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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推进   全省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20〕13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   为做好全省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省民政厅制定了《推进全省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1日   推进全省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吉政公组〔2020〕1号)要求,结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以下简称《标准指引》)文件精神,省民政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吉林民政事业“535”发展战略关于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要求,紧贴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统一事项标准、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流程,大力推进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围绕人民群众最关注、与群众切身利益最相关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细化公开内容,明确公开标准,拓宽公开渠道,让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强化标准引领。基于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和更新,推进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标准化有机融合。   结合基层实际。立足基层实际,结合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特点,细化梳理事项名称,健全完善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影响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   注重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当地政府推进基层政务公开的安排部署,顺畅衔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确保服务公开事项与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库中的名称一致。   (三)工作目标   按照《吉林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分4个阶段目标推进。   2020年12月底前,全省基层(指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两个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梳理事项名称,编制完成本级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公开事项信息。   2021年12月底前,全省基层民政部门抓好《标准指引》的落实工作,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再提升。   2022年12月底前,全省基层民政部门实现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有效衔接。   2023年,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公开内容覆盖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全流程和政务服务全过程。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政务公开事项。按照《标准指引》要求,以“两个目录”为基本依据,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按“应公开、尽公开”的要求,全面细化梳理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公开事项。   (二)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按照“两个目录”格式制作形成公开事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中每个公开事项至少包括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公开层级等方面要素,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要素,体现地区特点。   (三)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按照“五公开”要求,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流程,明确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公众参与、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有序衔接,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中涉及的共性公开事项融入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中,将已梳理出的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中的涉及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事项在合理归类后,全部纳入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实现全过程公开,并将公开事项逐项上传至全省统一开发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建立完善全链条、无缝隙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   (四)切实完善政务公开方式。在《标准指引》规定的平台渠道上全面准确公开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事项,在承诺发布的平台渠道中均能精准查阅到对应信息。   (五)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和信息获取便利化。基层民政部门要通过实体政务大厅和政府网站全面准确公开办事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办进度等信息,实行办事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办事服务公开项目的信息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信息要保持协同一致,做到协调联动,并依托政府网站和“吉事办”移动端主动推送办事进度信息和结果信息,材料不完整或审批未通过要一次告知清楚,避免群众往返补材料。要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主题,认真梳理各类上下游相关联的办事服务事项,将梳理出来的与“一件事”办理相关联办事服务事项,统一归类、整合到同类办事服务公开的事项中,推动一张表单受理,围绕“一件事”的办事服务逻辑,逐步推动实现串并联审批。   (六)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基层民政部门要强化行政决策的透明度,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围绕群众关注的领域,细化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和方式,并录入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开,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七)细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和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基层民政部门要依托政府网站构建公众参与、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完善政策出台后的解读机制,并将相关要求写入工作规则。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要第一时间解读本地贯彻执行措施,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运用新闻发布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政策进行解读。针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要及时回应、解疑释惑。   (八)做好村(居)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的有序衔接。基层民政部门要指导推动村(居)民委员会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编制公开事项目录,并录入到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拓展村屯、社区政务公开渠道,探索适合本区域的政务公开新路径,打通公开工作“最后一公里”。   三、2020年工作进度安排   (一)制定工作方案(4月25日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开展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公开事项梳理、目录编制及信息发布,并报省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二)编制发布公开事项(6月15日前)。完成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梳理、目录编制以及目录中承诺公开事项的信息发布,在承诺公开的平台渠道中能够查阅到对应公开的信息。6月15日前,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调度辖区内工作落实进度,将联系人信息和事项清单汇总后报至mztsl@qq.com。7月1日前,在承诺公开的平台渠道中能够查阅到目录中承诺的公开事项对应的公开信息。   (三)公开事项复核(10月15日前)。9月1日前,各地开展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事项及共性公开事项的复核工作。10月15日前,将确认后的公开事项录入全省统一开发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   (四)公开事项验收(12月1日前)。12月1日前,省民政厅会同省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对各基层政府上传到政务公开事项查询系统的社会救助领域公开事项名称和要素进行验收,查找不足、指出问题、反馈改正。   四、工作要求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纳入《2020年全省民政工作目标责任制评估项目》,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职责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明确专人负责。请各地要加强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做好梳理事项、编制清单、规范流程等业务的把关工作。要强化督促检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   附件:1.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略)   2.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略)   
    2020-11-20 00:00:00 第15期
  •   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   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20〕30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残联,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残联,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扶贫办、残联:   现将《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8日   关于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   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3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工作部署,建立我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体系,现就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贫困重度残疾人,是社会最为困难的弱势群体,也是脱贫攻坚中需要帮扶的重点群体。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把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部门职责,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将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纳入重要民生保障工作,统一部署,协调推进,逐步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照护服务制度,不断满足贫困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服务需求。   二、做好服务对象认定和管理   (一)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且有护理需求的残疾人纳入照护范围:1.具有吉林省户籍;2.年满16周岁以上;3.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4.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5.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属于建档立卡人员。   将符合条件的以老养残或一户多残家庭中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无监护人或无照护人的贫困重度残疾人,作为优先照护服务的重点。   (二)建立申报审核制度。明确照护服务工作程序、标准和流程。对有集中照护服务需求的对象,实行“户申请、村(社区)申报、乡镇(街道)审批、县级民政和残联备案”和公示公告制度。对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服务需求的对象,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复核监督等制度。   (三)合理确定服务方式。根据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照护需求,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分类实施保障,合理确定集中照护、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等服务方式,制定服务内容清单。各地结合实际,对申请照护服务的残疾人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分类实施照护服务工作。   (四)加强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档案和工作台账,动态掌握本地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信息、基础数据、照护需求以及照护服务机构、服务组织和服务人员信息等。承接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的机构和组织要建立照护服务档案,实行实名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对因死亡或不再符合照护条件的,应及时做好退出管理。   三、完善照护服务体系   (一)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各地结合当地工作条件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依托或者整合现有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以及残疾人托养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公共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门的示范性、综合性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机构。开展集中照护服务的机构要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和多功能护理床、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安排专业人员提供保障服务。集中照护机构要与服务对象签订双方服务协议,需要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化服务的,要签订三方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推动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服务。对符合条件但无意愿入住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要组织其家属、邻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其提供居家服务、日间照料、邻里互助等社会化照护服务。贫困重度残疾人分散的地方,可采取互助式的服务模式,以村(社区)为单位设立邻里互助服务点,为其提供洗衣做饭、打扫卫生、代购用品、送医送药等服务。依托现有或新建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日间照料站、村(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和康复服务站点等,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料、上门服务、日间短托、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服务组织或服务人员要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要定期进行服务工作满意度测评。   (三)加强康复服务。多方整合利用已有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康复服务中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的优势,对有康复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进行康复评估,优先实施矫治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以《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为基础,研究制定重度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和内容,确定康复服务补贴标准。加快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研究探索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优先将接受照护服务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补贴和服务范围。抓好“福康工程”和全省“爱心助行”“精准康复服务”项目实施,积极开展康复公益项目,为符合条件有需求的残疾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假肢和矫形器等。持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定期随访、记录病情,监督按时服药,进行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指导。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或开展居家照料、日间短托、康复训练等照护服务。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在资金补贴、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捐款捐物、提供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企业或个人对从事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慈善捐赠支出,符合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有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五)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强化家庭在残疾人照护服务中的第一责任主体地位,监护人要主动履行对残疾人的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和责任,积极配合做好照护服务。优先选用贫困残疾人家庭有照护服务能力的亲属就近就便为有长期照护服务需要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现有公益性岗位予以安排。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民政和残联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参与的工作机制。要科学制定本地具体落实方案,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实施,培育发展一批示范典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模式。   (二)明确责任分工。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统筹指导,牵头做好对象审定、服务提供、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加强与养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康复等工作的衔接,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社区服务中心设施建设和改造,逐步增强照护服务能力。残联组织要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意愿需求,做好各类对象需求摸底调查,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康复中心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各类医疗机构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医疗和康复服务。扶贫部门要及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配合做好相关数据比对工作。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标准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分类确定本地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经费补贴标准。财政部门要统筹相关渠道资金支持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并向深度贫困地区适当倾斜。民政部门要加大本级和地方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整合相关资金,为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地要统筹安排福彩公益金、“阳光家园”项目资金、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捐赠资金,优先用于贫困重度疾人照护服务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照护服务人员考核评价、绩效奖励、工作经费募集等规章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组织、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绩效评估。扶贫部门要关注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等帮扶政策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工作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杜绝欺虐残疾人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2020-11-20 00:00:00 第15期
  •   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   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民发〔2020〕32号   各市(州)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卫健委、残联,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卫健局、残联,各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卫健局、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发﹝2019﹞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进一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针对居家老年人不同情况,对接民生保障各项政策,通过精准巡访、精心帮扶、精细服务,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居家老年人意外风险,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居家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指导乡镇(街道)全面排查居家老年人基本情况,动员村(居)、基层老年协会、为老服务企业、慈善组织、志愿者、社工、邻里、亲属等力量积极参与,准确掌握居家老年人相关信息和服务需求,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合力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格局。   2.坚持试点探索、逐步推进原则。选择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在制度建设、入户排查、智能平台应用、重点巡访对象分类、帮扶措施对接、巡访人员确定、购买服务形式、保障措施落实等方面探索经验,总结成果,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实现全省全面推进。   3.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原则。紧紧围绕风险化解、困难帮扶、提升服务的工作目标,以满足居家老年人现实需求为导向,重点对独居、空巢、留守、特困、高龄、失能(含失智)、重残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8类居家老年人开展巡访关爱,对接落实相关民生保障政策,切实兜住民生底线,编密织牢安全网。对其他老年人也要逐步建立电子台账,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实现所有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1.到2020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区)完成独居、空巢、留守、特困、高龄、失能(含失智)、重残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逐人建立电子台账。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开展巡访关爱。   2.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巡访关爱试点工作,探索工作模式,积累工作经验。   3.到2021年底,各县(市、区)完成所有居家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逐一建立电子台账。   4.到2022年,全省居家老年人巡访、帮扶、服务三位一体的关爱体系初步形成,关爱活动普遍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全社会养老、孝老、敬老氛围更加浓厚。   二、巡访关爱对象   巡访关爱重点对象主要包括:独居、空巢、留守、特困、高龄、失能(含失智)、重残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巡访关爱普通对象为所有60周岁及以上常住居家老年人。   三、巡访关爱内容   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要切实发挥风险排查化解、生活服务帮扶的重要作用,重点巡访老年人以下几方面情况。   (一)健康方面: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老年人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精神状况等。   (二)经济方面:了解老年人是否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是否纳入相应救助保障政策,相关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   (三)安全方面:了解老年人家庭水电暖气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有适老化设施(如:扶手、拐杖、轮椅或助浴椅)需求等。   (四)需求方面:了解老年人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需求等。   (五)特殊情况:了解老年人居住环境是否睦邻,家庭是否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是否因受到突发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造成生活困难,是否落实相应的救济措施等。   四、巡访关爱方法步骤   (一)全面调查摸底。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安排专人对辖区常住居家老年人基本情况进行摸排,及时录入全省《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系统》,逐一建立电子台账。卫健部门要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基本数据,残联组织要提供重度残疾老人的基本数据。   (二)分类开展巡访。针对居家老年人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巡访人员。按照老年人意愿,采用电话巡访、线上巡访和现场巡访相结合方式进行。电话巡访、线上巡访适用于居家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生活能够自理的老年人;现场巡访适用于健康状况欠佳、生活存在困难,或受家庭变故、突发自然灾害、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影响的家庭。现场巡访要征得老年人同意。根据居家老年人生活状况,巡访频次可实行周访、月访和季访。特殊情况下可增加巡访次数。   (三)提供关爱帮扶。在巡访中要全面了解居家老年人现实生活状况。对生活遇到困难的,要协助政策保障;对有相关养老服务需求的,要协调予以落实。   五、巡访关爱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落实主管职责,主动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要把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纳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推动乡镇(街道)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协管职责,全力推进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巡访关爱中的工作难题。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方案,确保规范有序开展工作。   (二)力量保障。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动员政府、社会、家庭等多方面力量,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志愿人士、邻里亲属共同参与的力量支撑体系。   1.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常住人口自然情况“一口清”优势,协助做好居家老年人信息采集工作,并录入《吉林省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系统》平台,建立动态详实的居家老年人电子档案,为巡访关爱奠定良好基础。   2.基层老年协会。鼓励城乡社区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基层老年协会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实行备案管理。鼓励基层老年协会积极参与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组织老年互助活动。具备条件的基层老年协会,可承接为老服务项目。   3.志愿人士。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慈善人士、志愿者、社工、为老服务企业员工参与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为他们奉献爱心、服务社会搭建平台。各地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积极探索学生志愿服务计学分”要求,动员大中小学生争做养老服务志愿者,积极参与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活动,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尊老孝老敬老教育,不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邻里亲属。发扬邻里互助优良传统,动员居家老年人的邻居、好友、亲属等参与巡访关爱工作。要督促老年人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对在同一居住地居住的,将其列为第一巡访员,督促其定期到老人家中探望;对在外地居住的,督促其定期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与老人保持联系。对有多个子女的,全部列入第一巡访员。   (三)技术保障。巡访关爱统一使用《吉林省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系统》平台。系统平台对录入的居家老年人自动生成具有定位功能的二维码,巡访员在老人家中巡访探视期间,通过扫描该二维码,方可打开巡访记录,确保巡访真实精准。系统平台跟踪记录每次巡访情况,并对巡访事项进行自动汇总、分析和研判,便于各地及时动态了解和掌握本地老年人的生活情况和服务需求。老年人相关巡访信息既可推送给老人子女,也可及时反馈给村(居)管理人员,从而做到及时反馈、精准巡访、精心帮扶、精细服务。同时,要发挥利用好《吉社通》作用。   (四)资金保障。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筹措资金,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动员社会慈善力量,积极为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捐赠资金,逐步提高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水平。   (五)政策保障。对巡访中发现的生活困难居家老年人,做好政策对接,对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及时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大病救助、贫困老年人高龄补贴、贫困居家老年人失能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范围。残联组织对失能老年人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要认真受理,及时发证。探索建立家庭护理床位制度,整合居家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提升居家失能老年人护理水平。建立“时间银行”制度,巡访员开展一次巡访,系统自动给予积分。“时间银行”积分可兑换礼品,可抵扣巡访员入住当地公办养老机构费用,可记入学生志愿者学分等。   (六)服务保障。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新建或改扩建。到2022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一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托、助餐、助洁、助医、助浴、助急、助行、助购等服务。要不断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和农村互助点建设,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家门口的养老服务。要全面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和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为老服务企业,整合区域内家政、餐饮、洗浴中心、理发店、药店、商超等企业,打造综合为老服务联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生活服务。要大力推动“文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精神文化产品。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开展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是构建居家社区机构和互助养老相协调、医养康养文养相结合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是养老服务补短板、强弱项的重要举措,是居家老年人生存风险防范、生活质量提升的制度安排。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作为一项大事来抓,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破解难题、狠抓落实,确保巡访关爱工作强力推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要精心组织。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困难多,各地各部门要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克服畏难情绪,强化责任担当,精心组织实施。要选准选好巡访员,将身体健康、有爱心、有奉献精神的人员选定为巡访员,合理划分巡访区域。要引导培育巡访员尊老孝亲、注重保护老人隐私、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要加强老年人信息保护。巡访关爱要精准,既要突出重点人群,又要兼顾全体老人,摸清每名老人实情,因需分类开展巡访关爱服务,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制度的可及性。要及时跟踪调度,动态掌握实情,做好巡访关爱的评估与检查,杜绝借巡访之机开展商品推介、非法集资等活动,保证工作效果。   (三)要加强宣传。把舆论宣传贯穿巡访关爱全过程,坚持巡访关爱到哪里,舆论宣传就跟进到哪里,让每一名巡访员成为养老服务政策的宣传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养老服务工作,争取领导重视、支持养老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扩大养老政策社会知晓率,不断营造全社会敬老、助老、孝老的浓厚氛围,凝聚起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推动养老服务的整体合力。要及时总结、宣传、表彰居家老年人巡访关爱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以正能量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24日   
    2020-11-20 00:00:00 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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