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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吉林省   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19〕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欧宝体育   2019年9月24日   吉林省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全面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结合《“健康吉林2030”规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2年,全省基本建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全省健康水平达到全国中上水平。   到2030年,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水平与全国同步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落实措施   (一)全方位干预健康影响因素。   1.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落实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组建健康科普专家库,开展健康巡讲及健康科普宣传,制作健康科普和健康扶贫公益广告。落实全民健康生活方式促进计划项目,开展健康核心信息传播和“健康吉林大课堂”活动。鼓励有条件的省直媒体和地方媒体与卫生健康部门合办优质健康科普类节目、栏目。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项目,在基层场所提供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和健康咨询活动,并通过手机及网络媒体宣传普及健康知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广电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总工会、省妇联、省科协等配合)   行动目标:到2022年和2030年,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不低于22%和30%。   2.实施合理膳食行动。做好国民营养宣教及监测管理。对一般人群、特定人群(孕妇、学生、老年人等)和家庭开展有针对性的营养膳食宣传普及。(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配合)开展健康食堂和健康餐厅试点及“食育教育”基地推进工作,鼓励全社会参与“减盐、减油、减糖”活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国家要求,完成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做好贫困地区儿童等重点人群营养干预工作。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持续减缓成人肥胖增长率。(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扶贫办等配合)   行动目标:到2022年和2030年,成人肥胖增长率持续减缓,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分别低于7%和5%。   3.实施全民健身行动。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快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不断完善“15分钟健身圈”建设,解决人民群众健身“去哪儿”的问题。积极扶持各地区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设。精心组织开展“全民上冰雪”和全民健身“百日行”两大主题系列活动,突出全民健身活动冰雪特色和品牌,积极打造具有吉林文化特色的活动品牌,着力提升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吸引和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全民健身活动,使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不断增加,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生活指数。(省体育局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等配合)   行动目标:到2022年和2030年,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分别不少于90.86%和92.17%,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7%及以上和40%及以上。   4.实施控烟行动。利用卫生健康主题日开展控烟宣传,广泛传播吸烟危害及戒烟知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省烟草专卖局等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戒烟服务体系,将询问患者吸烟史纳入到日常的门诊问诊,推广简短戒烟干预服务和烟草依赖疾病诊治。(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负责)倡导领导干部、医务人员、教师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稳步推进无烟党政机关建设,逐年提高建设比例。(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广电局、沈铁长春办、民航吉林监管局、省烟草专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各级专业机构控烟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组织实施,保障经费投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行动目标:到2022年和2030年,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达到30%及以上和80%及以上。   5.实施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应对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模式。(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配合)健全心理健康服务网络,搭建基层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培育社会化的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心理健康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行动目标: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提升到20%和30%,心理相关疾病发生的上升趋势减缓。   6.实施健康环境促进行动。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相关的防护应对知识宣传。以健康社区(单位、学校)为载体推进健康城镇建设。(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开展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提升和科普宣传。(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配合)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减少交通伤害事件发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沈铁长春办、民航吉林监管局等配合)加强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建设,减少消费品质量安全事故。(省市场监管厅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居民饮用水水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行动目标: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饮用水水质达标情况明显改善,并持续改善。   (二)维护全生命周期健康。   7.实施妇幼健康促进行动。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优化妇幼健康服务队伍结构,推广《母子健康手册》,落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扩大农村妇女“两癌”筛查和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覆盖面,实施预防艾梅乙母婴传播项目。做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等配合)   行动目标:到2022年和2030年,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5‰及以下和5‰及以下,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8/10万及以下和12/10万及以下。   8.实施中小学健康促进行动。动员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维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引导学生进行户外活动或体育锻炼,确保学生每天在校外接触自然光的时间达到1小时以上。积极引导学生科学使用电子产品,切实减轻孩子过重学业负担。强化学校体育课和体育锻炼,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将体育纳入初中学业水平测试。开展阳光体育活动,确保中小学生在校时每天锻炼1小时以上。加强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建设,保障师生在校用餐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省教育厅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团省委等配合)   行动目标:到2022年和2030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分别达到50%及以上和60%及以上,全省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力争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   9.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针对各类职业人群积极倡导健康工作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做好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体系。鼓励、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职工职业健康管理。加强以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救治保障。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各项职业健康权利。(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总工会、省妇联等配合)。   行动目标:到2022年和2030年,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实现明显下降,并持续下降。   10.实施老年健康促进行动。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群健康素养。(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中医药局等配合)发挥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的重要作用,鼓励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省民政厅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配合)支持社会为老年人提供健康和养老服务,积极开展“医养结合”“文养结合”,探索和实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老年健康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民政厅、省中医药局等配合)   行动目标:到2022年和2030年,65至74岁老年人失能发生率有所下降,65岁及以上人群老年期痴呆患病率增速下降。   (三)防控重大疾病。   11.实施心脑血管疾病防治行动。向全社会普及心脑血管防治常识及心肺复苏自救互救技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与健康干预,扩大高危人群筛查干预覆盖面,并进行规范化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负责)全面实施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制度。对高危人群和患者开展生活方式指导。提高医院心脑血管疾病应急处置能力,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互联互通和有效衔接,提高救治成功率。(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等配合)   行动目标:到2022年和2030年,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分别下降到209.7/10万及以下和190.7/10万及以下。   12.实施癌症防治行动。广泛宣传抗癌防癌科普知识,提高全民防癌意识。扩大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覆盖面,逐步提高生存率,降低病死率。(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等配合)健全死因监测和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开展癌症数据分析研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加强体系建设和癌症防治科技攻关,持续提升癌症防治的整体科技水平。(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完善抗癌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加快抗癌药物审评审批流程。(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行动目标:到2022年和2030年,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分别不低于43.3%和46.6%。   13.实施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加强防治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宣传。关注重点人群,早期发现,防控病情发展。针对危险因素切实加强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创建指导,并开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干预工作。推行高危人群首诊测量肺功能,并及时提供转诊服务。探索慢阻肺患者健康管理模式,提供全方位防治管理服务。提升基层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能力和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配合)   行动目标:到2022年和2030年,70岁及以下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下降到9/10万及以下和8.1/10万及以下。   14.实施糖尿病防治行动。开展合理饮食与科学运动健康指导,通过有效干预,降低糖尿病前期人群发病风险。落实糖尿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规范,指导糖尿病患者加强自我健康管理与血糖监测。探索各级医疗机构建立首诊测血糖制度。提高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的早期发现、诊疗能力。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丰富糖尿病健康管理手段,创新服务模式,提高管理效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省中医药局等配合)   行动目标:到2022年和2030年,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60%及以上和70%及以上。   15.实施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行动。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加大预防接种宣传力度。落实艾滋病、肝炎、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各项综合性防控措施。开展寄生虫病综合防控工作,加强环境卫生治理。强化地方病综合防治,控制和消除大骨节病等重点地方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广电局、省医保局、省扶贫办、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配合)   行动目标:到2022年和2030年,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省级推进委员会。成立吉林省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细化15个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制定吉林省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具体措施,统筹指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推进健康中国行动贯彻实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等配合)   (二)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鼓励个人和家庭积极参与健康中国行动,落实个人健康责任,养成健康生活方式;支持各级各类单位充分挖掘和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开展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创造健康支持性环境;倡导各类相关行业学会、协会和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指导、组织健康促进和健康科普工作。(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评估监测。加强对全省落实健康中国行动的评估监测。定期开展落实情况评估,采取科学方法对各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开展年度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并向省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和省政府报告;做好指标监测,以现有统计数据为基础,对15项行动的主要指标和任务目标实施进度进行年度监测,做好指标完成情况分析,指导各行动推进组按计划完成指标任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等配合)   (四)做好实施考核。将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工作纳入各级各类考核,围绕健康中国行动的主要目标任务要求,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建立考核指标框架,将各类指标任务纳入对各地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坚持科学考核,注意方式方法,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增加基层负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体育局等配合)   (五)健全支撑体系。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疾病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财政支持,强化资金统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科技支撑,开展一批影响健康因素和疑难重症诊疗攻关重大课题研究,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推动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开展健康政策审查,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和目标实现。强化信息支撑,推动部门和区域间共享健康相关信息。(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倡导。深入宣传健康中国行动的重大意义、总体战略、目标任务、重大举措,以有效方式引导群众了解和掌握必备健康知识,践行健康生活方式,让健康中国行动、健康生活理念深入人心,增强社会对健康中国、健康吉林建设的普遍认知,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健康中国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配合)   附件:吉林省推进健康中国行动2022年考核指标框架   
    2020-05-22 00:00:00 第19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环保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政办发〔2019〕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的物质和技术基础,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环保产业振兴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发展   支持长春市、吉林市等地区率先整合产业链资源,依托现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引导本省龙头骨干企业或引进域外资本,建设集研发、设计、生产、运营于一体的环境治理装备制造园区和从环境咨询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一站式”环境服务业产业园区。支持园区建设专业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产业化平台。创业孵化基地等“双创”平台优先对环保产业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   鼓励中小型环保企业集中发展,形成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龙头骨干企业。支持现有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国有企业,改组成立环保领域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鼓励省外专业化环保公司在我省注册建立分公司或与我省环保企业联合成立合资公司。加快培育环保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将环保龙头骨干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向子基金进行推介;鼓励符合条件的环保龙头骨干企业申报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从事环境污染治理的民营工业企业,给予年度新增贷款利息不超过50%比例的贴息支持。鼓励各地区政府对税收贡献额度较大的环保企业给予适当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快培育壮大环保装备制造业   充分利用我省装备制造业基础,推动省内环保装备、材料制造企业集聚发展。培育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等装备制造企业发展。加强重点领域环保装备推广和示范应用,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环保类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给予奖励和保险补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四、重点扶持环境服务业发展   大力支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试点示范。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延伸产业链,提供一体化环境综合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五、积极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   大力发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推动油页岩、火山渣、硅藻土等资源综合利用和深度加工。加快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建设。推广农作物秸秆还田、发电、燃料制造、造肥、造纸、生物天然气制备等技术与装备。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加快发酵饲料、高效有机肥等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畜牧局、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六、鼓励企业创新研发   将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课题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环保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建技术联盟,合作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等技术研究,着力攻克流域综合治理、城镇及重点行业污(废)水处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生态功能修复、土壤修复、监测预警预报等关键性技术。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扶持经审核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快发展,对经认定的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中的环保企业,给予一次性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补贴;给予贷款贴息、上市奖补、贷款担保滚动支持。对获得国家(含国家地方联合)和省级新认定的生态环保领域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给予1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对符合省科技发展计划条件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一体化的环保科技创新中心,按规定经筹建和认定后,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统一管理并给予支持。对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创办企业或科研成果在省内转化落地的项目,利用省级创新创业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每个项目100-1000万元定向股权投资;以产学研协作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的,给予30-50万元资金支持;对取得环境领域发明专利的研发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省内转化的,给予转让单位或人员100万元奖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八、建立环保行业领军人才制度   以高端人才集聚引领带动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引进海外高端人才以及在国内知名环保科研机构或环保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到我省从事环保领域工作和研究,并在科研条件、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经认定为领军人才的,由工作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租房补助。对在我省环保企业工作5年以上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在省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引进人才,按规定给予10-200万元安家补贴。对在环保领域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类荣誉或专业技术大奖奖励资金的人才,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奖励金额给予同等金额匹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九、加强省内环保人才教育培训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鼓励社会机构联合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共同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开展针对环保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凡是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在职称评审上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条件参保的企业职工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000—2000元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鼓励环保企业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环保技术国际智汇平台及我省对外交流机制,鼓励我省环保企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鼓励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展销活动,2019年参展企业展会费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的前2个展位给予全额支持,对第3个及以上展位给予50%的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加强土地供应和住房保障   优先保障环保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对环境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内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按科教用地供地。对环保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对用地集约的重点环保技术装备(产品)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环保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环保产业园区和环保企业建设的员工周转性集体宿舍(公寓)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支持范围。(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落实税收、价格等优惠政策   环保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落实优先采购环保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落实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运行企业生产用电给予大工业用电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运行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三、创新投融资机制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探索建立环保产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政策,加大环保产业信贷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积极发挥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建立环保产业子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助力相关产业发展。鼓励支持环保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发起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省级财政以出资参股等方式支持参与。鼓励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支持环保企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参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政府的资源和信用优势,探索成立环保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和环保产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将更多资金引入环保领域。加大资本市场融资力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纳入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省级财政给予重点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环保企业通过新三板、科创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债券等途径进行融资。(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十四、加强对环保企业的服务   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标志性战役为重点,推进重大治理工程建设,带动环保产业发展。省政府相关部门不定期举办环境保护项目及技术需求对接会,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与投资需求。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环保企业供需对接,主动为污染企业做好服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9月9日   
    2020-05-22 00:00:00 第19期
  • 2020-05-22 00:00:00 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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