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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0〕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0年3月30日   吉林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全省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实现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战略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基本原则。   ——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充分考虑我省现行体制机制及运行模式有效性与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的适应性,调整和完善存在问题的事项,稳步推进改革方案落实。   ——提升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结合我省交通运输服务特点,对于推进区域交通运输服务均等化、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等落实国家战略部署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充分考虑交通运输服务的受益范围。   ——调动市县政府积极作为。通过省级合理授权,明确市县级财政事权,使交通运输服务受益范围与市县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市县政府尽力做好管辖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   二、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和《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0号)要求,合理确定省和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省级财政事权。   1.公路。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省级按照中央制定的政策承担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并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   2.水路。(1)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省级承担受中央委托的建设、养护、管理(包括航运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并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2)主要通航河流高等级航道。省级受中央委托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并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3)其他主要通航河流航道。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铁路。省级承担全省铁路专项规划编制、省内政策制定等职责。上述领域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省级承担全省民航发展、机场布局等规划研究和编制等职责。上述领域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省级承担省邮政安全管理机构基本和项目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省级承担全省综合交通发展布局、总体规划设计等职责。上述领域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纳入省级财政事权,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战略规划、行业决策研究、科技创新及信息化,交通运输节能环保,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教育培训、技术咨询评估,开展省际合作等事项。支出责任包括上述事项有关经费支出及人员开支等。   (二)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1)国道。一是国家高速公路。省和市县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省级承担由省级负责部分的相应支出,沿线市县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并承担相应支出及除中央和省级支出以外的支出。二是普通国道。省和市县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市县负责具体实施,省承担由省级负责部分的相应支出和除中央以外的其他养护支出;沿线市县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并承担相应支出及除中央和省级支出以外的支出。(2)省道。一是省级高速公路。省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和管理职责,并承担建设资本金中相应支出;市县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筹集省级高速公路建设中除省级出资以外的资金。二是普通省道。省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由省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职责,省承担部分的建设、管理支出和全部的养护支出;市县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承担除省级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3)道路运输管理。省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由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市县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除省级支出以外的支出。(4)国家级口岸公路。省和市县受中央委托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省和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5)界河桥梁。省和市县受中央委托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6)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省和市县受中央委托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1)水运绿色发展。省和市县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制定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的具体执行事项,省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2)省管理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省负责统筹管理,市县负责具体执行实施,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干线铁路、城际铁路、支线铁路项目地方货币资本金筹措、注入等职责。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省与市县共同承担运输机场、通用机场项目地方资本金筹措、注入等职责。省与市县政府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和区域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省与市县负责共同实施中央制定政策的具体执行事项,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省与市县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与市县共同实施,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支出。   (三)市县财政事权。   1.公路。(1)农村公路。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2)道路运输站场。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1)一般通航河流航道。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2)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4)地方管理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市县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1)市县承担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筹措、注入等职责。(2)市县承担市域(郊)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企业投资除外)资本金筹措、注入等职责。(3)市县负责干线铁路中除中央企业负责实施的养护、管理、运营等之外的其他具体执行事项。(4)城际铁路、支线铁路、市域(郊)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或地方委托中央企业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5)市县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1)运输机场及通用机场的管理、运营、机场公共安全等具体事项由市县政府委托具备资质的企业或移交中央企业实施,由市县政府、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中央企业合法合规履行支出责任。(2)市县负责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外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履行支出责任。(3)市县负责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并履行相应支出责任。   5.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市县承担落实邮政业安全属地职责、支撑保障机制建设等具体执行事项的支出责任。(2)市县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一般性综合客运枢纽。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地方履职能力建设,由市县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地方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行业专项研究、科技创新、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等。支出责任包括上述事项地方有关经费支出及人员开支等。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切实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有效动员各方力量按计划、分步骤有序推进,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市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地方政府存在收支缺口的,上级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需要多渠道组织筹集资金支持。   (三)统筹推进改革。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确保与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   (四)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系统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改革部署和国家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2020-06-22 00:00:00 第11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   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20〕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建设高标准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是守住“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战略要求,是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重要抓手,特别是集中连片建设高标准农田,有利于提升农业规模效益,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农业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发展转型升级。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重农抓粮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眼农业高质量发展,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本着“夯实基础、确保产能,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依法严管、良田粮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   聚焦粮食主产县。坚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着力完善农田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杜绝在禁止区域进行项目建设。   聚焦黑土地保护。与采取保护性耕作技术、有机肥推广等紧密结合,加强黑土地保护力度,提升耕地质量,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确保粮食总产量、人均占有量、商品量等位居全国前列。   聚焦优化布局。依据我省自然资源禀赋和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规划,坚持“主攻中部、提高西部、保护和开发东部”,科学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标准和内容,推进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   聚焦保障主要农作物生产。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支持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生产。强化用途管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依法依规用地,完善管护机制,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聚焦汇聚各方力量。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到2020年底,全省建成3300万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到2022年,建成4000万亩高标准农田,以此稳定保障700亿斤以上粮食产能;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省高标准农田保有量和耕地质量进一步提高,不断夯实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二、大力推进构建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新体制   (一)落实统一规划布局。认真开展“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清查,全面摸清各地高标准农田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结合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依据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修编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形成省、市、县三级农田建设规划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布局,确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时序安排。将高效节水灌溉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粮食主产区要立足打造粮食生产核心区,加快区域化整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不再一一列出)   (二)落实统一建设标准。构建农田建设标准体系,加快我省地方标准编制,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统一规范工程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等要求。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发展要求、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标准。在确保完成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对已建项目区进行改造提升。(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国家下达分配的建设任务,及时分解落实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统筹整合各渠道农田建设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移交管护等工作,实现农田建设项目集中统一高效管理。严格执行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好农民权益。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规范有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统一验收考核。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的任务落实机制,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层层分解落实任务,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区)予以倾斜支持,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约谈处罚。严格按程序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价,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统一上图入库。运用国家农田管理大数据平台和遥感监控等技术,以农业农村部“十二五”以来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估工作为契机,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全面承接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数据,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要求,把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各阶段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建成全省农田建设“一张图”和监管系统。各地要加快完成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工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和对接移交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强化资金保障和创新投入机制   (六)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建立健全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事项,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标准和成本变化,合理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地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地方支出责任,省财政承担地方财政投入的主要支出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各地政府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严格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同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与信贷担保等政策衔接。鼓励各地政府在债务限额内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在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债券资金的项目可先行调度库款开展建设,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使用机制。按照国家要求,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的核定流程、核定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经核定后,及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用于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调剂。加强新增耕地指标跨区域调剂统筹和收益调节分配,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益要按规定用于增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各地要将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示范引领。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示范,实施黑土地保护,在适宜区域加快推广保护性耕作、有机肥推广应用等技术,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启动实施西部盐碱地改良治理工程,选取一批土壤盐碱化、酸化、退化和工程性缺水等区域,针对农业生产存在的主要障碍因素,采取专项工程措施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工程管护机制。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筹措管护资金。各地要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将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农田建设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各级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抓好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监督评价和运营管护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人民银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规划指导、资金投入、新增耕地核定、水资源利用和管理、金融支持等工作,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基础支撑。推进农田建设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完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评估和监测评价等实施办法。加强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各地要尽快配齐市、县两级工作力量,核定机构编制,机构和编制的核定要与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相适应。大力引进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工程建设与农机农艺技术的集成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加强农田建设行业管理服务,加大相关技术培训力度,提升农田建设管理技术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严格保护利用。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水毁等自然损毁的高标准农田,要纳入年度建设任务,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充。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和种粮激励政策,引导高标准农田集中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开展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分、耕地质量监测评价。严禁将不达标的农村生活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农村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堆存到农田。(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风险防控。强化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切实防范农田建设管理风险。加强对农田建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强化结果应用。建立相应的督导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推进工作能力和水平。强化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跟踪问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0年4月10日   
    2020-06-22 00:00:00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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