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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吉林省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8〕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欧宝体育   2018年11月26日   吉林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发展、改革、稳定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切实解决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强监管、补短板、堵漏洞、防风险,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深入推进依法治理、专项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基础治理“五大治理”,努力构建安全生产治理新格局,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五大转变”,即: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转变,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从行政手段为主向依法治理转变,从单一安全监管向综合治理转变,从运动式监管向机制化监管转变,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推动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按照《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吉厅字〔2018〕37号)要求,逐条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省、市、县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编制责任清单、工作内容及年度计划。结合机构改革,按照依法行政、分级负责、简政放权、权责一致的原则,厘清省、市、县三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科学划分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等事权,形成协调有序、分工有别、衔接有效、监管贯通、共同发力的工作体制。建立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对各地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四)推动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分管谁担责”的原则,在“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相关文件中,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进监管职责法定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安监总政法〔2016〕113号)、《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吉安监管法规〔2017〕344号)和《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吉安监管法规〔2017〕251号),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执法主体、内容、范围、措施、依据和程序,规范监管行为。   (五)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五个一”工程建设活动的意见》(吉安委﹝2017﹞3号),全面开展“一业一规、一企一标、一岗一责、一人一卡、一日一醒”建设活动。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活动,强化全员、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做到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六)推动落实社会监督责任。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等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稳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要求,加快落实工伤预防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各项措施。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七)健全源头管控机制。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防灾减灾规划、区域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居民生活区、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功能区的空间布局以安全为前提,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地方标准。开展安全风险普查、辨识、评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空间分布图,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   (八)健全安全准入退出机制。落实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严格高危项目选址、立项、规划等环节审批。制定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禁限控”目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关闭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化工和小钢铁等落后产能。完善高危行业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和退出转产扶持奖励政策,制定工作方案,有序实施。   (九)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对守信行为进行联合激励,定期公告不良记录“黑名单”和诚实守信“红名单”企业。对“黑名单”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选表彰、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红名单”企业,落实优先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等激励措施。   (十)健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季节性、周期性、关联性等规律特点,突出重要节日和重点时段,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每年至少联合执法检查2次;建立重点行业和领域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   (十一)健全安全生产与司法衔接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和以罚代刑等行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十二)健全事故提级调查和问题整改督办机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事故,由上级政府提级调查。严格规范事故调查,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及时公开调查报告。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三)健全安全生产约谈机制。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吉安委〔2018〕12号),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约谈后仍连续发生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四)健全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机制。严格执行《吉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吉安委〔2016〕10号),每年对问题较多的行业和地区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促问题解决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事故防范到位,巡查结果报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   (十五)健全安全生产全程追溯机制。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全面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和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等设备,实现全过程留痕。对企业监管、隐患排查、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中介机构监管及行政执法等工作进行网上全流程有效管理,实行安全生产监管过程可监控、全程可追溯、公众可监督。   (十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机制。做好政府预案与部门预案、企业预案的有效衔接,定期修订并组织演练。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用机制,强化装备维护、日常管理和使用培训。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配强救援力量。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处置,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十七)健全汛期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定期组织开展汛期巡查督查。加强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和提示,及时通过短信和电视、电台等媒体发布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信息,实现部门应急联动和信息共享。加强应急值守,落实紧急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必须停产撤人措施。   (十八)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发布管理机制。按照时、度、效要求,积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增加发声频率和幅度,挤压负面信息空间,防止发生网络群体性事件。有针对性地正面深度引导,引导公众多看主流、多看本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深入研究各类群体心理特点和接受习惯,主动设置议题,展开对象化、分众化的内涵式引导,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情,使信息报道更加入耳入脑入心。   (十九)健全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完善安全生产“12350”举报投诉平台功能,畅通网络、手机客户端、信函等举报途径,加大举报投诉奖励力度,做好举报受理、分办、调查、处理、反馈,加强跟踪督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   (二十)煤矿。强化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防治监督检查,加大对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系统的监管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事故隐患。继续深化煤矿“打非治违”,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或过期生产、图纸造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全面深化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加强生产、储存、销售等全环节监管,强化危险化学品高风险区、高后果区、“三重一大”等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监管。开展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两关闭”“三严禁”和批发企业“六严禁”专项整治。   (二十二)非煤矿山。加强机械通风、提升运输、防排水和入井人员自救器、气体检测仪配备等情况检查抽查,有效防范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冒顶坍塌等事故。加强尾矿库“头顶库”“三边库”动态监控。   (二十三)道路运输。加强“两客一危”“一货一校”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动态监管,强化路面查缉,严格监督检查车辆及其驾驶人违法、肇事情况,重点排查治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和违法未处理等安全隐患。开展农村无牌无证等非法车辆专项清理,逐步减少非法车辆上路行驶问题。   (二十四)消防。强化“一高”(高层建筑)“一低”(地下建筑)“一大”(大型综合体)“一化”(石油化工企业)“一老”(养老院)“一小”(托幼机构)等重点场所监督检查。推进治理商场、市场、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功能、消防设施、防火分隔、灭火救援条件等方面隐患,严格整治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等问题。坚决取缔“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二十五)建筑施工。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等行为。加强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监督检查。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巡查,推进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   (二十六)冶金工贸。突出金属冶炼、涉氨制冷、粉尘涉爆和有限空间作业综合治理,加强停产、复产、检维修、相关方作业等关键环节监管,严格治理除尘系统、防火防爆、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等方面安全问题。严厉打击液氨使用单位包装间、分割间超定员等非法违法行为,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   (二十七)旅游。加强旅游景点安全监管,强化滑索、索道、漂流、滑雪、空中游览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和危险地段、重点游览线路执法检查。强化景区流量控制,督促景区核定最大承载量,分时段合理疏导控制客流,防止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   (二十八)其他行业领域。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能源、电力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五、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   (二十九)夯实基层监管基础。结合机构改革,强化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基层监管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辖区内有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和井工矿山企业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监管人员。采取派驻执法、交叉互检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人员。   (三十)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并满足工作需要。完善充实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提升技术支撑能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配备护具、防护服装、救护装置等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多功能气体检测仪、激光测距仪等现场检测设备,配备生命探测仪等应急处置装备。   (三十一)强化法治教育培训。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三十二)推进“互联网+安全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加快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系统数据、业务办理、基础支撑、标准规范、实时监控等功能,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企业推广应用物联网监测监控等技术。   (三十三)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宣传教育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安全教育师资、教材、课时、培训、演练“五落实”。精心组织“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建设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或场馆。   (三十四)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严、实、深、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干部作风整顿,认真查摆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思想、体制、机制、流程、手段和力量短板,堵住认识、职责、检查、标准、管理、基层、基础等漏洞,筑牢全方位、全链条监管防线。强化作风建设的制度约束,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建立并落实执法公示、案卷评查、公开裁定等制度,确保监管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及时、有力、有效。   六、强化责任追究和考核   (三十五)严格监管执法。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制度,严格执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依法处罚和严厉追责“四个一律”处罚措施。严格落实“五个一批”要求,定期曝光一批重大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生产经营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三十六)严格事故查处。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最高分别处50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十七)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加大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力度。党政领导干部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意见,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十八)严格考核奖惩。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绩效考核挂钩,加强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制定差异化、个性化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和细则,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地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
  •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强化资源保障促进乡村振兴的意见   吉国土资规〔2018〕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支撑保障和服务引领作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空间规划体系,加强规划引领与管控   (一)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空间。按照全省主体功能区定位,加快编制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对国土空间的开发、保护和整治进行全面安排和总体布局,统筹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三区”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线”,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谋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等主要布局,推动形成田园乡村与现代城镇布局合理、协调有序、各具特色的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   (二)优化乡村国土空间布局。适应农村现代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划分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建立人与自然有机融合的新型乡村空间关系,逐步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统筹规划生产空间,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推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空间落位。合理布局生活空间,以美丽乡村、宜居乡村为目标,充分遵循乡村传统肌理和景观特色,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打造高品质的生态宜居生活空间。严格落实生态空间,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中部地区以土地整治和开发利用为重点,东部地区以山水林田湖为重点,西部地区以草原恢复与河湖治理为重点,着力加强对自然生态空间的整体保护,不断提升乡村生态功能和服务价值。   (三)充分保障乡村用地空间。允许村庄规划在不增加建设用地、不突破永久基本农田总量前提下,优化调整用地布局,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部令68号)第四条规定实行分级预审,机动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乡村旅游、农产品冷链、休闲体验农业、产地批发市场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做好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用地安排,在确保农地农用前提下,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等集中集聚,合理保障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用地需求。支持建设返乡下乡创业创新基地、民族传统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县级互联网创业示范基地、农业产业园区等,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上给予倾斜。   二、推进农村土地高效利用,促进三产融合发展   (四)实行差别化的用途管制政策。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管理;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鼓励在不突破耕地保有量、不减少林地面积和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允许零散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之间进行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对涉及生态退耕、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及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行统一调整。   (五)采取灵活多样的建设用地取得方式。各类项目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选择适宜的土地供应方式,企业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协议出让、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推进点面结合、差别供地,开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区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组合供地。项目区建设地块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拱地;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公开方式出让。   (六)鼓励土地复合利用。鼓励整合利用“四荒地”、零散空地、工矿废弃地、闲置厂房等存量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业物流仓储、农事体验等产业,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成效显著的给予相应面积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返乡下乡人员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俗民宿、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体验活动场所,发展农业产业、开展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七)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按规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主体三方共同签订用地协议并报县级农业和国土部门备案,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项目,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根据不同占地区位,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或50%执行。对于省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以仓储为主,附属及配套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可按工业用地供地。   (九)稳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平衡好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在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情况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三、扎实推进国土综合整治,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十)积极开展农用地综合整治。加快推进农用地整理和高标准农田、补改结合项目建设,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对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和核定,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扩大补充耕地途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进一步创新实施方式,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投工投劳,让农民更多参与项目建设和管护。   (十一)加强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组织开展村域内零星分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周边的现状农用地的整合归并、提质改造等工作,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提升的耕地,经验收评估合格后,可以作为提质改造项目,纳入产能储备库,优先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作为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动态优化的潜力地块。   (十二)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支持各地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发挥试点项目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的杠杆作用。有序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增减挂钩,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升项目实施质量。规范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将所得收益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三)深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加强规划引领作用,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对农村的空心村、危旧房等废弃地、闲置地、低效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进行复垦和整治,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化和集约化水平。鼓励各地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有机结合,注重保护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加强乡村景观保护与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十四)充分利用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政策。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衔接落实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完善补充耕地指标省内调剂制度,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平台,畅通调剂供需信息渠道。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向省外或省内其他地区调剂节余的补充耕地指标,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四、提升保障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十五)强化用地服务保障。全力推行并联审批,压缩审批时限,实现“只跑一次”,对涉及乡镇的农村宅基地审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办事事项统一审批流程,针对农村房屋建设,缩减审批程序和办理时限,方便群众办事。建立省市县联动机制,对纳入《吉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十六)扎实推进第三次国土调查。按照第三次国土调查的总体部署,查清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充分运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第三次国土调查等基础调查成果,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开展综合分析,为开展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十七)加快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新型农村社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切实维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产权保障和融资条件。对不动产登记流程进行再梳理、再优化,登记时限再压缩50%,登记效率再提高一倍,涉企抵押登记业务力争5个工作日内办结,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9月30日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
  •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吉司发〔2018〕24号   各市(州)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   《吉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司法厅   2018年7月5日   吉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   为统筹规划司法鉴定机构布局,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向社会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司法鉴定服务,根据中央《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司法部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总体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和形势   截止到2018年5月,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有82所,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840人,分布在全省9个市(州)中心城市和26个县(市),包括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大类17个执业类别。初步形成了覆盖全省,能够基本满足鉴定需求的司法鉴定网络。近年来平均每年完成各类鉴定2万余件,为诉讼活动、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保险理赔提供了有效的证据保障和服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也面临着更加严格的要求。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在规模、人才、能力、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等方面,还存在与形势发展和改革要求不适应的问题:鉴定机构布局和结构不合理,个别鉴定领域鉴定机构过多,而一些需求较多的鉴定业务却没有得到有效开展;规模以上鉴定机构很少,鉴定机构小、散问题较为突出;鉴定人才老化、流失,青年鉴定人才紧缺;鉴定领域信息化工作缺位,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手段落后。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结构和能力水平,与办案机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鉴定能力和服务质量的需求存在矛盾。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保障社会矛盾纠纷顺利化解为总目标,以提升司法鉴定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总抓手,以落实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总要求,紧紧围绕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吉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科学规划鉴定机构种类、数量和布局,优化配置政府和社会鉴定资源,确定重点发展的鉴定类别和能力,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矛盾纠纷解决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司法鉴定制度是为解决诉讼中的专门问题,帮助办案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必须围绕这一根本要求,按照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统一筹划,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为主要目标,兼顾其他领域鉴定需求。   (二)合理布局。按照省内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司法鉴定资源情况和鉴定需求的不同,科学设定不同地区鉴定机构的类别和数量,满足当地人民群众和办案机关的鉴定需要,建设科学合理满足需求的司法鉴定网络。   (三)优化结构。持续优化鉴定机构结构,发展高资质、高水平的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以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为支撑,以综合性、有特长的鉴定机构为主干的司法鉴定网络。鼓励鉴定机构增加科技和人才投入,不断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逐步淘汰鉴定类别单一,鉴定规模小鉴定能力差的鉴定机构。   (四)有序发展。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数量根据鉴定需求,按照鉴定类别实行总量控制,审慎、稳妥、有序地发展鉴定机构,避免鉴定机构重复建设、盲目发展、恶性竞争和低水平运行。   四、发展方向   (一)鉴定机构布局科学合理,发展健康有序。科学设定鉴定机构地域分布和数量上限,保证鉴定机构均衡健康发展,避免恶性竞争。   1.对于需求较多的法医临床类鉴定类别,县级市原则上不超过1个,市(州)中心城市城区内原则上不超过5个,其中长春市城区内原则上不超过10个。   2.对鉴定资源条件要求较高的环境损害鉴定、声像资料和电子数据鉴定,主要在具备资源条件的较大的中心城市城区设立,每个类别原则上控制在3个以内,如果鉴定需求出现明显增长,最多不超过5个。   3.对于法医毒物、法医物证、文书、痕迹等涉及到检验检测设备的鉴定,按照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在人口和需求较多的市、州中心城市城区设立,每个城市原则上不超过3个,其中长春市不超过5个。   4.对于法医病理类和法医精神病类鉴定,原则上每个市、州中心城市城区内设立1个,人口较多的市、州可以设立2个,长春市主要承担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和复核鉴定,原则上不超过5个。   (二)鉴定领域不断拓展,鉴定保障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诉讼活动需求,填补鉴定类别空白,增强保障和服务能力。重点发展以森林、湿地、动植物、水资源和环境空气为主的环境损害鉴定、以非正常死亡原因鉴定为主的法医病理鉴定,以交通事故责任鉴定为主的痕迹、物证和声像资料鉴定,以互联网信息鉴定为主的电子数据鉴定等类别的鉴定机构。   (三)鉴定行业引入优质资源,建设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属于科技和人才密集型行业,需要优质社会资源提供支撑。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根据自身专业和资质情况,发展重点鉴定实验室和鉴定机构。要鼓励优质社会资源进入鉴定领域,建设具备先进仪器设备和规模化鉴定实验室的综合型鉴定机构,用3-5年时间,建成一批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行业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申请设立上述鉴定机构可以不受鉴定机构布局和数量的限制。   (四)鉴定机构优胜劣汰,形成良性发展机制。推动鉴定机构淘汰、合并与重组,调控鉴定机构数量和结构。组织开展常态化的鉴定机构资质评估、质量评查、执业评价,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鉴定机构,依法予以注销。对年均鉴定业务量少,鉴定类别单一,鉴定能力一般的鉴定机构,引导其整合人员和设备,进行合并或重组,向规模化和综合型发展。鼓励大中型鉴定机构在合并重组中发挥主导作用,鼓励大中型鉴定机构在驻所地以外的其他中心城市城区或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同质化鉴定服务。用2-3年时间,逐步将全省鉴定机构的数量和布局调整到符合规划要求。   (五)发挥鉴定机构自身优势,形成鉴定特色和品牌。引导鉴定机构根据自身人才和技术特点,给合所在地域鉴定资源和鉴定需求情况,确定重点发展的鉴定类别,在保证综合鉴定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特长优势,挖掘发展潜力,在特长类别作出优势,作出品牌,成为解决某类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权威。   (六)做好鉴定人才培育工作,奠定鉴定行业发展根基。鉴定人才是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鉴定机构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要识才、爱才、敬才、用才。吸引优秀鉴定人加入鉴定机构,鼓励支持鉴定人钻研业务,为鉴定人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要重视青年鉴定人才培养,健全鉴定人助理培养制度,充分发挥资深鉴定专家传、帮、带作用,帮助鉴定人助理树立诚信执业理念,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建设人才梯队。   (七)推动鉴定技术创新,持续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社会快速发展,诉讼涉及的新的专门性问题层出不穷,问题的复杂程度也日益增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高度重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创新和研究,要追踪鉴定领域前沿研究成果,不断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探索新理论新技术在鉴定领域的应用。要在如虚拟解剖、书写时间认定、多个鉴定类别共同解决复杂问题等鉴定实践中需求较为迫切的领域进行深入研究,不断提高鉴定行业整体鉴定能力和水平。   五、总体保障   (一)加强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司法鉴定管理涉及门类广,专业性强,面临的问题复杂,需要一支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选派优秀干部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司法鉴定管理干部要注重政治学习,坚定“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要认真钻研司法鉴定业务,成为司法鉴定管理的行家里手。要把握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辩证关系,善于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保证司法鉴定行业平稳和谐发展。   (二)加强行业管理能力建设。司法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司法鉴定协会是行业管理的有效和必要载体。要进一步加强协会建设,落实协会更替换届机制,选举能力强、讲诚信、威望高的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进入协会领导班子和理事会,建立强有力的行业协会党组织,按照自律管理、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三大功能组建专门委员会,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净化的能力,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功能作用。   (三)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当前,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给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司法鉴定管理要把握好信息技术发展的重大机遇,把信息化建设作为我省司法鉴定赶超先进的重要途径。要做好司法鉴定信息化系统的全面应用,推进软件系统的持续升级和优化,完善司法鉴定大数据分析和应用,探索网上委托、网上鉴定、网上出庭等新的信息化鉴定模式,逐步实现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在省、市(州)、县(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的全覆盖,逐步实现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和鉴定模式的信息化转型,逐步实现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部门之间的数据衔接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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