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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卫发〔2019〕11号)
2019-10-08 来源: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规范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

价格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卫发〔2019〕11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为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促进全省远程医疗服务发展,逐步实现区域内医疗资源共享,方便基层群众得到便捷、及时、优质、有效的诊疗服务,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2006〕1507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2006〕151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9〕48号)以及《关于第二批下放和放开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267号)精神,省卫生健康委已经联合省物价局明确了远程医疗服务会诊明细项目、项目内涵,在此基础上,经过充分调研并结合实际,制定《关于规范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指导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请各地按照远程医疗服务会诊项目定价权限下放要求,组织各医疗机构按照受邀医院的级别,抓紧制定省、市、县三级医院各自的远程医疗服务会诊项目价格。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

   

关于规范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

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指导意见

   

  本着以人民为中心调整医疗资源布局的宗旨,为了推动我省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逐步实现区域内医疗资源共享,方便基层群众得到便捷、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根据吉林省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家远程医疗政策试点省份试行价格,制定《关于规范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指导意见》,规范远程会诊的服务行为,确保远程会诊健康可持续推进。

  一、确定服务项目

  (一)远程会诊类项目: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二)远程诊断类项目: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

  (三)远程门诊。

  二、规范服务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卫生行业规范价格,分为省、市、县三级,以受邀远程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在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自行合理制定本单位的远程医疗服务实际执行价格,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省外远程医疗服务按照受邀方属地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县(市、区)公立医疗机构对乡镇或社区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会诊服务价格,授权市级制定,但不得超过市级价格水平的85%。

  远程会诊项目价格按照“精准测算、保本运营”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适当考虑医务人员劳务费用及运行维护的最低成本后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及设备设施等政府一次性投入不纳入计价因素。

  所有参加远程医疗会诊和诊断的受邀方医师必须为副主任及以上级别。

  远程单学科会诊主任医师200元,副主任医师150元;患者邀请省内医生进行远程多学科会诊,省级医院的每次上限标准为500元,市级医院每次上限标准300元;远程诊断项目按照本标准确定的指导诊断项目标准收取;远程门诊主任医师100元,副主任医师80元。

  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详见附件。

  三、费用分配机制

  发起远程医疗的基层医疗机构为邀请方,开展远程指导的医疗机构为受邀方。

  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由邀请方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医院财务专账定期结算,按双方约定方式支出。

  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主要用于补贴医务人员劳务支出,自行制定本院医务人员补贴标准的不得低于服务费用的60%。省级、市级、县级会诊项目,邀请方、受邀方按照2∶8的比例分配服务费用。

  (一)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项目,服务费用全部支付给受邀方,邀请方自行制定本院医务人员补贴标准。

  (二)远程门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邀请方和受邀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分配比例。

  四、监督约束机制

  坚持以患者自愿选择为原则,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在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前提下方可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有关部门将进行监管。

  各级医疗机构全面落实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支付政策

  各级卫生健康(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医保部门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政策,推动远程医疗服务会诊明细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畴,确定合理的医保报销比例,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六、确定试行期

  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

  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试行)

  表格见附件

  备注:1.远程医疗服务按实际开展的单个项目计费,不得多个项目重复收费。

          2.远程诊断项目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3.每次远程多学科会诊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超时每10分钟加收10%,累计加收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累计加收金额不超过最高限价的60%。

          4.远程会诊的准备时间不计入会诊时间。

          5.市级指市州级。

   

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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