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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
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9〕10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吴靖平 副省长
副组长:侯淅珉 副省长
朱天舒 副省长
成 员:霍 岩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刘日昊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立东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同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范 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丁海发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高玉平 省国资委副主任
毕克千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副局长
吉林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霍岩兼任,副主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巡视员孙大维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工作行文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代章。
此项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再另行发文。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9月1日
2020-05-22 00:00:00
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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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研究室等13部门印发《吉林省
秸杆综合利用政策32条》的通知
吉政研联发〔201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省政府研究室等13部门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秸秆综合利用政策32条》,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研究室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能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7月24日
吉林省秸秆综合利用政策32条
一、秸秆还田政策
1.在全省30个产粮大县整县推进秸秆还田利用,鼓励整村、整乡开展农作物秸秆还田。从2019年开始,不断扩大秸秆还田面积,确保项目实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继续实施秸秆深翻还田、堆沤还田和秸秆有机肥还田。重点实施秸秆覆盖还田保护性耕作,按照计划对达到验收标准的应补尽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3.鼓励秸秆还田作业,对采取秸秆还田达到作业补贴验收标准的实施面积,按照每亩30元的标准核发资金。其中:补贴对象的作业补贴为每亩29元;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技术指导、宣传培训、建档立案等合计补助为每亩1元。市、县财政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应工作经费。连续实施两年后,不再给予作业补贴。作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新建实施面积。(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对采取秸秆深翻还田的实施主体,达到检查验收标准的,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5.全省实施敞开普惠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将大中型拖拉机、铧式犁、免耕播种机、深松机等有关秸秆还田机具纳入农机补贴品目。(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全省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补贴产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等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7.优选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的作业组织和专业大户进行重点扶持。各地政府相关部门及组织依据各自职责,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和有关部门)
8.支持秸秆还田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产学研联合攻关。对于秸秆直接还田关键技术与配套装备研制、以秸秆全量直接还田为核心的耕作制度研究、以及基于秸秆还田的黑土地关键生态过程调控机制等研究,对符合科技发展计划支持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9.鼓励支持各地组建秸秆还田技术示范推广科技团队。组建由农机、农艺、植保、土肥、环境等行政、教学、科研、推广等学科、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对于相关的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创业平台和团队,对符合科技发展计划支持条件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科技厅)
10.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水平。加强秸秆还田标准体系建设,研制秸秆还田系列标准,推进秸秆还田标准实施。加大从农作物品种、种植、收获、秸秆还田、收储等环节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力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
11.鼓励实施秸秆经沼气发酵,以沼渣形态还田。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引导种植大户与当地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签订秸秆换购农业有机肥的协议或者合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二、秸秆饲料化政策
12.对于上一年购置大中型专用秸秆饲料收贮加工机械、标准化养殖场种植专用青贮玉米种子、新建或改扩建的青贮窖,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畜牧业管理局)
三、秸秆能源化政策
13.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政策。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执行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含税),其中省内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省级电网企业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14.纳税人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销售自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或电力、热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可按100%的退税比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5.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秸秆)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秸秆基料化政策
16.对于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连片设施小区,以农作物秸秆做食用菌基料和水稻育秧、花卉、苗木和草坪基质的生产经营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对研发以农作物秸秆为主基料栽培食用菌的配方和技术,且获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在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定中,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五、秸秆工业原料化政策
18.纳税人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销售自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可按50%的退税比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9.纳税人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销售自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糖醛和箱纸板,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可按70%的退税比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0.建立秸秆原料化利用项目库,制定秸秆原料化利用项目清单。选择一批秸秆制新型建材、秸秆制浆造纸、秸秆炭基肥、秸秆制糖、秸秆化工醇、秸秆丁醇等重点企业,在产业技术研发、产品市场推广、政府采购优先、绿色通道审批、优先供给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信厅)
六、保障政策
(一)收储运政策。
21.延长对农作物秸秆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试行期限由2018年4月28日延长到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2.鼓励各地培育秸秆收储运专业化人才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秸秆储存规范化场所,配备秸秆收储运专业化装备,建立玉米主产县(农场)全覆盖的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土地政策。
23.对秸秆收储临时堆放场地,确需占用农地(不含基本农田),在不改变农用地原地类、未破坏耕地表层的情况下,可按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4.对于秸秆堆放场地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等,在不改变原有用途的情况下,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可按照临时用地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5.对于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属于永久性占用的,按建设用地办理审批,各地自然资源部门纳入“绿色通道”,跟踪服务,加快办理用地手续,全力保障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26.加强土地收储,优先供应给秸秆利用的建设项目。供地出让方面,支持企业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三)金融政策。
27.为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切实履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职能,联动发改、能源等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跟踪培育,力争在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收储运项目方面给予信贷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国开行、省农发行)
28.将秸秆综合利用企业优先纳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借力国家贫困地区企业IPO绿色通道政策,优先将省内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纳入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吉林证监局)
29.引导涉农金融机构把更多的金融资源配置到贫困地区的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更好地满足贫困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融资需求。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政策,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贫困地区秸秆综合利用领域的信贷投放。(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30.继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子基金的设立工作。推进子基金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对接研讨会,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成果产业化,对接上下游产业,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的健康发展。鼓励子基金对秸秆捡拾打捆、农机、收储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缓解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资金压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四)电价政策。
31.对符合条件的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价格,降低秸秆初加工企业运营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产业政策。
32.积极支持秸秆装备研发制造。鼓励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科研单位、农机装备制造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联合开发等方式研发生产先进实用的捡拾打捆、深松机、土地整理机、固化成型、炭气油联产等新装备项目,以及秸秆就地就近实现资源转化的小型化、移动式装备项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给予技术研发、产品推广等支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装备的产业化发展与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
2020-05-22 00:00:00
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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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
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吉财农〔2019〕218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相关市(州)财政局、扶贫办,各整合资金试点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
2016年以来,省直各相关部门、各整合资金试点县(以下简称试点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精神和有关部署,有序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整合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近年巡视、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情况看,一些地方仍存在政策把握不准确、方案编制不够实、项目安排不精准、审核备案不够严、部门合力不强等问题。为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整合实效,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要求,经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切实做好2019年整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杜绝借整合之名乱作为
严格按照政策开展整合试点。8个国定贫困县整合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突破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省级财政资金不得突破重新印发的吉政办发〔2016〕6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7个省定片区县严格按照吉政办发〔2017〕6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政策措施执行,不得整合中央财政资金,与国家资金项目配套使用的,须优先用于国家配套项目建设。
各试点县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围绕年度脱贫任务,严守现行扶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已正式公布的脱贫摘帽县,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纳入2019年度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以下简称整合方案)的资金,不得安排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等。整合试点相关文件及管理办法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各试点县要在2019年3月31日前修订完毕。
二、彻底放权到位,取消限制统筹整合的各项规定
按照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省直及市县各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着力治理对整合试点支持不坚决甚至软抵制的问题,对查实的典型案件,坚决予以曝光,见人见事,严肃追究责任。
《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明确,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在试点期内继续按相关规定实施。因此,各试点县要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的有效衔接,省直相关部门不得以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为由限制贫困县统筹整合资金,不得考核贫困县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要全面梳理各级各类管理办法,及时取消对贫困县相关项目资金开展考核等限制整合的要求。
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和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分配给试点国定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
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分配给试点省定片区县的资金增幅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资金分配原则上采用因素法,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项目法,属于不均衡性、阶段性建设任务的项目,可按照建设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
对于已正式公布的脱贫摘帽县,在保障其巩固脱贫成效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资金增幅不再作统一规定。
各试点县在分配使用整合资金时,坚持因户施策,对非贫困村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稳定脱贫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在保障贫困县具备脱贫摘帽条件和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试点县可统筹安排整合资金,对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三、抓实整合方案,规范做好备案和调整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指导贫困县根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任务和巩固脱贫需要,按要求规范编制年度整合方案,切实提高实质整合比例,尽可能将整合资金“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纳入整合方案的项目由县扶贫办等项目主管部门在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中选择,将符合现有目标标准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整合方案。要统筹安排各类扶贫项目,形成攻坚合力,避免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与社会帮扶等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简单重复。
8个国定贫困县2019年整合方案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时间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具体通知时间为准,7个省定片区县2019年整合方案在3月31日前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整合方案在年度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一次,贫困县根据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意见、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完善后,于8月31日前上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对于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相关资金,贫困县可另行编制补充方案,避免完成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出现资金缺口。
各试点县要重视做好整合方案备案工作。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将会同省审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等省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贫困县报备的整合方案进行联合审核。其中,省财政厅重点审核整合方案资金来源及资金管理要求;省扶贫办等项目主管部门重点审查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是否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以及项目安排是否超出现行扶贫标准等;省审计厅重点审查整合方案是否符合整合资金相关政策。参加联审部门形成审核意见后以函的形式反馈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整合方案确定后,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按程序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备案,并及时向中央相关部门通报,作为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通报应说明各项资金实际安排使用情况,特别是跨类别使用的规模及占比。
四、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对贫困县的督促指导
切实落实“省负总责”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巡视、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各试点县要用好用足整合试点政策,提前谋划、科学统筹,促进资金形成有效支出,切实解决“钱等项目”、项目实施缓慢等闲置问题。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将继续采取调度、约谈等方式,督促各试点县加快实际支出进度。各试点县要梳理做实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台账,围绕项目如实反映资金的渠道来源、指标调整、科目列支及支出情况等要素,将台账作为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将强化调研指导的均衡性和典型性,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发现困难问题,主动向上级部门反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如遇违反政策规定干扰整合的情况,应逐级据实反映,避免出现有问题不反映,却以此为借口“应整不整”。要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落实分级、分部门培训责任,增强对贫困县的政策培训实效。
认真做好2018年整合试点收尾工作,各试点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切实履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2018年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统筹整合资金应于201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支出。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将继续按照国家要求报送整合试点工作进展统计数据,各试点县要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完整、真实。
吉财农〔2016〕896号、吉财农〔2017〕96号、吉财农〔2017〕1028号、吉财农〔2018〕290号文件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2020-05-22 00:00:00
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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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吉林省住建系统推进城市安全发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建办〔2019〕1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现将《吉林省住建系统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1日
吉林省住建系统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实施意见
为加快构建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切实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城市安全发展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质〔2018〕5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欧宝体育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53号),现就吉林省住建系统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扎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失信约束机制,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积极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五个一”(一业一规、一企一标、一岗一责、一人一卡、一日一醒)工程,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二)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建立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城市安全标准体系。
(三)提升应急管理能力。编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实现与政府预案衔接。组建专家队伍,为应急预案编制、评审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各级住建系统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高地震洪涝等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能力,充实灾后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专家队伍,落实应急评估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防范市政设施、地下管线毁坏导致的次生灾害,提高供水、供热、供气、救援道路桥梁等设施快速修复能力。
(四)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监管执法机构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力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提升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水平。实施“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明查暗访,有效推动安全责任落实。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终端提高执法效能,落实执法用车、执法装备。强化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加强现场精准执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督促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改评价制度。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城镇供水、供热、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设施的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加强设施设备安全巡查与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转。更新改造燃气、供水、热力等老旧管线。加强对公园的大客流监测预警。
(六)强化城市管理日常检查。针对城市管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强化日常巡查,加大对人员密集、问题多发场所、区域的巡查频率。加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作用,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有序。
(七)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房屋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加强对房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提高应对突发气象灾害能力。加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安全监管。
(八)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持续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加强起重机械、脚手架在使用和拆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严禁违法违章违规行为,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九)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继续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推动城市治理方式创新,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城市治理新格局。
(十)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和应用。建立城市安全智库、专家库、知识库、案例库,加强城市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部门之间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安全生产监管与市场监管、信用管理数据信息互联、资源共享。推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大数据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在风险防控、监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工程抗震等方面,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重点研发、应用和配备适用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有毒有害危险品等条件下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
(十一)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组织各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制定各岗位安全行为规范。以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应急处置为重要内容开展全员培训、农民工专项培训、新入职员工岗前培训。建立企业自主培训安全与健康教育培训体系。落实危险行业、危险作业的安全教育全覆盖。在明显位置设立安全文化标语和宣传栏,每季度至少组织全体职工观看1次安全教育片。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十二)提升公众安全素质。持续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和国家防灾减灾日活动,精心组织安全与应急知识教育“七进”活动。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微信等,普及安全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行业和公众安全生产、抗震防灾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层层督促落实。省厅成立由厅长孙众志任组长,各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分行业进行推进。相关职能处室按职责分工分别监督推进所属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安全宣传。各级住建部门应对照成立领导组织,认真研究部署,逐项工作进行落实。
(二)强化督促检查。强化对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住建系统要形成专门台账,突出问题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分析。
(三)加大舆论宣传。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住建系统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开展情况,创造有利于工作的舆论支持氛围。
2020-05-22 00:00:00
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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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完善农村群众参与机制高质量推进人居环境
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民发〔2019〕34号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农办、共青团、妇联、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扶贫办: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深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生动实践,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广大农民福祉,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为充分激发村民参与热情,切实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全力推动《吉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目标任务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群众参与机制,高质量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为了谁”“依靠谁”的理念贯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过程,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统一领导,以提升村民参与度、有效发挥村民主体作用为重点,着力完善“党建引领+三治融合”机制,强化社会力量协同引导效应,充分调动广大农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推动形成广泛参与、全员上阵、担当作为的崭新局面,确保到2020年,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为健全完善新时代与城市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党建引领、示范带动。推进农村基层党建与人居环境整治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人居环境整治中的政治引领、组织引领、服务引领功能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党员意识、标杆意识,提升组织力、感染力、号召力。
——三治融合、协同发力。将自治法治德治贯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全过程,加快形成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的治理格局,打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组合拳”,有效引导和规范广大村民在人居环境整治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凝聚力量、多元参与。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协同的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整合机关团体、行业协会、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社会工作队伍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各方资源力量,形成强大合力。
——加强统筹、系统推进。坚定不移地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脱贫攻坚、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乡村治理等任务有机结合、统筹实施、集约推进。
二、任务措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作用,开展“党建+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深化政治引领,结合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将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纳入村级组织工作规划和重点任务,全面开展一次“环境整治我带头”主题党日活动,集中组织农村党员学习领会中央和省有关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新部署新任务新要求,针对本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群策群力,确保工作方向始终沿着正确轨道推进。深化组织引领,充分发挥村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的群众工作优势,深入开展“守护美丽家园·我承诺”活动,通过签订责任状、承诺书等方式,鼓励农村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在人居环境整治中当先锋、作表率;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多层次、多渠道做好村民思想发动工作,将有干劲、有知识、有技能的党员和群众号召起来、组织起来,为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凝聚更多智慧和力量。深化服务引领,坚持“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每名党员认领一块责任区,包保一户责任对象,落实好党员联系农户制度,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突出的“脏乱差”等问题,切实加强对重点部位的治理,对重点对象的帮扶,形成支部聚力、党员发力、齐心合力的生动局面。
(二)强化自治基础作用,激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内生动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村民自治机制建设有效结合,积极引导村民全程参与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充分运用“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形式,对涉及人居环境整治重要事项,实行民事民议、民事民决,切实尊重群众意愿和首创精神。推进村务公开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以县(市、区)为单位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村务公开内容,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公示、合同公示、投资额公示,保障村民知情权、监督权。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制度体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村规民约,树起村民行为规范的“风向标”;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要求以村规民约形式体现,进一步明确村民、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义务;强化违反村规民约的惩戒措施,提升其强制约束力,到2020年,全省所有行政村实现“一村一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发挥村级民主监督作用,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实效。强化村民自我服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闲农房及宅基地等途径,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强化法治保障作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依法开展。推进立法工作,加快启动省级层面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出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地方性法规,对农村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村容村貌管理等重要方面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明确责任体系、规划建设和管理、村民义务、法律责任等,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强化普法教育,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乡村建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法治文艺演出,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法律法规送到千家万户,有效引导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治理,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基层延伸,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权力下放,深化农村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等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坚决纠正挤占公共空间、侵占公共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
(四)强化德治支撑作用,厚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道德土壤。坚持以德治滋养法治、涵养自治,用道德教化力量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充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村院围栏、农贸市场、文化广场、公共宣传栏等平台和阵地功能,加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潜移默化地融入村民话语系统和生产生活方方面面;把培养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村民文明卫生习惯的培育和引导,摒弃乱扔、乱吐、乱贴、乱倒等不良行为。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建立健全道德评议机制,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引导广大群众“讲身边好事、学身边好人、做道德典范”,推进“好人文化”融入百姓日常生活。培育优良家风,开展“好家风好家训”征集活动,抓好宣传教育、征集评选、展示推广等各个环节,引导村民崇德向善。推动农村社会诚信建设工作,强化农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集体意识、主人翁意识,使诚实守信、勇于担当固化为广大村民意识形态和行为操守。深入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开展婚丧礼俗整治,发挥好红白理事会作用,坚决遏制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天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弘扬公序良俗,推动乡风文明建设水平有效提升。
(五)强化社会力量协同作用,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多元参与。积极发动政府部门和广大机关干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立重点村、难点村帮扶机制,发挥资源优势,加大支持力度,极力帮助改变现状;继续加大对贫困村的包保帮扶力度,充分发挥驻村帮扶工作队作用,合力推进人居环境整治,实现脱贫攻坚与人居环境整治双赢。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贴近农村、贴近农民的优势,进一步推动工作力量下沉,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积极参与人居环境整治。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等组织作用,加大文明卫生宣传力度,引导村民养成良好文明卫生习惯。广泛发动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团队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深入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志愿者在行动”活动,推进社工服务、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长效化。培育发展互助性公益性农村社区社会组织,鼓励有条件的村成立环保合作社、环卫自治联合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推进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发挥乡村精英人才在人居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新乡贤参事会”运行机制,增强多元参与、协商共治能力。积极发动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各界人士以及驻村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通过结对帮扶、捐资捐助和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参与人居环境整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推动的大格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省负总责、市级统筹、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结合新的任务要求,加强人居环境整治与脱贫攻坚等各项工作的统筹谋划部署,同步推进实施。强化省、市、县、乡四级联动推进,省级有关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围绕任务措施,结合职责实际,加强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实施;市(州)有关部门要发挥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作用,加强工作督促和检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谋划部署,建立县搭台、乡组织、村实施、农民“唱戏”的工作模式,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要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导向、效果导向、目标导向,加强工作研究和探索,针对解决人居环境整治中的顽疾、硬伤、死角、瓶颈等问题,强化措施,精准发力,确保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发动。把村屯作为宣传发动的主阵地,通过在村部广场、院落围墙、村民聚集点等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发布倡议书等方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积极营造人居环境整治“我参与、我光荣、我受益”的浓厚氛围;广泛开展一次村组干部“入户大走访”活动,逐家逐户进行宣传发动,进一步帮助村民提高思想认识,转变生活观念,提升改善生活环境的自主愿望,从自身自家做起,争当生态文明的先行践行者;以“提升人居环境、共建美好家园”为主题,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艺下乡活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提升宣传的吸引力、感染力,引导村民不等不靠、投资投劳,积极为人居环境整治贡献力量。
(三)完善激励措施。将人居环境整治成效纳入村“两委”民主评议和考核范畴,与农村星级党组织评定和村“两委”成员年终绩效相挂钩,激发村干部担当作为。在村一级普遍建立“清洁家园”光荣榜,对村民投资、投劳、投物参与人居环境整治情况实行量化公示,激发村民参与的荣誉感;广泛开展农村“文明卫生星级户”评选活动,实行按季评比、按季挂牌制度,推动形成人与人之间、户与户之间你超我赶、竞相争先的浓厚参与氛围。结合精准扶贫工作,建立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以奖代补、多劳多补”的正向激励机制,积极推行“爱心超市”建设,实行积分化管理,优化超市物品积分兑换流程,激励村民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凝聚打赢脱贫攻坚战、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的正能量。
(四)开展评比创建。丰富农村群众参与乡风文明建设的实践载体,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吉林好人、引领风尚”等主题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好邻居、好媳妇、好公婆”评选、寻找“最美家庭”活动,扎实开展“文明村屯、干净人家”创建活动,持续推进“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使村民在参与实践中提高道德素养,树立文明观念,养成文明习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体和网络媒体,广泛宣传先进典型人物事迹,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形成辐射引领和带动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中共吉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青团吉林省委员会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
2020-05-22 00:00:00
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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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保卫青山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联发〔2019〕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保卫青山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22日
吉林省保卫青山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33号),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全力打好青山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保持存量,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非正常消耗;坚持扩大增量,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加大更新造林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坚持提高质量,提升森林经营水平,优化林地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
(二)主要目标。经过两年努力,进一步提升全省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改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2019年,全省更新造林25万亩,采伐迹地更新率达到100%,森林覆盖率达到44.8%,森林蓄积量达到10.5亿立方米。2020年,全省更新造林20万亩,采伐迹地更新率达到100%,森林覆盖率达到45.0%,森林蓄积量达到10.6亿立方米。
二、实施森林生态修复
(三)扎实开展更新造林。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采取人工造林、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等方式,积极推进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采伐迹地应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确保林地不流失。(省林草局牵头,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不再列出)
(四)积极推进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围绕森林经营目标和培育方向,对密度较大、结构不合理的林分,通过抚育措施,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林分质量;对产量低、质量次、效益差的林分,通过改造培育和补植补造等措施,改善林分结构,增强森林系统的稳定性,提高林地生产率。(省林草局负责)
(五)加快实施农田防护林工程建设。抓好长春、四平、白城、松原地区农田防护林网修复完善工程,以国省干线、高速公路两侧和生态脆弱区为重点,采取恢复、新建、改造、更新等方式,对农田防护林网进行系统性补充、完善和提高,构建配置科学、结构合理,带、片、网相结合的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的防护林体系,力争到2020年完成三北防护林建设任务30万亩。(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六)继续做好清收林地还林。积极破解林权争议、林地确权等问题,加快推进“长白山林区毁林种参”林地清收还林。将国有林场“工资田”还林纳入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大还林力度,保持和恢复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省林草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三、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
(七)优化整合自然保护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按照国家林草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工作,解决各级各类保护地间的区域重叠、多重管理、机构不全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保护地管理体系,理顺管理体制。(省林草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八)强化自然保护地保护和管理。推进自然保护区勘边落界,把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边界、功能区划落实到山头地块。加强自然保护地能力建设,充实巡护队伍,补充完善巡护装备。围绕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和保护对象,开展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推进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省林草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配合)
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
(九)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依据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开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统一纳入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林地分级保护机制,节约使用林地,提高林地保护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森林资源监管中的作用,开展卫星遥感监测影像对比判读、动态监测和适时跟踪,确保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全域性、时效性、精准性。(省林草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十)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落实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工程项目占用天然林、有林地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强化临时占用林地管理,落实林地保护措施,严防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不批也占等问题发生。(省林草局牵头,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配合)
(十一)突出抓好森林资源管护。探索森林资源“网格化”管护试点,逐小班、逐地块落实主体责任和管护责任,编密、织牢森林资源管护网。加强重点国有林区专业管护队伍和管护设施建设,充实森林管护队伍,组织新建、改建管护站点。建立科学有效的地方国有林业单位森林资源管护体系,落实森林资源管护责任。积极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林业大户、家庭林场等管护责任主体成立护林组织,加强森林资源管护;落实生态扶贫政策,吸纳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贫困人口参与管护。(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推进矿山生态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
(十二)实施矿山生态恢复与矿区土地复垦工程。以珲春城西煤矿、白山江源区煤矿老矿区、敦化市“三区两线”范围内矿山等为重点,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工程。积极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加快环境修复和绿化。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到2020年,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达到200公顷。对有重要价值的矿山遗迹开展矿山公园建设,促进资源枯竭型矿山经济转型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配合)
六、开展涉林专项整治
(十三)深化涉林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认真做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以及移交群众举报案件查办工作,进一步加大阶段性、节点性目标任务推进力度,逐问题建立整改清单,逐地块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确保现地核实到位、查处整改到位、林地回收到位、植被恢复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有效遏制非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省林草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配合)
(十四)严厉查处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摸清问题底数,建立整改台账,扎实推动整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网格化执法,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破坏生态和损害生物多样性行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监管,严格落实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配合)
(十五)深入开展侵占破坏森林资源专项整治。开展“绿卫2019”森林草原执法等专项整治行动,清理排查毁林开垦、违法占地、滥伐盗伐等问题,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清理收回清收还林后复耕的林地,违规间种林粮、林药、林参的林地,以及已清收还林地块成活率和保存率不达标的林地等。对被毁坏林地逐案逐宗进行分类,属于行政案件的要立即查处整改,属于刑事案件的要及时移交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整改,确保清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个案,查处不留情面。(省林草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七、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要科学制定考核办法,严格考核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定期调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取得实效。(省林草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组织部配合)
(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加大林业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各级政府和广大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学法用法、知法守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参与保卫青山行动。(省林草局负责)
(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发挥国家和省级林业专项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完善投入机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市县政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市县财政应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予以支持。(省林草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2020-05-22 00:00:00
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