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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   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9〕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动员社会各界扩大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   1.引导帮扶我省的中央定点单位,驻吉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及全省各派出的包保帮扶单位,将消费扶贫纳入结对帮扶工作内容。   2.引导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按规定到贫困地区开展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   3.鼓励各级工会组织职工到贫困地区开展工会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   4.鼓励省直机关局属食堂采购贫困地区农产品;引导干部职工参与消费扶贫,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贫困地区农产品;局属单位、委托监管企业如需临时用工,优先从贫困地区聘用。   5.鼓励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优先从贫困地区聘用职工。   6.鼓励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城市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产品直供食堂,优先从贫困地区聘用工勤人员,引导职工自发购买农产品和到贫困地区旅游。   7.鼓励有关部队特别是驻贫困地区部队积极参与消费扶贫。   8.将消费扶贫纳入东西部扶贫协作和省内扶贫协作框架。贫困地区市县政府要主动与浙江省对口帮扶市县政府做好对接,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产品供销关系。省内帮扶地区市县政府要组织引导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贸流通企业和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与受帮扶地区建立产销协作关系,根据需求组织生产。积极吸引企业投资兴办农产品产地深加工企业,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积极推进浙江省及省内对口帮扶市县政府同受帮扶贫困地区市县政府健全完善劳务精准对接机制,帮助贫困劳动力就业。   9.将消费扶贫纳入“万企帮万村”“民企帮扶脱贫攻坚光彩行动”,鼓励社会各界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   10.依托“中国农民丰收节”“中国社会扶贫网”,打造“巾帼农产品市集活动”“吉林省青年农村电商农特产品网销大赛”等平台,举办吉林省青年农村电商助力精准扶贫农特产品大集等展销展洽活动,推动参与消费扶贫各类主体的需求与贫困地区特色产品供给信息精准对接,推广乡村特色美食和美景。   11.充分结合“国家扶贫日”“第一书记代言”活动,打造“扶贫产品大集”,集中宣传推广扶贫产品和第一书记代言产品,推进贫困地区农特产品与市场对接和农业转型升级。   二、大力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流通和销售渠道   12.引导和扶持一批消费扶贫示范企业,重点开展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供应链服务和生产基地建设,形成农产品全链条联动。   13.鼓励有条件的贫困地区设立电商产业孵化园,为农村电商经营者和贫困人口提供专业服务,培育规模化电商企业。   14.鼓励大型电商企业为贫困地区设立扶贫专卖店、电商扶贫馆和扶贫频道,并给予流量等支持。   15.依托粮食、肉类等储备制度,探索优先收储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在贫困地区建设农产品收储基地。   16.支持贫困地区参加东北亚博览会、长春农博会、长春电影节、冰雪嘉年华和年货大集,专设消费扶贫展区,集中推介、展示、销售特色农产品,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17.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优势,引领贫困地区联合组建配送中心或依托第三方物流开展连锁配送业务,打造“一点多能、一网多用”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网络。   18.鼓励贫困地区在旅游景区景点、游客集散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开设农产品销售专区,集中销售人参、鹿茸、吉林大米等特色优势农产品。   19.建立贫困地区农产品滞销预警机制,组织大型电商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到贫困地区采购滞销农产品。   20.支持贫困地区建设一批冷链保鲜基础设施,以租赁、共享等方式降低参与消费扶贫企业的运营成本。   21.鼓励供销合作社、邮政和大型电商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市场主体在贫困县整合各类物流设施资源,探索建立从产地到餐桌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   22.深入实施快递下乡工程,完善贫困地区快递服务网络,支持邮政、快递企业与农业、供销、商贸企业加强合作,打造综合服务平台。   23.鼓励引导农村客运站与物流企业合作,做好农村物流网络节点布局,增加货运服务功能,开展“客货同站”业务,解决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问题。   24.深化与阿里巴巴“兴农扶贫”频道、“淘乡甜”的合作,发挥城市社区电商平台作用,开展农特产品“市集”活动,组织省内外大型电商企业结对帮扶一批贫困村,推动贫困地区农产品上线销售。充分发挥“吉林名优产品营销展示中心”作用,推介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参加全国知名展会,建立跨区域流通渠道。   三、全面提升贫困地区农产品供给水平和质量   25.支持贫困地区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鼓励和引导农业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培育、研发、推广适合贫困地区的农产品品种和种养技术。开辟贫困地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或登记的绿色通道,扩大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覆盖面。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产地与消费地监管信息共享、协调对接。   26.做好贫困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吉林省地方标准项目立项工作,支持贫困地区农产品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研究制定原产地特色农产品品种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27.鼓励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商企业、大型超市在贫困地区建设生产基地,与贫困地区合作社、致富带头人、贫困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符合省级龙头企业标准要求的企业,予以优先认定。落实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贫困地区集聚,提高贫困地区农产品初加工率。   28.指导制定区域性扶贫产品标识,合力打造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品牌,提高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的辨识度,加强对贫困地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相关合作社的信用监管。   29.组织各类媒体运用新媒体平台资源,广泛宣传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产品的经验做法,推介农产品品牌。   30.依托全国“质量月”“中国品牌日”等专项活动,鼓励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民族手工艺品等品牌展示和推介。   四、大力促进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质升级   31.推进“交通+特色产业”扶贫,加快贫困地区旅游路、产业路建设,实现重点工业园区、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AAAA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有等级公路连接。   32.对从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贫困户实施改厨、改厕、改客房、整理院落“三改一整”工程,改善游客接待条件。旅游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贫困县(市)旅游产业发展,促进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贫困县及连片贫困地区旅游景区道路建设、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33.加大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倾斜。   34.选择一批具有乡村旅游优势资源、发展潜力和设施条件的重点贫困村编制乡村旅游规划,扶持乡村文化旅游项目建设,促进乡村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加大扶持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力度,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   35.依托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等机制,动员相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帮助贫困地区培训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人才,提供营销、服务、管理公益指导。   36.支持贫困人口参加相关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为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技工教育,为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技能培训。   37.深化贫困地区食品安全治理,督促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开展贫困地区消费体察调查、比较试验,举办百姓大讲堂活动,创新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新举措。   38.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从事农村公路保洁等专业性不强的日常养护工作。   39.鼓励贫困地区组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协会、产业及区域品牌联盟等管理服务组织。   40.加强对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调查,因地制宜明确重点发展方向和区域。   41.动员旅游规划设计单位为具有一定旅游基础设施和发展潜力的贫困村编制乡村旅游规划。投入旅游规划扶贫公益专项行动资金,引领贫困地区发展乡村旅游。鼓励旅游院校和旅游企业为贫困地区提供旅游线路设计、产品开发、品牌宣传等指导。   42.优先扶持贫困地区参与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民宿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推动省直文艺单位与乡村旅游试点地区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创排体现当地旅游特色文艺节目,增强旅游吸引力。   43.组织各类媒体运用新媒体矩阵、“悠游吉林”微信号、头条号等一系列平台,重点宣传推介我省贫困地区乡村旅游资源、旅游特色产品。   44.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互联网”模式,开展旅游扶贫公益宣传,集中推介一批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目的地。   五、落实消费扶贫保障措施   45.中省直有关部门要细化实化消费扶贫相关政策举措。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产地、消费地的不同定位,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消费扶贫深入开展。   46.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消费扶贫工作中涌现出来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良好氛围。   47.引导建立公司、合作社、致富带头人与贫困人口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贫困人口在农产品销售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中的参与度,切实保障贫困人口分享收益。   48.发挥消费扶贫辐射带动作用,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增强贫困人口与市场的对接能力。   49.充分利用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县政府要统筹相关政策资源和资金项目,以供应链建设为重点,支持开展消费扶贫示范。   50.对在贫困地区从事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的企业,在金融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51.对省内深度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深度贫困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不受指标规模限制。   52.探索建立消费扶贫台账,作为政策支持、奖励激励、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53.加强对消费扶贫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54.将消费扶贫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省内扶贫协作、对口支援、驻村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计划,推动消费扶贫各项任务和政策落到实处。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9年7月19日   
    2020-05-22 00:00:00 第18期
  •   吉林省2018年环境状况公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一、综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2018年环境状况公报如下:   2018年,全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启动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扎实推进。   2018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持续改善,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0.3%,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6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等2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同比持续下降;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总体呈下降态势,主要江河水环境质量和湖泊(水库)水质环境状况略有下降,主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略有上升;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二、环境质量   (一)空气环境   通过2015-2018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表明,我省的环境空气质量得到了持续改善。2018年,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监测和评价,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0.3%,同比提高了7个百分点;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为5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9%;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3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0.0%;二氧化硫年均浓度为1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0.0%;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为2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3%;一氧化碳95百分位浓度为1.4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7.6%;臭氧90百分位浓度为141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4.4%。   2018年吉林省环境空气质量类别比例(图见附件)   2018年吉林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均浓度变化趋势(图见附件)    2018年吉林省细颗粒物(PM2.5)月均浓度变化趋势(图见附件)    2018年吉林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变化趋势(图见附件)    2018年吉林省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变化趋势(图见附件)   (二)酸雨   2018年,全省城市降水pH年均值为6.53。参与监测的15个城市降水pH均值在5.88-7.17之间,均呈中性。1045个有效降水样品中pH值<5.6的1个,同比减少2.1%;出现酸雨样品的城市占城市总数的6.7%,同比减少6.7%。降水离子组分结果显示,阴离子当量浓度以硫酸根和硝酸根为主,浓度值分别为3.09mg/L和2.01mg/L,影响城市空气的主要污染物是煤烟型污染物。阳离子以钙离子为主,浓度值为3.59mg/L,受沙尘天气影响的白城市钙离子占比最大。全省碱性降雨样品1个,占全省样品的0.1%。   (三)水环境   1.饮用水源地   2018年,全省14个主要城市的24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表水源地21个,地下水源地3个“▲”)水质达标率为83.4%。其中,Ⅰ类水质的水源地1个、Ⅱ类水质的水源地4个、Ⅲ类水质的水源地15个、水质不达标的水源地4个。水质不达标的水源地中,四平市下三台水库水源地水质总磷超标,吉林市的二、三、四水厂等3个水源地水质金属铁超标。   2018年吉林省主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类别比例(图见附件)    2018年吉林省主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图(图见附件)   2.湖泊(水库)   2018年,全省湖泊(水库)中,曲家营水库为Ⅱ类水质,水质状况为优;新立城水库、石头口门水库、月亮湖水库、海龙水库、红石水库、五道水库、山门水库、二龙山水库、杨木水库等9个水库为Ⅲ类水质,水质状况为良好;松花湖、下三台水库等2个水库为Ⅳ类水质,水质状况为轻度污染。   与2017年相比,五道水库、二龙山水库水质好转;松花湖、下三台水库水质下降;其他水库水质保持稳定,水质类别无变化。五道水库、山门水库、杨木水库、曲家营水库等4个水库处于中营养状态;松花湖、新立城水库、石头口门水库、下三台水库、二龙山水库等5个水库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   3.主要江河水环境质量状况   2018年,全省41条江河,85个国控监测断面水质评价结果为:Ⅱ类水质监测断面28个、占比32.9%、同比下降1.2%;Ⅲ类水质监测断面28个、占32.9%、同比下降4.7%;Ⅳ类水质监测断面10个、占11.8%、同比上升3.6%;Ⅴ类水质监测断面6个、占7.1%、同比上升2.4%;劣Ⅴ类水质监测断面13个、占15.3%、同比无变化。   2018年吉林省四大水系水质类别比例图(图见附件)   松花江水系在吉林省境内共计监测了二道松花江、松花江干流等27条河流、47个监测断面。2018年,有36个监测断面达到年度水质控制目标,达标率为76.6%。其中,Ⅱ类水质监测断面11个,占23.4%,同比下降2.1%;Ⅲ类水质监测断面19个,占40.4%,同比下降8.5%;Ⅳ类水质监测断面3个,占6.4%,同比无变化;Ⅴ类水质监测断面5个,占10.6%,同比上升8.5%;劣Ⅴ类水质监测断面9个,占19.1%,同比上升2.1%。   松花江水系2018年水质类别比例图(图见附件)   松花江干流的10个监测断面全部达到水质控制目标的要求,其中达到Ⅱ类水质的监测断面1个、水质状况为优,达到Ⅲ类水质的监测断面9个、水质状况为良好;出我省入黑龙江境的松林断面始终保持为Ⅲ类水质,水质状况为良好,达到本年度水质控制目标要求。   图们江水系共计监测了6条河流,13个监测断面。2018年,有12个监测断面达到年度水质控制目标,达标率为92.3%。其中,Ⅱ类水质监测断面2个,占15.4%,同比上升7.7%;Ⅲ类水质监测断面7个,占53.8%,同比下降7.7%;Ⅳ类水质监测断面4个,占30.8%,同比无变化。   图们江水系2018年水质类别比例图(图见附件)   图们江干流的5个监测断面全部达到水质控制目标的要求,其中达到Ⅱ类水质的监测断面1个、水质状况为优,达到Ⅲ类水质的监测断面4个、水质状况为良好。   鸭绿江水系共计监测了4条河流、16个监测断面。2018年,全部监测断面均达到年度水质控制目标,达标率为100%。其中,Ⅱ类水质监测断面14个,占87.5%,同比下降6.3%;Ⅲ类水质监测断面2个,占12.5%,同比上升6.3%。   鸭绿江干流的11个监测断面全部达到水质控制目标的要求,且均达到了Ⅱ类水质,水质状况为优。   鸭绿江水系2018年水质类别比例图(图见附件)   辽河水系在吉林省境内共计监测了4条河流、9个水质监测断面。2018年,有6个监测断面达到年度水质控制目标,达标率为66.6%。其中,Ⅱ类水质断面1个,占11.1%,同比无变化;Ⅳ类水质断面3个,占33.3%,同比上升33.3%;Ⅴ类水质断面1个,占11.1%、同比下降22.2;劣Ⅴ类水质断面4个,占44.4%,同比下降11.2%。   辽河干流7个监测断面中,有4个监测断面达到水质控制目标的要求,其中达到Ⅱ类水质的监测断面1个、水质状况为优,达到Ⅳ类水质的监测断面3个、水质状况为轻度污染,达到劣Ⅴ类水质的监测断面3个、水质状况为重度污染。   辽河水系2018年水质类别比例图(图见附件)   松花江流域与黑龙江省交界的4个监测断面,由松原市入黑龙江省前的松花江干流松林断面、由敦化市入黑龙江省前的牡丹江大山断面、由舒兰市入黑龙江省前的细鳞河肖家船口断面均为Ⅲ类水质,水质状况为良好,由黑龙江入我省的嫩江白沙滩断面为Ⅳ类水质,水质状况为轻度污染。   辽河水系与外省交界的4个监测断面中,由双辽市入辽宁省前的东辽河干流四双大桥断面为Ⅳ类水质,水质状况为轻度污染;由内蒙古自治区入双辽市的西辽河西辽河大桥断面为劣Ⅴ类水质,水质状况为重度污染;由梨树县入辽宁省前的招苏台河六家子断面为Ⅴ类水质,水质状况为中度污染;由四平市入辽宁省前的条子河林家断面为劣Ⅴ水质,水质状况为重度污染。   鸭绿江流域由通化市入辽宁省前的浑江干流民主断面为Ⅲ类,水质状况为良好。   (四)声环境   1.城市区域噪声   全省9个地级以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进行监测评价。昼间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4.3dB(A),同比上升1.7dB(A)。其中,四平市、白城市、延吉市、吉林市、辽源市等5个城市的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为二级水平,占监测城市55.6%;长春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等4个城市的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为三级水平,占监测城市44.4%。   2018年吉林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统计图(图见附件)   2.道路交通噪声   全省9个地级以上城市昼间监测道路交通干线903.0公里,其中超标路段266.6公里,占监测总长度29.5%。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昼间平均等效声级为67.3dB(A),同比下降1.3dB(A)。其中,辽源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等4个城市的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属于一级水平,长春市、四平市、吉林市、通化市、延吉市等5个城市的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属于二级水平。   2018年吉林省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统计图(图见附件)   3.功能区噪声   全省9个地级以上城市共对110个点位开展功能区噪声监测。城市疗养区、居住区、混合区、工业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和铁路干线两侧区域等功能区昼间噪声平均达标率分别为100.0%、62.4%、80.0%、100.0%、97.8%、100.0%,夜间噪声平均达标率分别为50.0%、30.6%、60.0%、79.4%、32.6%、45.0%。各类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平均达标率高于夜间。   (五)生态环境   吉林省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为69.18,评价等级为“良”,同比无明显变化。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以优、良为主。从空间分布看,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呈东部优于西部。   全省市域生态环境状况总体良好。9个地市(州)中,吉林市、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的生态环境状况等级为“优”,占全省国土面积的54.4%;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生态环境状况等级为“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1.0%;白城市和松原市的生态环境状况等级为“一般”,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4.6%。   全省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总体良好。48个县域中,20个县区生态环境质量为“优”,占全省面积的46.7%;16个县区生态环境质量为“良”,占全省面积的23.8%;12个县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为“一般”,占全省面积的29.5%。   (六)固体废物   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5632.29万吨,贮存量为1665.92万吨,综合利用量2431.56万吨,处理量为1553.78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68.19万吨,贮存量为17.41万吨,综合利用量为83.83万吨,处置量为70.97万吨。   全省批准移入危险废物5.32万吨,批准移出危险废物6.15万吨,移出总量大于移入总量。全省批准移入危险废物同比增加2.72万吨,批准移出危险废物同比减少1.35万吨。   (七)辐射环境   全省辐射环境质量总体状况良好。全省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自动监测结果年均值范围为68.0-118.7nGy/h,在吉林省本底水平范围52.3-160.7nGy/h内,未见异常;全省主要河流放射性核素浓度监测、土壤中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监测、主要城市典型环境和典型污染源外环境电磁辐射监测结果未见异常。全年未发生辐射事故。   三、措施与行动   2018年,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印发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理顺了我省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一年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真抓实干、攻坚克难,较好地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良好开局。   (一)大气污染防治   以《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为工作纲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夯实工作基础,强化源头防控、过程管理和执法监管,统筹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着力解决燃煤、机动车、秸秆焚烧、工业和扬尘污染,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稳定达到“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要求。不断强化煤烟型污染治理,全省累计淘汰县级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661台,淘汰比例为57%。全省20蒸吨以上大型燃煤锅炉实施达标改造并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改造完成率97%,排放达标率大幅度提升。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基本完成,全省43台20万千瓦以上机组改造完成40台,占全省总装机容量的比例达到76%以上。深入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各地规范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实行“两区”管理,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完善秸秆露天焚烧监管责任体系。积极参与推进秸秆“五化”和“收、储、运”体系建设,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7%以上。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量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对重污染天气预防及管控实施精准化管理。   (二)水污染防治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作战方案》、《吉林省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方案》、明确了黑臭水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作战任务,基本消除黑臭水体90个,消除比例为90.9%;完成地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118个,完成比例为100%;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整治联合行动方案》,编制实施了《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规划》,全力推进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204个;完成地下油罐的更新改造的7493个,完成比例为76.3%。   (三)土壤污染防治   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面推进企业用地调查,出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专业机构推荐名录,确定调查在产和关闭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共1123家。建立污染地块土壤管理系统。编制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全省搬迁企业环境管理规定》,制定土壤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尾矿库环境安全专项治理,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及治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将26户危化品生产企业纳入搬迁改造名单。加强涉重金属污染防控,全省排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158户,建立全省涉重金属全口径企业清单。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完成我省危险废物现状评估并编制《“十三五”工作方案(初稿)》。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持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投入省级资金3000万元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共涉及全省22个县(市、区),其中整合1118万元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使12个贫困县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督导工作,全省年产畜禽粪尿7500万吨左右,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6.8%;农业农村部规模养殖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备案规模养殖场9270个,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4.94%。   (五)生态环境保护   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及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已按要求上报国家。组织开展“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保护区内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再排查、再梳理,指导督促保护区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加快问题整改,严格落实销号制度。开展侵占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推动侵占林地、草原、湿地、湖泊、河道问题排查、整改,强化环境治理恢复。积极推动生态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推动前郭县获得生态环境部全国第二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命名,完成辉南县省级生态县命名,指导梅河口市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规划,启动创建工作。完成27个乡镇、129个村的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考核验收工作。启动敦化偃松、伊通苍鹭等2个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建设,组织编制《松花江、辽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积极探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效模式,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六)环境执法   2018年,全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共计2318起,罚款总额1.92亿元,同比增长28.4%,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其中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范围内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公安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等五类案件共计608起,处罚金额5484.33万元。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10起。   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开展了“2018年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其中,省级直接立案调查30起环境违法案件,限制生产案件2起,按日计罚1起,共下达罚金1373.59万元。   四、展望   展望2019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吉林全面振兴高质量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以及全国工作会议精神,以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为抓手,以项目建设为手段,补短板、建体系、强监管、优服务,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020-05-22 00:00:00 第18期
  •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规范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   价格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卫发〔2019〕11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为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促进全省远程医疗服务发展,逐步实现区域内医疗资源共享,方便基层群众得到便捷、及时、优质、有效的诊疗服务,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2006〕1507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2006〕151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吉发改价监联字〔2009〕48号)以及《关于第二批下放和放开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267号)精神,省卫生健康委已经联合省物价局明确了远程医疗服务会诊明细项目、项目内涵,在此基础上,经过充分调研并结合实际,制定《关于规范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指导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请各地按照远程医疗服务会诊项目定价权限下放要求,组织各医疗机构按照受邀医院的级别,抓紧制定省、市、县三级医院各自的远程医疗服务会诊项目价格。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0日   关于规范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   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指导意见   本着以人民为中心调整医疗资源布局的宗旨,为了推动我省远程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逐步实现区域内医疗资源共享,方便基层群众得到便捷、及时、有效、优质的诊疗服务,根据吉林省实际情况并结合国家远程医疗政策试点省份试行价格,制定《关于规范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指导意见》,规范远程会诊的服务行为,确保远程会诊健康可持续推进。   一、确定服务项目   (一)远程会诊类项目: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二)远程诊断类项目: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   (三)远程门诊。   二、规范服务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卫生行业规范价格,分为省、市、县三级,以受邀远程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在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自行合理制定本单位的远程医疗服务实际执行价格,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省外远程医疗服务按照受邀方属地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县(市、区)公立医疗机构对乡镇或社区医疗机构提供的远程会诊服务价格,授权市级制定,但不得超过市级价格水平的85%。   远程会诊项目价格按照“精准测算、保本运营”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之间的比价关系,适当考虑医务人员劳务费用及运行维护的最低成本后制定。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及设备设施等政府一次性投入不纳入计价因素。   所有参加远程医疗会诊和诊断的受邀方医师必须为副主任及以上级别。   远程单学科会诊主任医师200元,副主任医师150元;患者邀请省内医生进行远程多学科会诊,省级医院的每次上限标准为500元,市级医院每次上限标准300元;远程诊断项目按照本标准确定的指导诊断项目标准收取;远程门诊主任医师100元,副主任医师80元。   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详见附件。   三、费用分配机制   发起远程医疗的基层医疗机构为邀请方,开展远程指导的医疗机构为受邀方。   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由邀请方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医院财务专账定期结算,按双方约定方式支出。   医院远程医疗服务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主要用于补贴医务人员劳务支出,自行制定本院医务人员补贴标准的不得低于服务费用的60%。省级、市级、县级会诊项目,邀请方、受邀方按照2∶8的比例分配服务费用。   (一)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项目,服务费用全部支付给受邀方,邀请方自行制定本院医务人员补贴标准。   (二)远程门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检验诊断、远程病理诊断邀请方和受邀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分配比例。   四、监督约束机制   坚持以患者自愿选择为原则,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在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前提下方可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有关部门将进行监管。   各级医疗机构全面落实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支付政策   各级卫生健康(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医保部门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政策,推动远程医疗服务会诊明细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畴,确定合理的医保报销比例,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六、确定试行期   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   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试行)   (表格见附件)   备注:1.远程医疗服务按实际开展的单个项目计费,不得多个项目重复收费。    2.远程诊断项目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3.每次远程多学科会诊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超时每10分钟加收10%,累计加收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累计加收金额不超过最高限价的60%。    4.远程会诊的准备时间不计入会诊时间。    5.市级指市州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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