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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   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11月4日   吉林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   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吉发〔2019〕20号),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实现“多规合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第三条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相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第四条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须纳入同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六条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未纳入目录清单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属各部门、各单位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拟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对象、规划期限;   (二)规划编制依据、目的和必要性;   (三)规划编制单位、经费预算和来源、进度安排;   (四)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指标要求。   第八条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重大战略和决策部署的要求;   (二)规划编制是否符合全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是否违反主要控制性管理和约束性指标管控要求;   (三)规划目标是否与国土空间规划近中远期目标体系相一致;   (四)规划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未纳入年度编制计划,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专项规划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应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增补申请,并附相关文件依据。   第十条凡是未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不得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一张图”衔接   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应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衔接工作。在规划编制时,必须使用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提供的底图和空间关联现状数据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必须将是否使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空间关联现状数据信息作为阶段性规划成果专家论证时的重点审查内容;在规划成果向审批机关报批前,应送同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一张图”合规性审查,自然资源部门应出具“一张图”合规性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目标、总体布局、重点项目、重大政策等应当服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并将上位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约束性指标及项目全部予以落实。   第四章 报 批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批准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成果前,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合规性审查意见;   (二)专家论证意见和部门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影响篇章;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公开发布(涉密内容除外)。   第五章 监 管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实施“一张图”管理,并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许可的依据。   第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具有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权限的单位应加强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重大任务推进情况、“一张图”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按制式要求送至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国家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和预警监管系统。   第十七条经评估或其他原因,确需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进行修订的,项目申报主体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履行规划编制立项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
  •   吉林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   《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的通知   吉粮检〔2019〕64号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现将《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粮食和储备局   2019年11月6日   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省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库存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局组织实施的,对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含代储企业)库存所有粮食(含成品粮储备)开展的检查,适用本办法。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三条 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实行省局直接组织检查或委托市(州)开展检查方式,采取全面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形式,全面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前印发工作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企业和成品粮储备开展随机抽查。   工作经费由省局负责,检化验费用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 检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省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库存商品粮和成品粮储备不做质量检查。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备配置情况,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储粮安全情况。检查省储备粮是否存在粮温和水分异常,发热、霉变、生虫、雀鼠迹象等情况。是否存在超期、超设计仓容储存及混存等情况。   对企业执行省储备粮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省储备粮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每次检查的具体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第五条 检查方法   执行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方法的通知》(国粮发〔2019〕52号)。粮食质量扦样检验工作,委托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根据省储备粮库存状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库存检查工作具体方案;   (二)确定人员。按照“双随机”要求,分业务类别,确定检查人员,做到“统一抽调,混合编组”;   (三)组织培训。采取以会代训、专家授课、现场演练等方式进行培训,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方法;   (四)实施检查。按照“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全面检查。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对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需现场填写《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详细记录,如实反映。对不立即纠正将严重危害安全储粮的,由检查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有关情况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如实反映;   (五)汇总情况。汇总数据,梳理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反馈意见。向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反馈库存检查工作情况,跟踪了解处理、整改情况。   第七条 检查人员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   (二)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   (三)查阅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检查数据,完整记录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履行签字手续。   第九条 被检查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   (二)主动报告粮食库存的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如实提供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四)服从并执行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 被检查企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粮食库存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的权利;   (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四)对检查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检查结果形成报告,经分管副局长审定后向局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省储备粮管理规定等问题,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省储备粮库存检查档案由省局执法督查处负责管理。包括库存检查的文件、工作方案、工作底稿等原始记录、总结报告与附表,以及其他库存检查的资料、文件、报表、凭证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油);所称粮食库存包括省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和商品粮。   省储备油库存数量、储存和执行政策情况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质量检查办法在检查方案中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粮检〔2014〕1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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