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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2019年4月2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构建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满意度和放心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一)夯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妥善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事权,把各级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厘清监管责任边界,加快完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良好监管责任机制。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快构建网格化管理体系,在城镇社区和农村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推动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对其经营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负管理责任,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力推进管理体系建设,实施良好生产经营规范,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控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强化全员、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   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四)健全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企业和产品监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会商交流、信息共享共用、打击违法犯罪等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凝聚监管合力,确保联合执法工作顺畅衔接。   (五)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依托举报投诉中心、便民服务站,全面强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警示预警,对发现的隐患,打小、打早、打了。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库,为风险研判和应急处置提供学术和技术支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平台,完善风险交流工作机制,依法发布各类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执法检查、风险提示、应急处置等信息。   (六)强化应急管理机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构建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和培训,提升实战能力。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事故报告系统、事故调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有效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   (七)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制度上确保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监管抽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支持采购必要设备,提升监管能力。加快推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用车。   三、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八)突出种养殖环节源头治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控制,净化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动兽药良好经营规范的实施。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菌类和中草药材生产,禁止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机制,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产地证明制度。推广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绿色防控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专业服务组织。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   (九)加大日常排查检查力度。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档案,结合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建立风险隐患问题清单,实施靶向性检查。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实施动态监管。不断完善从种养源头到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密切关注互联网销售、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加强监测和管控,避免监管漏洞和盲点。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网格化”等监管要求,瞄准销售环节中过期和“三无”食品、不按条件储存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不规范三类顽疾问题,持续加大日常检查、巡查频次和力度。   (十)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工程。落实《吉林省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实施意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环境卫生、清洗消毒等各项制度规范,督促大型餐饮企业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明厨亮灶”,参与“寻找笑脸就餐”,提升餐饮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网络订餐监管,督促网络第三方平台落实实名登记、许可证审查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查处网络订餐中的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餐饮业相关标准规范,加强餐饮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推动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推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食品安全情况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在食品类别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强化高风险食品和特殊食品生产监管。进一步深化农村食品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规范管理。持续强化校园(托幼机构)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对学校食堂、“小饭桌”和“辣条”等小零食的规范整治力度。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实行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逐步促进生产经营规范化。聚焦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制假售假、非法添加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围绕重点产品、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环节“两超一非”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十二)加大对侵害公益和刑事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建立联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和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加强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对侵害公益、涉嫌刑事犯罪线索或案件的移送程序。加强行政监管、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的协调配合,建立和落实跨地区、跨部门案件协查联动机制。不断提高案件查办能力,对所有通过飞行检查、有因核查、体系检查、抽检抽验、投诉举报等发现的案件线索,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依法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侵害公益行为和刑事犯罪的处罚、打击力度,重点查办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制假售假等行为。落实重大违法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通过行政告诫、通告曝光、联合惩戒、公益诉讼等措施,严查严惩违法企业和产品。   四、推进食品安全科学监管   (十三)加强法规标准建设。推进《吉林省食品安全条例》立法进程。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实现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全程质量控制。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建设吉林特色农业标准体系,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标准知识,建立技术标准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食品相关标准信息共享。   (十四)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有效整合现有食品检验资源,优化区域设置,统筹推进全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发挥产品抽检对监管工作的支撑作用,完善抽检监测体系,建立健全计划抽检、专项抽检、评价性抽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体系,依法依规公开检验结果和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鼓励和引导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加快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全面提升食品安全自检自控水平。深入推进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防止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十五)加快“智慧监管”建设。结合数字吉林建设,促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发展,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提高食品监管现代化水平。以“吉林省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为基础,积极搭建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各级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继续完善食品安全电子化监管追溯管理系统建设,深入推进“拱e拱”生猪追溯系统应用,逐步做到对食品源头、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的远程巡查、零距离监管。   (十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工作机制,明晰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广泛参与,形成各负其责、衔接畅通、整体推进的良好格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信、评价、披露、奖惩以及运行监察等各项制度,落实和推进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税收政策、用地审批、政府扶持、公共资源配置等挂钩机制,发挥各个领域对食品安全守信和失信行为的奖惩制约作用。   (十七)加强监管业务能力建设。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科学化水平。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强化服务意识,引导各级监管干部坚持把企业所需、群众所期作为努力方向。全面推进监管队伍人才培育工程,加大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逐步建成结构合理、业务精通、理论实践复合型的食品安全监管人才梯队。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培训资源,突出监管队伍专业化、现代化、规范化要求,围绕日常监管、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应急管理、事件处置等方面内容,开展定期轮训、岗位集训和实战演练,逐步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五、实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举措和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十九)强化社会监督。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公众积极性,组建或扩充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队伍。畅通监督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措施,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积极性,形成食品安全群防群控工作格局。   (二十)倡导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指导和服务食品产业发展,监督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诉求,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行业自律。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建立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   (二十一)强化考核评价。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考核范围,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的地区,要对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从重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据2019年4月26日《吉林日报》)   
    2020-05-22 00:00:00 第9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4月12日   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2019年3月起至2020年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一、总体要求   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作为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扩大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坚持公益普惠、政府主导、改革创新、规范管理的原则,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的专项治理工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需求得到更好保障。   (二)工作任务。   1.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重要的公共教育资源,其规划建设与整改应纳入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和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 欧宝体育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13号)要求,严格落实《吉林省学前教育条例》,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吉教联字〔2016〕53号),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积极稳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公办园收费政策,按等级标准收费,严格收费行为。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落实对普惠性民办园的奖补政策,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该项工作于2019年4月20日前完成,报送市(州)汇总后,于4月30日前将汇总后的清单经市(州)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市(州)政府公章后,以市(州)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名义报送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全面整改。各市(州)、县(市、区)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   1.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于2019年6月20日前完成。工作情况报送市(州)汇总后,于6月30日前经市(州)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市(州)政府公章后,以市(州)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名义报送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2.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于2019年9月20日前完成。工作情况报送市(州)汇总后,于9月30日前经市(州)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市(州)政府公章后,以市(州)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名义报送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3.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规划情况报送市(州)汇总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经市(州)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市(州)政府公章后,以市(州)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名义报送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工作情况报送市(州)汇总后,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经市(州)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加盖市(州)政府公章后,以市(州)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名义报送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责任分工   按照省级统筹、市级指导、县级为主的原则开展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公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编制的管理,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对拟办为公办园的,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按照标准科学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所需编制在本地区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编制不足部分可尝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民政部门要对移交的拟办为民办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要求,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努力保证城镇小区配套公办园的办园经费,积极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各级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吉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另行通知),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长由负责常务工作的政府负责人担任,加强治理工作协调。各市(州)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要于2019年4月20日前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两级治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   (二)加强治理工作保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健全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形势研判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等,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州)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加大监督评估力度。建立省对市、市对县的两级监督评估机制,对各县(市、区)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环节加强监督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县(市、区)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要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各地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等情况,要及时报送省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   
    2020-05-22 00:00:00 第9期
  •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2019年全省民政“五化统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19〕16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2019年全省民政“五化统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3月11日   2019年全省民政“五化统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2019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和《2019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部署安排的重点民政工作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东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以及全省民政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强化“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稳中求进,改革创新,通过持续推进“五化统筹”工作落实,大力促进“五大民政幸福工程”深入实施和“三个有力提升”,着力建设“五个民政”,全面推动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法治化建设。以民政法治化建设为统领,进一步健全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规范推动民政工作实施,着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落实,持续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切实依法推进全省民政高质量发展。   1.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贫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督促全省各地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城镇贫困群众救助工作。(责任单位:救助处;工作时限:6月底前)   2.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和认定程序。规范和优化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评估量化认定办法和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督导各地为困难群众提供操作规范、公平公正、方便高效的救助保障服务。(责任单位:救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3.改进和加强养老机构行业监管。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全面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定《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暂行办法》,修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民政部法规修订情况出台),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出台《关于养老服务企业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福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4.探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视探访制度。制定出台《吉林省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视探访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经济困难家庭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责任单位:福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5.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基层儿童工作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儿童保障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事务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6.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规范管理。落实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工作措施,着力提升儿童福利机构监管水平。(责任单位:事务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7.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模式创新。制定出台《全省“文化养老”实施方案》,依托社会组织服务,创新推进“文养结合”,进一步丰富全省养老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福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8.加快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柳河县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建设,培育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多样性多层次的康复辅助器具选择和就近便利优惠的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福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9.健全完善孤儿医疗保障制度。修订《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实施办法》,优化服务项目,开展机构内脑瘫儿童省级集中康复工作。(责任单位:事务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10.推动村(居)民自治法规修订工作。积极协调推动省人大修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任期调整为5年。(责任单位:政权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11.深入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制定出台《城乡社区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切实履行民政部门城乡治理职责,全面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创新。(责任单位:政权处;工作时限:9月底前)   12.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建设的意见》,依法深化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实践。(责任单位:政权处;工作时限:10月底前)   13.全面落实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的政策制度。督促各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意见》,全部出台配套文件。指导基层依法依规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基层工作能力建设。(责任单位:政权处;工作时限:6月底前)   14.完善社会组织管理运行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社会组织联席会议细则,明确职责分工,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壮大。(责任单位:社管局;工作时限:6月底前)   15.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建立省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和社会组织总会,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慈善组织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积极开展公益创投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社管局;工作时限:10月底前)   16.健全完善社会组织执法监督机制。落实《吉林省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操作规程》《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结合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责任单位:社管局;工作时限:11月底前)   17.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依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等政策文件,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持续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责任单位:社管局;工作时限:11月底前)   18.加强地名规范管理工作。落实民政部、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要求,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清理整治“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切实提升地名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区划处;工作时限:10月底前)   19.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工作的意见》,完善殡葬服务政策体系,推动殡葬工作健康发展。(责任单位:事务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0.优化救助管理机构管理服务。研究和推动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开展救助管理机构“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责任单位:事务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1.加快推进省本级慈善立法。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积极开展慈善立法预先调研,做好明年纳入省人大立法计划的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慈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加强慈善公益事业建设(责任单位:慈善总会;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2.继续调整优化“权责清单”。结合省政府和机构改革要求,及时依法调整省级民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全面实施民政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3.继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制定《2019年随机抽取计划检查方案》,调整完善执法项目录清单和执法对象、执法人员名录库,进一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相关处室;工作时限:4月底前)   24.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修订完善《吉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强对拟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提高拟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吉林特色和创新性要求,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规范民政工作的能效。(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5.全面落实《吉林省民政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督促全省各地落实民政重大决策程序、民政行政执法程序和民政法律顾问等规定和制度,进一步提升全省民政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6.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出台《吉林省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监管职责法定化。建立健全全省民政系统安全发展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落实省民政厅《吉林省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实施意见》,推行民政安全生产约谈地方政府行政首长、部门首长制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的有效性。(责任单位:安监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7.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切实提升民政领域执法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相关处室;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8.进一步强化民政执法职能。落实《吉林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结合改革后的“三定”规定,梳理省本级民政工作职责,厘清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力边界,依法赋权,有效提升民政执法水平。(责任单位:人事处;工作时限:6月底前)   (二)标准化建设。以民政标准化建设为引领,逐步健全完善民政标准体系,持续推进窗口单位、服务机构和关键领域的标准研制与实施,切实带动全省民政高质量发展。   1.持续深化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对长春市绿园区试点工作跟踪指导、总结验收,研发通用标准或规范,适时在全省推广试点经验。(责任单位:救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建立完善贫困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制定《农村低保按需救助综合改革方案》,建立救助对象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探索实现救助对象认定和救助从按“收入”到按“贫困程度+个人需求”的转变。(责任单位:救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3.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研究制定《全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进一步提升全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水平。(责任单位:福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4.提升精神障碍患者保障和服务水平。制定实施《精神病患者入院工作流程标准》,规范民政部门与社会精神卫生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提升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患者收治监管水平。(责任单位:福利处;工作时限:10月底前)   5.有序推进城市街道服务管理创新。按照《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指导长春市南关区加强街道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全国街道服务管理创新实验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街道规范管理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政权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6.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继续按照10%的比例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指导各地对已完成农村社区建设的村,按照《农村社区建设规范》,做好标识标牌设置等标准化工作,推动农村社区建设提档升级。(责任单位:政权处;工作时限:10月底前)   7.深化全省“三级”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在持续推进现有6个公办养老机构试点的基础上,适时总结验收,研制通用标准,向全省公办养老机构推广应用。同时,将试点范围扩大至3个民办养老机构和1个公办养老机构,适时总结验收,逐步向全省民办养老机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6月底前)   8.继续推进城市社区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吉林省城市社区治理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安排,持续跟踪长春市二道区试点进展情况,适时向全省城市社区推广。(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9.加快研制农村社区标准化建设通用标准。立足白山市江源区农村社区标准建设试点经验和成果,研制全省农村社区标准化建设通用标准,适时在全省推广应用。(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10.加快推动民政专项地方标准立项。加强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沟通协调,推动《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收养能力评估工作规范》两项地方标准的立项和研制工作。(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三)社会化建设。以民政社会化建设为载体,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民政服务,聚合多元优势,切实促进全省民政高质量发展。   1.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社会化。督导各地落实《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拓宽基层购买儿童工作社会服务的资金筹措渠道。在2018年15个县(市、区)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基础上,争取新增3-5个县(市、区)购买服务。(责任单位:事务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创新贫困重度残疾人服务方式。按照国家部署安排,研究探索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或社会化照料护理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福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3.进一步拓展慈善募捐渠道。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发展冠名基金和项目招捐,鼓励爱心企业认领项目;同时,利用“99公益日”开展网络募捐活动。(责任单位:慈善总会;工作时限:12月底前)   4.加快推动慈善超市建设。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政策措施,利用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超市建设,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优惠、高质服务。(责任单位:慈善总会;工作时限:12月底前)   5.创新开发福彩销售新型实体渠道。研究制定《福利彩票销售社会化运营渠道创新实施意见》,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探索与行业实体、社会机构合作拓展即开票新销售渠道。(责任单位:福彩中心;工作时限:12月底前)   6.实施社工服务机构“牵手计划”。落实民政部《关于做好第二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选派10家社工机构结对帮扶贫困地区社工机构,以项目为依托,帮助贫困地区建立一批社工机构、培养一批社工人才,进一步提升贫困地区社工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人事处;工作时限:10月底前)   7.继续推进实施社区社工服务站建设。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按照有服务平台、有专业队伍、有实务服务、有培育机制“四有”标准,加大社区社工服务站建设推进力度,实现全省地市社区全覆盖。(责任单位:人事处;工作时限:10月底前)   8.健全完善志愿服务法规体系。落实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会同省文明办、团省委等有关部门,研究修订《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进一步提升全省志愿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人事处;工作时限:10月底前)   9.探索建立志愿服务“道德银行”制度。落实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探索建立志愿服务“道德银行”制度,引导和鼓励志愿服务广泛开展。(责任单位:人事处、政权处;工作时限:10月底前)   10.继续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落实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和第三方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制度运行绩效评价。(责任单位:救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11.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社会宣传力度。委托吉林卫视传媒有限公司拍摄系列儿童公益广告宣传片,进行全媒体发布,动员更多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单位:事务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12.实施支持社区社工机构服务项目。落实中组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使用国家福彩公益金和省本级福彩公益金,培养“本土”社工专业人才,支持社区社工组织开展服务,进一步提升全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水平。(责任处室:人事处;完成时限:根据民政部工作安排落实)   13.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工作。落实《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举办座谈会和项目对接会,实施项目扶贫、结对扶贫、捐赠扶贫、消费扶贫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解决实际问题。(责任处室:社管局;完成时限:10月底前)   14.提升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制定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加强与东北师范大学、吉林省行政与区划地名学会合作,编制《吉林省行政区划历史沿革图集》、《吉林省地名文化保护名录》,完善吉林省行政区划与地名数据库建设。(责任处室:区划处;完成时限:11月底前)   15.积极推进幸福社区建设。继续开展社区“风采秀”活动,举办社区“风采秀”国庆文艺汇演活动。落实与省老年大学战略合作协议,继续开展“双进”公益活动。继续推动落实与九台农商银行战略合作协议,采取建立一个金融服务站、派驻一名干部、开展一批活动的“三个一”模式,深入开展幸福社区建设活动。(责任处室:政权处;完成时限:10月底前)   16.实施养老服务相关评比活动。制定《吉林省“最美养老院院长”和“最美养老护理员”评优评选方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开展评选和宣传工作。待国家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出台后,开展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责任处室:福利处;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四)信息化建设。以民政信息化建设为手段,逐步整合升级民政信息系统平台,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智能化、跨区域、跨部门、互联共享优势,进一步提升民政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推动全省民政高质量发展。   1.启动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和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与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沟通协调,开展需求调研论证,研究和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对象救助类型及贫困类型数据库,统筹整合“8+1”社会救助信息,建立健全数据库救助类型及贫困类型模块,数据库信息统一采集、管理和输出,为部门开展救助提供精准可靠的信息服务。(责任单位:救助局;工作时限:12月底前)   2.实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部省对接。积极做好部省政策、制度对接和系统软件功能衔接准备工作;落实系统硬件设备、机房环境和网络环境要求,协调民政部确定我省对接资格,进一步从技术层面完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责任单位:救助局、信息中心;工作时限:12月底前)   3.创新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手段。适应“放管服”改革需求,研究开发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APP系统,编制《吉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APP系统需求报告》并提交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系统如期建设完成和上线运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救助局、信息中心;工作时限:12月底前)   4.持续推进民政信息资源整合。在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协调同步、动态更新的基础上,完善省级民政大数据中心的数据类型和数量,实现民政大数据初步应用;开展民政业务综合分析、民生业务动态监测评估和业务数据关联性分析,实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用数据创新”。促进全省民政工作从粗放向精细转变,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见转变,从经验判断向大数据科学决策转变。(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各业务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5.继续深化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利用省级民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扩大数据服务范围和深度,做好与省直部门的婚姻登记等民政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工作;完善数据中心数据更新频次和方式,做好集中为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体系平台推送民政数据工作。(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完成时限:根据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工作安排落实)   6.加快推进民政“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围绕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慈善、婚姻登记等民生业务需求以及“放管服”、“只跑一次”改革需求,加强与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具体业务信息化建设,着力实施社会组织法人库信息系统、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信息系统、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殡葬业务信息系统、新版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的建设应用和全省覆盖。提升民政数据共享平台功能,做好与省“吉林祥云”大数据资源池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全面提升民政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各业务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五)专业化建设。以民政专业化建设为平台,加强与战略协作单位的衔接对接,拓宽与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的合作渠道,充分聚拢各方人才、智力、信息等资源优势,着力培育和打造内外结合的民政领域人才队伍,为民政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切实支撑全省民政高质量发展。   1.进一步提升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质量。继续推动落实中组部等部门《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在为“三区”受益人群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同时,为“三区”培养社工专业人才。(责任单位:人事处;工作时限:根据民政部工作安排落实)   2.加大专业社工人才培养力度。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五年计划2017-2022年)》,通过广泛动员、项目督导培训、支持各地举办考前培训班等方式,争取不少于1000人通过社工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责任单位:人事处;工作时限:8月底前)   3.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工作者专业化建设。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部门《开展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会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重点指导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示范县和扩权强县试点市开展试点,探索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责任单位:政权处;工作时限:6月底前)   4.建立省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专家库。落实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精神障碍社会康复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遴选并建设省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专家库,进一步提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福利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5.建设养老机构智能化照护系统示范单位。制定《关于建设养老机构智能化照护系统示范单位的实施方案》,通过购买服务,加强与上海爱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在“三级”养老机构引进配置专业的智能化照护系统,有效提升养老服务品质,进一步深化试点成果和扩大试点的辐射效应。(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6.开展养老机构智能化照护系统专项培训。学习借鉴上海养老服务经验,制定《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智能化照护系统专项培训方案》,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上海爱照护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培训一批配置智能化照护系统单元的“三级”养老机构试点单位管理人员,有效带动提升全省养老机构和工作人员专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法规处;工作时限:12月底前)   7.做好其他专业培训工作。举办民政局局长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培训班、省本级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培训班;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培训班、脱贫攻坚低保兜底保障工作培训班、社会救助政策培训班;村务公开和农村社区建设培训班;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培训班、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培训班;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业务培训班、全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培训班;儿童福利工作培训班、婚姻登记工作培训班、殡葬服务管理标准化培训班、救助站管理工作培训班;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培训班、厅机关及厅直属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培训班、统计决算及数据对接操作培训班、统计工作轮训班;民政系统安全知识培训班;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系统操作培训班;民政法治和标准化培训班(责任单位:相关处室;工作时限:12月底前)。   三、实施步骤   紧密结合省民政厅机关2019年“三大”活动的时间安排,分“三步走”推进全省“五化统筹”工作落实。   (一)启动阶段(2月20日-3月15日)。各单位根据“五化统筹”主要任务和工作时限要求,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明确措施和责任人,有序启动和推进工作落实。   (二)落实阶段(3月16日-10月31日)。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方案部署安排,深入基层调研指导“五化统筹”任务落实。   (三)“回头看”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各单位对年度“五化统筹”任务落实情况自查自纠,及时拾遗补缺,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本实施方案确定的“五化统筹”任务是2019年重点完成的工作任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和担当意识,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人员,在做好本级工作的同时,也要把向下延伸需市、县两级共同完成的工作做好,切实将年度“五化统筹”工作抓出成效。   (二)统筹协调。建立分工统筹制度,法规处负责“五化统筹”总体工作,统筹推进法治化、标准化建设工作;人事(社会工作)处负责统筹推进社会化、专业化建设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协调推进制度,各责任单位都要设置一名协调联络员,具体负责单位内外的统筹协调工作,形成共同抓落实的合力。   (三)督导考评。建立调度督导机制,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底由各责任单位协调联络员向法规处报送本季度“五化统筹”工作进展情况。建立考评制度,按照问题和成效导向,由法规处或引入第三方年终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厅党组,评价结果作为厅机关目标责任制和评先选优考评的重要依据使用,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年度“五化统筹”任务。   附件:2019年全省民政“五化统筹”工作季度进展情况报表(样表)(略)   
    2020-05-22 00:00:00 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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