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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   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0〕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在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加快开拓国内市场,着力帮扶外贸企业渡过难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转内销市场准入   在2020年底前,对依据出口目的国标准生产且相关标准技术指标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因疫情影响转内销的,允许企业作出相关书面承诺,通过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进行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出口企业生产的一般消费品、工业品等符合内销标准的非强制性认证产品,在疫情防控期间可在其出口包装上临时加贴中文标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省市场监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对需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产品,督促和指导CCC指定认证机构为生产CCC认证目录内产品的外贸内销企业主动提供相关培训,开通快捷认证通道,简化产品认证程序,并对已经取得国际或国外认证的产品,在符合CCC认证要求的前提下,积极采信已有检测认证结果,避免重复评价,缩短办理时间。(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二、促进“同线同标同质”发展   深入实施消费供给专项攻坚,开通国内生产销售审批快速通道,指导农产品、汽车及零部件、化工产品、纺织品、医药产品、轨道客车、木制品、冶金产品等出口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标准,促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发挥行业组织管理和服务作用,做好标准制订、信息服务、宣传推广、行业自律等工作,建立“三同”公共服务平台。(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对符合国内专利申请条件的外贸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优先审查,优化商事登记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案件查处力度。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在线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出口品牌建设   加强品牌培育和运营,支持外贸企业创建自有品牌,鼓励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等出口产业集聚地打造区域性公共品牌。统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媒体及其他社会资源,加大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区域性品牌和外贸企业自有品牌宣传力度,加强优质出口品牌推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搭建出口转内销服务平台   举办出口产品线上直播带货、电商直播进外贸企业等活动。在阿里巴巴等知名电商平台设立吉林出口产品展示销售专区,鼓励电商平台从佣金、入驻审批、流量扶持和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优惠措施,引导外贸企业利用“新媒体”“新零售”平台,拓展网上营销渠道。(省商务厅、各市县级政府负责)   六、拓宽企业内销渠道   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大型专业展会,积极拓展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内重点消费市场。组织国内采购商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采购我省外贸产品。鼓励大型零售企业设立“吉林出口商品”专销区,集中销售外贸出口产品。支持有自主品牌、内销意愿强的外贸企业,与大型连锁商超建立长期直采供货关系。鼓励外贸企业积极参加全省有关消费促进活动。强化产贸合作,组织外贸企业与国内大型连锁商超、零售批发商、优质品牌商对接洽谈,拉近出口商品与消费者的距离。(省商务厅、各市县级政府负责)   七、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   引导外贸企业积极补链固链强链,加大技术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力度。支持企业研发适销对路的内销产品,引导企业将技改资金投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领域。结合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积极对接投资项目,帮助外贸企业融入投资项目产业链供应链,促进转内销产品销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转内销便利化水平   自2020年4月15日至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当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我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当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长春海关负责)   九、做好融资服务和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金融产品创新应用,结合实际开展内销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业务。围绕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的需求和特点,推动外贸主体逐步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外贸企业的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仓单、订单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引导供应链外贸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上传应收账款信息和提出融资需求,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在平台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以接口形式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助力外贸企业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外贸企业运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根据企业申请,银行可实行延期还本付息。(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保险保障服务   支持保险公司根据出口转内销企业的经营需求,积极提供产品质量保险、责任保险、知识产权保险、贸易信用保险等多元化的保险保障服务。(吉林银保监局负责)   十一、加强财税支持   鼓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安排资金组织开展“出口产品转内销”线下展销、对接电商平台出口转内销及电商直播带货等专项促进活动。对参加境内重点展销会的省内企业,可适当减免相关参展费用或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加快出口退税速度,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减免政策。加快各地政府涉企资金拨付进度,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重要意义,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企业需求,不断完善出口转内销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外贸企业内销拓展销售渠道难、生产线转向难、品牌建设难等问题,帮助企业转得快、转得好。各地推进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情况实行月度报告,由商务主管部门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后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推动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0年10月14日   
    2020-12-16 00:00:00 第21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秸秆变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0〕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秸秆变肉”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0年10月16日   吉林省“秸秆变肉”工程实施方案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作物秸秆产量大、分布广、种类多,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民生产生活和畜牧业发展的宝贵资源。近年来,秸秆随意抛弃、焚烧现象严重,带来一系列环境问题,加快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将秸秆资源转化为肉和奶意义重大。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部署要求,加快实施“秸秆变肉”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部署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推进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优化畜牧产能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发展肉牛、肉羊、奶牛和梅花鹿四大产业为支撑,加快推进“秸秆变肉”工程实施,创新政策和信贷支持手段,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推广秸秆饲料化利用新模式,打造秸秆养畜示范县、示范乡、示范村、示范户,构建秸秆饲料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农牧循环经济,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黑土地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通过肉牛、肉羊、奶牛和梅花鹿等大牲畜饲养,变废为宝,加快全省秸秆饲料化利用步伐。力争到2025年,全省秸秆饲料化利用1500万吨,比2019年增长109%,秸秆饲料化利用率达到37%,比2019年提高19个百分点;大中型秸秆加工机械保有量达到1万台套,窖贮容积达到1500万立方米,分别比2019年增长40%和42%;肉牛饲养量比2019年增加500万头,肉羊饲养量增加200万头。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秸秆饲料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政策导向作用,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标准高、容积大、坚固耐用的地上和半地上永久性青(黄)贮窖。支持中小型草食畜养殖场(户)建设储草棚、堆贮和裹包收贮设施设备。继续支持秸秆饲料收贮加工机械购置,提升秸秆饲料收贮和加工机械化水平。(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各市、县级政府)   (二)强化秸秆饲料化利用新技术研发推广。依托省内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开展秸秆饲料化利用关键技术与配套装备研制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强化秸秆饲料新技术普及和新产品研发,力争在生物菌、酶制剂、加工机械、技术集成改造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广秸秆青(黄)贮、氨化、膨化和全混合日粮等加工技术,增强适口性,增加采食量,改善消化率,提高秸秆饲料转化利用率。创新秸秆饲料化利用技术组装模式,组建科技推广创新团队,深入开展送科技入场、入户行动,提升秸秆饲料化利用科技含量。(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科技厅、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等,各市、县级政府)   (三)建立秸秆饲料化离田和收储运体系。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根据秸秆产量、综合利用能力、秸秆捡拾打捆机械数量,细化秸秆饲料化离田和收储运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建设秸秆饲料储存基地,集成推广秸秆饲料转化相关机械,培育秸秆收集、运输、饲料转化等专业化合作组织,推广农作物联合收获、秸秆捡拾打捆全程机械化,逐步打造捡拾、清运、储存、转化于一体的秸秆饲料化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各市、县级政府)   (四)加快推进秸秆饲料产业化进程。鼓励规模以上秸秆饲料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装备升级和产品研发,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打造企业品牌,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秸秆饲料化利用专业收贮公司、专业收贮合作社发展,推动秸秆饲料向专业化生产、集约化利用、产业化经营转型。健全完善“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经营模式,通过产业联盟、企业订单、户企对接等模式,促进秸秆资源过腹转化增值、畜禽粪污有机还田,大力发展农牧循环经济。(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各市、县级政府)   (五)加快推进秸秆养畜项目建设。结合各地产业基础和秸秆资源,启动实施秸秆养畜项目建设,打通秸秆饲料化利用“通道”,促进秸秆资源就地转化、就近利用、过腹增值。围绕中部优势主产区、西部潜力增长区和东部特色集聚区,坚持以大型牛羊鹿养殖企业为龙头,以榆树、农安、德惠、舒兰、伊通、乾安、通榆、镇赉、汪清、双辽以及双阳、东丰等基地县(市)为依托,以秸秆资源为保障,大力发展草食畜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基础母牛、母羊核心群发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市),整乡、整村推进肉牛养殖,形成一乡一品、数村一业的产业格局,壮大村集体经济,打造支撑乡村振兴的优势产业。发挥项目企业组织生产、开拓市场、带户养殖的纽带作用,开创秸秆饲料化养殖利用新局面。(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等部门,各市、县级政府)   (六)加快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集中示范区建设。坚持重点突破、协同推进、择优扶持、注重实效的原则,2020年率先启动5个秸秆饲料化集中示范小区建设,利用3-5年时间,在全省选择10个县、100个乡(镇)、500个村和10000个大户,加快推进秸秆养畜集中示范区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支持示范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质量标准体系,组建产业技术联盟,健全新型利益联结机制,全力打造秸秆饲料化利用集中示范区,推动秸秆饲料产业集群发展。(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各市、县级政府)   (七)稳步推进“粮改饲”。以“调结构、增效益”为重点,以促进种养结合、增加农民收益为目标,以大中型草食畜禽养殖企业和饲料收贮企业为依托,积极推进“粮改饲”政策落实。成立全省全株玉米青贮科技创新联盟,建立全株玉米青贮质量大数据库,制定全株玉米青贮质量标准,提升全株玉米青贮品质。突出抓好饲草种植、收贮、利用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扩大优质饲草种植面积。(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农科院等,各市、县级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省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情况调度和信息反馈。各地要将秸秆饲料化利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清单,逐级细化、层层压实,采取务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秸秆饲料化利用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等,各市、县级政府)   (二)落实支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6〕25号),积极落实秸秆饲料化利用财政补贴、金融信贷、用地用电等支持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研究制定秸秆饲料化利用奖补机制,对贮窖、秸秆加工机械和秸秆饲料给予扶持,支持重点县(市)深入实施“秸秆变肉”工程。积极落实国家“粮改饲”、秸秆综合利用和省级秸秆饲料开发利用、梅花鹿养殖标准化、畜禽良种繁育补贴等政策。西部县(市)要用足用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大力扶持草食畜养殖场(小区)建设。(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电力公司、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各市、县级政府)   (三)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广“吉农牧贷”融资模式,优先支持“秸秆变肉”工程深入实施。组织省内各银行、保险、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牵头,吸纳重点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经营主体参与,共同组建全省“政银保担”联动支牧联盟。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牛羊鹿养殖企业上市融资,增强产业发展内生活力。(责任单位:省畜牧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建行、省农发行、吉林银行、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省财政厅等)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主流媒体及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和移动端多媒体新平台,大力宣传“秸秆变肉”工程政策措施,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深入实施“秸秆变肉”工程的浓厚氛围。及时挖掘、总结和推广秸秆养畜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确保“秸秆变肉”工程任务目标如期实现。(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畜牧局等部门,各市、县级政府)   
    2020-12-16 00:00:00 第21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函〔2020〕1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吉林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0年10月10日   吉林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规范湿地认定及其名录管理工作,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重要程度和生态功能,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三条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认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认定以及湿地名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重要湿地是指湿地在典型性、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经省政府同意并公布的湿地。一般湿地是指除重要湿地以外,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并公布的湿地。   第五条根据湿地保护管理需要,应当及时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认定和公布,并根据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湿地名录,湿地名录及调整、更新名录应当分批次公布。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湿地名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湿地名录认定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内凡符合下列任一指标的湿地均可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一)省级(含)以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湿地;   (二)省内湿地类型的典型代表或特有类型的湿地;   (三)具有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物种或省特有及稀有物种分布的湿地;   (四)处于重要江河干流源头或其他重要水源地,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湿地;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单块湿地;多块具有水文或生物连通的湿地复合体;   (五)有5000只以上水鸟度过其生活史重要阶段的湿地,或者定期栖息的某一依赖湿地的动物物种(或亚种)的个体数量占该种群全球数量05%以上的湿地;   (六)鱼类重要的觅食场所、产卵场、保育场或洄游通道;   (七)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面积大于20公顷,具有集水、降解污染、调蓄洪水、补充地下水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   (八)在全省有显著历史或文化意义,具有重要宣教、科研或旅游开发等价值的湿地。   本省行政区内已列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同时列入省级重要湿地。   第八条省级重要湿地认定采取指定与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指定式。已纳入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地的湿地,由省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直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并公布。   第十条申报式。未直接指定的其他湿地,可通过申报方式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州)、县(市、区)政府同意后,逐级向省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重要湿地申报名录。省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并公布。   第十一条一般湿地的认定。由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一般湿地的认定建议,报县(市、区)政府审定并公布,或经县(市、区)政府同意,由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列入一般湿地名录。   一般湿地认定标准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湿地名录在公布前应当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湿地名称、湿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权属、主管部门、保护管理机构、责任主体等,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章 湿地名录管理   第十三条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名称、行政区域、四至范围、总面积、湿地面积、湿地类型、保护方式、保护管理机构、责任主体等内容。   湿地类型按照《湿地分类》(GB/T24708-2009)执行;湿地保护范围应当包括湿地面积、四至范围等;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是指湿地主管部门授权,履行湿地保护和管理等职能的单位。   第十四条湿地命名按如下规则进行:   (一)省级重要湿地:吉林+县(市、区)或市(州)名+湿地小地名+湿地;   (二)一般湿地:县(市、区)名+湿地小地名+湿地。   第十五条纳入名录管理的湿地,因范围变化、面积增减,或主管部门、保护管理机构等发生变化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对湿地名录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省级重要湿地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对湿地名录进行调整:   (一)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国防建设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需要,确需占用、征收或改变用途的;   (二)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湿地演替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湿地生态系统严重破坏或退化的;   (三)因河道改道、退耕(草)还湿、人工湿地构建等措施导致湿地范围发生明显变化的。   根据湿地功能重要性变化动态,一般湿地满足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和程序申报为省级重要湿地。   第十七条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调整,由市、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提出,或由省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经征求市、县级政府意见,公示15个工作日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一般湿地名录的调整,由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公示15个工作日后,报县(市、区)政府审定。   一般湿地名录调整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省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申请调整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   (二)重要湿地调整方案,主要包括重要湿地基本情况、调整必要性、调整的重要湿地变化情况、调整方案和相关保护措施等。   第二十条湿地名录及名录调整、更新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主流媒体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设置保护界标,界标上注明湿地名称、保护级别、范围等内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2020-12-16 00:00:00 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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