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吉司发〔2018〕24号
各市(州)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
《吉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司法厅
2018年7月5日
吉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
为统筹规划司法鉴定机构布局,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向社会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司法鉴定服务,根据中央《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司法部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总体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和形势
截止到2018年5月,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有82所,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840人,分布在全省9个市(州)中心城市和26个县(市),包括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大类17个执业类别。初步形成了覆盖全省,能够基本满足鉴定需求的司法鉴定网络。近年来平均每年完成各类鉴定2万余件,为诉讼活动、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保险理赔提供了有效的证据保障和服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也面临着更加严格的要求。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在规模、人才、能力、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等方面,还存在与形势发展和改革要求不适应的问题:鉴定机构布局和结构不合理,个别鉴定领域鉴定机构过多,而一些需求较多的鉴定业务却没有得到有效开展;规模以上鉴定机构很少,鉴定机构小、散问题较为突出;鉴定人才老化、流失,青年鉴定人才紧缺;鉴定领域信息化工作缺位,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手段落后。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结构和能力水平,与办案机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鉴定能力和服务质量的需求存在矛盾。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保障社会矛盾纠纷顺利化解为总目标,以提升司法鉴定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总抓手,以落实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总要求,紧紧围绕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吉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科学规划鉴定机构种类、数量和布局,优化配置政府和社会鉴定资源,确定重点发展的鉴定类别和能力,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矛盾纠纷解决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司法鉴定制度是为解决诉讼中的专门问题,帮助办案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必须围绕这一根本要求,按照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统一筹划,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为主要目标,兼顾其他领域鉴定需求。
(二)合理布局。按照省内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司法鉴定资源情况和鉴定需求的不同,科学设定不同地区鉴定机构的类别和数量,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和办案机关的鉴定需要,建设科学合理满足需求的司法鉴定网络。
(三)优化结构。持续优化鉴定机构结构,发展高资质、高水平的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以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为支撑,以综合性、有特长的鉴定机构为主干的司法鉴定网络。鼓励鉴定机构增加科技和人才投入,不断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逐步淘汰鉴定类别单一,鉴定规模小鉴定能力差的鉴定机构。
(四)有序发展。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数量根据鉴定需求,按照鉴定类别实行总量控制,审慎、稳妥、有序地发展鉴定机构,避免鉴定机构重复建设、盲目发展、恶性竞争和低水平运行。
四、发展方向
(一)鉴定机构布局科学合理,发展健康有序。科学设定鉴定机构地域分布和数量上限,保证鉴定机构均衡健康发展,避免恶性竞争。
1.对于需求较多的法医临床类鉴定类别,县级市原则上不超过1个,市(州)中心城市城区内原则上不超过5个,其中长春市城区内原则上不超过10个。
2.对鉴定资源条件要求较高的环境损害鉴定、声像资料和电子数据鉴定,主要在具备资源条件的较大的中心城市城区设立,每个类别原则上控制在3个以内,如果鉴定需求出现明显增长,最多不超过5个。
3.对于法医毒物、法医物证、文书、痕迹等涉及到检验检测设备的鉴定,按照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在人口和需求较多的市、州中心城市城区设立,每个城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其中长春市不超过5个。
4.对于法医病理类和法医精神病类鉴定,原则上每个市、州中心城市城区内设立1个,人口较多的市、州可以设立2个,长春市主要承担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和复核鉴定,原则上不超过5个。
(二)鉴定领域不断拓展,鉴定保障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诉讼活动需求,填补鉴定类别空白,增强保障和服务能力。重点发展以森林、湿地、动植物、水资源和环境空气为主的环境损害鉴定、以非正常死亡原因鉴定为主的法医病理鉴定,以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为主的痕迹、物证和声像资料鉴定,以互联网信息鉴定为主的电子数据鉴定等类别的鉴定机构。
(三)鉴定行业引入优质资源,建设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属于科技和人才密集型行业,需要优质社会资源提供支撑。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根据自身专业和资质情况,发展重点鉴定实验室和鉴定机构。要鼓励优质社会资源进入鉴定领域,建设具备先进仪器设备和规模化鉴定实验室的综合型鉴定机构,用3-5年时间,建成一批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行业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申请设立上述鉴定机构可以不受鉴定机构布局和数量的限制。
(四)鉴定机构优胜劣汰,形成良性发展机制。推动鉴定机构淘汰、合并与重组,调控鉴定机构数量和结构。组织开展常态化的鉴定机构资质评估、质量评查、执业评价,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鉴定机构,依法予以注销。对年均鉴定业务量少,鉴定类别单一,鉴定能力一般的鉴定机构,引导其整合人员和设备,进行合并或重组,向规模化和综合型发展。鼓励大中型鉴定机构在合并重组中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大中型鉴定机构在驻所地以外的其他中心城市城区或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同质化鉴定服务。用2-3年时间,逐步将全省鉴定机构的数量和布局调整到符合规划要求。
(五)发挥鉴定机构自身优势,形成鉴定特色和品牌。引导鉴定机构根据自身人才和技术特点,给合所在地域鉴定资源和鉴定需求情况,确定重点发展的鉴定类别,在保证综合鉴定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特长优势,挖掘发展潜力,在特长类别作出优势,作出品牌,成为解决某类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权威。
(六)做好鉴定人才培育工作,奠定鉴定行业发展根基。鉴定人才是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鉴定机构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要识才、爱才、敬才、用才。吸引优秀鉴定人加入鉴定机构,鼓励支持鉴定人钻研业务,为鉴定人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要重视青年鉴定人才培养,健全鉴定人助理培养制度,充分发挥资深鉴定专家传、帮、带作用,帮助鉴定人助理树立诚信执业理念,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建设人才梯队。
(七)推动鉴定技术创新,持续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社会快速发展,诉讼涉及的新的专门性问题层出不穷,问题的复杂程度也日益增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高度重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创新和研究,要追踪鉴定领域前沿研究成果,不断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探索新理论新技术在鉴定领域的应用。要在如虚拟解剖、书写时间认定、多个鉴定类别共同解决复杂问题等鉴定实践中需求较为迫切的领域进行深入研究,不断提高鉴定行业整体鉴定能力和水平。
五、总体保障
(一)加强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司法鉴定管理涉及门类广,专业性强,面临的问题复杂,需要一支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选派优秀干部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司法鉴定管理干部要注重政治学习,坚定“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要认真钻研司法鉴定业务,成为司法鉴定管理的行家里手。要把握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辩证关系,善于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保证司法鉴定行业平稳和谐发展。
(二)加强行业管理能力建设。司法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司法鉴定协会是行业管理的有效和必要载体。要进一步加强协会建设,落实协会更替换届机制,选举能力强、讲诚信、威望高的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进入协会领导班子和理事会,建立强有力的行业协会党组织,按照自律管理、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三大功能组建专门委员会,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净化的能力,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功能作用。
(三)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当前,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给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司法鉴定管理要把握好信息技术发展的重大机遇,把信息化建设作为我省司法鉴定赶超先进的重要途径。要做好司法鉴定信息化系统的全面应用,推进软件系统的持续升级和优化,完善司法鉴定大数据分析和应用,探索网上委托、网上鉴定、网上出庭等新的信息化鉴定模式,逐步实现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在省、市(州)、县(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的全覆盖,逐步实现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和鉴定模式的信息化转型,逐步实现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部门之间的数据衔接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