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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吉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20〕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吉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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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7日
中国(吉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
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精神,有序有力有效推进中国(吉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吉林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吉林市优势产业资源,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传统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品牌化发展,不断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规模、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培育“稳外贸”新增长极,打造贸易高质量发展新路径,壮大产业转型升级新动能,搭建创新创业新平台,将吉林综合试验区建设成为全省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东北亚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集聚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促动,积极吸收借鉴、复制推广国家批复的前四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优化监管、加强引导,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坚持创新驱动,持续推动制度创新、监管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创新,鼓励先行先试,重点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业务,适时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形成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经验。
——坚持统筹联动,加强部门协同、地区合作、政企互动,形成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合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扩量提质。
(三)发展目标。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完善吉林综合试验区规划布局,建成吉林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监管服务体系;力争引进培育20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建成3-5个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培育一批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一批跨境商品展示线下体验店,培育3000名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稳步提高,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发展体制机制不断优化,打造东北亚跨境电子商务重要节点城市。
二、主要任务
(一)打造一个跨境电子商务核心示范区。
以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吉林经开区)为核心,充分依托区内化工、医药、碳纤维、轻纺、农产品深加工、物流等产业基础及吉林市保税物流中心功能优势,以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信息共享中心及电子商务结算中心为主要内容,加强保税备货、进口集散、出口集拼、仓储物流、分拨配送、展示体验、质量溯源、交易结算、金融支付、创业孵化、货物通关等服务功能建设。同时,推动吉林市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发挥优势企业引领作用,利用各类协作平台,建设集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产品加工、展示体验、物流、仓储、通关等于一体的进出口贸易园区。
(二)建设三大跨境电子商务支撑平台。
1.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依托中国(吉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按照“一点接入”原则,为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统一的标准化数据接口和接入流程,实现海关、税务、外汇、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搭建集通关、税务、外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用、物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吉林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仓储物流、人才培训等服务机构对接线上公共服务平台,拓展外贸代理、金融服务、品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创意设计、海外分销等功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化的商务服务。
2.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下集聚发展园区平台。按照“一区多园”布局,以吉林经开区跨境电子商务核心示范区为引领,结合各县(市、区)、开发区产业基础和优势,逐步建设若干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线下园区平台,共同打造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集群。依托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药、电力电子等产业基础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源、高新北区创新科技城等载体,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创新科技园区,打造具有吉林市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代运营、软件系统设计研发、大数据分析咨询等新型服务外包基地。充分发挥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国家食品园区优势,探索开展特色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特色食品加工园区,打造具有吉林市特色的绿色无公害食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区。以吉林经开区航空产业园为载体,以吉林市孤店子机场、铁路内陆港、公路物流园为重点,打造包括国际货运包机、国际公铁联运等在内的仓储物流要素齐全的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仓储园区。以吉林化工园区、吉林龙潭经济开发区为载体,依托化工、冶金、造纸等企业,打造龙潭区大宗货物跨境电子商务加工制造园区。拓展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的东北三省唯一淘宝大学功能,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打造全市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育园区。
3.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双创”平台。推动政府、园区、院校、协会、企业加强合作,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培育孵化。鼓励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领域创业,鼓励中小企业转型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组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联盟,建立健全培育孵化机制,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孵化平台,为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创业提供场地、信息、技术等支持。
(三)完善六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
1.完善信息共享体系。依托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平台,统一信息标准规范、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推动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实现与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之间及其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仓储企业等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和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2.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涵盖信用保险、支付结算、资金交易、收支申报、账户管理、数字身份认证等在内的“全流程、一站式、在线化”金融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创新,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水平。鼓励相关机构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合作,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应收账款融资、仓单质押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有资质的相关企业、机构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完备便捷的金融服务,逐步建立区域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中心。
3.完善智能物流体系。支持整合吉林市及其周边空港、陆港、邮路等物流信息和保税物流中心、海外仓等境内外仓储、物流资源,建立迅捷通畅的跨境智能物流分拨配送和运营服务体系。鼓励吉林市物流快递企业申办国际快递经营资质,积极承接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业务。开展共同配送、仓配一体、集拼分送等创新物流模式,提供国内国际一体化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择优引进大型物流企业,鼓励其应用智能技术和装备,共同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智能化物流服务。
4.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汇聚多方信用基础数据,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信用负面清单系统等“一库三系统”,记录和积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基础数据,重点建立监管部门信用认证体系、信用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级机制,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做到监管信息分类管理、部门共享、有序公开,逐步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5.完善统计监测体系。探索建立以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情况、口岸申报清单等为依据,市场主体调查为基础,各类数据相互印证,涵盖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统计机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对各类平台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海量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处理和运用。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参考。
6.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风险信息采集、风险评估分析、风险预警处置机制,以流程节点风险防控为重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全流程专业风险分析,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源头可溯、去向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究”。有效防控非真实贸易洗钱的经济风险,以及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和产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的交易风险。探索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监管服务系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重点行动
(一)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特色产业”行动。鼓励和引导吉林市化工、汽车、冶金、农产品加工、冰雪旅游等优势特色产业通过多种交易模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传统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提升线上营销能力。鼓励区内企业“抱团出海”,建立行业发展联盟和品牌战略联盟,加强优势互补、相互协作和资源整合,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拓展发展空间,提高国际竟争力。探索吉林市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化发展新路径,培育一批吉林市跨境电子商务知名品牌。
(二)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消费促进”行动。依托吉林市保税物流中心,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丰富消费市场,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求。支持在吉林经开区跨境电子商务核心示范区、河南街、东市步行街等主要商业街区和重点旅游景区设立线上线下(O2O)体验店,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文旅+产品展示”模式,为市民和游客提供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线下展示体验、线上下单配送服务,提升消费体验,逐步打造区域消费品集散中心。
(三)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行动。支持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龙头企业在吉林市布局,重点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总部或区域性功能中心、分支机构落户吉林市。鼓励域内企业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应用,支持本地品牌电子商务企业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开展国际化营销。吸引培育与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相关的代运营服务、智能物流、数字营销等第三方服务集聚发展,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配套产业链。搭建吉林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联盟平台,通过开放分享产业链各环节资源和服务,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资源进一步集聚与整合。
(四)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畅通行动。推动吉林市二台子机场复航,建设航空产业园,发展航空运营、物流、航空维修与制造三大主导产业及“航空+旅游”“航空+商务”两大特色产业,提升吉林市通航运营、智慧物流、电子商务物流、中转物流等航空货运能力。争取设立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实现国内外快件双向流通。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在重点国际市场设立或租用海外仓,提高配送时效,降低物流成本。
(五)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智力支持行动。发挥吉林市高校科研机构人才智力优势,成立跨境电子商务研究机构,组建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专家团队,组织开展政策研究、人才培养、信息沟通、体系建设、产业调研,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智库服务体系,为吉林综合试验区建设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开展“订单式”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大赛,为产业发展输送高素质跨境电子商务人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吉林市要切实发挥主体作用,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中国(吉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进一步健全机制、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各项工作任务。省级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积极配合,做好协调、指导、推动等工作,形成推进吉林综合试验区建设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政策支持。积极借鉴和复制前四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用好用足国家相关优惠政策,重点围绕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平台建设、龙头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培养和企业孵化、物流通道建设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吉林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和吉林经开区跨境电子商务先行先试等支持政策和服务措施,形成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体系,并按部门职能抓好落实。
(三)强化环境优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部门间联系沟通、联动协作,有序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创新、制度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2020-12-16 00:00:00
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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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政发〔2020〕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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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
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和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中小微企业。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依据企业需求无偿提供中小微企业认证证明文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第二条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责任单位: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级政府)
第三条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设置隐性壁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按季度向本级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一套表单位中小企业相关统计数据。(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第五条依托吉林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中小企业名录,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等信息和数据,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信息共享。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级政府)
第二章 财政支持
第六条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根据省级年度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各市(州)、县(市)应结合本地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优先配套支持已设立专项资金和基金的地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级政府)
第七条建立全省产业基金投资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数字吉林产业引导基金投向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第八条向社会公布办税服务指南,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税收征管程序,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第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引导中小企业参与项目建设,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环保、水利设施、能源建设、文化和旅游、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投资。及时更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定期发布信息,为中小企业、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有关方面参与PPP项目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条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上线推广“吉企银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归集金融机构融资产品服务供给和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信息,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线上线下融资对接机制。开展项目融资推介活动,将有效益、有市场、科技含量高的一些项目向金融机构、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推介,促进银企高效对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各市、县级政府)
第十一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股权、收益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业务,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进应收账款线上融资业务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各市、县级政府)
第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源向中小企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续贷业务,对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各市、县级政府)
第十三条对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按月监测、按季通报,视情况采取下发监管意见书、约谈银行高管、开展现场督导督查等措施,督导银行持续加强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
第十四条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探索适合政策性金融机构特点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业务模式,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积极落实小微企业转贷款计划,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各市、县级政府)
第十五条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吉林省的“腾飞类”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在境外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借壳”或“买壳”省外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吉林省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方式实现股权性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实际投资省内达到融资总量50%以上的,按再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300万元。对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方式实现债权性直接融资的上市企业,实际投资省内达到融资总量50%以上的,按融资额度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第十六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服务中小微企业,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其中力争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对拥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细化企业在经营借贷、贸易赊销、预付账款、合约履行等方面的风险,创新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
第十八条引导征信机构拓宽数据采集渠道,依法引入政务类、支付类、交易类等数据作为对信贷数据的有效补充,解决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督促信用评级机构不断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引导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合作,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提供增信服务。相关部门应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在金融保险、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创业信息资源库,定期向社会发布创业信息,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
第二十条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支持中小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并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拆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提高容积率并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的,对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地价款。对创建的各类孵化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第二十二条依托省级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平台,积极整合各类社会化创业服务机构,健全覆盖全省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市场信息、技术转让和项目开发等社会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二十三条选择试点城市,开展供应链创新试点,引导中小企业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协同创新。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建设项目和银行贷款,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和贴息;对其申报的科研项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等,同等条件下,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第二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评定职称、晋职晋级时,将科技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实施的成果纳入考评范围,在职称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等联合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科技创新中心、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对参与创建各类创新中心的中小企业,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择优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支持中小企业推广基于互联网的产品开放式设计、柔性制造、个性化定制,打造智慧工厂和智能车间,形成协同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和网络制造新模式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给予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科研项目实施,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省科技发展计划将优先支持企业先行投资、与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发的科技创新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县级政府)
第二十八条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研制,对中小企业主导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第二十九条支持中小企业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发明专利和使用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老字号,通过吉林省专利奖,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利项目的专利权人以及发明人(设计人)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三十条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侵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维权渠道。鼓励中小企业投保专利保险,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年度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第三十一条培育一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综合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提供专业化服务。通过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给予相应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三十二条对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或科研成果在省内转化落地的项目,通过省级创新创业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符合基金支持条件的,每个项目可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定向股权投资。对在吉林省科技大市场注册成为经纪会员、经认定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
第三十三条大力推广精益管理模式,引进和培育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实施精益管理,培树精益管理标杆企业。积极开展企业精益管理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管理实操培训项目,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三十四条帮助中小企业获取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相应准入资质,支持中小企业在海洋、太空、网络、生物、新能源、人工智能、精密仪器与装备等重点新兴领域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依托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军队采购网、国家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搭建军民两用技术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平台,为中小企业进入国防建设领域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军民融合办)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五条培育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帮助中小企业开展互联网营销。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和经贸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线上线下开拓市场,利用财政资金对参加展览展销和经贸交流活动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级政府)
第三十六条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三十七条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和单位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依法公开采购项目信息,全面落实预留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小企业无法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除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各市、县级政府)
第三十八条支持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积极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第三十九条支持中小企业稳妥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迈进,强化中小企业政策服务和指导。(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第四十条对符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的政策意见》(吉工信办联〔2016〕48号)的生产制造中小企业进行奖励,对投保的生产制造企业给予保险补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七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一条发挥全省中小企业服务联盟作用,形成以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龙头,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骨干,公益性和专业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成员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产业、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免费或低成本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相应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省直相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托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优化办事流程,开展网上审批,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各市、县级政府)
第四十三条建立和完善省级人才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落实人才在住房、户籍、子女入学等方面保障措施和资金安排。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按照《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标准给予安家补贴。
通过校企合作等模式,建立吉林省企业家网络培训平台,设定培训任务及内容,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四十四条支持大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培训基地、开办云端课堂开展企业家培训,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项目,通过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五条有关国家机关应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严格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规范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对涉案企业、企业家及相关财产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活动的损害和影响。对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账款清欠工作机制,严格遵循《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账款,切实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级政府)
第四十七条完善吉林省减轻企业负担综合服务平台涉企收费查询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缴费依据,对目录外科目的收费,中小企业可依法拒绝缴费。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邮箱,及时妥善处理和反馈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对“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肃问责。(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审批、监督管理等情况开展发展环境评估,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和督促整改。各市、县级政府可以参照省里做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级政府)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12-16 00:00:00
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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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关于表彰
吉林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的决定
吉政函〔2020〕8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坚定不移走人才强省之路,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举措,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更加突出,在各领域涌现出一批优秀创新创业人才。他们爱国奉献、开拓创新、奋发进取,在各自领域创造了辉煌业绩,为吉林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为表彰先进,鼓舞斗志,激发干劲,进一步调动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吉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决定,授予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秀林等20人“吉林省杰出创新创业人才”荣誉称号,颁发奖励证书、奖牌及奖金20万元(免交个人所得税)。希望受表彰人员珍惜荣誉、发扬成绩,以更高的标准和更实的作风,发挥好表率作用,在各自领域再立新功。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完善落实人才支持政策措施,不断优化人才环境,进一步创新人才工作举措,最大程度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激励更多人才投身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希望各行业、各领域人才以受表彰人员为榜样,学习他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高尚操守,攻坚克难、勇攀高峰的进取精神,务实重行、敬业奉献的优秀品质,锐意拼搏,争创一流,为建设幸福美好吉林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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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0日
2020-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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