进符合条件的电商发展平台纳入统计。   (三十五)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对粮、油、副食等重要民生商品及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资的产供销、流通、价格等情况,疫情期间实行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根据市场形势,及时投放各类储备,成品粮油储备应满足15天以上的市场供应量,耐储蔬菜应满足7天消费量,按要求落实猪肉储备规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别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统计局、省体育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各项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加强调度推动,各牵头单位每半年梳理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政府。强化宣传引导,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营造良好消费氛围。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1年1月21日   
    2021-08-04 00:00:00 第8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进一步激发全省汽车消费潜能,稳定汽车产业发展,振兴地方经济,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展汽车促销活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优化核批流程,提高办理时效,积极引导留学回国人员购买省内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乘用车。(长春海关负责)   三、组织开展10场(次)自主品牌“汽车下乡”活动,搭建农村汽车消费平台,激发农村汽车消费潜力,扩大县乡消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改革,纵深推进长春、吉林“共享模式”公务用车改革试点,由市直向区县延伸;全省推广“共享模式”公务用车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管局和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对汽车生产企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和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1年6月30日前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省税务局负责)   七、对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符合条件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省税务局负责)   八、积极推动省级党政机关、长春市党政机关在本单位现有停车场内建设充电设施,其他市(州)参照实施。在大型商圈、酒店、医院、机场、火车站设置新能源汽车停车位。(省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和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制定新能源充换电站、加氢设施建设支持政策。优先保障新能源充换电站建设用地。完善和落实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给予0.1元/度的电价补贴,2025年前暂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和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新建一体式油气电氢综合能源站,或现有油气站扩建加氢站,逐步提升加氢站国产化关键设备使用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和相关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开展联合技术攻关,聚焦汽车的整车控制、新能源、智能网联、动力总成和底盘控制等5大技术领域,实施汽车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采取“揭榜挂帅”方式鼓励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汽车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创新性金融产品,提供专业化、个性化金融服务,制定有针对性的信贷政策和业务流程。加大汽车领域信贷投放力度,丰富汽车产业链相关保险产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进行实车核查,查验货车轮胎胎面上标称的规格型号,核查结果与《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中对应信息一致的,核查结果为符合,不需对照出厂合格证或车辆登记证书的轮胎型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四、对汽车生产企业需要检验检测的零部件及计量器具、特种设备等,及时安排进行检验检测,并尽可能提供在线检测或赴现场服务。对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认证的进口产品,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容缺办理。(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十五、对汽车生产企业出口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提供快速便捷的通行条件,确保运输顺畅;为整车、零配件和其他产品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省公安厅负责)   十六、鼓励和支持4S店采取“四个减免”(免填表、免复印、免提交、免拓印)和“一证办”“一窗办”等措施,办理国产小型机动车登记上牌业务;通过“一站办”“异地办”等措施办理二手车出口登记。(省公安厅负责)   十七、为来(返)长春工作的汽车领域外籍专家提供优质的办公、住宿、医疗、子女教育等生产、生活保障和各项服务。(长春市政府负责)   十八、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与商贸企业合作,开展汽车销售活动,促进有效互动。支持搭建汽车展、购车节及抖音、“网红”等线上营销、场景体验展示等多种形式促销平台,创新汽车消费模式。(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在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广告位、公交场站、5A级景区等场所投放广告。(相关市〔州〕政府负责)   二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与长白山等景区深化合作,释放品牌叠加效应。鼓励景区服务车辆优先选择自主品牌。鼓励将自主品牌推广与旅游服务相结合,在适宜地区开展自驾游汽车租赁服务,增加品牌体验群体,吸引潜在消费者。(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1年1月21日   
    2021-08-04 00:00:00 第8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进我省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推动群众体育蓬勃开展,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顶层设计   (一)开展全省健身场地设施统计工作。完成全省现有健身场地设施及可用于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调查统计工作。   1.对现有健身场地设施进行调查评估。2021年6月31日前,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全省现有健身场地设施进行普查,综合评估全省健身设施布局及开放使用情况。(省体育局和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2.建立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做好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的统计工作,形成目录,由市(州)、县(市)定期向社会公布。(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二)制定实施全省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行动计划。根据我省现有健身设施普查评估情况,针对场地健身设施存在短板,按照全域打造完善居民“15分钟健身圈”总体要求,制定全省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落实责任,做好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三)协同推进健身设施规划落到实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规划要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与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各地在编制涉及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划时,对有关健身设施建设的内容应征求同级体育部门意见;在审查审批健身设施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确保健身设施规划建设落到实处。(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体育局和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二、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   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结合城市更新、环境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一)贴近群众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加快规划建设一批贴近社区、举步可就的小型多功能健身设施和场所,形成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全民健身设施场地,补齐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短板。(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二)因地制宜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保原有设施功能,不防碍防洪、交通、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充分挖掘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城市公园、河道湖泊沿岸、路桥用地、老旧建筑等功能,通过整合、置换等方式,建设或改造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妥善解决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资源紧张问题。(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和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三)统筹规划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在不改变、不影响公共服务建设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对文化娱乐、教育、养老、体育健身等功能进行整合,复合利用土地规划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负责)   (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以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用地,通过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简化手续等方式,为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创造条件。(省自然资源厅、省体育局和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三、提升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水平   (一)提高健身场地设施项目审批效率。相关职能部门在涉及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项目审批时,要在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安全生产、节约用地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二)强化健身场地设施应急管理功能。新建或改扩建公共体育场馆应强化其在重大疫情防控、避险避灾方面的功能,统筹考虑应急避难场所必须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医疗、物资储备、指示标识等设备设施建设,为预留改造创造条件。(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三)做好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配合国家体育总局做好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做好全省中小型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评估督导工作,落实补助资金;加强安全监管,有序推进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四)推进公共体育场馆信息化管理服务建设。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公共体育场馆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和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数据接口规范,推动全省公共体育场馆信息化建设工作。2025年以前,基本建成覆盖省市县公共体育场馆的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在方便广大群众通过线上获得场馆预约、赛事服务、科学健身指导的同时,为各级体育部门通过线上及时、客观、准确地了解各场馆开放利用、运营管理等信息,更好地掌握各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提升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省体育局、省科技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财政厅负责)   (五)完善社区健身场地设施配套建设。结合全域打造居民“15分钟健身圈”要求,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体育局和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四、实现群众体育提档升级   (一)打造基层精品赛事活动。支持街道(社区)、乡镇(行政村)以群众喜爱的体育健身活动为基础,经常性组织开展社区(行政村)健身活动,推动“健康吉林·爽动盛夏”夏季系列和“健康吉林·乐动冰雪”冬季系列全民健身活动向基层延伸,鼓励社区(行政村)结合经常性健身活动和乡村特色,打造社区(行政村)全民健身活动品牌,进一步激发群众参与健身活动的兴趣和活力。(省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二)积极开展居家健身。鼓励各地区依据自身特点,充分发挥群众体育品牌优势与互联网平台优势,举办线上群众体育赛事活动,面向社会,开放办赛,广泛参赛,打破传统赛制对参与人数、时间、空间的限制。邀请吉林省体育明星开发制作《居家健身》线上体育健身系列视频,为居家健身提供便利条件和专业指导。(省体育局和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三)推动全民健身设施智能化改造。在第二代全民健身路径配建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试点推广工作。同时开展智能化健身步道、智能化体育公园、智能化健身场馆的改造试点工作。(省体育局、省财政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四)完善全民健身组织体系。完善街道(社区)、乡镇(行政村)全民健身站点规范化建设,有效带动基层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才队伍建设,优化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方式,实现街道(社区)、乡镇(行政村)全民健身站点至少拥有一名获得技术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加强各级体育协会、俱乐部、民间社团等健身组织建设,形成覆盖城市乡村、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健身组织网络,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省体育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各市(州)、县(市)要将健身设施规划建设、开放利用和开展群众体育纳入本级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制定落实《意见》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台账,细化健身设施规划、用地、开放运营等政策和标准,推动资源整合。省体育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1年1月23日   
    2021-08-04 00:00:00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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