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印发“一主、六双”产业空间
布局规划配套政策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各项规划配套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4月24日
(“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规划配套政策目录略)
关于支持长春经济圈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动《长春经济圈规划》实施,加快推进长春经济圈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产业政策
1.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发展。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重点产业类项目,以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已完成3000万元以上的技改类项目,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可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依规给予支持。鼓励省、市级融资担保机构为拥有有效订单或应收账款、缺乏流动资金的规上工业企业(重点为产业链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给予担保,解决此类企业融资难问题。
2.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服务业企业总部,以及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独角兽”企业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由所在地政府根据实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省政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可在现有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二、开发开放政策
3.加强航空枢纽建设。启动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三期改扩建工程前期工作,积极协调国家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军方有关单位在规划、审批、资本金筹措等方面给予支持。由吉林省和长春市依法依规共同补贴,加大对长春至欧美等国家国际航线、新辟航线、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航线和航空基地客货运公司发展支持力度。
4.加强国家政策争取。支持将长春新区(北区)、长春经开北区(兴隆综合保税区)作为申报主体,整合省内开放型平台,申报长春经济圈内陆自由贸易区。支持吉林(中新)食品区创建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城乡统筹示范区。
三、公共服务政策
5.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支持“数字吉林”建设,由省统筹,加快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支持各地区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资源共享工作,实现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省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互联互通,实现部门数据资源有效开放、充分共享,实现业务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办理,以及长春吉林、长春公主岭两市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
6.推进公共交通一体化。由各地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经济圈内各城市开通城际快轨、城际快线公交。
四、财政金融政策
7.对重大公益项目给予支持。对纳入省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库的长春经济圈重大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依法依规给予重点支持。
8.发挥基金作用。在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各项基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扶持长春经济圈产业发展和区域协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以及其他国有企业与长春经济圈各城市国有企业联合成立引导基金,用于支持当地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
9.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A股、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按照省级相关规定进行适当额度的奖励。
五、土地政策
10.鼓励长春经济圈城市开展土地供应创新试点,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以及供水、燃气供应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对长春经济圈城市的民营企业从事经省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其建设用地以仓储为主,附属及配套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可按工业用地供地。
11.支持长春经济圈内各城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对于长春经济圈内各城市人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符合属地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产业园区可利用符合用途要求的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农民返乡创业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
六、体制机制政策
12.建立协同发展机构。由省政府高位统筹,长春市牵头,相关部门及吉林、四平、辽源、松原、梅河口、公主岭等主要城市政府共同组成。
13.推进行政区划调整。按程序积极推动,将公主岭市划归长春市代管,继续保留省政府赋予公主岭市扩权强县改革试点政策。
七、附则
14.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推进环长春四辽吉松工业走廊
发展规划实施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动《环长春四辽吉松工业走廊发展规划(2018—2025年)》实施,加快构建工业走廊“一核双廊八通道”协同空间布局,带动全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布局引导
1.引导地区产业协同发展。切实发挥规划战略引领和约束性作用,支持各地按照“一核双廊八通道”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协同发展汽车、石化、食品、医药健康、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壮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融合配套、错位分工、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责任单位: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松原市、梅河口市及公主岭市政府,省加快制造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发挥区域龙头骨干企业提升带动作用,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与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配套关系。实施“互联网+先进制造行动计划”,提升产业集群技术进步水平,加快建设智能网联汽车、能源清洁化利用等重点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百余户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
3.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对走廊范围内,符合规划引导发展方向的汽车零部件产业园、低轨互联网星座、长春航空产业军民融合试验区、冰雪装备、重离子加速器、直升机及通用航空器材、飞机装配机器人、尼龙56、半导体照明和显示、车联网芯片、物联网等产业发展及军民融合重大标志性项目在土地、环保、资金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责任单位: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松原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4.推进绿色制造系统集成。支持走廊内食品、石化、冶金、建材、能源、煤炭清洁利用等行业,全面推行绿色化升级改造。联合上下游企业、绿色制造第三方服务公司以及科研院所等组成联合体,协同推进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培树一批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完善基础设施
5.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加快建设高效的公路网络体系,推动形成以长春为中心、连通四辽吉松、辐射周边区域的“二环八射多联线”区域高速公路骨架网络。进一步提升区域农村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建成速度快、运力大、内外通达、有机衔接的铁路网。支持“长满欧”扩大运量班次,加快“长珲欧”开通进程,谋划开通“平蒙欧”。(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6.优化物流区域布局。结合工业走廊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和物流业发展现状,加快建设以汽车物流、石化物流、农产品物流及保税物流为重点的包括长春和吉林地区的中部物流区域,以商贸物流、轻工纺织物流、钢铁物流等为重点的包括四平和辽源地区的南部物流区域,以农畜产品物流、绿色物流为重点的包括松原地区的西部物流区域。(责任单位: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松原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7.健全数字网络支撑。顺应国家5G网络建设发展趋势,协调通信运营商超前筹划工业走廊区域5G网络布局,以点带面,持续发展。依托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北方)示范区和一汽集团“红旗小镇”建设,率先推广5G网络应用,发挥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对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信息通信技术在产业发展中的深度融合和应用。(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强化创新驱动
8.支持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创新发展。持续引导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大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在全省范围内组织推进一批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稳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运行,引导行业向中高端迈进。对走廊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省级财政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9.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积极推进高性能复合材料、先进医疗器械、生物基材料等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围绕汽车零部件、新能源、智能网联等领域,再培育和创建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打造贯穿创新链、产业链的制造业创新生态。积极构建集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孵化基地、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基金、产教融合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于一体的平台型制造业创新中心机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0.推进产业型、专业型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走廊内传统综合型创业孵化基地向产业型、专业化方向发展。依托区域重点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围绕上下游产业和相关配套服务,再创建一批产业型创业孵化基地。引导和支持现有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众创空间”,设立或引进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机构,强化资金融通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11.加快补齐工业四基“短板”。瞄准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薄弱环节,遴选一批标志性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作为突破点,持续提升动力电池、轻量化车身热成型、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备、高铁轮对激光熔覆修复等工业基础能力。对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推进新产品规模化生产、产学研协同创新的重点项目,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强化金融支持
12.多渠道增加金融供给。围绕长春市南关区金融服务中心和净月金融服务中心,合理布局金融机构,加快建设东北亚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突出支持工业走廊建设发展,增强现代金融服务功能。持续加大走廊地区信贷投入,创新绿色信贷抵押方式,率先在走廊地区探索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等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域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资。(责任单位:长春市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
13.发挥各类投资基金作用。在现有省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基础上,着力引导各类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走廊范围内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发挥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创新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向走廊内实体经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4.推广产融合作先进经验。推进吉林市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建设,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三方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制定重点项目融资对接清单,推动产融合作对接机制化。积极推动产业链融资、金融租赁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及时总结吉林市产融合作创建经验,加快在走廊其他地区乃至全省推广。(责任单位:吉林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推进产教融合
15.强化技能人才培养。支持走廊骨干企业、职业院校发挥产教互补优势,联合创建产教融合项目,培养现代产业技术工人。推进政府资金与信贷、债券、基金等融资组合,共同参与“双元制”“专业群”、工程技术人才培养、网络学习等产教融合平台搭建。积极建立健全“双元制”产教融合平台制造的产品在检验检疫、市场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支持产教融合产品进入市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
16.助力企业家人才培养。以东北工业集团精益管理培训基地等为依托,深入开展走廊内企业家及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训。做好“传承精英”培训工作,引导区域企业创新组织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弘扬和保护企业家创新精神、工匠精神,支持区域企业家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深度合作。支持企业专注发展核心优势业务,全面提升企业创新驱动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7.加大人才政策支持。指导工业走廊相关地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和文件,释放更多、更实的人才政策改革红利。深入实施“吉人回乡”项目,依托我省驻外办事机构、商会、校友会等平台和载体,深度开展“吉人回乡”宣传、推介、对接活动,继续推进在北京、天津、广州等地设立“工作站”和“联络站”,吸引更多吉人回乡就业创业;加大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利用各地现有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设立退役军人专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
六、扩大开放合作
18.深度融入国家战略。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加快建设一批双边多边开放合作平台。积极推动吉林(中新)食品区、兴隆保税区、空港开发区、中俄科技园、中德工业园等合作平台建设,实现加工、物流和服务等业务多元化。举办中日韩企业家峰会,加强中日韩企业交流合作。积极与俄远东开放战略衔接,加强油气等能源资源引进和利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9.全面深化对口合作与战略合作。在体制机制创新、产业、市场、平台、科教、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全面深化与浙江对口合作。加强与沪苏粤等地的战略合作、与辽黑蒙等地的产业合作,深化与北京紧密型战略合作关系,推进与央企、京企合作。积极推进长春与天津对口合作,加快建设长德开发区津长产业合作园。积极承接发达地区“腾笼换鸟”置换出来的先进产能,按产业链走向和市场导向向工业走廊转移,协同整合产业资源,建立跨省市产业配套体系,共同培育和建设国家重大装备制造业基地、高技术产业基地、新能源基地、国防科研产业基地、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力争成为沿海企业的内地制造基地和零部件供应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扩大国际产能合作。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生产基地、研发机构和合作园区,开展企业并购、资源开发以及营销网络建设。持续引导汽车、轨道客车、装备制造等领域的龙头企业开展国际技术合作,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21.支持开发区建设。大力推进走廊内各类园区、开发区招商引资活动,切实优化开发区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引资的服务保障。支持开发区因地制宜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允许开发区在权限内实行“一企一策”“一业一策”。改进招商引资方式,实施特许经营、股权转让、BOT、BT、PE等国际化引资方式,灵活运用项目库招商、“飞地”招商、产业链招商、盘活资产招商、中介机构招商等新的招商方式。完善招商引资体制机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修订政策法规,发展一批专业化中介机构,提高招商引资专业化水平。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以园区招商为重点,着力引进世界500强、中央企业、民营大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等战略投资者,对引进的引领性、创新性、成长性强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七、推动降本减负
22.全面落实减负政策。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政策。全力推动降低实体经济制度性交易、融资、用地、用工、物流、创新发展成本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在走廊地区推广应用“区域环评+环境准入标准”“区域安评+工程系统标准”“标准地+承诺制”等投资项目审批创新做法,困难企业依法依规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费率等推进落实新举措。(责任单位: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3.持续推行精益管理。完善精益管理推广平台,重点向企业持续推广东北工业集团“精益管理模式”,引进知名管理咨询机构,分类开展企业精益管理培训,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强化自身降本增效。实施质量提升精准帮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为民营企业提供节能降耗、质量管理、标准、计量管理评价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24.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全面落实《吉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号)精神,进一步改善走廊区域投资和市场环境,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加强企业融资服务,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作为推动工业走廊建设的最重要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其增长快、活力强的特点,形成工业走廊加快发展的重要支撑。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着力形成国企、民企、外企竞相参与工业走廊建设的格局。(责任单位: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八、稳定工业增长
25.支持重点企业稳定增长。全面落实省政府领导联系民营经济和国有企业工作制度,带动走廊内市、县联系服务企业工作,实行定期联系、定期调度、重大联系事项跟踪督办。围绕项目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开展精准服务,支持大企业稳定运行。(责任单位: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松原市、公主岭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6.加快推进项目达产见效。着力开展好“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项目建设年活动,扎实推进冬季促“三项”、春季抓“三早”行动,锁定走廊重大工业项目,开展分类服务,加快培育新生动能。完善项目跟踪机制,主动加强对接服务,尽快释放项目增长动能。(责任单位: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松原市、公主岭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推进长辽梅通白敦医药健康产业走廊
发展规划实施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动《长辽梅通白敦医药健康产业走廊发展规划(2018-2025年)》实施,加快推进产业集聚,构建产业一体化布局,打造新支柱产业,促进医药健康产业走廊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1.强化科技资金引导作用。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医药专项资金切块部分)支持走廊区域内6个市、县(市)。切块资金支持范围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每年分配额度依据上一年统计数据和绩效考评结果确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对企业新获得新药证书(生产批件)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国家1-6类中成药、1-14类生物制品、1-2类化学药品(不包括原料药)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类别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50-200万元奖补,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对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或欧盟药品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注册认证的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一次性给予100-2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对企业新获得批准文号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营养素补充剂、不包括转让品种)、新获得生产批号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入新食品原料目录的新食品原料、按照政策要求完成备案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配方颗粒、新获得生产批件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经典名方,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化学药品,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50-100万元奖补,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针对自有品种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品,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奖补,每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4.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已认定的医药健康领域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R&D投入补助。对新认定的、非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医药健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5.加快大企业集团培育。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和200亿元的医药健康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200万元奖补。对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年成交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医药流通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和50亿元的医药流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8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民营医药健康工业企业,给予年度新增贷款利息不超过50%比例的贴息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6.加快重大产业化项目实施。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按期投产且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的医药健康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按其实际发生贷款额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贴息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7.加快大品种培育。对经国家审定完成再评价工作的注射剂,一次性给予每个品种50-100万元奖补。对通过二次开发,单个品种年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中成药、生物制品、化学药品,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80万元奖补(同一个品种只支持一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对经盘活在我省生产上市,年销售款超过2000万元的医药健康闲置品种,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8.加快大品牌培育。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对拥有自主品牌企业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给予适当的注册费用补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9.支持企业成果转移转化。对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并实施转化的医药健康企业,根据单份合同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额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对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立的医药健康企业,一次性给予其注册资本实缴现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对医药健康企业通过外包研发成果、引进关键技术或购买核心专利在我省转化,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医药健康产品,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对由省外转让到我省,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医药健康产品,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0.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吉林省专利奖的医药健康领域项目,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知识产权局﹞)
11.鼓励标准制定。对由企业牵头制定的,进入《中国药典》的中药材、中成药、生物制品和化学药品,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12.强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服务能力。对开展医药健康领域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经认定的年技术合同交易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且在本省转化的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3.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医药健康领域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等医药健康领域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工业研究院等医药健康领域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项目资助、后补助、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给予引导扶持和合作共建,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有效集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14.加快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有医药健康特色科技资源的企事业单位建设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对纳入吉林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对外开放服务工作显著的,给予一定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对新认定(备案)且经营状况良好的医药健康领域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发挥人才引领作用,增强产业创新动力
15.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围绕我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需求,对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创办企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给予一定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6.鼓励外国专家引进。对入选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重点项目聘请的医药健康领域高端外国专家,给予不超过用人单位与外国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支付工薪的60%的补助,年度资助经费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财政厅)
医药健康企业选聘的外国人才,符合外国人才签证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免除签证费和急件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精准对接产业需求
17.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综合服务机制,组建任务型团队,为医药健康企业提供企业账户、理财、结算、融资等方面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8.鼓励发展融资产品和服务。围绕医药健康产业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合理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理、循环额度贷款等产品组合,满足不同类型融资需求。探索发展医药生产设备融资租赁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投入。(责任单位:吉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9.鼓励知识产权和注册商标权质押贷款。对获得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医药健康企业1000万元以内贷款额度,按照《吉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给予补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注册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信贷产品创新,加大对知名品牌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知识产权局﹞)
20.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发挥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医药健康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年度完成辅导备案并纳入我省年度重点培育计划的拟上市医药健康企业、拟上市医药健康企业申报材料被国家监管部门正式受理、纳入省级拟挂牌企业孵化库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医药健康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对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且成功上市的医药健康企业,给予一定上市奖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支持符合条件的医药健康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医药健康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进行低成本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21.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发挥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支持民营医药健康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民营医药健康小微企业担保规模,加大对民营医药健康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力度,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五、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22.支持招商引资与兼并重组。对招商引资、兼并重组的医药健康企业实施的技术提升改造与产品优化升级项目,一次性给予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鼓励医药健康企业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求,通过联合、重组、兼并、融资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优化组织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23.助力企业市场开拓。对未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省内企业生产的药品,符合条件的,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时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及时将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并鼓励使用。(责任单位:省医保局)
六、创新营商政策环境,增强产业市场活力
24.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开设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绿色通道,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拓宽注册检验渠道,加强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医疗器械研究与创新。(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实施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制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实施意见和配套规定。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作为研发成果的持有人,在我省申请药品注册和上市许可。(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25.加快推进社会办医。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空间,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给予同等对待,提升社会办医产业竞争力和行业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6.保障基础资源供应。对用地集约的医药健康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医药健康产业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采用“点供”的方式直接安排。(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支持符合条件的稳增长重点医药健康企业开展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满足企业电力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27.助推企业降本减负。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自2019年2月1日起,将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药监局、省财政厅)
28.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裁员率低于统筹区登记失业率的医药健康企业,按照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额度的50%给予稳岗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9.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医药健康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等优惠政策,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0.加强产业文化宣传。推出一批具有产业特色的文化产品,讲好吉林医药故事。利用青少年科普基地、新媒体、新技术等载体,加强医药健康产业文化宣传。(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关于推进“双带”规划实施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进“双带”规划实施,加快“双带”建设,促进全省高水平开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建设高水平开放平台
1.申报创建珲春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及海洋经济合作示范区。积极争取国家批准设立以及政策、资金支持,在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海洋技术合作与商品认证标准、保税物流供应链与产业链、海产品加工贸易等方面开展示范,提升开放窗口功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2.推进建设中韩、中日韩合作园区。建设中韩国际合作示范区,争取国家批复《中韩国际合作示范区总体方案》,高起点规划,高质量服务引导韩资企业入区,打造成为中韩自贸区的先行先试区。建设中日韩中小企业合作园区,立足延边区位、人文、生态、资源优势,支持延龙图新区先行展开对接,加快生物技术、医疗康养、5G应用、安全环保等领域合作。举办中日韩企业家峰会,促进交流合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外办、省通信管理局)
3.推进建设中俄珲春-哈桑跨境经济合作区。加强与俄罗斯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间的沟通协调,推动达成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共识,形成合作方案,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纳入中俄两国政府间重点合作项目,推动产业合作。继续推动“滨海2号”国际运输走廊等对外通道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
4.强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功能。建立省与综合保税区“直通”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复制自贸试验区经验,支持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加工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销售服务等“五大中心”建设,支持珲春综合保税区与周边港口、空港协作建设东北亚区域物流枢纽,促进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支持吉林市保税物流中心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春海关)
5.加快边合区(互贸区)建设。推动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小组团”滚动发展,扩大服装、木材、海产品、矿产品加工等特色产业规模,落实珲春-泉州、和龙-义乌开发区间对口帮扶,承接先进地区产业转移。统筹利用省开发区奖补资金,支持临江、集安等省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和产业转型升级,逐步升级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支持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扩区改造,稳步提升互市贸易规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春海关)
6.稳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推进市场化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建设俄罗斯泰源农业与牧业产业园、美来中信木业俄罗斯中俄友好工业合作区和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境外合作区等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扩大产能合作和资源回运。(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外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二、加快外向型产业发展
7.培育壮大外向型产业。支持“双带”区域内优先布局进口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加工转化利用项目和进口木材、中药材、粮食等资源落地加工项目,发展外向型产业集群,形成各有侧重的对外开放基地。鼓励汽车制造、电力、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工程承包等优势产能、装备、技术走出去。对符合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外向型企业,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8.推动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利用外经贸政策,支持“双带”区域结合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做大做强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扩大中医药、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贸易规模,支持企业承接对日、韩动漫制作、大数据分析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研究推进长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政策延伸至吉林、延边地区,打造服务贸易发展集聚区。支持冰雪运动、康养服务、会展服务开放发展及教育培训交流合作,推动扩大入境消费规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9.大力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进实施《中国(长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发〔2018〕35号),支持线上“综合服务”、线下“综合园区”、跨境电商“双创”平台和信息共享等体系建设。按规定统筹使用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省内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开拓国际市场,拓展出口渠道。鼓励企业建设海外仓、体验店、O2O境外展示厅,完善境外营销网络。引进知名电商平台,发展跨境电商进口贸易。鼓励发展保税备货贸易、租赁贸易、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和市场采购贸易,培育外贸新增长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
10.提高进口质量效益。用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平台,支持企业扩大进口成套设备、高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鼓励引进航空、半导体、节能环保等设备,推动产业转型。鼓励商贸企业代理国外品牌,设立进口专柜、专区,扩大日用品、化妆品、电子产品等优质消费品进口,促进消费升级。落实鼓励进口政策措施,扩大木材、天然气、铁矿粉及优质农产品进口规模,解决资源短缺问题。支持边境地区开展进口加工、出口加工复进境业务,对涉及配额、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优先办理配额分配和许可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长春海关)
11.发展边境特色旅游。推动先行建设和龙、安图、临江、集安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条件成熟后全线推广,以旅游带动经贸交流合作。推进开通防川出境旅游便捷通道,开展图们江国际旅游合作。统筹使用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边境旅游试验区和跨境旅游合作区建设。鼓励开发边境游、跨境游专项产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提升旅游产品的知名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外办)
三、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12.优化外商服务机制。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建立完善“只提一次”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困难和问题。建立外商咨询、投诉服务机制,完善吉林省“12312”外商投资服务专线功能,同步链接省长热线电话。建立外商投资政策通报机制,定期召开外商企业说明会,促进信息沟通。鼓励各地逐步推广“120”双语服务,在医疗咨询方面提供便利。积极为符合法律或政策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申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外汇管理、生活等方面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软环境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有关地方政府)
13.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推进口岸提效降费,制定全省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口岸服务费一律免除。支持“一口岸多通道”监管模式创新,优化珲春、三合、长白、临江、集安口岸进口中药材、松籽、杂粮、苗木等商品的配置。完善全省“单一窗口”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提供便捷化进出口服务。缩减全省口岸通关准备、货物提离时间,进一步提高货物通行效率。扩大检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范围,减轻外贸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春海关)
14.提升口岸开放功能。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沿边地区公路、机场、口岸、桥梁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沿边道路、口岸通行条件,提升口岸通关能力。支持临江、双目峰口岸完善联检设施,推动升级为国家级口岸。推进珲春铁路口岸升级改造,扩大珲马铁路双向、多品类货物运输规模。进一步加快长春市申报药品进口口岸建设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药监局、长春海关)
15.拓展国际物流通道。引导企业加快物流培育,扩大“长满欧”运量班次。尽快完成“长珲欧”运行测试,加快开通进程。推进“平蒙欧”班列准备工作,争取尽早开通。通过“三线”并进,扩大吉林省与欧亚地区间经贸合作往来。建立省、州、市(珲春)物流培育协调机制,组织南下、北上货源,促进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航线常态化运营和日韩陆海联运航线建设。适时增加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际航空班次,开展多渠道货物运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长春海关)
16.推进人员往来便利化。支持边境县(市)引进劳动技术人员,简化就业许可手续。边境地区从事商贸活动的省内外居民(非按需申领地区居民除外)出入境证件办理周期缩短至2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四、强化要素保障支撑
17.拓宽融资方式和渠道。鼓励省内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企业进出口担保业务,为重点项目提供担保。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能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8.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多渠道开展国际金融合作交流,鼓励边境地区银行机构创新开展境内外联动的人民币结算业务。推进人民币在周边国家的流通和使用,在对外贸易、投融资等业务领域采用人民币跨境结算。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打造人民币国际化窗口。(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9.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支持沿边地区搭建对外交流合作平台,为企业开展对外经贸往来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边境县(市)领导干部因公赴毗邻国家开展经贸交流活动,不占本地区出国指标。(责任单位:省外办)
20.提升出入境服务水平。在具备条件的口岸设立出入境延伸服务窗口,或利用移动设备在旅行社、旅游大巴等地为游客办理证件,提供“就近参团、移动办证”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关于推进“双线”规划实施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动《长通白延吉长避暑冰雪生态旅游大环线发展规划(2018—2025年)》《长松大白通长河湖草原湿地旅游大环线发展规划(2018—2025年)》(简称“双线”规划)实施,加快构建我省旅游区域协同发展新格局,促进“双线”联动“区域”带动“全域”,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冰雪旅游强省、避暑休闲名省、新兴旅居大省,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壮大旅游市场经济主体
1.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壮大。坚持“奖强扶优”,积极扶持旅行社、乡村和工业旅游经营单位、冰雪企业、旅游公共服务经营企业、旅游商品研发设计企业等涉旅企业发展壮大,发挥好示范性、带动性和辐射作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对发挥作用明显、企业业绩突出、工作成效显著的,依据《吉林省扶持涉旅企业发展奖补细则(试行)》给予一定奖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2.支持旅游景区质量提升。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推动政府定价的A级旅游景区合理降低门票价格,重点是4A级旅游景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实施优惠土地政策
3.确保旅游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布局旅游通道、旅游接待及相关服务设施用地。做好旅游用地服务优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积极组织土地供应。对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省级重点旅游项目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点供”政策。建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清单,全程跟踪推进,限时报批。对国家重大项目实行先行用地政策,最大程度保障项目及时开工。(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4.实施建设用地分类管理。冰雪和避暑产业项目,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其用地应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压占土地的,可按原地类管理;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征收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5.实行地价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取得经营性冰雪旅游和避暑休闲设施及附属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土地建设冰雪和避暑休闲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三、加快旅游产业升级
6.升级项目质量。发挥产业专项资金的引导功能,对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广泛拓展融资渠道,开展项目路演和招商平台搭建工作,联合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对接服务,着力破解融资难问题;谋划包装一批5亿元以上重大文旅项目,做到项目能落地、招商可洽谈。(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7.升级产品质量。立足“冰雪”和“避暑”两大核心资源,发挥文旅融合新优势,加快开发森林康养、水上运动、航空运动、休闲养生、山地穿越、研学实践教育等新业态,活化利用非遗、文物和遗址等资源,开发一批高质量新业态产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林草局、省中医药局、民航吉林监管局)
支持A级旅游景区、博物馆、红色经典景区和乡村、工业旅游示范点等传统景区(点),完善和提升游客咨询、标志标识、旅游厕所等要素功能;重点做好松原查干湖和大安嫩江湾5A级景区申报、集安高句丽5A级景区晋升、博物馆旅游功能改造等工作。产业专项资金要重点向转型升级项目倾斜,支持各地打造一批功能完善、设施齐全、产品丰富、服务规范的文旅精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8.升级服务质量。加大服务质量监管力度,重点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发布公共服务行业监督报告;重点对旅游商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等与服务质量密切相关的产品开展质量执法监管,保障质量安全。继续加强景区、乡村和工业旅游经营单位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做到质等相称。
完成《自驾游安全管理规范》《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等地方标准制修订,加快推进民俗文化、冰雪旅游等标准制定。
在文化和旅游重点领域遴选服务标杆,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培育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和吉林省质量奖,打造“吉林旅游”品牌形象,发挥服务标杆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9.升级旅游品牌。以冰雪和避暑“双品牌”战略为总揽,持续巩固、提升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区域市场份额,进一步推动和扩大中原人口大省、长江经济带上游地区的市场占有率,做活、做透省内周边市场。
支持“雪博会”升级,将“消夏避暑全民休闲季”“中国冰雪旅游盛典”等打造成全民关注、全民乐享的群众性节事品牌。与一汽集团持续联手打造“驾红旗车·游新吉林”跨界营销品牌,探索创建由吉林省参与主导的“冰雪丝路”区域合作品牌,持续打造网络热度极高的线上营销IP,创新开展“我为吉林代言”吉林文旅进校园系列主题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
10.升级交通产品。鼓励开通城市、机场、车站等直达旅游目的地的旅游专线,指导各地加快旅游专线许可办理流程,满足旅客出行需求。提高路网通行效率,除特殊路段外,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最高限速均放宽到120公里/小时,缩短旅客在途时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1.支持特色旅游小镇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特色产业小镇建设部分,对纳入第一批省级特色产业小镇创建名单并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特色旅游小镇项目,予以资金扶持。对符合有鲜明聚焦产业、有高水平规划、有明确建设主体、有一定投资规模、有创新管理体制“五有”创建标准的旅游小镇,适时纳入第二批省级特色产业小镇创建名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2.支持公路建设。加快构建高品质的东部和西部高速公路旅游大环线,推动交通与旅游深度融合,打造沿鸭绿江和图们江、具有较完备旅游功能的东北边境风景道,提质升级查干湖、松花湖、防川等主要景区与高速公路连通的普通干线公路网,改善景区与普通干线连通的农村公路网,逐步实现3A级以上旅游景区与等级公路连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深度通达的公路网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3.支持机场建设。鼓励项目法人加快推动机场基础设施前期工作。明确机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建设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支线机场以非债务性资金全额投入的要求,支线机场项目除国家补助资金外,在“十三五”期间,其余建设资金由省、市(州)或县(市)按照5∶5的比例分担。对列入吉林省民航发展五年规划且市县政府安排资金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省财政按照市(州)、县(市)政府资本投入的50%给予资本支持,最高不超过通用机场建设批复总投资的1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4.支持铁路建设。加快推进敦化至白河铁路建设,加大施工组织进度,尽早打通长春至长白山地区的旅游快速通道。推动沈阳至白河铁路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前期工作,推动国家审批进度,尽快开工建设,尽早开通运营,实现冰雪产业突破性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加强税收扶持
15.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力度,为“双线”产业发展提供税收政策支持。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六、强化人才保障
16.深入实施“吉人回乡”。依托我省驻外办事机构、商会、校友会等平台和载体,深度开展“吉人回乡”宣传、推介、对接活动,吸引更多吉人回乡就业创业,发展家乡旅游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7.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开展景区管理人员、质量等级评定人员培训班;选择一批集中连片发展乡村旅游的村镇开展“送智下基层”活动,邀请专家上门集中开展服务标准、菜系开发、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依托国家冰雪旅游人才培训基地,组织滑雪社会指导员、中小学体育教师冰雪技能、文旅企业职业经理人等培训班,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推进“双通道”规划实施
的若干政策
为推进《长白通(丹)大通道发展规划(2018—2025年)》《长吉珲大通道发展规划(2018—2025年)实施,实现交通运输降本增效,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建设
1.优先配置资源。对通道内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省专项规划,并推荐纳入国家公路、铁路、机场等专项规划,优先安排前期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年度计划(预算),优先争取国家资金、优先安排省里资金。(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水利厅)
2.强化用地保障。通道内项目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项目建设用地计划、供地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对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点供”政策,切实保障项目建设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用好债券资金。在确保项目收益覆盖债务本息前提下,优先支持重大交通项目发行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向交通建设项目倾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相关市〔州〕政府)
4.拓宽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财力依法优先用于高速公路等交通重大项目的资本金、建设期补助和运营期补贴。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国土空间性规划,统筹安排公路出口、机场周边的土地资源开发,筹集建设资金。一般情况下,经论证和批准,5—10年内调整一次高速公路收费标准。鼓励项目投资运营主体在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项目收益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融资。(责任单位:相关市〔州〕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证监局)
5.保证信贷投入。深化与各类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发挥吉林省融资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对接平台作用,引导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重大项目谋划,运用银团贷款、信贷直投、信托等方式满足重大项目融资需求,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资金投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市〔州〕政府)
6.支持支线机场建设。对纳入国家发展规划的项目,按照国家支线机场以非债务性资金全额投入的要求,除国家补助资金外,支线机场项目其余建设资金由省、市(州)或省、县(市)按照5∶5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相关市〔州〕政府)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发展环境
7.压缩穿(跨)越项目审批时间。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项目(如涉及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和公路、铁路等重大工程)外,穿(跨)越公路设施许可办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8.压缩超限运输许可时限。跨省Ⅰ、Ⅱ、Ⅲ类大件公路运输许可时限分别在3、5和15个工作日完成。省内Ⅰ类大件公路运输许可即报即办,Ⅱ类大件公路运输许可不超过3个工作日,Ⅲ类大件公路运输许可不超过1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9.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对于交通运输企业,能够通过各部门之间联合监管的,一律采用联合监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能够部门内部联合检查的,一律联合检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厅)
10.简化农村公路审批程序。不涉及新增占地的农村公路项目取消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前置要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多措并举,降低物流成本
11.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双通道”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协调机制,推进解决综合交通发展重大问题,促进各种运输方式融合发展,提高运输效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12.全面提升高速公路运行效率。确保两年内,力争2019年底前取消省界高速公路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减少拥堵,便利群众。(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13.实施差异化收费。鼓励高速公路运营主体在不同时段,采用低于正常标准收费,吸引交通量。对汪延高速公路、延龙高速公路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高速公路通行费7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4.实行通行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整车合法装载农作物秸秆的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整车合法装载符合规定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按照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75%计收通行费。在国家新政策出台后,执行国家政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5.全面实行普通货车网上年审。在我省注册的普通货运车辆、各类挂车实行网上年审、网上签注、异地年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6.支持城市物流配送。规范和优化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科学合理制定禁限行措施,实行分种类、分时段、分路段、分区域通行管控措施,原则上严禁24小时限行。加大对物流运输企业服务力度,向企业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信息查询、违法行为告知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17.推进口岸提效降费。进一步压缩整体通关时间,全面清理口岸收费,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8.提升互联互通能力。积极推动国家批准图们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支持珲春-扎鲁比诺-中国南方港口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航线建设,促进航线常态化运营。争取珲春铁路口岸实现双向、多品类运输,支持我省企业开通珲春-俄阿尔焦姆旅客运输线路。(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支持长春国家级创新创业
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进《长春国家级创新创业基地专项规划(2018—2025年)》实施,切实把握发展机遇、加快高端资源集聚、激发“双创”主体活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政策环境,促进长春国家级创新创业基地加快发展,为全省打造“双创”升级版提供重要支撑。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政策落实
全面贯彻落实、落细国家和省、市推进创新创业政策,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商事制度改革,着力落实科技创新、降本减负、融资服务、人才培育、产权保护等政策举措,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二、推动载体升级
鼓励和引导“双创”基地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强化运营管理提升、创新孵化培育模式,从规模、管理、服务等多方面加快发展、提档升级。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专业化、精细化、高端化“双创”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三、突出孵化效能
支持“双创”基地加大入孵企业培育孵化投入,对入孵率达到8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综合贡献度达到2万元/平方米,且符合长春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双创”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四、强化项目建设
支持产业特色“双创”示范点、服务要素“双创”示范点、高等院校“双创”示范点、科研院所“双创”示范点、企业“双创”示范点重点项目建设,对规模化、品牌化、集聚化发展效果突出,区域经济贡献度大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示范点”企业、项目,在国家、省、市专项资金中优先推荐。
五、激发主体活力
重点支持院士等高端人才来长创业。强化创业指导、人才培训、事务代理、项目对接等创业服务,支持大学生、军转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就业。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活跃乡村经济。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六、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引进股权投资机构、天使投资资金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鼓励创新型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科创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积极对接并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已设立基金支持,全面拓宽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渠道。
七、发放创新券
在长春国家级创新创业基地探索实行创新券政策,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购买本地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技术转移、体系认证、研发检测等创新创业服务,通过共享创新创业资源的方式,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动企业发展。
八、打造品牌活动
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办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创响中国”系列活动,广泛宣传“双创”政策和成果,促进投资对接和互动交流。鼓励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组织创业论坛、创业大赛等活动,活跃创新创业氛围。
九、强化统筹协作
发挥长春市推进国家级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门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区之间的高效协同机制。指导和帮助示范基地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促进示范基地各项工作推进落实。
十、细化工作落实
开展“双创”基地年度评估,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定期指导、调度,及时梳理、协调解决制约创新创业的痛点堵点问题。加强“双创”基地人才、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合作,促进创新创业企业之间的信息互动交流、资源共享。
关于支持白城国家级高载能高技术基地
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动《白城国家级高载能高技术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简称《规划》)实施,加快构建《规划》政策支撑体系,促进白城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产业引导
1.加强统筹协同推进。将高载能高技术产业项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空间性规划做好衔接,支持高载能高技术产业园区等建设,促进高载能高技术企业、项目向白城国家级高载能高技术基地聚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2.支持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3.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大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高载能高技术制造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4.重点打造高载能高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支持白城国家级高载能高技术基地列入国家级试点。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数字经济,发展数据灾备中心、医疗数据平台等数字产业,打造成为我省数字产业经济发展新增长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5.支持白城国家级高载能高技术基地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全省新增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指标对白城给予适当倾斜,鼓励发展非并网型风电、太阳能发电。(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6.大力发展氢能产业。鼓励白城国家级高载能高技术基地以风电制氢、光伏发电制氢为突破口,打造制氢、储氢、氢原料加工、氢燃料电池、氢能利用装备制造及氢能汽车全产业链条,将氢能产业培育为我省新兴产业。(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财税支持
7.加大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白城国家级高载能高技术基地建设的支持。主要支持高载能高技术产业示范工程、高载能高技术产业项目建设、高载能高技术产业人才培养等,并将高载能高技术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发攻关和拥有国内领先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列入重点支持范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8.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减轻高载能高技术企业税费负担政策措施。落实高技术企业扶持政策,支持高载能高技术基地企业依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三、金融支持
9.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信贷准入标准,优化贷款审批流程,进一步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对高载能高技术产业采取优惠利率。(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0.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高载能高技术企业纳入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在融资服务和上市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1.引导保险机构为白城国家级高载能高技术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保险资金以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参与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基础设施
12.完善白城国家级高载能高技术基地公共配套保障设施。纳入高载能高技术产业规划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要配套建设基地周边供电线路、供水和排水管道、通信网路等基础设施,为高载能高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硬件支撑。(责任单位:区域内各级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13.优先保障高载能高技术项目用地,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对优先发展的高载能高技术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在首付不低于50%并保证1年内全部缴清的前提下,土地出让总价款可按约定分期缴纳。(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区域内各级政府)
14.连接高载能高技术产业园区的公路,优先纳入规划、优先推荐前期审批、优先落实建设资金、优先支持建设,不断提升区域路网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15.推进电力输送通道建设。在现有基础上,谋划建设新的特高压、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增加电力外送能力,构建安全可靠、智能经济的输配电网,保障电力资源的合理调度。(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
五、行政审批
16.实行重点项目全程帮办、跟办。对重点项目办理企业登记,提供事前介入、开辟“绿色通道”、咨询指导、全程帮办和专人跟办等服务,支持项目顺利落地。(责任单位:区域内各级政府)
17.加快高载能高技术产业项目用地审批,以“互联网+国土政务”为平台,服务和保障高载能高技术产业项目及时落地。对需占用耕地且本地补充耕地确有困难的,通过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给予协调解决。实施服务用地出让“预公告”制度,缩短供地时限。(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8.加快环保审批速度,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将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要件。同时,采取提前对接、跟踪服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等措施,开通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将报告书审批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报告表压缩至2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19.能耗指标给予倾斜。在分解下达“十四五”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时,统筹考虑白城国家级高载能高技术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对白城市给予适度倾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六、电力政策
20.积极推动白城国家级高载能高技术基地参与省内电力市场交易。创新交易品种,通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方式,降低基地用电成本。建立长期交易市场,将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首批交易名单,通过长期稳定的增量市场交易,调动发电企业降价积极性。加快省内现货交易市场建设,合理降低基地用电成本。鼓励高载能高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企业通过打捆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21.支持储能产业发展。支持储能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切实采取措施减轻投资企业负担,降低运营成本,积极推动储能及制氢项目参与辅助调峰市场。(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区域内各级政府)
22.鼓励有条件的高载能高技术产业园区向国家能源部门申请开展增量配电网试点建设。试点地区要通过优惠政策叠加,保障高载能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政策措施,降低增量配电网运营成本。(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区域内各级政府)
23.鼓励纳入全省高载能高技术规划的工业园区依法申报建设微电网,通过采取高技术手段,对微电网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提高清洁能源消纳比例。(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关于推进长春吉林一体化协同发展
规划实施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进《长春吉林一体化协同发展规划(2019-2025年)》实施,促进长春吉林一体化发展,培育现代化都市圈,形成带动全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新合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产业发展一体化
1.加大对重点产业扶持力度。对符合国家政策和长吉产业规划布局的重点产业,优先争取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支持。引导省级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长吉地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给予倾斜。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基础条件的企业给予重点培育,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扶持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2.引导重点产业集聚协同发展。积极推进长吉两市沿长吉北线、长吉南线和长吉南部交通轴线集中布局建设一批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基地。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股权投入、无偿补助等多种方式,促进两市汽车、化工、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信息技术、冰雪旅游等产业集聚协同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3.协同打造世界级汽车产业基地。支持汽车企业、行业协会建立汽车产业发展联盟。依托长吉两市汽车整车生产,促进长春市汽车产业集聚创新发展,鼓励吉林市建立配套产业集群,增强汽车产业对协同发展的拉动作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4.积极推进临空经济发展。支持长春市依托长春龙嘉机场打造国家级临空经济示范区,支持吉林市建设通用航空产业示范区、长春市建设通用航空产业园和军民融合产业小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5.推进农产品检测互认。长吉两市建立农业产业一体化协调推进机制,逐步实现农产品无障碍流通和质量安全互认。(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6.建立协同招商机制。长吉两市共同编制《长吉一体化招商引资项目库》,共同对外发布招商项目、共同举办项目推介暨招商引资会。(省商务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7.共同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依托长春兴隆铁路口岸,充分利用“长满欧”国际货运班列对外开放平台,促进长春、吉林汽车整车出口。依托长春航空口岸,推动长春、吉林跨境电商等新兴产业的发展。(省商务厅、长春海关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二、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
8.建立长吉两市相连区域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论证会商机制。推进机场、城际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运营”。(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9.推进长吉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推动长春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9-2024年)、吉林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实施。支持长春市域轨道交通向龙嘉机场延伸,谋划吉林市域至龙嘉机场轨道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10.支持长吉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长吉两市重大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可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创新PPP等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交通、水利、环保、重大市政工程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建设。按事权划分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区域内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在坚持防控重大风险前提下,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向长吉两市倾斜,优先支持区域内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11.提升龙嘉国际机场航运航空承载能力。加快启动龙嘉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建设第二跑道、T3航站楼和疏港交通系统等重点项目,推进龙嘉机场综合交通换乘中心二期工程建设,加快高铁龙嘉站改造、市域快轨机场线等配套工程建设,把龙嘉国际机场打造成为东北亚国际航空港和国际航空货运枢纽。(长春市政府、省机场集团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吉林市政府配合)
12.积极拓展开辟对外航线。继续培育和开发国际国内重点航线,进一步提高长春龙嘉国际机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长春市政府、省机场集团配合)
三、推进生态环保一体化
13.合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推动长吉两市深入开展蓝天、碧水、青山、黑土地和草原湿地“五个保卫战”,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整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量,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有效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14.加强流域水污染共同治理。支持长吉两市共同开展区域水污染综合防治,推动两市合力抓好松花江、饮马河、伊通河综合治理,共同打造大都市区河湖生态系统。(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15.强化水源地保护工作。做好新立城、石头口门、松花湖等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对石头口门水源地保护区实行一体化管理。(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配合)
16.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推动长吉两市建立环境质量监测协作机制。推进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应急联动和突发环境事件快速通报机制,共同应对和处理跨区域突发性环境事件及污染事件。(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四、推进公共服务一体化
17.推进职业教育协同发展。推动长吉两市优质职业院校集群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高职院校加快“双特色”建设。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建设品牌专业群、实习实训基地、现代学徒制试点。(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省教育厅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18.推进职教园区与产业园区融合发展。鼓励长吉两市职业院校面向汽车、化工、农产品加工、旅游服务、通用航空、冰雪等重点产业培养人才。(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负责,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19.促进医疗资源协作共享。建立长吉两市公共卫生联动机制和医疗卫生联动机制,建立传染病防控数据信息通报机制,共享检测和业务资源。加强医疗机构间交流协作,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20.支持联建共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长吉两市养老服务企业建设连锁经营服务项目,在省级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安排上向长吉两市倾斜。支持长吉两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组织(或企业)跨地域交流合作,共同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省民政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21.支持养老服务创新改革。优先考虑长吉两市开展养老服务改革创新试点,鼓励两市同享养老服务政策,建立养老护理人才培训合作机制,为养老机构培训、培养护理人员,创造就业岗位。(省民政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22.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长吉两市围绕两市主导产业和协同发展的重点产业,共同建立集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平台,实现人才人力资源共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23.推进两市公交网络对接。支持探索长吉城际公路客运定制服务新模式,逐步增加郊线公共汽车线路和车次,推动区域有关公交线路向节点城市和重点镇延伸。(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负责,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24.支持两市老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持有长吉两市老年证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坐两市市内公交。(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负责)
五、推进社会管理一体化
25.推进政务服务互通协作。推动长吉两市政务服务平台协同联动,统一事项编码和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标准规范,逐步实现网上政务服务两市全覆盖。(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26.建立旅游营销协同机制。推进长吉两市旅游一体化营销建设,在串联优秀旅游景区、打造精品旅游线路和提升推广旅游宣传等方面,做到一体策划、一体宣传。(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27.建立社会治安协同管理机制。推动长吉两市共同建立“110”报警服务系统,实行联网联动机制、社会治安数据共享机制、刑侦跨区域协作联动机制和巡逻防控跨区域重要警情联动响应机制。(省公安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28.协同处理跨区域重大警情。长吉两市跨区域的重大突发警情,以主事地为主,涉及地全力配合,启动等级应急响应、警情发布、布控堵截、嫌疑人抓捕、后续处置等工作。(省公安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29.支持企业注册注销试点改革。在长吉两市率先推行市场主体准入、退出e窗通系统,提供便利化的登记注册和注销服务。(省市场监管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30.实施电子营业执照试点改革。在长吉两市试点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领域、跨区域、跨层级应用,实现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即时互认,实时共享。(省市场监管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六、推进协同创新发展
31.推进科技资源共用。支持长吉区域内高校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科技数据资源、共建重点科研平台。探索组建大学科技园联盟,推动区域内吉林大学科技园等三个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和吉林化工学院园区大学科技园等五个省级大学科技园开展合作。(省教育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32.鼓励科研院所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推动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中科院等重点科研机构在长吉两市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科技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33.支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长吉两市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后补助形式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孵化成效显著的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经实地考核和评审后,采取后补助形式给予资金支持。(省科技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七、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34.支持设立长吉一体化产业发展子基金。依托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研究设立一体化产业发展子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现代农业、生态环保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35.落实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税务局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36.积极推进金融同城。建立覆盖长吉两市的金融服务体系,实现两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体系、信息体系、清算系统对接,无差别地服务两地消费者。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挖掘减费让利潜力,减免行内长吉两地间资金汇划、存折、存单(定期、定活两便)、银行借记卡业务收费。(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吉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八、强化用地保障
37.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统筹协调长吉一体化的用地需求。省级层面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适当增加长吉两市的建设用地指标,并把重大项目优先列入重点支持范围。(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38.给予土地利用政策倾斜。支持长吉两市符合条件的县(市)、开发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39.实施优惠地价制度。符合长吉一体化产业发展规划,落户长春新区和长吉两市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重点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实施优惠地价制度。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在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首付不低于50%,并保证一年内全部缴清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可按约定分期缴纳余下土地出让金。(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九、强化组织保障
40.完善推进长春吉林一体化协同发展领导工作机制。按照《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优化区域协调发展空间布局专项工作推进组的通知》(吉政办函〔2018〕169号),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两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中省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发挥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和中省直相关部门配合)
41.建立专项工作推进组。建立工业、交通、信息、水利、能源、生态、科技、教育、金融、城乡建设和社会保障等协同推进专项工作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负责,长春市政府、吉林市政府配合)
42.互派优秀干部交流挂职。支持长吉两市互派干部交流挂职锻炼,交流挂职经历纳入干部档案保存管理,挂职期间表现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长春市、吉林市负责)
关于推进长春—公主岭同城化协同发展
规划实施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动《长春-公主岭同城化协同发展规划(2019-2025年)》实施,率先建设长春公主岭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区),引领全省新一轮振兴发展与开放合作,支撑长春市建设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基础设施同城化建设
1.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跨长春、公主岭两市边界的轨道交通、污水处理、水电气热管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予以重点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城市间道路交通网络。尽快打通东风大街、腾飞大街、硅谷大街、前进大街四条通道,逐步打通开运街、卓越大街、飞跃路等通道,实现两市交通畅通。(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3.促进轨道交通互联互通。推动长春公主岭动车公交化,增加经停长春、公主岭铁路客运车辆频次。推动修编长春市轨道交通规划,将长春市轨道交通线路延伸至范家屯镇、大岭镇,逐步延伸至公主岭市区。(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二、促进公共服务同城化对接
4.推进户籍同城化管理。推进跨市户口网上审批,推进长春、公主岭户籍同城化。逐步实现公主岭市户籍人口在购房、子女入学、医疗、就业、车管、社保等方面与长春市实行同城管理,市民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省公安厅、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5.促进公交服务对接。依托现有公交客运班线和公交线路完成长春市至范家屯镇、大岭镇、响水镇公交化改造,加密班次,增设站点。(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6.加强人才政策对接。支持长春、公主岭两市围绕相关产业合力开展人才引进,吸引创新性复合型人才和管理人才就业创业。共同推动人才创新创业,鼓励经济合作区内各开发区间的科技、管理人才通过公派、兼职等方式进行有序流动。(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7.强化公共服务均衡配置。推进长春、公主岭两市在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并在学籍、医保关系等方面实现互认。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结合智慧城市建设,逐步实现就医购药诊疗结算、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各类补贴补助实名发放及公交出行等公共服务“一卡通”。(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8.推进基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促进长春市和公主岭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结对共建,推动长春市(含中省直学校)基础教育资源逐步向公主岭市延伸。支持两市互派校长、教师挂职锻炼和研修,联合举办教育教学发展改革研讨会和校长论坛。(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9.探索构建跨区域的校际教育联盟。在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教师专业发展、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促进两市基础教育协同发展,同步提升教育质量。(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10.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注销电子化工作。在两地率先推行市场主体准入、退出e窗通系统,实现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全省通办、就近能办,企业注销“一网通办”,为两地企业提供便利化的登记注册注销服务。(省市场监管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配合)
11.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互认应用。在两地试点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跨领域、跨区域、跨层级应用,开发全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应用平台,实现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即时互认,实时共享。(省市场监管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配合)
12.推进旅游一体化营销建设。在串联优秀旅游景区、打造精品旅游线路和提升旅游宣传推广力度方面,推进一体策划、一体宣传。(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配合)
三、推动产业同城化发展合作
13.统筹产业布局和招商引资。按照统一规划和“多规合一”要求,由长春市协调组织科学编制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统一。经济合作区统一制定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14.扶持产业项目建设。对符合经济合作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重点产业类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比例,给予适当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合理分配共建项目收益。大力推进“飞地经济”合作模式,对于经济合作区内由开发区间联合招商或者共同出资建设园区的项目,其投产后产生的税收和其他地方财政收入等收益,合作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分成。对重大项目允许合作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自主确定利益分成比例。(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中省直相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同城化发展财政支持
16.支持设立长春-公主岭产业发展子基金。依托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依法依规研究设立支持长春—公主岭产业发展方面的子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新兴产业、生态环保等重大项目建设。(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17.积极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利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长春公主岭同城化建设。(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18.建立项目建设资金分担机制。充分利用省级现有专项资金,对两市符合条件的同城化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给予适当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进一步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措施,进一步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级制定且有浮动幅度的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配合)
五、加强同城化发展金融支持
20.推进金融服务同城。支持长春、公主岭两市建立发展基金和发行城市建设债券。逐步探索覆盖两市金融IC卡和移动支付的多领域行业应用。(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1.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把经济合作区列为业务发展和信贷支持重点区域,加大对经济合作区建设的信贷投入,重点支持主干线公路、环境保护、能源等项目建设。对投资大、周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及还贷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为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贷款。围绕农产品生产加工集群建设,引导经济合作区内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田水利、农机装备转型升级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吉林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22.创新金融支持模式。联合经济合作区重点企业、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设立经济合作区产业发展基金,采取合理的利益分成机制,推行产业与金融结合的运行模式。设立经济合作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支撑经济合作区建设。(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中省直相关部门配合)
六、强化同城化发展用地保障
23.优先安排新增用地指标。全省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合理安排长春、公主岭两市同城化发展建设的用地计划指标,并给予适度用地指标倾斜。规划建设用地需要调整占补平衡指标,可在长春市、公主岭市及全省范围内调整统筹解决。(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24.支持同城化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同城化协同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合作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统筹布局。(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25.实施优惠地价制度。对于进入经济合作区符合产业政策和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且用地集约节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省自然资源厅、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26.优化土地供地方式。对工业用地进行市场化配置改革,试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的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土地出让金偿付方式,企业在首付不低于50%并保证一年内全部缴清的前提下,土地出让总价款可按约定分期缴纳。(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七、创新同城化发展体制机制
27.完善推进长春—公主岭同城化协同发展领导工作机制。按照《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优化区域协调发展空间布局专项工作推进组的通知》(吉政办函〔2018〕169号),中省直相关部门、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一汽集团等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长春公主岭同城化工作。(省发展改革委、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中省直相关部门配合)
28.设立长春-公主岭同城化协同发展工作组。由长春市牵头,从长春市、公主岭市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研究制定同城化协同发展体制机制建设、统一规划布局、制定政策措施等重大事项。(长春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负责,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29.加快推进行政区划调整。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按照程序积极推动公主岭市划归长春市代管,对所需划转条件,相关部门予以积极支持。(省民政厅负责,长春市政府、四平市政府、公主岭市政府及省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30.谋划成立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参照长春新区,赋予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投资、规划、土地等领域地级市审批权限。(长春市政府会同公主岭市政府负责)
|
欢迎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