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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关于强化精准调控   着力稳增长防风险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明电〔2019〕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9年我省经济发展外部环境更加严峻复杂,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防风险攻坚战依然艰巨,宏观政策更为强调在稳增长基础上防风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平衡好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进一步挖增量、盘存量、防漏统、遏下滑,提振市场信心,稳定社会预期,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业重点企业扶持服务。对全省500户重点调度工业企业建立“一对一”包保服务机制,帮助解决市场开拓、生产保障、金融信贷等方面问题。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并足额纳税的民营工业企业,利用现有专项资金给予年度新增贷款利息不超过50%比例的贴息支持。对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工业强基示范、制造业服务化示范等项目给予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一企一策”帮扶困难企业。对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下降信用等级,通过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保障企业资金链条不断裂。对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和治理规范的民营大中型企业给予产业纾困基金救助,化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帮助困难企业解难纾困。对成功实现扭亏为盈且2019年净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并足额纳税的工业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在现有专项资金内给予适当的财政奖补等政策支持和融资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商贸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发挥骨干商贸企业对消费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按规定对零售额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年度增速超过全省限上企业平均水平且零售额比上年增加1亿元以上的,给予适当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对首次年销售额超过10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增5A级景区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利用现有专项资金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将2018年度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列为省级重点扶持企业,建立“一对一、点对点”包保服务机制。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表彰。支持外埠企业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资质的子公司,享受省内企业同等待遇。鼓励中直、外省大型企业与我省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中符合“优质优先”加分条件的项目经理,在投标时予以加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万名干部助万企行动。制定万名干部助力万企行动方案,成立工作推进组,组织省、市(州)、县(市)干部对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以及高科技、现代农业等重点企业进行包保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大力营造助力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激发内生动力,提振发展信心,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省直相关部门、各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定生猪生产。全面落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足额理赔,鼓励引导生猪养殖户自觉参加保险,提高参保率,降低养殖风险。按规定充分利用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推动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尽快恢复生产。2019年,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开展“吉农牧贷”工作,贷款向生猪养殖重点倾斜,缓解生猪养殖资金压力。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小农户稳步扩大规模。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常态化防控。(省畜牧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减税降费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自2019年4月1日起,按规定执行降低增值税税率水平、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和配套措施。(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标准并返还失业保险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从2019年5月1日起,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逐步下调至1.5%以内,担保贷款银行利率原则上执行最低标准,实现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持续降低。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要低于同期运用自有资金发放的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续贷业务,建立民营小微企业续贷“白名单”制度,推广续贷产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扩大吉林省企业信贷周转基金规模,保障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到期贷款过桥转贷。各商业银行对贷款到期的企业,在结清利息的前提下,开展不还款的续贷业务,极大限度方便企业,绝不抽贷、断贷,   为企业连续运营创造条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展销活动,对2019年参展企业展会费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前2个展位给予全额支持,对第3个及以上展位给予50%的支持。对2019年进出口增幅明显的企业,在“广交会”展位分配上给予重点倾斜。对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支持。对其他企业投保短期贸易险的,给予不超过70%的保费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外贸企业保存量、扩增量。对进出口额前100户重点企业实施包保联系制度,协调解决制约企业扩大外贸规模的瓶颈问题。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在国际标准制定和认证、知识产权申请、品牌宣传培育、仓储物流、售后服务等产业链后端环节予以支持,对进口机电产品、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以及资源性产品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十三、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增加对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力争增长30%。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合格抵押品范围。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当年累计办理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不少于80亿元。(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施国有“僵尸企业”处置攻坚。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精神,以国有企业为重点,逐一排查摸底,确定处置企业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推动机制,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盘活国有资产。(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及扩权强县试点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快项目投产达效、运营。对全省竣工未投产、投产未达效工业类项目,竣工未开业、开业未入统的商服类项目,停缓建的“半拉子”工程进行全面摸底,逐项查明原因,列出清单,明确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和时限,建立问题台账,完成一件、销号一件,推进项目尽快投产达效或营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汽车、家电消费。鼓励一汽集团与欧亚集团联手合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乘红旗、欢乐购”系列活动,以奖促销,实现红旗车销售与商场零售额双增长。对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落实适用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鼓励支持省内龙头家用电器经销企业开展专项促销活动;鼓励支持品牌家电零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拆旧换新”等活动,扩大家电类商品销售。(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挖掘农村消费潜力。对新评为5A、4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企业,以及评定为国家金宿级、银宿级的旅游民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19年全省培育建设10个电商镇、100个电商村,帮扶300个村多途径扩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按规定支持在城市社区、风景名胜区等地开设线下体验店,开辟农村产品销售专区,实施农村产品上行物流补贴。(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化解重点企业债务风险。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高成本融资。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组建债转股专项基金等方式,筹集债转股项目资金。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争取将不良贷款率压降到合理区间。完善重点风险案件挂牌督办机制,加快重点案件处置进程。开展打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等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处置化解工作机制,强化跨部门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化解法人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加大金融领域扫黑除恶力度,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攻坚战。(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支持创业促就业。将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达到省级创建标准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给予一定的省级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补助。返乡创业农民工在乡(镇)地域内首次注册创办的小微企业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按规定给予初创企业补贴。通过降低电价、市场化交易及统筹省级现有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等措施,对农村食品加工业和返乡农民创业电价享受农业生产电价给予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稳定重点群体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贫困劳动力进行实名登记,及时纳入服务范围。对到求职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进行未就业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服务范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按规定予以资金支持。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6个月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单位)网站、政务微信、广播电视、报刊等重要载体作用,及时做好国家和我省重大政策解读。开展减税降费工作“三问三送”活动,抓好各类支持实体经济政策措施的落地落实。启动2019年吉林省双创周活动,营造全社会创新创业氛围。对社会关切的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在其发布后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切实把稳增长防风险作为当前工作首要任务,强化责任担当,迅速组织实施,紧密结合实际,加快研究出台一批政策,谋划一批项目,打造一批平台,引进一批企业,解决一批问题,营造上下同欲、齐抓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各项政策及时落地见效,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欧宝体育   2019年6月11日   
    2020-05-22 00:00:00 第13期
  •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2016﹞2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是吉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科技型企业进行组建,是以开展行业及领域共性与关键技术研究,推进工程化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科技研发机构。   第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稳定支持的工作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评估、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创新中心认定及管理部门,是创新中心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   (二)制定创新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发展方案;   (三)组织创新中心的认定,监督和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制定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与运行绩效评估;   (五)制定创新中心评审、评估相关细则,遴选评审、评估第三方机构,监管创新中心评审、评估机构;   (六)为创新中心建设直接或间接提供政策咨询、宣传会展、信息互通、培训交流等综合服务;   (七)向科技部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是属地创新中心归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主要职责是:   (一)科技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创新中心扶持政策措施,规范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   (二)共同推荐属地单位申报创新中心,组织开展论证、申报、审核、筛选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对申报单位项目信息、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科技部门配合做好已建创新中心的建设任务验收、运行绩效管理、年报统计、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第一实施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编制创新中心申报资料,建立健全促进创新中心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   (二)为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科技人员、配套资金落实、设施条件及其他方面的保障;   (三)组建技术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重点行业领域、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聘任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四)组建管理委员会,由创新中心及行业领域相关单位5人以上组成,负责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工作,任命创新中心主任;   (五)制定创新中心三年滚动工作规划,制定和完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研究开发内容,指导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六)共建创新中心需要明确共建单位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统筹各单位资源,制定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工作机制,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发展。   (七)配合完成建设任务验收及运行绩效等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创新中心主任是创新中心实施的责任人。创新中心应具有较完善的工程化综合配套设施条件,拥有高水平的科技研发团队,较强的科技成果转移、辐射和扩散能力,对行业及领域发展具有引领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国外先进技术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二)提出本行业领域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点研发项目与工作任务,加强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其他科技创新基地等机构科研合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行业领域科技进步;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管理人才;   (四)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任务及技术咨询服务;对地方财政投入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向社会开放共享;参加科技基础资源调查,完善各类科技资源及数据库建设;   (五)创新和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创新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六)创新中心管理应尽的其他职责等。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流程   第八条 省科技厅按照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政府科技创新工作要求,不定期开展创新中心认定工作,各级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推荐申报工作。   第九条 创新中心按照依托单位类型分为公益类(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企业类(依托科技型企业牵头建设)、厅地共建类(在市县政府已建本级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上再推荐建设)、跨区域类(依托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联合省外、国外有关单位共同建设)。   第十条 申报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吉林省内注册3年以上,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行业影响力;   (二)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科技型企业为创新中心提供充足的实验场地和专用科研仪器设备;   (三)研究开发人员20名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0%;   (四)在申报领域承担并完成省部级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等方面的科技发展计划,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并发生技术转让(转化);   (五)拥有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能力,具备承接重大项目的条件与能力;原则上依托单位每年应给予创新中心稳定经费投入在30万元以上(用于支持科研项目开展及中心运行维护)或科研仪器设备投入在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设立遵循“先筹建后认定”的原则。根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规划,按照吉林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省科技厅不定期发布创新中心筹建实施工作方案,并通过吉林省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工作,省科技厅进行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择优批准筹建,并给予半年以上筹建期。筹建期内创新中心主要工作内容是做好优化科研团队,明确研发任务目标及研究方向,完善联合申报单位合作协议具体事项,建立技术指导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等机制,完善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等工作。   第十二条 筹建期满依托单位可以申请认定,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评估,择优给予创新中心批准认定。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统一命名格式为“吉林省(行业或科研技术领域名词)科技创新中心”。经认定的创新中心且列入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进行管理的,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由主任根据科研工作情况设定。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调整、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较强自主权。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与管理工作能力,在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每年度提交创新中心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应成立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之外的有影响力的技术和经济专家,以及创新中心主任等不少于7位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委员会。对创新中心发展战略、研发任务、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技术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 创新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管理机制,工作人员由固定和流动人员组成,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科研仪器设备纳入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加强产学研联合创新和其他省份协同创新,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创新中心承担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运行过程中发生调整事项,按照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调整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采取重新评估及备案制度。   第十八条 科技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研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专项资金不支持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非科研支出。创新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科研仪器及吉林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科研仪器设备开展科研活动。   第五章 绩效评估及扶持措施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创新中心实施绩效评估管理机制,原则上每三年对创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工作,成绩优秀的创新中心可以不参加下一次3年阶段性绩效评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的基础条件、团队建设、研发实力、运行效率、社会贡献、研发投入等方面。绩效评估采取现场评估和会议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绩效评估结果确定为优秀、良好与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与绩效评估的中心总数的20%。省科技厅按照绩效评估结果,对优秀、良好档次的创新中心给予差别性财政后补助支持。评估成绩为优秀的创新中心确定不参加下一次3年阶段性绩效评估,可比照同期良好档次直接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不合格的创新中心实行一年整改期限和末位淘汰制两种管理方式,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现场评估的给予撤销处理。被撤销的创新中心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创新中心。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具备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条件的创新中心,省科技厅将择优推荐;对获得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创新中心,列入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进行管理并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创新中心给予撤销处理,并根据相关条款进入科研诚信管理。   (一)对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以及中途退出绩效评估的;   (二)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五)依托单位不能保障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创新中心资格的;   (七)不接受或不配合省科技厅对创新中心开展的检查、监督、考评等工作的;   (八)归口管理部门发现的创新中心违法违规事项,提出撤销建议并经核实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07]20号)同时废止。
    2020-05-22 00:00:00 第13期
  •   关于印发吉林省森林和草原重大突发性   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林草(业)局,各县(市、区)林草(业)局,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局有关单位:    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我省森林和草原资源安全,有效防范森林和草原重大突发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和暴发成灾,避免造成巨大经济和生态损失,吉林省森林和草原重大突发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临时指挥部办公室重新修订了《吉林省森林和草原重大突发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森林和草原重大突发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吉林省森林和草原重大突发性生物   灾害应急处置临时指挥部办公室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代章)    2019年4月18日   
    2020-05-22 00:00:00 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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