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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   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政发〔2019〕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欧宝体育   2019年1月4日   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应用,以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为先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数字吉林”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的规划、建设、运维、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和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是实现全省公共数据统一存储、整合、共享、开放、监管等全过程管理的综合信息化基础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建设吉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只跑一次。   第四条全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集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是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省公共数据体系建设和“一网通办”工作,负责全省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应用管理,组织实施“一网通办”工作。   省级各行政机关根据各自职责,明确部门责任,做好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的相关工作。   市(州)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全省统筹规划的任务和要求,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   第六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全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标准化建设,基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充分借鉴国际标准,制定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基础性、通用性地方标准和“一网通办”地方标准,促进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公共数据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推进建设“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的各项工作;负责按照集约建设的原则,整合本省政务云平台体系,负责指导“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建设应满足全省公共数据存储、整合、共享、开放等环节统一管理功能,全省各类公共数据平台应当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进行建设。   第九条各市(州)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本地政务云平台,已有的本地政务云平台应当与“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对接,其非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应当逐步迁至“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各市(州)有义务将本地公共数据向“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开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接受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各市(州)因需要可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构建本市(州)政务云平台。   第十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加强全省电子政务云、政务网一体化的统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的要求,推进电子大数据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等共建共用,保障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实现“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与网络一体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已建成的,原则上应当分类并入省电子政务网络。   第十一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政府采购、建设运维、绩效评价、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应当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模式,积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数据服务、电子政务网络服务、电子政务云服务等纳入购买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全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脱节、功能可被替代的信息系统,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信息系统,将分散、独立的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省级各部门新建涉及公共数据管理的信息系统,应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进行建设,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已建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一体化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原则上不再批准独立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不再向未按照一体化要求进行整合的信息化项目拨付运维经费。   第三章 公共数据采集和治理   第十三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公共数据,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根据各部门法定职责,明确相应的省级责任部门,由其承担下列工作:   (一)编制本系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二)制定本系统公共数据采集规范;   (三)对本系统公共数据进行校核更新;   (四)汇聚形成本系统数据资源池。   第十五条公共数据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明确公共数据的范围、数据提供单位、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要求。   省级各责任部门应当对本系统公共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照编制要求,开展本系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动态更新等工作。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对省级责任部门报送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汇聚、审核后,形成全省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市(州)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区域内未纳入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个性化公共数据进行梳理,编制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补充目录。   第十六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省级责任部门的采集规范要求,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范围内采集公共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实现公共数据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第十七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可以直接采集、委托第三方机构采集,或者通过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商的方式,采集相关公共数据。   第十八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采集数据的,被采集人应当配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职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应当取得被采集人同意。   第十九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向“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归集,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集中存储。   第二十条省级责任部门应当直接汇聚本系统公共数据;涉及市(州)公共服务和管理机构采集的公共数据,且无法实现直接汇聚的,由市(州)主管部门进行初步汇聚后,分类汇聚给省级责任部门。   省级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多源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对本系统公共数据进行逐项校核、确认,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本系统数据治理和整合,逐步向“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归集。   第二十一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对省级责任部门的公共数据进行整合,并形成人口、法人、空间、电子证照、社会信用、宏观经济六大基础资源库。   市(州)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分平台,承接“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相关公共数据的整合应用。   第二十二条公共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省级责任部门承担质量责任。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负责公共数据质量监管,对公共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更新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全面评价,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落实。   第四章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二十三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建设全省统一技术规范的数据共享平台,市(州)已建平台应接入省级平台,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共享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交换数据。   数据共享平台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原则上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进行整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用请求响应的调用方式,共享公共数据;采用数据拷贝或者其他调用方式的,应当征得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公共数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数据共享平台发出的共享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根据省级各部门法定职责,制定省级政务信息共享责任清单和需求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列入共享负面清单。各市(州)应依据省级清单,制定本地区政务信息共享责任清单、需求清单和负面清单。   第二十五条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和非共享三类。列入授权共享和非共享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职需要,请求使用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相关部门应当无条件授予相应访问权限;请求使用授权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会同省级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授予相应访问权限。   第二十六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根据“一网通办”、城乡精细化管理、社会智能化治理等需要,按照关联和最小够用原则,以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应用需求为基础,明确数据共享的具体应用场景,建立以应用场景为基础的授权共享机制。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应用需求符合具体应用场景的,可以直接获得授权,使用共享数据。   第二十七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子平台,有序推进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   第二十八条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非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对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开放子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对列入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数据请求进行审核后,通过开放子平台接口等方式开放。   第二十九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制定本单位数据开放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通过共享、协商等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纳入本单位的数据开放清单。   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高价值公共数据,应当优先开放。   第三十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全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和应用成效进行定期评估,并结合全省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等方式,推动社会主体对开放数据的创新应用和价值挖掘。   第五章 一网通办   第三十一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编制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审核并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等渠道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步更新。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要素在全省相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内容完整、准确、全面。   第三十二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整合内部业务流程与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业务流程,优化政务服务事项网上申请、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实行跨部门事项一窗综合受理、多方协同办理,减少审批环节、审批时间、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跑动次数。   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只跑一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等。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确保从受理申请到取得办理结果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第三十三条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总门户,省级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照制作、决定公开、收费、咨询等全流程在线办理。各市(州)政务服务平台应作为省级平台的子平台进行一体化设计,应以地方政府门户网站为门户。已建成的子平台应与省级平台进行衔接。   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统一身份认证,为申请人提供多源实名认证渠道,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实行统一总客服,处理各类政务服务咨询、投诉和建议。   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应当接入第三方支付渠道,实现政务服务费用在线缴纳,并为申请人提供材料递交、结果反馈等快递服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与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按照国家总体时间要求,实现互联共享。   第三十四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托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做到线上线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办理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线下服务窗口提供的个人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受众面较小的事项外,应当实现本省范围内跨市(州)窗口受理申请材料,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方式提出办事申请,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定申请方式。申请人选择线上申请的,合法有效且能够识别身份的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纸质材料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内容应当与其对外公示的办事指南内容一致。   第三十五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纳和认可。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开展电子签章活动,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电子印章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发放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电子证照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归档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单独采用电子归档形式,真实、完整、安全、可用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   第三十八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州)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编制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规划,建立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制定并督促落实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处理重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   第三十九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地区党委网信部门指导下,建立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推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对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大数据平台、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并实施公共数据管控体系和公共数据安全认证机制,定期开展重要应用系统和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测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第四十一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或者确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强化系统安全防护,定期组织开展系统的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保密审查等安全审查机制,并开展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检查。   第四十二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委网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电子政务灾难备份分类分级评价和管理制度。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制度,对数据和应用进行备份保护。   第四十三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有关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和要求,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四十五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集、共享和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损害被采集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信息系统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数据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和披露等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防止被采集人信息泄露或者被非法获取。   第四十六条被采集人认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集、开放的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提出异议,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1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标注,并作以下处理:   (一)属于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二)属于省级责任部门更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该部门办理;省级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转交的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提供该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进行核实,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七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州)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模拟办事、电子督查等方式,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开展督查整改。   第四十八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应当组织制定年度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考核方案,运用“12345”政务服务热线数据,对行政机关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九条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公共数据质量、共享开放程度、电子政务云服务质量等方面,对全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定期开展调查评估。   第五十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建立政务服务效果评价机制,设立网上曝光纠错、互动问答、评价分享等相关栏目,畅通线上投诉举报渠道。收到投诉举报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水务、电力、燃气、热力、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运行经费由本省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省的相关管理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运行经费由本省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电子政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05-22 00:00:00 第4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5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12月24日   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和《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0号)要求,现就我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以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和可持续为方向,科学界定省与市县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严格落实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规范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坚持顶层设计。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在中央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国家基础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省以下各级政府职责,加强省级统筹,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政策落实。   ——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国家基础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省以下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遵从中央确定的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三)主要目标。   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改革精神和《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吉政发〔2017〕10号),结合《吉林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三五”规划》(吉政办发〔2017〕52号),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8项: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目前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事项,在分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相应进行调整。   (二)落实和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基础标准。   严格落实中央和我省制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国家基础标准和省标准。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或省标准的事项,市县要制定达标计划。法律法规或国家、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要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省标准落实到位,原则上不得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标准的地区标准。如确实需要,要在确保国家标准和省标准落实到位、各民生事项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标准的地区标准,并事先按程序报省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全部由市县自行负担。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主要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具体明确和规范如下:   1.义务教育类。   公用经费保障。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6∶4分担。   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国家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规定课程教科书由省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由中央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5∶5分担。   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试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2.学生资助类。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6∶4分担。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根据中央测算补助标准,确定我省执行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6∶4分担。公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   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中央制定平均资助标准,省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分类确定资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5∶5分担。   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执行中央核定我省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7.5∶2.5分担。   3.基本就业服务类。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省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省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4.基本养老保险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省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结合实际进行调整。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分档补贴,所需经费省与市县按6∶4分担。超出最高档次缴费部分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二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中央承担全部支出责任。超出国家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省与市县按6∶4分担。   5.基本医疗保障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中央制定指导性补助标准,省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6∶4分担。   医疗救助。省制定最低标准,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省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市县救助对象人数、户籍人口数、建档立卡对象人数、财力状况及相关工作绩效指标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6.基本卫生计生类。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6∶4分担。   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执行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按6∶4分担。   7.基本生活救助类。   困难群众救助。省制定指导标准,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省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受灾人员救助。中央制定补助标准,省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救助标准。省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或灾害损失程度接近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市县,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其余灾害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灾民冬春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省按因素法给予适当补助。   残疾人服务。省制定指导标准,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省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8.基本住房保障类。   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省制定指导标准,市县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省统筹中央资金,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给予相应补助。   对上述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市县承担部分,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统筹安排。省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为保持现有省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省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延边州等国家和我省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省财政按照中央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要求,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省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推进市县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省财政要加强对市县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对市县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市县政府要考虑本地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合理划分市县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加强地区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支出责任。合理界定县级与乡镇的支出责任,提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确保民生政策落实到位。县级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市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所辖县(市、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省财政在落实省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市县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市县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市县财政要妥善安排预算,加强资金统筹,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县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省财政要根据基础保障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市县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尽快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2020-05-22 00:00:00 第4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   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突出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健全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优化财政教育支出结构,全面加强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全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定不移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位置,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改革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预算安排方式转变,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为主线,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切实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全面推进吉林教育公平而有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优先保障,加大投入的原则。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落实教育投入,以保障加快教育现代化为目标,切实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在继续保持财政教育投入强度的同时,逐步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   2.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弱有所扶上下功夫,不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不提脱离实际难以实现的目标,不作脱离财力难以兑现的承诺,不搞“寅吃卯粮”的工程,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3.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提质量”,统筹城乡、区域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统筹条件改善和质量提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强化财政投入导向,重点向农村、贫困县、边境县、少数民族县倾斜,向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倾斜,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以优先发展教育为目标,区分轻重缓急,整体协调投入与事业发展关系,优先解决突出矛盾、逐项破解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4.坚持深化改革,提高绩效的原则。加快推进教育领域省级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充分发挥财政教育经费的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教育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坚持钱随事行、绩效考评的原则,健全经费监管体系。科学编制经费预算,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完善项目绩效指标,强化预算绩效评价,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一)持续保障财政投入。合理划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方式,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应负担的教育支出。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优先保障,以加快教育现代化保障为目标,在“两个只增不减”基本原则基础上,健全各级教育预算经费拨款制度和投入机制,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按照国家教育标准体系,科学核定基本办学成本,全面建立生均拨款制度。到2020年,全省要制定和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鼓励扩大社会投入。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社会投入所占比重。各级政府应当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建立相应的政府补贴体系,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补助力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凡适合社会资本承担的教育服务,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资本承担。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实行分类收费政策,保障依法自主办学。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教育投入,完善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政策,按规定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各级教育基金会作用,吸引社会捐赠。(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三)完善成本分担机制。在政府承担教育投入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依法合法划分成本分担责任。坚持非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根据培养成本和经济发展水平、学生资助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非义务教育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三、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   (四)科学规划教育经费支出。各地要加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与中期财政规划的统筹衔接。中期财政规划要充分考虑教育经费需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合理确定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及时调整超越发展阶段、违背教育规律、不可持续的政策。统筹规划城乡学校布局,合理确定区域内每所学校的服务半径和办学规模,既要学位供给满足需要,也要防止出现“空壳学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始终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市(州)、县(市)政府是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大教育扶贫工作力度,推进落实教育扶贫政策、项目和资金,确保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为彻底摆脱贫困奠定基础。   巩固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落实对农村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和对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单独核定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确保经费落实到学校(教学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落实好义务教育阶段民族中小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按普通学校两倍核拨的政策。建立完善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统筹推动各地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着力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破解“乡村弱”难题。推动各地前瞻规划合理布局城镇学校建设,增强容纳能力,加快消除大班额,加快实现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破解“城镇挤”难题。推动各地推广“大学区”管理模式,强化城乡结对帮扶,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推动各地盯住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学段,解决好家庭无法正常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的儿童、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入校、寄宿、资助等问题,不断提高控辍保学工作水平,提升义务教育巩固率。(责任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委)   (六)不断提高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水平。各地政府要把教师工作置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支持战略领域,优先谋划教师工作,优先保障教师工作投入,优先满足教师队伍建设需要。鼓励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努力让教师成为全社会尊重的职业。财政教育经费要优先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推动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地要严格规范教师编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并实行同工同酬。各地要完善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教师培训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按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的5%安排。   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同步联动机制,按照国家现行工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核定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将当地公务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水平高出同年度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部分,作为增量纳入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总量内核定,并随学校所在地同一隶属关系、同一财政发放渠道的公务员工资收入标准相应调整,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使教师能够安心在岗从教。在中央继续对我省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地要加强区域统筹,强化政府责任,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政策。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凡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达标,财力较强的市(州)、县(市)要加快进度。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在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总量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0元。逐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津补贴标准。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落实贫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加强教师周转房建设,提高乡村教师工作生活保障水平,引导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各地要根据幼儿园规模,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配备保教保育人员,按照岗位确定工资标准,逐步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支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双师型”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   (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着力补齐教育发展短板。优化财政教育支出结构,支持学前教育扩大公益普惠性资源,义务教育突出均衡与公平,普通高中适应高考综合改革,职业教育改善条件与优化结构,高等教育倾斜“双特色”“双创”“转型”,提升竞争力,保持民族教育领先水平,加快教育信息化和现代化进程。各地要加快制定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支持水平,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完善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定额补助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普通高中急需的教育教学条件的改善力度。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化解范围,加快对普通高中债务中属于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的化解。随财力增长逐步提高中职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省财政根据各地落实情况进行奖补;建立高校分类管理差异化拨款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高等教育强省要求,公办专科高职院校和普通本科院校实行统一标准,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发展面向农村的特色职业教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实施教育脱贫攻坚行动。财政教育经费着力向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加强省级统筹,存量资金优先保障、增量资金更多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巩固加强义务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教育扶助,推动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完善资助办法,提高精准水平,实现应助尽助、应补尽补。强化资助育人理念,构建资助育人质量提升体系。(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   (九)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结合我省高校分类改革和“双特色”建设,完善财政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财政高教资金的投入力度,每年财政高等教育增量资金要重点支持立项建设的特色高水平大学和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省财政对现有支持高校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学科、实验室建设等专项资金结构进行调整优化,着力向“双特色”高校和学科专业倾斜,推动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培养造就一大批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卓越拔尖人才。落实高等教育强省计划,持续支持部分高校转型发展,引导省属高校结合自身优势,科学规划,按照应用研究型、应用型、职业技能型合理定位,办出特色和水平。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改革,完善科研稳定支持机制,健全人才引进政策和激励机制,建立科研服务“绿色通道”,为科研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便利。改革高校所属企业体制,促使高校聚焦教学科研主业,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更好服务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经费资助政策,支持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优化教育对外开放布局,完善交流合作机制,提升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持续加大教育教学改革投入。各地要在改善必要办学条件的同时,深化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加大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促进育人方式转型,着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确保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教研活动、教学改革试验等方面投入,推动实现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均衡。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促进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模式、课程设置、培养方式、评价方式多样化。支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与高考综合改革协同推进,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支持开展职业教育实训实习,推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建设。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发展水平。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增强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支持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快急需紧缺专业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设置,强化实践教学,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增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支持教育信息化平台和资源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使乡村获得更多优质教育资源,在提速降费、网络建设方面给予特别照顾,实现优质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   四、科学使用管理教育经费   (十一)全面落实管理责任。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省级政府教育经费统筹权和各级各类学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责任体系。教育部门和学校是教育经费的直接使用者、管理者,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规划事业发展和经费使用,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教育经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教育投入政策,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规划教育发展,依法加强教育培养成本监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保障学校教职工配备,落实完善教师待遇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全面改进管理方式。以监审、监控、监督为着力点,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教育经费监管体系。健全预算审核机制,加强预算安排事前绩效评估。逐步扩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范围。加强预算执行事中监控,硬化预算执行约束,从严控制预算调剂事项,健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实施大额资金流动全过程监控,有效防控经济风险。加强预决算事后监督,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按照预算法要求,全面推进教育部门预决算公开。逐步健全全省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制度。加强教育督导监督,强化督导结果运用,把督导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教育内部审计监督,各级教育内部审计机构要以预算管理审计为主线,加大事前事中审计力度,探索开展预算执行绩效审计。鼓励开展中小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内部控制审计,加强重点领域审计,探索开展重大项目、重要政策跟踪审计。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党政同责同审,实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提升审计质量,推动完善内部治理。(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审计厅)   (十三)全面提高使用绩效。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所有财政教育资金,并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完善细化可操作可检查的绩效管理措施办法,建立健全体现教育行业特点的绩效管理体系。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优化绩效目标设置,完善绩效目标随同预算批复下达机制。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坚持财政教育资金用到哪里、绩效评价就跟踪到哪里,加强动态绩效评价,及时削减低效无效资金。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将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编制预算、优化结构、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办教育,严禁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严禁超标准建设豪华学校,每一笔教育经费都要用到关键之处,促进教育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十四)全面增强管理能力。各级教育财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本领。落实完善资金分配、使用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制度体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实现即时动态监管的教育经费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学校财会、审计和资产管理人员配备,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推动落实并探索创新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委派制度,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监管、基金会等队伍建设。完善教育财务管理干部队伍定期培训制度,实现全员轮训,增强专业化管理本领。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加强内部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   五、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围绕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突出问题,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科学管理使用教育经费等各项任务,进一步巩固财政教育投入成果,切实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各地政府要把此项工作摆到重要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工,确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和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成效。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切实做到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把准方向、敢于担当,亲力亲为、抓实工作。   (二)加强督查问责。各地政府要加大对财政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的督查力度。省级有关部门要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政策等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地要定期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报送落实情况,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抓好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12月27日   
    2020-05-22 00:00:00 第4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落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5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落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12月27日   吉林省落实推进运输结构调整   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和《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有关要求,加快优化调整我省运输结构,提高综合运输效率,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左右的集中攻坚,到2020年,实现全省货物运输结构基本优化,铁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稳步提高。与2017年相比,全省铁路货运量增加500万吨,增长10%,其中: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完成铁路货运增量380万吨,省东北亚铁路集团股份公司、省宇辉地方铁路有限公司完成铁路货运增量120万吨;集装箱多式联运货运量增长20%。   二、主要任务   (一)铁路运能提升行动。   1.提升铁路运输能力。加快实施《吉林省“十三五”铁路网规划》,加快重点铁路项目建设进度,完善并提升京哈、平齐、通让、长图、长白、白阿等铁路运输通道,扩大铁路路网运输能力。(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与,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工作任务均需各市〔州〕、县〔市〕政府落实,不再逐条列出)   2.支持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支持煤炭、粮食、钢铁、化工、汽车整车等以大宗货物产销为主的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重点做好物流园区、物流公司等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打通铁路货运服务“最后一公里”,推动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大宗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简化铁路专用线接轨审核程序,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审核时间,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加强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坚持自愿互利,有偿共用,完善铁路专用线共建共用机制。鼓励新建货运干线铁路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开通配套铁路专用线。到2020年,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铁路运输组织模式。重点优化煤炭、粮食、钢铁、汽车整车等货类的铁路运输组织模式。鼓励钢厂强化铁路装卸配套设施,加快打造我省钢厂与沿海港口间的“门到门”铁路矿石疏运体系。增加铁路集装箱设备投入,提升商品车运输组织效率,组织开行入关“点对点”直达班列,提高远程运输的时效性,鼓励采取入箱运输,满足客户小批量、多批次的商品车运输需求。引导粮食企业组织集中备货,充分利用粮食装车大点,组织直达运输。(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粮食和储备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化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提升。完善铁路货运市场化定价机制,增强铁路部门灵活应对市场价格变化的能力,不断优化和促进运力资源合理配置,增强对增运目标市场的保障能力。深化大客户战略合作,推进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与煤炭、粮食、钢铁、汽车整车等重点运输大客户企业和物流园区签订运量运能互保协议。大力推进物流总包业务,通过整体打包、量价捆绑、各物流环节价格联动、两端让利等措施,增加铁路市场竞争力。加强铁路货运收费管理,清理无效环节和收费,规范铁路专用线代维收费、铁路两端短驳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一口报价、一票核收”。(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公路货运规范行动。   5.强化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吉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吉交联发〔2018〕21号)要求,配足警力与执法人员,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查处车货总重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确保我省公示的34个路警联合执法固定检测站执法常态化。加大对大宗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执法力度,做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的运营管理,加强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基础上,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在农村公路重要节点设置限高限宽保护设施。持续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定期梳理、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建立源头治超巡查制度,强化货运源头联合执法。加强科技治超,运用技术手段加强货运源头监管,加快车辆信息、执法信息交换和共享,做好超限超载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统计汇总工作,严格执行公路治超“黑名单”制度,落实“一超四罚”,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对非法改装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到2020年底,全省高速公路全面实施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平均违法超限超载率不超过0.5%,普通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参与)   6.大力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巩固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货物运输罐车、超长平板半挂车、超长集装箱半挂车治理工作。做好既有营运车辆情况排查,建立不合规车辆数据库,引导督促货运企业制定车辆退出计划,加快更新淘汰不合规车辆。推广标准化、厢式化、轻量化、清洁能源货运车辆,探索应用中置轴汽车列车、轻量化挂车,加快淘汰落后运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道路货运行业集约高效发展。促进“互联网+货运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做好吉高物流等4户国家级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运行监测工作,支持引导无车承运、甩挂运输、企业联盟等集约高效的运输组织模式发展,发挥规模化、网络化运营优势,降低运输成本,有效整合分散经营的中小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业户。支持大型道路货运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加盟连锁等方式,拓展服务网络,延伸服务链条,实现资源高效配置,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升级。(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多式联运提速行动。   8.加快联运枢纽建设和装备升级。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和“长吉图”发展战略中的物流通道建设,推进具有多式联运功能的物流园区建设,积极申报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为多式联运型物流园区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加快铁路物流基地、铁路集装箱办理站、航空转运中心、快递物流园区等规划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拓展长春、吉林、四平、延边等地区高铁快运服务功能,完善货运配套设施。有序推进长春龙嘉机场、延吉朝阳川机场等航空枢纽货运功能建设,拓展完善机场货运服务功能。大力推广标准化装备和集装化运输,鼓励企业应用集装箱、托盘、集装袋等标准化装载单元,促进集装化、厢式化、标准化装备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民航吉林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9.积极开展多式联运业务。促进化工、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展铁水联运、公铁联运,推进粮食深加工产品的集装箱铁水联运。支持各地开展商品车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全程冷链运输、电子商务快递班列等多式联运试点示范创建。指导基础条件好的大型物流企业开展多式联运业务,积极参与国家多式联运试点示范工程。加强对吉林华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的运行监测,推动运输组织模式创新,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跨境寄递及国际运输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开辟跨境电子商务邮路,发展对俄罗斯、日本、韩国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支持“吉林制造”、农林特产品通过寄递渠道“走出去”。促进寄递服务与跨境电子商务联动发展,加强各类口岸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鼓励邮政企业开展国际小包业务。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及“一站式作业”建设工作。(省交通运输厅、长春海关、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城市绿色配送行动。   11.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在具备条件的地级城市积极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工作,完善干支衔接型物流园区(货运枢纽)和城市配送网络节点及配送车辆停靠装卸配套设施建设。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城市配送企业创新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等集约化运输组织模式。探索建立城市配送车辆分类管理机制,出台因城而异的配送车辆通行管理制度,保障配送车辆的城区通行与停靠需求。引导长春市、吉林市等城市申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加大对示范项目物流园区(货运枢纽)建设、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等支持力度。(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大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力度。各地要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应用,结合城市配送需求,制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改善车辆通行条件。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运营补贴机制,降低使用成本。在重点物流园区、铁路物流中心、机场等推广使用电动化、清洁化作业车辆。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超过50%。城市公共充电桩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范围,加大用地、资金等支持力度,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货流密集区域,集中规划建设充电站和快速充电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民航吉林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进城市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在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松原市、延吉市等城市充分发挥铁路既有站场资源优势,完善干支衔接的基础设施网络,创新运营组织模式,打造“轨道+仓储配送”的铁路城市物流配送新模式,提高城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中公铁联运的比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信息资源整合行动。   14.加强公共信息交换共享。依托综合交通大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实现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等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与全省政务审批平台、市场监管等监管部门信息交换共享,为企业提供资质资格、认证认可、违法违章、信用评价、政策动态等一站式综合信息服务,提升物流信息服务水平。实施“互联网+物流”工程,加强北斗导航、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重点抓核心物流企业,积极发展“互联网+货运”新业态,规范培育无车承运人等现代物流市场新主体,发挥资源整合能力,打通物流信息链,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用、信息互通,提高物流增值服务能力。(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牵头,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民航吉林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参与)   15.加强信息统计报送和监测。按照国家制定的运输结构调整统计指标体系,各市(州)、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做好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运行动态、多式联运发展状态、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等信息监测和报送工作,按季度填写《运输结构调整工作监测分析表》(见附件),形成季度《运输结构调整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其中,要于2019年1月10日前报送2018年全年情况和数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各相关部门要确定一名具体联络人员,并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19年1月5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运输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将运输结构调整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细抓实。(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长春海关、民航吉林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二)强化协同联动。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对接,在重大行动计划、目标任务、财税政策、项目审批等方面加强沟通,为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创造条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思路一致、方案一致、目标一致、行动一致,积极配合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充分利用中央车辆购置税补贴资金等现有资金,统筹推进公铁联运发展。协调推进物流园区、天然矿泉水等铁路专用线建设,为煤炭、钢铁、汽车整车、矿泉水等货物运输方式调整创造有利环境。各市(州)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政策,有条件的市(州)可以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多式联运产业基金,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和多式联运发展。(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用地支持政策。各地要着力提高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服务水平,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等有关要求加大铁路专用线用地支持力度。全力保障物流园区、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及公共充电桩用地指标。对急需开工的铁路专用线控制性工程,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按照相关规定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办理先行用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五)制定实施方案。2019年1月底前,各市(州)政府要按照“一市一策、一企一策”要求,编制完成本地区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要明确各相关部门、各重点企业的推进路线和时间节点,科学安排工作进度。重点任务要实行台账式管理,与辖区内重点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签订铁路货运增量目标责任书,定期跟踪、督促,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六)分解压实责任。各市(州)政府要将我省制定的分年度铁路货运增量目标细化分解,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要积极谋划、主动作为,结合自身发展优势,制定切合实际且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铁路系统要发挥核心骨干作用,切实做好运力调配、基础设施建设、运输组织优化、承运方案拟定等工作,确保“公转铁”承得了、接得好,避免出现“粮煤争嘴”等特殊时段运力不足问题。(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负责)   (七)加强督导考评。建立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动态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全省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对责任没有落实、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各市(州)政府也要建立健全动态评估机制,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督导考核,对运输结构调整工作落实不力、实施效果较差的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八)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争取各方理解支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充分调动广大运输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工作的强大合力。(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九)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坚持疏堵结合,切实做好运输结构调整推进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矛盾化解。要加大重点企业、大型园区以及重大节日等关键时间节点的运力供给,做好应急运力储备。要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开展“司机之家”试点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服务,积极培育拓展新兴市场,推动货运行业创新稳定发展和转型升级。(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附件:运输结构调整工作监测分析表   
    2020-05-22 00:00:00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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