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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全面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2019年4月23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实施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全面加强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厘清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落实党政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扛起药品安全尤其是疫苗安全的政治责任,对辖区内的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疫苗监管的长效机制,强化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药品风险状况分析,研究药品安全监管措施,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药品生产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提升药品质量管理水平。   (四)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药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部门联席会、信息通报会、案件会商会等形式,搭建部门协作平台,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沟通联系,分析通报药品安全形势,统一组织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会商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药品监管工作意见,形成工作合力。维护药品安全领域公共利益,依法开展公益诉讼。   二、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   (五)完善药品监管工作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各类药品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科学制定药品监管手册,明确监管主体、依据、内容、范围、措施和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加强涉企培训力度,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守法经营意识,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六)加强药品研发监管。加强对非临床研究机构、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严肃查处注册申请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研究数据真实可靠。   (七)加强药品生产监管。完善药品生产全过程监管制度,监督企业认真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按照法定标准、生产工艺依法组织生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提升监管靶向性和实效性。建立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企业清单,严格落实向疫苗生产企业派驻检查员制度,加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监管。   (八)加强药品流通监管。严格依法审批药品经营企业,严格界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真核准经营场所。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严惩药品购进和销售渠道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加强疫苗销售配送管理,严格防控疫苗流通、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风险。   (九)加强药品监督抽验。完善药品抽样、疫苗批签发现场抽样管理制度,明确药品抽样职责分工,细化药品抽样工作程序,完善抽样记录。科学制定药品抽验计划,突出靶向性,提升检验效能。强化药品风险管控,对质量控制难度大、工艺复杂的高风险品种,增加抽验频次,对药品监督抽验和评价性抽验中发现的药品质量风险或安全隐患进行质量分析,必要时组织有因现场检查。   (十)加强药品安全信息化管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形成互联互通药品追溯数据链,实现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药品追溯体系,推动疫苗等重点产品率先建立追溯体系,加快“智慧药监”建设,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十一)加强药品质量风险管理。建立风险分析研判和风险预警制度,综合运用检查、检验和监测等手段,收集各类风险信息,分析研判风险因素、确定风险等级、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彻底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全面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三、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责任   (十二)落实药品全生命周期责任。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销售、使用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定期开展药品质量回顾分析,对上市后药品质量工艺进行研究,确保生产过程持续合规、上市药品符合要求。   (十三)落实生产过程控制责任。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细化各环节具体管理要求,强化产品出厂检验,不断改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偏差控制和变更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相关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严禁人为篡改相关数据和编造生产记录。   (十四)落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药品生产企业应强化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建立完善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制度,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分析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判断风险程度,制定积极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十五)落实药品召回责任。企业要切实履行药品召回的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机制,细化药品召回工作程序,确保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能够迅速、全面召回。   四、强化药品监管能力建设   (十六)强化监管执法力量。不断完善药品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多渠道充实一线监管力量,创造条件让专业人才留在监管执法一线。充分发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驻机构、驻厂检查员一线监督执法作用,及时发现药品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线索。根据监管执法工作需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按程序调用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   (十七)推进检查员队伍建设。采取编制配备、合同聘用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检查员装备、经费保障机制。拓宽检查员职业发展空间,保证合理薪酬待遇,提高检查员职业吸引力。   (十八)提升检验检测能力。省级药品检验机构要针对药品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主动开展药品抽检探索性研究及非标方法研究,通过与国家检验机构协作,提高鉴别非法添加、掺杂使假等行为的技术水平。加大投入力度,鼓励支持GLP实验室、疫苗批签发、医疗器械电磁兼容等实验室建设,加快口岸药品检验所建设进程。加快市级药品检验机构全检能力建设,满足辖区药品检验工作需求。   (十九)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针对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后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聚焦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监管业务、依法行政培训,全面提升全省药品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化解风险、依法履职能力。   (二十)完善药品安全专家库。吸纳药学、生物学、医学、法学、计算机等高层次人才,完善专业化药品安全专家队伍,在应急处置、检查检验、审评监测、风险评估、安全评价、临床试验、法律法规等方面,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技术保障。   五、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一)突出整治重点领域。强化飞行检查和现场检查,加大对疫苗、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的监管整治力度。通过对关键风险点的深度检查、延伸检查,重点防控合规风险。   (二十二)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严格落实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加大重案要案查处力度。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办的药品生产环节案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对主观故意、恶意造假、产生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的企业,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探索建立线上线下协同监管机制,增强依法打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   (二十三)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完善药品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间打击药品违法犯罪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药品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涉案物品处置、案件协商、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方面密切衔接、协同配合,形成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合力。   (二十四)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教育和引导企业增强诚信理念,建立诚信制度,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严重失信者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等级。建立健全重大违法案件信息发布制度,开展省内跨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惩戒,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   六、构建群防群控的社会共治体系   (二十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网上受理或其它形式,快速受理、高效处置药品投诉举报,完善查办大要案补助机制,落实举报奖励措施,及时兑现举报奖金,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十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健全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交流,及时发布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舆情监测分析,及时发布调查信息,第一时间传递权威声音,科学引导舆情,遏制谣言传播和媒体炒作。   (二十七)发挥社会组织作用。积极搭建社会共治平台,建立社会共治激励机制,支持药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加快自律体系建设。引导和规范药品检查等第三方机构健康发展,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作用,促进社会各方协同共治。   七、强化药品安全考评   (二十八)强化责任考核。将药品安全责任考核纳入平安建设、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目标绩效考评,加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药品安全责任考核力度,夯实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十九)激励担当作为。教育引导广大监管干部积极担当,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按照“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容错纠错机制,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三十)严肃追究问责。对执行药品监管法规、贯彻落实上级药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在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使职权滥作为,不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失职渎职,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据2019年4月26日《吉林日报》)   
    2020-05-22 00:00:00 第10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完善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9〕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目录执行、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相关政策,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执行基本药物目录   (一)保障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及时更新调整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采购目录,并进行属性标识,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及时供应。以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强化基层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满足临床需求,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全部配备并科学使用基本药物。各医疗机构须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到《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并做基本药物属性标识,优先采购基本药物。临床科室要坚持以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为依据,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等因素,中西药并重,科学遴选、合理配备临床需要的基本药物品种。强化循证决策,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使用药物,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切实保障生产供应   (三)不断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建设。积极推进落实省政府医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鼓励创新研发与促进药品仿制生产并重,发挥我省医药产业优势,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推进药品流通行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开展生产企业现状调查,对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可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直接挂网、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推进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群众用药需求。鼓励医联体内根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建立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基本用药目录,实现上下联动、相互协调的用药机制,鼓励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按照《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7〕4号)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不良记录管理;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根据情况进行网上公开曝光,由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医保机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不断加强短缺预警应对工作。不断健全省、市、县三级短缺药品应对机制,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短缺药品信息网络直报工作要求,依托国家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和我省药械采购平台短缺药品申报预警系统,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工作。完善会商联动机制,及时发布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信息。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六)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坚持基本药物主体地位,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科目差别,结合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由省卫生健康委按国家规定确定我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数量比例并向社会公布。实现上下医疗机构用药联动,促进基本药物使用衔接,统一集中采购,保证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用药需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部配备基本药物,临床科室根据本机构诊疗范围和诊疗能力,合理配备、首选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建立优先使用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院内基本药物使用管理规定,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及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约谈和通报,并与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对结余资金留用和超支费用的分担办法,完善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实施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监测。建立我省各级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监测报告通报制度。强化网上采购配送,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基本药物使用占比等信息,加大处方检查抽查力度,结合处方点评工作,检查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和首选使用基本药物原则。探索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科学用药。(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加强使用基本药物能力建设。加强药师队伍和药学临床专科建设,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十)提高基本药物实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对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目录。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财政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探索降低用药负担的有效方式。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不断完善基本药物中低价药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健全低价药动态调整机制,特别是确保国家基本药物中的低价药能够及时挂网采购,同时加大严格监管力度,尤其是对价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的,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对价格垄断、欺诈、串通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省市场监管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三)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抽检,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在药品集中采购中,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生产企业须将中标和挂网的药物样品送至省药监局指定地点备案,对未备案的不予采购。建立企业诚信记录和违法违规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增强药品安全预警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按程序优先纳入药品挂网采购。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紧紧围绕“健康吉林”建设,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在药品生产、招标、采购、配送、使用、结算等关键环节强化质量监管和风险防范,坚持“两票制”,并按规定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供应充分、使用合理。   (十七)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将其纳入医改考核督导评估范围。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意义、政策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4月22日   
    2020-05-22 00:00:00 第10期
  •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   “五大民政幸福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19〕19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吉林省民政厅2019年“幸福便民工程”实施方案》《吉林省民政厅2019年“幸福社区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吉林省民政厅2019年“幸福养老工程”实施方案》《吉林省民政厅2019年“幸福帮扶工程”实施方案》《吉林省民政厅2019年“幸福公益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民政厅2019年第4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3月19日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幸福便民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和《2019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部署安排,进一步提升民政便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五化统筹”“软环境建设”工作,制定2019年“幸福便民工程”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东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坚持改革发展理念,坚持群众需求导向,坚持久久为功,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完善制度机制,优化政务服务,创新工作手段,持续推进“幸福便民工程”落实,逐步实现办事简便、服务高效、群众满意的民政政务服务目标,全力助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共20项)   (一)面向群众需求,推进改革“便民”   1.进一步调整优化“权责清单”。将机构改革与“放管服”改革相结合,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动态调整和优化民政部门“权力事项清单”和“责任事项清单”。并根据省政府部署安排,形成权责清单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清单之外无权责,为开展民政工作提供依据、为群众办事提供指南。(责任单位:法规处)   2.持续推进“只跑一次”改革。深化落实省政府推进“只跑一次”改革部署要求,对照调整优化后的“权责清单”目录,凡是能进入审批大厅办理的,应进尽进;暂时不能进入审批大厅办理的,也要纳入“只跑一次”监管范围,逐步推动进入审批大厅办理。继续围绕“六减”(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证明)要求,对非必需因素、非必要程序、非必然事因“再手术”,通过强化内部措施、创新技术手段等办法,进一步简化群众办事流程,更快更好地为群众办事。(责任单位:相关处室)   3.深化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深入落实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进一步健全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对象名录库,及时制定和上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切实做到“双随机一公开”程序合法公正、文书合法健全、信息公开及时、事后监管到位有效,为“涉民”市场主体发展提供良好的行政环境。(责任单位:相关处室)   (二)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机制“便民”   4.进一步规范低保审核审批和低保对象认定程序。修订完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优化低保审核程序;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评估量化认定办法和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简化低保办理流程,推进“一次性告之”和“一站式服务”,全面推行申请低保承诺制度,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操作规范、公平公正、方便高效的救助保障服务。(责任单位:救助处)   5.全面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细化分类、分档标准,规范“一事一议”机制,将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乡镇(街道),实现临时救助在乡镇(街道)全面开展,让群众更加方便及时的申请临时救助。(责任单位:救助处)   6.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老机构监管。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民政部部署要求,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定出台《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群众兴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责任单位:福利处)   7.加快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柳河县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建设,培育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多样性多层次的康复辅助器具选择和就近便利优惠的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福利处)   8.提高社会组织登记及相关事项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事项办理流程,重点规范申请材料、取消预登记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充分利用社会组织法人库,提高社会组织相关信息的比对效率;畅通咨询受理和答复渠道,增加邮寄等便利服务;及时更新《办事流程》和《服务指南》等信息,为办事群众提供方便的现场和网上查询服务。(责任单位:社管局)   9.持续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在继续推进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倡导文明向上的丧葬文化,切实为群众提供温馨、文明、优质的殡葬服务。(责任单位:事务处)   10.加强全省民政系统软环境建设。结合2018年软环境建设进展情况和2019年“五化统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软环境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加强评估评价,让民政软环境“硬起来”,切实为群众营造公平公正、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民政软环境,全面促进“幸福便民工程”落实。(责任单位:法规处)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便民”   11.进一步推进基层工作能力建设。继续深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意见》精神,指导基层加强乡镇(街道)和基层民政工作能力建设,切实提升基层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政权处)   12.全面加强和规范城乡社区建设。积极协调推动村(居)民自治法规修订工作,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任期调整为5年;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建设的意见》,深化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实践;制定《城乡社区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全面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切实为城乡群众民主自治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责任单位:政权处)   13.积极推动和开展社工组织服务。继续实施社工服务机构“牵手计划”,支持贫困地区提升社工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四有”(有服务平台、有专业队伍、有实务服务、有培育机制)社区社工服务站建设,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区社工机构服务项目,切实为群众参与社区服务提供专业便利高效的工作平台。(责任单位:人事处)   14.进一步提升民政标准化服务水平。继续推进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标准化、城市社区建设标准化和“三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落实民政专项标准和农村社区建设通用标准立项研制工作,逐步健全完善民政领域标准化体系,为群众提供高质量民政服务。(责任单位:相关处室)   15.加快推动慈善超市建设。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利用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超市硬件建设、设置服务项目,积极为全省困难群众提供优惠、便捷、优质的慈善服务。(责任单位:慈善总会)   (四)创新工作手段,信息化“便民”   16.进一步加快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加强与东北师范大学、吉林省行政与区划地名学会合作,编制《吉林省行政区划历史沿革图集》《吉林省地名文化保护名录》;继续完善吉林省行政区划与地名数据库建设,全面开展“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切实向社会和群众提供快捷准确、规范高效的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区划处)   17.启动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和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与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局沟通协调,开展需求调研论证,研究和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对象救助类型及贫困类型数据库,统筹整合“8+1”社会救助信息,建立健全数据库救助类型及贫困类型模块,数据库信息统一采集、管理和输出,为群众申请社会救助提供精准可靠的信息服务。(责任单位:救助局)   18.创新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手段。适应“放管服”改革需求,研究开发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APP系统,编制《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APP系统需求报告》并提交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审核。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系统如期建设和上线运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救助局、信息中心)   19.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服务水平。加强厅机关门户网站和微信、微博建设,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民政政务信息;加强民政政务服务公开电话管理,确保公开电话有人管、有人接、打得通、应答好,积极为群众提供方便高效的政务公开服务。(责任单位:办公室、各相关处室)   20.加快推进民政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围绕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慈善、婚姻登记等民生业务需求以及“放管服”“只跑一次”改革需求,加强与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具体业务信息化建设,着力实施社会组织法人库信息系统、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信息系统、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殡葬业务信息系统、新版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的建设应用和全省覆盖。提升民政数据共享平台功能,做好与省“吉林祥云”大数据资源池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全面提升民政信息、数字化、智慧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信息中心、相关处室)   三、实施步骤   2019年“幸福便民工程”实施工作,以厅机关“三大”活动为载体,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3月1日—19日)。各责任单位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明确措施、责任人和工作时限,有序启动和推进工作落实。   (二)落实阶段(3月20日—10月31日)。各责任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计划安排,深入基层调研指导任务落实。   (三)自查自纠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各责任单位对年度任务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及时拾遗补缺,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实施年度“幸福便民工程”是厅党组明确的年度重点任务之一,是推动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抓在手上、摆上位置,与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法规处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大协调力度,推动责任单位实现各阶段工作目标。   (二)精心组织。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好实施计划,建立工作台账推进落实。特别是需要省本级与市、县“两级”共同完成的工作,责任单位要履行好指导责任,督促各地区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强化督导。建立协调推进制度,每个责任单位都要确定1名工作协调员,每季度底向法规处报送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建立评估评价机制,由法规处或引入第三方在年底前形成工作评价报告报送厅党组,评价结果作为厅机关目标责任制和评先选优考评的重要依据使用,确保“幸福便民工程”高效落实。   附件:2019年“幸福便民工程”季度进展情况报表(样表)(略)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幸福社区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2019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推进幸福社区建设,提升群众幸福指数,依据《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幸福社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7〕64号),制定2019年“幸福社区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激发居民自治活力,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提升居民幸福指数。2019年,所有县(市、区)全面推进幸福社区建设,不断开创新时代幸福社区建设新局面,为实现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幸福吉林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按照全国人大新修订实施的《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要求,推动修订完善我省村(居)民自治法规,将村(居)委会任期调整为5年,力争年底前颁布实施。指导各地做好村委会、居委会第十一次换届选举前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建立起村(居)委会候选人县级部门联审机制,把好选人入口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指导各地年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建设、职能建设和运行机制,切实发挥好村民自我监督作用。贯彻民政部等7部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联合省直相关部门起草制定我省落实意见,力争上半年出台。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法律进社区”“宪法进万家”“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村)创建”等活动,引导居民群众积极有序参与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建设,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   (二)进一步推进基础平台建设。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要求,继续推进城乡社区服务活动场所建设。继续按照村总数10%的比例(约940个村)推进农村社区建设,重点对基础设施薄弱、推进难度大、脱贫攻坚重点地区加强调研和指导。坚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突出地域特色、乡土特色和社区特色,不断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打造更多社区特色服务品牌。落实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探索建立志愿服务“道德银行”制度,引导和鼓励志愿服务广泛开展。   (三)进一步推进社区文化建设。顺应居民群众融入融合、共治共享的新期待,继续开展“健康生活·悦动吉林”幸福杯社区风采秀活动,年内举办10场社区风采秀文艺演出,举办社区风采秀国庆文艺汇演。联合省老年大学继续开展社区“双进”公益活动,对社区和养老机构文体骨干进行培训,选派优质师资力量深入社区和养老机构开展培训辅导。联合省广电局继续建设600个“社区阅读空间”,年底前实现城市社区全覆盖。引导和鼓励省老年书画研究会、省乒乓球协会、九台农商银行、医疗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幸福社区建设,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四)进一步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培养、选拔、评价、使用、激励制度,引导优秀人才向城乡社区服务领域流动。上半年举办农村社区建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培训班,对市、县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提升其指导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村务公开能力。发挥全国“时代楷模”吴亚琴、“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路亚兰等重大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培养出更多的优秀社区工作者代表。会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示范市县和扩权强县试点市,开展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为全面推开探索经验。   (五)进一步推进社区治理创新。部署开展省级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工作,实验周期三年。贯彻落实全省农村社区标准化建设推进会议和全省幸福社区建设推进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农村社区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城市社区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城乡社区建设提档升级。指导长春市绿园区、延吉市、梅河口市有序推进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工作,配合民政部开展好中期评估工作。继续指导相关单位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工作和智慧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按照民政部部署,开展好第三次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力争在表彰数量上有新突破,同时通过创建活动,促进全省和谐社区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制度。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编制《城乡社区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将“幸福社区建设工程”纳入厅“三大”活动重点督导,指导各地制定出台相关实施方案、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措施,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发挥部门优势。下半年,召开省城乡社区建设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交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情况,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工作措施,形成部门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全省优秀社区工作法、优秀村规民约,以及各地开展幸福社区建设的创新做法和突出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幸福社区建设的浓厚氛围。发挥好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全省幸福社区建设示范社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幸福社区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幸福养老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部署,积极推进“五大民政幸福工程”建设,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更加优质养老服务,进一步增强全省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特制定2019年“幸福养老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坚持医养结合、文养结合并重,坚持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同步发展、双轮驱动,实施精准幸福养老,不断提供更优质的养老服务、更丰富的养老产品、更舒适的养老环境,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全省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深化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减化准入条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二)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老年人迫切需求,补齐养老服务短板,将养老资源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倾斜,向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倾斜,向失能老人、特困老人等特殊群体倾斜。   (三)坚持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总结经验向全省推广,促进养老服务方便性、可及性。   (四)坚持强化监管。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   1.支持各地继续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强化短期托养、康复护理、技能培训等功能,并指导辖区内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提高服务质量。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试点地区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末   2.学习借鉴上海“爱照护”服务模式,探索开展社区微机构智能化养老试点。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试点地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19年11月末   3.指导督促长春市、通化市、延边州高质量完成国家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任务,总结试点经验,向全省推广一批示范单位、示范项目。   实施单位:长春市、通化市、延边州民政局   完成时限:2019年6月末   (二)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1.深入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按照民政部2019年专项行动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各地民政部门   实施时限:2019年12月末   2.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依据国家《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和民政部统一安排部署,制定我省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全面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各地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末   3.继续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在保险纪经公司协助下,进一步完善保险条款、承保范围、风险防范等,启动下一年度养老机构投保工作。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各地民政部门、中标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末   (三)进一步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   1.继续实施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三年整合改造提升计划,支持20个福利中心完成跨乡镇整合改造。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项目地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末   2.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助浴”项目,支持100所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50个农村养老服务大院(互助养老站点)装配“助浴”设备。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项目地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末   3.持续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建设,年底前建成数达到农村社区总数的60%。   实施单位:各地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末   4.继续开展农村互助养老试点,总结推广松原市等地互助养老模式,支持40个村建设托养所。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项目地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19年11月末   5.探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视探访服务制度,选定基础较好地区先行试点,在探访方式、服务项目、需求对接等方面,摸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巡视探访服务长效机制。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试点地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19年10月末   (四)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创新力度   1.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吉林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对功能定位、资产评估、人员分流和公开招标等提出具体要求,为各地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供依据和遵循。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   完成时限:2019年6月末   2.积极探索“文养结合”模式,联合省社会科学院开展理论研究,制定《全省推进“文养结合”实施方案》,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具体项目,先行开展试点,确保“文养结合”落地。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试点地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19年8月末   (五)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规范管理   1.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制度的清理和衔接工作。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各地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19年5月末   2.会同省市场监管厅制定出台《关于养老服务企业登记管理意见》。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   完成时限:2019年9月末   3.会同省公安厅、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等部门重新修订《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末   4.升级改造吉林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2年任务),形成全省养老服务大数据,为政府决策、资金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科学依据。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末   5.委托社会力量举办4期省级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末   6.开展全省“最美养老院院长”和“最美养老护理员”评选活动,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先进典型,提高养老服务职业社会认可度。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   完成时限:2019年9月末   (六)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交流   1.委托第三方举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推介会,邀请省内外优秀养老企业与各县市对接,引导社会力量为居家老人提供项目更多、质量更高、范围更广的服务。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各地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19年8月末   2.组织省内养老服务企业参加东北亚博览会,展示智慧养老、老年人辅助器具、适老化产品等;召开康养产业发展论坛,积极推介吉林省老年福祉事业。   实施单位:社会福利处、各地民政部门   完成时限:2019年8月末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幸福养老工程”建设,是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加大投入。省民政厅将从省级福彩公益金安排资金,对地方重点项目给予资助。   (二)做好试点工作。被确定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互助养老、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视探访服务和“文养结合”试点的单位或地区,要勇于实践,积极创新,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鲜活样板”,形成经验做法总结报告,引领带动全省养老服务工作加快发展。   (三)加强项目管理。对工程类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编报、项目公示、资质审核等工作流程,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等规定要求,强化项目建设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与事后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制,确保资金发挥实效。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按时间节点组织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帮助项目单位和试点单位协助解决遇到的问题,跟踪检查落实情况。省民政厅将适时调度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进程的,严肃问责。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幸福帮扶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服务对象为中心、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把惠民利民便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动员、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任务   (一)儿童工作方面   一是在巩固深化2018年15个儿童工作全国示范县创建的基础上,今年争取新增5个县(市、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同时,探索总结政府购买社会机构开展基层儿童福利工作的规范化做法,召开一次推进会。   二是进一步完善基层儿童服务体系。继续指导市县2级培训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省本级直接组织2次相关培训。推进儿童之家建设,通过省民政厅奖补和引进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资金等方式,建设示范性儿童之家或儿童活动中心。指导各地充实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功能作用。   三是加大各类困境儿童保障力度。贯彻民政部新出台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机构管理,提高保障水平。   四是制定下发困境儿童工作通知,做好政策衔接、督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五是完善孤儿医疗保障制度。积极沟通省医保部门,在孤儿医疗救助、大病救助、参保参合等医疗保障政策方面,提高标准。认真落实民政部新出台《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实施办法》,更新拓展我省实施办法。组织省级定点医院赴各地筛查,采取送医上门、本地机构内康复和省级定点医院集中康复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发挥好“明天计划”项目作用。   (二)救助管理工作方面   一是做好《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指导各地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责任和问责机制,进一步规范流浪救助和代养机构管理。   二是开展救助管理机构“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推动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提高救助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好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三是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协调省财政部门争取省本级福彩公益金,支持部分救助管理机构新建或改造,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殡葬工作方面   一是指导各地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重点落实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逐步解决殡葬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利用中央和省级福彩公益金,对正在建设和已经完成的地区予以支持。   二是通过印发清明节安全祭扫工作通知、召开会议、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观察点等措施,确保清明节祭扫安全。   三是积极开展“清明文化周”活动,营造文明祭祀、移风易俗的良好氛围。利用新闻媒体、报纸、网络、微信等媒体,大力宣传文明祭祀工作,提高群众对“文明祭扫、节地生态安葬”的认识。   (四)残疾人福利工作方面   一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清理核查,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性和补贴申请发放效率。   二是抓好松原等4个单位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项目,继续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召开试点单位现场推进会,举办业务培训班,研究探索发展模式,并成立行业协会,建立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专家库,制定工作规范。   三是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推动建设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区,争创国家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回收服务试点项目。   三、工作措施   (一)召开现场会。为推进儿童工作先进地区引领示范效应,拟在延吉市召开儿童工作现场推进会。为加快发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拟在松原市召开试点单位现场推进会。   (二)制定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严格按照既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督促指导。定期深入基层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工作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大宣传。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通过形式多样的综合性措施,培育、总结和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并及时推广。   (五)落实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特别是要加大对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儿童关爱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流浪救助、残疾人福利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为幸福帮扶工程提供保障。   (六)开展培训。今年,拟组织开展殡仪标准化、流浪救助、儿童工作、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业务培训班,在队伍建设、政策法规上为幸福帮扶工程提供支撑。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幸福公益工程”实施方案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和省十一次党代会“建设幸福美好吉林”的目标要求,根据2019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关于“五大民政幸福工程”的安排部署,制定“幸福公益工程”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慈善法》相关规定要求,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挖掘社会资源、凝聚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赈灾以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慈善活动,为决胜全面小康、打赢脱贫攻坚战、建设幸福美好吉林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脱贫攻坚项目   工作目标:协调各市(州)、县(市、区),特别是贫困县(市)慈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贫困村、贫困户精准扶贫项目建设。年内力争募集善款3000万元,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脱贫项目10-50个。   具体措施:协调省扶贫办制定具体的扶贫建设项目;争取省财政支持600万元、省慈善总会列支500万元、动员爱心企业人士捐赠部分资金设立省慈善总会慈善助力脱贫攻坚基金;加大对国家级贫困县、重点帮扶贫困村的支持力度;与各市(州)、县(市、区)慈善组织密切配合,动员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对接脱贫项目。   责任单位:省慈善总会,各市(州)、县(市、区)慈善会   (二)慈善助学项目   工作目标:继续开展好“圆梦大学”“阳光助学”活动。“圆梦大学”项目资助贫困考生2000名;低保家庭高中生助学项目资助贫困学生600名。   具体措施:争取澳门明德慈善会、衣恋集团、一汽集团等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给予支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责任单位:省慈善总会,各市(州)、县(市、区)慈善会   (三)慈善助医项目   工作目标:对患有股骨头坏死、白内障、肿瘤癌症、血友病等重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年内力争救助贫困患者1200名。   具体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群众了解慈善助医项目;将14岁以下儿童、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患者纳入慈善救助范围;协调省医疗保障局做好贫困患者转诊工作。   责任单位:省慈善总会,各市(州)、县(市、区)慈善会、各合作慈善定点医院   (四)慈善助老项目   工作目标:省慈善总会援助部分市(县)建设20所农村养老大院;为10家养老服务机构老人赠送100个老年常用药药箱。各地慈善组织要组织志愿者服务1000名特殊困难老年人;资助不少于30所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养老大院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   具体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与百年汉克药业集团合作募集老年人常用药品;培训专业服务特殊老年人志愿者。   责任单位:省慈善总会、各市(州)、县(市、区)慈善会、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五)关爱儿童慈善项目   工作目标:结合“童在蓝天下”项目,加大留守儿童救助力度,年内计划救助200名;继续组织开展“蓝手环”活动,年内救助200名自闭症儿童;组织各地慈善会为2000名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提供慈善救助。   具体措施:从精神方面提升留守儿童的幸福感,在六一儿童节、节假日等时间节点,开展文化熏陶、物质帮扶、心灵抚慰活动;与新文化报合作,举办自闭症儿童“蓝手环”征集发放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留守儿童、困境儿童解决就学、生活难题。   责任单位:省慈善总会、各市(州)、县(市、区)慈善会、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三、保障措施   1.各市(州)、县(市、区)慈善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救助计划。   2.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引导更多的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慈善公益活动中来。   3.围绕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加大小额冠名基金募集力度,动员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个人设立冠名基金,采取留本付息的方式,参与慈善捐助活动。   4.加强慈善工作者能力培训,年内举办1—2期慈善募捐活动,对慈善救助活动规范开展、慈善资金的规范管理等进行专题培训。   
    2020-05-22 00:00:00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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