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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关于改革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8〕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国家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原则   ——坚持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建立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不合理收入。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加强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和企业(集团)的分级监管责任。   二、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的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三)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   对主业处于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重点项目建设,体现政府战略意图,服务和保障发展大局的功能类国有企业,在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指标。   对主业以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指标。   对金融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应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应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   对文化类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   三、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一)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对功能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企业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二)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年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三)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四、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一)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过程与业绩考核结果相结合的监控方式,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二)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三)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方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五、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拟定全省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同级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事后监督,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二)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同级政府。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政府。   (三)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加强自律建设,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和工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   (四)加强对企业集团本部及所属子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国有企业应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有关情况,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五)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实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相关信息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官网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或其他违纪行为的企业,应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共同做好改革工作。   (二)统筹推进改革。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国有企业应根据本意见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抓紧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并确定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后实施。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落实改革精神,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本意见中统称企业主管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意见执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改革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现行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本意见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欧宝体育   2018年12月6日   
    2020-05-22 00:00:00 第1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我省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全要素全方位融合,打造产教融合型城市,更好服务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产教融合型城市建设,深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改革,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推进校地校企协同发展,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为寻求发展新突破、集聚发展新动能、开创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将产教融合融入经济转型升级各个环节,贯穿人才开发全过程,形成政府企业学校行业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2.坚持服务需求、优化结构,立足产业和区域发展需求,完善教育资源布局,加快人才培养结构调整,促进教育与产业联动发展。   3.坚持校企协同、合作育人,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创新合作模式,鼓励先行先试。   (三)主要目标。产教融合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企业重要主体地位明显提升,人才培养改革加快推进,校企合作对接服务整体改善。到2020年若干城市具备了产教融合型城市基本特征,校企合作广泛深入开展,企业参与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高;到2025年形成一批具有地域特色的产教融合型城市,当地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社会组织紧密联结、良性互动的“四位一体”产教融合发展格局基本形成,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对当地产业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显著增强;到2030年产教融合成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发展的重要保障,我省成为产教融合发展特色省份。   二、构建教育和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   (四)同步规划产教融合与经济社会发展。将深化产教融合发展要求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融入区域协调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城市建设、重大生产力布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军民融合、对外合作等各发展领域,明确具体政策措施、支持办法、实施路径、重大项目和责任落实,强化人才支撑发展的关键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能力。进一步优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资源,推进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资源向产业和人口集聚区集中。加大职业教育扶贫工作力度,推进贫困地区学生到城市优质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就学。积极推动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围绕东部绿色转型发展区、中部创新转型核心区、西部生态经济区优势产业,与当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依托现有教育资源,在东部地区重点建设2-3个开放共享型旅游实训基地;鼓励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参与中部地区科研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加强西部地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办学层次,丰富高等教育资源。不断增强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服务“一主、六双”区域协调发展能力,实现我省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创新驱动战略。支持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主动对接“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等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培育创新型领军人才、引进高端人才和建设创新团队。2020年底前,每个市(州)至少与一所“双一流”建设高校或省属“双特色”建设高校签订合作协议,在协同创新方面开展长期互惠合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和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区域产教融合型职教园区建设。鼓励建设以中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行业企业为主体,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培训机构为补充,人才和技术为纽带,服务地方产业发展为要务,基础设施完备、资源高度共享、生活服务配套的区域产教融合型职教园区。加快推进现有职教园区建设,集聚资源,发挥优势,创新办园体制机制,提升园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能力。(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学科专业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建立紧密对接我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学科专业体系。   1.在改造传统产业方面,重点推动车辆工程、新能源汽车技术、生物化工、能源化学工程、现代农业技术等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产业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在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方面,重点推动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旅游管理等装备制造、生物制药、电子信息、旅游等产业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在培育新产业增长点方面,重点推动遥感科学与技术、民用航空、航天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新能源材料与器件、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等卫星遥感、大数据、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服务、生产服务、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等产业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在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新能源装备制造业,优先发展高载能高新技术产业方面,重点推动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先进装备制造、智能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网络安全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机制。将就业市场供需比例、就业质量作为学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培养规模的重要依据,加快健全完善以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长效机制。组织专门力量或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强化本地区人才需求预测、用人单位职业能力评价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不断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和水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   (十)拓展企业参与途径,支持引导企业参与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教学改革。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鼓励企业以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形式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校办工厂,与高等职业院校合作举办产教融合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独立或参与举办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等,参与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其他合作内容,将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参与)   (十一)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优质企业参与校办工厂建设运营。实施职业学校校办工厂建设试点,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取若干所公办职业学校,建设服务教学的非营利性校办工厂,所得全部收入只用于教育教学和生产再投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办职业学校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应当依法进行,履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举办学校作为校办工厂的出资人,应正确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在实现国有资本收益时,将实际收入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参与)   (十二)完善校企双向供需服务信息发布制度。鼓励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向企业直接购买学生顶岗实习、委托管理实习实训设施设备等实践教学服务项目。企业可以将供学校购买的教学服务项目以及用人和生产需要,通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向学校发布。逐步建立由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发布校企双向供需服务信息的工作机制和服务平台。(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生产性实习实训。积极推进引企驻校、引校入企、校企一体模式的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出台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和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制度的指导意见,推进实习实训规范化管理,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高等学校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省属特色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和应用型大学应具有与国有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上市公司等合作的协同育人项目,包括合作应用型、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共建研发中心、中试和工程化基地等。产学研引导基金优先支持校企联合创新成果和核心技术产业化项目。(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参与)   (十五)强化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   1.落实企业职工培训制度。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5%至2.5%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的比例不低于职工教育经费60%。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参保的企业职工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政府给予1000—2000元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上浮30%。符合条件参保的企业职工参加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政府补贴标准为2000-3000元/人。鼓励企业向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职工在岗教育、职业资格考试、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等各类教育培训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培训服务收费。规范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服务。鼓励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积极开展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服务,按照双方协议及成本补偿和非盈利的原则,合理收取培训费用,所得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补偿教育培训服务活动产生的费用消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   1.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共同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健全完善产教融合集团(联盟)治理结构,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实体化运作,积极吸纳中小企业参与。(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注重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国有企业依法参与校企合作。(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教育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改革   (十七)将工匠精神培育融入基础教育。将动手实践能力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建设独立的或依托职业学校、企业的中小学生职业文化体验基地,经常性开展生产实践体验活动。职业学校应以开放日、活动周等形式,向中小学校免费开放实习实训场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产教协同育人。深化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在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行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校企育人“双重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的人才培养模式。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建立高等教育分类管理体系,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逐步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比重。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产学结合培养。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加快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允许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依法依规自主聘请校企合作兼职教师和确定兼职报酬。提高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加大对校企合作业绩突出的教师(含兼职教师)奖补力度,切实提高教师参与校企合作待遇。支持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以兼职教师身份到学校任教,取得兼职报酬。加快健全完善校企合作优秀教师(含兼职教师)激励奖励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考试招生配套改革。加快高等职业学校分类招考,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适度提高高等学校招收职业教育毕业生比例,建立复合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制度。逐步提高高等学校招收有工作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省教育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快学校治理结构改革。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理事会制度,鼓励引入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学校优化内部治理,充分体现一线教学科研机构自主权,积极发展跨学科、跨专业教学和科研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创新教育培训服务供给。鼓励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购买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开发的产业技术课程和职业培训课程包。鼓励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与学校联合开发立体化、可选择的校企合作课程包。大力发展“互联网+产教融合培训服务”。筹建吉林开放大学,打造全省线上的产教融合教育培训服务平台,加快完善线下服务功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   (二十四)强化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制定深化产教融合工作计划,开展校企合作对接、人才需求预测、教育教学指导等产教供需双向对接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规范发展市场服务组织。鼓励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业等提供产教融合供需双向对接服务。推进以提供产教供需双向对接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中小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将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企业纳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指导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设立项目等方式,为承担产教融合双向对接服务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提供资金。2020年底前,建立20个由行业协会、企业、学校和有关部门参加的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发布行业人力资源信息、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就业质量评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打造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省级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汇集区域和行业人才需求、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各类供求信息,向各地各类主体提供精准化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各地应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与省级信息服务平台资源互通共享。(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健全社会第三方评价。积极支持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产教融合效能评价,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将监测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投入引导、试点开展、表彰激励的重要依据。(省直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完善产教融合政策体系   (二十八)实施产教融合发展工程。推进一批深化产教融合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实习实训设施项目建设,加强校企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二十九)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落实省部共建国家振兴老工业基地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项目,实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223”计划,遴选具有代表性、改革意愿和基础条件的2个地区、20个左右职业学校(职教集团),联手300家左右企业共同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国家试点工作安排,对有较强代表性、影响力和改革意愿的城市、行业、企业给予支持。鼓励第三方开展产教融合型城市和企业建设评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和各市〔州〕、县〔市〕政府参与)   (三十)落实财税用地等优惠政策。省级财政进一步落实省属高职学校生均拨款补助政策,对市(州)高职学校提高生均拨款和中职学校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水平给予奖补,引导地方政府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职业学校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对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省级示范校和校企共建省级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等给予支持。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将深化产教融合作为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降成本、补短板的重要举措,积极支持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按照高校分类改革要求,针对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特别是“双特色”建设,适当调整完善省属高等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实施分类差异化的拨款办法,切实提高财政高等教育资金使用绩效。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通过债券融资工具筹集校企合作资金,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加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与有直接融资意向的校企合作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鼓励辖内银行业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强化校企合作配套金融服务,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产品,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引导符合条件的校企合作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保险公司针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需求,创新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强化保险业对产教融合发展的支持和保障。(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筹备组、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加强国际合作交流。鼓励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充分利用“长白山海外人才招聘计划”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支持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创新适合国情省情的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新模式,培养国际化应用型人才。推动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参与“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国际合作。鼓励企业参与海外孔子学院(孔子课堂)建设。(省教育厅负责)   (三十三)建立校企合作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校企合作双方应具有优良信用记录。加大对合作双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对违法失信的学校和企业依法运用限制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将不按规定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教育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组织实施   (三十四)强化工作协调。建立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密切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同联动,推进工作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意见加快健全完善深化产教融合相关配套政策。各市(州)、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或行动计划。   (三十五)营造良好环境。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学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视“投资于人”的普遍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充分理解、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产教融合的良好氛围。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12月12日   
    2020-05-22 00:00:00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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