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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草原监督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林草〔2020〕204号)
2020-04-13 来源: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

草原监督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草〔2020〕204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草原监督管理,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科学合理的进行草原保护、管理、利用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草原工作实际,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制定了《吉林省草原监督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4月13日

   

吉林省草原监督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规范草原监督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草原违法行为,全面推进草原动态监督巡查工作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草原监督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指导全省草原监督巡查工作。市(州)、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草原监督巡查工作。

 第三条草原监督巡查包括草原执法巡查、草原防火巡查、草原生物灾害巡查和草原其他工作巡查。

 第四条草原监督巡查时,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巡查与宣传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二章 监督巡查内容

  第五条草原执法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非法开垦草原的;

 (二)非法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

 (三)非法临时占用草原的;

 (四)违反草原禁牧休牧规定的;

 (五)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

 (六)非法采集草原野生植物的;

 (七)买卖或者非法流转草原的;

 (八)违反草原防火法规的;

 (九)其他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草原防火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草原和周边村屯、农田燎荒的;

 (二)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的;

 (三)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四)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五)在草原上活动丢弃火种的;

 (六)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七)在草原防火管制区,野外用火的;

 (八)在草原上故意或者过失引发草原火灾的;

 (九)其他违反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草原生物灾害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草原鼠害:监督巡查本区域内或迁入性草原害鼠危害的地理位置、植被盖度、地上生物量、草原类型、害鼠种类、土丘/鼠洞数量等内容。

 (二)草原虫害:监督巡查本区域内或迁入性草原害虫(草原蝗虫、草地螟、粘虫、叶甲和叶蛾类等)危害的地理位置、植被盖度、地上生物量、草原类型、害虫种类、龄期、密度等内容。

 (三)牧草病害:监督巡查本区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牧草病害和危害面积等。

 (四)毒害草:监督巡查毒害草的品种类型和危害面积等。

 第八条草原其他工作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草原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和落实;

 (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建设和利用;

 (三)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的执行;

 (四)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实施;

 (五)其他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巡查要求

 第九条市(州)、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草原监督巡查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并报省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草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巡查频次,重点区域要重点巡查。对查处难度大、影响恶劣的案件,由省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市(州)、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公检法和纪检等相关部门,为草原监督巡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二条市(州)、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对草原监督巡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曝光,为草原监督巡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草原监督巡查工作流程:

 (一)制定监督巡查计划:明确巡查内容、时间、区域、人员。

 (二)开展监督巡查工作:开展巡查工作不得少于二人,携带有效工作证件和调查取证器材,按计划开展巡查。

 (三)监督巡查记录:无论是否发现草原违法行为,必须当场在《草原监督巡查日志》上记录巡查草原情况、巡查结果、处理意见。

 (四)建立监督巡查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将《草原监督巡查日志》归入档案,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每月报至省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总结工作:定期对草原监督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确定下一阶段巡查重点。每半年向省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填报《草原监督巡查情况统计表》,每年年底递交巡查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省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州)、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监督巡查工作进行督察,每半年不低于二次。

  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市(州)、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草原监督巡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二)草原监督巡查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破坏草原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四)草原植被恢复情况。

 (五)监督巡查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草原监督巡查不力,发生私开滥垦、非法占用、违规使用草原、重大草原火灾、重大草原生物灾害等造成草原面积减少、草原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形,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巡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在监督巡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属于本草原执法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及时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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