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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9〕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加强我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要求,强化对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着力优化质量认证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发展和服务模式,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能级。   到2022年底,全省质量认证体系发展形成工作新格局,标准体系、组织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融入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产业规模扩大,公信力显著提升。通过质量认证的企业组织大幅增加,全省通过认证的企业组织达到1万家,获得认证证书达到2万张以上,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产值达到50亿元,形成一批具有品牌影响力和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食品农产品认证的区域效应和品牌效应初步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质量治理能力建设。   1.创新质量管理工具。积极推进企业采用经改造提升的卓越绩效、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精益管理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鼓励工业消费品、建设工程、食品、药品、农产品等各行业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发新型质量管理工具,推动质量管理通用要求与行业特殊要求相结合。总结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成果经验,为一二三产业创新发展和政府现代治理体系提供高质量支撑服务。(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药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以质量认证服务企业发展。通过专题讲座、宣传培训、诊断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小微企业质量提升”行动,指导小微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质量宣讲活动,发挥标杆企业“主力军”作用,带动各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跃升。发挥行业协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管理培训、标准实施、检测认证等“一站式”质量管理综合服务。(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质量认证政府引导。健全质量认证激励机制,引导各类企业获得认证,帮助更多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以“只跑一次”改革为牵引,建立并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标准化模式,推动政府在政策落地和技术监管过程中采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结果。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按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法定检验等项目的技术支撑,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科技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抓好重点领域质量认证工作。   1.突出区域发展优势,服务现代农业发展。支持食品农产品生产主体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气候品质等认证,提升生产科学技术水平,减少投入品环境污染,引导农业生产方式和群众生活方式转变,增加安全优质农产品供给。指导、推动有条件的地区集中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打造吉林特色质量品牌,提高食品农产品附加值和农业质量效益。(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气象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自愿性认证制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自愿性认证“拉高线”作用,创新质量标准管理方式支持新领域认证技术研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在医疗、教育、养老、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及金融、信息、物流、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等生产性服务业,广泛开展服务认证,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业整体品质。以先进标准为引领,聚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装备、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制造业重点领域,开展高端产品认证,促进装备制造业提质升级。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推动实施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质量诊断增值服务,推进创新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大型活动等新型管理体系认证。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增加优质产品供给和消费者获得感。(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质量认证服务功能。鼓励检验检测资源向具有土地、资金、产业和人才优势的区域、领域集聚,支持长春市、吉林市等检验检测机构集中的城市,建设区域型综合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型高新技术产业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平台,重点提升产业支撑服务能力,形成以检验检测认证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推动检验检测与认证整合,扶植我省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成立认证机构,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质量认证营商环境。   1.简化市场准入审批。清理涉及检验检测能力的行政审批和技术评价事项,实施以计量认证为基础的资质认定统一管理制度,探索采取“资质认定基本要求+行业特殊要求”的评审模式,对相同内容不再重复考核。对检验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多项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建立联合现场评审制度或直接采信计量认证结果。实施检验检测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应用。(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资源整合。加快推进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机构整合,优化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开展股份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培育我省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推动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委编办、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区域质量认证合作互认。强化同黑龙江省、辽宁省及对口合作省份浙江省相关部门的对接,利用其检验检测认证技术优势,合作构建统一的质量认证技术服务平台,实现区域资源开放共享、优势互补、高效利用。加强仪器设备、专家人才、技术标准等资源的共享,探索建立技术评审互认互派机制。优化质量认证信息系统,开放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统计结果,促进机构间交流合作,提升管理水平。开展省际间联合检查,拓展能力验证、能力比对覆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结果互认和应用。推动我省与东北亚各国地区间检验检测结果互认。(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完善监管机制。加强认证行政监管体系建设,充实基层认证监管力量,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形成有效联动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认证监管专家队伍,提高对基层执法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撑。建立部门间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推动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农业、气象等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活动实施联合监管,共享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以行业协会为纽带,强化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自律,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形成多元共治格局。(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检查人员信息库,完善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完善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日常监管情况、投诉举报等信息采取不同方式、不同频次、不同强度的监管模式,提高行政监管效率。运用大数据技术,促进信息共享,推行“互联网+认证监管”方式,完善风险预警、快速处置、信息通报、倒查追溯等措施。对自愿性认证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型产业快速发展。(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产品的联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行为。严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入市场,确保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对获认证食品农产品加强监督抽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出证人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负总责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健全完善吉林省检验检测认证长效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衔接、规划引导和工作协调,健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机制。各地政府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质量认证工作作为实施质量强省、强市、强县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强化督促检查,抓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欧宝体育   2019年5月8日   
    2020-05-22 00:00:00 第11期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建管〔2019〕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修订了《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9日   附件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在此范围之外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三)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且签订施工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实施。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增设或减少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禁止将“搭车”收费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网上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   4.依法招标发包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直接发包的工程,提供《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政府采购的工程,提供《采购任务通知书》(若无《采购任务通知书》提供《采购计划表》)和施工合同原件扫描件。   5.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6.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承诺书。   7.委托工程监理的,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   8.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3.施工场地、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图审查、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3-8项内容提交。   4.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扫描件;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装饰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   3.工程发包、施工(监理)合同、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等材料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8项内容提交。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出具加固补强方案,并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原件扫描件。   (四)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手续合并办理   企业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环节中,在提供相关材料后直接列入监督范围。   1.质量监督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2.安全监督材料:   (1)建设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承诺书扫描件。   (2)危大工程清单及其专项施工方案已编制完成的承诺书的扫描件。   (3)建设、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扫描件。   禁止发证机关违反本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登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jst.jl.gov.cn),进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所需材料的原件扫描件,网上提交申请。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提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对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证明材料进行网上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   发证机关应当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打印施工许可证及附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实行违法开工行为登记管理。发证机关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同时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建设、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对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并执行到位。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 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禁止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为无证项目进行施工的企业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该企业行为将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日内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施工许可证编号、发放时间;涉及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   第十八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在正常施工季节内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修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发证机关接到中止施工报告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第十九条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施工许可证报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设计、施工单位和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承诺书,以及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经发证机关审查,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第四章 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及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时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时限网上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有关网站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施工许可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施工许可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示范样本,由各发证机关印制,不得更改。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五条施工许可证用印应为发证机关公章,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建设、施工单位持有。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证机关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第二十七条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发证机关填写,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03代表装修装饰工程;04代表其他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略)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及附件(略)   
    2020-05-22 00:00:00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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