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吉民发〔2018〕53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21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调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我省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1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全省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62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年6948元专项核拨,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60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570元专项核拨,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落实。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60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570元专项核拨,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责落实。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仍由原渠道解决,提标资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九、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位。
附件: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