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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   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9年2月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为前提,以提高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以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统筹全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实现地方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保障金融安全,促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为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开创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金融保障。   (二)基本原则。   ——集中管理,服务大局。稳步推进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管理、穿透管理和统计监测,落实全口径资产财务报告制度,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统一规制,分级负责。按照中央制定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加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严格落实管理制度,不断推动管理制度创新,稳步推进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   ——分类推进,稳步实施。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别和不同企业的特点,完善授权经营体系,清晰委托代理关系,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基本管理制度,实现我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布局优化、运作规范、保值增值。   ——问题导向,权责明晰。聚焦制约我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问题和障碍,统筹施策。厘清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权责,放管结合,切实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安全。   ——加强领导,强化落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动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结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二、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三)地方国有金融资本以及纳入本实施意见范畴的金融资本的界定。   1.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均应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2.各级政府虽无出资,但设立、运行和经营主要依靠政府信用和凭借政府权力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暂时只落实国家要求的全口径资产财务报告制度,其他方面待国家具体规定出台后另行研究。   3.省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出资成立的属于金融业的企业。   4.按照财政部要求,纳入地方金融企业基础管理、财务监管、实行全口径资产财务报告制度的企业。   各市(州)、县(市)政府应按照上述原则,明确辖区内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范畴。   (四)明确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   (五)加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产权登记、财务监管、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全口径资产财务报告等工作。   (六)加强对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分级分类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在行业中的定位、产权关系,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管理和财政委托管理两种方式。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机构主要为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产权关系清晰、管理较为规范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担保等重点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及财政出资的地方国有金融业企业;财政部门委托管理的主要为二级金融业企业。   (七)明晰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更大经营自主权和风险责任。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积极支持我省重大战略实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绩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   (八)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财政部门应准确把握自身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更好地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落实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九)落实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建立全流程、全覆盖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从产权登记入手,落实产权评估、产权变更、财务监管等基础管理制度,做好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确定、统计分析等工作。落实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制度,规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及其重点子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股权变动和确认行为。指导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上报产权情况、财务快报、年度预(决)算报表、全口径资产财务报告等基本信息,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十)落实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支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成部分,并保持相对独立,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应全面反映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地方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地方国有控股和参股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股权或其他金融资产转让收入等。预算支出主要用于解决地方金融机构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向地方金融机构注入资本金、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其预算草案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十一)严格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绩效考核。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界定企业功能,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建立涵盖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体系,认真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绩效考核结果应报同级组织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二)建立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按照薪酬制度与现代企业治理方向相一致、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不同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相差异、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利益相协调等原则,建立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省、市、县对党委、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建立正向激励制度,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对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确定。   (十三)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政财务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金融机构财务预算制度和财务规则,依法对本级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强化出资人监督,动态监测地方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完善监事会监督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应不断完善内部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体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权益,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公司制改革力度,推动具备条件的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推进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稳步实施公司制改革。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十五)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明确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1.推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重要职责。财政部门作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按照法律法规提名董事(理事)人选,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履职尽责。   2.完善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管,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并有义务向财政部门报备“三重一大”和企业运行相关情况。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监事会应配合财政部门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管及绩效考核,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报告。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监事会由财政部门统一协调指导,股份制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监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国有独资金融企业监事会由同级政府委派,省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长由省委直接任命和管理。   (十六)建立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上级党组织和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管理权限,加强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对于省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以及省本级重要参股企业有关领导人员,按照相应规定,由省委统一管理,省委组织部负责。积极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   (十七)推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必须牢固树立与实体经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理念,加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对我省重要战略、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品质,为实体经济提供“源头活水”。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发挥好绩效目标的导向作用,引导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好发展方向、战略定位、经营重点,突出主业、做精专业,提高稳健发展能力、服务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十八)督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防范和处置风险。构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风险防处体系,统筹推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风险事件防处工作,将防处成效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重要内容。压实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防范和处置风险的主体责任,推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强化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建立健全自我救助、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增强风险防控能力。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避免风险相互传递,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构建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加强风险源头和重大事项管控机制,督促其动态排查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隐患,建立金融风险传导防火墙。各级党政部门、机关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督。   五、加强党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十九)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党的领导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金融领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应肩负起抓好地方金融工作的责任,坚持党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统一领导,切实加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着力提升党领导金融工作的能力。坚持党的建设与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委(党组)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党委(党组)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合理确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   (二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选优配强地方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党委(党组)领导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管理层、管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健全领导班子考核制度。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员,造就兼具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制定金融高端人才计划,重视从一线发现人才,精准引进域外高层次人才,加快建立健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二十一)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压紧压实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规范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地方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杜绝里应外合、利益输送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标本兼治的制度体系,加强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努力构筑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本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在贯彻落实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时,涉及同级金融管理部门有关监管职责的,应当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本级金融管理部门在制定发布相关监管政策时,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在完成政府授权、实现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前,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衔接,保证管理不缺位。   (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及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监督问责机制,对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各级政府应当对同级财政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状况并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七、组织实施   (二十四)工作分工和时间要求。我省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改革过渡期截止到2019年年底,改革期内未实现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划转的企业仍按照原有体制管理。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结合《指导意见》、本实施意见精神和工作实际,出台本地区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对本级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审计核查工作,明确本级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对于委托管理的企业,财政部门应同时向委托单位出具委托函。各级财政部门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对本级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产权划转工作,并对地方金融机构占有和使用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进行全面产权登记,完整反映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状况。   (二十五)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及时出台本地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涉及的产权登记、财务监管、绩效考核、薪酬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口径资产财务报告、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优化管理制度,压实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水平。省财政厅要切实加强对我省相关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全面掌握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有效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对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积极组织做好各项工作的开展,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在2019年年底前,形成职责明晰、集中统一、制度优化、穿透管理的吉林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据2019年2月4日《吉林日报》)   
    2020-05-22 00:00:00 第5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1月7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   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实体经济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内生动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围绕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国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深入推进增值税改革,落实好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按规定权限和程序,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落实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税收政策。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提高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落实涉企收费减免政策。动态调整我省执行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自2018年8月1日起,减缴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自授权当年起6年的专利年费、专利复审费等。自2019年2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持续开展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没有法定依据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评估评审报告。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不再要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结果,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五)落实网络提速降费政策。支持电信企业加大提速降费力度,推动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资费降低10%,针对进驻“双创”基地、产业园区的企业专线宽带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大型互联网企业开放网络、平台等资源,进一步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六)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治理。加大对涉企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治理力度,重点监督电子政务平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等领域违规收费行为。开展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涉企保证金、交通涉企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治理行动。巩固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零”政策,确保其他收费项目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七)落实国家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政策。落实再贷款、再贴现的利率优惠政策。将支小再贷款各期限利率下调0.5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高于其运用自有资金发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支持金融机构制定专门普惠信贷计划,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将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纳入再贷款合格抵押品范围。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合并、增资开设绿色通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合作,利用好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力度。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下调至1.5%以内。(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政府)   (八)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困难企业分类帮扶,对重点帮扶企业实行降低贷款利率等措施。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同业存单、大额存单等金融产品,利用成本更低、期限更长的主动负债工具,替代高成本负债产品。大力发展设备融资租赁。推进“银税互动”贷款,鼓励银行机构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已达到一定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发放“银税互动”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税务局)   (九)完善续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续贷机制,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续贷条件的,按续贷政策办理,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推动金融机构挖掘省内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积极开发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贷款产品和服务方式。健全完善应急转贷机制,扩大省级信贷周转基金规模,对阶段性确有转贷需求的企业,提供低费高效的应急转贷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   (十)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商标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用于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进行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时,各登记部门应给予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不能登记的,应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凭证并说明原因。(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法院、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林草局)   (十一)积极化解债务风险。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运作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处置不良资产。支持金融机构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推动金融机构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做到应核尽核。(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十二)创新财政金融互动模式。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信贷倾斜挂钩制度。创新财政资金引导机制,综合运用引导基金、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助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跟进政府支持企业和项目。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益制造和服务型制造重点项目和滚动实施的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给予中长期贷款精准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三)推进“政务一网通”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事项、减要件、减环节、减证照、减时限,公布“政务一网通”事项目录,建成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十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在全面实施“五十四证合一”基础上,继续推进“多证合一”。将商事服务33大项、220项具体事项纳入群众办事“只跑一次”清单。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实现全省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推广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整合双随机抽查事项,推行多部门联合抽查,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整合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执法等,成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提高综合执法效能。推动产品检验检测结果和产品认证实现互认,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司法厅)   (十五)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深化“只跑一次”改革,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指南》,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各审批环节“只跑一次”。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面实行网上并联审批,实现“一口进出、信息共享、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企业一般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时间压缩至50个工作日,有特殊条件要求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   (十六)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特色园区,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联合评审、联合勘测、联合验收、区域性评价、承诺制等审批新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大力推广“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准入标准”和“区域安评+工程系统标准”。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逐步扩大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承诺制”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十七)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和我省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各级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单的形式缴纳保证金。(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十八)扩大直购电交易规模。稳步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2019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力争扩大到180亿千瓦时。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将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省级工业园区。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新兴产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十九)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自2018年9月1日起,通过清理电网环节收费、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进一步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等综合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每千瓦时8.85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分布式能源,支持新能源发电与用能企业就近就地进行交易。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平均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尽早验收及时送电。(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二十)深化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管道燃气定价机制,加强管道燃气输配价格监管,从严核定天然气管输和配气价格,抑制层层加价,减轻企业用气负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二十一)支持重点工业项目用地。2019年起,对纳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的重点制造业项目,根据需要年中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补充、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支持。鼓励各地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进一步盘活存量用地和闲置地、荒废地,优先满足重点产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要。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计划指标,奖励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地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政府)   (二十二)完善工业用地出让方式。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方式,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对使用年限届满,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履约情况评价好且符合续期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在收缴尾款有保证且首付不低于总价款50%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在1年内分期缴清,极特殊的不得超过2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三)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配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以及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鼓励建立多元投资的小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并可依法实行产权分割。鼓励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经所在地市级以上政府确认后,适当给予一定用地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二十四)解决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本着特事特办、妥善从速的原则,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全省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指导意见。针对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指导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分门别类尽快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五)规范各类土地收费。取消省级及以下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细化落实规范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差异化工业用地区域开发和奖励等政策。根据各地土地规模、土地估价、土地市场情况等,可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二十六)稳定现有社保征收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部署安排,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前后,征收机构要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规定或调整缴费基数和比例等。对经营困难的企业,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缓缴手续。对历史形成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七)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八)进一步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对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严重的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给予稳岗就业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落实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社保补贴、技能培训补贴、大学生见习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九)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上限规定;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三十)逐步优化公路收费。选取部分路段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调节路网交通均衡分配,提高各路段通行效率。配合国家交通运输部开展取消吉林与辽宁两省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试点,逐步取消吉林与内蒙古、黑龙江省界收费站。对普通收费公路,严格控制新设收费站,按规定撤销到期收费站,逐步取消普通公路收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一)调整运输组织模式。支持公铁联运、公水联运、陆空联运等运输组织方式。支持具有公共属性的多式联运枢纽站场和集疏运体系建设、运输装备升级改造、信息互联共享等,鼓励基础条件好的物流企业申报交通运输部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积极培育具有跨运输方式货运组织能力并承担全程责任的企业开展多式联运经营。鼓励国家级、省级甩挂运输试点企业加入吉林省甩挂运输联盟,扩大甩挂运输应用范围和规模,全面提升干线运输组织效率。支持“互联网+”物流发展,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降低货车空驶率,提高物流运作效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三十二)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完善物流设施设备、信息平台、服务规范等标准体系,强化物流标准实施。加快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协同联动,支持汽车零部件、医药、农产品领域推广带板运输,构建托盘循环共用系统。推进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实施城乡高效配送行动。优化物流组织流程,提高物流运行效率,降低物流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   (三十三)规范货运车辆技术管理。推进货运车辆检验检测依法合并,实施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结果互认,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统一检验检测周期并以安检时间为准,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   (三十四)实施铁路运价优惠政策。根据市场需求,实行对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议价政策的运输产品,通过议价方式给予铁路运价下浮优惠。钢铁、焦炭实行实重计费,解决钢厂、炼焦厂装车亏吨问题;加大敞顶箱投放力度,实现公铁无缝对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八、进一步降低企业创新发展成本   (三十五)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前,相关省级专项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先进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卫星与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重点新动能产业的标志性重大项目落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兼并重组、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等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发展“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积极推进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服务化延伸、综合集成等新模式应用,加快推进万家企业“上云”,降低企业销售、生产、服务、运营、信息化和管理成本。培育100个“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示范项目,引导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通信管理局)   (三十六)实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落实,扩大政策扶持范围。建立吉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使用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设备,并将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发展计划“开放共享后补助”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七)大力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实施1000户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加大对有成长潜力和市场前景的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政策扶持,综合运用研发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上市奖励、贷款担保等政策资源,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一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对与证券公司签订辅导保荐协议并纳入省级“腾飞类”企业培育库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上市前期补助。对拟赴境外上市的省内企业,参照境内上市标准给予适当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十八)全面推行精益管理。完善精益管理推广平台,持续推广东北工业集团“精益管理模式”,引进知名管理咨询机构,分类开展企业精益管理培训,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加强内部管理挖潜,强化自身降本增效。帮助企业解决好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实施质量提升精准帮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为民营企业免费提供节能降耗、质量管理、标准、计量管理评价等服务。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选树一批优秀企业家典型。在全省组织开展“红旗工匠”评选。(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全力推动实体经济降本减负政策措施落实,细化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健全降本减负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服务,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降本减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督办,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已公布的《 欧宝体育印发关于吉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指导意见及五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16〕11号)、《 欧宝体育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1号)等企业降本减负政策措施继续执行,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05-22 00:00:00 第5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1月17日   吉林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化的技术基础和政策工具作用,有效支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准入倒逼、标杆引领、创新驱动、共同治理”原则,充分发挥节能标准对产业转型升级倒逼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加快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与监督,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到2020年,制修订节能地方标准20项以上,基本建成指标先进、符合省情的节能标准体系,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产业政策与节能标准结合更加紧密,对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支撑作用更加显著,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以吉林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联席会议制度为基础,建立省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机制。加强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对于亟需的节能标准,随时立项。完善节能地方标准复审程序,严格执行标准有效期制度。创新节能标准技术审查和咨询评议机制,加强能效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强化能效标准和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后评估工作,确保节能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规范和引导团体标准制修订,促进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快速转化为团体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节能标准化服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更新节能标准信息,开展标准宣传、信息咨询、标准比对和效果评估等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节能标准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体系建设、人才培养等定制化专业服务。(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地方标准体系   (一)工业能效标准。开展工业能效提升行动,对重点耗能企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达标。加快制修订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煤炭和电力等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以及锅炉、窑炉、风机和水泵等高耗能设备节能监测及能效评价标准,逐步形成覆盖生产设备节能、节能监测与管理、能源管理与审计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耗能特种设备企业节能技术标准的自主研制,满足其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快照明产品能效标准的制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能源领域节能标准。围绕能源结构优化、高效利用和循环开发,重点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加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标准研制,建立能源与环境和谐发展的节能标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筑领域节能标准。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健全和完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适时制修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标准。加快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促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促进居民绿色出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流通领域节能标准。加强商贸零售业能源管理体系和绿色商场等标准制修订,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抑制不合理消费。(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公共机构领域节能标准。加快制修订公共机构能耗定额、能源审计、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标准,推动公共机构节水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省管局牵头,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农业领域节能标准。加快制修订省柴节煤灶炕等农村生活节能以及农作物秸秆能源化高效利用等相关技术标准,引导农业农村节能低碳生产和消费。(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施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为依据,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以强制性能效标准和交通工具燃料经济性标准为依据,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和能效标识制度。新建城镇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全面执行《一星级绿色民用建筑设计标准》(DB22/JT 167-2017)。(各市〔州〕、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建节能标准化示范试点。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工业园区或重点用能企业及产业集聚区域,组织建设一批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区或试点、产业集群标准化试点和节能技术标准提升工程示范单位项目,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电机及电机系统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提升企业能源利用效率。(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实施推荐性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节能示范、绿色建筑评价和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和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节能标准实施的监督。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加大节能监察力度,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标准化工作,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推动节能标准化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节能标准化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州〕、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统计局、省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节能标准经费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费,用于节能标准研究、制修订、宣传贯彻、实施效果评估、监督检査、人才培养等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支持节能标准创新和节能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各市〔州〕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统计局、省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节能标准化科研力度。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强化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的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加快推进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深入开展科技、标准、产业同步行动,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的科技创新机制。(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负责)   (四)强化节能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省节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鼓励、支持我省有关专家参加全国节能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全国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培育壮大我省节能标准化专家队伍。充分发挥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标准化技术机构的作用,广泛开展对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节能标准化培训,提高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学标、贯标、达标的能力和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林草局、省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0-05-22 00:00:00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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