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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按照《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9号)确定内容,我省组织开展了吉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现已完成了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吉林省普查对象数量5.15万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57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1.09万个,生活源1.46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27个(含协同处置单位);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83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吉林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1.40万吨,氨氮1.09万吨,总氮4.39万吨,总磷0.53万吨,动植物油0.45万吨,石油类542.87吨,挥发酚3.61吨,氰化物1.03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0.34吨。   2017年,吉林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5.70万吨,氮氧化物41.81万吨,颗粒物53.2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0.62万吨。   大气污染控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87万吨,氮氧化物26.87万吨,颗粒物36.3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5.09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57万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长春市0.71万个,吉林市0.51万个,四平市0.27万个,延边朝鲜族自治州0.19万个,松原市0.18万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72.37%。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34万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31万个,金属制品业0.18万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2.30%。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0.32万套,设计处理能力1163.52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4.68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93万吨,氨氮0.11万吨,总氮0.28万吨,总磷275.94吨,石油类542.87吨,挥发酚3.61吨,氰化物1.03吨,重金属0.31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0.55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41万吨、食品制造业0.2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64.25%。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纤维制造业246.22吨、食品制造业191.22吨和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76.8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氨氮排放量的55.84%。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859.62吨、农副食品加工业463.15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00.4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氮排放量的61.54%。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83.28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82.29吨、农副食品加工业43.7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总磷排放量的75.86%。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汽车制造业288.34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30.55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52.7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石油类排放量的86.88%。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79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49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24吨。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挥发酚排放量的97.51%。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42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35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22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氰化物排放量的96.12%。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14吨、金属制品业0.07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03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重金属排放量的77.42%。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1403套,脱硝设施395套,除尘设施7684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0.32万吨,氮氧化物11.20万吨,颗粒物33.0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6.24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5.28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19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10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73.35%。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5.82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8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4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8.93%。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34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6.26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17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颗粒物排放量的56.7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24万吨、通用设备制造业0.59万吨、汽车制造业0.5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69.71%。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6221.97万吨,综合利用量2691.43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4.68万吨),处置量1594.25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42.05万吨),本年贮存量1992.93万吨,倾倒丢弃量921.13吨。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42.24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135.34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643.86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调查结果表明我省伴生矿调查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山区,矿产种类较单一,以煤、铁和金矿为主;现场初测显示,2017年末,吉林省伴生矿调查企业现场γ辐射剂量水平较低,实验室分析结果表明,吉林省2家详查单位固体样中总U、总Th、226Ra任一核素活度浓度均未超过1贝可/克。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本次普查涉及农业种植业的区县67个,水产养殖的区县68个,畜禽养殖的区县71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1.09万个。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5.46万吨,氨氮0.33万吨,总氮2.45万吨,总磷0.38万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94.91吨,总氮3568.60吨,总磷107.77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3868.58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3438.03万吨,秸秆利用量2625.68万吨。   2017年,种植业地膜使用量2.24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0.84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5.41万吨,氨氮0.32万吨,总氮2.08万吨,总磷0.37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8.75万吨,氨氮0.17万吨,总氮1.08万吨,总磷0.26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61.37吨,氨氮17.80吨,总氮120.16吨,总磷8.72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1.46万个。其中:行政村0.86万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3738个,储油库20个,加油站2280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00万吨,氨氮0.65万吨,总氮1.66万吨,总磷0.12万吨,动植物油0.45万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90万吨,氨氮0.52万吨,总氮1.29万吨,总磷767.61吨,动植物油0.26万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10万吨,氨氮0.13万吨,总氮0.37万吨,总磷390.60吨,动植物油0.20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5.38万吨,氮氧化物3.11万吨,颗粒物19.4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7.72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96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62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含协同处置单位)69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4.66吨,氨氮23.69吨,总氮36.19吨,总磷0.79吨。重金属32.00千克。   2017年,垃圾焚烧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9.58吨,氮氧化物24.93吨,颗粒物排放量2.59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78个,处理污水10.09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0个,处理污水0.64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5个,处理污水23.59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3个,处理污水466.02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10.78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28.33万吨,氨氮2.24万吨,总氮2.42万吨,总磷0.56万吨,动植物油0.26万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15.93万吨,处置量15.58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62个,垃圾处理量697.40万吨,其中:填埋490.11万吨,焚烧184.29万吨,其他方式处理23.00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含协同处置单位)69个,其中危险废物处置厂(含协同处置单位)61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8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208.27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55.66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15.35万吨、医疗废物1.50万吨、其他危险废物0.15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38.66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478.85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7.60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3011.44万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29.72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10.71万次。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27.50万吨,颗粒物7238.16吨,挥发性有机物6.66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5.22万吨,颗粒物2974.31吨,挥发性有机物5.38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22807.11吨,颗粒物4263.85吨,挥发性有机物1.28万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27245.35吨,颗粒物1194.20吨,挥发性有机物0.32万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78934.37吨,颗粒物2451.25吨,挥发性有机物0.87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16092.03吨,颗粒物600.40吨,挥发性有机物876.83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535.36吨,颗粒物18.00吨,挥发性有机物39.42吨。   注释:   我省大气污染控制重点区域包括:长春市(含公主岭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和松原市。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G禽养殖业(生猪≥50头、奶牛≥5头、肉牛≥10头、蛋鸡≥500羽、肉鸡≥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民用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营运船舶核算水域范围:包括内河及沿海水域。其中,沿海水域核算范围为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中沿海控制区范围。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据2020年9月9日《吉林日报》)   
    2020-11-24 00:00:00 第18期
  •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   促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工信信软〔2020〕233号   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梅河口市工信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提升工业互联网创新能力,推动工业化与信息化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发展”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数字吉林”建设部署,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省工信厅制定了《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促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已经厅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8月28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促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提升工业互联网创新能力,推动工业化与信息化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发展”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数字吉林”建设部署,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扣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目标,抢抓机遇,攻坚克难,锐意创新,以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为主线,以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应用为突破口,实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推广和普及工程、5G+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工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程、制造业智能制造升级工程、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工程、工业领域信息安全保障工程等六大工程。全力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需求激发企业推进数字化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企业转型过程中的痛点问题和关键环节,优化政策、资金、要素等资源配置,形成合力,有序推进。   项目引领,重点先行。紧紧围绕我省支柱和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迫切需要,集中优势力量率先突破,以点带线,以线拓面,坚持项目化推进,打造一批在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改造、产品服务数字化的示范项目,带动制造业企业实现技术更新、模式创新和产品供给革新。   创新驱动,开放合作。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边缘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制造业领域的深度研发与应用。加强与国内信息技术龙头企业的战略合作,扶持培育一批本地专业从事工业信息技术服务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   安全可控,持续发展。牢固树立网络安全观,强化制造业企业网络安全意识,支持国产密码、自主可控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提升企业安全防护能力,科学防范信息安全风险,建立工业互联网安全监测、预警、应急保障机制。   (三)目标任务   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夯实制造业转型网络和技术基础;完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和生态;筑牢工业控制信息系统安全屏障。产业数字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数字产业化生态体系基本构建。   ——促进融合应用。打造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升级版。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得到全面推广,信息技术向工业领域全面渗透,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亮点突出、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业应用案例。   ——强化网络基础。企业内外网络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扩大互联网省际出口带宽,工业领域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应用普及率不断提升,适应先进制造业发展的网络环境基本形成,标识解析体系初步建立,工业信息安全得到保障。   ——打造平台体系。建立多层次、系统化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实施“137”工程,培育1个跨行业、跨领域平台;3个面向重点产业、重点环节的行业级平台;7个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企业级平台。建设和完善一批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技术支撑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构建生态系统。围绕重点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建设,打造5个以上数字化生态示范区,打通上下游产业链数字通道,构建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开放、共建、共享的生态系统。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推广和普及工程   1.推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通过培训、指导、扶持,切实提高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全省两化融合自评估自诊断覆盖率,帮助企业摸清同行业信息化发展水平,完成差距自分析。贯彻《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在技术、产品、业务、产业四个方面进行融合。   2.开展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及推广。加速信息技术向工业领域全面渗透,促使传统行业两化融合水平整体提升。重点支持企业信息化改造,促进关键管控软件应用的普及推广。在汽车零部件、石油化工、食品、医药、装备、纺织服装、物流等重点行业,培育一批深度融合的试点示范项目,同时建立两化融合创新应用示范项目库,进行项目化管理。在全行业大力推广两化融合新型企业发展模式。   3.打造可持续核心竞争能力。制定制造业数字化发展“十四五”规划、信息服务业竞争力提升专项计划,加速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产业的创新应用。推动组建工业互联网研究院、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提出面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途径设计与建议。鼓励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合作研发整体解决方案。引导企业逐步将技术进步、组织变革、流程优化及数据分析利用等转化为新型能力。   (二)实施5G+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工程   4.建设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叠加的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关键支撑,5G是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演进升级的重要方向,二者都是实现数字化转型的重要驱动力。推动电信运营商加快宽带网络光纤化改造和5G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重点企业、主要工业园区5G信号全覆盖。突破一批面向工业互联网特定需求的5G关键技术,形成一批典型工业应用场景,提升“5G+工业互联网”的产业支撑能力。   5.加快内网升级改造。充分利用5G、IPv6、工业无源光网络、软件定义网络、窄带物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组建网络;针对既有生产设备与系统的网络化二次开发,推动“接口开放、机器上网”;开展生产线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扩大网络覆盖范围和终端连接数量。引导电信运营商、系统集成商结合5G组网和应用,为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提供工业互联网内网设计、建设和运维服务。   6.推广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应用。积极与国家信息通信研究院和有资质的国家二级节点建设单位合作,推动标识解析在智能网联汽车、能源清洁利用、溯源食品工业互联网中的广泛应用,在上云上平台企业中试点运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级汽车、新能源汽车、汽车零部件、能源、食品等行业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资质;争取在我省建立省级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或公共递归解析节点。   7.建立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立多层次、系统化平台体系。持续推进国内顶级云服务商与省内企业合作建设跨行业跨领域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落实工信部“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加快建设智能网联汽车、能源清洁利用、溯源食品等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汽车零部件、食品、石化、医药、装备、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领域的园区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8.推动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上云上平台”是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通过选择合适的云服务机构和工业互联网平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行业特点、需求,深入交流合作对接,丰富和提升平台的服务供给能力;通过培训班、网络大讲堂、论坛、考察观摩等形式,提升企业上云上平台积极性;通过平台商让一点,企业出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方式减轻企业上云上平台的压力。   9.加快工业大数据产业发展。数据已经升格为生产要素,将成为数字经济的核心战略资源。支持工业企业实施设备数字化改造,升级各类信息系统,推动研发、生产、经营、运维等全流程的数据采集。支持重点产业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开放数据,加强合作,鼓励通过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提高数据资源价值。引导企业应用好工业数据,发展数据驱动的制造新模式新业态。着力打造资源富集、应用繁荣、产业进步、治理有序的工业大数据生态体系。   (三)实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程   10.扶持软件产业强基。深入落实国家软件产业发展战略性政策文件,扶持省内在密码、中间件、设备控制等领域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开展关键、基础软件攻关。支持省内龙头软件企业与高校建设产学研一体化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生态开放实验室,开展承接软硬件产品测试、调优和适配工作。支持省内高校与国内顶级信息通信公司深度合作,精准培养人才,构建自主可控的技术生态。   11.推动软件企业转型。转变轻研发,重政务的发展方式。不断强化“软件定义”引领产业变革,加速软件技术向经济社会各领域渗透融合,深度挖掘软件的“赋能”“赋值”“赋智”作用。充分发挥工业软件产业联盟作用,面向生产制造全过程、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来完善产品业务体系,构建产业生态,以提升市场竞争力。努力引导我省软件企业向工业云服务提供商转型,向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转变。   12.推广工业技术软件化。组织软件企业走进制造企业活动,引导软件企业深度了解制造企业的需求和流程,量身定制;支持有条件的工业企业成立自己的软件研发部门或公司,发挥重点老工业基地的比较优势,将长期积累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原理、工艺、经验等工业知识软件化、模块化、标准化。培育一批自主创新的工业APP,加以推广,形成新的增长点。   13.打造名园、名企、名品。培育和建设具有比较优势、特色优势软件产业。依托长春市科研和产业基础发展工业软件、汽车电子软件和嵌入式软件;依托吉林市东北电力大学,发展电力、能源行业应用软件;依托延吉市朝鲜族语言和区位优势,发展软件服务外包。支持长春新区建设软件开发云,发展开源社区和开源生态。鼓励引导龙头企业和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抱团发展,形成高水平集聚。   (四)实施制造业智能制造升级工程   14.推动重点行业智能化改造。围绕汽车、石化、食品、装备、制药等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企业推进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推动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推广应用信息通信技术和智能装备,提高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建立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中小企业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机制,提升中小企业智能制造发展水平。   15.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围绕智能制造新模式、新应用,深入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滚动实施百户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全省智能制造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智能制造专项、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支持,利用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重点企业智能制造项目支持力度,扩大智能制造生产模式应用范围。   16.培育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充分发挥工业互联网、工业云和智能服务平台支撑作用,积极培育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鼓励并组织企业申报国家高质量发展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开展对外合作,支持省外企业参与省内智能制造项目改造,提升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水平。   (五)实施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工程   17.鼓励制造业服务化发展。以数据模型作为关键生产要素,整合优势资源,加快形成服务型制造体系。鼓励重点装备制造和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制造工艺、市场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同时与我省的人工智能、软件、机器人、传感器等优势技术企业深度跨界融合,开展在检验检测、供应链管理、专业维修维护等领域的总集成总承包,实现供给侧结构性调整。   18.建设和完善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升级省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生态联合实验室等建设,鼓励龙头企业自建服务平台为中小制造业企业服务化转型提供技术支撑;推进国内知名信息通信企业和电信运营商利用已投入运营的数据中心为制造业服务化转型提供基础支撑。   (六)实施工业领域信息安全保障工程   19.完善安全监测体系。持续开展“省重点工业企业门户网站监测平台”“省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的维护升级与应用推广,力争省内重点工业企业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建设省工业互联网仿真实训平台,搭建面向行业、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安全攻防演练环境,测试、验证各环节存在的网络安全风险以及对应的安全防护解决方案。持续探索省级工业互联网安全防护中心建设,强化数据汇总与综合分析,提高支撑决策、安全处置的能力。   20.提升安全防护能力。抓住工信部将我省纳入工控安全贯标深度行试点省份的机遇,全面提升全省工控系统整体安全防护能力。压实企业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部署防护措施,加强工业生产、主机、智能终端等设备的安全接入和防护保障。引导企业结合不同的行业特点、应用场景、安全目标落实等级保护工控系统安全扩展要求。与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处置机制,做好安全简报。   21.构建安全生态体系。注重培育信息安全保障解决方案,开展国产密码等安全可靠技术、产品及系统的试验验证、解决方案研发、典型应用案例推广工作,实现安全领域数字产业化。推进信创产业发展,依托从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到应用软件的全自主安全产品及服务提供商,建立从应用安全到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从单一安全产品到安全云的全栈安全可靠生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谋划促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重要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推进各项工作开展。与数字新基建结合进行项目化管理,制定施工图,明确责任人。各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参与、协力谋划、有序推进。   (二)营造发展环境   梳理各级各类产业优惠政策,汇集成册,加强宣贯培训和行业指导,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争取最多的企业在最广的范围享受到最优的政策。鼓励相关代码、标准、平台开源共享发展。鼓励以区域、行业、园区为整体,共建数字化技术及解决方案社区,构建产业互联网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   (三)加大支持力度   加大对共性开发平台、开源社区、共性解决方案、基础软硬件支持力度。通过各级各类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补助、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等方式来引导和扶持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上云”,提升数字化水平;通过试点示范,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提高工业互联网应用水平。   (四)扩大开放合作。   鼓励传统优势工业企业与国内先进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行业性平台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联合创新,实现“生产服务+商业模式+金融服务”跨界融合,共享技术、数据、人才、市场、渠道、设施等资源。搭平台、畅通道、建机制、落项目、促合作,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全力打造对外开放合作新前沿。   
    2020-11-24 00:00:00 第18期
  •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20〕40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时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要求,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升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质量   (一)严格落实省定最低指导标准机制。持续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确保对外公布的保障标准与实际执行的保障标准相一致,防止发生提标“挂空档”。及时调整补助水平,按照提标后的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据实核算补助额度,确保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不低于保障标准。统筹使用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优先满足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资金需求,既要保证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高于国家扶贫标准,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   (二)扎实开展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紧盯“三个一万人”,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保障范围,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人口返贫致贫风险防控及时有效。将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建立完善监测预警机制,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为重点,通过多种方式实施监测、采集信息,分析研判返贫致贫风险,及时预报预警,及时排查核实,一旦出现返贫、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灵活运用各项救助政策给予相应救助。   (三)持续深入推进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坚持问题导向,以各级各类巡视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为重点,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根源,举一反三,确保全面彻底整改到位。突出解决“漏保”问题,进一步加大对申请而未获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力度,正确把握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突出“脱贫渐退”,精准审慎把握低保退出政策,对已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退出前必须全面评估退出后的返贫风险,防止“因退返贫”。突出资金监管,全面检查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健全资金管理使用各项制度,全程监测“流向、流速、流量”,确保发放精准,及时足额到位。从2020年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定期对各地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二、适度扩大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一)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按程序审核确认后,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确定,且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当地低保标准、其他财产条件符合现行低保政策规定。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目录范围内病种且有持续重大医疗费用支出的人员。上述保障对象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困难情形和程度,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按户保障同类对象水平。   (二)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参照急难型救助方式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1.认定条件。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并且未纳入本省或其他省份低保范围。生活困难参照低收入家庭条件认定。   2.申请受理。由本人向务工地或经常居住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也可委托村(社区)受理申请,提交并填报以下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包括遭遇困难情况,疫情前所在工作单位名称、地址、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单位2名以上证明人及联系方式等;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以及本人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材料;   (3)个人承诺授权书,申请人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授权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机构核查本人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信息。   3.审核确认。受理救助申请后,村(社区)应协助乡镇(街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遭遇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乡镇(街道),情况不属实的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理由。乡镇(街道)根据村(社区)提出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应先行录入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验证没有重复信息后,再确认发放救助金,确保申请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只能享受1次。救助结束后,审核确认的全部材料由乡镇(街道)存档备案。   4.补助金额。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含),具体额度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急难程度确定。   (三)扩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统筹做好与孤儿基本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对需要集中供养的未满18周岁特困人员,应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三、强化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一)落实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加强低保家庭分类动态管理,根据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细化低保家庭分类,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查1次。加大特殊困难群体保障力度,将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对象纳入重点保障范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困难情形和程度等情况,按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具体增发比例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二)确保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需求。加强分散特困人员动态管理,结合定期探访、走访慰问等调查及时掌握集中供养需求,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在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供养。统筹调配本区域内供养机构床位,特别是已实现跨乡镇整合的区域性福利中心,要与被整合乡镇有序对接;县域内供养服务机构无法满足集中供养需求的,可由市级民政部门统筹调配予以保障,不得拒绝接受特困人员入住。加大供养服务设施改造力度,增强特困供养机构兜底功能,加快推进护理型床位建设,不断提升集中供养服务质量。   (三)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强化乡镇(街道)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定期探访制度,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积极引导和支持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者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探索通过购买医疗照护商业保险方式,解决特困人员医疗照护难题。   (四)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切实做到按标施补、按月发放。对符合条件但未申请“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应补尽补。全面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政策,着力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   (一)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通过政府授权方式,将“急难型”救助标准为1000元(含)以下和“支出型”救助标准为当地城市低保6个月(含)以下的审核确认权限全部下放到乡镇(街道),具体救助额度由当地乡镇(街道)根据急难程度自行确定。春节及冬季取暖期间应按急难救助方式给予低保、特困人员等困难家庭或人口一次性临时补助,具体额度由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依据资金承受能力确定。进一步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二)简化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对于急难型救助,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取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公开公示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进一步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对资金支出较大且短期内生活困难无法缓解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方式予以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全面落实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和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健全完善备用金监管制度,根据急难程度分档设定救助标准,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和可及性。   (三)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积极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密切关注市场物价变动情况,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面落实阶段性提高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相关政策,按规定扩大补贴范围,及时足额向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四)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对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当地政府安置。   五、进一步提升基层经办服务水平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全体会议,研究解决需要多部门协同救助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不定期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一事一议”等专项问题。加强部门衔接配合,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强化工作督查,跟踪分析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推进权力下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通过政府授权方式,将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压缩审核确认层级,健全完善监管机制,重新明确县、乡两级工作职责,确保服务困难群众更加便捷。科学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形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强社会救助服务场所建设,强化工作力量和服务功能,科学细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完善规范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工作制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突出主动发现。充分发挥基层民政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作用,推动困难群众排查工作常态化,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主动宣传救助政策,积极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开展家计调查等服务事项,多渠道掌握困难群众信息。   (四)优化服务手段。完善省、市、县三级核对平台,强化核对系统的对接应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核对信息三级联动。积极部署民政部“金民工程”信息系统,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功能,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实现社会救助网络化管理、移动端申请、无纸化运行、数字化审核、便民化服务,缓解基层工作压力,提升基层工作效率,提高基层服务水平。   (五)畅通信访渠道。落实《吉林省社会救助信访处置规则》,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信访受理,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救助监督举报求助电话要保持畅通,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及时有效回应群众的求助事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各类信访案件要有专人负责、限时办结、及时回复。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告。   
    2020-11-24 00:00:00 第18期
  •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粮食收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粮安〔2020〕63号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梅河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中省直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规范全省粮食收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吉林省粮食收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9月9日   吉林省粮食收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粮食收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吉安委〔2016〕7号),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粮食收储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和三级的创建、评审和管理工作。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创建和评审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并保持有效运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等级证书。企业在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和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推动粮食收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二章 评审组织单位   第六条省、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分别负责考核确定二、三级标准化评审机构,并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企业二、三级标准化的申报受理、评审认定、公告、发证及备案管理等工作。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也可授权下级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评审组织单位初次确定的评审机构有效期为1年,再次确定的有效期为3年。应当定期调整评审机构,每年公布一次评审机构的名称、等级、业务范围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排查风险隐患、预防事故灾害等方面作用,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企业指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单位和评审机构。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二级评审机构,可在全省开展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的三级评审机构,在本地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是具体承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二)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   (三)具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其中评审工作人员不少于7人。评审人员应涵盖粮食行业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机械、电气、消防、安全管理等);   (四)评审人员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资格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参加专业评审培训,成绩合格;   (五)具有健全的评审工作制度,规范的评审工作程序,以及质量控制体系等。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开展评审时,应当依法与委托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评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评审机构不得参与对该企业的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评审工作,强化评审工作质量,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对评审报告真实性负责;评审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及影像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从事咨询、评审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由评审机构与委托企业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评审机构不得有转借资质行为,不得委托、授权其他机构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不得采取欺诈、商业贿赂、恶性竞争等手段或以评审组织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第十六条评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评审市场秩序,推进评审诚信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自评、评审、发证与撤销   第十七条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组,自主开展创建工作。创建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6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按照自愿申请原则,企业在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可向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企业经自评达到二级标准化要求的,可以向二级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内容包含:基本情况、自评检查记录、自评问题清单及整改情况,近三年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综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及取得成效等。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收到企业评审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企业开展评审工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留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将企业申请和受理情况,及时报送评审组织单位。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一)成立评审组,评审人员应包括机械、电气、消防、安全管理等专业;   (二)根据申请企业情况编制评审方案;   (三)全面、客观、公正、如实评审企业;   (四)编制评审报告,出具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三条现场评审工作完成后,评审组应向企业反馈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整改建议及现场评审结论。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的,应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影响评审结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企业应在现场评审结束3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经评审机构确认合格,视为达到要求;对不影响评审结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企业应按评审机构建议实施整改,在年度自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评审机构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工作,并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在被评审企业公告达标之日起6至12个月期间,应对被评审企业至少进行1次回访,掌握被评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形成报告,及时报评审组织单位。   第二十七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评审档案,包括下列材料:企业的评审申请材料;现场评审通知书(应包含评审时间、评审组成员等)、评审方案、评审报告、现场评审记录、评审检查表、问题及隐患清单;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整改报告及验收记录;其他必要的评审证据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标准的,申请企业可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评审。其中,企业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评审的,现场评审时可只对整改内容进行评审,其他评审内容可适用上次现场评审结论。   第二十九条评审完成后,评审机构应当编写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经评审组长和评审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   第三十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报告后应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退回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一条评审报告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是否存在否决条件;审定级别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三十二条评审组织单位对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公告,发放相应的等级证书。标准化等级证书样式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应自颁发等级证书之日起,到下一年度之前,每年应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自愿提出复评申请。   第三十五条申请复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一)每年向原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机构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二)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三)未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五)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六)生产经营及作业内、外部环境无明显变化。   第三十六条申请直接换证的,应经评审组织单位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或者标准化评审标准已经修订的,应重新进行评审。经评估符合前述条件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换发同等级证书。   第三十七条取得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由评审组织单位公告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   (二)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三)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评报告,或年度自评报告不符合要求;   (五)安全监管或行业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且企业未积极主动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标准规范要求;   (六)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未提出复评申请。   第三十八条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并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评审组织单位要加强对所确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评审组织单位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机构,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第四十一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设相衔接,并将标准化建设的效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重要依据。将未开展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检查频次,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属于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结合实际,开展自检、自查、自改、自评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中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梅河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粮食收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略)    2.粮食收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略)    3.粮食收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受理意见表(略)    4.粮食收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略)   
    2020-11-24 00:00:00 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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