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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扩大开放100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提出的“东北要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合作高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以及国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调动凝聚各方面力量,吸引企业积极参与吉林振兴发展进程,加快形成内外并举,资源市场要素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推动吉林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100项政策措施。   第一部分 放宽准入   一、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   (一)实施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二)承办部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三)申报依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0431-88906598。   二、鼓励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机构等领域外资进入,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一)实施办法。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72号),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1.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3.期货公司由中方控股改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4.寿险公司外资股比由50%放宽至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5.取消会计审计、资信调查和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2018版负面清单未设置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外资准入限制,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6.2018版负面清单明确了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承办部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三)申报依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72号)。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0431-88906598。   三、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燃料乙醇生产、油脂加工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放宽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以及矿产资源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一)实施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1.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2.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二)承办部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三)申报依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0431-88906598。   四、支持在专用车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加油站建设和经营,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等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一)实施办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相关企业执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发放批准证书或出具备案回执,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1.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2.取消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3.取消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4.取消铁路旅客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二)承办部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三)申报依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发展改革委外资处,0431-88906598。   五、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省发展改革委)   (一)实施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1.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2.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承办部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三)申报依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0431-88906598。   六、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非本省投资者举办的养老服务项目与本省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鼓励境外投资者采取独资、中外合资模式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省民政厅)   (一)政策出处。《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   (二)承办部门。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办理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张以上。   3.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5.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流程   1.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2)向民政部门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2.营利性养老机构。   (1)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向民政部门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五)业务承办处室和联系电话。省民政厅福利处,0431-89152073。   七、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备案部分   1.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项目受理:跨国公司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第八条规定的,可申请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备案。   (2)项目审批:外汇局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2.承办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3.办理条件。具备真实业务需求;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4.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0431-88572929。   (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部分   1.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跨国企业集团选择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作为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的主办企业,通过主办企业或另行选择其他成员单位,在其注册所在地选择多家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办理集中收付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并向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2.承办部门。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办理。金融机构需提交企业相关资料到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跨境办备案。   3.办理条件。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的跨国企业集团,境内成员企业需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及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境外成员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   4.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跨境办,0431-88572904;0431-88572070。   八、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一)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省科技厅每年在科技厅网站(http://kjt.jl.gov.cn)发布项目《指南》,在指南中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项目。根据指南相关要求,各单位项目申报人自由申报相关类别项目,通过评审择优立项支持。具体申报流程如下(具体流程以当年度《指南》为准):   1.申报人申报。项目申报人登陆吉林省科技厅网站,进入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或直接登陆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网站(http://www.jlkjxm.com),网上填报、上传提交,并经审核推荐后下载打印纸件申报书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报送推荐单位盖章(初次申报单位及人员需要按照网站提示要求进行注册后填报)。   2.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各市(州)或县(市、区)以及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核和明确财政拨款属地,由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审核推荐,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在纸件申报书中盖章,并以联合公函形式出具本地区推荐项目的书面意见。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要真实、可靠,项目推荐单位要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要按照有关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报送申报材料。推荐单位汇总所推荐项目的纸质申报材料,连同正式推荐公函,送至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   4.项目评审。各业务处室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初评及复评等工作,与省财政厅共同做好财务复核工作,经省科技厅党组审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外网公示、上报省政府审批等程序后,最终确定当年度立项名单。   (二)承办部门。依据项目类别不同,分别由吉林省科技厅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办理。(具体参见当年度项目《指南》)   (三)申报条件。各项目类别申报要求具体参见当年度项目《指南》。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综合业务咨询: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0431-88975536;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九、鼓励外资并购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吉林证监局)   (一)实施办法   1.《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准入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2.充分发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支持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我省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内投外”“外投内”双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年度《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到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承办部门   1.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申报条件   1.依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   2.符合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金融机构。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0431-88906598;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券市场处,0431-88904217。   十、支持外资在我省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一)实施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1.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3.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二)承办部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三)申报依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0431-88906598。   十一、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我省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内投外”“外投内”双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吉林证监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一)实施办法   1.充分发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支持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我省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内投外”“外投内”双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年度《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到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2.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已下放至银行办理,企业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提交材料,到已开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登记。   (二)承办部门   1.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已开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银行。   (三)办理条件   1.符合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金融机构。   2.已取得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的企业。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券市场处,0431-88904217;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0431-88572694。   十二、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可来华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吉林银保监局)   (一)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来吉开设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法人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吉林银保监局进行初审后报国家银保监会审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吉林银保监局负责备案。   1.《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9号)行政许可事项及备案事项受理。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法人机构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9号)到吉林银保监局提交行政许可材料。受理部门接受材料后流转至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完备性审核。对于材料不完备的,告知机构补充完善。   2.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及备案事项审验。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法人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部门在审核材料符合机构设立标准后,按照审批环节次序,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报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对于外资保险经纪公司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相关部门在审验机构符合备案条件后,在保险中介监管系统中予以确认后,完成备案。   (二)承办部门。吉林银保监局。   (三)办理条件。适用于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外资保险经纪公司,详见《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   (四)业务联系电话。吉林银保监局,0431-88579029。   十三、放宽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备案条件。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备案   1.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项目受理。跨国公司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第八条规定的,可申请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备案。   (2)项目审批。外汇局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2.承办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3.办理条件。具备真实业务需求;具有完善的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4.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0431-88572929。   (二)关于跨国公司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部分   1.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境内主办企业可以选择1-3家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与其签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并向结算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结算银行开展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结算业务,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提交与主办企业签订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协议、主办企业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申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在结算银行提交完整的备案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具体流程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   2.承办部门。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办理。金融机构需提交企业相关资料到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跨境办备案。   3.办理条件。境内成员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且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境外成员单位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跨境办,0431-88572904,0431-88572070。   十四、按照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支持民间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省国资委)   (一)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国有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公开披露征集受让方和投资方的信息。   2.民间投资主体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需要由国有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民间投资主体拟出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   3.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完成产权转让、企业增资等工作。   4.经济行为完成后,办理相关企业国有产权及工商等变更登记手续。   (二)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   1.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为从事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行为的交易机构。办公地址:长春市超达大路(南四环)333号,业务电话0431-85370139、85370113、85370112、85370115。   2.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登记由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办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办理。   3.工商变更手续在市场监管部。   第二部分 投资贸易便利   十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   (一)实施办法   1.项目受理。对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事项,商务部门在受理审批、备案过程中,不需要企业提供注册资本金的缴存证明、验资报告。   2.项目审批、备案。对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事项,商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不考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问题。   (二)承办部门。审批:省商务厅、长春市商务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备案:省商务厅,长春新区、各市(州),梅河口、公主岭,其他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国家级开发区。   (三)办理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事项。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省商务厅,0431-82752971;长春,0431-88779270;长春新区,0431-8133554;吉林市,0432-62049928;吉林市经开区,0432-63451947;四平,0434-3266016;辽源,0437-3528833;通化,0435-3650958;白山,0439-3594786;松原,0438-2113179;白城,0436-5097708;延边州,0433-2369011;长白山,0433-5710078;公主岭,0434-6215351。   十六、推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企业登记“一口办理”(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   (一)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依托全省“多证合一”平台开展“一口办理”工作,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   1.项目受理。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完成企业设立业务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和备案信息成对推送至政务大厅全流程系统,并短信告知企业办理流程(登录多证合一企业端完成非市场监管部门信息的采集),企业填报信息收集完毕后,多证合一系统将企业所有信息推送至商务部EDI系统。(吉林省多证合一信息采集系统地址:http://dzhy.jlzwfw.gov.cn:8111/login.html)   2.项目审批。商务部门办理人员在商务部EDI系统里完成备案,通过政务大厅全流程系统数据接口返回办理结果。多证合一系统告知企业办理结果,并将已办结的备案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公示系统中可以通过【行政许可】标签查看该企业各项备案的信息。   (公示系统地址:http://211.141.74.200/index.html)   (二)承办部门。根据属地原则,企业可以在登记地址所在地的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办理。   (三)办理条件   1.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2.印证类文件齐全、合法。   3.涉及国有资产的,需要提供国资部门意见批复。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备案范围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由于并购、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备案范围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一并在线报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信息。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   省商务厅,0431-82752971;长春,0431-88779270;长春新区,0431-8133554;吉林市,0432-62049928;吉林市经开区,0432-63451947;四平,0434-3266016;辽源,0437-3528833;通化,0435-3650958;白山,0439-3594786;松原,0438-2113179;白城,0436-5097708;延边州,0433-2369011;长白山,0433-5710078;公主岭,0434-6215351。   十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大力推广“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准入标准”和“区域安评+工程系统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   (一)实施方式   1.“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采取分步推进实施,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珲春出口加工区,先期开展改革工作,探索在本区域落实能耗“双控”目标、开展区域节能审查、建立能源统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工作经验,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由申报单位编制区域节能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区域节能报告,经批准后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   2.“区域环评+环境准入标准”。制定《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环管字〔2018〕13号);会同省商务厅组织各地开展试点园区申报、遴选,确定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7家为试点园区;组织试点园区召开试点工作推进会、研讨会。结合各试点园区实际,研究推进试点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突出规划环评宏观指导作用,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初步完成试点园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环境准入标准和负面清单编制工作,完成报批和审查等工作。在试点园区开展环评制度改革探索,对入园的建设项目分别实行环评豁免、网上备案、简化环评管理,实行承诺备案等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3.“区域安评+工程系统标准”。根据《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2015〕433号)规定,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化工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的区域安评和工程系统标准,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属地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政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每三年对化工园区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评价,科学评价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各级政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规定,建设和完善公共道路、市政雨排水、区内公共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场地平整,地下、地上管线标识设置规范;统一规划、建设、管理供水(工业水、生活水)、供电、供热(高、中、低压蒸汽)、工业气体、公共管廊、污水处理厂、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设施等公用工程。   (二)承办部门。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0431-88905345;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处,0431-89963067;省应急管理厅审批办,0431-82752040。   十八、取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省交通厅)   (一)实施情况。根据《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8〕42号)文件要求,省交通厅已于2018年9月5日取消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取消后申请从事道路运输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享受国民待遇,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并开展经营活动。   (二)承办部门和联系电话。省交通厅运管局,0431-85097825。   十九、取消水土保持、行业预审、排污口设置等环评审批前置事项(省生态环境厅)   (一)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水土保持、行业预审、排污口设置等不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要件。   1.项目受理。企业根据《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指南》通过在线平台或直接到受理台提交申报材料。受理台进行完备性审核后,即时上传申报材料,并通报各相关审批部门,开启网上审批流程。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告知企业补充完善。   2.项目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审批环节次序,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完成审批,即时将批复文件上传在线平台。在线平台自动提示受理台和企业,通知该事项完成审批。企业可随时通过在线平台或直接到受理台打印批复文件。   (二)承办部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具体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吉环函〔2017〕479号))。   (三)办理条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报告书类、报告表类的分类要求,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数据详实,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处,0431-89963069。   二十、允许快递行业在其住所外增设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省邮政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厅)   (一)办理依据。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7号)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二)办理流程。全流程网上办理,企业网上提交资料,管局网上审核,在线生成备案回执。开办者通过吉林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直接登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信息表》,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开办者营业执照;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快递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的授权书。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收到开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在线生成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开办者补正。   (三)办理条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开办者)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开办者应当自快递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开办快递末端网点,不得超出开办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有效期限。   (四)承办部门。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长春市,0431-89188275;吉林,0432-62267119;延边州,0433-8315511;四平,0434-3220518;通化,0435-3445799;白城,0436-3558009;辽源,0437-3335655;松原,0438-3178026;白山,0439-3242399。   二十一、清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中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表,报关、报检、报验人员资质,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等4项证明事项(省邮政管理局)   (一)实施办法和办理流程。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清理以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明事项:许可申请材料中删除验资报告证明;年度报告材料中删除财务年度报表证明;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许可时无需要求企业提供报关、报检、报验人员资质证明。   不再将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作为许可申请的受理条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由原来22项,精减13项,仅保留9项: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快递业务的分公司(营业部)名录;   5.经营快递业务的子公司名录;   6.场地使用证明;   7.服务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8.加盟合同协议或加盟意向书;   9.国际业务网络证明材料(申请国际快递业务企业提交)。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已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企业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信息系统(企业版)http://kdjyxk.spb.gov.cn/companyLogin.jsp,提交申请材料,邮政管理部门在系统中完成材料接收和审批。   (二)承办部门。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邮政管理局,0431-87602360。   二十二、对多次进出境研发用产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3C免办),将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适用条件扩展至境内多地科研测试和多次进出口的科研测试样机(长春海关、省商务厅)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依据《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符合免办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时,先登录http://mb.cnca.cn/CCCmianban/网站,进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系统”主界面,进行企业注册,然后再进行登录,并按对话框提示进行操作。   各隶属海关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的规定进行材料审核确认(可实现无纸化),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或作退单处理。   (二)承办部门。长春海关各隶属海关。   (三)办理条件。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长春海关商品检验处,0431-87607325;登录http://mb.cnca.cn/CCCmianban/网站。   二十三、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加强关铁信息共享,推进铁路运输货物无纸化通关(长春海关、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一)实施情况。发货人通过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提报运输需求,以需求单信息为引导串连,通过铁路货运站系统、集装箱管理系统整合相关信息,推送至货票系统生成最终电子票据信息,传至总公司票据库实现全路票车数据信息共享,实现货物从受理-承运-运输-交付全过程的电子服务链条。加快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铁路舱单和运输工具申报功能,推进铁路运输无纸化和电子运单的普遍应用。   (二)承办部门。各隶属海关及业务现场。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海关服务热线12360;登录http://changchun.customs.gov.cn/网站;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024-62028962。   二十四、鼓励企业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和货物运输作业,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长春海关、省民航集团、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提前申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其中,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2.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4.进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到或者所到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有关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海关撤销原提前申报的报关单。因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有关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5.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应当有效。货物提前申报之后、实际进出之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生调整的,适用货物实际进出之日的贸易管制政策。   6.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汇率和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二)承办部门。各隶属海关及业务现场。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海关服务热线12360;登录http://changchun.customs.gov.cn/网站。   二十五、将检验检疫作业全面融入全国通关一体化整体框架和流程,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长春海关)   (一)实施办法。将检验检疫作业全面融入全国通关一体化整体框架和流程,逐步实现关检作业“五统一”,减少通关环节,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   1.整合关检申报项目,实现统一申报单证。取消“入境/出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出境货物报检单”;进口申报整合报检要素,报关报检合并为一张报关单及一套随附单证;出口申报由信息化系统自动核对出口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数据。   2.整合关检业务需求,实现统一作业系统。根据海关总署统一部署,整合原海关H2010通关系统和原检验检疫e-CIQ主干系统的业务界面、功能、流程、数据,推广应用新通关系统,实现关键业务功能协同处理,实现统一热线服务、系统运维保障。   3.将检验检疫风险纳入安全准入风险,实施集中统一研判、处置和整体防控。将涉及口岸公共卫生、生物、进出口商品和食品安全等风险均纳入海关安全准入(准出)风险,实施集中统一研判、处置和整体防控。   4.推广海关风控中心管理系统风险作业子系统,实现指令统一下达。通过集中统一加工加载安全准入风险参数、规则和指令,对经筛选的风险目标实施集中研判,并统一向现场海关下达指令。   5.推进关检“查检合一”作业,实现统一现场执法。全面梳理海关、原出入境检验检疫对货物、进出境运输工具、人员及行李物品、邮件、快件、跨境电子商务、辐射探测等监管领域查验/检验的具体项目及其内容、做法和要求,统筹规范、优化整合监管作业场所和检验检疫作业场所管理,将原检验检疫现场施检部门作业,并入现场海关查验部门负责实施,通过联合作业、委托授权、职责调整等步骤,逐步实现通关监管“查检合一”。   (二)承办部门。各隶属海关及业务现场。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海关服务热线12360;登录http://changchun.customs.gov.cn/网站。   第三部分 优惠补贴   二十六、充分利用现有财政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一)实施办法。对国内外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企业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并已经落地的项目,利用现有财政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适当补助。   (二)承办部门。吉林省商务厅。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商务厅招商引资综合协调处,0431-85639400.   二十七、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给予年度新增贷款利息不超过50%比例贴息支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一)实施情况。省工信厅本着目标导向与政策靶向相统一,政策延续与创新突破相衔接的原则,正在研究起草稳定工业经济增长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对民营工业企业贴息支持政策。   (二)承办部门。各市(州)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各县(市)经济局。   (三)办理条件。设立工业稳增长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至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工业主管部门。各地根据稳增长形势,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方案。   (四)业务处室及联系电话。省工信厅运行办,0431-88904516。   二十八、运用财政补助机制鼓励中小微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一)实施办法   1.企业遵循自愿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自身发展需求的研发准备金制度。   2.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管理机制。企业(包括中省直有关单位)研发准备金制度及年度研发准备金预算金额、上年度研发投入及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度等有关情况宜在当年3月底前到属地工信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工信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科技、财政部门将备案情况于4月10前报送省工信厅、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研发准备金制度建议框架要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参考模板及相关具体要求,可在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上查询《关于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吉工信办联〔2018〕11号)详见。   (二)支持措施   1.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对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研发投入强度较高的重点项目,同等条件下,省级科技专项、重点产业发展专项、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优先支持。   2.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和参与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在现有专项资金内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同等条件下,申报科技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小巨人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等予以优先支持。   (三)承办部门。各级工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部门。   (四)办理条件。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五)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工信厅科技处,0431-88904543。   二十九、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   2.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二)承办部门。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职能部门。   (三)申报条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要求。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纳税服务热线,12366;省科技厅法规处,0431-88975471。   三十、提高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   (二)具体实施方式   一是落实办税事项“只跑一次”改革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的全流程网上办结服务,并与省邮政部门合作开展邮寄配送服务,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反馈通知等,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税,确保“只跑一次”改革落实到底,并逐步实现办税“零次跑”。二是开展容缺受理服务,允许各级办税服务厅先行受理,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邮寄、传真、网上推送等方式补齐资料,或由税务干部上门核实的方式办结业务。三是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及各项服务举措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三)办理流程及联系方式   《吉林省扩大开放100项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按照征管法及其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车购税暂行条例、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执行。具体业务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承办。纳税人咨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三十一、2019年起,对当年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R&D投入补贴扶持,补贴总额最低10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申报条件。   (1)企业重视科技创新。企业近3年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2%,并制定了创新发展规划,以及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引进)、创新激励等措施。   (2)企业创新成果突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了对主营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具有较高成长性、良好的发展潜力,近3年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企业社会信誉较高。企业申请扶持的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注重人才培养。企业有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和较稳定的技术创新团队,制造类企业研发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软件和高技术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   2.申报和审核。   (1)企业申报。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每年省科学技术厅印发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指南》规定的时间,在《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格式和要求由省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联合制定),并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推荐申请。   (2)地区推荐。各县(市、区)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工信、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后,联合出具推荐文件报市(州)科技部门;市(州)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工信、财政部门按照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条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向社会公示拟推荐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结束后,由市(州)科技部门在《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将审查、公示合格企业的申报材料推荐提交,同时与工信、财政部门联合出具推荐文件,随同公示文件一并报省科技厅;省直管县(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   (3)论证评审。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共同建立专家库,并组织专家依据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条件,采取网上审阅企业申报材料和听取企业答辩相结合的形式,在《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对企业进行评分。根据专家评分结果,按照分数由高到低原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确定吉林省小巨人企业扶持名单,并联合发文向社会公布结果,同时发放“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标牌和证书。   (二)扶持方式和承办部门   1.扶持方式。对经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采取R&D经费投入补贴、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和上市奖励四种方式予以扶持。   2.认定管理部门。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由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3.扶持管理部门。省科技厅负责R&D经费投入补贴,省工信厅负责贷款贴息和上市奖励,省财政厅负责贷款担保。   (三)科技小巨人企业R&D经费投入补贴和贷款担保工作   根据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R&D投入补贴和贷款担保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吉科发高〔2018〕270号)规定:   1.申报和扶持要求。   (1)每年6月10日前,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资金申报通知,组织做好申报工作。   (2)科技小巨人企业扶持资金申报。只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由各市(州)、省管县、国家级高新区职能部门逐级统一报送。R&D投入补贴申请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贷款担保申请材料报送吉林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3)省科技厅和吉林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负责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或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现有资金规模和相应的支持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扶持资金额度和担保业务。扶持资金于每年9月30日前拨付完毕。   2.扶持标准。   (1)按照现有资金规模,2019年起,对当年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R&D投入补贴和贷款担保扶持。   (2)R&D投入补贴。科技小巨人企业R&D投入补贴扶持标准为2万元×,补贴总额最低10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贷款担保。具体委托吉林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科技小巨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扶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四)业务联系电话。省科技厅,0431-88979697;省工信厅,0431-88904617;省财政厅,0431-88550905。   三十二、在当地主流媒体上独立刊发吉林省旅游资源+产品专题广告,且年度宣传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的旅行社,可获得不超过实际费用30%的资金补贴(省文化和旅游厅)   (一)政策措施有关情况。此项政策为即将出台实施的《吉林省旅游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内容。重点扶持按照相关规定在吉林省外开展有关吉林省旅游资源、市场、产品等方面专题宣传的旅行社及相关企业。符合标准的企业,按照要求,每年年初报送上年度在吉林省外主流媒体独立刊发吉林旅游资源+产品专题广告的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媒体专项宣传的结案报告、合同、发票(复印件)等内容;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各企业上报的补贴资金申请报表及附件内容进行审核后,按相关标准制定补贴计划,完成申报审批程序后,进行资金拨付。   (二)业务承办处室。省文旅厅宣传处,0431-85614218。   三十三、与我省开展旅游规划、市场营销、客源互送、信息共享等方面交流与合作的旅行社,可享受我省旅行社扶持政策(省文化和旅游厅)   (一)旅行社扶持项目   1.扶持范围。   (1)自主外联旅游接待人次扶持。入境客源:旅行社自主外联入境旅游者(包括港、澳、台地区),须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全年累计接待量达5000人次的,扶持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人次,增加扶持2万元。   省外客源:旅行社自主外联省外旅游者,须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全年累计接待量达10000人次的,扶持2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0人次,增加扶持2万元。   (2)旅游专列扶持。旅行社组织域外旅游者进入吉林省旅游,专列必须停靠在省内火车站,并且旅游者在省内停留1夜以上,每个专列人数不低于300人,并由我省旅行社负责地接。每车次扶持组织旅行社1万元人民币。   (3)边境旅游组织人次“十强”扶持。为推动边境旅游发展,组织更多的域外(境外、省外)游客参加我省的边境游,拉动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对组织边境旅游人次排位在前十的旅行社,依次扶持10万、9万、8万、7万、6万、5万、4万、3万、2万、1万元人民币。   2.扶持条件。   (1)年内无重大旅游投诉,无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参加旅行社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按时填报旅行社统计调查信息资料和团队系统数据;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2)签订规范旅游合同文本。   3.申报材料。   申请吉林省入境旅游扶持的各旅行社,必须填报全国旅游团队管理系统和旅行社统计调查系统有关数据资料,并按要求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外联旅游接待人次扶持:地接社和组团社之间的回执确认;最终确认的地接社团队计划书、行程和团队名单表;旅游团队在吉林省内宾馆住宿结算发票(地接社团队入住同期与宾馆的定房确认单)或付款凭证;旅游团队游览吉林省旅游景(点)的结算发票或付款凭证;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2)旅游专列扶持:提供旅行社与铁路部门签订的专列协议、付款凭据、与组团社之间的确认函,最终确认的地接社团队计划书、行程和团队名单表,团队在吉林省内宾馆住宿结算发票或付款凭证;旅游团队游览吉林省旅游景区(点)的结算发票或付款凭证;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3)边境旅游组织人次“十强”扶持:组团社与境外旅游企业的回执确认;最终确认的团队计划书、行程和团队名单表,并在团队名单表上加盖中国边检章。   (4)旅行社集团化发展扶持:旅行社需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提供的以上资料均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资料如用外文书写的须附中文翻译说明。   4.业务处室联系电话。省文旅厅产业发展处,0431-85614199。   (二)包机企业扶持项目   1.扶持范围。   (1)未开通正班航线的国内外包机航线;   (2)已开通正班航线的客源地包机航线;   (3)在长白山航线航班开展的切位业务。   2.扶持标准。   国内旅游包机,客源地包机每个往返补助1万元,目的地包机每个往返补助0.5万元;国际旅游包机,航程在2000公里以内,客源地包机每个往返补助2万元,目的地包机每个往返补助1万元;航程在2001公里以上,客源地包机每个往返补助4万元,目的地包机每个往返补助2万元。切位按照每人60元补助。   3.申报材料。申请包机和切位补贴的企业,在包机执行后,可向省旅发委报送正式的航线补贴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补贴企业与航空公司、组团旅行社或代理公司签订的包机、切位合同或风险共担协议;   (2)申请补贴企业与航空公司、组团旅行社或代理公司之间的付款凭证或冲账凭证;   (3)省内机场开具的包机或切位航班起降架次证明;   (4)申请切位补贴企业需提供团队行程单。   4.业务处室联系电话。省文旅厅航线办,0431-85614173。   (三)重大旅游项目前期工作补助   1.补助依据。依据《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投资〔2017〕566号),结合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重大旅游项目策划包装前期工作情况。   2.补助范围。主要补助重大旅游项目从策划、机构研究到正式开工建设前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与固定资产投资和建设重大旅游项目相关的规划研究、政策法规研究、课题研究、实施方案(意见)编制等方面的工作。   3.补助标准。对重大旅游项目前期工作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最低不低于20万元,具体补助金额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额、成熟度等,由专家评审会确定。   4.补助方式。为充分发挥资金的效能,补助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   5.申报材料。项目单位向当地县(市、区)旅游部门进行申报,市(州)旅游部门负责汇总后上报省旅发委。申报主要内容:   (1)重大旅游项目前期工作成果。   (2)重大旅游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必要性、前期工作内容、进度安排等。   (3)重大旅游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4)重大旅游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详细估算情况,以及费用计算依据和标准。   (5)申请额度及主要理由。   (6)前期工作补助资金申报表(加盖公章)。   (7)项目法人证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省文旅厅针对具体重大旅游项目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6.业务处室联系电话。省文旅厅资源开发处,0431-85614123。   三十四、利用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对冰雪运动和场地装备等体育产业和重点企业给予支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体育局)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实施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项目,给予股权投资和贴息支持。   2.办理流程。   (1)每年6月前,由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做好申报工作。   (2)体育企业项目申报,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逐级申报。   (3)省委宣传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单位,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评审合格项目现场核查,并公示结果。   (4)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审核省委宣传部提出的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按规定报经省政府审批后,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7﹞603号)〕   (二)承办部门。依据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7〕603号),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三)办理条件。符合《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当年申报指南有关要求。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委宣传部产业处,0431-88902366;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431-88553917;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0431-88653706。   三十五、鼓励域外企业来我省开发冰雪产业、避暑休闲产业项目,以资本、技术及管理等要素参与我省景区、旅行社等涉旅企业经营与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   (一)政策措施有关情况。按照《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做大做强冰雪产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9号)和《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推进避暑休闲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结合即将出台实施的《吉林省旅游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内容,重点针对重大旅游项目前期工作、冰雪旅游企业扶持项目、冰雪直通车扶持项目等进行扶持与补助。符合标准的企业,按照要求填报相关资金扶持申报表,并递交相应的申报要件;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各企业上报的补贴资金申请报表及附件内容进行审核后,按相关标准制定补贴计划,完成申报审批程序后,进行资金拨付。   (二)业务承办处室及联系方式。省文旅厅产业发展处0431-85614199;省文旅厅资源开发处,0431-85614123。   三十六、建立“冰雪英雄榜”,对吉林冰雪旅游做出突出贡献的旅游企业,给予适当扶持(省文化和旅游厅)   (一)政策措施有关情况。结合吉林省启动实施的“冰雪英雄榜”计划,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做大做强冰雪产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9号)。此项政策为即将出台实施的《吉林省旅游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内容。重点扶持我省冰雪旅游发展中自主外联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企业、旅游专列、边境旅游经营企业、旅行社等级评定优秀企业、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旅行社品牌企业等相关企业经营主体。符合标准的企业,按照要求填报相关资金扶持申报表,并递交相应的申报要件;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各企业上报的补贴资金申请报表及附件内容进行审核后,按相关标准制定补贴计划,完成申报审批程序后,进行资金拨付。   (二)业务承办处室。省文旅厅产业发展处,0431-85614199;省文旅厅航线办,0431-85614173;省文旅厅资源开发处,0431-85614123。   第四部分 减费降负   三十七、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   (一)具体实施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开展相关工作。   1.落实办税事项“只跑一次”改革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的全流程网上办结服务,并与省邮政部门合作开展邮寄配送服务,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反馈通知等,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税,确保“只跑一次”改革落实到底,并逐步实现办税“零次跑”。   2.开展容缺受理服务,允许各级办税服务厅先行受理,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邮寄、传真、网上推送等方式补齐资料,或由税务干部上门核实的方式办结业务。   3.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及各项服务举措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二)业务办理依据   按照征管法及其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车购税暂行条例、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执行。   (三)业务咨询电话。具体业务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承办,纳税人咨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三十八、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第一条开展相关工作。   1.项目受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及科技部火炬中心《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要求,采取网上(http://tas.innocom.gov.cn/)和纸件同时受理。   2.项目审批。吉林省科技厅收到申报材料后,网上核审,并将审核结果报财政厅、税务局、商务厅、发改委等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由五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通过,由五部门联合下发认定文件,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二)承办部门。国家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承办,吉林省由科技厅牵头,联合财政厅、税务局、商务厅、发改委共同办理。   (三)办理条件   1.在吉林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6.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要求。   (四)业务处室联系电话。省科技厅火炬办,0431-88910207;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431-88550905;省税务局所得税处,0431-88994258、0431-81895561;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0431-85663685;省发改委高技术处,0431-88904571。   三十九、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省税务局)   (一)政策依据   按照国家最新下发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我省现执行以下更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具体实施方式   一是落实办税事项“只跑一次”改革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的全流程网上办结服务,并与省邮政部门合作开展邮寄配送服务,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反馈通知等,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税,确保“只跑一次”改革落实到底,并逐步实现办税“零次跑”。二是开展容缺受理服务,允许各级办税服务厅先行受理,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邮寄、传真、网上推送等方式补齐资料,或由税务干部上门核实的方式办结业务。三是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及各项服务举措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三)办理流程及联系方式   《吉林省扩大开放100项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按照征管法及其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车购税暂行条例、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执行。具体业务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承办。纳税人咨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四十、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省税务局)   (一)具体实施方式。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一条开展相关工作。   1.落实办税事项“只跑一次”改革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的全流程网上办结服务,并与省邮政部门合作开展邮寄配送服务,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反馈通知等,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税,确保“只跑一次”改革落实到底,并逐步实现办税“零次跑”。   2.开展容缺受理服务,允许各级办税服务厅先行受理,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邮寄、传真、网上推送等方式补齐资料,或由税务干部上门核实的方式办结业务。   3.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及各项服务举措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二)业务办理依据。按照征管法及其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车购税暂行条例、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执行。   (三)业务咨询电话。具体业务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承办,纳税人咨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四十一、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省税务局)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第一条。   (二)具体实施方式。一是落实办税事项“只跑一次”改革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的全流程网上办结服务,并与省邮政部门合作开展邮寄配送服务,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反馈通知等,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税,确保“只跑一次”改革落实到底,并逐步实现办税“零次跑”。二是开展容缺受理服务,允许各级办税服务厅先行受理,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邮寄、传真、网上推送等方式补齐资料,或由税务干部上门核实的方式办结业务。三是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及各项服务举措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三)办理流程及联系方式。《吉林省扩大开放100项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按照征管法及其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车购税暂行条例、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执行。具体业务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承办。纳税人咨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四十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省人社厅)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要求,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57号),并分别将上述文件转发各地社保局,由省社保局信息管理处对系统进行及时调整,在原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截止到2018年4月30日的基础上,延长此项政策时间至2019年4月30日。经调度,各市县社保局已经全部落实此项政策,对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二)承办部门。各级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吉林省人社厅失业保险处0431-88690535。   四十三、对经营困难的企业,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对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省人社厅)   (一)具体实施方式   1.《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0号)。   2.省社保局于9月19日召开全省视频会议传达国家相关精神。要求各地社保局原则上立即停止养老保险欠费清收专项行动工作,并严格管控当期缴费缓缴审批,控制新增欠费产生。   目前,吉林省已暂停组织开展清欠工作。   (二)承办部门。吉林省社保局。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吉林省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处,0431-85856911。   四十四、国家和省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一)政策依据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要求,根据省政府部署,对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我省涉企保证金项目进行了规范、核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于2018年2月27日公布全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完善涉企保证金清单常态化公示和动态更新制度,国家和省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各地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建立资金台账,对已取消、超标准收取、逾期未返的保证金加快返还。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   (二)承办部门。省工信厅运行办。   (三)办理条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国家和吉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为企业合理缴纳和拒绝违规收取提供查询依据。   (四)业务处室及联系电话。省工信厅运行办0431-88904393。   四十五、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二)具体实施方式   一是落实办税事项“只跑一次”改革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的全流程网上办结服务,并与省邮政部门合作开展邮寄配送服务,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反馈通知等,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税,确保“只跑一次”改革落实到底,并逐步实现办税“零次跑”。二是开展容缺受理服务,允许各级办税服务厅先行受理,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邮寄、传真、网上推送等方式补齐资料,或由税务干部上门核实的方式办结业务。三是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及各项服务举措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三)办理流程及联系方式   《吉林省扩大开放100项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按照征管法及其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车购税暂行条例、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执行。具体业务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承办。纳税人咨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四十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   (二)具体实施方式   一是落实办税事项“只跑一次”改革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的全流程网上办结服务,并与省邮政部门合作开展邮寄配送服务,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反馈通知等,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税,确保“只跑一次”改革落实到底,并逐步实现办税“零次跑”。二是开展容缺受理服务,允许各级办税服务厅先行受理,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邮寄、传真、网上推送等方式补齐资料,或由税务干部上门核实的方式办结业务。三是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及各项服务举措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三)办理流程及联系方式   《吉林省扩大开放100项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按照征管法及其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车购税暂行条例、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执行。具体业务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承办。纳税人咨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四十七、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省住建厅)   (一)办理条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办理时限。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承办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企业办理此项业务,可与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联系。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0431-82752565。   四十八、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残联)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条。   (二)具体实施方式   一是落实办税事项“只跑一次”改革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的全流程网上办结服务,并与省邮政部门合作开展邮寄配送服务,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反馈通知等,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税,确保“只跑一次”改革落实到底,并逐步实现办税“零次跑”。二是开展容缺受理服务,允许各级办税服务厅先行受理,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邮寄、传真、网上推送等方式补齐资料,或由税务干部上门核实的方式办结业务。三是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及各项服务举措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落实到位。   (三)办理流程及联系方式。《吉林省扩大开放100项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按照征管法及其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车购税暂行条例、相关地方政府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等执行。具体业务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承办。纳税人咨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四十九、自2018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去年已降低25%的基础上,按原标准再降低25%(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一)政策措施有关情况   2018年7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将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按照国家测算口径,我省随电价代收的原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0.003元/千瓦时,征收标准降低25%后为0.0023元/千瓦时,度电降低0.0007元/千瓦时。按照计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电量497.14亿千瓦时计算,可形成降价空间0.348亿元,按我省2017年一般工商业非市场化电量133.58亿千瓦时计算,可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0.0026元/千瓦时。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同意,原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第三批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34号),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目录电价每千瓦时0.85分钱,其中0.26分钱由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资金空间形成。   (二)业务承办处室。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请联系省发改委办公室咨询,0431-88904502)。   五十、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吉林银保监局)   (一)实施办法。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以规范性文件印发该项政策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通过窗口指导、监管会谈、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落实。   (二)承办部门。吉林银保监局、各商业银行对口监管部门。   (三)办理条件。小微企业直接适用“两禁两限”规定,无需申请。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吉林银保监局,0431-88579029;各家商业银行对口监管部门联系方式详询:0431-88579029。   五十一、向社会公示口岸收费的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省商务厅、长春海关)   (一)政策进展情况。截止目前,我省已全面取消口岸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提供服务的企业性口岸收费清单于2018年10月27日之前,在各口岸现场和中国(吉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完成了公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清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对各口岸收费清单进行了全新公示。   (二)承办部门。各级口岸管理部门。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商务厅口岸办,0431-85678066。   五十二、支持电信企业加大提速降费力度,推动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资费降低10%,针对进驻双创基地、产业园区的企业专线宽带给予优惠政策(省通信管理局)   (一)具体实施和办理流程   2018年,按照《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开展深入推进网络提速降费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2018年专项行动的通知》(吉通信管函〔2018〕349号)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针对不同用户降低了相应资费,面向中小企业降低互联网专线资费15%。2019年,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将继续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加大提速降费力度,推动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资费再降低10%,针对进驻双创基地、产业园区的企业专线宽带给予优惠政策。用户可向所在地电信企业提出业务申请,并按照所在地电信企业业务流程办理。   (二)承办部门。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三)办理条件。以所在地电信企业业务流程为准。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信息通信发展处,0431-88980927。   五十三、自2019年2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管局)   (一)政策进展情况    药品注册收费标准    单位:元/次类别   类 别   收费标准    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注册费   常规项   4750   需技术审评的   22990   药品再次注册费   21755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次类别   类 别   收费标准   第二类   首次注册费   68685   变更注册费   28785   延续注册费   28500   上述收费标准为现行标准,自2019年2月1日起,省药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二)承办部门。吉林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办理地点: 欧宝体育政务大厅二楼,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0号窗口(医疗器械)、12号窗口(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电话:0431-82752011、82752009。   五十四、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省自然资源厅)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具体业务由各市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二)承办部门。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三)办理条件。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权益处,0431-88550064;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权益处(科)。   第五部分 金融支持   五十五、建立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和重大项目融资需求项目库,择优向域内外金融机构推荐投资项目(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一)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推动各地区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企业的密切联系,及时对银行的金融产品、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融资需求信息做双向交流,帮助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切实为银行和企业服务。   2.建立项目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归集各种金融产品、项目融资需求信息,为银企对接搭建沟通桥梁。   (1)项目融资主体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县政府报送融资服务需求,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期分批审核整理。   (2)各金融机构直接报送金融基础数据,并定期更新维护。   (3)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授权服务平台统一对外正式发布项目融资需求和金融信息,服务平台运用智能对接系统将项目主体与金融机构对接匹配,并进行后续跟踪。   (4)线上对接配对成功的项目,由各金融机构积极组织开展融资咨询、尽职调查等金融服务,并按月报送支持项目建设数据,按季报送支持项目建设融资服务报告;线上对接匹配未成功的项目,将由融资专家提供一对一对接服务,帮助项目主体设计专属方案,进行二轮融资方案对接。   (二)办理条件   平台实行会员管理制度,各金融机构为常务会员,通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的账号密码进行登录,具有查看各金融机构和项目主体信息的权利,需定期更新维护本机构金融信息。项目主体为注册会员,自主注册后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通过即可使用,具有查看各金融机构信息的权利,待项目完成后,会员关系自动解除。   (三)承办部门。吉林省工信厅;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融资服务合作处,0431-88904043;省工信厅运行办,0431-88904516。   五十六、在全省动态选取100户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盈利水平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滚动实施企业上市培育(省工信厅、吉林证监局)   (一)政策解读。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民营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省动态筛选100家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盈利水平好、有发展潜力、有上市意愿的民营企业,滚动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作,把全面提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能力与加快转型升级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管理创新,示范引领全省民营经济大发展快发展。   (二)业务处室及联系电话。省工信厅运行办,0431-88904516;吉林证监局综合业务监管处,0431-85097876。   五十七、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办理流程。“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1)项目受理。商业银行按照《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后,银保监局受理申报,按步骤采取相应审查措施。材料不齐全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申请材料。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合规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2)项目审批。商业银行对口监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审批环节次序,依据银保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完成审批,通知申请人该事项完成审批。〔具体审批流程详见《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5〕47号)〕   2.支持政策。充分发挥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鼓励作用,推动设立相关政策奖励条款,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扩大募集资金规模,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年度《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到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承办部门   1.吉林银保监局各商业银行对口监管部门。   2.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三)办理条件   1.发债条件。按照《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第六十四条办理“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3.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4.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5.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支持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批准,当年成功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的地方法人商业银行。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吉林银保监局0431-88579029;各家商业银行对口监管部门联系方式详询:0431-88579029;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处,0431-88905401;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0431-88572673。   五十八、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外币债券,推动企业在境外发行美元债券,支持省内对外合作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一)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要求,符合境外发债基本条件的省内企业,由省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进行申报。   充分发挥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鼓励作用,推动设立相关政策奖励条款,支持省内对外合作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年度《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到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承办部门。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条件。企业发行外债基本条件: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当年成功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的省内企业。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处,0431-88904598;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券市场处,0431-88904217。   五十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依据《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要求,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实行业务备案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在发行证券化产品前应进行备案登记。   1.业务资格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应向中国银保监会提出申请相关业务资格。应依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对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豁免资格审批,但需履行相应手续。   2.产品备案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证券前需向中国银保监会进行备案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工作。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二)承办部门。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可向吉林银保监局对口监管部门表达开展业务意向,在吉林银保监局对口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申请或备案。   (三)办理条件。依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3.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4.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   5.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6.最近三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不良记录。   7.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吉林银保监局,0431-88579029;各家商业银行对口监管部门详询:0431-88579029;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0431-88572509。   六十、统筹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民营企业,安排再贷款额度60亿元,安排再贴现额度5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民营小微企业,每年累计办理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不少于80亿元(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一)政策解释。再贷款是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政策精神,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购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定向降准政策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有关政策执行。关于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及再贷款利率,相关业务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货币政策要求进行调整和执行。   (二)承办部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三)办理条件。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再贷款、再贴现、定向降准相关政策工具具体实施方式办理。   (四)业务处室及联系电话。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0431-88572912。   六十一、健全完善应急转贷机制,扩大省级信贷周转基金规模,对阶段性确有转贷需求的企业,提供低费高效的应急转贷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   (一)政策措施有关情况。信贷周转基金为临时周转资金,原则上用于省内企业按期还贷续贷和银行贷款期限优化重组。   申请使用信贷周转基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吉林省行政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生产经营状况基本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和我省去产能行业。   3.有完善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4.有良好的信用,无信用不良记录。   5.经合作银行确认予以续贷或给予办理债务期限优化重组。   6.如遇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   (二)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在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前可向承贷银行的合作银行提出续贷(或贷款期限重组)及使用信贷周转基金的申请,向合作银行提交《吉林省企业信贷周转基金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   审核:合作银行经审核,对符合国家规定和本行续贷整存,并同时符合信贷周转基金业务准入条件的企业,可与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管理方(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推荐,并在《吉林省企业信贷周转基金申请审批表》中明确续贷或重组意见,传递给信贷周转基金的基金管理方。   调查:基金管理方在接到合作银行提交的《吉林省企业信贷周转基金申请审批表》后,与企业进行对接并及时展开尽职调查、审查。   审查审批:基金管理方完成调查后尽快完成审查审批。出具是否同意的明确意见。未同意的,退回申请;同意的业务,签署相关合同文本,做好资金安排。   放款:企业预存相应的周转基金占用费用,由基金管理方完成贷款出账手续。   收回:合作银行应及时足额续贷。续贷时,合作银行应当督促企业,并配合及时将续贷资金划转至基金管理方账户。   资料归档:信贷周转基金收回后,基金管理方应将资金使用、收回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文本等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三)承办部门和联系方式。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管理部。0431-81888556。   六十二、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调整后支小再贷款利率为3个月2.45%、6个月2.65%、1年期2.75%,为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一)政策解释。再贷款是指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政策精神,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   (二)承办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三)办理条件。按照人民银行总行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利率调整要求调整办理。   (四)业务处室及联系电话。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0431-88572912。   六十三、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调整业绩考核标准,力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为中小微企业减费让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一)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定期公布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协调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调整业绩考核标准,降低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要求,力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为中小微企业减费让利。   (二)承办部门。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三)办理条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融资监管三处,0431-88905169。   六十四、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建“供应商+核心企业+经销商”融资体系(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长银发〔2017〕163号)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支持供应链条上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相关操作流程办理质押,切实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积极推动省内核心企业对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www.crcrfsp.com)。   (二)承办部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办理条件。企业满足省内各商业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办理条件,并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注册、上传、确认应收账款及其他融资信息。   (四)业务处室及联系电话。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0431-88572509。   六十五、提高省内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或权益的处置能力,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抵押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抵押贷款业务。   (二)承办部门。省内各商业银行。   (三)办理条件。按照省内各商业银行关于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抵押进行贷款的具体办理条件办理。   (四)业务处室及联系电话。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0431-88572509。   六十六、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省财政厅、吉林证监局)   (一)实施方式。按照《吉林省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管理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15〕55号)要求,规范有序开展PPP项目,在社会资本采购过程中不针对民间资本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或与项目无关的资质要求。   (二)办理流程及联系方式。PPP项目申报入库流程参见《吉林省PPP项目入库工作流程图》,政策咨询电话:0431-88550776。   六十七、设立数字吉林建设产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入,引入数字经济知名企业,对建设数字吉林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实施方式。2018年10月,在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加挂数字吉林建设产业引导基金的牌子,与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共用资金池,进行统一的管理运营,并面向全国征集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在省内发起设立数字吉林建设方向的子基金,并向已参股设立的子基金管理人积极推荐省内有关数字吉林建设的产业项目。   2.办理流程。   (1)引导基金公司于2018年10月下旬修订了《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征集公告》,在“征集子基金主要支持领域”中增加了关于“数字吉林”建设的条目,面向全国征集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在省内发起设立数字吉林建设方向的子基金。目前,公告已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   (2)对申报设立数字吉林建设方向子基金设立方案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吉林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5〕2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人的管理资质和子基金设立方案的初步审查与辅导,待满足基本条件后,移交到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暨子基金设立专家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   (3)对评审通过的子基金设立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待基金设立的各方面条件基本成熟后,适时分批开展公示、尽职调查和报备工作。公示和尽职调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将中止子基金的设立工作。对公示和尽职调查中未发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将积极推进子基金后续谈判签约以及出资工作。   (4)除上述新设立数字吉林建设方向子基金支持省内数字吉林建设项目外,公司将会积极向已参股设立的子基金管理人推荐省内数字吉林建设项目,重点关注省内数字吉林建设项目的发展。   (二)承办部门。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三)办理条件。   1.需满足《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5〕22号)中对子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设立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行业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2.需通过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暨子基金设立专家评审会,并对会上相关专家提出的问题能够妥善解决。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数据产业发展处,0431-80763096;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0431-85578013。   六十八、依托省金控集团和央企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吉林产业转型发展基金,大力培育高端制造、生态环保、数字产业等新动能(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一)政策措施有关情况。   1.基金名称。吉林国调中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2.基金组织形式。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   3.基金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   4.基金规模。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100亿元,首期规模为人民币30亿元。各出资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实缴到位。   5.基金主要发起人。(1)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2)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3)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6.基金管理人情况。为提高基金运作专业化、市场化程度,按照有关出资人要求,由国调基金、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省金控集团三方共同在吉林省发起设立吉林国调中车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负责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及相关事务。   7.基金投资领域。基金主要投资于高端装备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轨道交通、光电、新能源)、医药、化工、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本基金投资于吉林省企业的资金占基金总认缴规模的百分比(以下称“省内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70%。   8.基金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为7年,包括投资期5年及退出期2年。   9.基金投资。   (1)基金投资方向。   a.投资于吉林省内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相对比较优势的高端制造企业、轨道交通领域配套企业。重点投资于轨道交通装备制造、汽车工艺装备制造、大型成套装备制造、智能制造装备、光电装备、新能源装备、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等吉林省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的重大项目、行业龙头企业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等。   b.投资于吉林省内重点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国际化经营以及创新发展项目。重点助力装备制造、建筑工程、电力、钢铁、建材、旅游、金融等领域国有企业间的强强联合或混合所有制改造;推动优势国有企业实施产业链整合,打造全产业链优势;促进农业、通信、汽车等领域国有企业间的专业化重组整合。同时,助力钢铁、煤炭、电解铝、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的“去产能”,僵尸企业、低效无效资产的清理,以及与国有企业主业无互补性、协同性的低效业务和资产的退出,解决好退得出的问题。   c.投资于吉林省内旅游、汽车、生物医药等特色产业。发挥基金的平台和桥梁作用,通过并购重组实现现有产业与战略新兴产业、智能制造、消费升级领域、生物医药、养老与健康产业的优质资产与技术等的对接;促进优势产业集团与科研院所的整合,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市场联合开发力度;搭建支持转型升级的金融平台和国际产能合作平台。   (2)基金投资策略。   a.对于具有较强技术、产品研发能力和优势资源条件的标的企业,基金将单独或联合相关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民营资本实施战略性参股或收购,在推动业务优化、并购重组、管理层激励等投后管理实现核心业务增值后,通过上市后减持、产业资本回购等方式退出,实现基金投资回报。   b.通过发挥国有资本主导作用,并引入民营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把国有企业政策资源、平台优势与民营企业机制、效率相结合,打造优质、高效的资产和现代化企业。基金将联合有关领域的国有龙头企业,或吸收民营资本共同实施并购重组项目,其中基金主要进行财务投资,重在为行业整合者提供资金、专业咨询和网络资源支持,旨在提高行业集中度,将资源向优势龙头企业集中,减少因产能过剩导致的无序、同质化竞争,形成资源合力,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必要时,基金也可以进行控股投资,待整合完成后再行减持退出。   c.对于具有优秀创始人团队、较强技术、商业模式创新能力和优势资源条件的标的企业,基金将重点针对项目主导方的投资需求,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提供融资支持,在推动业务优化、并购重组、管理层激励等投后管理实现核心业务增值后,通过上市后减持、产业资本回购等方式退出,实现基金投资回报。   (二)承办部门。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投资部,0431-81888823。   第六部分 引才育才   六十九、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事业单位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等灵活方式柔性引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一)政策有关情况。该政策为鼓励性政策,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标准。   (二)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吉林省人社厅专技处,0431-88690958。   七十、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按照不同层次类型给予200万元、120万元、60万元、30万元、3-10万元五类安家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一)政策有关情况。为进一步促进“人才18条政策”落地见效,提高政策精准性和可操作性,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不断增强人才荣誉感、获得感,省人社厅研究起草了《吉林省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目前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承办部门。吉林省人社厅。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吉林省人社厅专技处,0431-88690958。   七十一、我国境内注册企业选聘的外国人才,符合外国人才签证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免除签证费和急件费〔省科技厅(外专局)〕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具体实施。   申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无需提交纸质材料至受理窗口进行核验,全程在线办理。申请符合条件、标准的,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不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人在线打印《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后,应当自《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驻外使馆、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R字签证。   持R字签证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应当向省外国专家局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2.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safea.gov.cn。   (2)网上受理。省外国专家局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直接在线受理。   (3)网上审查。省外国专家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4)网上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标准的,在线签发《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省外国专家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措施核查申请材料真实性。   (二)承办部门。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   (三)办理条件。   1.适用范围。   (1)有确定的邀请单位,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2)符合国家和省引进外国人才重点和目录的“高精尖缺”外国高端人才,符合市场需求导向,急需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   (3)适用于《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条件。   2.邀请单位基本条件。在省内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3.申请人基本条件。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条件;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别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所需材料。   (1)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申请表。在线填写打印,申请人签字(可复印或传真)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授权章,再上传至系统。原件(电子1份)。   (2)邀请单位邀请函原件。包括申请人姓名、国籍、护照号、拟入境日期、入境事由。原件(电子1份)。   (3)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原件(电子1份)。   (4)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电子1份)。   (5)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JPG格式,40K-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真色彩。原件(电子1份)。   5.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   6.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虚假的。   (3)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   (4)不适宜发给R字签证的其他情形。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处,0431-89634002。   七十二、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意愿,安排其子女在人才所在地基础教育学校就读,按照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部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意愿,安排其子女在人才所在地任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意愿,安排其子女在人才所在地基础教育学校就读。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保障接受优质普惠性学前教育;就读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不含高三年级)的,可分别享受一次入(转)学优待,其中,就读普通高中申请转学的,可协调省级示范性高中对应年级就读。   2.按照部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意愿,安排其子女在人才所在地任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小学、初中可分别享受一次入(转)学优待。   3.人才子女申请入学的,一般应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提出,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申请时间。人才子女申请转学的,不受时间限定,随到随办。   4.人才申请子女入(转)学的,需由人才所在单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实材料:(1)《吉林省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2)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出具的A、B类人才和C、D类引进人才有效证明;(3)户口簿(护照)或居住证。   5.省教育厅负责将确认符合条件的《吉林省人才子女入(转)学申请表》发至相关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并督促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为人才子女办理入(转)学相关手续。申请入学的,按照就读学校统一时间入学;申请转学的,可先入校就读,由就读学校同时在网上办理转学手续。   (二)承办部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0431-88904889;省人社厅专技处,0431-88690958。   七十三、加大对重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创新创业人才的扶持力度,依据所承担的创新创业项目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评估情况,每年择优资助40人,每人资助20-50万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每年组织一次,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通知部署,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中省直部门(单位)或所在地区人社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评选、推荐。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考核、评审、公示后报省政府批复,以省政府名义颁发资助证书和资助牌匾,并拨付相应资金。   1.申报推荐:符合资助条件的各类人才可通过所在单位或本人所主持项目的依托单位进行逐级申报,由所在地区或中省直主管部门(单位)采取相应形式进行复核评审,按照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2.考核评估。组成考核组,对初审合格的人才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3.答辩评审。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若干专业答辩评审组,对项目申请人进行答辩评审,确定拟资助人才项目名单和资助类别及额度。   4.集中公示。拟资助人才项目在相应媒体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   5.报省政府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人才项目,报请省政府核准。   6.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复后,以省政府名义颁发资助证书和资助牌匾,并拨付相应资金。   (二)承办部门。吉林省人社厅。   (三)办理条件。采取择优资助形式,根据人才所在地域或所在部门(单位)不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中省直单位(部门)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2.市(州)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3.县市(区)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各类农村实用人才。   4.大中型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中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各类农村实用人才。   5.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中近期留学回国人员。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吉林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市场处,0431-88690929。   七十四、创新服务贸易领域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构建校企联盟,共同制定培养方案,联建实习实训基地(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   (一)政策有关信息。支持引导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持续深化教学改革,将服务贸易知识要素传授作为教学环节融入课程设置、教学计划中。积极推进引企驻校、引校入企、校企一体模式的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二)承办部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0431-82721637;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431-88690627;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0431-85663685。   七十五、支持大专院校面向我省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专业,重点支持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冰雪旅游、人工智能、云计算、网络空间安全、养老护理、儿科、生物医药、大数据、通用航空等专业建设(省教育厅)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专业申报备案过程中,支持大专院校面向我省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专业,重点支持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冰雪旅游、人工智能、云计算、网络空间安全、养老护理、儿科、生物医药、大数据、通用航空等专业建设。   由高校按照专业申报流程申报专业,省教育厅备案。   (二)承办部门。省教育厅。   (三)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教育厅职业与成人教育处,0431-82721637;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0431-88905350。   第七部分 要素保障   七十六、全面放开我省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大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省能源局)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用户申报。省内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大重点行业电力用户(以下简称四大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向各市(州)发改、能源部门,各县(市)发改局进行申报。   2.用户审核。各市(州)发改、能源部门,各县(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章程对申报用户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四大重点行业电力用户报至省能源局。   3.公布名单。省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四大重点行业电力用户纳入吉林电力市场交易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组织四大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二)承办部门。各市(州)发改、能源主管部门,各县(市)发改局。   (三)办理条件。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且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四大重点行业电力用户。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能源局电力处,0431-89156342;各市(州)发改、能源主管部门,各县(市)发改局。   七十七、对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商等项目,执行最优电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一)政策措施有关情况。为支持我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商等项目发展,拟对上述项目执行最优电价政策。一是省发改委目前正会同省能源局大力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商等项目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研究进一步降低上述项目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门槛,降低基数电量,从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二是引导上述项目采取灵活的基本电费计收方式,结合企业自身生产情况自主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约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有效降低用户用电成本。三是研究将电网公司赴外省采购的低价电用于降低上述项目用电价格。   具体实施办法待正式文件出台后确定。   (二)业务承办处室。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由于机构改革,联系电话尚未确定,请联系省发改委办公室咨询0431-88904502)。   七十八、社会资本实施的医疗、养老、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健康服务、文化、体育、科研、实验、检验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与政府实施的同类项目同样享受划拨供地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现代物流、商贸流通、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服务外包、节能环保、旅游、快递、售后服务、商务咨询、检测认证、人力资源服务等经营性服务业项目,与国有企业平等受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省自然资源厅)   (一)实施方式。具体业务由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二)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权益处,0431-88550064;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权益处(科)。   七十九、民营企业从事经省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以仓储为主,附属及配套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工业用地供地(省自然资源厅)   (一)实施方式。具体业务由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二)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权益处,0431-88550064;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权益处(科)。   八十、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省自然资源厅)   (一)实施方式。具体业务由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二)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权益处,0431-88550064;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权益处(科)。   八十一、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采用“点供”的方式直接安排(省自然资源厅)   (一)政策信息。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点供”,是指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为启动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使用省级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单个项目申报的“点供”指标量,应限于该项目当年开工建设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二)承办部门。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三)办理条件。   1.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项目位于市辖区的,投资强度应超过4000万元/公顷;位于县(市、双阳区、江源区)的,投资强度应超过2000万元/公顷。   3.项目建筑容积率符合国家确定的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建筑系数不低于40%。   4.项目已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并完成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工作。   5.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作出如下承诺:   (1)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得到落实。   (2)“点供”指标三个月内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报工作。   (3)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15日内缴齐相关费用,半年内实施供地。   (4)主体工程开工建设。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0431-88550203。   八十二、凡符合国家鼓励支持的产业、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省自然资源厅)   (一)政策信息。指导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利用好有限的用地指标,合理安排计划指标使用进度,严格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按照省政府部署,优先保障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及重大项目用地。   (二)承办部门。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三)办理条件。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类重大项目企业。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用途管制处,0431-88550203。   八十三、鼓励快递企业入驻现有电子商务园区,在电子商务园区统筹规划建设快递物流园区或预留适合快递生产作业场地(省商务厅)   (一)政策信息   该条政策源自《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18〕22号),第七条“推进园区建设与升级。推动电子商务园区与快递物流园区发展,形成产业集聚效应,提高区域辐射能力。鼓励大型电子商务、快递等企业在省内建立区域性现代化电子商务物流园。引导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与快递物流园区融合发展。鼓励快递企业入驻现有电子商务园区,对入驻园区快递企业给予3年租金减免优惠。规划建设'区中园',在电子商务园区统筹规划建设快递物流园区或预留适合快递生产作业场地。鼓励具有区域优势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传统物流园区结合电子商务、快递企业发展需求改造仓储、分拣、冷链等设施设备,提供具备集中仓储、高效分拣、快速配送、商品展示等功能的仓配一体化服务。”   (二)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吉林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0431-85662740。   八十四、对依托自然风景资源进行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度假等项目开发的,可以按照点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的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省自然资源厅)   (一)实施方式。充分保障冰雪产业和避暑休闲建设项目用地空间,对民营经济依托自然风景资源进行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度假等项目开发的,按照点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的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具体业务由各市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二)承办部门。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承办。   (三)办理条件。对依托自然风景资源进行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度假等开发的项目。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权益处0431-88550064;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权益处(科),具体可查询各地方政府自然资源局网站。   第八部分 营商环境   八十五、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省市场监管厅、省司法厅、省直有关部门)   (一)实施办法   1.合理确定跨部门联合抽查数量、抽查比例和频次。   2.制定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建立联合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4.依法组织实施。   5.及时公示抽查结果。   6.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二)承办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和省直各相关部门。   (三)办理条件。除对地方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或根据大数据分析、投诉举报、其他部门或上级部门转办交办获得的信息。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登记注册处,0431-85279044;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0431-82774566。   八十六、依托吉林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业及企业家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实现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依据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等“四张清单”形成各行业红、黑名单,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建立吉林省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开发和应用信用联合奖惩管理系统,采录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的信用信息,建立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向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开放端口,实现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依据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的依据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等“四张清单”形成各行业红、黑名单,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公布,进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二)承办部门。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办理条件。依托吉林省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开发和应用信用评价系统,广泛开展社会主体信用评价,结合各级各部门依据信用“四张清单”,形成的行业红、黑名单确定优质信用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联合各级各部门按照《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联合奖励和惩戒,推进“信易贷”、“信易游”、“信易行”等信用惠民便企产品开发和应用,开展重点行业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0431-80763073。   八十七、发挥知识产权法庭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建立全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健全跨部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案件移交办理机制(省市场监管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法院、省版权局)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长春知识产权法庭于2018年末挂牌成立。同时全省各市(州)均已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   2.各级著作权管理部门设立“打击侵权盗版举报电话”,指定责任部门及专门工作人员受理侵犯著作权的投诉、举报,个人、企业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互联网等方式向各级版权执法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的受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有关投诉、举报材料后,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和备案,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通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或需要补充材料。在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对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但不属于著作权管理部门管辖的侵权行为,告知投诉、举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举报,并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受理途径及联系方式。   (2)投诉、举报的处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将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审核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下列一种处理决定: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侵权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侵权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承办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法院、省版权局统一领导和指导各级版权执法机关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受理全省范围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及相关案件移交办理工作,处理上级部门移交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各市州文广新局或经授权、委托承担著作权执法的文化综合执法部门受理辖区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及案件移交办理工作或省版权局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办理条件。根据法律法规符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对象。   1.投诉人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是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知情人可以就侵权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2.投诉涉及的侵权行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十九条列举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即使不知道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判断。   3.投诉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调查申请书,其中应当写明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投诉日期,申请调查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如作品原稿,由投诉人署名发表的作品,作品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4)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复制品,涉及侵权行为的帐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单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公证书,有关照片等。   投诉材料可以直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如果文字部分是外文,应当附带相应的中译文。   4.投诉应该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后进行的投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对于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侵权行为,两年期限自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知识产权保护处,0431-82760502;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投诉电话,0431-85816275。   各市县级著作权管理部门联系方式(可登录各市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或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的网站,查询举报电话及联系方式)   八十八、政府采购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省财政厅)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   1.实施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办理流程。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指定媒体为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外商投资企业可浏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获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公告的要求进行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承办部门。受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包括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等。   (三)办理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以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在政府采购项目公告中,会具体公告采购项目的采购单位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以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八十九、建立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省商务厅)   (一)具体实施方式。联席会议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以及等相关省直部门和各市州政府组成,省商务厅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外商投资服务处,设立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热线(12312),由吉林省投资促进中心承担投诉接纳、分类汇总、协调解决问题等工作,具体工作规则如下:   1.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部分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相关人员主持召开,协调解决重大投诉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联席会议实行集体会商制,共同研究决定企业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意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   2.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各项职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汇总各地区、各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   3.联合调查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组织联合调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推动解决。   (二)承办部门。吉林省商务厅。   (三)工作目标。妥善协调解决外国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涉及省级事权的政策性、制度性问题;指导和监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并推广先进做法;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商务厅投资促进中心,0431-88787662;省商务厅外国投资服务处,0431-88787652。   九十、选择一批重点民营企业作为联系点,每位省领导联系一个市(州)和10户以上重点县的民营企业(省工信厅、省工商联)   (一)政策解读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工信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10个省直部门分别负责协调省领导联系9个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重点县(市)民营经济工作。   重点开展五个方面工作,一是着力稳定重点企业生产运行。引导企业主动应对下行压力,指导制定改革脱困方案,帮助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和开拓市场,解决产品研发、项目建设、融资服务、要素保障等方面遇到的难题,推动重点企业稳定运行。二是着力推动企业创新和转型升级。引导企业适应新一轮产业变革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大创新投入,推动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提高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三是着力解决营商环境方面突出问题。重点解决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投资审批、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等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帮助解决影响企业发展涉及的规划、土地、环保、安全生产等历史遗留问题。四是着力帮助企业降本减负。重点推动国家和省里出台的有关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税费负担、融资成本、用电成本、物流成本、用工成本及各种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挖潜,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五是着力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督促指导各地方政府细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建立政策落实工作机制,突出解决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让民营企业真正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二)业务处室及联系电话。省工信厅民营经济处,0431-88904631。   九十一、吉林广播电视台开设“品牌吉林”栏目,挖掘品牌成长历程,宣传推广吉林本地名牌(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   (一)政策解读   1.吉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吉林新闻联播》中的“品牌吉林”专栏旨在加快推进新一轮振兴发展进程中,一批“吉”字品牌享誉海内外,诉说吉林的优势、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成就。《品牌吉林》专栏自2017年9月起在《吉林新闻联播》推出,深入挖掘吉林品牌建设培育故事,展示吉林优势与魅力。截至目前,播发吉林大米、吉版图书、吉林歌舞、“吉林一号”卫星等共10条报道。   2.卫视频道将在2019年推出周播节目《品牌吉林》。《品牌吉林》是一档将演播室与外景相结合,以吉林籍名人带领观众走进品牌企业为主要形式,以推介吉林品牌、宣传吉林省经济发展、营商环境改善、扶植企业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大型演播室互动展示类节目。节目将邀请吉林籍明星、科学家等社会名人携手吉林品牌,全方位推介吉林品牌、宣传本地名牌、展示吉林营商环境。具体如下:   节目名称:品牌吉林;节目类型:大型演播室互动展示类节目;节目时长:30分钟/期。   节目形式:   (1)品牌形象大使。每季度由省发改委牵头授予吉林籍明星、科学家等社会名人“品牌形象大使”称号,由这些名人带领观众走入企业,了解品牌成长历程、介绍品牌发展、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目前卫视频道已与李幼斌、张凯丽、蒋大为、王刚等人取得联系。   (2)优秀品牌主题歌曲征集活动。由《品牌吉林》栏目面向全国为吉林品牌征集主题歌曲,包括词曲、演唱者等等,并在每年年底举办一次吉林品牌音乐会。   (3)吉林品牌之夜。每季度将举办一次吉林品牌之夜活动,集中展示本季度推介的吉林品牌并预热下季度即将播出的吉林品牌。   (二)责任部门和联系电话。吉林广播电视台电视新闻中心,0431-85818140;吉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0431-85818366。   第九部分 政务服务   九十二、制定发布我省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只跑一次”地方标准(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一)实施情况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公布省直部门“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组织省直部门对审批服务事项进行分类梳理,编制“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事项目录。2018年7月11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工作规范第1部分:总则》《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工作规范第2部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工作规范第3部分:电子文件归档》《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工作规范第4部分:政务大厅现场管理》等4项地方标准,并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实施。2018年7月31日,召开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对4项地方标准进行宣贯解读。经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2018年11月12日批准发布了《法人库数据规范》。2018年12月11日、12日、14日,组织开展了政务服务“只跑一次”工作规范4项地方标准宣贯培训,省政府有关部门、县以上人民政府从事政务服务的有关人员600余人参加了培训。   (二)承办部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档案局、省统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   (三)办理条件。可到“吉林省标准信息服务网”http://221.8.65.189查询下载地方标准文本。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政务大厅监督管理处,0431-82752701;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标准技术管理处,0431-85237055。   九十三、全面规范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统一事项编码规则、统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编码规则(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一)实施情况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编制省政府政务大厅《“一窗受理”事项审核受理材料标准化手册》(事项受理审核要点)。按照省政府政务大厅“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要求,组织进驻部门重新梳理确认事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编制《“一窗受理”事项审核受理材料标准化手册》(事项受理审核要点),为综合窗口提供事项受理操作遵循。   编制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参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C0109.1-2018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第1部分:编码要求),结合吉林实际情况,统一制定了吉林省政务服务事项的编码规则及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的编码规则,全面规范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   (二)承办部门。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三)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政务大厅监督管理处,0431-82752701。   九十四、全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实现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互认应用。凡出示电子营业执照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省市场监管厅)   (一)实施情况   1.我省市场主体可自行下载、存储或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可用于信息展示和需要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情形,按规定需要加盖市场主体印章的,遵其规定。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方法详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网站。   2.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和机构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或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可实时联网验证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真伪、查询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及状态,并可同步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持照人相关信息。   (二)承办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办理条件。依法依规登记的市场主体。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登记注册处,0431-85279044。   九十五、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106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模式分类管理。(省市场监管厅、省直有关部门)   (一)实施情况   1.已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改革的106项具体措施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同时要求省直各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办事流程及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部门监管平台(吉林)”中设置全省“证照分离”改革模块。(详见网址http://21)1.141.74.200:7001/)   (二)承办部门。省直各相关部门。   (三)办理条件。符合“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的各市场主体。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企业处,0431-85279044。   九十六、将企业开办时间(包括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和发票申领环节)压缩到3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营业执照办理不超过2个工作日,公章刻制不超过0.5个工作日,发票申领不超过0.5个工作日。企业开办全面实现相同信息只填一次、相同材料只报一次、相同证明只开一次、办理全程只跑一次(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社保局)   (一)具体措施和办理流程。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共同建设“吉林省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以下简称e窗通系统),面向全省各市(州)提供企业开办全流程登记注册功能。以“数据代我跑、三天全办好”为目标整合多部门资源,成功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天。   1.营业执照申领。企业通过互联网访问e窗通系统按照系统提供的智能引导服务进行信息填报并上传经营场所房屋合同等证明材料,e窗通系统会根据企业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材料文书》和《公司章程》,通过线上签字功能完成文书签字盖章并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EMS快递纸质营业执照实现申领全过程“零见面”。   2.公安刻章。企业完成执照申领后可通过e窗通系统进入申请刻章,企业自行选择刻章机构、刻章材质、印章数量。e窗通系统提供购物车功能进行统一结算,并可通过EMS快递邮递印章事项刻章过程“零见面”。   3.税务登记及发票申领。企业通过e窗通系统进入税务登记功能,在企业设立基本信息之外补录税务局需要的备案信息,相同信息无需重复填写。由于税控装置属于密码装置,按照税务总局要求不允许邮递,所以税务部门审核完成后通知企业到指定办税大厅领取,做到“只跑一次”。   4.社保信息登记。企业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录入的基本信息会通过数据共享方式直接推送到省人社厅完成企业社保登记,减少企业往返奔波的负担,实现“零见面”服务。   (二)承办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原工商)和各级公安、税务、社保部门审批窗口。   (三)办理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登记的市场主体。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审批办,0431-82752910;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0431-82098231;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录吉林省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http://e.jlgs.gov.cn:18010;点击“咨询电话”栏目,获取业务咨询联系方式)。   九十七、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网上并联审批,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时间为50个工作日,有特殊条件要求的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时间为80个工作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设立“投资审批受理台”(以下简称受理台),负责受理、审核企业通过在线平台或现场提交的申报材料、发放批复文件,做到“一口进出”。   1.项目受理。企业根据《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通过在线平台或直接到受理台提交申报材料。受理台进行完备性审核后,即时上传申报材料,并通报各相关审批部门,开启网上审批流程。对于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告知企业补充完善。   2.项目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审批环节次序,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完成审批,即时将批复文件上传在线平台。在线平台自动提示受理台和企业,通知该事项完成审批。企业可随时通过在线平台或直接到受理台打印批复文件。(具体审批流程详见《吉林省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吉政办发〔2018〕16号)附件1.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二)承办部门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局、各级投资领域审批部门〔具体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详见《吉林省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吉政办发〔2018〕16号)附件、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并联时限表(一般项目)、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并联时限表(有特殊条件要求的项目)〕。   (三)办理条件。适用于企业在吉林省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在吉林省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涉密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各级投资领域审批部门联系方式(登录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jl.gov.cn/indexjl.jsp/,下载《服务指南》,查阅具体审批部门地址、网址、联系方式等)。   九十八、推进“政务一网通”改革,公布“政务一网通”事项目录,建成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90%以上(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一)具体实施方式和办理流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比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意见和国家下发的35项标准规范,重点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库、政务服务门户及移动端、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安全保障体系、运维管理体系、身份认证系统、电子证照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八个方面对接工作,按照国办上海对接会议要求,在加快公共支撑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提升现有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完成与国家平台的对接任务,随着数据共享和事项标准化的不断深入,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二)承办部门。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三)办理条件。实现与国家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全面有效对接,全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取得实质性突破,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和基础数据资源库能够提供强有力的业务支撑。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电子政务建设协调处,0431-80763071。   九十九、企业及个人不动产登记可进行网上申报、短信预约,实现不限时、不限地、不限量的全天候网上“收件”;市县对申请以邮寄方式寄送不动产登记结果的,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寄费用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省自然资源厅)   (一)实施方式。群众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提交至各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规定审核办理。   (二)承办部门。各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办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要求。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0431-88550060。   一○○、与各省建立企业登记快速反应通道和全程电子化通办互认机制。对企业登记注册工作需要对方省份核实的有关事项及时提供协助,对涉及跨省迁移的企业,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渠道进行跨省迁移申请(省市场监管厅)   (一)办理流程。吉林省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已完成与各省登记注册系统对接,按照国务院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取消了设立分公司备案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经分公司的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后,企业无须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分公司设立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须再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注销备案。由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与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的信息共享。   (二)承办部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三)办理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登记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四)业务处室和联系电话。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登记注册处,0431-85279044。   
    2020-05-22 00:00:00 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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