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和《吉林省省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林草(业)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林草(业)局、财政局,各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各处室、各直属各有关单位,省林草局驻各地(局)专员办: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组织对《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吉林省省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6日
吉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以及 欧宝体育办公厅《吉林省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比较重要或生态状况比较脆弱,对全省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全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五条 省级公益林应当在林地范围内进行区划,并将森林(包括乔木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作为主要的区划对象。
第六条 省级公益林范围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参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以及水利部关于大江大河、大型水库的行业标准和《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等相关标准划定。
第二章 区划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省级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
1.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河道长50公里以上重要江河的一、二级支流源头汇水区,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具体包括:古洞河、辉发河、一统河、三统河、拉法河、五里河、鳌龙河、沐石河、伊通河、溪浪河、呼兰河、卡岔河、沙河、株尔多河、密江河、大汪清河、布尔哈通河、前河、珲春河、春阳河、哈泥河、小辽河、招苏太河、浑江、红土崖河等。
2.市(州)、县(市)驻地饮用水源河流的源头汇水区,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
1.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长50公里以上重要江河的一、二级支流,河流两岸2公里(从林缘起算)以内,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山地的向外延至第一重山脊内的林地。
具体包括:蒙江、古洞河、辉发河、一统河、三统河、拉法河、五里河、牤牛河、鳌龙河、细鳞河、蛟河、金沙河、温德河、岔路河、挡石河、团山子河、漂河、木箕河、团山文河、沐石河、洮儿河、归流河、蛟流河、霍林河、溪浪河、呼兰河、卡岔河、黄泥河、沙河、株尔多河、大汪清河、布尔哈通河、海兰河、朝阳河、珲春河、八道沟河、五道沟河、三道沟河、哈泥河、小辽河、招苏太河、红土崖河、伊通河等。
2.市(州)、县(市)驻地饮用水源的河流两岸2公里(从林缘起算)以内,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山地的向外延至第一重山脊内的林地。
(三)森林、陆生野生动物、其他类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省级名胜古迹范围内的林地。
具体包括: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左家自然保护区、通化石湖自然保护区、珲春松茸自然保护区、汪清自然保护区、明月自然保护区、黄泥河自然保护区、白河自然保护区、松花江三湖自然保护区、大阳岔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腰井子自然保护区、蛟河林业实验区等。
(四)湿地——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沙河庄沼泽湿地和龙沼沼泽湿地以内的林地。
主要包括:包拉温都自然保护区、靖宇省级自然保护区、大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哈泥省级自然保护区、农安波罗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大布苏狼牙坝自然保护区、查干湖自然保护区以及沙河庄沼泽湿地(敦化市以东30公里)、龙沼沼泽湿地(莫莫格自然保护区以南,向海自然保护区以东平原到嫩江西南的小型淡到微咸水沼泽区域)等。
(五)水库
——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上地区,库容2500万立方米以上的中型水库周围2公里(从林缘起算)以内的林地,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主要包括:玉皇庙、于家、向阳、石塘、头道岗、牛头山、五一、双阳、黄河、山门、转山湖、石门、卡伦、杨大城子、三家子、大山、哈尔巴岭、西崴子、亚东、安图水库等。
——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白城市、松原市以及四平市部分县(市)],库容15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周围2公里(从林缘起算)以内的林地,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主要包括:群昌、创业、三八、兴隆、胜利、湖苍沟等。
——市(州)、县(市)驻地饮用水源的水库周围2公里(从林缘起算)以内的林地,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荒漠化地区:中西部(长春、四平、白城、松原)地区面积5公顷以上,未划入国家级公益林的林地;中西部荒漠化地区灌木覆盖度≥30%的灌木林地。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东部地区连续面积30公顷且坡度≥25°以上的有林地。
(七)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省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有林地,以及市(州)、县(市、区)所辖国有林业单位以公益林为主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以外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有林地。
2.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有林地。
3.以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以小班为单元,集中分布、连片面积2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第八条 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三章 区划界定
第九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省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县级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林地“一张图”建设的基础上,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要求和内容以及林地“一张图”建设的要求将省级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要确保区划界定的省级公益林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区划界定结果应当由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省级公益林所在村进行公示。
第十条 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全县(市、区)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省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县级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
第十一条 区划界定省级公益林应当兼顾生态保护需要和林权权利人的利益。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集体(个人)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区划界定书。
第十二条 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认定核查,并根据县级申报材料和审核、核查的结果,对区划的省级公益林进行核准,核准的主要结果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级以下林草(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的森林资源档案进行林种变更,并将变更情况告知不动产登记机关,按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研究制定县级公益林(其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区划界定办法,并据此组织划定林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形成国家级、省级、县级公益林及商品林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08年印发的《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吉林稽〔2008〕369号)同时废止,但按照吉林稽〔2008〕369号文件区划界定的省级公益林继续有效,纳入本办法管理。
吉林省省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吉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省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林草(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省级公益林标牌,标明省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省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场(保护中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省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省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省级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经审核审批同意使用的省级公益林地,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告省级林草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级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通过科学经营,推进省级公益林形成高效、稳定和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草(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森林经营规划,应当将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对国有省级公益林,县级以上林草(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国有林场(保护中心)等森林经营单位,通过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将省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经营措施以及相关政策落实到山头地块和经营主体。对集体(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其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省级公益林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措施。
第十二条 要加强省级公益林生产经营管理,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省级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十四条 省级公益林实行“宏观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平衡调整”的管理机制。
省级公益林管理,可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阶段性增补,动态调整与平衡省级公益林的数量。
第十五条 省级公益林动态管理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申报调出、补进的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级公益林的调出,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一经调出,不得再次申请补进。
(一)国有省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调出。
(二)集体(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调出。
第十七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可以按照“减增平衡”的原则补进省级公益林。补进的省级公益林应当符合《吉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区划范围和标准,应当属于对全省整体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关键作用的森林。
第十八条 省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对调出补进申请进行现场查验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省级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和结果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上述调出、补进情况,应当由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按照公示程序和要求在省级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
上述调出、补进结果,由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告省级林草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省级公益林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区划错误情况,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管辖范围,由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并在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后,进行修正。修正结果和处理情况报告,由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并提交修正后的省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条 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做好省级公益林的落界成图工作,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在全省森林资源“一张图”建设和更新中将省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做到落界准确规范、成果齐全。
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省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本底资源调查结果作为省级公益林资源变化和生态状况变化监测的基础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场(保护中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以省级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和落界成图成果为基础,建立省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并根据年度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省级公益林资源档案。省级公益林档案更新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确保省级公益林图面资料与现地一致、各级成果数据资料一致。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省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年度监测和生态状况定期定点监测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价结果。
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级林草和财政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省级公益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保护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省级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并形成资源变化情况汇总统计表,以及调出补进和更新后的省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各县级林草(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财政厅2008年发布的《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吉林稽〔2008〕370号)同时废止。
2020-05-22 00:00:00
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