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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吉交法规〔2020〕23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国家和省法规、规章的调整变化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重新修订,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吉交法规〔2015〕92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的通知》(吉交航道〔2016〕338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的通知》(吉交运〔2016〕274号)《关于修订〈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海事管理、港口行政管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的通知》(吉海法规〔2017〕77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交通建设监督管理)〉的通知》(吉交建管〔2018〕45号)废止。   附件:1.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2.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管理)(略)    3.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管理)(略)    4.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海事管理)(略)    5.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港口行政管理)(略)    6.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略)    7.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略)    8.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交通建设监督管理)(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   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随意性,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合理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公路、水路等执法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程度、性质、量罚情节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具体内容的行为。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进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守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调查取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和职能分离等行政处罚制度。   第五条 不得将罚款与经费、工资、奖励、补贴挂钩。   不得以打击报复为目的实施处罚。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本规则列举的量罚情节确定。   第七条 处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时,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的名称(案由)、法律根据、违法程度及其判断基准,以及一般处罚情节条件下的处罚内容,应当符合《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量罚情节应当属于违法行为以外的作为量罚依据的事实,包括不予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一般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   第九条 一般处罚情节是指不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量罚情节。   第十条 不予处罚的情节包括: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免予再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   (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处罚(没有法定最低处罚的,按照《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最低处罚)的幅度以下或者减少法定处罚的种类确定处罚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从轻处罚的情节包括: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内按照较轻种类或者低于中间数决定处罚的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   (一)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拒不配合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   (二)逃避、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   (三)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告诫或者经执法人员劝告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以及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以及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或者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或者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差、很差或者不合格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或者专项整治期间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八)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或者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以及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或者影响面较广的;   (九)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或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收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十)违法行为多次被举报属实的;   (十一)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内按照较重种类或者高于中间数决定处罚的具体内容。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一)交通运输行政违法案件无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情节的,在《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相应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范围内确定处罚内容;   (二)交通运输行政违法案件有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但是,不予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交通运输行政违法案件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在《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最低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以下确定处罚内容。但是,减轻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交通运输行政违法案件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在《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降低一个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内确定处罚内容;降低一个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的下限仍高于法定处罚的中间数的,应当在包含法定处罚的中间数的“处罚基准”内确定处罚种类,并在该“处罚基准”内低于法定处罚的中间数确定处罚数量。无下一违法程度的,在本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内确定处罚种类并低于中间数确定处罚数量;   (五)交通运输行政违法案件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在《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上升一个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处罚;上升一个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的上限仍低于法定处罚的中间数的,应当在包含法定处罚的中间数的“处罚基准”内确定处罚种类,并在该“处罚基准”内高于法定处罚的中间数确定处罚数量。无上一个违法程度的,在本违法程度对应的“处罚基准”内确定处罚种类并超过中间数确定处罚数量。对于违法程度较重或者一般,但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的案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在违法程度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对应的“处罚基准”内确定处罚内容;   (六)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同时,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但应当在从轻或者减轻的范围内,适当偏上确定处罚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细化量罚情节和违法事实的具体表现,为减轻处罚权和“处罚基准”内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事实和政策依据,确保对于违法事实、性质、量罚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的具体内容基本相同或者相当。   第十六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个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综合确定处罚的具体内容,不得执行“一律按下限处罚”、“一律按上限处罚”等显失公平的规定。   第十七条 进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应当同时收集确定违法程度和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量罚情节需要的证据;   (二)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同时提出拟认定的违法程度、量罚情节和处罚具体内容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   (三)依法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同时讨论违法程度和量罚情节;   (四)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五)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告知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时告知的拟处罚内容的,应当有理由和证据;   (六)本规则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根据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但应作为违法程度和量罚情节的依据在《案件调查报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结案报告》中注明。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第十九条 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行政复议等渠道,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是否遵守本规则及《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是否随意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对不同案件实行“一刀切”;   (三)是否遵守行政处罚的各项制度;   (四)执法程序和文书是否符合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要求;   (五)行政处罚裁量不当的行为是否得到及时纠正;   (六)其他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情况。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有关的评比考核中予以奖惩。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不当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则和《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予以批评教育,可以暂停执法工作,强制学习;继续随意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11-24 00:00:00 第19期
  •   吉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钢铁化解   过剩产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发改产业〔2020〕682号   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梅河口市,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人社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工作部署,落实2020年全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继续做好我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防范违法违规钢铁产能死灰复燃工作,我们制定了《2020年吉林省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能遵照执行。   吉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   2020年吉林省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20年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更好的落实《2020年吉林省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吉发改产业〔2020〕126号),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任务。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目标相比仍有差距,仍需高度重视,加倍努力。行百里者半九十,切不可半途而废,更不能松懈麻痹,放松对钢铁产能过剩问题严峻性、复杂性的认识和监管,致使钢铁产能违法违规问题反弹。请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严禁新增钢铁产能的各项要求对标对表,切实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   二、切实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   2016年以来,我省钢铁去产能、取缔“地条钢”、防范违法违规钢铁产能死灰复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切实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请各地、各部门务必做好三个深入。   一是深入开展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核查。要继续开展2020年钢铁行业产能产量调查,结合钢铁产能违法违规举报线索核查工作,认真做好自查自纠,一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是深入开展完善举报响应机制的工作。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防范违法违规新增产能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三是深入开展健全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机制的工作。要加强日常监管,创新管理方式,积极探索主动发现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坚决完成各项任务   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是钢铁行业的底线和红线,是贯穿全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当前形势下,尤为重要,尤为突出。请各地、各部门务必做到五个坚决。   一是坚决处置“僵尸企业”。要加强日常监测排查,依法依规处置钢铁行业“僵尸企业”,确保“僵尸企业”应退尽退。   二是坚决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质量、能耗、水耗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加大执法力度,推动钢铁行业落后产能退出。   三是坚决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要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联合执法,更加注重舆论监督。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四是坚决严禁新增产能。要严把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关,在钢铁冶炼产能项目备案前,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办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以任何名义备案新增钢铁冶炼产能项目。   五是坚决严肃查处钢铁行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明晰职责分工,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对于发现的钢铁行业违法违规新增产能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狠抓负面典型,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   
    2020-11-24 00:00:00 第19期
  •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强化行为   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发改价格联〔2020〕668号   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实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部署要求,为确保降电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有针对性的推进相关工作落实,现就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规范要求和收费政策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举措之一,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减税降费重要抓手,意义十分重大。2018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专项督查和审计力度,强力推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努力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从去年督查的情况看,个别地区转供电环节加价问题落得不实、不深入。为此,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做过明确批示,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加价行为。各地各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端正工作态度,强化责任担当,以时不待我的紧迫感、使命感抓好清理规范工作,精心组织排查整治行动,全面掌握转供电环节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建立工作台账,限时限期对照整改,保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工作取得实效。确保转供电终端用户按照时间节点享受到2018-2019年六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共计0.1477元/千瓦时、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非高耗能工商业用户电费减免5%以及国家后续出台的降价政策红利。   二、落实政策措施,推进规范收费行为   按照国家和省里出台的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文件精神,为便于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在充分调研和研讨的基础上,参照外省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   (一)转供电基本概念。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转供电主体主要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电网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在未违反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情况下,利用其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电网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包括居民终端用户和工商业终端用户等。转供电主体和转供电用户作为转供电环节重要利益方,形成了供电和结算关系。   (二)对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吉省价格〔2012〕157号)要求,对“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按居民合表价格0.5424元/千瓦时收取,严禁超标准收费或自行加价“搭车收费”。   (三)对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终端用户按月抄表算费的,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并按以下方式结算电费:   1.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应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峰谷分时电能表及安装费用由转供电主体承担。   2.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转供电企业按照如下电费结算方式收取:   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目录电价+峰谷电价差额)×(1+线损率)×用户用电量×95%(2020年2月1日-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电费5%政策)   目录电价按我省公布的现行目录电价执行。   峰谷电价差额按转供电主体每月向供电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平均每度购电价格-终端用户目录电价计取。平均每度购电价格=供电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税价合计金额)÷对应电量。   线损是指转供电过程中由于线路传输产生损耗,导致转供电主体售电量小于购电量而造成的损失。   线损率是指售电量与购电量的比值,其公式为:(购电量-售电量)/购电量×100%。线损率由转供电主体根据每月线损情况进行据实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0%的由转供电主体承担,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除峰谷电价差额和线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与电量相挂钩其他费用。   (四)终端用户采用预购电卡表(或网络表)的,按该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向电网购电平均价格(计算公式同上)为标准,计算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费÷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购电平均价格。转供电主体不得强制限定最低或最高购电金额(电量)。   (五)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自有、经营性设施用电费用应由转供电主体自主承担,运行服务费用(含公共照明、绿化、景观、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单独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量挂钩捆绑收取。   (六)转供电主体应在每月结算电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上月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峰平谷电量电价、电费总金额、平均电价水平、损耗率、实际损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见效   (一)进一步加强底数排查。供电企业进一步配合发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发挥业务优势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转供电企业建立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实行限时销号管理。   (二)严格执法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对不及时传导降价政策,违规乱加价、多收电费等问题要严肃依法查处,限时清退多收电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典型案例要第一时间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效应;要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转供电主体失信信息纳入吉林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向各有关部门推送,实施联合惩戒。各地供电企业要协助终端用户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情况,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四、加快转供电环节设施改造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注度大、矛盾问题多,需要加强相关设施配套改造,统筹治本与治标,推进综合施策。   (一)住建部门要加大行业指导力度,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标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含具有独立产权的物业底商,下同)要严格依据《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36040-2018)建设电力配套设施,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电气设计工作,严格竣工验收,为抄表到户创造条件,从源头把控,有效解决不合理加价问题。供电企业要严格按照“一户一表”方式答复供电方案,对住宅小区电气设计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一户一表”要求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一律不以合表方式答复方案。   (二)对于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无偿移交供电设施后,由供电企业抄表到户。   (三)加强转供电业务指导。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提高服务意识,靠前指导、无缝对接。对于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转供电主体,根据其实际需求,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供电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提高转供电主体内部管理水平和供电服务质量,推动转供电环节服务更标准、收费更规范、用电更明白。   (四)积极推广“转供电费码”。供电企业要负责做好“网上国网”APP推广工作,引导终端用户申领“转供电费码”,尽快实现“一企(户)一码”,确保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及时全面了解电价优惠及转供电加价清理政策。加快实现“转供电费码”功能迭代升级。   五、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舆论导向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发声,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供电企业,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政策措施,形成鲜明的舆论导向,保证所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应知尽知、不留盲点,构建政策落地“最先一公里”。供电企业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继续采取上门派发《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告知单》等方式,实地实时宣传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转供电主体要落实好转供电环节收费及有关政策公示制度,全面系统告知终端用户,实行“阳光收费”。鼓励终端用户通过“12315”热线投诉举报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   各地要认真研究建立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扎实有序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宣传解释转供电有关政策措施,积极配合开展检查督导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转供电环节收费执法检查,清理规范收费行为;住建部门负责电气设计指导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供电企业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整治工作。配合摸清转供电主体底数和辖区内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数,协助推进改造力度,尽快实现直接供电。积极推广网上国网APP的“转供电费码”功能,为客户提供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查询工具,评估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电价的加价水平,为转供电环节加价治理提供技术支持。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省里之前印发的文件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狠抓措施落实,确保降价政策红利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试行,之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2020年月8月6日   
    2020-11-24 00:00:00 第19期
  •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   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的指导意见   吉教办〔2020〕146号   各市(州)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科技局、长春新区教育局、梅河口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2020年修订)》和普通高中各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务实、有序、平稳、创新地推进我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推进教育公平,推动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省普通高中教育教学实际情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领课程改革,着力提升课程的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系统性、指导性,充分发挥课程在立德树人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促进课程改革与高考综合改革的有机衔接,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构建具有吉林特色的普通高中课程、教学、考试评价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从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基础教育改革实际出发,按照不同学科的特点和必修课程、选择性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具体要求,依据各学科课程标准,合理设置和安排课程内容。   (二)系统性原则   全面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方案,注重课程、教学、考试评价一体化设计,整体设置和安排各学科以及必修课程、选择性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构建相互衔接、层次递进的普通高中课程体系。   (三)选择性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精神,为学生发展和学校发展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在保证每个学生达到共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学生的不同发展需求,保障学生选择课程的权利,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促进学校特色课程体系的构建,促进我省普通高中的多样化有特色发展。   (四)实效性原则   充分考虑我省不同地域学校在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从学校的整体水平和大多数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学校在新课程改革中的主体地位,激发和调动学校实施新课程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我省普通高中能够顺利推进课程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工作并取得实效。   三、任务目标   普通高中教育是在义务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大众的基础教育,任务是为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高等教育和职业发展作准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普通高中课程的培养目标是进一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着力发展核心素养,使学生具有理想信念和社会责任感,具有科学文化素养和终身学习能力,具有自主发展能力和沟通合作能力,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四、课程设置   (一)学制与课时   1.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每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社会实践1周,假期(包括寒暑假、节假日和农忙假)11周。   2.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每个学期可分为两个学段安排课程,每个学段为10周。   3.每周35课时,每课时按45分钟计。18课时为1学分。   (二)课程类别   普通高中课程由必修、选择性必修、选修三类课程构成。其中,必修、选择性必修为国家课程,选修为校本课程。   1.必修课程,由国家根据学生全面发展需要设置,所有学生必须全部修习。   2.选择性必修课程,由国家根据学生个性发展和升学考试需要设置。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必须在本类课程规定范围内选择相关科目修习;其他学生结合兴趣爱好,也必须选择部分科目内容修习,以满足毕业学分的要求。   3.选修课程,由学校根据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学科课程标准的建议以及学校办学特色等开发设置,学生自主选择修习。   (三)科目安排与学分   普通高中开设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科目和综合实践活动、劳动等国家课程,以及校本课程。   科目内容根据学科自身特点和学生学习需要设计。必修内容原则上按学期或学年设计,选择性必修和选修内容原则上按模块设计。模块之间既相对独立,又体现学科内在逻辑。模块教学时间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一般为18课时的倍数。   1.外语包括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学校自主选择第一外语语种。鼓励学校创造条件开设第二外语。   2.技术包括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其必修内容分别按3学分设计模块。   3.艺术可与音乐、美术两科相互替代,具体开设科目由学校自行确定。   4.体育与健康的必修内容,必须在高中三学年持续开设。   5.综合实践活动共8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党团活动、军训、社会考察等,研究性学习6学分(完成2个课题研究或项目设计,以开展跨学科研究为主)。   6.劳动共6学分,其中志愿服务2学分,在课外时间进行,三年不少于40小时;其余4学分内容与通用技术的选择性必修内容以及校本课程内容统筹。   (四)毕业学分要求   1.学生完成相应课程规定课时的学习并考试(考核)合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2.学生毕业学分最低要求为144学分。其中必修课程88学分,选择性必修课程42学分,选修课程14学分。   五、课程实施建议   (一)合理制订课程实施规划   1.学校应根据国家课程设置要求,结合办学目标、学生特点和实际条件,制订满足学生发展需要的课程实施规划。本指导意见中的课程学分结构表、课程安排指导表是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制订课程实施规划的基本依据。   2.学校要合理安排三年各学科课程,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科目课程,特别是综合实践活动、劳动、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和理化生实验等课程。要开足规定的课时,如果确有需要,可适当调整课堂教学时长,但应保证科目教学时间总量。充分挖掘课程资源,开发、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程。因地制宜,科学安排综合实践活动,发挥综合实践活动在促进学生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3.学校要开全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择性必修课程,要开设选修课程的模块,为学生自由选择课程提供保障。各学校应科学、均衡安排必修课程、选择性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正确引导学生根据兴趣、爱好和特长以及专业发展需求进行选课;创造条件赋予学生充分的课程选择权,尊重学生的课程选择,不得强制学生确定选学科目。   4.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学生多样化需求,积极开设丰富多样的校本课程,体现办学特色。学校要加强特色课程建设,积极开展校园体育、艺术、阅读、写作、演讲、科技创新等社团活动。要重视劳动教育,统筹开展好生产性、服务性和创造性劳动,使学生养成劳动习惯、掌握劳动本领、树立热爱劳动的品质。   (二)切实加强学生发展指导   1.学校应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指导教师培训。要明确指导机构,建立专兼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通过学科教学渗透、开设指导课程、举办专题讲座、开展职业体验等对学生进行指导。注重利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各种社会资源,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指导机制。帮助学生树立坚定的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正确地认识自我,更好地适应高中阶段的学习与生活,处理好兴趣特长、潜能倾向与社会需要的关系,选择适合的发展方向,提高生涯规划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   2.学校应建立选课指导制度。规范选课指导的工作程序,提供课程说明和选课指南,安排班主任或导师与学生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系,指导学生选课,引导家长正确对待和帮助学生选课,帮助学生形成个性化的课程修习方案。   (三)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   1.深入理解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要求,准确把握课程标准和教材,围绕学科核心素养开展教学与评价,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教学计划循序渐进开展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培养学生学习能力,促进学生系统掌握各学科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培养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积极探索基于情境、问题导向的互动式、启发式、探究式、体验式等课堂教学,注重加强课题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性学习等跨学科综合性教学,认真开展验证性实验和探究性实验教学。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精心设计基础性作业,适当增加探究性、实践性、综合性作业。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2.健全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建立平等互助的教学研究共同体。倡导自我反思与同伴合作,营造民主、开放、共享的教学研究文化,鼓励和支持教师进行教学方式改革的探索,形成教学风格和特色。各级教研部门要提升教研服务品质,深入基层学校,重视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的落实工作,开展教材、教学和考试评价的研究、指导和培训等工作,做好教研的专业引领和专业支持。   3.完善教学管理制度,优化教学管理。完善教学管理规范,强化教学常规管理。科学安排每学年授课科目,特别是控制高一年级必修课程并开科目数量。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格控制周课时总量。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禁超课标教学、抢赶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严禁组织有偿补课,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减少高中统考统测和日常考试,加强考试数据分析,认真做好反馈,引导改进教学。   4.创新教学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学校要制订选课走班指南,开发课程安排信息管理系统,加大对班级编排、学生管理、教师调配、教学设施设置等方面的统筹力度,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资源使用效率,构建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选课走班运行机制,为走班教学的实施提供保障。要加强走班教学班级管理和集体主义教育,强化任课教师责任,充分发挥学生组织自主管理作用。探索建立行政班和教学班并存等多种教学组织形式,根据课程设置和选课情况合理安排走班,要确保稳定的教学环境。   (四)充分开发与利用课程资源   1.学校要统筹各方力量,创设课程实施条件和环境,开发课程实施所需的资源,为学生提供丰富、便利的实践体验机会。   2.课程资源可以由学校独立或联合开发,鼓励跨校、跨区域协作,提倡共建共享。   3.学校要系统规划校内外课程资源的使用,提高课程资源的有效性和利用率。   (五)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完善考试评价制度   1.学校内评价或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应以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相关教学文件为依据。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设置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科目,考试以必修课程要求为准,考试成绩合格是毕业的重要依据。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设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个科目,考试以必修课程和选择性必修课程的综合要求为准,选择性考试成绩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考试命题应注重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强调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要有利于促进学生核心素养的发展。要优化考试内容,突出立德树人导向,创新试题形式,加强情境设计,注重联系社会生活实际,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性、探究性试题。   2.学校要具体实施《吉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学校应制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指导学生客观记录成长过程,记录集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综合实践活动、选修课程的修习情况应作为综合素质档案的重要内容。教师要充分利用写实记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加强对学生成长的指导。   (六)严格学分认定与管理   1.建立学分认定和管理制度。学生修习的学分由学校认定。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制订学分认定的具体办法。学分认定应综合考虑学生实际修习的课时、学习表现,并达到课程标准或相关文件的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学分认定的指导和管理。   2.严格学分认定管理。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对未按课程方案修满相应学分的学生,不得颁发高中毕业证书。转学学生在原学校修习获得的学分,经审查核实,可转为转入学校的累计学分。   (七)加强课程实施的条件保障   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各地应根据普通高中课程实施的需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政策,提供有力的条件保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学校提供必备的条件和保障,协调好师资培训、人事编制、经费投入、设施设备配置等,做好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培训、解读和宣传工作,为课程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八)加强课程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1.完善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普通高中课程实施的领导和管理。注重发挥课程在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中的作用。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依据本指导意见做好课程实施规划,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课程实施监管,要落实校长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学校的课程实施规划应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开展学校教育督导的重要依据。   2.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对市、县政府履行相应职责的督导。要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履职行为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问题要强化问责、限期整改。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课程实施监测制度,健全课程建设和管理反馈改进机制。各地区要协助完成国家级和省级监测相关工作。   附件:1.吉林省普通高中课程学分结构表(略)    2.吉林省普通高中课程安排指导表(略)   吉林省教育厅   2020年7月23日   
    2020-11-24 00:00:00 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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