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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关于印发
吉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18〕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欧宝体育
2018年11月30日
吉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
吉林省技术转移体系是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和吉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全省科技成果持续生产,推动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并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吉林省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对于提升吉林省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进新一轮吉林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和科技部等部门《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创〔2018〕17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对科技工作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新任务,深入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突出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以构建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特色突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吉林省技术转移体系为目标,着力完善政策支撑环境,着力强化创新资源深度融合,着力激发创新主体活力,着力提升要素优化配置,着力加强技术供需对接,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为建设幸福美好吉林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和促进技术转移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市场机制,强化市场加快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的功能。突出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等方面职能,为技术转移营造良好环境。
——企业主体,产学联动。突出企业在科技成果研发、投入、应用、转化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开展研发转化活动。支持企业牵头会同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政产学研资介深度融合的联动机制。
——问题导向,目标统领。聚焦吉林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症结,重点解决技术转移主体不活跃、体制机制不健全、技术转移市场化程度不高、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继续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吉林省科技大市场——国家技术转移“2+N”体系中东北地区区域技术转移中心)和吉林省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功能,构建“立足吉林、服务东北、辐射东北亚”的吉林省技术转移体系,以服务吉林省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为目标,推进吉林省产业创新化和创新产业化进程。
——深化改革,开放合作。坚持思想理念和体制机制创新同步发力,优化转移转化生态,着力破解吉林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思维束缚和体制机制障碍,充分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动力和潜力,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新思维、新机制、新模式。坚持在开放中创新,深化对口合作机制,发挥地域优势,构建以东北亚为主体的国际技术转移生态圈,加强全球信息、技术、资本和人才资源的集聚与共享。
(三)建设目标。
到2020年,以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为资源集聚与转移转化服务核心、吉林省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引领核心的“双核心”构架技术转移体系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技术市场和互联互通市场网络初步形成,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创新要素有机融合,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建设10个国家级和70个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150家(其中国家级服务平台50家,省级服务平台100家),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建成1个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1000名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达300亿元。
到2025年,全面建成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特色突出的吉林省技术转移体系,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和吉林省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双核心”作用更加突显,科技成果扩散、流动、共享、应用通道更加畅通,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金额突破500亿元。
(四)体系布局。
建设和完善吉林省技术转移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根据吉林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实基础、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围绕战略定位和产业布局,从技术转移的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出发,构建高效协同的技术转移体系,从基础架构、转移通道、支撑保障三个方面进行系统布局。
——基础架构。发挥吉林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在推动技术转移中的重要作用,以统一开放、互联互通、区域协同发展的技术市场为纽带,以技术转移机构和专业人才为支撑,加强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与转化应用,推动形成紧密互动的技术转移网络,构建吉林省技术转移体系的“四梁八柱”。
——转移通道。通过强化创客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双创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转移转化功能,推动科技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应用。深化跨军民、跨区域、跨国界技术转移,增强技术转移体系的辐射和扩散功能,推动科技成果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引导技术与人才、资本、企业、产业有机融合,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广泛渗透与应用。
——支撑保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知识产权、信息共享等服务,树立正确的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等科技评价导向,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政策环境,确保技术转移体系高效运转。
二、搭建技术转移体系基础架构
(五)激发技术转移主体活力。
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供给。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研发、投入、应用、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在科技规划的制定、科技发展计划指南的谋划上吸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明确要求企业或由企业参与的联合体作为承担单位。完善“沿途下蛋”机制,拉近成果与市场的距离。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发展定位,紧贴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创新与转移转化活动;强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汇交和使用。
促进产学研协同技术转移。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构建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市场化协同创新机制。发挥国家级、省级各类创新平台载体作用,推动重大关键技术转移扩散。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一批面向吉林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试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规模化应用。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或参与的创新联盟建设,以技术交叉许可、建立专利池、参与重大科技专项组织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加快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探索共性技术研发、推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路径、新机制、新模式。充分发挥学会、学会联合体、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和联合体的优势,依托产学研协同共同体推动技术转移。
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推动技术转移。针对吉林省汽车、石化和农产品深加工等支柱产业转型升级,医药健康、装备制造、建筑、旅游等优势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光电子、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培育,加强技术供需对接,加快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针对“数字吉林”建设,开展共性技术攻关和转化应用。围绕环境治理、精准扶贫、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社会民生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发布公益性技术成果指导目录,开展示范推广应用,让人民群众共享先进科技成果。
(六)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市场。
完善技术市场建设。进一步加强以吉林省科技大市场为核心,覆盖全省、功能完善的技术市场体系建设,推动科技成果、技术需求、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的集聚。鼓励各市(州)和县(市、区)依托本地创新平台载体或科技企业建设符合本地发展需要、特色突出的分市场。探索建设专业性分市场。鼓励吉林省科技大市场和分市场的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推动全省技术市场在交易规则、政策落实等方面的统一。
构建互联互通技术交易网络。进一步优化吉林省科技大市场网络运营平台功能,推进吉林省科技大市场网在完成覆盖各市(州)分市场网络平台建设的同时,向县域市场延伸,整合县域综合科技服务平台,构建省、市、县三级技术交易网络,形成“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业态。通过网络平台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形成主体活跃、要素齐备、机制灵活的技术交易网络。
提升技术市场的服务能力与水平。构建面向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全链条的服务内容和服务产品。丰富技术交易手段,在撮合交易的基础上尝试挂牌交易和科技成果拍卖。常态化举办项目路演、会展和对接活动。
(七)发展技术转移机构。
强化政府引导与服务。加大对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活动。加强对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与指导,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
加强吉林省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依托科技成果资源较丰富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试点,创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和运营机制。
加快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发展。鼓励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技术评价等专业服务。引导各类机构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实现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对业绩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补助。
(八)壮大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
完善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鼓励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统筹适度运用政策引导和市场激励,更多通过市场收益回报科研人员,多渠道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活动。加强对研发和转化高精尖、国防等科技成果相关人员的政策支持。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开展多层次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发挥吉林省技术经纪人协会的作用,加强对技术转移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再培训工作,提升技术转移专业人才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相关学科或专业,与企业、科研院所、科技社团等建立联合培养机制。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和团队参与技术转移活动。
三、拓宽技术转移通道
(九)强化创新创业载体技术转移功能。
利用吉林省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汇集的多项国家战略政策叠加效应,发挥省内多个国家级平台的资源集聚作用,整合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高新区、国家开放合作示范区、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中试中心等各类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载体的功能,构建结构完备、功能完善的转移转化通道。通过政策引导,提升通道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优势产业快速发展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提供支撑。
(十)推动科技型大中小微企业融合发展。
以吉林省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为契机,推动域内龙头企业以技术引进、协同创新、跨国并购等方式主动对接、引进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重点引进国际尖端技术成果,承接国际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顺应互联网时代变革趋势,支持大型制造企业、信息通信企业构建开放式“双创”平台,促进形成大中小微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产业生态体系,实现以大带小、相互借力、共生共荣。同时,培育一批专注细分领域的“单项冠军”企业,打造一批高水平的成果转化基地。
(十一)构筑军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体系。
优化军民技术转移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军民融合技术评价体系,构建交易监管体系,完善项目审查和评估制度,突破科技军民融合的深层次障碍。加强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军民技术成果公共服务和军民技术供需对接平台,提供军民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检索、政策咨询等服务,加强军民研发资源共享共用。建立军民融合工作机制,实施一批军民融合重点科技项目,探索建设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中心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共建共用共享。
(十二)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
强化长吉图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吉林省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工作,重点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和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求,努力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科技成果集聚区和面向东北亚的技术转移枢纽。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和模式,推动重大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引领吉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与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服务新一轮吉林振兴发展。
完善省内梯度技术转移格局。充分发挥吉林省科教资源优势,弥补科教资源区域分布不均衡问题,利用依托吉林省科技大市场网构建的省、市、县三级技术交易网络,推进科技成果市场化转移,加快先进实用技术向县域转移转化,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
推进科技成果的跨省转移。充分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作为面向东北地区技术转移枢纽的作用,开展面向东北地区的资源集聚、信息共享,探讨开展跨区域项目路演、会展、项目对接等活动。重点提升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跨区域创新资源流动成本,提高对接成效。重点加强与京津冀、浙江、广东等地区的合作,推进兄弟省市优势互补,优先承接发达地区外溢的先进技术在长吉图示范区转化。
(十三)推进国际技术转移。
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东北中心和吉林省长吉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资源集聚功能,强化延吉高新区和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窗口作用,依托中俄、中白等科技园以及长吉图科技合作组织,重点开展以东北亚为主体的国际技术转移。采取“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吸引德国史太白等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入驻长吉图示范区。推动我省优势企业前往具有优势资源的国家或地区参与技术开发与转化活动。扩大与国外相关国家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长效稳定的人才交流和合作机制,提升国际技术转移的影响力。
四、完善政策环境和支撑保障
(十四)推进“三评”制度改革。
贯彻落实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部署,切实解决科技项目评审评价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正确评价导向。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把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科研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深入落实《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的若干规定》(吉科发政〔2014〕156号),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机制,加强政策配套衔接。
(十五)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
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配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金融链。发挥吉林省省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吉林省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和吉林省生物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支持先进成熟科技成果的省内转化。继续实施技术交易补助政策,支持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活动。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建立风险投资机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构建多层次、多渠道投融资保障体系。鼓励商业银行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试点。支持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或科技银行,畅通科技型创业企业上市融资渠道。支持保险和担保机构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业务,设立融资信贷风险池。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
完善适应新经济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运转高效、相互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对技术转移过程中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引导高技术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加大超前部署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聚集一批具有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合同拟定和交易达成等功能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和查处力度,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保障。
(十七)强化信息共享和精准对接。
建立吉林省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共享机制。以需求为导向发布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成果供需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深度挖掘科技成果数据资源,鼓励各类机构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增值服务,提供符合用户需求的精准科技成果信息。建立重点领域科技成果包发布机制,开展科技成果展示与路演活动,促进技术、专家和企业精准对接。
(十八)营造有利于技术转移的社会氛围。
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大力开展科普活动,营造爱科学、讲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社会氛围。强化科技创新成果的发布和宣传,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新闻发布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政策、重大科技成果,回应社会对科技发展的重大关切。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勤勉尽责政策,形成敢于转化、愿意转化的良好氛围。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发挥社会舆论作用,营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市场环境。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省科技厅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共同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合力。各地政府要将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强化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职能,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责任主体,依托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
(二十)抓好政策落实。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的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对已经出台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跟踪、及时检查、及时评估,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举措提供支撑。
(二十一)加大资金投入。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引导作用,完善投入机制,推进科技金融结合,加大对技术转移机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任务的支持力度,形成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二十二)开展监督评估。
省科技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方案实施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监督、评估工作,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各地要切实做好本方案和本地区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要实时针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报告。
2020-05-22 00:00:00
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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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
印发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11月16日
吉林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水平,为推动“数字吉林”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科学数据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分散自建、数据共享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全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省政府统筹、各部门与各市(州)政府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制定全省科学数据管理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吉林省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并提供相关条件保障。
第八条省级和各市(州)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
(二)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四)统筹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可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的科学数据中心;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在吉林省内注册的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管理制度;
(二)按照科学数据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审核汇交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可公开的数据及时更新开放,更好地实现科学数据共享;
(五)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十条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建立吉林省科学数据中心(以下简称省科学数据中心)作为我省科学数据日常管理机构,省科学数据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制定吉林省科学数据标准规范;
(二)负责吉林省科学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具体承建工作,承担全省科学数据的汇交、审核、宣传、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的保障服务工作;
(三)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四)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保管,保障科学数据安全,依法依规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五)负责与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加强区域内外科学数据方面交流与合作;
(六)在省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基础上,会同有条件的单位合作建设科学数据分中心。
第三章 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一条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吉林省科学数据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集。
第十二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在省科学数据中心及数据分中心的相关平台上开展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三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全省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在签订合同或任务书时,须根据项目的研究性质确定是否提交科学数据。需要提交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在结题验收前将科学数据目录汇交至省科学数据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结题验收。项目/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汇交。
第十四条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发表论文时需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
鼓励社会资金或自有资金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省科学数据中心汇交。
第十六条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科学数据的汇交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项目后续支持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共享与利用
第十八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省科学数据中心整合至吉林省科技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并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
第十九条法人单位要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法人单位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增值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积极推动科学数据出版和传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员整理发表产权清晰、准确完整、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一条科学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二条法人单位在汇交科学数据时需说明共享范围、权限以及收费标准。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省科学数据中心要与科学数据所属单位共同对科学数据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法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用户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学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加强数据下载的认证、授权等防护管理,防止数据被恶意使用。对于需对外公布的科学数据开放目录或需对外提供的科学数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省科学数据中心和法人单位应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
第二十八条省科学数据中心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按照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对重要的科学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05-22 00:00:00
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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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
财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吉发〔2018〕1号),健全投入保障制度,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服务和保障全省乡村振兴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基本原则,以完善创新财政金融支农体制机制为基本路径,进一步健全财政金融深度融合、协同支农政策体系,不断强化财政金融对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精准聚焦、持续发力,推动乡村实现高质量振兴发展,助力全省农业率先实现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进一步转变财政支农投入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促进财政与金融政策对接,形成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发展的合力;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充分发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引领作用,从兼顾区域特点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断提高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乡村振兴的精准性、协调性和有效性。聚焦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绿色生态发展和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强政策推动和示范带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持续加大资金投入。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农村金融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积极构建财政金融协调支农工作机制。以制度创新为突破,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模式、运行机制、支持方式和服务模式创新,完善联农利农机制,切实提升农民的获得感。
——坚持先行先试、稳步推进。在现有财政金融支农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总结推广符合乡村振兴实际,能复制、可持续的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模式,逐步积累经验,不断完善政策,稳步推进改革创新。
(三)主要目标。
通过努力,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健全财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农村各类基础金融服务和产权交易体系,形成比较健全的涉农金融组织机构和金融产品业务体系,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基本金融服务均等化程度明显提高。
二、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政策支持,健全乡村振兴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1.增加乡村振兴资金投入总量。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积极发挥财政投入在农业农村治理中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围绕全省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通过大力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增加涉农资金预算安排,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设立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等,不断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确保乡村振兴投入稳定增长。
2.调整优化财政涉农资金存量。涉农部门要以规划为引领,以项目为载体,积极推动部门内、部门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促进相关政策和资金的相互衔接,统筹使用。要结合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进一步推动涉农资金的源头整合。继续深化涉农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进一步下放资金管理权限,支持市(州)、县(市)按照“因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原则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3.多渠道筹集财政资金增量。稳步推进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改革,鼓励通过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支持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建设;调整完善土地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投入比例,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等措施,不断拓宽财政支持乡村振兴筹资渠道。
(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各类资本助力乡村振兴。
4.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财政奖补政策。综合运用财政奖补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向农业农村倾斜。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上一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部分给予奖补;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上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基础金融、物权增信、信用信息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三支柱一市场”建设主体,新设农村金融机构,在乡(镇)及以下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的涉农企业等给予适当补助。
5.加大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按照“保本微利、管控风险”的原则,加大农业信贷担保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力度,切实降低新型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合理扩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范围,支持开展单户担保额在300-1000万元之间的业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项目类型和风险程度等执行1%/年-2%/年的优惠担保费率标准;引导银行机构将新型经营主体担保贷款利率控制在基准利率上浮60%以内;对按期足额还款的客户按照担保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
6.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财政补偿机制。支持稳步扩大“吉农牧贷”业务试点范围。探索建立由财政、银行、涉农投资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担风险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提供补偿,促进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
7.持续加强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加强和完善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持续推动农业保险业务“扩面、提标、增品”。引导和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力度,推动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逐步扩大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丰富农业保险险种体系,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保护农业行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8.不断强化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对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投入我省乡村振兴领域项目的子基金,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可在现有奖励让利的基础上将标准提高20个百分点。鼓励和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拓展我省涉农领域项目,积极设立农业领域子基金,加大优质涉农项目的筛选培育力度,加强项目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接,扶持农业企业和农村产业加快发展。
9.规范推动涉农PPP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依法依规推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有一定收益的PPP项目和农业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农村发展。对市(州)、县(市)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方面PPP项目,省级在申报国家示范项目和以奖代补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完善金融政策措施,提高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水平。
10.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发挥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特殊优势,大力发展各类涉农金融组织和机构, 积极培育各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存款投向农业农村的考核和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扩大商业性银行机构涉农信贷资金来源。县域商业性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精准扶贫等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加大辅导培育力度,“因企制宜”推进涉农企业上市、挂牌、发债融资等工作。
11.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加快推进农村基础金融、物权增信、信用信息及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三支柱一市场”农村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铺设多网点布局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网络。支持各金融机构与企业通过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信贷、保险、理财等服务,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依托农村金融基础服务站广泛采集农户融资信息,准确反映供需状况。
12.推动涉农金融产品创新。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围绕农村土地资源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进一步完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围绕农户、返乡创业农民工和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围绕现代种业、农机装备、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园区建设、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等重点领域提供特色化的信贷产品和融资服务,探索形成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有效模式和路径。
13.建立完善涉农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强化农村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管理基础工作,加快推进省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进程。加快建立农村林权、水面承包权、设施农业和大型农机设备等抵质押担保机制;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探索开展收费权等担保业务,释放农村资产的财产权能和融资功能。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满足涉农主体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
14.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加快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农村征信数据库建设,完善信用平台和公共信用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以及失信惩戒制度体系,开展农村信用示范创建活动,积极推动金融知识、服务和诚信文化下乡,大力培育崇尚诚信、恪守信用、乡风文明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15.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实施金融服务机构覆盖面提升工程,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乡镇及以下网点的布设力度,积极推动现有乡镇网点金融服务升级。加快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综合运用便民服务点、电子机具、流动服务站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向服务空白行政村延伸金融服务。大力支持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络银行和移动支付等支付方式在农村广泛应用。督导县域金融机构进一步简化服务手续,改进服务方式,打通农村普惠金融“最后一公里”。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资金统筹决策机制。建立省级财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统筹决策机制,为工作推进提供组织领导保障。决策机制主要负责统筹全省乡村振兴规划年度任务及预算资金安排意见,加强省级财政涉农专项资金源头整合、推动财政金融支农政策资金协调联动等。全省涉农项目和资金要重点聚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省级年度涉农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要经决策机制审定。各市(州)、县(市)也要比照省里做法,建立相应领导机制,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二)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和监管体系。各市(州)、县(市)要积极组织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强情况交流和政策协商,形成支持乡村振兴的工作合力。各金融机构要制定支持乡村振兴的工作规划与具体措施,搭建行之有效的业务对接平台,不断提升金融支农效率和水平。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联动工作机制,切实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三)进一步强化乡村振兴财政资金监管。在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借鉴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的做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实施全省乡村振兴财政资金动态监控,逐步实现全过程监控、流程追溯和智能检索。认真执行乡村振兴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公示公告等制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四)切实加强乡村振兴项目绩效管理。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对财政支持乡村振兴资金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对相关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资金绩效目标设定,加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与资金分配挂钩,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12月5日
2020-05-22 00:00:00
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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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局吉林财政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粮仓联〔2018〕85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省粮油信息中心、省军粮供应管理中心、长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储备粮收储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17年"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25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国粮办发〔2017〕244号)有关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管理,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粮食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6日
吉林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17年"粮安工程"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25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国粮办发〔2017〕24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财政补助和企业筹集解决。项目建设的方案设计、工程监理和信息安全网络等级保护等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条 项目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粮食行业省级平台建设技术指引(试行)》和《地方粮库信息化建设技术指引(试行)》(国粮办发〔2017〕217号),及相关的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标准、规范,并结合各单位实际需求建设。建设内容包括省级粮食管理平台和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两部分。
(一)省级粮食管理平台。主要建设全省粮食流通管理数据中心和粮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和提升涵盖粮食收储、储备粮监管、价格监测、应急保障、仓储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财会管理、应急指挥、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等业务子系统,建设省粮食局及各市(州)、梅河口市和公主岭市的粮食应急指挥视频会议系统。
(二)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包括储备库系统和收纳库系统。储备库系统建设内容包括基础硬件建设改造、粮库业务管理、粮食出入库管理、智能仓储保管和远程监管数据集成接口。收纳库系统本着简单实用、操作方便、建设运维成本低廉的原则实施建设,主要建设粮食出入库、业务管理、视频监控和远程监管系统。
第四条 项目由省粮食局统一组织政府采购。相关市县粮食企业和省粮食局直属单位作为具体建设单位,要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与中标的设计、监理、施工(开发)单位签订合同并实施建设。
第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派业务人员全程跟踪配合,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与设计、监理、施工(开发)单位之间关系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粮食局相关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所属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过程的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手续齐全合理,并做好相关资料及合同的归档整理工作。
归档资料主要包括:1.项目申报材料、审批文件;2.采购(招投标)相关文件;3.项目建设方案、施工图纸、投资概算等;4.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财政补助资金支付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和支付凭证、项目决算及审计报告等资料;5.项目建设及验收相关资料;6.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影像资料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粮食企业项目建设验收,省粮食局相关直属单位负责组织所属粮食企业验收,省粮油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省级粮食管理平台验收和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的联调联试。项目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开发)等单位参加。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在省里抽查验收前解决。
第八条 验收依据为国家粮食局办公室《粮食行业省级平台建设验收规范》和《地方粮库信息化建设验收规范》,项目招投标文件、建设方案、施工(开发)方案。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第九条 验收条件包括:项目已经按照建设方案全部完工,完成初步验收;软硬件安装完毕,联调能够正常运行,达到设计方案预期目标要求,测定记录和技术参数指标数据完整,人员培训达到要求;有完整的项目档案和实施管理资料,已按《建设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等规定整理完毕。项目建设资金已按省里下达的投资预算足额到位,企业自筹资金全部到位,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智能化粮库必须与省级粮食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运行良好,否则视为项目建设不合格,不得验收。
第十条 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按照规定程序,对照合同和建设方案,及时组织信息化、仓储、质检、财务等专家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和程序为:
(一)审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复或报备的方案内容进行;
(二)听取有关单位的项目总结,审阅实施档案资料,实地查验项目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项目单位、施工(开发)单位和监理单位接受验收人员的质询;
(三)审查竣工财务决算;
(四)综合评价项目,整个系统经过联合调试正常运行,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后续服务措施有保障,对合格项目签发验收报告,形成会议纪要;
(五)不合格项目不予验收;发现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整改;
(六)项目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项目档案资料,一式三份,一份交当地档案部门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份企业自留,一份报送省粮食局。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将工作总结和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等,以正式文件分别报送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粮库智能化升级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措施建议,以及各项目单位的基本概况、升级改造的目标、内容及项目实施情况,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 省粮食局成立全省粮食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共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以及省粮食局相关直属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做好项目监管、竣工验收、档案管理、总结上报、绩效评价,以及各环节的风险防控等工作。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企业自筹资金拨付进度情况,及时按规定比例拨付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向省粮食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建设承诺,及时按比例筹集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将项目建设前后影像资料留存,作为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 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纳入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绩效考核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切实强化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执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除评价工程量、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外,还要反映财政补助资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出具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六条 省及项目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驻局纪检部门通报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不能严格执行本办法,未按要求完成任务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外,还将收回全部补助资金,并在全省通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需上报省粮食局、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者调整。对于考核、审计、抽查、复验或举报核查中发现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将移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05-22 00:00:00
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