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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关于印发吉林省
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8〕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欧宝体育
2018年11月30日
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部署,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2016〕26号)精神,加快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吉林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现代化的高效治理模式,具备完善的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者的约定,实行章程管理。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应遵循创新机制、民办公助、企业运作、突出特色和服务产业的原则。鼓励域外名企、名校和高端人才来我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在吉中直机构与本地产业需求结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本省科研单位和高校创新机制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金联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围绕全省“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在节能、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现代中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卫星、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以及未来颠覆性技术领域,重点依托长春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区域和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培育引进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 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鼓励人才团队控股;
(二)依托国内一流科研院所、高校和行业龙头企业科研平台,或境外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研究机构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课题成果来源;
(三)拥有一支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领衔的研发队伍,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
(四)新型研发机构以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功能,研究成果以技术许可和转让方式等予以转化。
第七条新型研发机构的确认程序:
(一)拟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应在完成工商注册后到省科技厅备案,同时编制建设方案并向省科技厅提出认定申请。
(二)省科技厅在企业报送相关材料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对通过论证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确认为新型研发机构。对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和产业发展急需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支持。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资金支持及管理。
(一)省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以后补助的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后补助额度依据相关绩效评估结果确定。
(二)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各类创投基金优先给予股权投资;鼓励各类担保基金优先提供科技担保服务;积极推动其上市挂牌融资。
(三)各级政府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开展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同等的待遇。
(四)试行创新券等方式,支持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服务。
第九条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型研发机构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名单由省科技厅报长春海关备案。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条人才激励措施。
(一)股权激励。新型研发机构拥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鼓励让科技人员通过股权收益、期权确定等方式更多地享有对技术升级的收益,实现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牵头与地方园区、人才团队共同组建研发中心,探索各方共同出资、由研发团队控股的运营公司,增值收益按股权分配。
(二)新型研发机构在薪酬待遇上探索年薪制,加大对重大科研团队负责人和重点引进人才的薪酬奖励,对外聘的事业单位人员可采取市场化薪酬。
(三)在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称自主评定试点,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人才畅通直接认定“绿色通道”。
(四)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人才(团队),及时兑现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级人才计划。
(五)新型研发机构中符合相关规定的人才可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政策。
第十一条鼓励引进培育高端研发资源,打造新型高端研发机构。鼓励在全球遴选国际一流领军人才或项目经理人,领办创办新型高端研发机构,赋予其组织研发团队、提出研发课题、决定经费分配的权利。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省科技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第三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考核方式,考核结果作为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及淘汰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05-22 00:00:00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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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全面
推进吉林省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18号)精神,增强我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地方经济与金融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统计数据是研判金融运行趋势和特点、监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传导机制和成效、维护金融健康发展和金融稳定的关键信息基础。建立和完善全省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夯实金融各业态运行的统计数据基础,加强金融总量和结构信息反馈,有助于增强金融宏观调控的时效性、准确性和针对性,有助于提升维护全省金融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二)有利于进一步发挥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对“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作用。当前我省经济正处于提高发展质量、增强综合实力的重要时期,短期内经济仍然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一些地区和领域的金融风险化解任务仍然较重,全面推进和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坚定不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健全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补齐宏观审慎调控体系和微观监管体系短板弱项,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金融改革顺利推进。
(三)有利于进一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信息共享,解决数据标准不统一、信息归集和使用难等问题。当前金融业综合统计仍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数据缺失、标准不一、归集困难、共享不充分、运用不深入等方面,影响了金融统计数据服务形势研判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建立和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有助于在统计上实现对金融各业态、金融链条各环节、各类金融交易的全面覆盖,有助于实现各项金融统计制度的对标衔接,建立统一规范的定义、口径、分类、计值和编码规则,规范标准化生产流程,实现统计信息互融互通和充分共享。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吉林省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底线思维,采用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统计内容、统计理念和统计手段,按照强基础、补短板、扩内容、促共享的工作方针,建立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服务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科学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和运行分析机制,建成覆盖区域所有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探索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区域金融数据治理,有效支持经济金融形势研判,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具体目标:按照统一标准、同步采集、集中校验、汇总共享、全面覆盖的要求,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组织统计体系的工作机制,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落实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推进交叉性金融产品统计,实施跨市场产品全流程、全链条统计监测;推进区域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及金融控股公司统计,加强区域金融风险关键环节统计监测;编制区域金融业资产负债表,完善资金流量和存量统计,夯实区域宏观杠杆率测算基础;加强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等专项统计,合理评估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建立涵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的区域金融市场统计制度;完善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统计,加强对区域风险防控薄弱环节的统计监测。
四、基本原则
——全面覆盖。坚持统计对象全面,覆盖区域所有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坚持统计业务全面,覆盖金融交易的全部链条,密切关注金融新业态、新产品,适时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坚持统计内容全面,做到总量与结构分明、数量与价格兼备、存量与流量并重。
——互通共享。统筹协调工作方案和统计内容,按照金融统计制度的总体要求,根据全国统一规范的定义、口径、分类、计值和编码规则,建立标准化生产流程,实现统计信息互融互通、关联穿透、充分共享。
——统一标准。按照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进程,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统一采集数据,编制全省金融业综合统计报表,防止数出多门,口径不一,增强数据的权威性;牵头做好数据分析和形势研判,及时向省政府报送有关情况。
——先行推进。全方位推进各项任务措施,坚持急用先行,重点关注容易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领域和环节,先行推进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积极探索开展相关统计制度研究,扎实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
五、工作任务
(一)落实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
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安排,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的落实工作,细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数据生产、报送和分析工作。全面有效监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反映产品之间的关联性、发现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实现资金链条的穿透性,全面统计和监测我省跨市场资金的结构、风险和支持实体经济情况。
(二)建立地区系统重要性机构风险监测制度。
按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统计框架,监测具有地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金融活动,掌握其对区域性金融稳定的影响。根据人民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统计监测工作进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统计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建立多维度、多层次并表口径的资产负债表,反映金融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及风险,及时发现风险传导节点和重大风险隐患。
(三)加强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等重点领域统计监测。
做好贷款存量统计,加强对贷款发放、收回、周转情况的统计监测分析。加强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小微企业融资、涉农融资、金融扶贫、房地产金融等重点领域统计监测,做好数据发布和解读,全面反映金融体系对区域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执行效果和支持力度。
(四)编制区域金融业资产负债表。
根据金融业资产负债表编制规则和进程,编制统一的区域金融业资产负债表。探索开展对地方宏观杠杆率的研究和测算,密切关注相关风险,发挥服务参谋作用。以金融工具和交易对手方所属经济部门为核心分类,建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统计指标与资产负债统计指标的对应关系,实现全方位的金融业资产负债统计,摸清金融家底,合理评估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五)建立区域金融市场统计制度。
建立涵盖债券、货币、外汇和黄金市场的区域金融市场统计制度。重点以债券市场统计为核心,全面统计监测地方政府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同业存单、企业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融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等情况,建立债务数据比对印证制度,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反映我省直接融资、金融市场发展情况,加强金融市场风险评估监测。
(六)完善地方金融组织统计体系和工作机制。
尽快形成覆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等部门的金融统计体系,理顺金融统计工作机制,实现中央和地方金融信息共享,提高金融统计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对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统计进行指导,同步从地方金融组织机构采集数据,在全国地方金融组织统计制度出台前,及时完善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指标体系。
(七)强化监测反馈机制,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支持建设吉林省地方金融运行监测系统,按季度定期通报全省金融运行情况和融资服务政策落实情况,共商举措办法,提高政策实施效果,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
加强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统筹协调,成立吉林省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工作小组,研究确定重大事项,推动各相关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适时组织召开全省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协调会议,评估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标准和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作用,促进全省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依法、规范发展。
(二)加大资源投入,做好宣传培训。
大力宣传金融统计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统计意识。充分调动组织、资金、人员等多方资源,切实加强金融业综合统计人员力量,提高金融统计信息化水平,提供高效有力的金融统计数据服务。加大金融统计从业人员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拓宽培训渠道,扎实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标准化、规范化、综合化现代金融统计理念的宣传,营造良好统计生态环境。
(三)加大数据整合,做好信息共享。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地方金融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机构的综合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的衔接和实施,督促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机构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机制。省财政厅和省统计局按照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相关要求提供数据。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统筹和落实全省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对金融业综合统计报表等统计信息实行多边共享。
附件:全面推进吉林省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任务分工表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12月17日
2020-05-22 00:00:00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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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商务领域监管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商法〔2018〕27号
各市(州)商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商务局、长春新区商务与投资服务局,各县(市、区)商务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
按照《 欧宝体育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8〕19号)要求,吉林省商务厅制定了《吉林省商务领域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报省政府审定,现公布执行。
吉林省商务厅
2018年12月29日
吉林省商务领域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商务领域的监管工作,完善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根据《 欧宝体育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8〕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加强监管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理顺监管体制,优化监管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健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管责任,依法履职尽责。要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提高监管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监管是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开展的各项事中事后监管,包括各类审批办理中和办理后的监管,以及各类行政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全省商务领域监管工作按照依法监管、综合治理、全面落责、健全机制、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进行。
第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分管、谁担责”原则,负责本行业(领域)监管工作,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领域和业务范围进行监管,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
第六条 商务领域监管事项由省商务厅依据法律规定,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制定《吉林省商务领域监管责任清单》(以下简称《监管清单》)(附后),划分省、市、县三级商务部门监管事权,对未列入《监管清单》的事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监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以上监管事项进行内部职责划分,确保事事有人管,不留监管死角和盲点。
第七条 法律明确规定由省级部门直接监管、监管事项跨市(州)的,或在省内影响较大的监管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事权已下放至市(州)、县(市、区)的,由承接权力的商务部门监管。法律规定监管部门的不同层级对同一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均有监管职权的,原则上由较低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影响较大和跨县(区)监管工作负责。《监管清单》具体内容与以上分工基本原则不一致的,按《监管清单》规定执行。有关地方性立法和政府决定对监管分工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同一监管事项由不同层级商务部门协同办理的,各参与主体按各自环节负责的事项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第九条 各级商务部门的内部审批机构和业务机构要明确业务权限划分,协同做好监管工作,切实承担起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第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行使许可、审核、登记、备案、核发、年检、监督检查等行政职权,没有法定依据不得设定或者实施权责清单以外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许可、审核、登记、备案、核发、年检、监督检查等事项建立一套完备的标准化制度,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依据、条件、期限、流程、裁量标准、有关材料的格式等,并在本机关政务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商务领域行政执法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严格按 “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报道线索和检验检测发现的问题,以及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实施检查时,可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实行“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制度,查问题、挖隐患。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规定。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监管工作要逐案立卷,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档案长期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吉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条件的可使用执法用车、现场检测、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监管装备。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机制,确保执法规范有效、全程可倒查追责。
第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平台,确定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职责,明确举报投诉范围,健全举报登记、受理、分办、调查、处理、反馈工作制度,对不认真处理举报投诉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联合执法的,应提前与其它部门取得联系,按《吉林省行政执法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吉软环境组〔2017〕5号)执行;其他监管部门需要商务部门配合监管的,应依法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 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属于权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属于权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移送;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后续配合工作。对移送有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商务主管部门同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新闻媒体,及时调查、处理、回应新闻媒体反映的商务监管领域出现的问题,要制定科学的信息发布机制,明确信息发布时机、方式、内容,积极引导社会舆论,防止敏感和负面信息叠加影响社会稳定。适时通过各种媒体做好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
第二十条 应将企业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失信“黑名单”等诚信评价制度,对失信企业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给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对高危行业、重要商品、重点领域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隐患的监管对象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对风险等级较高的要重点监管,适时提出风险建议,采取相关措施,完善请示报告制度,杜绝一般性监管事项变成公共安全、公共舆论事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舆论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充分调动群团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性,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严厉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 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吉林省商务领域监管责任清单
2020-05-22 00:00:00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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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支持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30条举措》的通知
吉市监个字〔2018〕42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工商、质监、食药监局,省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举措》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8年12月17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吉林省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创新监管理念方式,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举措。
一、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加公平公开便利的市场准入环境
(一)深入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4种方式着力“减证照、压许可”。进一步梳理涉企证照,推进将更多涉企证照纳入改革范围,简化市场准入环节,加快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
(二)实行相关证照办理“大提速”。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零见面”,实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授权商业银行网点免费代办营业执照,努力实现全省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缩短食品经营许可时限,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限缩短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以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6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扩大“一址多照”范围。鼓励各地孵化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灵活多样的创业空间,允许多个市场主体使用同一住所进行注册登记。探索集群登记制度,进一步降低初创企业场所使用成本,做到有序登记、集群发展。
(四)试行营业执照办理“容缺承诺制”。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凡不涉及许可,提交材料不存在关键性材料缺失或实质性错误、符合法定形式的,经申请人作出按期补正书面承诺后,登记机关先予办理登记。探索企业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申报承诺制度,申请人只需对申报住所符合法定使用条件、不属于政府征收范围等作出承诺,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五)试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申请变更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延续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须提交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一致的,监管部门可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市场主体应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六)优化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在就餐场所销售饮料等预包装食品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
(七)优化酒类生产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白酒和食用酒精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因改制、重组、兼并、搬迁、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以及收购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原许可证过期重新提出办证申请的(3万吨/年以下酒精生产线除外),给予按原许可证产能规模办理新许可证;原有合规产能达不到国家现产业政策控制规模的啤酒企业提出办证申请的,啤酒生产能力小于1.8万瓶/时、不小于1.2万瓶/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给予办理新许可证。
(八)优化药品流通市场准入机制。支持包括民营企业等投资主体开办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加大民营药品经营企业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其公平参与公立医院药品配送和跨区域发展布局。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销售其持有的药品,持有人的药品销售活动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保证销售配送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规,持有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可作为产品销售的资质证明文件。
二、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竞争中立原则,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健全竞争政策体系,防止出台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排除、限制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十)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重点查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行为;垄断行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等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组织“送法上门”,强化竞争政策宣传指导,提高民营企业合法自律经营意识和能力。
(十一)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厉打击混淆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查处并公示不正当竞争案件。打击传销违法行为,加大直销行为监管力度,促进民营直销企业健康发展。
(十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推进日常检查“双随机”全覆盖和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检查,不断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为民营企业创造健康和谐的发展环境
(十三)助力民营企业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全面提升动产抵押和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质押工作效能,帮助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查处商业银行捆绑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或未提供实质性服务,向民营企业转嫁不合理费用及未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等行为,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十四)优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程序和制度。支持民营企业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全面提升我省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审批速度。
(十五)允许食品和保健食品共用生产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具备相同生产工艺并经企业组织质量安全性验证、同一车间不同时生产的前提下,允许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共用生产线。
(十六)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大力支持众创空间、创客工厂、股权众筹、跨境电商、微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新业态、新模式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先行先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新兴产业给予1至2年包容期,对非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先行告诫说理,责令限期改正,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十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吉林”创建工程,培育壮大消费市场,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百姓“衣食住行游购娱”等方面需求,加快推动实物消费和服务消费提质升级。聚焦日常消费、服务消费、新消费等重点领域,以创建更多放心商场、放心商店、放心超市、放心市场、放心餐饮、放心景区、放心民宿、放心金融、放心商圈、放心行业和放心城市为重点,不断提升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
(十八)严肃查处涉企违规价费行为。重点查处行政机关违规设置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并收费;将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费用转嫁给民营企业承担,将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职业资格并收取培训、考试费用;不落实涉及民营企业减免优惠政策;物流领域、电子政务平台、行业协会商会等涉及民营企业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供水、供气、供暖、电信等垄断型公用事业领域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收费等行为。严肃查处电网和转供电环节不执行有关价格政策及向民营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
(十九)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履行义务和社会责任、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外)公示满1年后向处罚机关提交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的,处罚机关经核实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后不再公示。
(二十)完善便捷市场退出机制。与各部门协同配合,优化注销登记环节,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允许其选择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将企业通过媒体发布注销前的清算公告改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且将公告时间由45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取消清算组成员备案环节,将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间压缩50%以上。
四、助推民营企业不断提升竞争能力
(二十一)加大商标品牌建设支持力度。持续实施年度千户企业商标知识培训计划,促进企业商标管理人才培养。开展地理标志资源调查,加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运用指导。推进产业集群区域品牌注册保护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集聚发展。提升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服务效能。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商标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
(二十二)加大计量和检验检测技术支持力度。开展“优化计量、提质增效”活动,实施计量精准施“测”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质量提升方面的计量测试问题。搭建检验检测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与企业开展深度合作,为民营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技术保障。
(二十三)加大认证和质量支持力度。规范、完善现行产品认证制度,2018年底前实现强制性认证产品种类再取消或改为以自我声明方式实施达到10%以上。引导、督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降低收费标准。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应用质量管理先进标准和方法、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组织专家深入企业会诊质量管理问题,帮助其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支持民营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和“吉林省质量奖”。
(二十四)加大标准化支持力度。深化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开放共享,免费公开吉林省地方标准文本信息。加强民营企业技术人员标准化培训。鼓励民营企业瞄准国际先进标准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提升民营企业在制造、服务和品牌等方面的竞争力。
(二十五)深入实施民营企业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积极组织省内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民营企业开展合作。帮助民营企业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加强专利信息资源利用和产业专利分析,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争创“吉林省专利奖”。
(二十六)大力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作用,依靠政府主抓、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的力量,努力使大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尤其是公司制企业,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二十七)助力民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允许民营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进出口”“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等途径加强商标海外布局规划,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二十八)推动民营企业强化党建促发展。指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党组织,把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党建强、发展强”。开展“三亮”活动,引领党员在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吉林全面振兴和高质量发展展示新作为、做出新贡献。
五、抓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
(二十九)落实民营企业对接帮扶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断深化“双联双问四满意,聚焦振兴促发展”活动,建立主要负责人精准帮扶民营企业工作机制,多渠道、多角度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十)增强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宣传服务功能。汇集国家和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并集中公示,方便公众查询了解;引导小微企业申请加入小微企业名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020-05-22 00:00:00
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