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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扩大进口   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9〕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53号),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吉林扩大开放的决策部署,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坚持进出口并重、坚持统筹发展、坚持互利共赢,更好激发进口潜力、优化进口结构、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发挥进口贸易对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进口,促进我省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扩大进口,促进生产和消费升级   (一)增加与我省产业关联度高并有助于我省优势产业转型发展的技术装备进口。结合我省优势产业发展情况,充分利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支持政策,鼓励汽车及零部件、轨道客车、石油化工、粮食深加工等产业的先进技术和装备进口,鼓励探索“进口+制造”和“进口+研发”等模式,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组织省内企业充分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引进先进装备与技术。通过进口博览会,向世界展示吉林风采,推动吉林新一轮对外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省能源局、省外办、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创新发展。继续巩固传统服务贸易领域的规模优势,积极引导旅行、运输等领域转型升级,扩大进口;依托大数据、移动互联、云计算等新技术积极推动服务贸易模式创新,促进研发设计、环境服务、农业科技、医疗康养、咨询服务等新兴服务进口。(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加我省亟需农产品、资源性产品进口和回运。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适量增加国家和我省紧缺农产品进口,积极争取自俄罗斯和蒙古等国家农产品回运政策。鼓励有利于提升我省农业生产力和竞争力的农资、农机等产品进口。创新农产品国检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家重要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积极探索我省短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和回运。(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关系民生的产品进口。适应我省消费升级和民族习惯需要,积极支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食品、水产品、日用消费品进口,支持医药、康复和养老护理等设备进口。积极落实国家降低部分商品进口税率措施,减少中间流通环节,清理不合理加价,加强海关进出口减免税业务指导。积极推动长春龙嘉机场、延吉机场、集安口岸、长白口岸、珲春口岸申请设立进境免税店。充分发挥我省对外文化交流优势,通过文化“请进来、走出去”,引进国外精品剧目,繁荣活跃吉林演出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文化消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立足东北亚面向全世界,继续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五)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家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的作用,重点加强与“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尤其是东北亚5国合作,适度增加符合我省消费升级需求和地方风俗习惯的特色优质产品进口,培育新的进口增长点,扩大贸易规模。(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省农业农村厅、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充分利用好国家自由贸易区和自贸试验区有关政策。积极引导我省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已签订的多、双边自贸协定优惠安排,积极扩大进口,重点加强对韩进口。积极争取国家对外援助项目,促进对外贸易。结合我省开发开放实际,加大自贸试验区政策复制推广力度,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在我省先行先试。(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长春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厅、省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融合发展,积极发挥多渠道促进作用   (七)发挥外资对扩大进口的推动作用。进一步优化省内投资环境,积极吸引外资,引导外资投向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节能环保领域,进一步发挥外资在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优化进口结构等方面的作用。通过召开银企座谈会、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加强对外资企业外汇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高效为外资企业办理各项直接投资业务。落实对口合作协议,积极承接加工贸易向我省转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省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推动对外贸易与对外投资互动发展。深化与俄蒙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农林矿等领域合作,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利用省际合作机制,引入外省有实力投资主体参与园区建设,吸引园区主营业务上下游企业入园发展,回运产品,带动相关产品进口。(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创新进口贸易方式。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利用中国(长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扩大电子商务进出口规模。鼓励具备资质的支付机构积极参与我省跨境电子商务,丰富支付供给主体及支付方式,畅通资金汇划渠道。深入开展边境地区跨境人民币政策和业务宣传,推动中俄双边本币结算,支持边贸企业使用本币办理跨境结算。积极争取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和药品进口口岸。支持我省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带动相关产品进口。鼓励边境贸易、边境旅游等产业发展。支持会展经济发展,为中国—东北亚博览会等展会参展商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ATA单证册专用通道服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省药品监管局、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不断改善贸易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   (十)积极培育进口促进平台。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发展,不断推进监管创新、服务创新。依托我省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珲春综合保税区、吉林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协调联动口岸,促进进口贸易发展。推进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跨境人民币创新试点业务发展,在货币兑换、外币投资、出口退税等方面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支持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发展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加强区内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服务。吸引融资租赁企业落户保税区,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租赁保理、厂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等新型产品,支持现代物流、高端制造业等产业发展。(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长春海关、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进一步落实进口通关便利化政策。开展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优化通关监管作业流程,促进“长满欧”班列稳定运营,支持开通“长珲欧”国际班列。全面贯彻落实海关总署的部署,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落实将检验检疫作业全面融入全国通关一体化整体框架和流程,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五统一”。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长春海关、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降低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严格执行《纳税服务规范》的各项要求,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办税“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深入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抓手,编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推进首问责任制、“省内通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等措施,提高办税效率,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家规范进口非关税措施,全面清理口岸收费,降低进口企业成本。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向社会公示口岸收费的目录清单,使各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透明化。对标相近省市,进行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坚决取缔,高收费降下来,引导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合理定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长春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快改善营商环境。加强外贸诚信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推进以缺陷进口消费品召回体系为核心的进口消费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进口消费质量安全投诉平台。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和完善国内市场秩序。整合外贸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依据《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7〕4号),建立“一处触发、处处响应”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农业农村厅、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我省当前扩大进出口规模仍是首要目标,扩大出口仍是首要任务。在此基础上,重点推动有利于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进口。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抓紧推进政策落实。省商务厅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加强对各地区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推动我省调整对外贸易结构、扩大对外贸易总量,促进全省对外贸易持续较快发展。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2月3日   
    2020-05-22 00:00:00 第7期
  •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提升资源保障服务   水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自然资规〔2019〕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意见》(吉发〔2018〕48号),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资源保障服务水平,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计划支撑,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一)充分保障用地空间。民营经济实施乡村旅游、农产品冷链、产地批发市场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在不增加建设用地、不突破永久基本农田总量前提下,允许优化调整用地布局。休闲度假、冰雪场地等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对充分依托山林等自然资源,进行生态(农业旅游)、休闲度假等项目开发的,可按点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的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实行两个“万亩”指标计划。在省级预留的用地指标中,每年专门安排1万亩用于补充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缺口。在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每年单独安排1万亩专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的,优先保障用地指标。   二、加强资源政策供给,着力优化要素配置   (三)一视同仁供应土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平等享受差别化土地政策。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均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原状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大力推广“标准地”出让。积极鼓励在省级以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试点。在完成区域规划条件、重要矿产资源压覆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前提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压缩项目开工时间。   (五)允许探矿权有条件延续保留。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探矿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超过三次的或者在勘探期限内未能实施勘查作业的,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为其办理延续、保留手续。   三、用足用好优惠政策,促进企业降低成本   (六)实行节约集约用地“不加价”。民营企业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允许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地下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商服、住宅项目使用地下空间,地下部分减征土地价款。   (七)实行土地出让“低限”政策。民营企业发展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按工业用途供地,比照工业用地价格制定出让底价;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营利性项目,按科教用途供地,地价可略高于工业用地价格,低于商服用地价格;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用地以仓储为主,附属及配套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工业用途供地。   (八)灵活运用弹性出让政策。鼓励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经营性旅游和避暑休闲设施及附属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降低企业土地取得成本。使用“四荒”土地建设旅游及避暑休闲产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九)实行地价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且用地集约节约的工业项目和民营企业投资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自行完成前期土地开发的,可按对应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对应的50%执行。   (十)推进地信企业降费增效。民营企业应用地理信息在位置服务、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民生服务等方面,开展深度开发应用和增值服务时,免除使用吉林连续运行卫星定位参考站系统、北斗地基增强系统、吉林省三维基线检定系统的服务费用和使用基础地理信息的费用,开放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接口和定制化服务。   四、改进创新登记方式,服务民营企业融资发展   (十一)改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方式。对于金融机构与企业达成续贷协议的,可将前一笔贷款已经设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新一笔贷款需要办理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一并受理、同步审核、分别登簿,实现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无缝对接。对以抵押贷款购买不动产的民营企业,将转移登记(或预告登记)与抵押登记同步受理、分别办理。   (十二)推进企业“无籍房”登记。开展民营企业“无籍房”梳理排查,对因历史遗留问题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主动了解企业存在的问题,建立工作台帐,提请政府研究解决。积极协调住建、消防等部门,完善企业“无籍房”登记所需材料,加快不动产登记工作,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资源变资产、资产转资本”。   五、切实提升服务水平,不断优化资源利用环境   (十三)搭建便企利企服务平台。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涉企咨询服务机制,开通厅(局)长服务信箱和问政咨询电话等,及时受理并反馈企业诉求。要深入民营企业开展调研走访,加强与行业部门沟通对接,摸底企业资源需求,实行“一企一档”,明确跟踪服务责任人(或联络员),听取意见建议,制定详实资源供给和全程跟踪保障计划,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在重要时段向重点民营企业选派自然资源服务顾问。   (十四)强化审批事前服务。全面推行自然资源领域审批事项标准化,明确申报材料名称目录,消除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资料”“有关材料”等一律取消。实行自然资源审批事项标准模板组卷报件,全面提升报件组卷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节省前期工作时间。制定政策宣讲计划,有针对性地面向企业开展报件业务培训。在具备条件的市县或开发区,探索推行领办代办服务,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解决疑难问题,提高办事效率。   (十五)全面推行限时服务。对自然资源领域“只跑一次”事项和内部办理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矿业权许可发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审批事项,实行重要节点领导负责制,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间;对民营企业提请的其他办理事项,分类明确办结时限。   (十六)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快捷。加快落实“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要求,推进建立土地、林地、草地审核、审批联动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办好“省自然资源厅综合服务”旗舰店,向企业提供统一便捷的一网式审批服务平台,推动实现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系统省、市、县三级的业务办理全覆盖,并纳入吉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2019年6月底前,自然资源领域要实现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各环节全流程可查询。创新不动产登记服务举措,在不动产登记窗口为民营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实现即到即办,登记结果实行免费邮寄,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民营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六、着力提高行政效能,狠抓政策落地落实   (十七)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各类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经法制机构审核,否则不得作出决定。坚决防止“一刀切”式执法,依法慎重对涉案企业采取责令停工、停产和关停等强制措施,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现象。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督,坚决纠正执法违法行为。   (十八)强化民营经济政策执行。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和发展民营经济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实施,细化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要全面梳理自然资源领域现行涉企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列出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着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推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自然资源政策落地见效,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让民营企业尽享政策红利,增强政策获得感。   (十九)统筹抓好督查督办。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到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建立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责的落实链条,形成环环相扣的闭合回路。建立省市县全覆盖的自然资源领域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把服务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和民营企业诉求事项纳入督查督办范畴,开展常态化督查。   (二十)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支持和引导民营和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评价体系。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和开展社会评价,将企业和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适时适当给予表彰,对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较低,政策措施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例,要严肃追责问责并及时曝光,对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月2日
    2020-05-22 00:00:00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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