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宝体育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
若干举措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举措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扩消费、稳增长”相关决策部署,挖掘释放城乡消费内在潜力,优化打造良好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举措。
一、培育商旅文体等跨界融合发展消费载体
支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避暑休闲、冰雪旅游产业空间布局,推动商旅文体融合示范项目、示范区建设,不断满足服务消费升级需求。(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打造“互联网+流通”新兴商业模式
引导电商平台以数据赋能生产企业,促进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时尚消费等商业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动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实体零售转型升级
支持传统零售企业加快新理念、新技术、新设计改造提升,向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型消费场所转型。鼓励经营困难的传统百货店、大型体育场馆、老旧工业厂区等改造为商业综合体、消费体验中心、健身休闲娱乐中心等多功能、综合性新型消费载体。在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改扩建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推进商业步行街改造提升
开展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支持商业步行街基础设施、交通设施、信息平台和诚信体系等新建改建,提升品质化、数字化管理服务水平。2022年前,全省打造10条左右省级步行街。组织长春市积极申报全国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商业步行街等具备条件的商业街区开展户外营销,营造规范有序、丰富多彩的商业氛围。(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培育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
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将智能化、品牌化连锁便利店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强化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责任,简化店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实行“总部审批、单店备案”。支持各地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企业试行“一照多址”登记。按照国家开展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试点的要求,做好我省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工作。(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药监局、省新闻出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着力推进城乡便民服务中心建设
推动在中心城市建设一批集家政、餐饮、养老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城乡便民消费服务中心。统筹社区教育、文化、医疗、养老、家政、体育等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打造便民消费圈。有条件的地区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给予财政支持,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税务局、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完善农村流通体系
支持建设改造县域、乡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农村电子商务报务站。支持整合现有资源,开展城乡物流高效配送,对购置快递物流车辆、配送农村快件包裹进行补贴。支持对基层干部、合作社员、创业青年、具备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开展农村电商培训,促进农村创新创业,进一步优化县、乡、村三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切实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
深入推进“互联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对接各大电商平台资源,大力发展社区电子商务。支持参加或举办农产品促销活动,在城市社区、旅游景点建设线下体验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
支持建设改造产地预冷仓储中心、低温加工仓储配送中心,延展货架时间。支持购置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商品化预处理、溯源检测等设施和服务,提高农产品电商化、品牌化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引导出口企业打造自有品牌
支持出口企业开展产品认证,推动内外销产品实施“同线同标同质”, 提升国内消费品供给质量,提振消费信心。支持外贸品牌培育,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引导知识产权申请。(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出口企业拓展内销市场
支持出口企业通过自建门店、开设网店等方式建立内销渠道。落实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政策。(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增强国外优质商品有效供给
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支持珲春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长春市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构建进口商品营销网络
依托重点企业,打造一批进口商品交易中心、专柜、专区,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引进国际品牌,扩大进口商品经营。支持大型内贸企业代理进口转为自营进口,满足消费新需求。推进整车和平行车进口,吸引域外消费回流。促进进口消费品国际采购,鼓励大型零售企业经营代理国外品牌,设立进口商品专区,增强中高端消费供给能力。(省商务厅、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引导带动农村汽车消费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政府,对农村居民报废三轮汽车且购买3.5吨(含)以下货车或1.6升(含)排量以下乘用车的,给予适当补贴。(省商务厅、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二手车便利消费
贯彻落实全面取消限迁二手车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并经转入地环保检验合格,符合转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二手车均可迁入我省。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落实适用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机动车零部件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均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交售给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放宽皮卡进城限制范围
对于达到环保标准排放检验要求,满足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运送货物、载客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员),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挡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具有敞开式货车车厢,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吨,最大设计外廓尺寸(长、宽、高)不超过6米、2.2米、2米条件的皮卡车,取消进城和通行限制。(省公安厅负责)
十八、培育汽车消费新增长点
鼓励允许汽车经销企业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开展乘用车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等服务,拉动汽车消费增长。(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开展家电商品促销活动
鼓励品牌家电零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拆旧换新”等促销活动,促进家电消费升级,引导形成节能低碳的绿色消费新风尚。(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繁荣活跃夜间消费市场
鼓励重要商圈、街区以及商贸企业结合文化、旅游、餐饮、休闲等元素开展“啤酒节”“夜市”等活动。鼓励商贸企业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设深夜营业专场、专区等活动。(各市县级政府、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挖掘释放节庆消费潜力
抢抓节庆时点,精准搭建促销平台,充分发挥龙头商贸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开展主题鲜明的促销活动,带动形成火热消费氛围。(省商务厅负责)
二十二、切实增强消费宣传推广
鼓励以地区为基础,利用手机APP推出专题栏目,传递消费资讯,开发“消费地图”,强化消费引导。(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培育发展“老字号”品牌
对于中华(吉林)老字号,且已列入国家级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资金,推进生产性保护传承。(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降低流通企业成本费用
推动落实工商业用电同价政策,不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大力优化成品油消费市场
按照国家要求,做好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工作,进一步推动全省加油站规划点建设,缩短建设周期,提升建设效率。深入实施成品油整顿攻坚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不合格成品油销售企业和个人。(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现有专项资金或政策,补齐流通领域短板,根据我省实际,加强对创新发展流通、促进扩大消费的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智能家居、节水器具等绿色智能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以商贸企业为试点,鼓励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低息或免息分期付款服务。(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坚持打造良好消费环境
实施联合奖惩措施,依托全省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联合奖惩典型案例宣传工作,并将相关信息与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共享,共同推进信用联合奖惩。逐步尝试在直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领域建立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线上线下销售侵权假冒商品、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针对食品、药品、汽车配件、小家电等消费品,加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治理力度。修订汽车、平板电视等消费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积极倡导企业实行无理由退货制度。(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长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流通转型升级、坚持扩大消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作,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推动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各项举措落实落地,为扩大消费提供保障和动力,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
2020-06-10 00:00:00
第5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
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0〕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全力以赴做好外贸、外资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措施:
一、稳外贸九项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省应急响应期内进口防护物资的外贸企业,给予国内外物流、部分财务成本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外贸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外贸企业,依法优化、简化流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合理延长还款期限。推进银企供需对接,继续打造“吉贸贷”“农易保”“助力贷”等外贸融资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商务厅)
(三)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帮助企业应对拒收、拖欠等收汇风险。开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在贸易真实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对疫情期间组织防控物资进口的外贸企业,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支持。(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省商务厅)
(四)开展外贸法律服务。加强国外贸易壁垒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开展预警和帮扶。多渠道、多形式为企业疫情期间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提供咨询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无法履行问题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外贸企业通过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贸促会、各市〔州〕政府)
(五)加大参展扶持力度。继续对我省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给予支持。对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展会,因疫情防控未能参展并无法退回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给予一定支持。对参加年度境内外展会的国家级贫困县企业,适当提高支持比例。(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六)支持开拓国际市场。发挥国家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向有规模、有增长的企业倾斜,鼓励企业多渠道开拓多元化市场,对企业国际标准认证、国际物流、贷款贴息,以及在境外建立集分销、配送、服务一体化的项目给予支持。加强国际物流通道建设,支持“长满欧”增加运输频次,推动“长珲欧”尽快实现常态化运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加快长春、珲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传统外贸企业和生产型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提高企业与知名跨境电商平台或服务商合作费用支持比例。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保税仓建设,提高企业线上国际市场开拓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春海关、长春市、延边州政府)
(八)稳定保税加工贸易。依托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发展保税物流,支持开展国际配送、转口贸易、保税维修业务。落实边境贸易发展政策,推进互市贸易二级市场建设。鼓励加工贸易创新升级,支持开展边境进口加工、出口加工复进境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九)推进贸易便利通关。指导企业开展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支持边境口岸“一站式”通关作业系统配套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开展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征税等便捷通关模式。推动降低报关、货代、物流、仓储等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少口岸通关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春海关、各市〔州〕政府)
二、稳外资九项措施
(一)协调解决企业复工难题。强化外资企业跟踪服务,协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采购必要防护物资,解决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主动为重点外资企业用工提供“一对一”精准服务,协助开展定向跨区域招聘,采取“网上招聘会”、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指导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外资企业用好用足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政策措施,按规定经批准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税费。做好外资企业稳岗返还、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三)做好企业金融纾困服务。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加大金融对外资企业复工复产供给。指导外资企业争取金融机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四)推进重大项目签约落地。加强与外商“云端”对接沟通,围绕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医药及冰雪旅游、电子信息、数字经济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推进一批重大外资项目签约。加大智能医疗、智能制造、线上娱乐、线上教育、电子商务、现代供应链等新产业、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引进力度,谋划洽谈、签约落地一批新项目。加强外商投资项目跟踪服务,积极提供要素保障,推动项目早日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商务厅、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大力推进网上招商活动。积极开展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发挥好吉林投资促进网、吉林省招商引资网上项目对接会等平台功能,对正在洽谈的项目,通过互联网、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积极对接。对急需签约的项目,鼓励在线或邮寄文本方式签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六)搭建招商引资合作平台。针对招商对象需求,认真做好招商活动前期策划,细化实化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重点筹备组织好第五届全球吉商大会、中国(吉林)全球投资峰会、中德汽车大会、吉日韩、吉北欧等重大经贸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工商联)
(七)拓展外商投资合作渠道。加强与国内外投资促进机构、我国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领馆、知名商协会和跨国公司合作,联合招商、以商招商,确保引进外资不断链。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向海内外企业传递吉林开放热情,坚定投资信心,在巩固已有客商资源的同时,持续涵养新的客商资源。(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外办、各市〔州〕政府)
(八)加大外资企业服务力度。建立省、市(州)政府和企业跟踪推进联动机制,实施领办制,明确专人开展“点对点”服务,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导。加快实行“全程网办”“邮寄办”和“预约办”,实施一次性容缺受理,支持外资项目快速开工。(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商务厅)
(九)持续改善投资营商环境。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法规政策,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实施法律服务保障机制,维护外企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软环境办、省法院)
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责任落实,积极促进稳外贸、稳外资,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20年2月25日
2020-06-10 00:00:00
第5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
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9〕1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
《吉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12月24日
吉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总体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要求,全面启动我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筹兼顾的原则,树立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理念,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参照自然资源部开展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在完成全省范围内除国家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等水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具体内容以清单划定为准)统一确权登记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组织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政府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及时配合完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核实、自然资源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核实以及其他工作任务。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自然保护地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滩涂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
(三)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河流按照管理级别及分布特征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其中原则上省级管理的河流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跨市域的河流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或指定市(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确权登记。市(州)管理的河流由相应市(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跨县域河流由市(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直接确权登记或者指定县(市、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省、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均由流经县(市、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具体以划定的自然资源清单范围确定。
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水功能区划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湿地、草原按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分布在自然保护地的湿地、草原不单独确权登记。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森林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原则上,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市(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市(州)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县(市、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由市(州)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县(市、区)属部门管理的规模较小、相对分散的森林资源确权登记,具体以划定的自然资源清单范围确定。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进行补充登记。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土地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除自然资源部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的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资源外,按照储量评审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开展确权登记。其中部、省两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由省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市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由所在地市(州)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县级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储量登记数据库及储量统计数据库导出的矿区范围、储量评审备案文件确定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以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认定的矿产地范围在空间上套合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矿产资源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可以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日常更新,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要及时汇交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二、工作安排
从2019年起,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省域全覆盖。
(一)谋划准备阶段(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31日)。根据本方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其中,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的实施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其他县(市、区)的实施方案报所属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在此基础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靠。
(二)重点推进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结合划定的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2020年省级确定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2021年、2022年分年度逐步扩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依据资源清单和工作任务,全面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完成重点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统一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进行)。在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稳妥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吉林省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承担由省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并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在配合做好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级登记机构负责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同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作为,理清工作思路,明确责任分工,科学安排部署,合理有序展开,确保各项任务落细落实。具体任务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要严格规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资料管理,建立登记资料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符合自然资源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登记资料存放场所。自然资源登记簿和附图应当采用电子介质,配备专门的自然资源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要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加强实时监管,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聚焦重点区域,加大攻坚力度。各地要调动精干力量,集中优势资源,全力以赴推进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积累工作方法,完善工作制度,提升工作能力,为全面铺开夯实基础。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科学精准的原则统筹攻坚,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军用土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确权登记。
(四)落实经费保障,抓好宣传培训。各地政府要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别予以充分保障。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与成效,积极做好政策解读解答,取得全社会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主动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加大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水平,着力建设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办事高效的高素质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有效开展夯实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2020-06-10 00:00:00
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