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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管理体系、   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9年11月29日,中央政治局专门就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举行第十九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时强调:“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总书记讲话为我们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部署,始终坚持不懈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保持了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向好的态势。但随着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新业态、新技术不断涌现,不可预知的风险和隐患与存量风险隐患极易产生“叠加效应”,安全风险依然较大,应急管理任务十分繁重。为及时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管理体系、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和优化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网格化”治理新格局,是实现社会共治、筑牢人民安全防线的重要措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有4部分18方面内容。(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等3方面内容。(二)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建立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应急管理网格、建立应急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等4方面内容。(三)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包括落实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责任和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责任、明确村(社区)协助应急管理工作内容和应急管理网格工作内容等4方面内容。(四)强化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配齐配强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业务培训、明确工作标准、严格考核问责等7方面内容。   三、突出特点   《实施意见》重点抓住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工作落实的“关键”,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压实应急管理责任,推动落实“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对于刚刚组建不久的应急管理部门来说,强化应急管理,做好应对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将突发的自然灾害和事故苗头、隐患及时化解,就是最有效的应急管理。主要有4方面亮点。   一是进一步强化基层应急管理的组织领导。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在乡镇(街道)党政工作机构限额内,整合防汛抗旱、消防森防、防灾减灾等资源和力量,采取独立设置或加挂牌子的方式,组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强工作力量,明确落实应急管理工作相关职责。村(社区)“两委”在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是进一步量化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指标。对应急管理网格工作内容标准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管理机构及人员数量,都作了一些具体量化规定,使其更加具有操作性、实效性。根据应急管理工作任务轻重,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至少应配备或明确3-5名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每个村(社区)至少应明确2-3名应急管理工作人员,每个应急管理网格至少明确1名应急管理工作人员。   三是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了组织、编制、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管理体系、能力建设的相关职责。同时要求教育、自然资源、交通、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监督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四是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将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管理体系、能力建设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指标考核体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问责追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建立事故灾害风险隐患举报奖励机制,对实名举报重大风险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依法依规实施奖励。    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记者:做好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加强组织体系建设至关重要。请问《实施方案》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有关负责人:《实施方案》规定,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提出四方面要求:一是建立应急管理机构。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在乡镇(街道)党政工作机构限额内,整合防汛抗旱、消防森防、防灾减灾救灾等资源和力量,采取独立设置或加挂牌子的方式,组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村(社区)“两委”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二是建立应急管理网格。以“划全分净、全面覆盖”为基本原则,整合现有网格资源和力量,村以村民小组、社区以300-500户居民为基本单元划分为1个网格,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网格重要工作内容,构建应急管理网格化管控体系,与平安建设网格制结合,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网格化治理格局。三是建立应急指挥体系。整合原有各类应急指挥机构,组建综合性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负责辖区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四是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以辖区内可调动的应急队伍和力量为基础,组织乡镇(街道)普通民兵、医院、学校及所属单位、企业等人员,组建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辖区内灾害事故的先期处置和救援、组织群众疏散等工作。   总体看,通过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必将提升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管理能力。   记者:大家都知道,做好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关键是落实责任,请问乡镇、街道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方面有哪些责任?   有关负责人:《实施方案》规定,乡镇、街道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是贯彻执行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安排部署,通过网络公开课、新媒体直播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众普及各类灾害事故的知识和防范应对基本技能;二是负责辖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火、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排查辨识辖区内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和数据库,制定风险隐患管控治理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风险隐患监测预警,及时报告重大风险隐患、重大问题和非法违法行为;三是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四是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使用、管理应急物资、救援装备;五是落实应急值守制度,第一时间报告灾害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开展救援处置,第一时间组织自救互救和疏散群众;六是负责组织辖区内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灾害损失评估和救助管理等工作;七是协助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记者:保证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管理机构更好履行职责,需要采取哪些相关措施?   有关负责人: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本着“资源配置、工作力量和指导服务”向基层倾斜的原则,健全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救助等工作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二是形成工作合力。组织、编制、公安、民政、人社、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各自领域实际情况,深入基层分类指导,提出思路,破解难题,合力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管理体系、能力建设。教育、自然资源、交通、住建、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监督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实行风险隐患和问题从发现到完成整改闭环管理,不断提升基层应急管理水平。三是配齐配强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各市(州)、县(市、区)通过统筹使用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或公益岗、社工岗等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辖区人口数量、经济总量、各类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医院、商场等)数量、应急管理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配齐配强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四是保障工作经费。县级及以下政府将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管理体系、能力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满足应急管理工作基本需求,保障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五是加强业务培训。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使其了解掌握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不断提升应急管理素质。六是明确工作标准。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照“十个一”的标准,夯实辖区内应急管理基础性工作,即:一套应急管理制度、一套应急工作机制、一套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台账、一套应急管理基本情况数据库、一套应急救援预案、一张重大风险隐患分布平面图、一张应急管理网格管理表、一张应急管理责任清单和网格长(员)责任卡、一张应急疏散路线图、一部公开举报电话。七是严格考核问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管理体系、能力建设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指标考核体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事故灾害风险隐患举报奖励机制。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问责追究。   (据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   
    2020-11-20 00:00:00 第16期
  •   《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解读   6月5日,省第十三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我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平安吉林、法治吉林建设,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体现。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以促进男女平等、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为基本职能,承担着代表妇女参与法规政策制定,推动保障妇女儿童法规政策实施的重要职责。   一、《条例》出台背景   2007年,我省先于国家制定实施了《吉林省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为全省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施行,我省原条例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代新要求,为了更好地与国家反家庭暴力法相衔接、相一致,需要重新制定一部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符合吉林实际的新法规予以解决。2017年,省妇联开始启动《条例》制定工作,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2019年,该项工作正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全面启动主导立法工作,经过一系列立法程序推动开展工作,《条例》于6月5日表决通过,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5章34条。《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衔接,注重结合吉林省实际,重点突出了时代性、操作性、运用性。   《条例》明确了主体责任,形成反家庭暴力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反家庭暴力工作是一个涉及预防、处置、救助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主体众多,既有政府相关部门,又有司法机关,还需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的参与、配合。《条例》根据我省开展反家庭暴力情况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条例》突出了弘扬家庭美德和开展家校共建,营造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反家庭暴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拥有良好的家风、家教,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也是消除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需要我们把关注点放在家庭,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以家校共建的形式把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引入校园,有效回应上位法确定的强制报告规定,也是有力的防范措施。   《条例》细化政策措施,通篇贯穿联防、合作理念。反家庭暴力工作直接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最终目标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立法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使制度设计既有利于预防和制止行为,做到有效管用,又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施策有度。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村(居)委会在《条例》的框架下都承担着各自的职责,在开展宣传教育、心理干预、数据分析与统计、协助移送、查访监督等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帮助救助最大化原则,围绕以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核心的处置措施更加有力,也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和社会效果。   三、《条例》特色亮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论,增加了开展家庭美德教育的内容,扩大了家庭暴力概念和参照执行的群体范围。二是强化了公安机关职责,并细化了依法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执行的相关规定。三是强化责任落实,保留、细化了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是我省原条例在全国首创。在保留该机制的基础上,对承担首问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四是突出了基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用发挥,依法加大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暴力加害人的警示和教育力度。五是强化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进一步充实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条例》还规定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加害人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条例》内容答记者问   记者:对于出具告诫书的情况,公安机关将在哪些方面进行细化?   有关负责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报案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当场出具告诫书:(一)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的;(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三)有证据证明六个月内实施过家庭暴力的。对于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接到报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当场出具告诫书并组织实施。家庭暴力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加害人,一份交受害人,一分附卷,一份抄送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告诫书》向加害人当场宣告后,经加害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当场送达。加害人拒绝签收《家庭暴力告诫书,》公安机关可以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送达。公安机关应当保存告诫书以及相关档案信息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同一加害人六个月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依法将告诫书抄送加害人单位。   记者:《条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进行了明确,下一步将采取怎样的措施让其更好地发挥震慑保护作用?   有关负责人:《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下一步实施过程中,全省法院将与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建立合作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衔接配合。法院要迅速下达通知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联合各部门快速联动,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避免在申请过程中因为各部门职责不清、反应缓慢、申请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受害人身体和精神上所受损害扩大,甚至出现危及生命的后果。   2016年3月11日,我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出第一个人身安全保护令。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省法院已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90余件。部分法院已与妇联、公安机关等联合签署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联席会议纪要,强化各职能部门的职权职责,做到分工负责和有效衔接。   2020年5月15日,省法院和省妇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项明确规定了全省各级法院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侵权之诉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涉及人身利益的诉讼开辟“绿色通道”,迅捷、快速审理案件,预防和杜绝家庭暴力行为,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引入专业力量对家暴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和压力疏导。当事人如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妇联组织在收到求助后,可代为向法院申请。司法实践证明,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下达程序,加强各职能部门协作执行,是让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好发挥震慑保护作用的有力措施。   记者:在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伤情鉴定方面提供哪些支持?   有关负责人:即将实施行的《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对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伤情鉴定做出了规定。多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条例法》颁布实施以后,吉林省司法厅高度重视,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工作职能,积极在法律援助和伤情鉴定方面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在法律援助方面:   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完善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维权中心建设,构建“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的法律援助服务圈。2017年至今,共办理涉及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案件369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支持:一是出台《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规章,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政策保护。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如有其他事项的法律援助需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妇女、未成年人等群体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对妇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二是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条件。全省法律援助机构联合妇联或其他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妇女维权中心,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基层组织保障和受案便利条件。三是引导妇女学会用好法律知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省法律援助中心在省妇联的大力支持下,在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妇女维权岗,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开展维权和法律知识宣传。省法律援助中心与前郭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开发蒙汉双语妇女反家暴公共法律教育读本,受到司法部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在伤情鉴定方面:   我省为家庭暴暴力受害人提供伤情鉴定工作起步较早,2005年,省司法厅就与省妇联、省卫生厅联合印发《关于设立进林省反家庭暴力验伤中心的通知》,目前,全省9个市(州)均设有家庭暴力验伤中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支持:一是司法鉴定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开通“绿色通道”。由专门窗口受理、专门工作人员接待,涉及妇女、儿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指定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充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隐私。不能到现场的,也可以通过“12348”吉林法网“寻鉴定”栏目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获取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服务。二是酌情给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减免鉴定费用。家庭暴力受害人可凭接警派出所开具的《鉴定委托书》和当地妇联开具的《鉴定介绍信》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按实际情况减免鉴定费用。三是给予家庭暴力受害人“随到随检”第一时间鉴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无需提前预约,可随时到司法鉴定机构,由负责人按照伤情第一时间安排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四是为家庭暴力受害人采取“三到一免”政策。鉴定机构提供“到现场、到家庭、到病床,免除交通费用”便民服务。   目前,为家庭暴力提供伤情鉴定的服务己实现在全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全覆盖。近年来,全省共办理家庭暴力验伤案件200余件,相关咨询近千余件,有效地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记者:依据《条例》,今后将怎样体现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措施?   有关负责人:《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与环境。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规定,努力为全省未成年人切实提供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和权益维护。   一是重点关注家庭暴力中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惩治。要立足检察工作职能,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建有效的“隔离墙”、“防护罩”。省检察院将对家庭暴力中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并要求各市州分检察院对侵害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都要提前介入和跟踪指导,实现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优先保护。   二是积极全力推行对未成年人特殊、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要从案件办理机制、特殊制度落实、专业化平台构建等方面,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和12309检察服务热线,以办案为切入点,加强法律监督,不断助推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形成合力,实现对未成年人各项特殊、综合司法保护规定的有效落实。   三是全面完善办理涉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长效机制。定期对涉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趋势进行分析,进一步研究制定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业务指引,持续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协作与配合,强化线索移交、信息通报等衔接机制的建设。今年6月5日《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通过后,省检察院和省妇联在6月23日就共同签定了《关于建立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意见》,双方确定深化合作,并形成了互通共享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合作机制。   综上,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条例》,扎实落实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各项措施,为全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贡献吉林检察力量。   记者:公安机关将采取什么措施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到位以及如何落实对发出告诫书的查访工作?   有关负责人:公安机关将严格遵守《条例》规定,采取以下有效措施,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到位:一是在收到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材料的二十四小时内核实当事人情况,与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协作配合,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执行情况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反馈;二是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接案后会及时出警处置,并查清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进行批评教育,通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三是对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将相关情况移送有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加害人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记者:在证据和家暴案件的定性上,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负责人:家庭暴力的发生表现出隐蔽性、长期性、持续性、反复性,因此家庭暴力的证据难以固定收集,而证据不足将难以认定家庭暴力,让施暴者逍遥法外。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家暴证据的认定往往以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和医院的伤情报告为主。之后要扩大证据的种类和范围,比如公安机关出警回访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现场收集的物证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所在单位等机构接受的投诉反映记录,家庭成员、邻居的证人证言、心理咨询师等专家的专家证词等,都可以作为家暴案件的证据。   法院亦将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统一对家暴的认定标准,定期对法官进行家暴案件审理技能的专业培训,提升法官业务能力。二是放宽人身安全保护令审查标准。鉴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临时性、紧急性特征,法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据审查标准,应当低于对家暴事实认定的标准。三是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放数量。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放不以现实的家暴为前提,在申请人面临暴力威胁,或其他可能存在家暴现实风险时,即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四是在当事人自愿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如果存在家暴情形应当固定家暴证据,在调解笔录中将查证属实的家暴证据记录在案,并且让施暴方在调解笔录中作出不再实施家暴的承诺。五是结合实施家暴的手段、频次、严重程度等情节及损害结果,综合考量施暴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充分保护受害者权益为原则。   记者:基层妇联组织是如何积极参与到反家暴工作中的?   有关负责人:基层妇联组织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主要任务就是要加大宣传《条例》及相关知识,同时还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职能部门重点做好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   一是创新宣传形式。要将平面宣传与立体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一网三微五号”等载体,以妇女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发短视频、公益广告、宣传画册等普法产品。前段时间,我们在长春市广场电子屏、地铁、轻轨和社区进行了集中循环宣传;邀请法学专家、律师通过线上“巾帼普法课堂”对《条例》进行了解读,还统一印制了《条例》手册、宣传海报和人身保护令案例图册共20万份,为广大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第一手资讯,不断扩大对《条例》的认知和理解,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深厚氛围。   二是发挥阵地作用。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妇女之家”和12338妇女维权热线等阵地作用,积极调动广大基层妇联执委和巾帼公共法律服务团成员资源优势,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村(居)民的法治观念和道德素养;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妇联组织寻找“最美家庭”创建活动中,推动树立良好家风;推动幼儿园、学校加强家校共建活动,帮助未成年家庭掌握科学的家教理念和方法,共同推动反家庭暴力教育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三是发挥“联”字优势。基层妇联组织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要做好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当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时,要认真践行首问责任制,在做好倾听、疏导、必要的安置前提下,积极会同其它单位共同处理好受暴案件,妥善处理好受害人。   (解读依据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见《 欧宝体育公报》2020年第13期》   
    2020-11-20 00:00:00 第16期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知识产权在我省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2018年以来,我省知识产权主要指标均实现了大幅增长,截止到2019年底,每万人口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12.4%,达到5.34件;有效注册商标增长30.2%,达到了21.6万件;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增长104%,质押融资金额增长98.6%,达到了100户10.8亿元。但是也存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和高校、科研院所专利运用不够等问题。为此,结合省情和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了涵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工作方向、目标及相关措施,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推进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设、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服务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事业保障五部分内容,60项具体工作任务。   《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阶段性目标。力争到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获批建设并投入运行,培育100家知识产权示范学校、500户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1000项高价值发明专利,有效注册商标达到25万件、地理标志商标90件,版权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是聚焦问题。针对高校、科研院所重专利申请授权、轻转化运用现象,通过采取调整专利资助政策、设立专利质押贴息和推动改革评价标准等系列措施,向培育高价值专利和促进转化运用倾斜,推动知识产权融入区域发展。   三是对标国内先进。以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为引领,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为平台,以企业为主体,以服务为手段,设定阶段性目标,推动知识产权主动融入标准、质量、品牌战略,助力吉林高质量发展。   四是“十条举措”助力“红榜”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红黑名单”制度,实施联合奖惩,对列入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知识产权金融、专利快速确权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创新主体需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提升服务能力,当好知识产权强省战略的推进者。   一是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我省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确权畅通渠道,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提供“一站式”服务,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   二是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今年6月份,长春市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城市,获得1.5亿元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用于开展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长春市将着力打造“一个服务载体、两个公共服务平台、三个产业运营中心”,建成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为创新主体提供高水平、高标准、高质量的全方位知识产权服务。   三是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聚焦企业需求和困难,发挥好政府与市场两方面作用,调配各类知识产权服务资源,优化服务供给,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侧和需求侧精准对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四是联合推动《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今年9、10月份和明年上半年,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等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   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记者:《意见》中提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红黑名单”,那么被列入“红名单”的企业我们省将会在哪些方面给予支持?   有关负责人: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加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部分,我们正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诚信“红名单”,拟将中国专利奖及吉林省专利奖获奖单位列入首批“红榜”,主要在以下10个方面给予支持:一是对获奖单位进行奖补,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用于项目后续研发及专利转化运用。二是对这些单位的高价值专利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优先审查,实现快速确权。三是对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优先支持,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四是支持这些企业开展专利保险,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保驾护航。五是支持这些企业开展专利导航、预警,引导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六是为其免费开放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平台,提供高效便捷的专利信息服务。七是中国(吉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积极为其提供维权援助服务,畅通维权渠道。八是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利托管服务,节省企业人力成本。九是推动进行知识产权贯标,提升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十是加大宣传力度,助其培育企业核心品牌。   记者:长春知识产权法庭是2018年成立的,属东北三省首家,能否介绍一下长春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意义?   有关负责人:长春知识产权法庭是东北地区唯一一家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长春知识产权法庭实行“三合一”审判制度,除管辖长春市辖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外,还跨区域管辖全省有关专利等技术类、驰名商标及垄断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2019年度,长春知识产权法庭的收结案数量分别占全省法院同类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可以说撑起了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的“半壁江山”。该庭通过对“复方万年青”专利权侵权、“美国磊若”“法国达索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修正”“绿森林”商标权侵权、“先玉335”等植物新品种侵权等一系列新型、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不断强化了对我省核心技术和前沿领域技术成果的有效保护,为我省营造更加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记者:请问今年我省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有关负责人: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根据国家版权局统一安排,结合我省实际,重点任务如下:   一是开展视听作品版权专项整治。加大对影院偷拍盗录行为的打击力度;整治以短视频形式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删减改变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强化对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智能电视机顶盒(OTT)、智能终端、视频播放器等流媒体软硬件的版权监管,严厉打击通过流媒体软硬件传播侵权盗版作品行为。   二是开展电商平台版权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网络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及盗版网络链接和存储盗版作品的网盘账号密码等行为;严厉整治网店设计、经营中使用盗版图片、音乐、视频等行为。   三是开展社交平台版权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工作,着力整治通过非法转载、“标题党”“洗稿”等方式侵犯主流媒体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通过版权手段深度推进媒体融合发展;严厉打击未经授权传播他人图片的侵权盗版行为,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传播秩序。   四是开展在线教育版权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网盘等方式销售盗版网课和盗版出版物的行为。   五是巩固重点领域版权治理成果。严厉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等侵权盗版行为;加大对音乐版权保护力度;严厉整治知识分享领域存在的抄袭改编、复制数据库等侵权行为,强化对大型知识分享平台的版权监管力度;继续巩固网络文学、动漫、网盘、应用市场、网络广告联盟等领域取得的工作成果。   记者:《意见》中提到,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有关负责人: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地方政府共建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一是承担国家预审事权,快速提高我省优势产业高价值专利授权效率;二是回应创新主体实现“快速”的普遍诉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三是以国家级的高度和专业水准为吉林省市场主体提供便捷、专业、高效“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我省自今年4月开始筹建中国(吉林)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力争年底能够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成后可使我省预审产业领域内发明专利授权周期由平均22个月缩短至3-6个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周期由7-8个月缩短为1个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周期由6个月缩短至5-7个工作日。   (解读依据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实施意见》见《 欧宝体育公报》2020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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