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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科发资〔2019〕174号)
2019-07-25 来源: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2016﹞2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是吉林省科技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依托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科技型企业进行组建,以开展行业及领域共性与关键技术研究,推进工程化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科技研发机构

第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稳定支持的工作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评估、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创新中心认定及管理部门,是创新中心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

(二)制定创新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发展方案;

(三)组织创新中心的认定,监督和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制定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与运行绩效评估;

(五)制定创新中心评审、评估相关细则,遴选评审、评估第三方机构,监管创新中心评审、评估机构;

(六)为创新中心建设直接或间接提供政策咨询、宣传会展、信息互通、培训交流等综合服务;

(七)向科技部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条 各市(州),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是属地创新中心归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主要职责是:

(一)科技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创新中心扶持政策措施,规范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

(二)共同推荐属地单位申报创新中心,组织开展论证、申报、审核、筛选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对申报单位项目信息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科技部门配合做好已建创新中心的建设任务验收、运行绩效管理、年报统计、动态管理等工作。

条 依托单位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第一实施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编制创新中心申报资料,建立健全促进创新中心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

(二)为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科技人员、配套资金落实、设施条件及其他方面的保障;

(三)组建技术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重点行业领域、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聘任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四)组建管理委员会,由创新中心及行业领域相关单位5人以上组成,负责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工作,任命创新中心主任;

(五)制定创新中心三年滚动工作规划,制定和完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研究开发内容,指导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六)共建创新中心需要明确共建单位各自承担工作任务。统筹各单位资源,制定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工作机制,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发展。

(七)配合完成建设任务验收及运行绩效等其他管理工作。

条 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创新中心主任是创新中心实施的责任人。创新中心应具有较完善的工程化综合配套设施条件,拥有高水平的科技研发团队,较强的科技成果转移、辐射和扩散能力,对行业及领域发展具有引领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国外先进技术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二)提出本行业领域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点研发项目与工作任务,加强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其他科技创新基地等机构科研合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行业领域科技进步;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管理人才;

(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任务及技术咨询服务;对地方财政投入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参加科技基础资源调查,完善各类科技资源及数据库建设;

(五)创新和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创新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六)创新中心管理应尽的其他职责等。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流程

条 省科技厅按照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政府科技创新工作要求,不定期开展创新中心认定工作,级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推荐申报工作

条 创新中心按照依托单位类型分为公益类(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企业类(依托科技型企业牵头建设)、厅地共建类(在市县政府已建本级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上再推荐建设)、跨区域类(依托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联合省外、国外有关单位共同建设)。

第十条  申报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吉林省内注册3年以上,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行业影响力 

(二)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科技型企业为创新中心提供充足的实验场地和专用科研仪器设备

)研究开发人员20名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0%

)在申报领域承担并完成省部级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等方面的科技发展计划,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并发生技术转让(转化);

(五)拥有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能力,具备承接重大项目的条件与能力;原则上依托单位每年应给予创新中心稳定经费投入在30万元以上(用于支持科研项目开展及中心运行维护)或科研仪器设备投入在50万元以上。

第十 创新中心设立遵循“先筹建后认定”的原则。根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规划,按照吉林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省科技厅不定期发布创新中心筹建实施工作方案,并通过吉林省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工作,省科技厅进行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择优批准筹建,并给予半年以上筹建期。筹建期内创新中心主要工作内容是做好优化科研团队,明确研发任务目标及研究方向,完善联合申报单位合作协议具体事项,建立技术指导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等机制,完善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等工作。

第十二条 筹建期满依托单位可以申请认定,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评估,择优给予创新中心批准认定。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统一命名格式为“吉林省(行业或科研技术领域名词)科技创新中心”。经认定的创新中心且列入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进行管理的,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由主任根据科研工作情况设定。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调整、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较强自主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与管理工作能力,在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每年度提交创新中心工作报告。

第十条 创新中心应成立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之外的有影响力的技术和经济专家,以及创新中心主任等不少于7位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委员会。对创新中心发展战略、研发任务、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技术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 创新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管理机制,工作人员由固定和流动人员组成,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科研仪器设备纳入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加强产学研联合创新和其他省份协同创新,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创新中心承担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

第十条 创新中心运行过程中发生调整事项,按照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调整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采取重新评估及备案制度。

第十条 科技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研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专项资金不支持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非科研支出。创新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科研仪器及吉林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科研仪器设备开展科研活动。

第五章 绩效评估及扶持措施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创新中心实施绩效评估管理机制,原则上每三年对创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工作,成绩优秀的创新中心可以不参加下一次3年阶段性绩效评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的基础条件、团队建设、研发实力、运行效率、社会贡献、研发投入等方面。绩效评估采取现场评估和会议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十条 绩效评估结果确定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个档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与绩效评估的中心总数的20%。省科技厅按照绩效评估结果,对优秀、良好档次的创新中心给予差别性财政后补助支持。评估成绩为优秀的创新中心确定不参加下一次3年阶段性绩效评估,可比同期良好档次直接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不合格的创新中心实行一年整改期限和末位淘汰制两种管理方式,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现场评估的给予撤销处理。被撤销的创新中心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创新中心。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条 对具备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条件的创新中心,省科技厅将择优推荐;对获得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创新中心,列入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进行管理并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创新中心给予撤销处理,并根据相关条款进入科研诚信管理。

(一)对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以及中途退出绩效评估的;

(二)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五)依托单位不能保障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创新中心资格的;

(七)不接受或不配合省科技厅对创新中心开展的检查、监督、考评等工作的;

(八)归口管理部门发现的创新中心违法违规事项,提出撤销建议并经核实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07]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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