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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子病历   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和   《吉林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   评价专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卫医发〔2019〕16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计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持续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吉林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持续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三、我委将对每年度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情况进行通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下简称“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上各医疗机构的填报数据,由平台出具自评等级,省卫生健康委印发通知启动全省评价核查工作,省级负责的相关具体工作委托吉林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承担,自评等级2级以下医疗机构的评价核查由属地市州级或省直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进行,核查结果及时上报。   四、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组建省本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库,并开展分级评价工作。各地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各自评价工作专家组。   附件:1.吉林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吉林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管理规定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12日   附件1   吉林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   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流程,保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分级评价工作)公正、透明、规范、有序开展,有效引导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依据《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与分级评价工作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所属机构、相关医疗机构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分级评价工作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进行。二级以上医院要全部参加分级评价工作,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第四条分级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免费实施、客观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进行。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疗机构收取评价费用。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统一要求,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时间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填报数据,由平台出具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自评等级与得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吉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吉林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承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分级评价工作,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并开展分级评价。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或组建电子病历分级评价专家组承担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要在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下,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职责分工;组织数据上报;开展审核认定,包括对自评等级为3-4级进行审核认定,对自评等级为5级以上进行初核;负责省级分级评价专家组组建与培训。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医疗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填报,要确保填报数据客观、真实,并按要求准备相关实证及备查材料。提交的评价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或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评价工作。   第九条自评等级为0级的机构不进行现场审核。自评等级为1-2级的医疗机构由属地市州级或省直管县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医政医管处生效。自评等级为3-4级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审核评定后生效。   第十条申报5级以上级别评价的,需通过2-4级评价。间隔2年以上未参加评价的医疗机构,需再次通过原级别评价后再申请更高级别评价。   分级评价工作周期为一年,具体申报时间依据每年下发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应用水平级别实证材料内容包括:   自查所报级别功能的前级功能,确认均完全实现,并按照检查组专家要求提供实证材料;   针对所申报等级给出对应级别的基本项、选择项内容的实证。实证内容包括:系统截屏、统计数据、方案说明与场景描述,截屏内容请按照项目编号命名,png或jpg格式,要求包含工作站或系统标题;   申报5级以上的医院,需要时应提交所申报级别所报对应项目的4级至所申报级别前级应用的实证内容资料,以证明这些项目的前级功能均已完全实现。   第四章 审核   第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分级评价专家组对自评等级为3-5级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其填报资料是否完整和真实有效。属地市州级或省直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评等级为0-2级的医疗机构组织审核,省级对各地分级评价和审核工作质量进行抽查,作为各地行政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和成效的评判依据。   第十三条分级评价审核范畴包括电子病历系统所具备的功能、系统有效应用的范围、电子病历应用的技术基础环境、电子病历系统的数据质量。具体复核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填报信息是否真实有效;审查提交内容是否满足要求,对于有疑问的项目,可要求医院给予说明;现场核实实证内容的一致性并做记录、存档;对于已经通过4级,要求申报5级以上的医院,仍需逐项审查4级功能并记录、存档。   第十四条审核形式分为文件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文件资料审核是评价人员针对医疗机构填报的资料进行在线及实证材料审核,包括“基本功能项”“选择功能项”和“数据质量”三大部分。现场审核是评价人员到医疗机构现场实地考察核实。   第十五条自评等级为0-2级的审核形式,由属地市州级或省直管县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制度和方法,可以采取材料审核、现场审核等多种方式,但要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自评等级为3级的,除进行文件资料审核外,还要根据当年申报单位数据量情况和医疗机构数据填报情况,按照一定比例选取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自评等级为4级以上的,要进行现场审核(含根据国家要求,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进行的5级以上初核)。   第五章 结果评定及公布   第十六条自评等级为0-4级的医疗机构,经评定后,由省卫生健康委集中公布。   自评等级为5级以上的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初核,初核通过后,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复核后生效,按要求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通过审核认定生效的机构,评级结果得到认证;未通过审核的机构,数据驳回自动降级。   第十八条评价结果反映参评周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评价结果将与医疗机构有关评审、考核等衔接结合。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分级评价工作管理机制,设立专人负责分级评价工作,明确医务部门管理、信息部门技术支持等管理架构。   第二十条参与分级评价工作的各单位及人员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水平,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数据信息。   附件2   吉林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   评价专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评准(试行)》和《吉林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认真做好吉林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分级评价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级评价工作坚持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分级评价工作采用专家评审工作制,建立吉林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库,对省级负责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进行评价,对全省医疗机构分级评价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工作督导。   第四条 分级评价工作要在属地市州级或省直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及时开展。省级负责的评价工作委托吉林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统计信息中心)统筹安排,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专家意见客观、独立、不受干扰。   第五条 分级评价专家成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守评价工作要求;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省级专家所在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需通过4级以上等级评价,或者专家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的制订专家,或者专家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标准化测评专家。   (四)专家需经所在单位同意,《专家情况登记表》应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第六条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要求,吉林省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库上报备案。   第七条 分级评价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专家所在单位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所处级别动态调整,调整于每年度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完成。   第八条 承担分级评价工作专家,必须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熟知标准,并完成信息中心的专家评价培训;   (二)按要求开展资料审核及现场评价工作;   (三)按要求完成当年度参加现场评价医院的材料实证及备案工作;   (四)做好保密工作,电子病历分级评价平台的专家审查权限仅限本人使用,不违规记录、公开分级评价工作所涉及的数据与信息;   (五)专家与被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六)专家不能参与高于本医院获评等级水平的评价工作,分级评价标准制订专家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标准化测评专家除外。   第九条 分级评价专家要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医疗机构及系统供应商任何形式的现金、礼品、馈赠等。   第十条 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当地专家库建设有关制度规定。   
    2020-05-22 00:00:00 第12期
  •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   罕见病诊疗协作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卫医发〔2019〕23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罕见病管理,提高罕见病诊疗水平,维护罕见病患者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罕见病诊疗协作网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157号)文件精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吉林省罕见病诊疗协作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日   吉林省罕见病诊疗协作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省罕见病管理,建立健全罕见病协作网工作机制,提高罕见病规范化诊疗水平,维护罕见病患者健康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组建我省罕见病诊疗协作网,建立完善的协作机制,对罕见病患者进行相对集中诊疗和双向转诊,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全省罕见病综合诊疗能力,逐步实现罕见病早发现、早诊断、能治疗、能管理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一)确定罕见病协作网成员医院。   经省卫生健康委推荐及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研究,先行遴选诊疗能力较强、诊疗病例较多的13家医院作为我省协作网医院,包括1家省级牵头医院和12家协作网成员医院(附件1),组建罕见病诊疗协作网。   (二)成立吉林省罕见病诊疗专家组。   为全面提升罕见病诊疗水平,保障罕见病得到有效救治,依托省内罕见病诊疗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组建吉林省罕见病诊疗专家组(附件2),负责全省罕见病疑难和危重病例救治和会诊工作。各协作网成员医院应成立相应专家组。   (三)确定吉林省罕见病诊疗联络员。   各协作网医院应设立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患者就诊、会诊和转诊等的总体协调、病例监测分析、病情追踪等工作,以及院内罕见病诊疗宣传动员等工作。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应定期调度全省协作网成员医院罕见病诊疗情况并报省卫生健康委。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作网医院动态调整机制。   省卫生健康委将依据协作网医院的罕见病诊疗服务、双向转诊、远程会诊、病例登记、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等情况,实行鼓励先进、动态调整的机制,对工作不力的医院要求其退出协作网,对于有工作积极性、符合诊疗能力的医院,可适时向国家申请纳入协作网。   (二)建立协作网医院分工协作机制。   省级牵头医院主要负责牵头完善协作网工作机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或标准,组织开展成员医院培训和学术会议,接收成员医院转诊的疑难危重罕见病患者并协调辖区内协作网医院优质医疗资源进行诊疗,将诊断明确、处于恢复期或稳定期的患者转诊至成员医院,并制订随访治疗方案指导成员医院开展工作等。同时负责与国家级牵头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的日常联系。成员医院主要负责一般罕见病患者的诊疗和长期管理,根据病情及时将疑难危重罕见病患者转诊至牵头医院,并按照牵头医院制订的随访治疗方案做好患者的接续管理工作。   各协作网成员医院应结合分级诊疗和医疗联合体等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协作网医院之间双向转诊、专家巡诊、远程会诊的相关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协同高效,实现罕见病患者的筛查、诊断、治疗、康复等就医全过程连续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市(州)、县(区)应将罕见病患者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全程跟踪管理。   (三)建立罕见病优先就诊机制。   各协作网成员医院应优化罕见病就诊流程,开辟患者诊疗绿色通道,畅通科室间沟通机制,在挂号缴费、检查取药、住院照护等方面给予优先服务,对于需长期就诊的罕见病患者应建立畅通的就诊机制,简化相关程序,方便患者就医。   (四)建立罕见病宣传动员机制。   各协作网医院要做好本辖区罕见病诊疗的宣传动员工作,每年定期开展“世界罕见病日”宣传义诊活动,涉及罕见病诊疗科室要设置罕见病诊疗宣传板、宣传单等,定期开展罕见病诊疗知识的宣教,提高公众知晓率,进一步呼吁社会关注罕见病,关爱罕见病群体。   四、工作任务   (一)确定诊疗目录。各协作网医院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制定的《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国卫医发〔2018〕10号),结合本单位诊疗能力,确定本单位诊疗目录并适时调整,进一步扩大病种诊疗范围。   (二)实施规范诊疗。各协作网医院要严格落实国家下发的罕见病诊疗技术性指导文件和规范标准,对照《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年版》(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对医务人员全面开展罕见病基本知识和临床诊疗技能培训,重点提高临床医生识别、诊断、治疗罕见病的能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疑似罕见病患者要及时会诊或转诊至协作网成员医院,提高早诊早治率。对于疑难危急重罕见病患者,各协作网成员医院应积极转诊至牵头医院,如不适合转诊应请省罕见病诊疗专家及时进行会诊。   (三)加强质量控制。各相关专业省级医疗质控中心要发挥专家作用,在国家质控中心指导下制定完善罕见病医疗质量控制相关指标,为协作网医院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制定罕见病转入及转出标准,开展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各协作网医院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积极探索多学科诊疗(MDT)在罕见病诊疗中的应用,开展罕见病诊疗质量控制,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提高罕见病诊疗水平。   (四)保障药品供应。协作网医院要及时将罕见病用药纳入医院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开展罕见病药品临床监测,按要求做好短缺预警和信息报告,努力满足临床用药需求。通过加强协作网医院罕见病药品供应目录衔接、药品院际调剂、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方便罕见病患者就近取药。   (五)开展病例登记。各协作网医院要尽早实现全省居民健康卡实现一卡通用,督促各相关科室及时将诊治的罕见病患者相关信息录入全国罕见病诊疗服务登记系统,做好数据定期统计分析工作,为开展医疗质量及效率评价、制定有关政策等提供数据支撑。依托登记系统,逐步在协作网内实现病例信息采集汇总、远程会诊、在线培训和公众宣传教育等功能。登记系统具体事宜国家另行通知。   (六)加强临床研究。鼓励开展罕见病临床诊疗研究和临床试验研究,推进罕见病相关科研项目,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应用。各协作网医院可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加强罕见病诊疗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转化医学研究,推动专业水平的提高和学科融合。在信息共享、能力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罕见病诊疗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协作网成员医院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把建设罕见病诊疗协作网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医疗管理工作中统筹考虑,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罕见病患者的关爱。2019年4月底前,省牵头医院应制定完善的双向转诊、专家巡诊、远程会诊、质控考核等管理制度,各成员医院应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   (二)强化考核评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罕见病诊疗工作的总体协调和质量考评,将通过调研、督查、定期评估等方式,及时掌握协作网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做法;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限期整改直至退出协作网,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统筹协调。省卫生健康委将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参与的罕见病管理机制,在药品供应保障、诊疗能力提升、科技研发促进等方面综合施策,推动建立以医保基金、医疗救助、企业及社会捐助、个人支付等途径相结合的罕见病多方付费机制,减轻罕见病患者费用负担。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和各协作网医院要严格贯彻执行罕见病管理工作制度,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罕见病诊疗领导小组反馈,以确保相关政策落地。   附件:吉林省第一批罕见病诊疗协作网医院名单   吉林省罕见病诊疗专家组   组长:   崔 俐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   副组长:   秦彦国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关节外科主任医师   黄艳智 长春市儿童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   成员:   牛俊奇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肝胆胰内科主任医师   金珍婧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肝胆胰内科主任医师   佟倩吉 林大学第一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   刘 斌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   彭丽萍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呼吸科主任医师   张 捷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呼吸科主任医师   姜振宇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风湿免疫科主任医师   王桂侠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医师   蔡寒青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内分泌科副主任医师   李贞兰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医师   刘忠良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医师   高素君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血液科主任医师   崔久嵬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肿瘤科主任医师   董丽华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放疗科主任医师   王铁君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放疗科主任医师   刘林林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放疗科主任医师   邢吉红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急诊内科主任医师   王金成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关节外科主任医师   刘建国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骨关节科主任医师   孙大辉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创伤骨科主任医师   张绍昆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脊柱外科主任医师   赵建武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脊柱外科主任医师   李 锐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手外科主任医师   刘志刚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手足外科主任医师   宋之明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运动医学科主任医师   刘 伟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胸外科主任医师   崔有斌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胸外科主任医师   佟 倜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胸外科主任医师   柳克祥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心血管外科主任医师   马春野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心脏外科主任医师   赵 刚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神经肿瘤外科主任医师   许 侃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神经血管外科主任医师   张平吉 林大学第一医院肝胆外科主任医师   刘亚辉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肝胆外科主任医师   王 权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胃肠外科主任医师   苏冠方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眼科主任医师   郝继龙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眼科主任医师   汪 欣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   王奭骥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医师   张 东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医师   武 辉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新生儿科主任医师   李玉梅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小儿ICU科主任医师   张一宁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小儿内分泌科主任医师   梁建民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小儿神经科主任医师   马青山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小儿肾病科主任医师   王丽波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小儿消化科副主任医师   朴金花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小儿心血管科主任医师   李春怀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小儿血液科主任医师   贾飞勇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儿童发育主任医师   杨思睿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儿童风湿免疫科主任医师   张思瑾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儿科主任医师   张 健 长春市儿童医院遗传代谢内分泌专业主任医师   王旭长 春市儿童医院神经内科专业主任医师   包 进 长春市儿童医院新生儿专业主任医师   郑连文 吉林大学第二医院生殖中心主任医师   
    2020-05-22 00:00:00 第12期
  •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省级社区治理   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19〕3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全省社区建设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按照民政部要求,省民政厅决定从2019年开始,在全省开展省级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创建工作。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基层治理的重要要求,围绕创新社区治理机制、健全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开展实验创建,努力探索形成一批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新成果,着力补齐社区治理短板,为全省城乡社区治理提供有益经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加强党对城乡社区治理和创新实验工作的领导,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带领群众坚定不移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城乡社区治理和创新实验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服务居民、造福居民作为城乡社区治理实验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社区居民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新成效的根本标准,确保全体社区居民从创新实验中共同受益。   ——坚持创新引领,示范带动。准确把握加快社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借鉴国内外社区发展的科学经验,着力破除制约社区服务管理的认识误区和制度障碍,形成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示范成果。   ——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切实做好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周密制定实验方案和配套政策,力争在社区服务管理的制度设计、体系支撑、政策创制、经费投入等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推动各地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基础条件、人文特色等实际,科学合理选择实验主题,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和贪多求全。   三、实验内容   (一)提高社区治理水平。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人力、财力、物力向社区下沉。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形成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委会主导,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业主组织、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格局。推动“社区、社团、社工”三社联动,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支撑的运行机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立公益创投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人才进入社区。   (二)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完善发展社区居民自治的具体制度,构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融入社区、参与社区管理机制。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发展院落(楼宇、门栋)自治、业主自治、社团自治等民主形式,拓宽社区媒体、互联网络、移动设备等参与渠道。加强议事协商,推进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健全民情恳谈、社区听证、社区论坛、社区评议等对话机制,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强化权力监督,推进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党务、居务、财务、服务等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社区信息公开目录。   (三)提升社区服务能力。认真落实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扩大社区服务设施网络覆盖,提高社区服务设施使用效率。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对社区居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全覆盖,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和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多样化,建立行政机制、志愿机制和市场机制互联互补的社区服务供给方式。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建立以区(县、市)管理信息系统为中心,街道和社区综合信息平台为辐射,社区自助终端、个人服务终端为节点的信息网络。实施社区信息化建设运营方式改革,强化政府支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进合格市场主体,建立社区信息化建设多元筹资机制。   (四)推进社区减负增效。深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从依法确定社区工作事项、规范社区考核评比活动、清理社区工作机构和牌子、精简社区会议和台账、严格社区印章管理使用、整合社区信息网络、增强社区服务功能等七个方面推进社区减负增效。研究制定本地区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和社区工作事项清单、社区综合考核评比制度、社区印章使用范围清单等专项政策措施。   (五)创新社区党建工作。健全和优化社区党组织设置,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驻社区单位设施开放、人员交流和资金帮扶力度,整合发挥社区公共资源效能。逐步实行社区党组织领导成员直接选举,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探索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完善社区“两委”议事协调机制,改进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方式,切实发挥支持社区自治功能。加快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社区党组织建设,建立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机制,开展社区党员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活动。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优化实验布局。考虑到社区建设综合性强的特点,实验区除考虑个别县市外,主要以市辖区为申报单位。实验区原则上不设名额和数量限制,但应满足党委政府重视、工作基础扎实和干部队伍得力三项基础条件,并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改革积极性。各市州民政部门应统筹群众意愿、重视程度、保障力度、辐射效应等多方因素,对本区域内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整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地方创新取向、充分考虑现实可能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实验区的项目布局。   (二)明确申报程序。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标准,抓紧抓实申报创建工作。实验区的申报遵循“自主申请、逐级审批、单独确认”的原则,由区(县、市)党委、政府提出申请,市州民政局审核后,于每年的9月底前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后由省民政厅发文确认。个别涉及层次高、实施难度大的实验项目也可以地级市为单位申报。已被民政部列为全国实验区的单位不再申报省级实验区。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同时附电子版光盘)应包括地方申请文件、实验方案(不少于3000字)和市州审核意见。申请文件应阐述申报理由,实验方案应明确实验背景(发展状况、存在问题等)、实验主题(主要目标、基本任务等)、实验内容(具体举措、工作安排等)和实验保障(组织领导、经费投入等)。实验周期为2年。   (三)落实工作责任。实验区建设工作遵循“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各实验区应根据批复的实验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和部门分工、制定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配备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实验目标和任务有序推进。凡涉及内容变更、进度调整和实验中止等事项,均应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实验期内,各实验区应按时上报年度实验计划和总结,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成效,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成果总结、提炼和宣传工作。在实验期末,各实验区应如期提交实验工作终期报告,由省民政厅组织对实验成果进行验收评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实验周期的,须向省民政厅提交延期申请。对于工作推进顺利,创新成效显著的实验区,授予“吉林省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称号,省民政厅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区。   (四)加强协调指导。各市州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实验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支持保障。省民政厅将通过新闻宣传、会议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交流各地推进创新实验的具体举措、实践成效和群众反响,并适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对成熟经验进行理论提升和宣传推广。重大成果将报送省委、省政府,同时抄报当地党委、政府。建立实验区工作的动态管理制度,按照实验方案对创新实验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检查验收,切实加强对实验区的跟踪指导和日常管理,形成上下联动、共创和谐的良好局面。   附件:1.全省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申报表(略)    2.实验参考选题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5月16日   附件2   实验参考选题   (一)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探索城乡社区民政服务能力建设;   (三)国有企业(农垦、林业)办社区管理职能分离移交地区的社区治理体系建设;   (四)健全和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五)建立城乡社区治理标准体系;   (六)探索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七)推进社区减负增效;   (八)推进智慧社区建设,增强社区信息化应用能力;   (九)推进“城市社区15分钟服务圈”建设;   (十)探索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工作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和完善城乡居民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设路径;   (十二)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十三)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积极作用,促进城乡社区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   
    2020-05-22 00:00:00 第12期
  •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城乡社区实施   “道德银行”建设的指导意见   吉民发〔2019〕3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民政局:   “道德银行”建设是借鉴银行存取模式,对居民日常行为、履行义务、参与公益活动等道德实践情况实行积分管理、奖励回馈的一种形式,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际举措,是推进城乡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创新开展的有效载体,是引导居民群众有序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生动实践。为充分发挥道德力量在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努力营造崇德向善、和谐有序、充满活力的基层自治环境,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现就在全省城乡社区实施“道德银行”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部署要求,围绕创新城乡社区治理机制,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培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丰厚道德土壤,建立健全党政主导、部门推动、社区实施、活动引领、社会参与、常态推进的“道德银行”运行机制,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深度融合,使广大居民群众牢固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思想理念,推动志愿服务在城乡社区形成广泛多元制度化开展的生动局面,为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道德银行”建设中的政治引领、组织引领和服务引领功能,保证正确方向。   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好人文化”,弘扬时代新风,推进“道德银行”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融合。   坚持多元参与。广泛宣传发动,激发广大居民群众参与“道德银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整合各界优势资源,凝聚推进“道德银行”建设的合力。   坚持分类施策。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城乡社区不同特点,加强“道德银行”建设精准谋划,突出针对性、实效性。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机构设置,健全“道德银行”建设组织保障。设立管理机构,加强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站功能综合利用,依托现有场所完善“道德银行”办公室建设,加挂标牌标识,“行长”由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的居(村)委会成员兼任,配备1-2名社区志愿工作者担任具体工作人员,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负责“道德银行”日常管理和运行工作。建立“道德银行”客户群,结合辖区实际,以个人、家庭或单位为主体,采取主动吸纳、自愿加入、普遍登记等方式,做好道德账户“开户”工作,社区“两委”成员、党员、网格长(村组长)、居(村)民代表等骨干力量要积极参与,发挥率先垂范作用。成立监督评议组织,积极吸纳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居(村)民议事会等群众性组织成员以及居(村)民群众中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新乡贤等人士,成立道德监督评议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议各类主体的日常道德行为。   (二)加强制度设计,规范“道德银行”建设操作流程。以社区、村为单位,建立健全道德行为评议赋分、结果公示、积分存储运用办法。完善道德评议机制,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执行情况,参与志愿活动等情况纳入评议范畴,充分运用道德讲堂,发挥道德监督评议委员会评议主体作用,通过“说事拉理”、民主测评等形式,对道德行为作出客观公正评议和赋分,制定评分细则,明确正向加分和负面扣分标准,构建完善积分体系;建立结果公示制度,将评议结果纳入居(村)务公开重点内容,丰富公开形式,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充分保障居(村)民知情权、监督权;明确积分存储规则,积分存储必须以道德监督评议委员会评议赋分为依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存入道德账户;加强道德积分账户动态管理和量化公示,明确积分兑换使用方式,建立完善荣誉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道德积分回馈机制。   (三)发展志愿服务,丰富“道德银行”建设实践载体。推动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多元制度化开展。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建立志愿服务目录清单,将关爱农村“三留守”人员、困境儿童、空巢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服务纳入目录清单;探索实践社区居民互助养老志愿服务新模式,通过低龄时存时间、高龄时换服务的方式,形成一代帮一代的互助养老良性循环。完善志愿服务活动日制度,将志愿服务主题和日期固定下来,推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开展,突出开展好重大纪念日、传统节假日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微信群,通过网上平台进行登记注册、活动发布、服务认领、效果公示;强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保障,始终坚持社区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整合辖区服务力量和资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志愿服务,推动形成多元参与的志愿服务体系,实现组织优势、服务资源和功能最大化。   (四)依托慈善超市,强化“道德银行”建设运行支撑。强化道德积分奖励运用,建立道德“红利”回馈平台。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设置和完善慈善超市布局,积极探索创新适应当地实际的慈善超市发展形式和体制机制。推进慈善超市法人注册,明确慈善超市法人地位。改进慈善超市运营机制,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慈善超市的运营主体,大胆探索慈善超市运营社会化的新方式、新机制。健全慈善超市款物募集、困难群众救助、志愿服务、便民服务、慈善宣传等功能,发挥其在“道德银行”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增强慈善超市多样化服务能力。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力度,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彩公益金,争取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积极发动爱心企业家、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捐赠,建立健全慈善超市运行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   (五)强化行为规范,培育“道德银行”建设文明风气。针对村、社区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强化对居民道德行为的有效引导和约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理念融入规约,推进家国情怀、孝老爱亲、勤俭节约等传统美德,抵制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等时代新风融入百姓日常生活,引导居民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移风易俗;将党和政府有关脱贫攻坚、人居环境整治、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任务要求以规约形式体现,明确居民责任义务,培养居民自强自立、担当作为、奋发向上的性格品质和主人翁意识;将志愿服务理念和精神与规约有机结合,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活动,使无私奉献、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等善行义举在城乡社区蔚然成风。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道德银行”建设是创新城乡社区治理机制的有效形式,也是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城乡基层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的提升。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形成高位推动的工作局面;找准“道德银行”建设着眼点和着力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衔接和协作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始终坚持以党建引领“道德银行”建设,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加强部署动员。结合本地实际,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作出细化安排,推进“道德银行”建设有序实施,每个县(市、区)可选择2-3个基础条件好的城乡社区,先期开展试点,探索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深入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形式向让广大社区干部和居民群众宣传“道德银行”建设基本内涵、运行模式、有关规则等,让“好人好事不白做”的道德“红利”回馈理念深入人心,不断增强居民群众参与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   (三)加强具体指导。各地要把城乡社区作为“道德银行”建设的主阵地,指导城乡社区进一步建立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到2020年实现所有城乡社区全覆盖;指导城乡社区将“道德银行”建设与“好邻居、好媳妇、好公婆”评选、寻找“最美家庭”“文明村屯、干净人家”创建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机结合,通过建立“社区好人榜”“道德红黑榜”等形式,向居民群众清晰传递“好人文化”的价值理念;加强经常性调研和指导,及时帮助社区研究解决“道德银行”建设中出现困难和问题,确保顺利推进。   (四)加强总结提升。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注重发现和挖掘“道德银行”建设中的典型线索,加强重点培育,打造特色亮点,将成功做法和突出成效及时加以提炼和总结,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促进成果交流共享;加强典型宣传,扩大影响力和覆盖面,形成辐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推动面上工作创新发展、整体提升。各地“道德银行”建设推进情况及时报省民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6月12日   
    2020-05-22 00:00:00 第12期
  •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   印发《吉林省动物运输车辆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牧防发〔2019〕25号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动物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维护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运行安全,有效消除运输车辆传播动物疫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 欧宝体育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的通告》(吉政明电〔2018〕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牧业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吉林省动物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19年1月17日   吉林省动物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动物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维护全省免疫无口蹄疫区运行安全,有效消除运输车辆传播动物疫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 欧宝体育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的通告》(吉政明电〔2018〕2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动物运输车辆及跨省动物运输的本省车辆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动物运输车辆包括运输生猪、牛、羊的车辆。   第二章 动物运输车辆备案   第四条运输动物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动物大小、数量相适应;   (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以及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三)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以及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四)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   第五条动物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吉林省动物运输车辆备案信息申请表(附件1);   (二)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4.5吨及以下不需提供);   (五)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5吨及以下不需提供)。   (六)备案车辆照片3张(1张能清晰分辨车牌照的整车外观照片,1张备案车辆箱体内部照片,1张防疫设施设备照片。)。   (七)申请人微信搜索关注吉林省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96605”进行快速备案登记。   仅在县域内运输动物的车辆须符合第四条前三项条件规定,提供本条规定的前四项材料,并在出具的《动物运输车辆备案表》中注明“限于县域内动物运输”。   第六条运输动物车辆备案程序:   (一)承运人提交备案材料,申请动物运输车辆备案;   (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动物运输车辆,核实相关信息和车辆条件;   (三)动物运输车辆符合条件的,出具动物运输车辆备案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不符合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编号由“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划代码”+“4位数字顺序号”+“动物种类”。   (五)备案有效期为半年,申请人在备案到期前30日内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申请需重新申请备案。   (六)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保存备案材料,并对动物运输车辆实施监管。   第三章 运输车辆使用管理   第七条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动物,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相关动物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八条承运人运输动物时,应当为动物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动物密度符合良好农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014-2005)要求。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等动物发生应激反应。停车期间应当观察动物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跨省(市、区)运输动物,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动物的车辆申请备案时,应录入吉林省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并检查其是否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未配备的不予备案。运输车辆出车前,应检查定位跟踪系统是否运行正常。行驶途中,不得关闭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第十条承运人应当按动物防疫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一)动物装载前和卸载后,清理车辆笼具中的废弃物和铺垫材料,冲洗车辆及笼具,并对车辆进行喷洒消毒。   (二)运输车辆到达目的地时,须在指定场所对车厢、底盘、轮胎等进行消毒。   (三)使用符合消毒规程要求的消毒药及配制浓度。   第十一条承运人应做好动物装载、运输、卸载等环节的台账记录,如实记录检疫证明号码、动物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处置等内容。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为1年。   承运人应使用车辆备案所在省规定的台账记录表。吉林省台账记录表格式(见附件2),记录表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接到动物产地检疫申报时,应当检查运输车辆备案情况。发现运输车辆未备案的或者未经清洗消毒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对经公路调运省外动物的,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检查运输车辆的备案情况,发现未经备案的,停止入境报验、落地报告。   第十四条经备案的动物运输车辆,不再符合备案要求或有效期内发生违规调运的,应当责令承运人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要求配置定位跟踪系统的车辆,承运人故意损坏或私自关闭的,由县级以上兽医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承运人未按规定建立运输车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发现运输车辆有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动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建立运输动物车辆“黑名单”制度。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申请表(略)    2.承运情况记录表(台账)(略)   
    2020-05-22 00:00:00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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