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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   全面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9〕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   松材线虫病是松树的毁灭性传染病害,被称为松树的“癌症”和松林的“SARS”。我国自1982年首次发现该疫情以来,虽经大力封锁除治,依然扩散蔓延到18个省份500多个县级行政区,累积造成损失高达数千亿元,导致生态灾害事件频发,甚至在局部地区形成生态灾难。2016年12月,国家林业局通报了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目前已扩散蔓延至辽宁省7个市及所辖的22个县级行政区,距我省最近的疫点直线距离不足25公里,我省面临松材线虫病疫情严峻威胁和防控工作的巨大压力。为切实保护我省松林资源,维护全省生态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   我省现有松林面积高达117.4万公顷,是构成我省森林资源和生态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松材线虫病疫情一旦传入,将给我省松林资源造成毁灭性破坏,在危及森林生态系统安全的同时,还会间接影响到生态安全、经济安全、贸易安全乃至社会安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站在全省生态安全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控除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迅速行动起来,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实施严密防控,及时发现除治,确保我省松林资源和生态安全。   二、全面加大疫情防控工作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度,以有效阻击疫情入侵为重点,以截断疫情传播扩散渠道为关键,以快速彻底封锁除治为保证,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检疫监管,适时监测预警,切实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封锁扑灭疫情。   (一)认真组织开展疫情普查和监测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严密的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规划,确定疫情防控工作目标、责任和任务,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具体防控措施,全面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和监测预防工作。省林草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航空监测等现代化技术实施宏观监测,构建更加全面、精准、高效的疫情监测体系。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地面调查,划定疫情监测责任区,将疫情监测任务落实到人头和地块,发现松树枯死及时取样分离镜检,及时查明枯死原因,确保疫情监测调查全覆盖、无死角。   (二)全面加强疫情检疫封锁。   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调入松木及其制品检疫监管制度,全面堵塞检疫监管漏洞。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松木及其制品以及松木包装材料;经批准调入的,调入后要及时向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申报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分散使用。全省各木材检查站要严格执法,认真履行检疫验证把关检查职责;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对车站、物流、仓库、涉木企业和林区建设工地的检疫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检疫法规行为。发现非法调运松木及其制品的,要依法扣留,采取隔离措施,及时进行除害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三)全面加大疫情封锁扑灭力度。   各地要加大疫情防控资金投入,加强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超前做好应急物资准备,全面提高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应急控灾等综合防控能力和水平。监测调查工作中一旦确认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要在24小时内上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48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和省林草局。对疫情发现地要采取严密封锁控制措施,及时启动重大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迅速开展疫情除治工作,彻底清除并就地销毁染疫林木,及时扑灭疫情。   三、强化组织领导   全面落实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属地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并纳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防控责任。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防控主体作用,在疫情监测、信息报送、疫情核查、检疫执法、技术指导、部门联动等认真履行好责任。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疫情及时发现、坚决扑灭。   四、加强督促检查   进一步健全松材线虫病重大疫情防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疫情防控联系工作机制,及时调度、通报防控工作进度,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任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疫情防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造成疫情入侵导致重大损失的,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吉办发〔2016〕44号)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对疫情监测不力、检疫执法不严、隐瞒疫情、贻误除治时机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3月6日
    2020-05-22 00:00:00 第7期
  •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2019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民发〔2019〕2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各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2019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19年1月15日   2019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   2019年全省民政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东北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抢抓机遇、深化改革、破解矛盾,深入实施“五大民政幸福工程”,推动“三个有力提升”,推进“五化统筹”,着力建设兜底民政、幸福民政、数字民政、创新民政、开放民政,为实现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新的贡献。   一、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1.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决策部署,持续推进脱贫攻坚低保支持计划和“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将完全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返贫人口纳入救助范围。   2.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城乡失能、半失能和完全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20%和10%。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与当地上年度农村低保标准增幅同步增长。   3.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指导大安市完成国家级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任务。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评估量化认定办法和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规范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100%协议化管理。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规定,细化临时救助分类分档标准,规范实施“一事一议”机制,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备用金制度。加强城镇贫困群众救助工作,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贫困人口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4.规范社会救助管理。完善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重点发挥好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有序推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和信息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开展社会救助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评价工作,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质量。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5.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继续实施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三年整合改造提升计划,支持20个跨乡镇福利中心整合改造提升新(扩)建项目。启动农村养老服务助浴项目,支持100所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50个农村养老服务大院或互助养老站点免费添置助浴设备。总结推广长春、松原、延边等地农村互助养老发展模式,支持40个农村互助养老试点建设项目。落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视探访制度,加强农村经济困难家庭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重点防范生活安全风险。   6.推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开展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制定全省养老机构行业监管办法,修订《吉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措施。大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力争到2020年末,全省9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探索“文养结合”新模式,制定推进全省“文化养老”实施方案。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养老工作人员、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培训。开展全省“最美养老院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评比活动。   7.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督促指导3个国家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制定全省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全省60%以上城市社区养老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三、全面提升儿童福利水平   8.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活动,支持和指导示范县(市、区)购买儿童关爱保护社会服务。   9.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完善吉林省孤残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实施办法,优化残疾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开展机构内脑瘫儿童省级集中康复工作。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10.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规范管理。开展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培训,建设示范性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儿童之家。依法依规取缔违规儿童福利机构。   四、推进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   11.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乡镇管理体制改革,提升乡镇政府服务功能,完善乡镇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开展乡镇政府服务能力试点示范建设,召开全省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推进会议。按照《街道政务事项办理规范》《街道管理与服务的信息化》标准,推进街道规范化建设。   12.加强城乡社区治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编制《城乡社区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按照民政部部署,开展第三次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幸福社区工程”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不断满足居民多样化服务需求。继续开展“健康生活·悦动吉林”幸福杯社区风采秀活动和社区“双进”公益活动、“社区阅读空间”建设工作。按照村总数10%的比例持续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加快推进城市社区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开展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指导“吴亚琴社区干部学院”建设,发挥全国“时代楷模”吴亚琴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做好街道服务管理创新和农村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工作、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智慧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开展省级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工作。   13.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动村(居)民自治法规修订工作,将村(居)民委员会任期调整为5年。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出台加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建设指导意见,深化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实践,推进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建设。做好全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第十一次换届选举前准备工作。   14.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要求,按照《全省民政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计划(2018-2020年)》,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做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   五、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15.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建立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组织管理运行机制。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推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建立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管理,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继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认真做好社会组织登记、执法、评估等工作。推动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搭建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筹备成立吉林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和社会组织总会,培育扶持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16.加强社会组织党建。推动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确保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召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第一次代表大会,筹备成立相关所属行业党委。   六、稳妥推进区划地名管理工作   17.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推进县城驻地镇设立街道办事处工作,提升城镇管理水平,扩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强中小城市培育工作,发挥行政区划推动区域发展和新型城镇化作用。开展《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宣传培训。   18.加强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清理整治“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提升地名规范化水平。推进全省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各县(市、区)年底前编纂完成地名志初稿。召开吉林省地名普查总结表彰工作会议。   19.扎实开展界线管理工作。开展蒙吉线第四轮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全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检、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创建平安边界工作。   七、强化残疾人福利和专项社会事务管理   20.加快推进残疾人福利工作。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推进信息网络平台运用。探索贫困重度残疾人集中或社会化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召开吉林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联席会议。推进柳河县康复辅具产业园区建设。培育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争取列入国家试点。提升精神障碍患者保障和服务水平,制定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推进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开展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业务培训,建立省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专家库。制定精神病患者入院工作流程标准,规范民政部门与社会精神卫生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开展民政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排查整治。举办全省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业务培训班。制定省级彩票公益金补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资金管理办法。   21.提升殡葬管理服务质量。研究制定深化殡葬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健全殡葬服务体系,加强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和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落实惠民殡葬。巩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参与、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做好清明节安全祭扫保障工作,继续开展“清明文化周”活动,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祭扫。   22.优化救助管理机构和婚姻登记服务。全面落实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开展救助管理机构“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切实加强救助工作管理。积极做好冬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严防冻死冻伤等极端事件发生。启用新版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八、加快发展慈善、福彩事业和社工、志愿服务   23.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适时召开吉林慈善大会。资助2000名低保家庭及精准扶贫对象家庭学生圆梦大学,救助1200人次贫困家庭白内障、血友病等疾病患者。发展冠名基金和项目招捐,鼓励爱心企业认领项目。创新网络募捐形式,利用“99公益日”开展网络募捐活动。拓展慈善救助领域,围绕“脱贫攻坚”打造品牌项目。发挥慈善组织作用,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参与精准扶贫。利用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超市建设。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发挥“慈善大使”影响力,开展多元化慈善宣传活动。   24.规范福利彩票发行和公益金使用。制定福彩公益金使用绩效考评机制与办法。建立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储备库,制定项目申报、评审、入库管理细则。争取中福彩中心新票种试销在我省的试点,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拓展福利彩票销售渠道。   25.加快发展社会工作。实施社工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帮助指导贫困地区社工机构开展社工服务。实施社会工作“三区”计划,提升专业化服务质量。推进社区社工服务站建设,实现全省社区全覆盖。开展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加大社工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取得社工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不少于1000人。   26.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开展《志愿服务条例》宣传普及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法规。   九、进一步提升民政综合能力   27.加快推进民政“五化统筹”。制定民政“五化统筹”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要求,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吉林省民政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修订《吉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持续抓好《吉林省民政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吉林省民政厅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吉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等制度落实。全面抓好全省民政系统软环境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继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推动《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收养能力评估工作规范》两项地方标准的立项和制定。继续深化省、市、县三级养老机构标准化和城市社区标准化工作。整合民政信息资源,完善省级民政大数据中心。加快推进殡葬业务信息系统、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围绕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两项补贴、慈善、婚姻登记等民生业务,打造民政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提升民政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28.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基层民政机构、人员、场所等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民政运行体制机制。   29.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民政行业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对民政领域安全隐患、风险点防控工作,制定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南,建立权力清单、安全生产约谈等相关制度,推行安全标准等级风险评定,实施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和部位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出台《吉林省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举办全省民政系统安全知识培训班。   30.加强机关基础工作。进一步提升办文办会、政务公开、舆情应对、信访办理、民政统计等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贯彻落实《吉林省民政厅统筹信息宣传工作的意见》,实施2019年宣传项目计划。继续扩大民政对外开放合作。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加大民政新闻发布和先进典型宣传力度。继续开展全省民政系统“大调研、大督查、大落实”活动。   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3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章。认真开展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继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省纪委全会精神,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压得更实并向基层延伸。落实《吉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责任制》要求,完成好省直机关工委各项党建工作任务。加强基层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举办党务干部培训班,提高综合素养和能力。   32.推进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加强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定期不定期对低保金、福彩公益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强化民政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审计监督,防止贪污、挪用、截留等问题发生。   
    2020-05-22 00:00:00 第7期
  •   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工作的意见   吉民发〔2019〕6号   各市(州)民政局、法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发展和改革委、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委、妇联、总工会,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法院、工委党群工作部、经发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资局、文广新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民政局、法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发展和改革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团委、妇联、总工会:   省民政厅、省法院、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总工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2019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委宣传部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总工会 共青团吉林省委员会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2019年2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精神,推动我省殡葬事业发展,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结合吉林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围绕“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的殡葬工作宗旨,积极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提升殡葬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逐步革除殡葬陋习,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使殡葬事业发展更好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监管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殡葬服务。   2.因地制宜、稳中求进。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推进殡葬改革,着力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鼓励先行先试,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殡葬需求。   3.公平可及、群众受益。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健全殡葬公共基本服务制度,不断扩大惠民殡葬覆盖面,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让人民群众成为殡葬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4.移风易俗、绿色环保。树立绿色殡葬理念,鼓励丧事简办、节地安葬、低碳祭扫。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新风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5.健全机制、依法治理。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健全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各司其职的监管机制,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中心提升改造工作基本完成,县级公益性骨灰寄存设施实现全覆盖。到2025年,以乡(镇)、村两级为重点的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覆盖率达到100%。全省覆盖城乡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殡葬管理更加规范,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城乡区域间殡葬资源配置更加均衡,节地生态安葬成为共识,低碳文明祭扫蔚然成风,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殡葬改革。   1.深化农村殡葬改革。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和建设乡镇(街道)殡仪服务站等集中治丧场所,实行集中管理,提供规范服务,引导群众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破除迷信,文明治丧,理性消费,低碳祭扫。要下大力气整治农村散埋乱葬,遏制大操大办、薄养厚葬、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殡葬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文明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倡导文明节俭治丧,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乡村文明。   2.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安葬。各地要因地制宜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推动公墓从资源消耗向绿色生态可持续转型,引导群众从注重大碑大墓等物质载体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要加大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用地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新建项目用地需求。认真执行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分规定,严禁违规土葬、骨灰装棺再葬和散埋乱葬。在火葬区,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及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及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墓葬方式。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选择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积极倡导绿色殡葬理念。   3.大力倡导文明祭祀。各地要抓住清明节、中元节等重大节日的有利时机,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大力宣传文明祭祀新风尚,提高群众对文明祭扫、节地生态安葬的认识。通过举办“清明文化周”、印发文明祭祀倡议书、组织社区公祭、网络祭祀、鲜花祭祀等多种方式,营造文明祭祀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文明祭祀、安全祭扫。   (二)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4.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应根据人口数量制定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火葬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划,使各种设施与当地群众殡葬需求相匹配,与殡葬改革要求相适应。围绕补齐短板,建立健全与殡葬改革相适应的基础设施经费保障机制,要把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火葬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全力抓好落实。及时更新改造现有火化设施设备,重点对房屋、设施陈旧的县(市、区)殡仪馆实施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5.完善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各地要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项目纳入清单范围,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实际和群众需求实行动态调整。要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性,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推动惠民措施从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从阶段性服务向全程性服务延伸,提高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基本惠民政策对象扩大到辖区所有居民,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对履行基本殡葬服务职能的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火葬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要落实政府投入和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政策,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三)规范殡葬服务机构管理。   6.推进殡葬服务机构管办分离。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殡葬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职能与经营管理分开,监管执法与经营举办分离。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殡葬法规政策、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从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进一步落实法人自主权,规范内部管理,激发发展活力。   7.加强殡葬重点事项管理。根据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性质和特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风险防范,分类施策,加强管理。殡葬服务机构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严禁诱导、捆绑、强制消费。要加强火化证明的管理,严厉查处倒卖火化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风建设,全面推行反腐倡廉和廉洁从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管理,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改扩建等行为予以纠正,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对外销售。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8.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资建设、参与改制、参与运营管理等多种形式依法投资殡葬服务行业。对于具有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殡葬机构,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对于公办殡葬服务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要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从是否增加和改善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方面,充分做好评估论证,审慎确定合作模式,规范选择合作伙伴,细化和完善项目合同文本,确保合作期间国有资产不流失、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属性不改变、服务水平有提高。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合作项目,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对服务管理不规范、严重偏离公益方向、公众满意度差的合作方,要建立违约赔偿和退出机制。   9.切实发挥殡葬类社会组织作用。要充分发挥殡葬类社会组织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政府与生产服务单位、服务单位与群众之间的联系,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为政府改进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殡葬生产、销售及服务单位“黑名单”制度,引领殡葬服务单位树立良好的从业形象。要组织广大会员及会员单位在生产、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提供绿色环保殡葬产品,传播和弘扬先进的殡葬文化理念,引导群众破除迷信,文明治丧,理性消费,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0.强化殡葬工作法治化建设。深化殡葬行业“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完善殡葬行业市场准入机制,细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和供给方式多样化,切实加强殡葬事中事后监管。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厘清各部门执法权限和资源,合理分配执法力量,严格执法流程,严肃查处殡葬领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强殡葬法规制定和标准研制,制定并实施殡仪馆服务规范、殡仪馆安全管理规范、公墓安全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推动殡葬管理服务向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落实。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联合督查执法等方式,有效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的合力。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动互动。民政部门要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宣传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移风易俗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并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共享殡葬信息,从中发现死亡人员未注销户口,及时核实注销。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所需的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发放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自然资源部门、林业和草原部门按各自职责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指导支持火化设备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查处殡葬乱收费行为。发改、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安葬行为案件,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执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殡葬行业协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三)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按照《吉林省委办公厅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4﹞1号)要求,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简办,带头文明低碳祭扫,教育和约束直系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按要求举办丧事活动,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立新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中,严格执纪问责,强化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积极倡导厚养薄葬、文明治丧、低碳祭扫、生态安葬,倡导科学、文明、节俭的殡葬理念,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在保障民生、减轻群众负担、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群众参与和支持殡葬改革,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殡葬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采取群众易于接受和行之有效的方式,引导广大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殡葬新风尚。   (五)严格监督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火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范围,逐级建立职责明晰、任务明确的殡葬管理考核监督体系。对殡葬改革工作推进不力、问题突出、散埋乱葬现象严重的地区,要严肃执纪问责。对党员干部在治丧活动中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殡葬改革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2020-05-22 00:00:00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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