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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   印发吉林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1月7日   吉林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   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进一步提高全省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   (一)加强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人员接触风险程度和岗位需要,制定和完善传染病现场处置人员的防护标准和规范,健全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实验室采样检测、传染病病人转运和救治、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监督执法等防治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建立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保障防治人员身体健康。(省卫生健康委、长春海关、省畜牧局、省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传染病防控应急物资、预防性用药、治疗药品、重点传染病疫苗储备制度。按照“平战结合、分类配置、分级储备、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卫生应急基本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储备品种、储备数量及物资管理要求,合理采购、定量储备,根据传染病发生情况,合理分发和使用储备物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畜牧局、省林草局、长春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职业暴露应急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人员防护培训,重点强化一线防护人员培训和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开展职业暴露应急处置演练。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措施,及时做好疫点、疫区和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防止病媒生物孳生和病原微生物扩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及时提供预防性药物、心理干预和人文关怀。对于新发传染病,要根据其传播特点和可能暴露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省卫生健康委、长春海关、省畜牧局、省林草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安全防护   (一)加强传染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建设。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指定辖区传染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其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隔离病房及重症监护室建设。对于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救治和转运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负压病房以及消毒隔离等必要设施设备,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承担转运救治任务的单位和运输企业做好相关人员防护。(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医疗机构传染病患者诊疗和处置工作中的安全防护。医疗机构应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标准,重点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管理,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加强职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健康管理工作,对发生职业性意外接触事故的医务人员进行接触后评估、预防和随访,必要时采取对医务人员进行免疫接种等措施,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强化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保障群众就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全。(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海关部门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隔离留验场所建设,配置相应防护设施设备,会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口岸传染病患者与地方转诊机制。(省商务厅、省机场集团、长春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一)加强实验室网络和实验室装备建设。结合全省实际,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利用率,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口岸海关、科研院校实验室按要求进行改造,逐步实现全省各市(州)、县(市、区)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实验室有效运转、发挥作用。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逐步使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规定要求。在保质保量完成传染病实验室检测工作的基础上,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规定,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满足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畜牧局、省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建立健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标本的运转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实验操作程序,规范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对甲类传染病、新发重大传染病应实施双人协作制度,严禁单人从事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等级的相关操作。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运输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对接收单位资质、运输途径、包装材料等进行严格把关。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畜牧局、长春海关、省市场监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医疗废物、患者遗体、动物尸体规范化处置   (一)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各地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建设,设区的市至少设立1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卫生处理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做好死者生前居住场所消毒、遗体运送工具消毒等工作,遗体火化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火化遗体。加强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运送、解剖、查验等环节中产生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进一步规范疑似和确诊人畜共患传染病及动物疫病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和防控过程中产生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在相关过程中应严格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畜牧局、省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传染病防治保障政策   (一)保障传染病防治人员待遇。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风险高、科研工作繁重等特点,科学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在传染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优先配足配齐传染病防控相关岗位所需人员,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传染病实验室检测等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省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内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补助按工作日计算,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畜牧局、长春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传染病感染的保障政策。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人兽共患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及其他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感染传染病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干部考核任用、评奖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激发传染病防治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健康委、长春海关、省畜牧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   (一)加强信息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加强舆情监测,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能力,依法打击不实和误导宣传行为。(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健康委、省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科普宣传。充分利用“3·24世界结核病防治日”“4·25儿童预防接种日”“12·1世界艾滋病日”各类卫生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平台,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省畜牧局、省林草局、长春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地政府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利益。   
    2020-05-22 00:00:00 第5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暴雪冰冻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9〕22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暴雪冰冻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1月29日   吉林省暴雪冰冻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为做好暴雪冰冻灾害预防和处置工作,提升灾害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灾害损失,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气象灾害省级专项预案和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的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建立吉林省暴雪冰冻灾害应急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一、联动机制构成及其主要职责   吉林省暴雪冰冻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召集人由省应急厅厅长担任,主要成员包括省气象局、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省电力公司、民航吉林监管局、省机场集团、沈阳铁路局长春办事处、省军区、武警吉林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并可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增加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同志参加。   联动机制的主要职责是:在省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省内冰雪灾害应对工作,指导协调灾害预警与预防,视情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省级相关专项指挥部和有关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指导协调各项应对措施落实。   联动机制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负责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导与协调)和省气象局(负责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及提出应对建议),办公室主任分别由省应急厅和省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通报、会商研判和联络员等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加强监测预警和预防;遇有灾情,依据本联动机制和有关预案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当出现人员死亡或大量人员受困等情况时,应立即通报省应急厅。   二、暴雪冰冻灾害的预防与预警   (一)暴雪冰冻灾害应对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治格局。   (二)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在暴雪冰冻灾害预防与应急准备方面的职责,制定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加强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应急队伍和防范救援设备设施建设,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切实提升灾害防范应对能力。   (三)暴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暴雪冰冻灾害预警分级按照省气象局现行业务规范执行,其中,暴雪灾害的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Ⅰ级为最高级。   1.暴雪Ⅳ级(蓝色)预警: 预计未来24小时1个县(市、区)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或已经出现并还将持续。   2.暴雪Ⅲ级(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1—2个县(市、区)将出现30毫米以上降雪;或2—4个县(市、区)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或已经出现并还将持续。   3.暴雪Ⅱ级(橙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3—9个县(市、区)将出现30毫米以上降雪;或5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20毫米以上降雪;或已经出现并还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4.暴雪Ⅰ级(红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10个以上县(市、区)将出现30毫米以上降雪;或已经出现并还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四)省气象局在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要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省应急厅以及联动机制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五)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媒体以及电信部门应当通过应急广播直播、电视相关栏目、滚动字幕、网络发布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暴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预警信息。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暴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   (六)接到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立即采取预警响应措施。   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相关应急准备,加强监测、分析、评估和预测,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灾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宣传避免、减轻灾害的常识。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发布后,除采取Ⅲ级、Ⅳ级预警响应措施外,还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等保障工作;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防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等。   三、暴雪冰冻灾害应急联动响应   暴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实行分级应急响应,分级响应标准按照《吉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和附件2)。应急响应由省应急厅会同省气象局等部门组织会商研判,提出响应建议。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厅会同省气象局提出并启动,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Ⅳ级应急响应。   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全面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暴雪冰冻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和灾害评估,及时发布低温、寒潮、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并向同级政府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通报)最新气象决策服务信息,通过各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灾害应急救援的组织指导协调。及时向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机构改革完成前由安监部门负责)。会同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做好救灾工作(机构改革完成前由民政部门负责)。必要时组织协调消防救援和森林消防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主要公路除冰除雪,并与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协调联动措施,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做好公路救援、抢险工作。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通过媒体发布路况、气象、道路通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引导交通参与者合理出行。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加强安全防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清冰清雪准备,适时组织清扫。商务部门启动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协调工作。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及养殖设施的除冰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队伍的准备工作。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做好文化活动场所及旅游景点游客紧急安全防范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民航部门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做好飞机跑道安全除冰除雪及航班延误的旅客服务工作。铁路部门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加强对铁路沿线巡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气象灾害预警和灾害应对的动态信息。消防救援、森林消防以及其他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沿街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卫生责任区的积雪清扫工作。各基层组织(社区、村屯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应迅速做好灾害先期处置工作。   (二)Ⅲ级应急响应。   市(州)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密切监测暴雪冰冻灾害发展趋势,视情况及时更新和调整预警级别,并第一时间向同级政府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调度,组织消防救援、森林消防和其他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或开展有关抢险救援。交通运输部门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实施除冰除雪抢通,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降雪地区停止室外施工。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及时清除城市道路积冰积雪。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或提前放学,加强对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Ⅱ级应急响应。   按照省政府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各市(州)级政府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要成立现场气象服务应急队伍,开展现场监测和服务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加大抢险救援力度,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工作,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铁路、公路、民航部门因灾造成停运、关闭或延误,要及时发布信息,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动员转移危旧房屋居住人员。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快速清除城市道路积冰积雪。教育部门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卫生健康部门在群众临时安置点设立临时医疗救治站,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派出专家组给予指导。文化旅游部门视情况关闭旅游景点,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通信管理部门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实施气象预警信息的全网发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可邀请气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专家制作专题节目,指导社会公众防灾避险。   (四)Ⅰ级应急响应。   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级政府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部门联合通信管理部门全网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做好重点灾害区的抢险救援工作,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铁路、公路、民航等部门及时发布停运、关闭、变更延误信息,妥善疏导安置滞留旅客。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应急响应,全力清除城市道路积冰积雪。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救治、疾病控制专家队伍,深入受灾地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商务部门必要时协调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动用生活必需品(肉、糖等)储备,投放市场,保障市场供应。   四、暴雪冰冻灾害的现场处置   暴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应急准备,不断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当暴雪冰冻灾害引发道路车辆人员大量滞留、交通瘫痪及交通事故时,公安部门调集警力加强现场管控,做好事故处理;交通运输部门迅速开展道路抢通和救援;消防救援队伍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医疗救援。   当暴雪引发雪崩或民房垮塌时,消防救援和森林消防救援力量接到信息或指令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开展人员搜救;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援;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当暴雪导致各类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迅速开展人员疏散撤离工作时,各基层组织(社区、村屯等)和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公安部门组织维持现场秩序,并会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森防消防队伍指导人员有序撤离;交通运输、卫生、旅游、通信管理等部门加强配合,必要时请求部队给予支援。暴雪冰冻灾害事发地的各级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航空器材、物资、人员等。   暴雪冰冻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受到暴雪冰冻灾害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暴雪冰冻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附件:1.暴雪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2.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附件1   暴雪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Ⅳ级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一个或多个市(州)将出现暴雪;或已经出现且未来仍有大到暴雪;同时可能(或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对1个市(州)交通造成较大影响,机场、铁路、高速公路连续封闭6—24小时;造成受灾区域农业设施损毁达5%—10%;造成10—30人受伤或1—3人死亡;造成家禽、牲畜死亡500—1000头(只);对电力设施有较大影响,可能导致停电6—24小时;直接经济损失为一般程度。    Ⅲ级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一个或多个市(州)将出现暴雪、局地大暴雪;或已经出现且未来仍有暴雪;同时降雪可能(或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对2个市(州)交通造成较大影响,机场、铁路、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天;造成受灾区域农业设施损毁达11%—20%;造成31—100人受伤或4—10人死亡;造成家禽、牲畜死亡1001—5000头(只);对重大电力设施有较大影响,导致停电1—2天;直接经济损失较大。    Ⅱ级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将出现区域性大暴雪;或已经出现且未来仍有暴雪;同时降雪可能(或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对3个市(州)交通造成较大影响,机场、铁路、高速公路连续封闭3—4天;造成受灾区域农业设施损毁达21%—30%;造成101—500人受伤或11—30人死亡;造成家禽、牲畜死亡5001—50000头(只);造成重大电力设施严重受损,较大范围停电3—7天;直接经济损失重大。    Ⅰ级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将出现区域性大暴雪、局地特大暴雪;或已经出现且未来仍有大暴雪;同时降雪可能(或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对3个以上市(州)交通造成较大影响,机场、铁路、高速公路连续封闭5天或以上;造成受灾区域农业设施损毁达30%以上;造成500人以上受伤或30人以上死亡;造成家禽、牲畜死亡50000头(只)以上;造成重大电力设施严重受损,较大范围停电7天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   附件2   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Ⅳ级响应:预计未来一个或多个市(州)将出现冰冻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未来仍将持续;同时可能(或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    ——机场、公路等交通干线连续封闭6—24小时;    ——电杆、电线、高压铁塔等电力设施损毁较重;    ——树木、塑料大棚、房屋、牛羊圈舍等建筑物损毁较重;    ——造成或引发高速公路、城市等较大交通事故;    ——10—30人受伤或1—3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为一般程度。    Ⅲ级响应:预计未来一个或多个市(州)将出现强冰冻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未来仍将持续;同时可能(或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    ——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连续封闭1—3天;    ——电杆、电线、高压铁塔等电力设施损毁严重;    ——树木、塑料大棚、房屋、牛羊圈舍等建筑物损毁严重;    ——造成或引发高速公路、城市等重大交通事故;    ——31—100人受伤或4—10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较大。    Ⅱ级响应:预计未来5个以上市(州)将出现强冰冻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未来仍将持续;同时可能(或已经)造成下列情形之一:    ——机场、铁路、公路等交通干线连续封闭3天以上;    ——电杆、电线、高压铁塔等电力设施损毁特别严重;    ——树木、塑料大棚、房屋、牛羊圈舍等建筑物损毁特别严重;    ——造成或引发高速公路、城市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100人以上受伤或10人以上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重大。   
    2020-05-22 00:00:00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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