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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关于
印发《吉林省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及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
吉政公组〔2020〕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2020年政务公开要点及重点任务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2020年8月12日
吉林省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及重点任务分工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紧紧围绕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着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实效,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
一、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和决策信息的公开
(一)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各地各部门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及时更新调整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按照要求公开。除涉密事项外,清单应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专栏进行集中公布,同时由各部门在各自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权力调整后,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上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行政权力清单。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并公布本级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等信息,全面展现政府机构权力配置情况。(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别落实)
(二)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按照《吉林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吉政公组〔2020〕1号)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各地试点工作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优秀模板。2020年11月底前,各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指导基层政府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录入吉林省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公开的事项可以在承诺公开的平台渠道中查阅到对应公开的信息,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省政数局牵头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别落实)
(三)强化政务信息规范管理。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制作、获取、处理等制度,对政务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动态管理机制,对于已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重要政务信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逐步整理形成本级政府和本系统制度文件汇编,并集中统一对外公开。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不断降低政务信息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以政务信息管理的现代化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现代化。(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分别落实)
二、聚焦“六稳”“六保”工作加强政策解读
(一)助力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围绕我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扎实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各项政策举措解读力度,特别是结合“三抓”“三早”和工业服务、消费供给、投资增长、招商引资、营商环境建设“五项攻坚”行动,切实采用多种形式、丰富解读内容、增强传播影响、释放积极信号、营造良好舆论、抓好政策落实,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应。(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别落实)
(二)助力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紧紧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增强发展新动能、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扩大内需、激发市场活力、保障改善民生、稳定外贸外资、稳住企业就业,实时发布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等相关政策信息,解读好政策措施,发挥好工作成效。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着力做好财政领域、金融领域、民生领域的政策公开。加大纾困和激发市场活力规模性政策的公开力度,确保政策资金流向、使用公开透明,让政策资金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别落实)
(三)强化监督考评,提升解读质效。加强对政策解读工作的监督、调度,着重从政策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开展解读。坚决杜绝庸俗化解读,如把“纸上写的”解读为“实际做的”、把需要努力才能实现的工作目标解读为群众已经实际享受的政策红利。按照《吉林省省直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吉政公组〔2020〕2号)要求,对省直行政机关各部门政策解读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部门年终绩效考核。各地区也要比照省里做法抓好本地区的政策解读工作。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解读人”职责,带头解读政策,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同时,注重对基层一线政策执行人员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确保实际执行环节不遗漏、不走样,增强政策解读实际效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别落实)
三、以政务公开助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一)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便利化。通过实体政务大厅、政府网站和“吉事办”,全面准确公开办事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办进度等信息,实现办事服务一次性告知,信息主动推送,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省政数局牵头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别落实)
(二)建立涉企政策统一公开和辅导机制。围绕贯彻落实《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立涉企政策统一公开和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公开形式,提高市场主体对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切实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未完全打通、创新服务意识相对较弱等问题,保证企业及时准确了解和查询政策信息。(省政数局牵头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别落实)
(三)推动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公开透明。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并向社会全面公开。围绕“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新任务新举措,加大市场准入门槛、市场公平竞争、事中事后监管、“好差评”结果、政府信用信息等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市场监管的公平公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便捷的政策咨询。(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别落实)
四、围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政务公开
(一)及时准确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并发布公共卫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防控措施、事态进展、处置结果等信息。加强保护个人信息,应对突发事件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管并妥善处理。综合运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和各类新闻媒体等信息发布渠道,全方位发布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本地区重要工作举措,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有力支撑。(省应急管理厅、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别落实)
(二)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及时权威公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医疗卫生服务、卫生执法监管、疾病预防控制等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卫生领域信息。坚持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疫情信息发布工作,让公众实时了解最新疫情动态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省卫健委牵头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别落实)
(三)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公开和宣传培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依权限及时公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执行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订完善,切实提升应急预案的实际效用。(省应急管理厅、省卫健委牵头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别落实)
五、全力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执行
(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按照《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20〕49号)相关要求,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对法定不予公开条款坚持最小化适用原则。按标准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按文书样本规范答复,确保答复内容合法合规、准确严谨。(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别落实)
(二)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和授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安排,研究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专门规定。通过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助力监管效能提升。(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牵头,抓好相关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分别落实)
(三)加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平台建设。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的新要求,按照专栏姓专的原则,打造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增强公开的权威性、影响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要全部公开到位。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进一步做好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政府网站和政府系统自建的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之间的数据融通、服务融通、应用融通,提升政府网站大数据分析能力、辅助决策能力、集体发声能力和服务公众能力。加强网络安全责任管理,确保各级政府网站安全运行。同时,做好主动公开内容的审查,确保不发生表述错误。(省政府办公厅、省政数局牵头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别落实)
(四)提升政务新媒体建设水平。进一步理顺政务新媒体管理机制,按照“谁开设,谁主办”原则,做好开设整合、内容保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等工作。以内容建设为根本,明确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定位,发挥政务新媒体的优势作用,不断优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调联动、融合发展,提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的整体水平。(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分别落实)
六、强化政务公开的各项保障
(一)持续强化组织领导。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明确内设机构承担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加强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并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分别落实)
(二)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各级政府部门要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本机关内设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分别落实)
(三)扎实开展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政务公开相关培训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发挥示范促学作用,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公务员初任培训的必修课,持续提升公务员的政务公开意识和能力。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定期有针对性、系统性地组织政务公开业务培训,科学设置培训课程,提升培训效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分别落实)
(四)切实规范考核评估。各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部门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重大政策解读质量、信息公开专栏升级建设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共性指标,加大考核分数和权重,推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各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要优化第三方评估,认真梳理政务公开各项考评指标,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予以调整完善,充分发挥评估指标推动工作、指引工作的作用。(全省各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本要点的主要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020-11-30 00:00:00
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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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吉农渔发〔2020〕13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委,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水生野生动物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水生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中的物种,以及《吉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第一批)》中物种的野外种群,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进行管理,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必须一律严格禁止。
(二)对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第二批)和《吉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第一批)》中物种的人工繁育种群,在依法取得《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专用标识后,方可利用。
(三)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且未列入(一)中所列相关目录的,按照《渔业法》等进行管理。
(四)对《吉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第一批)》和《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中重复的物种,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进行管理。
二、严格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审批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审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猎捕许可,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等9种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人工繁育许可,由农业农村部审批;(二)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白鱀豚、长江江豚等9种除外)的经营利用、人工繁育许可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三)国家二级(包括吉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人工繁育、猎捕许可由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针对不同物种不同保护级别水生野生动物的相关审批,省农业农村厅已制定公布了相应办事指南,各地要按照要求严格审批管理,确保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工作规范、有序。要积极选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培训,提高业务素质,重点对水生野生动物来源合法性、申报材料真实性,以及与审批条件的相符性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准入门槛。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相关档案和标识制度,推动水生野生动物动态化、可追溯管理。对按照标识管理的大鲵,严格执行标识管理有关规定,未取得标识的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和交易。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要求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确保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等活动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三、严厉打击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市场监管、公安、林草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和完善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协调机制,明确执法管理范围和责任分工,形成合力,提高《决定》执行的针对性、有效性。要根据《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联合相关部门保持高压态势,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严厉打击各类违规交易,斩断水生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利益链。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已纳入“中国渔政亮剑2020”吉林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各地要联合相关部门,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物种、重点环节,加强执法监管,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要按照《决定》要求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同时,要强化以案说法,适时公开一批典型案件,提高法律震慑力。
四、做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引导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做好《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强化法治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等机会,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文明的饮食观,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彻底铲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生存土壤。要发挥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利用各种举报渠道,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单位在工作开展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联系人:肖凤祥,联系电话:0431-88906319。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水生野生动物)(略)
2.《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
(略)
3.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第二批)(略)
4.吉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第一批)(略)
5.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略)
6.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略)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2日
2020-11-30 00:00:00
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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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吉自然资规〔2020〕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确保农地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或服务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农业产业融合发展中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加工作坊、体验店等用地,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从事作物种植的温室、大棚、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及运动场(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饲料配制、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含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洗消转运、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控、畜禽粪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秸秆等)场所用地,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农产品电商场所用地;符合 “农村道路 ”(宽度大于等于2米,小于等于8米)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按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依据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按比例确定。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粮食种植项目总用地在100亩以下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1亩以内;总用地在1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总用地在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5亩以内;总用地超过3000亩以上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最多不得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二)养殖设施用地规模。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8%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34%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生猪养殖和存栏2000头以上肉牛、500头以上奶牛、3000只以上羊或鹿、20万只以上鸡、5万只以上鸭鹅等规模化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受15亩上限规定限制。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三)看护房用地规模。占地面积2亩以下的农业温室、大棚,看护房标准为单层、面积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温室、大棚,看护房标准为单层、面积40平方米以内;君子兰看护用房标准为单层、面积60平方米。多个农业温室、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
(一)适度拓宽设施农业用地渠道。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使用林地、草地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一般耕地的,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项目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脱贫攻坚、产业强镇、国家农村创新创业园等重大设施农业项目涉及的养殖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模可适当放宽。
(二)加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设施农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是否破坏耕作层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各地应根据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及补划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要充分考虑当地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空间。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首先应在本乡(镇)范围内进行落实,确实无法补划的,在所在县域内补划,并且全部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进行补划。
(三)坚持设施农业用地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要求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禁止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变相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备案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耕地应交由原集体或个人进行耕种,也可以由设施农业经营者组织耕种。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损毁的耕地必须进行土地复垦。
四、简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程序
(一)用地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由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政府备案。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达成用地意向后,由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土地使用意向书、勘测定界资料、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林地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审核材料)。乡(镇)政府要进行严格把关,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备案。农村居民利用自家庭院进行种植、养殖的,不需要履行备案程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市(州)可在本通知的原则规定下,根据实际情况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进行细化完善。
(二)协议签订。备案后,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协议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信息汇交。乡(镇)政府要定期汇总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按季度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畜牧业主管部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备案情况,年底前统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及永久基本农田数据资料,按季度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五、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
(一)乡(镇)政府职责。乡(镇)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管;测算并收取土地复垦费;对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进行监督实施并验收;对备案情况汇总上报。
(二)市、县级相关部门职责。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跟踪掌握设施农业用地利用情况并逐级汇总上报,指导乡(镇)政府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查;负责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进行查处;负责对以设施农业项目为名违法占用土地和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种植业设施和水产养殖设施是否符合设施农业范围、用地标准、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管理指导;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设施是否符合设施农业范围、用地标准等情况进行管理指导。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畜牧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省级相关部门职责。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业主管部门对全省的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全面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指导政策落实、利用技术手段全面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的在建和已建设施农业项目按原备案内容建设和管理。国有土地上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略)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总表(略)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2020-11-30 00:00:00
第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