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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4月26日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一)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为1%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已经缴纳201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于本人自愿,可重新选择2019年度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基本养老金计发暂时继续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三、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   以“基金统收统支、政策制度统一、规范预算管理、刚性分担机制、经办体系健全”为目标模式,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建立健全政策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确保2020年1月1日启动实施。   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合理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及时调整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合理安排基金征缴、财政补助等,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全力推进扩面征缴。落实各级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充分挖掘参保缴费增长点,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为契机,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三)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和省级调剂金。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坚持用于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重点与各地养老保险抚养比、财政弥补缺口资金到位率、扩面征缴指标完成率等情况挂钩,充分发挥中央调剂金和省级调剂金的效能,缓解降费率对基金收入的影响。   (四)落实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弥补基本养老金发放缺口的兜底责任,落实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将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作,统筹考虑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基金缺口。   (五)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监测。开展基金短期和中长期收支分析预测,科学识别基金风险等级,加强基金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建设,制定基金缺口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五、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一)稳妥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和衔接工作。要稳定社会保险缴费方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涉企医疗保险、涉企失业保险、涉企工伤保险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切实加强信息共享,按照先规范、后移交的原则,确保征收工作稳妥有序衔接。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政策落实的协调性,合理把握节奏和力度,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六、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   (二)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级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要加强经办服务保障,确保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地生效。要积极克服困难,多措并举,加大征收力度,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相关方特别是企业、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强企业和参保职工的获得感,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020-05-22 00:00:00 第11期
  •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吉农机发〔2019〕10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长春新区农委、财政局,各县(市、区)农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9〕10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精神,深入推进《吉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有效落实,现就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敞开普惠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全省继续实施敞开普惠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操作方式,按照惠民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年度结余补贴资金连续滚动使用。   二、进一步扩大促进绿色发展及适用农机具种类补贴范围   根据加快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发展需求,将补贴向实现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加快农业生产全面机械化、推进机械化向农业全领域拓展和向高质高效绿色发展等方面聚焦,进一步扩大农机具补贴种类范围。为加快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将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有机肥加工设备、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纳入补贴范围;为加快推进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将埋茬起浆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水稻直播机、秧苗移栽机、撒肥机、搂草机等机具品目纳入补贴范围;为推动丘山区特色产业农机化发展,将手扶拖拉机、水果清洗机、水果打蜡机等小型机具纳入补贴范围;为推动机械化向全域拓宽、补短板,将水产增氧机、养蜂平台、圆草捆包膜机、送料机等机具纳入补贴范围。调整后的补贴机具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3个大类28个小类68个品目,比2018年度增加了1个大类2个小类21个品目。   三、全面落实农机生产企业规范实施承诺制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实化农机生产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承诺事项:一是承诺将补贴机具销售、售后服务、退换机等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定期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本企业数据相互校核,筛查机具、补贴、所有人、使用人等信息是否相符相适;二是承诺通过非现金方式与经销商结算补贴机具购机款,确保资金往来全程留痕备查;三是承诺对经销商出具给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的发票、合格证等补贴申请资料和牌证申领资料进行核对,筛查补贴比例、发票金额、机具信息等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四是承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销商和内部人员有组织地通过收集农民身份证明、虚开发票、虚购报补、重复报补等方式骗套、抢占补贴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后,主动自查自纠,并及时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各地要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对发现存在的失信违规、践诺不到位的行为,要求有关企业进行整改落实,并视情节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从严整治突出违规问题   加强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力度,搞好协调配合,按照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部、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处理规定和要求,依法依规、迅速及时进行处理,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的突出违规问题,要从严从重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查实后先暂停参与违规行为企业的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和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再根据违规情节按规定严处。加强省域内联动处理,直接采信有关处理决定,对生产企业和涉及的经销企业做出同等处理,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对参与较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购机者,按规定给予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处理;对违规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等违规人员,按规定列入黑名单。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着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一)全程全面公开政策信息。各地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让购机者充分了解农机补贴政策,能及时购买到所需机具。要进一步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及时公开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政策咨询投诉电话等各类信息,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二)方便快捷办理补贴申请。2019年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常年开放,系统中上年度结转资金和当年投入资金并行使用,并全面推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公开,方便购机者了解资金情况,及时申请补贴。推广使用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机具核验等服务,因地制宜开展补贴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   (三)实行限时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及以下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原渠道退回并由农机化主管部门通知购机者,因资金不足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联合向上报告。   (四)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相关规定,市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组织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审核同意,报市级备案后公布实施。   (五)加强补贴资金动态调度调剂使用。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补贴资金执行情况的动态调度分析,及时提出余缺调剂意见,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加快补贴资金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州)、县(市、区)两年内未用完结转的资金应足额上缴省财政。严格资金分配管理,按因素法科学测算和下达补贴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补贴资金,将资金结转情况和违规行为发生情况作为重要分配因素,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1.吉林省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吉林省2019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0日   附件1   吉林省201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3大类28个小类6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只补贴3铧及以上的液压翻转犁)   1.1.2旋耕机(只补贴驱动型埋茬起浆机)   1.1.3深松机   1.1.4微耕机(只补贴功率4.0kw及以上的)   1.2整地机械   1.2.1筑埂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只补贴作业幅宽1米及以上的)   2.1.2穴播机(只补贴4行及以上的)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只补贴马铃薯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只补贴牵引式,具备破茬、切草、清垄及开沟部件及具有切茬、分茬、防堵塞和防缠绕功能的)   2.1.6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只补贴水稻钵苗移栽机、蔬菜栽植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只补贴水稻侧深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只补贴功率4.0kw及以上的)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只补贴自走式四轮驱动、四轮转向和悬挂式、牵引式的)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辣椒收获机   4.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薯类收获机(只补贴马铃薯收获机)   4.4.2花生收获机   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搂草机   4.5.2打(压)捆机   4.5.3圆草捆包膜机   4.5.4青饲料收获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果蔬加工机械   6.1.1水果清洗机   6.1.2水果打蜡机   6.1.3蔬菜清洗机   6.2剥壳(去皮)机械   6.2.1花生脱壳机   6.2.2干坚果脱壳机   7.排灌机械   7.1喷灌机械设备   7.1.1喷灌机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揉丝机   8.1.2压块机   8.1.3饲料(草)粉碎机   8.1.4颗粒饲料压制机   8.1.5秸秆膨化机   8.2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喂料机   8.2.3送料机(自动投料设备)   8.2.4清粪机   8.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0.1.2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0.1.3残膜回收机   10.1.4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5秸秆压块(粒、棒)机   10.1.6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0.1.7有机肥加工设备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2.动力机械   12.1拖拉机   12.1.1轮式拖拉机(只补贴30马力及以上的)   12.1.2手扶拖拉机   12.1.3履带式拖拉机(只补贴30马力及以上的)   13.其他机械   13.1养蜂设备   13.1.1养蜂平台   13.2其他机械   13.2.1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3.2.2农业用北斗终端(只补贴陆地用)   13.2.3植保无人飞机(只在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县市区实施)   附件2吉林省2019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   
    2020-05-22 00:00:00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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