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体育研究室等13部门印发《吉林省
秸杆综合利用政策32条》的通知
吉政研联发〔201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省政府研究室等13部门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秸秆综合利用政策32条》,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研究室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能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7月24日
吉林省秸秆综合利用政策32条
一、秸秆还田政策
1.在全省30个产粮大县整县推进秸秆还田利用,鼓励整村、整乡开展农作物秸秆还田。从2019年开始,不断扩大秸秆还田面积,确保项目实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继续实施秸秆深翻还田、堆沤还田和秸秆有机肥还田。重点实施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按照计划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应补尽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3.鼓励秸秆还田作业,对采取秸秆还田达到作业补贴验收标准的实施面积,按照每亩30元的标准核发资金。其中:补贴对象的作业补贴为每亩29元;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技术指导、宣传培训、建档立案等合计补助为每亩1元。市、县财政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应工作经费。连续实施两年后,不再给予作业补贴。作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新建实施面积。(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对采取秸秆深翻还田的实施主体,达到检查验收标准的,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5.全省实施敞开普惠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将大中型拖拉机、铧式犁、免耕播种机、深松机等有关秸秆还田机具纳入农机补贴品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全省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补贴产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等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优选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的作业组织和专业大户进行重点扶持。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及组织依据各自职责,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和有关部门)
8.支持秸秆还田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产学研联合攻关。对于秸秆直接还田关键技术与配套装备研制、以秸秆全量直接还田为核心的耕作制度研究、以及基于秸秆还田的黑土地关键生态过程调控机制等研究,对符合科技发展计划支持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9.鼓励支持各地组建秸秆还田技术示范推广科技团队。组建由农机、农艺、植保、土肥、环境等行政、教学、科研、推广等学科、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对于相关的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创业平台和团队,对符合科技发展计划支持条件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科技厅)
10.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水平。加强秸秆还田标准体系建设,研制秸秆还田系列标准,推进秸秆还田标准实施。加大从农作物品种、种植、收获、秸秆还田、收储等环节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
11.鼓励实施秸秆经沼气发酵,以沼渣形态还田。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引导种植大户与当地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签订秸秆换购农业有机肥的协议或者合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二、秸秆饲料化政策
12.对于上一年购置大中型专用秸秆饲料收贮加工机械、标准化养殖场种植专用青贮玉米种子、新建或改扩建的青贮窖,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畜牧业管理局)
三、秸秆能源化政策
13.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政策。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执行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含税),其中省内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省级电网企业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14.纳税人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销售自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或电力、热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可按100%的退税比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5.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秸秆)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秸秆基料化政策
16.对于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连片设施小区,以农作物秸秆做食用菌基料和水稻育秧、花卉、苗木和草坪基质的生产经营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对研发以农作物秸秆为主基料栽培食用菌的配方和技术,且获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在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定中,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五、秸秆工业原料化政策
18.纳税人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销售自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可按50%的退税比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9.纳税人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销售自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糖醛和箱纸板,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可按70%的退税比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0.建立秸秆原料化利用项目库,制定秸秆原料化利用项目清单。选择一批秸秆制新型建材、秸秆制浆造纸、秸秆炭基肥、秸秆制糖、秸秆化工醇、秸秆丁醇等重点企业,在产业技术研发、产品市场推广、政府采购优先、绿色通道审批、优先供给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信厅)
六、保障政策
(一)收储运政策。
21.延长对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试行期限由2018年4月28日延长到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2.鼓励各地培育秸秆收储运专业化人才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秸秆储存规范化场所,配备秸秆收储运专业化装备,建立玉米主产县(农场)全覆盖的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土地政策。
23.对秸秆收储临时堆放场地,确需占用农地(不含基本农田),在不改变农用地原地类、未破坏耕地表层的情况下,可按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4.对于秸秆堆放场地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在不改变原有用途的情况下,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可按照临时用地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5.对于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属于永久性占用的,按建设用地办理审批,各地自然资源部门纳入“绿色通道”,跟踪服务,加快办理用地手续,全力保障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6.加强土地收储,优先供应给秸秆利用的建设项目。供地出让方面,支持企业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三)金融政策。
27.为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切实履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职能,联动发改、能源等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跟踪培育,力争在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收储运项目方面给予信贷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国开行、省农发行)
28.将秸秆综合利用企业优先纳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借力国家贫困地区企业IPO绿色通道政策,优先将省内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纳入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证监局)
29.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把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贫困地区的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更好地满足贫困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融资需求。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政策,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贫困地区秸秆综合利用领域的信贷投放。(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30.继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子基金的设立工作。推进子基金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对接研讨会,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成果产业化,对接上下游产业,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的健康发展。鼓励子基金对秸秆捡拾打捆、农机、收储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缓解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资金压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四)电价政策。
31.对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价格,降低秸秆初加工企业运营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产业政策。
32.积极支持秸秆装备研发制造。鼓励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科研单位、农机装备制造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联合开发等方式研发生产先进实用的捡拾打捆、深松机、土地整理机、固化成型、炭气油联产等新装备项目,以及秸秆就地就近实现资源转化的小型化、移动式装备项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给予技术研发、产品推广等支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装备的产业化发展与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